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十六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

出贷人总是将贷出取息的资财视作自己的资本,希望到时就能收回,并希望借款者支付一定的年租作为使用的价格。这样的一笔资财,在借用人手里既可以是资本,也可充作当前消费的资财。如果用作资本,就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再生产价值,提供利润。在这情况下,他不用花费或侵蚀任何其他收入的资源便能偿还该资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眼前消费的资财,他就成为浪费者,他夺去了维持勤劳者的基金,来维持惰民的生活。除非他侵占某种收入的资源如地产或地租,否则他就无法偿还资本,支付利息。

毫无疑问,贷出取息的资财有时可以用作这两种用途,但以用在前者的为多。借钱挥霍的人难以持久,债主们事后也会为自己的见事不明而悔恨不已。除非对于高利贷者,这样的借贷对双方都绝不是好事。天下之大,这样的事情固不能全免,可是人无不自利,我们可以相信它不会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找一个谨慎的富人,问他愿以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的人,还是浪费的人?他会笑话你问了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使是在不以节俭著名的借债人中间,节俭者终究也要多于奢侈者,勤劳的人也总比懒惰的多得多。

只有乡绅借了钱只为花费而不为用来谋利息。乡绅借款通常有财产作为抵押,他借来的钱款经常不是用来生财。但就连乡绅借钱也并非全为了花费。借款往往早在未借之前就已挥霍一空。他们日常的开销多是向商人与店主赊购,以致不得不用有息款项来还清账目。乡绅们所借的资本实是用来填补商店老板的资本亏空,他们所收的地租不够抵偿,便需大借外债。这时他借钱并不是为花费,而为补足先前已经消耗的资本。

几乎所有的生息的贷款都是以或纸币、或金银的货币形式借出,但借用人所需要而债权人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消费型的资财,那么他所借贷的便是能够即时消费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兴家立业的资本,他所借贷的便是劳动所必需的工具、资料与食品。借贷这件事实际就是债权人把自己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使用权出让给借用人,听其使用。

因此,在任何国家,能够生息的资财或通常所谓的资产数量并不是由货币(纸币与铸币)决定的。货币只是充当该国借贷的手段而已。资财的数量是由特定部分的年产品价值决定的。当这年产品从土地或从生产性劳动者手中生产出来时,它就被指定当做资本使用,并且也是其所有者不愿麻烦自己来运用的资本。由于该资本通常都是以货币贷出并偿还,它就构成了所谓的货币权益,它不同于土地权益,也不同于贸易与制造业权益:在上述的后两种情况下,所有者都是自行运用自己的资本的。但是,即使在货币权益方面,货币也不过像一张让与的契约,A把无意自用的资本转让给B。和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这样转让的资财不知大出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作许多次的购买,也可连续作许多次的借贷。A借1000镑给B,B马上用它买了C手上值1000镑的货物。C不需货币,于是这1000镑又借给D,而D又立即用这1000镑和E交易,购进值1000镑的货物。E同样不需要货币,这1000镑又被借给F,F再立即向G购1000镑货物。这样一来,同一货币(铸币或纸币)在几天之内已经充当了三次借贷和购买的手段。每一次的交易都和这笔货币总额等值,都等于这种购买力。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等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这三次借贷所借出的资财,其实3倍于购买所用的货币的价值。如果债务人所购的货物应用适当,能在相当期间偿还所借的价值及其利息,这种借贷就十分可靠。就如同同一货币能这样充当其价值3倍甚至30倍贷款的手段一样,它也可以连续充当偿还债务的手段。

用这种方式贷出资本以求利息,可以看做债权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品让与借用人。条件是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取出一部分的年生产品让与债权人,这一回报便是付息。在借款期满后,又以与原来债权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品相等的价值让与债权人,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情况下,货币虽然都作为转让证,但和其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同。

一旦从土地生出或从生产性劳动者手上造出即被指定用作补偿资本的那一部分年产品增加了,则所谓货币权益也自然随而增加。资本总体上增加了,所有者无意自留使用但指望从中取得某一种收入的资本也必增加。换言之,总资财增加了,贷出生息的资财也必逐渐增加。

借出以求利息的资财增加了,使用这种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即利息必然降低。其原因并非只是商品多则价低这个一般原因,此外我们还可找出几个特殊的原因。首先,一国的资本增加了,投资的利润相应地减少。要想找出一种在国内投资并取利的方法将越来越困难。资本间的竞争就这样发生了,资本所有者往往互相倾轧,努力排挤原先的投资人。但要如此的话,他自己也只得降低条件,不但要低价售出,有时还甚至不得不高价购入。其次,用以支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成本既已上升,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也势必与日俱增。劳动者不愁没有工作,资本家却担心没有工人可用。他们的竞争提高了劳动的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润。但是当因使用资本而造成的利润减少时,为使用资本而付给的代价即利息率也必然随之减少。

洛克、劳氏、孟德斯鸠以及许多别的学者都以为,由于西属西印度的发现而导致的金银数量的增加是造成欧洲大部分地区利息降低的真实原因。他们认为这两种金属本身的价值减少了,它们特定部分在使用中便也只能具有较小的价值。这个观点似是而非。休谟已经充分揭露了这个错误,我们或许不必再作解释。但下面的简要议论或者可以进一步说明迷惑了这几位先生的谬见。

西属西印度发现以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利息率好像是10%。从那时候起,各国的普通利息率开始下降,现在已降到6%、5%、4%甚至3%。我们且假定某一国银价的降低同这一国中利息率的降低成某一比例。例如在利息率由10%减至5%的地方,现在用等量的银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只等于从前的一半。这种假设是否属实?我相信决非如此,但这种假设对我现今要考察的那种学说却十分有利。但即使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也决不能推出结论说,银的价值的降低会多少减少利息率。假若现今100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50镑的价值,则今日10镑的价值也只等于昔日5镑的价值。无论减少资本价值的原因为何,这同一原因也必会减少利息的价值,并且是按照同一比例。资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不变,利息率就也不会变。如果利息率真有变化,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不能不变。如果现今100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50镑的价值,那么现今5镑的价值,也只等于昔日2.5镑的价值。在资本价值折剩一半的时候,若利息率由10%减至5%,则就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而言,就只剩从前利息价值的1/4了。

白银数量增加,而靠白银流通的商品数量却没有增加,结果只能是白银价值减少。这时各种商品的名义价值会大一些,而真实价值却是依旧。它们可换得较多的银,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所能维持和雇佣的劳动者人数一定依旧。移转等量资本由A到B所需要的银量可能增加了,但资本却没有增加。那转让证像委托书一样变得冗长累赘,但那所让与的物品却同从前无二,只能带来同样的效果。支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既然依旧,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自然依旧。生产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名义上虽是增大了,实际上却是没有变动。以所付的银量计算工资虽是加大了,以所能购买的货物量计工资却是依旧。资本的利润却不同。资本利润,不由所得银量的多寡计算。计算利润的时候,我们只计算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例如,在某一国家,普通劳动工资为每周5先令,普通资本利润为10%。但国内所有的资本既一如从前,分占这所有资本的国内各人的资本的竞争也必一如从前。运用这些不同资本的有利或不利也全然相同。

因此资本对利润的一般比例照旧,而货币的一般利息亦然。使用货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然受使用货币一般所得利润的支配。

在国内流通界货币量不变的情况下,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在货币价值提高的结果外,还会引起其它重要后果。一国资本名义上虽然没变,实际上却已增加。它可能仍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却支配着更大的劳动量。它所能支持和雇佣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了,劳动的需求因此也增加。工资自将随劳动需求的增加而提高,可是表面却可能是下跌的情形。这时劳动者所得作为工资的货币的数量可能少于以前,但现今这较少的货币所能购得的物品的数量却多于从前较多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数量。可资本的利润无论在实际上和名义上都会减少。国内所有的资本总量既已增加,资本间的竞争也自然增加,他们就不得不满足于各自所启用劳动的产品的较小部分。货币的利息总是与资本的利润一样变化,货币的价值或者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虽然大增,但货币的利息仍然可能大减。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货币的利息。但由于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会取得利润,所以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应有利息为酬。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法律不但不能遏制重利盘剥的罪恶,反会鼓励它:因为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而且他还要对债权人冒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另一笔费用,或者可以说,要给债权人保险,使其不受对重利盘剥所作的惩罚。

在允许收取利息的国家,为了禁止重利盘剥,往往立法规定最高的利息率。这个最高利息率总要稍微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即那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货币时通常所付的价格。这个法定利息率不能低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否则将无异于全然禁止放债取利。如果取得的报酬少于货币使用之所值,则债权人便不肯借钱出去,所以债务人得为债权人冒险接受货币使用之所值而再支付一笔费用。如果法定利息率恰等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则一般没有稳妥担保物的人便不能从遵守国法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而只好受高利贷者的盘剥。在如今大不列颠这样的国家,贷款给政府的年息为3%,贷款给有稳当担保的私人则为年息4%或4.5%。因此现行法定利息规定5%或许最为适当。

必须注意的是,法定利息率虽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也不应高出过多。如果英格兰法定的利息率规定为8%或10%,就会有大部分可以供贷出的货币流入挥霍者和投机分子的手中,因为只有这一类人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诚实人只能从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中取出一部分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当然不敢参与和这些人的竞争。这样一国的资本中将有大部分离开诚实的人,流入浪费者手中,结果只是浪费和破坏资本。反之,在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情况下,有钱出借的都宁愿借给诚实人,不愿借给浪费者和投机家。因为借给诚实人所得的利息和借给浪费者所收取的利息几乎相同,而钱在诚实人手上自然更为稳妥。这样一来,国家的资本大部分就会掌握在最可能有益地使用它的人们手中了。

没有任何法律能把利息降到低于当时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1766年,法兰西的国王曾经规定利息率须由5%减至4%,但人民通过各种方法规避这法律,法国民间利息率仍然保持为5%。

应当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在各地都由普通市场利息率决定。有些拥有资本的人不愿意自己亲自使用资本,又希望从中得到一种收入,就会反复盘算究竟该购置土地,还是将其贷出生息。土地财产是极稳当可靠的,此外一般还有几种别的好处。比较起来,把钱贷给别人收取利息,所得虽然更多,但他却通常宁愿获得购买土地所得的较少收入。这些好处可以抵消一定的收入差额,但也只是如此而已。如果土地地租远不如货币利息丰厚,那就不会有谁愿意购买土地,土地的普通价格必然因此下降。反之,如果这些好处抵偿这差额后还有余,那就谁都宁愿购买土地,土地普通价格就会提高。在利息率为10%时,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10倍或12倍。利息率减至6%、5%、4%时,土地售价就上升到年租的20倍、25倍直至30倍。法国市场利息率高于英格兰,法国土地的普通价格则低于英格兰。英格兰土地售价经常是年租的30倍,而法国土地则是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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