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还未产生的早期野蛮社会状态中,获取各种物品所需付出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应当是各种物品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如果在以狩猎为生的国家中,杀死一只海狸的劳动通常为杀死一只鹿的劳动的2倍,一只海狸自然应当交换两只鹿,或者说值两只鹿。通常是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产物的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2倍,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对于这种更加艰苦的情况自然要加以考虑。一小时较为艰苦的劳动的产品,经常可换得两小时不大艰苦的劳动的产品。

或者,如果某种劳动需要超出一般的熟练程度或技巧和智能,那么,出于对这种技能的尊重,对于他们的产品自然要给予较高的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才能需要长期的实践才能够获得,给予其产品的较高价值只不过是对于获得这种才能所必须花费的时间与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社会中,对特别艰苦的工作和需要特别熟练及技术的劳动,一般都通过劳动工资加以补偿,这种做法在社会的初期和不开化的时候或许就已经存在。

在这种情形下,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每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取决于取得或生产这物品普遍所需要的劳动量。

资本一经在某些人手中积累,其中有些人自然会为了能从劳动产品的售卖或劳动在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运用到勤劳的劳动人民身上,为他们提供原材料与生活资料,让他们工作。在用完全的制造品交换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时,除了所得足以支付原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以外,必然还要多得一部分,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在原料方面增加的价值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一部分支付他们雇主的利润,作为他所垫支的包括原料和工资在内的全部资本的报酬。除非他预期出售工人产品的所得比他所投入的资本的数额更多,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雇佣工人;除非他的利润与其资本大小相应,否则他就不会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

一种可能的设想是,资本的利润只是为某种特殊劳动支付的工资即付给监督和指挥工人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然而,利润截然不同于工资,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与所谓劳动监督与指挥的劳动数量、强度和智力根本不成比例。它完全受所运用的资本的价值支配,其大小与所运用的资本量成比例。比如某地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都雇佣20名工人,工资每人每年15镑,即每厂每年需支付工资300镑,此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10%。又假定一个厂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700镑;另一个厂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7000镑。计算一下,一个厂每年投入的资本不过1000镑,而另一个却为7300镑。所以,按10%的年利润计算,一个厂的经营者每年预期100镑的利润;另一个经营者每年则预期730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额虽然差别那么大,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却完全无甚差别。在许多大工厂,这种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几乎全部委托给一个重要的雇员。他的工资适当地表示了这种监督与指挥的劳动价值。在决定他的工资时,一般不仅考虑他的劳动和技能,而且要考虑他的责任,但与他所监管的资本是不成任何确定比例的;而这种资本的所有人尽管因此摆脱了几乎所有的劳动,却仍然预期他的利润会同他的资本成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的价值中,作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资本的利润是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的。

在此种情形下,全部劳动产品并不完全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佣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产品。在取得或生产任何商品中普通使用的劳动量也再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平均所应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劳动量。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劳动量来生产利润,酬报垫付劳动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

任何国家的土地一旦变为私有财产,地主也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对土地的天然产物也要求地租。在过去土地公有时,森林中的木头、田野里的庄稼、大地上的各种自然果实,劳动者只须花时间采集而已,而现今却要为它们付出额外的固定价格。他必须把所采集或生产之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东西或其价格构成了地租。这样,在更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中,出现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注意,价格的三个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商品价格中工人劳动那一部分的价值即工资,而且衡量商品价格中的地租和利润那两个部分的价值。

在任何社会,每一种商品的价格最后均分解为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所有部分;在发达社会,这三部分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以谷物价格为例。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一部分支付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就直接或最终由这三部分构成。或许可以设想,还应该有第四部分,用来偿还农场主的资本,即补偿耕畜或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看到,任何耕种用具,例如耕畜的价格,也是由同样的三部分组成的:用来饲养它的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资本的利润。因此,虽然谷物的价格可以支付耕畜的维持费和价格,整个价格仍然直接或最后分解为同样的三部分,即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

再如面粉价格或其他粗粉的价格,我们必须将谷物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他们的雇员的工资加在一起。在面包的价格中,必须将面包师的利润和他的雇员的工资加上去;而在两者中还必须算上谷物从农场主的房屋运往磨坊主的房屋、从磨坊主的房屋运往面包师的房屋的劳动,这些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也要包含在这两种商品的价格内。

亚麻的价格也像谷物一样分为三部分;其价格是由亚麻的价格以及洗理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的劳动工资和各自雇主的利润一起组成的。

和地租部分比较,任何物品的制造工序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的比例就越大。在制造工艺的进展中,不仅各种利润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更大,因为它需要更多的资本。例如,雇佣织匠的资本必然比雇佣纺匠更大,因为它不仅要付还雇佣纺匠的资本及其利润,而且还要支付织匠的工资,而利润必然总与资本保持某种比例。

可是,即使在最进步的社会,也总是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分成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部分;还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纯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分支付捕鱼业运用的资本的利润。地租不计在内,虽然有时也占一部分,我将在下面说明。而内河渔业则完全不同,至少欧洲大部分地区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租金,这种租金虽然不能真正称为土地的租金,却和工资与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方,穷人以在海岸边收集小彩石为职业,这些小石通常被称为苏格兰卵石。石雕匠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是他们劳动的工资,既不包含地租,也不包含利润。

所以,不论什么商品,它的总价格最终仍然要分成这三个部分或是其中的一部分。在商品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下的部分就是某个人的利润。

单独来看,每一种具体商品的价格都可分解成为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同样,总体来看,构成一国劳动全部年产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也必然分成同样的三部分,作为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分配给该国的不同居民。每一个社会的劳动每年所获得或生产的全部东西,或者说这些东西的全部价格,最初就是这样在该社会的某些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可交换价值的三个基本来源,所有其他收入最终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的一个。

无论是谁,只要他的收入是从自己那里获得的,那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经营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不自用而转借他人,借以取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或佣金。出借人既给借用人以获取利润的机会,借用人就支付利息作为酬劳。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然属于冒险投资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则属于使借用人获得利润机会的出借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收入,只要不是为还债而借债的浪子或不讲还债的恶棍,借用人偿还利息所用的钱款假如不是来自运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润,就一定是来自他其他的收入。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场主的收入一部分得自自己的劳动,另一部分则得自他的资本。对他来说,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所有赋税,所有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如所有薪俸、养老金和各种年金,最后都是从这三种原始收入来源中得来,是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对象时,辨别起来很容易,但当属于同一个人时,却常常混淆不清,至少在普通说法中是这样。

一个乡绅耕种他自己地产的一部分,在支付耕种费用以后,他应当得到地主的地租和农场主的利润。可是,他习惯将其全部所得称为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在一起了,至少在通常的说法中是这样。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也是这样,他们大多数人耕种自己的地产,我们经常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利润,却很少说到种植园的地租。

大部分农场主都是自己指导农场的作业,很少雇人监工。他们也常常亲自做大量的工作,如犁田、耙地等等。因此,谷物在支付地租以后,剩下的不仅应当用来偿付在耕作中使用的资本与资本的普通利润,还应当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工人与监工的工资。可是,在支付地租和维持资本以后,剩下的就称为利润。这个利润明显的含有工资。他没有付出那部分工资,工资就应该在他自己那里。因此,在这时候,工资又与利润混淆了。

假定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材料,并维持自己的生活和生产直到货物送往市场售出,那么,他所获得的利润应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以工人劳动得到的工资;二是作为老板出售产品而获得的利润。可是他把全部所得称作利润。因此,工资和利润又混在一起了。

一个用自己的双手经营自己的花园的花匠,集三种不同人物于一身:地主、农场主和工人。因此,他的产品应当首先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其次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然后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可是,习惯上他却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劳动酬劳。这时,地租和利润两方面又和工资混淆了。

在文明社会,由于交换价值纯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少,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主要来自利润和地租,因此该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远远超过这些年产物在栽种、制造和运送市场时所使用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能运用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由于劳动量每年增加很大,后一年产品的价值就会远大于前一年。但是,没有一个国家把每年全部的产物用来维持劳动人民的生活。各地不事劳作之人消费了全部年产物的一大部分。国家每年产物的平均价值是增加、减少还是年年保持稳定,就完全取决于这一国家每年的产物分配给这两个阶级人民的比例。

财经大咖
大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