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十三章 论资财的划分

一个人不会指望从一笔仅够支持自己几天或者几周生活的资财中得到任何收入。他只能尽自己的所能,节约地使用它,在将这笔款子用尽之前,从自己的劳动中取得一些东西去为它作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收入完全来自他的劳动。各国贫穷劳动者大都是这种状况。

但是这个人可能指望从一笔足够支持自己几个月或者几年生活的资财中取得某种收入。他会在这笔款中保留适当比例,用作自身的生活开支,余下的部分就被用来获取某种收入。他的全部资财就这样被一分为二。一部分他希望用来取得收入,称为资本;另一部分用作目前的消费,后者又包含三项:一是为这一目的而保留的那部分资财;二是逐渐得来的任何收入;三是用以上两项之一买进来但至今尚未用完的物品,如衣服和家具。人们普通积蓄以供自己直接消费的资财必包含三项中的部分或者全部。

资本为投资者提供收入或利润,其使用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资本可用来生产、制造或购买物品,然后出售取得利润。资本在留在所有者手中或保持原状时,对于投资者不能提供任何收入或利润。商人的货物在出售换得货币以前,这货物不能提供收入或利润;货币也是一样,在再次支付以换得货物以前,也不能提供收入或者利润。商人的资本,以一个形态付出,又以另一个形态收进,在这种持续的流通或者交换中,他才可以赚取利润。这样的资本是流动资本。

第二,资本又可以用来改良土地、购买机器和有用的工具,或用来置备无须易主或者再次流通即可提供利润的东西。这样的资本是固定资本。

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之间的比例依行业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比如,商人的资本全部是流动资本。若非把商店或仓库也看做机器或工具,可以说他根本无需使用机器或工具。

手工业者和制造业者的资本的一部分就必须固定在生产工具上,只是这部分的大小各不相同。这部分的比例,在有的行业很小,在别的行业就很大。裁缝只需要一包针,鞋匠的工具稍微贵些,而从事织布业的人的工具就贵了许多。然而这后一类的手工业者的资本,大部分是流动资本,它们先以工人工资或者原料价格的形式流出,后作为产品价格的利润重新流入。

经营其他的事业所需要的固定资本就大得多。要办一个大型铁厂,要设置熔铁炉、锻冶场、截铁场,经费的需要就极大。至于开采煤矿所需的吸水机以及其他各种机械,花销还要更大。

农场主购买农具时所用的资本是固定的,他把这资本留在自己的手中以获取利润。他用以维持工人与支付工资的资本是流动的,从他的手中支付出去以获取利润。和农具一样,耕畜的价格或价值称为固定资本;和维持工人的费用一样,饲养牲畜的费用称为流动资本。农场主通过保有耕畜和支付饲养牲畜的费用获取利润。但是以出售而不是以代耕为目的的牲畜,农场主是在出卖牲畜时取得利润,其购买和饲养的费用应当归入流动资本的范围。在生产牲畜的国家,不以代耕或贩卖为目的,而是以剪毛、挤奶、配种求利润为目的而买入的羊或牛应当称为固定资本,因为在这里求利润的方法在于保有它们;它们的维持费是流动资本,利润是通过付出它来取得的。赚回维持费的时候,维持费的利润及牲畜全部价格的利润,都会通过羊毛价格、产奶价格、幼种价格提供。种子虽流动于土地与谷仓之间,但没有改变主人,即没有真正地流动过,农场主获取利润不是靠出售种子,而是靠种子进行繁殖,种子的全部价值也因此可称为固定资本。

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就是其全体居民的资财,按照功能和作用分,它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本身不能提供收入或者利润,而仅仅供给直接消费的资财,这包括诸如消费者已经购买,而正处在消费过程当中的的食品、服装和家具等物。在一定意义上,它甚至也包括仅供居住的居民房屋。这是指屋主买来自己居住的房屋。从屋主开始入住该房屋的时候起,花费在这所房屋上面的款项就已经不再是资本,因为从这个时候算起,它不再能够为房屋的主人带来任何形式的收入。这时候,房屋便和衣服、家具一样,对于主人,它们都是有用而不能为他带来收入的东西,它们是纯粹的成本,而无关收入。屋主可以通过出租房屋取得利润,然而房屋本身不能为租户提供任何东西,租户要支付租金,仍须动用从劳动、资本或土地上取得的收入。虽然它为屋主私人提供收入,因而对他具有资本的作用,但对社会公众却不提供收入,不能起到资本的作用。它丝毫不能增加全体人民的收入。同样,有时衣服和家具也可提供收入,从而对某些个人有资本作用。有人在化装舞会盛行的地方出租化装衣服为业,租期为一夜。家具商人常常论月或论年出租家具;殡葬店往往论天论星期出租丧葬用品。还有许多人出租备有家具的房屋,不仅收取房租,还收取家具租。总而言之,虽然这样的租借到处都有,但由出租这种物品而得来的收入归根结底总是出自别种收入来源。此外要注意的就是,即无论就个人来说或社会来说,在留供直接消费的各种资财中,投在房屋上的那一部分是消费最慢的。衣服可穿用数年,家具可使用50年或100年,但建筑坚固、保护周全的房屋却可使用好几百年。不过房屋虽要很长时间才会消耗掉,它还是和衣服、家具一样属于供直接消费的资财。

第二部分就是不必经过流通或者易主,就可以提供收入或者利润的固定资本。它由四种情况构成:

第一,任何可以使劳动简单化和方便化的设备和工具。

第二,不论对于出租房屋的屋主,还是对租用这房屋的人来说,任何可以从中取得利润的建筑。这种类型的房屋包括商店、仓库、工场、农舍、畜舍、谷仓等。一般人是把它们当做生产工具看待的,而它们也的确具有生产工具的功用。这是它们区别于普通住房之处。

第三,用开垦、排水、围墙、施肥等有利可图的方法投下的使土地变得更适于耕作的土地改良费用。在使劳动变得更加省力和方便的方面,经过改进的农场和具有一定功能的机器是一样的,它们都有助于在某一领域投下的相同数量的资本为投资的人带来比原先多得多的收入。土地的好处是它比机器更加经久耐用,因为农场主只要把资本一次投在土地上,此后土地便会自然地为他提供更多的收入。

第四,社会上一切人民学到的有用才能。花费不少资本进学校做学生,或者进工厂做学徒,这样学到的有用的才能是他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这花去的资本好像实现在他的身上,又固着在他的身上,这一点,对他所属的社会来说也是一样。和让劳动变得便利的机器和工具一样,工人提高的熟练程度可看做是社会上的固定资本。尽管学习的时候要花一笔费用,但这种费用除了可以得到报偿,还可以得到利润。

第三部分是通过流通和易主的方式提供收入的流动资本。它由四项内容构成:

第一,货币。其他三项要借助货币的支持,才能经过流通传送到真正的消费者手中。

第二,屠户、牧畜商、农场主、谷商、酿酒商等人所有的食品,通过销售过程使这些人获得利润。

第三,还在耕作者、制造者、布商、木材商、木匠、瓦匠等人手中的衣服、家具、房屋三者的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否是纯粹的原料或半加工的材料,只要未曾制成衣服、家具或房屋,它们即属于这项。

第四,已经制成但仍在制造者或商人手中、尚未通过销售转入消费者手中的物品。这包括锻冶店、木器店、金店、宝石店、瓷器店以及其他各种店铺柜台上陈列着的制成品。这样,流动资本就包含各种商家手里的食品、材料、制成品及货币。食品、材料、制成品的流转和分配一定要通过货币,否则就不能到达最终的使用者或者消费者。

以上四项流动资本中,如涉及食品、材料、制成品,则此项流动资本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或者变成固定资本,或者变成留供直接消费的资财。

固定资本都来自流动资本,并且不断地得到流动资本的补充,而流动资本提供了营业上所有有用的设备。流动资本提供建造机器的材料,提供维持建造机器的工人的费用。机器制成以后,总是必须由流动资本来修理。没有流动资本,固定资本不能提供任何收入。工作所用的材料和工人生存所依靠的食物都出自流动资本。用处再大的设备,也要依靠流动资本的帮助,才能生产出有用的东西。土地的任何形式的改良,都必须要有流动资本参与。维持从事耕作和收获的工人也必须有流动资本。

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具有同样和唯一的目的:要让人民不但不缺乏消费所需的资财,而且这种资财还要能够增加。人民的衣食居住都有赖于这种资财,人民的贫富也取决于这两种资本所能提供的资财是丰裕还是匮乏。

大部分的流动资本被调动起来,以便补足被社会直接消费掉的资财,并且补充社会的固定资本。这样流动资本也必须得到不断的补充,以免这种资本被耗尽。这种补充可以从三个主要来源得到,即土地产物、矿山产物、渔业产物。这三个资源不断向流动资本提供食物和原材料的补充,其中有一部分通过加工制成完成品。此外,金属货币从矿山得到补充。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货币在使用中几乎没有损耗,因此不必动用流动资本以补充其损耗,但是在输往外国的过程中却可能发生少量的磨损,因此少量的补充仍是必要。

土地、矿山和渔业都需要用自己的产品偿还投资所用的资本,此外,还必须将利润带给投资者,同时清偿应当返还社会的所有其它各项资本及其利润,因此这几项事业的运营中都需要有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参与。制造业者每年消费的食品和材料由农民每年提供补充,农民每年消费的工业品由制造业者每年为之补充。这两个阶级虽很少以制造品和农产品直接交换,但他们之间年年进行交换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我们知道,农民生产谷物、牲畜、亚麻、羊毛,他同时需要衣服、家具、工具。买谷物、牲畜、亚麻、羊毛的人与卖衣服、家具、工具的人往往不是同一种人。所以农民用货币作为中介,先将自家的土地产品易手,然后他就可以自由地选购自己所需要的工业制造品。土地中的产物对于渔业和矿业的经营也能提供资本方面的补充。

在同等的自然生产力情况下,土地、矿山和渔场的生产量都和投资数量的大小与资金用法的好坏成比例。在资本数量和投资方法又相同的情况下,产量便和它们的自然生产力的大小成比例。

在一切生活比较安定的国家里,有常识的人无不愿用可供他使用的资财来求得直接享乐或寻求未来利润。用作寻求直接享乐的是留供直接消费的资财。如果要将这资本用来寻求将来的利润,则方法无非是把资财留在手中,作为固定资本,或是用作投资,作为流动资本。如果生命财产无虞,任何心智健全的人都会把自己所能够支配的一切资财(无论自有的还是借用他人的)投入到其中某一项用途中去。

可是如果情况相反,国家是专制的国家,人民是暴君的臣民,那么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暴君的掠夺,人民自然会选择将大部分的资财妥善加以藏匿,一旦情况有变,他们可以抢在灾难未降临之前,把财物运到别处。据说这种事情在亚洲一些国家经常发生。在封建暴虐时代,我国似乎也是如此。当时,发掘的宝物被视为欧洲各大国君主的一项大宗收入。凡埋藏地下、无从证明所属的物品一律为国王所有,非得国王钦准,这些物品既不属于发现者也不属于地主。这些宝藏在当时极受重视,金银矿产的地位也不过如此。除非有明确的法令授予这种权利,则金银之类的矿产不能依照一般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加以采掘。像铅、铜、锡、煤一类的矿山产业也属于这种情况,只是因为它们相对不那么重要,所以政府在这些东西上面,对民间的采掘也就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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