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即用劳动表示的商品价格

一个人是富还是穷,依照他所能享受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多少和品质而定。但自从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人们所需要的物品只有极小部分来自自己的劳动,绝大部分必须仰仗他人的劳动。所以,他的贫富状况必然依照他所能支配的或能负担的他人劳动的数量而定。因此,对于占有某货物却不想自己消费而愿意用以交换其他货物的人来说,任何商品的价值就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得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它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价值,就是为获得它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经得到并想处理它或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每一件东西的实际所值,是他能为自己省去或转于别人的辛苦和麻烦。以货币购买物品或以货物交换物品,实质就是用劳动购买,就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获取产品一样。我们拥有的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生产许多其他产品的辛苦。它们含有一定的劳动量,我们可以用它来交换当时被认为具有同等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购买一切货物时付出的最初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世间所有财富,最初都是用劳动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因此,对于拥有财富并愿用它交换新产品的人来说,财富价值正等于它使他们能够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

正如霍布斯先生所说,财富即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一宗巨大财产的人不一定就能获得或继承任何的政治权力,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军事皆然。他的财产或许能使他有获得两者的手段,但是仅仅拥有财富并不一定能使他得到权力。财富给他带来的直接权力是购买力,一种对所有劳动或市场上所有劳动产品的支配能力。他的财产的多少与这种力量的大小完全成比例;就是说,财产的大小和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数量的多少成正比例。任何东西的交换价值,总是必须完全等于这物品带给其拥有者的这种力量。

但是,虽然劳动是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商品的价值却通常并不是用劳动去衡量的。确定两种不同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常常非常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并不能成为决定这一比例的唯一因素,工作时所忍受的不同程度的艰苦和所运用的不同程度的智力也必须加以考虑。一个小时的艰难工作比两个小时的容易工作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或者说,比起普通的职业来,要花费10年才能学到的职业,一个小时的操作比起前者一个月的勤劳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对于艰难程度或智力不可能找到任何精确的衡量方法。当然,在不同种类的劳动产品互相交换时,通常也对艰难程度或智力有相当的考虑。但这不是通过任何精确的尺度,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讲价进行大体相当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已经足以使日常生意得以进行。

此外,商品更频繁地同其他商品而不是同劳动相交换,从而与其他商品而非劳动比较,因此,人们自然就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数量而非劳动量来衡量其交换价值,因为大多数人更加容易理解用一种具体商品的数量,而不是用劳动数量来表示的东西。前者看得见、摸得着,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虽然它可以充分被人理解,却全然不够自然和明显。

当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已成为商业的普遍媒介时,任何具体商品就更多地是与货币而不是与别种商品交换。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的时候,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换,而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上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换取面包或麦酒。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决定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和麦酒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屠户在估计牛羊肉的交换价值时,自然就多用牛羊肉直接换来的货币量,而不是用牛羊肉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面包和麦酒的数量。我们说1磅家畜肉值3便士或4便士,比说1磅肉值3斤或4斤面包或值3夸脱或4夸脱麦酒更合适。所以,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多用货币量计算,而很少或不用它能换得的劳动量或任何其他的商品量来计算了。

然而像其他每一种商品一样,黄金和白银的价值也时刻处于变动之中,时贱时贵,时易买时难购。特定数量的金银所能购到的劳动数量或所交换到的其他商品数量,总是随交换时所已知的矿藏的丰饶贫瘠情况转移。16世纪,在美洲发现了丰富的矿藏,欧洲的金银价值就比原值下降了1/3左右。由于把矿藏从矿区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当它们送到那里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这次金属价值的变动虽然或许是最大的,但根据历史记载,却也决不是唯一情况。作为数量的尺度,像一步之长、两臂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这种不断变化的自然尺度,决不能作为衡量其他东西数量的精确尺度。因此,本身价值不断变化的一种商品也决不能成为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同等数量的劳动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同等的价值。按照他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态、平均的技能和熟练程度,必然总是牺牲相同的安逸、自由和快乐。他所支付的价格也必然一样,不管他得到回报的货物数量如何。这种劳动所购到的货物数量可能时多时少;然而变动的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它的劳动价值。无论何时何地,凡是不易得到或是要花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贵;凡是容易找到,或只花很少劳动就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低。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终的真实标准,一切商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可以用它来衡量和比较。它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而货币只是其名义价格。

但是,虽然对劳动者来说,同等数量的劳动总是具有同等的价值,对于雇佣劳动者的人来说,这价值却是时大时小。换言之,雇主购买劳动需要付出的货物是时多时少的。对他来说,劳动力的价格也同所有其他货物的价格一样是变化的。从他看来,劳动力有时贵一些,有时贱一些。其实,那只是货物时贵时贱些罢了。

所以,就通常意义而言,劳动也像商品一样有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真实价格就是付出劳动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名义价格就是交换劳动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是与他的劳动的真实价格而非名义价格成比例的。

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有时在实践上也具有重大的作用。同一真实价格总是具有同一价值;但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却常常因金银价值变化而差别极大。所以,当一个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售卖地产时,如果想要使地租的价值尽可能保持不变,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地租用一定数额的货币来规定。两个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货币的价值发生变化:第一,同一面值铸币各时代所含金银分量不同而产生的变化;第二,同量金银在不同时候价值不相同而产生的变化。

君主和国家常常幻想,减少铸币所包含的纯金属的数量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几乎没想到,增加这种数量会有好处。我有理由相信,每个国家铸币包含的金属数量几乎都是不断减少而非增加的。因此,这种变化几乎总是在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美洲矿藏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虽说我不知道有任何根据,一般认为这种降低仍在逐渐发生,可能还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地租不是用若干镑货币(例如,多少英镑)而是若干盎司纯银或某成色的银,货币地租的价值多半还是会降低而不是增加。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更能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面额未变之时,它也比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原有价值。伊丽莎白第十八年法律规定,国内各学院地租之1/3必须要缴纳谷物,或按照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货币。由谷物折合货币的地租,原来只占全部地租的1/3,而据布勒克斯顿博士计算,现在的价值已普遍接近货币地租的2倍了。这样算来,各学院的货币地租必定已经减到原值的1/4或其原值谷物的1/4了。但是,自菲利普和玛丽当政迄今,英格兰铸币面额几乎毫无变化,同一数量的镑、先令或便士纯银含量几乎相同。因此,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因为银价的下降。

如果银价下跌,而且同一面额的铸币所含的纯银量又减少,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的铸币面额比英格兰变化更大,而法国又大于苏格兰。这样,两国的古老地租以前具有很大的价值,现在却变得几乎一钱不值。

在不同的时候,较之用同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同等数量的劳动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购得。所以,在不同时期里,等量谷物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格。也就是说,持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我只想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谷物也不可能购买或支配绝对相等的劳动量。我在后面将要说明,在不同时期,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是大不相同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在进步发展的社会比停滞不前的社会充足,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衰落中的社会充足。在某一时间内,谷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必然相当于它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产品量。所以,用谷物规定的地租只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变动的影响。但以其他任何物品缴纳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数量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这物品所能购换的谷物数量变化的影响。

不过应当注意,就世纪而论,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比货币地租小得多,但是就年而论却要大得多。我将在下面说明,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升降,它似乎并不和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适应,而是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我们后面也要谈到,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银价、银矿出产额以及送到市场上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的支配,也受所必须消费的谷物量的支配。但是白银的价值,虽然有时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变动很大,从一年到一年却变动不大,在半个甚至一个世纪中也常常不变或者几乎不变。所以,在这么长的时期内,谷物也具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平均或普通货币价格。如果社会的其他方面全无变动或大体不变,劳动也会保持同样的货币价格。可是,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今年比去年高上1倍司空见惯。比如,今年每夸脱25先令,明年涨至50先令。也就是说,当谷物涨至每夸脱50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就比以前高出1倍,即所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多1倍。在这些变化中,劳动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都依然不变。

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普遍且准确的尺度,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大家都承认,在一个世纪到另一世纪的时间里,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白银数量来估计这物品的真实价值;在一年到一年的时间里,我们也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评定其真实价值。然而,我们可以用劳动的数量十分准确地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从一年到一年的真实价值。就世纪而论,谷物是比白银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反之,就年来讲,白银就要比谷物更好了,因为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

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对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是有用的,对于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什么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成一定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卖一种商品所得的货币愈多,它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也愈多;所得货币愈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愈少。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货币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地方才是如此。

在相隔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并不保持一定比例,往来两地之间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到了商品的货币价格,也就是说,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用的白银和出卖商品可换得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用品的数量比伦敦的1盎司白银还要更多一些。因此,在广州售价半盎司的商品,对拥有这种商品的广州人来说,比起在伦敦售价1盎司的商品对拥有这商品的伦敦人来说可能更有实际价值,且更有意义。可是,如果一个伦敦商人能用半盎司白银在广州购入一种商品,随后在伦敦以1盎司售出,他通过这笔买卖就获利100%,仿佛1盎司白银的价值在广州和伦敦完全一样。对他来说,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在伦敦的1盎司能使他支配更多的劳动和更大数量的生活用品无关紧要。他只关心,伦敦1盎司白银总是比半盎司白银能支配2倍的劳动、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日常生活中几乎每笔交易都受其支配调控,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名义价格而不注意真实价格就无足为怪了。

但是,在我们本书中,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有时也是有益的。也就是说,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支配他人劳动的不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白银量的多少,而是不同量的白银所能换得的劳动量的多少。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和地点变化,劳动的时价很难准确了解。谷物时价的正式记载虽然不多,但人们一般却更为了解,历史学家和其他学者也常常注意和提及。因此,一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最接近我们所能得到的这一比例。我在下文还会进行若干这样的比较。

随着产业进步,商业国家发现几种金属铸币更为方便:大额付款用金币,价值一般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用铜币或别种粗金属。在这三种金属中,他们往往确定某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们所选定的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那种金属。一旦开始将其用作本位货币(在没有其他货币时,他们只有如此),他们一般会继续使用,即使原来的必要性消失时亦然。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前5年才开始铸造银币,此前只有铜币。因此,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在罗马,所有账簿以及不动产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或塞斯特梯。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一塞斯特梯阿斯相当于两个半阿斯。因此,塞斯特梯阿斯最初虽是一种银币,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一个很有钱的人被说成是有很多别人的铜的人。

而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北方国家,在开始定居时好像只使用银币,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也不知道金币和铜币。在为撒克逊人占领时,英格兰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大不列颠才开始使用金币。詹姆斯一世之前没有任何铜币。因此,在英格兰以及所有近代欧洲国家,我相信是出于相同的原因,所有账簿的记录、所有货物和所有不动产的计算一般都用白银;要表明一个人的财产额时,我们不说它值多少几尼[注释],而说有多少英镑。

我认为,在所有的国家,本来只有被特别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货币才是用于支付的法定货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成货币很久之后还不被认为是法定货币。金币与银币之间的比例是由市场决定的,没有任何公共法律或公告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用金币还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按他和债务人同意的金价来换算。在今天,除了用来兑换小额银币之外,铜已不是法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不只是名义上的了。

随着时间流逝,人们已经习惯同时使用多种不同金属的铸币,也就非常熟悉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了。我相信,大多数国家会认为用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比例是很方便的。比如,规定一定纯度和重量的金几尼可以兑换21先令,并规定它可以作为法定货币偿还同额债务或购买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只是名义上的。

可是,由于法定比例的变化,这种区分又似乎变得不只是名义了。例如,如果1几尼的法定价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所有用银币表示的账目以及几乎所有的债务大都可以和从前一样,用同一数量的银币支付,但是要求有数量大不相同的金币,在20先令时多付一些,在22先令时少付一些。银价似乎比金价更不易变动。黄金的价值似乎依存于它所能换得的白银的数量而非相反。可是,这种差别完全是由于记账的习惯,以及用银币而不是用金币来表示所有大小数额的习惯导致的。比如一张德拉蒙期票,若注明金币25几尼或是50几尼,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以后,仍旧可只像之前那样用同额金币付还,即支付25几尼或50几尼。但如果用银币支付,则所需银币数量必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有很大的不同。就这种期票的支付而言,与银价比较,金价又似乎不大变化,这似乎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非相反了。可见,如果账簿、期票或其他债务全都以金币来表示,被认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的金属就应该是黄金而非白银了。

实际上,如果在不同金属铸币本身的不同价值中有个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铸币的价值实际上就全是由那种最贵金属的价值来支配的。12枚铜便士包含常衡(16盎司为1磅)半磅的铜,那不是最好的铜,在铸成硬币以前不值7个银便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12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1先令,它们在市场上就被看做值1先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来兑换1先令。在大不列颠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的银币来,一般很少落到它们的标准重量以下。可是,磨损的银币21先令仍被视为很少损耗的1几尼金币。通过法律规定,最近英国政府已采取措施,金币也像别的国家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国家机构也有以重量接受黄金的命令,在此命令的有效期内,当可使金币的重量与其重量标准非常接近。银币仍像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状态。可是在市场上,磨损了的21先令银币仍被认为值1几尼的优良金币。

金币的改革显然提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格兰造币厂以1磅金铸成44.5几尼,按1几尼为21先令计算,就等于46镑14先令6便士。因此,1盎司这样的金币就值银币3镑17先令10.5便士。在英格兰,铸造货币时不必付铸币费,把重1磅或1盎司的标准金块送往造币厂可以分毫不少地换回重1磅或1盎司的铸币。因此,每盎司3镑17先令10.5便士被说成英格兰的黄金的造币厂价格,或造币厂对标准金块付给的银币数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许多年来都在每盎司3镑18先令以上,有时是3镑19先令,4镑最为常见。但在当时磨损的4镑金币里,很少含有1盎司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司标准金块的市价很少超过3镑17先令7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高于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市场价格就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但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市场价格都一样。所以,最近的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同样也提高了银币与金块相比的价值。尽管大部分其他商品的价格还要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和这些商品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的涨幅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

在英格兰的造币厂,1磅重的标准银块可以铸成62先令,同样包含1磅重的标准银。因此,1盎司合5先令2便士就是英格兰的白银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银块的银币数量。在金币改革以前,1盎司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有时是5先令4便士,有时是5先令5便士,有时是5先令6便士,有时是5先令7便士,有时是5先令8便士,但5先令7便士似乎是最普遍的价格。自从金币改革以来,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偶尔落到每盎司5先令3便士、5先令4便士和5先令5便士,可很少超过5先令5便士。虽然自从金币改革以来银块市价跌落得厉害,但还没有下降到造币厂价格那么低。

就英格兰货币中不同金属之间的比例来说,铜的估价远远高于其真实价值,而银则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和荷兰的铸币来说,1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4盎司纯银。就英格兰铸币来说,1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5盎司纯银。但是即便在英格兰,铜价也不因铸币中铜的估价过高而上升,银价也不因铸币中银的估价略低而下降。银块仍保持着它对黄金的适当比例。同理,铜块也保持着它对白银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三世当政时的银币改革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准许输出银块而禁止输出银币。他说,允许输出银块对银块的需求大于对银币的需求。然而,为了在本国进行买卖的普通用途而需要银币的人肯定要大大多于为了出口或其他用途的人。现在同样准许输出金块,禁止输出金币,而金块价格却落到了造币厂价格以下。但是说到英格兰的铸币,就与黄金的比例而言,白银估值当时也像现今一样过低;金币(在当时也未被认为有任何改革需要)在当时也像现在一样支配着全部铸币的真实价格。既然当时银币的改革未曾使银块的价格降低到造币厂的价格,现今同样的改革也很可能无法做到。

假如使银币像金币那样接近它的标准重量,那么根据现在的比例,一个几尼所能兑换的银币就可能多于所能兑换的银块。这时,把包含十足标准重量的银币熔化就有利可图,因为可以先售出银块以取得金币,然后用金币兑换银币,再将银币熔化。要防止这种流弊,唯一的办法就是略微调整当前的金银比例。

对于铸币中金银的适当比值来说,如果把现今低于这比值的银价估价得高于这比值,而且规定银币除了可以兑换几尼外不得充作法定货币,就像规定铜币除了可以兑换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定货币一样,这样做或许会让流弊更为减少。这样,债权人不会因白银在铸币中的估值高而受到损失,就像他们不会因现时铜在铸币中的估值高而受到损失一样。这一规定只会使得银行家们吃亏。当遭遇挤兑时,他们有时用6便士的银币支付以赢得时间;这一规定会阻止他们使用这种不守信用的方法逃避立即支付。这就使得他们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存留大笔现金。这对他们当然很不方便,但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是很大的保障。

当然,即使在现今优良的金币中,3镑17先令10.5便士——金的造币厂价格——也未必含有1盎司以上的标准金。因此,有人认为不应当购买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币比金块更方便,而且虽然在英格兰铸币是免费的,但在将金块送到造币厂以后,要等几星期才能得到金币。在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的情况下要等待几个月。时间的拖延等于收取小额的铸币税,使得金币的价值略高于相同金块的价值。即使不对银币进行任何改革,假如在英格兰的铸币中按照白银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定值,银块的价值也可能降到造币厂价格以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的价值也将受制于它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

对铸造金银币征收小额铸币税,很可能使铸币金银的价值更进一步高出同量条块金银的价值。这时,铸造货币会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金属的价值,就像把金银制成器皿会根据制造费用的大小增加价值一样。铸币价值高于块状金银不但可阻止熔解铸币,而且可以阻止铸币的出口。假如因当前某种需要而输出货币,其大部分也会不久流回本国。因为铸币在外国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而在国内却具有高出其重量的购买力。也就是说,把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是有利可图的。据说,法国对铸币课以8%的铸币税,其输出的货币都又自动回到国内。

金银条块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其原因和所有其他商品一样。由于海陆运输的各种事故使得这些金属常常丢失,由于在镀金、包金、镶边和绣花中不断耗费这些金属,由于铸币和器皿的磨损,在所有不拥有矿藏的国家不得不持续不断地进口金银,以弥补这些损失和消耗。我们可以相信,进口商人也像所有其他商人一样,尽可能地使自己的进口符合他判断的当时的需求。可是,尽管他们十分注意,仍然会出现进口时多时少的情况。当进口的条块多出所需时,与其冒着重新出口的风险和麻烦,有时他们宁愿按低于普通价格的售价出售一部分。反之,当他们进口的比需要更少时,他们售出的就高出平均价格。但是,尽管有种种偶然的波动,金块或银块的市场价格却在数年之中持续稳定,或是略低于或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我们可以肯定,那一定是铸币本身的某种情况,使得一定数量铸币的价值在这几年内高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纯金或纯银含量。这种状态的稳定和持续呼应于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

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任何一国的货币是否为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地符合它的标准,即是否准确地包含它所应包含的纯金纯银量。例如,在英格兰,如果44.5几尼恰好含有1磅标准金,即11盎司纯金和1盎司合金,则此种金币就可作为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所有的商品实际价值的正确尺度。44.5几尼因磨损消耗,其所含标准金的重量必不到1磅,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那么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不大准确。由于完全符合其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商人就尽可能地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些度量衡所应当,而是按照自己从经验所知的平均实际情况。由于铸币中出现了这样的混乱,货物价格所调整也就不是根据铸币中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量,而是凭经验发现的平均铸币的实际含量了。

应当指出,我所说的货物的货币价格皆是指它们出售所得到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与铸币名称毫无关系。例如,我把爱德华一世时代6先令8便士的货币价格等同于现今1镑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的可能判断,那时的6先令8便士和现在1镑的纯银含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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