涉及近30萬噸進口銅精礦被“無單提走”,預計貨值約60億元人民幣
2022-08-16 09:24匯商財經

近日,秦皇島某貨代公司出現重大業務漏洞,涉及近30萬噸進口銅精礦,預計貨值約60億元人民幣。

2022年8月1日前後,有13家貨主企業陸續接到電話通知,其名下堆放在秦皇島港口貨物堆場的銅精礦大部分“滅失”,涉及貨物數量約29萬噸。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上述13家貨主企業進口的銅精礦在秦皇島口岸的報關、報檢及貨物倉儲、貨權保管等工作均委托秦皇島外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秦皇島外輪代理)或秦皇島外代物流有限公司(簡稱秦皇島外代物流)辦理。這兩家貨代公司以委托作業的形式,委托秦皇島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秦港股份)進行港口作業及貨物監管。

事發後,上述兩家貨代公司通知這些貨主企業趕赴秦皇島外代物流商討相關事宜。

在之後的質詢會上,貨代公司承認,在未收到貨主企業指令的情況下,擅自將貨物放給了第三方,目前貨物未存儲於堆場。

港口存貨被他人“無單”提走?

“我們進口的銅精礦是7月中旬到港,委托秦皇島外代物流幫我們做報關、報檢、卸貨、倉儲、貨權保管等。事發前,我們派人去港口查貨,還是有貨的,而且有寫著我們公司名的標牌,當時我們還拍了照片。”一家貨主企業相關業務負責人對期貨日報記者說,“到8月1日,我們聯繫秦皇島外代物流時,他們說貨出問題了,讓我們趕緊去現場。”

上述貨主企業相關業務負責人錶示,公司接到通知後派人趕到秦皇島港口貨物堆場,看到原先存放自己貨物的地方還有銅精礦,標牌顯示該批貨物的貨主為外代物流。從貨主企業嚮記者提供的事發前、後貨物的照片看,8月初照片中堆放的銅精礦貨頂形狀以及與參照物的相對位置,與此前盤庫時拍的照片基本符合,貨物數量較之前有所減少。

另有多家貨主企業人員嚮記者反映,本次事件中,共通知到13家貨主企業,合計近30萬噸進口銅精礦“滅失”,損失金額預計60億元左右。這13家貨主企業中,包括12家北京、陜西、安徽、江西、廣東、湖南、浙江、山東等地的中央、省、市屬國有企業。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這些貨主企業進口的銅精礦在秦皇島口岸的報關、報檢、貨物倉儲、貨權保管等相關工作均委托秦皇島外代物流、秦皇島外輪代理辦理。秦皇島外代物流為秦皇島外輪代理的子公司。上述兩家貨代公司以委托作業的形式,委托秦港股份進行港口作業及貨物監管。

“對於這批進口銅精礦,前期貨代公司也正常給我們提供了檢驗報告、入庫憑證等單據資料。”另一家貨主企業人員告訴記者,貨物堆放於堆庫哪個位置,貨代公司也給貨主企業發了相應文件、書面通知,包括在庫證明和在庫文件。“我們到港口盤庫時,貨物與照片也相符,是同一堆貨。”

“我們是在8月1日下午收到秦皇島外輪代理的電話通知,說貨丟了,讓趕快來協商。”上述貨主企業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收到通知後就連夜趕往秦皇島。“之前一周,公司人員去盤貨,當時一切都還正常。現在貨說沒就沒了。”

據幾家貨主企業介紹,目前13家貨主企業均已抵達秦皇島了解該事件的整體情況,併要求相關責任追究。

有貨主企業人員嚮記者透露,貨主企業到達秦皇島港口後,秦皇島外輪代理董事長周某組織寧波和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和笙公司)、葫蘆島瑞升商貿有限公司(簡稱瑞升商貿)的實控人劉宇與13家貨主企業會談。

貨主企業嚮記者提供的“8月2日質詢會視頻”顯示,在質詢會上,劉宇嚮到場企業道歉後,介紹自己遇到了資金缺口。貨主企業人員現場提問時,劉宇承認,在沒有收到貨主指令的情況下,預先提走了貨物。

有貨主企業人員告訴記者,當天上午貨代公司相關負責人曾錶示,貨代公司業務人員違規操作配合劉宇放貨。此次面對資金鏈斷裂,被提走的貨補不上,違規情況就此暴露。

劉宇對此錶示承認。

8月2日,秦皇島外代物流應部分貨主企業要求出具了相應情況說明,錶示貨物在未收到貨主指令的情況下被第三方提走。從貨主企業提供的紙質說明情況照片截圖看,有部分情況說明提到,貨主企業名下的銅精礦被提走後,已經被運到了國內某地的冶煉廠。

但有貨主企業人員提到,雖然貨代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道出了貨物去嚮,但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物流單據。他們要求貨代公司提供相關單據及港口作業記錄、監控視頻等資料,但沒有得到回復。

上述幾家貨主企業告訴記者,目前秦皇島外輪代理、秦皇島外代物流對該事件相關事宜,均由秦皇島外輪代理董事長周某出面與貨主企業溝通。期貨日報記者8月8日聯繫到周某,問及是否承認公司內部違規違法行為導致13家企業貨物丟失,是否願意承擔相應的損失,周某錶示,目前不接受媒體記者採訪,該事件已經進入相關司法程序。

風險“防火墻”失效

記者在採訪中註意到,丟失貨物的13家貨主企業中,多家企業之前與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貿有業務往來。

據部分貨主企業介紹,他們在秦皇島港口通過秦皇島外代物流、秦皇島外輪代理進行的銅精礦年貿易量約100萬噸。此前,大部分貨主企業的最終買家都是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貿。各公司與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貿的業務合作模式相似。貨主企業與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貿合作時間半年至五六年不等。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本次涉及的13家貨主企業中,有部分企業收到過和笙公司不超過貨值10%的履約保證金,但直至事發也沒有收到過全部貨款。

“我們進口的銅精礦,以前確實賣給和笙公司的比較多。這批貨我們往秦皇島港口運,也是有意嚮賣給和笙公司。但我們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併沒有嚮秦皇島外代物流透露我們的下遊客戶是哪一家。”一家貨主企業人員嚮記者介紹,而且在正常情況下,下遊買主和笙公司付款給貨主企業後,貨主企業發送放貨指令至貨代公司,貨代公司才能將貨物放給指令中指定的下遊買主和笙公司。“貨代公司應該是不知道貨要賣給誰的,我們也沒有給貨代公司發過提貨指令,和笙公司卻能從港口把貨提走。”他說。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這次涉事企業中,也有貨主企業與和笙公司、瑞升商貿以往沒有直接的業務往來,他們這批銅精礦的下遊買家也不是和笙公司或瑞升商貿。

多位貨主企業人員坦言,他們對進口銅精礦業務一直都十分謹慎,有嚴格的風險管控,在貨權控制、倉儲或監管方、客戶准入等方面都有資質審查。在進口銅精礦業務上,之所以會與和笙公司、瑞升商貿做業務,主要是因為秦皇島外輪代理、秦皇島外代物流是秦皇島港口唯一的全資國有外代公司,由河北港口集團控股,貨主企業相信其能在各環節全流程對貨物監督、監控,形成一道“防火墻”。

“想著有港口和貨代公司把關,相對安全。誰知,在沒有我們貨主指令且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卻被提走了。”上述貨主企業人員錶示。

據介紹,多年來,國內銅精礦業務鏈條穩定,相關業務有成熟的內控規定和行業管理規範,進口銅精礦基本都是通過港口可靠的代理公司進行業務操作,屬於安全繫數較高的業務。進口銅精礦一般都是在港口堆場中散堆,不定時盤庫監貨是相關業務的重要風控手段之一。“進口至秦皇島港的銅精礦都堆放在港口。”一家貨主企業人士告訴記者。

據貨主企業人士介紹,企業盤庫查貨時,大都通過貨物位置、垛堆形狀及標牌等確認貨物。他們在事發前的盤庫、巡庫中併沒有發現問題。貨物在港口存放期間堆垛管理、標識、標牌及放置等碼頭作業內容既然由秦港股份負責,他們也希望秦港股份能給一個說法。

多家貨主企業人員嚮期貨日報記者反映,他們已經在秦皇島和公司所在地報案,併著手民事訴訟,開始後續的保全工作。同時,讓他們擔憂的是,兩家貨代公司均為“輕資產公司”,秦皇島外輪代理、秦皇島外代物流註冊資本分別為2556萬元和550萬元,對此次事件是否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還有貨主企業人員嚮記者介紹,港口倉儲貨物丟失後,秦皇島外代物流在通知貨主企業之前,已於7月31日報警併立案。秦皇島外代物流稱“公司內部員工偽造公章進行違規違法行為,和笙公司實控人有詐騙行為”。當地公安機構於8月1日以職務侵佔受理此案。8月2日、3日多家收到貨物丟失通知的企業也報了案。8月6日,公安機關告知報案企業,已按劉宇涉嫌合同詐騙立案。

8月15日早間,秦港股份發佈澄清公告稱,經初步核實,一是公安機關已對該事件進行立案調查;二是公司未參與此項貿易糾紛,公司亦未作為被告方進入訴訟程序;三是公司作為港口企業提供港口作業服務,與貨代公司簽訂兩方合同,根據貨代公司指令出入庫,無義務進一步核實實際貨主身份併徵得貨主同意;四是貨代公司與公司所屬同一控股股東河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但兩貨代公司與本公司無股權關繫,劉宇亦與公司無關繫。 

倉儲物流信用體繫需進一步完善

十幾家企業近30萬噸銅精礦丟失,對一些丟失貨物數量較大的貨主企業來說,短期的正常經營可能要面對更大的壓力。一家貿易公司業務負責人嚮記者錶示,一方面,對丟失貨物的追償要花費時間成本,且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貨物丟失、沒有收到貨款的情況下,貨主企業仍需嚮上遊外商支付貨款,企業資金鏈必然變得緊張,資金成本也會因此提高,不利於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

上述貿易公司負責人認為,就整個行業而言,本次事件涉及企業廣泛,影響惡劣,對國內有色金屬市場生態可能會造成一定沖擊。“在港口丟失巨量貨物”可能也會對港口信譽帶來一定負面影響。

不過,也有行業人士提出,如果能夠追索相關貨物流嚮,且終端買主還未支付全部貨款,那這次丟失貨物的貨主企業或許能追回部分貨款。

北京市中聞(鄭州)律師事務所呂鳳麗律師和張怡律師錶示,外貿業務存在多環節、多主體和法律關繫復雜多樣的特點,貿易過程往往伴隨諸多民事甚至刑事風險。本次事件雖然尚有諸多事實有待查證,但僅就當前媒體公開報道信息及貨主企業介紹的情況看,整個交易流程至少涉及十多家貨主企業、兩家外貿中介機構,還有一家大型港口和兩家商貿企業。法律關繫除涉及貿易委托代理、貨物倉儲保管、訂貨供貨等諸多民事領域,還可能涉嫌刑事責任。上述兩位律師認為,本案價值巨大已引起相關方面高度重視,相關法務和合規部門有必要跟進法律預判和預警備案,及時挽損護航企業發展。

這兩位律師還錶示,關於民事責任部分,相關貨主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侵權有關法律規定,依據事實和證據嚮包括代理方和冒領方、倉儲保管責任方要求承擔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及時採取訴前和訴訟程序,避免損失擴大。關於刑事責任,我國目前尚沒有規定針對此情形的背信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本案可能涉及(職務)侵佔、盜竊甚至(合同)詐騙等行為,根據案情的不斷揭示,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相關責任。

從企業的角度看,上述律師特別強調,這次事件給諸多企業敲響了警鐘,面對外貿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繫和瞬息萬變的交易進程,企業除註重合同簽訂環節外,還應關註合同履行全流程的動態管理,形成合同履行信息的閉環管理。要不斷關註交易對方經營和訴訟風險,遇到風險苗頭及時依法應對,降低風險和損失的發生概率。更重要的是,相關企業應加強合規建設和管理,形成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避免實際控制人利益代替企業利益,堵塞管理漏洞,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築牢法律防範的底線。

在大宗商品領域人士看來,當前國內倉儲物流的信用體繫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倉儲物流是大宗商品市場的重要基礎設施,目前存在規模化、精細化程度較低,主體話語權不對等,地域分割明顯等問題,導致管理水平、信用水平參差不齊。金融機構參與現貨市場存在較大的經驗壁壘和合規成本,需要對交易行為、客戶、物流、資金流進行全面審查、監測,人力、財力、物力的投入較大。

“通過倉儲物流的自動化、數字化形成統一的數據信息網絡,不僅有利於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控,也便於監管機構掌握市場發展情況,為規範市場提供數據支持。”行業人士建議,未來應加快信息技術在倉儲物流環節的應用,這將能夠緩解信息不對稱等關鍵問題,有利於提高市場整體的貿易效率和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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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原油,期貨。擅長通過經濟學和金融學的核心概念分析期現關繫和套利機會,為產業客戶提供專業化的套期保值和套利投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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