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四章 论限制进口国内能生产的商品

采取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手段对从国外进口国内能生产的商品进行限制,多少能够确保国内生产这类商品的产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例如,禁止从外国进口活牲畜和腌制食品,就确保了英国畜牧业者对国内肉类市场的垄断。对谷物进口课以高额关税(在谷物数量饱和的年份里高关税等于禁止其进口),给谷物生产者带来相同的利益。禁止外国毛织品进口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织业虽然完全使用外国原材料,但是近来也已获得同样的利益。麻织业尽管还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也正在向这一前景大步迈进。许多其他种类的制造业也以同样的方式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国人的垄断地位。英国所绝对禁止进口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进口的商品种类之繁多,不太熟悉关税法的人是很难想象的。

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往往使得享有它的各种产业受到极大鼓励,并且,毫无疑问,常常使更多的社会劳动和资本转到这些产业上来。但是,这样是否能增进社会总产业,或引导其朝着最有利的方向发展,也许不会十分明显。

社会总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投入的限度。就像任何个人所能雇佣的工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一样,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所能持续雇佣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和那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法规都不能使一个社会的产业数量增加到超出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属于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它自己投入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诚然,他所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首先,如果能够获得资本的正常利润,或者比正常水平稍低的利润,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自己家乡的地方,从而他对本国产业的支持也会尽可能的多。

因此,如果有相等的或差不多相等的利润,每个批发商自然会宁愿从事消费品的国内贸易而不愿从事对外贸易,宁愿从事对外贸易也不愿从事中间商贸易。从事国内贸易的话,他的资本不会像从事对外贸易那样长期不在他的视野之内。他能更好地了解他所信托之人的品质和状况,即使他偶然被骗,他也更清楚有关索赔的本国法律。如果从事中间商贸易,商人的资本一般会分投在两个境外国家,没有任何部分有放在本国的必要,也没有任何部分会置于自己的直接监督和掌控之下。例如,如果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的生意是把谷物从克尼斯堡运到里斯本,把水果和和葡萄酒从里斯本运到克尼斯堡,那他通常必须把一半资本投在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资本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克尼斯堡或者里斯本,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他才会住到阿姆斯特丹。但是,因远离自己的资本而产生的不安,往往使他把一部分本应运往里斯本的克尼斯堡的货物和一部分本应运往克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虽然这样做肯定要使他承担装货和卸货的双重费用以及一些关税,但是为了让他的一部分资本能处在他自己的监督和掌控之下,他甘愿担负这些额外的费用。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那些在中间商贸易中占有相当份额的国家,往往成为它所运输的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综合市场。而为了免于二次装卸,商人们总是将尽可能多的外国货物在国内出售,从而将中间商贸易尽可能地变成消费品的对外贸易。同样,一个从事消费品对外贸易的商人,当他收集货物运出国外出售和他在国内出售这些货物的利润相同或差不多的时候,他总是会愿意把尽可能多的货物在国内出售。当他这样把对外贸易尽可能地变成国内贸易,他就可以避免承担出口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每一个国家居民的投资中心就是他们自己的国家——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们的资本不断围绕这一中心流通,趋向着这一中心,虽然,由于特殊的原因这些资本有时候会被迫离开这个中心,用在更遥远的地方。不过正如我已经指出的,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消费品的对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然会推动更多的国内产业,并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可以得到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中间商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自然地会倾向于运用其资本为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支持,使最大数量的本国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

其次,每一个把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的人,必然会努力经营这个产业以创造最大价值。

劳动产品是劳动对象或劳动所用原材料的增殖。劳动者所得利润的大小,和劳动产品价值的大小成比例。由于任何人投资产业都只是为了追求利润,所以,他总是会努力使他投资的产业的产品具有最大的价值,或者说能交换最大数额的货币和其他商品。

但是,一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正好等于这个社会的产业的年产品的可交换价值,或者也可以说,这两者就是同一回事。所以,由于每一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其资本发展国内的产业,并努力经营这一产业以创造最大产值,每个人就都尽其所能地增加了社会的年收入。的确,通常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利益。他选择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是支持外国产业,考虑的只是他自己的资本的安全;他经营他的产业使其生产价值最大化,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与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他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不是他的本意,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我从未听说过,那些装作为公众利益而经营贸易的人做过多少好事。当然,这种伪装在商人们中间并不十分普遍,用不着多说什么劝阻的话。

一个人的资本应该投资何种国内产业,何种产业的产品最有价值,关于这一问题,显然每一个身处其境的人都能比政治家或立法者做出更好的判断。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是在僭取一种他既不愿放心地交给任何个人,也不愿放心地交给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荒唐的、自以为是的认为自己有资格行使它的人,是再危险没有的了。

给予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上以垄断地位,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措施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者有害的。如果国内产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与外国产业的产品一样低廉,这种措施显然是无用的。如果不是一样低,那这种措施则通常有害。假如自己在家里制造一件东西要比到外面买它付出得更多,就决不要在家里制造,这是每一个持家有方的人都明白的道理。裁缝不会自己来做鞋子,而是从鞋匠那里购买。鞋匠不会自己来做衣服,而是请裁缝。农夫既不想裁衣,也不想做鞋,他都请别的手艺人来做。他们都觉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把全部的精力都集中到比邻人有优势的方面,而以其一部分的劳动产品或其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去购买自己需要的其他东西。

在一个私人家庭中是精明的行为,对一个国家来说也不可能是愚蠢的。如果外国能提供比我们自己制造来得更划算的商品,那我们最好就用我们较有优势的产业的一部分产品向他们购买。国家的总产业总是与其所用资本成比例,它不会因此而削减,正如上面所说的手艺人的劳动不会削减一样,只不过任其寻找最有利的用途而已。生产那些买比做更划得来的东西显然不是最有利的,而不把劳动用在显然比这更有价值的商品生产上,一定会或多或少地减少其年产品的价值。按照设定,从国外购买这种商品比在国内生产它们更便宜合算,因此,如果顺其自然,其实我们只需用等量资本投入国内产业所生产产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以把这商品购买进来。所以,如果给予这类本国产品以垄断权,一国的产业就被从比较有利的行当转向比较不利的行当,其年产物的价值不是像立法者所想的那样有所增加,而是由于每一种这样的措施而必然地减少。

诚然,通过这种措施,某些特定的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这种措施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经过一段时间,其产品可以做到和国外一样便宜或更便宜。但是,虽然社会产业可以由此更快地找到某种有利的渠道,社会产业和收入的总额却决不会因此而增加。社会产业的增加只能与社会资本的增加成比例,而社会资本的增加又只能与社会收入的节余成比例。而上述维护垄断的措施就是减少社会的收入,减少社会收入就一定不会比任由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更迅速地增加社会的资本。

没有这种措施,某些特定产业虽不能在社会上确立起来,但是,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会因此而变贫困。在社会发展的每一时期内,它的全部资本和劳动,虽然使用对象不同,但仍可能用在当时最有用的用途上。在每一时期内,社会收入均可能是社会资本能提供的最大收入,而资本和收入均可能按最大的速度增加。

在生产某种商品上有时候一国对另一国享有的自然优势是如此巨大,所以全世界都承认,向这种优势挑战是徒劳的。通过盖玻璃、建温床和温墙,在苏格兰也能种出很好的葡萄,用它也能酿出很好的葡萄酒,但费用约为从外国购入同等品质葡萄酒的30倍。禁止所有外国葡萄酒的进口,只是为了鼓励在苏格兰生产波尔多和勃艮第酒,这难道是合理的法律?如果说为了得到所需的等量产品,不去从外国购买,而是用30倍的劳动和资本在本国制造显然荒谬,那么,即使用多出1/30甚至1/300的劳动和资本这样去做也同样荒谬,虽然荒谬的程度没有那么惊人,但荒谬的性质完全一样。至于这样一国对另一国享有的优势是天然固有的还是后来取得的,都无关紧要。只要一国享有这种优势,而另一国没有,后者向前者购买这种优势产品就总是比自己制造更为有利。一个手艺人对另一行业的手艺人的优势只是后来取得的,但是他们都发现,从对方那里购买人家的产品比自己生产这种产品更为有利。

商人和制造业者是从这种国内市场垄断获得最大好处的人。禁止外国牲畜和腌制食品进口,以及对外国谷物征收高关税(这在一般的丰收年份等于禁止进口)给英国畜牧业者和农场主带来的利益比不上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措施中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比较精巧的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对外贸易以运送和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一种非常小的优势就可以使外国商人能够以低于我国人工产品的价格出售其商品,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而在土地天然产物方面,需要有极大的优势他们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允许外国商品自由进口,一些本国制造业或许会遭受损失,有的也许完全破产,投入其中的资本和劳动有相当一部分会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是,天然产物的进口即使在最自由的情况下,也不会对我国的农业产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即使外国牲畜的进口十分自由,能进口的牲畜也会很少,大不列颠的畜牧业并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活牲畜可能是海路运输贵于陆路运输的唯一商品。通过陆路,它们可以自己走到市场上去。通过海路,则不仅要运牲口,还得运它们的食物和饮水,这些费用和麻烦可不小。确实,爱尔兰和大不列颠之间的海路较短,使得从爱尔兰进口牲畜较为容易。但是,即使它们可以随时自由进口(最近的自由进口许可是有时间限制的),对大不列颠畜牧业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与爱尔兰海相邻的大不列颠领土全是畜牧之地,爱尔兰的牲畜在这些地方没有市场,它们只能穿过这些广阔的地区(费用和麻烦当然不小),赶往其他合适的市场。而肥牲畜走不了这么远,所以,只能进口瘦牲畜。进口瘦牲畜不会损害饲育牲畜之地的利益,瘦牲畜价格的降低对这些地方反倒有利;它只会损害繁殖牲畜之地的利益。而允许自由进口之后爱尔兰牲畜的进口数量之小,以及瘦牲畜依然坚挺的价格,都可以证明,即使是大不列颠繁殖牲畜之地,也未受到爱尔兰牲畜进口多大的影响。事实上,爱尔兰的老百姓据说曾强烈地抵制牲畜出口。不过,如果出口商认为继续出口牲畜有利可图,而法律又支持他们,那他们要克服这种群众抵制是很容易的。

此外,饲育牲畜之地的地理条件一定都已大为改良,而繁殖牲畜之地则通常尚未开垦。如果瘦牲畜售价高,也就增加了未开垦的土地的价值,这等于是对不改良的报偿。而对于那些全境的土地都已改良的国家,进口瘦牲畜比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据说现在的荷兰就依循这一点。苏格兰、威尔士和诺森伯兰的山地确实是没多大改良余地的地区,似乎先天注定要成为大不列颠的牲畜繁殖场。外国牲畜的自由进口,只不过使这些繁殖场没法从大不列颠其他地方的人口增长和进步中得到好处,使它们不能把它们的牲畜的价格抬得过高,使它们不能从其他更进步和肥沃的地区获得更多收入。

腌制食品的自由进口也像活牲畜的进口一样,不会对大不列颠畜牧业者的利益产生多大的影响。腌制食品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和新鲜的肉食相比,它的品质更低,价格也更高(因为它要花更多的劳动和费用)。因此,进口腌制食品虽然能和本国的腌制食品竞争,但决不能和本国新鲜的肉食竞争。它可能被当做远洋船只上的食物,或用在类似用途上,但在人们的饮食中毕竟不占很大的部分。自从允许其自由进口以来,从爱尔兰进口的腌制食品并不多,这一事实实际上证明,我国畜牧业者不必为此担心。并无迹象表明,我国的肉类价格受到腌制食品进口的明显影响。

甚至外国谷物的自由进口对大不列颠的农民的利益也没有多大的影响。谷物比肉类还笨重得多,运送1磅只值1先令的小麦就要花上和运1磅值4先令的肉类同样的代价。即使是在大荒年,外国谷物的进口量也很少,这使我国的农场主感到欣慰,他们不必担心谷物的自由进口。根据信息详尽的谷物贸易研究者提供的数据,平均每年进口的各种谷物的数量总共不过23728夸脱,只占本国谷物消费额的1/571。但是,由于谷物出口奖金在丰收年份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况所允许的出口,所以在歉收之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况所允许的进口。这样一来,今年的丰收就不能补偿来年的歉收。如果没有谷物奖金,那么出口的谷物将会比现在少,或许进口量也会因此比现在少。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贩运谷物的商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许多损失。但对乡绅和农民来说,损失却很小。所以,正如我看到的,是谷物商人,而不是乡绅和农民,对延续和重建奖金制度抱以热望。

在所有人当中,乡绅和农民是最没有可憎的垄断心态的,这是他们的光荣。一个大工厂主有时会因为发现离他20英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类工厂而感到惊慌。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就规定在那个城市周围90英里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相反,农民和乡绅通常更愿意帮助而不是妨碍他的邻人耕种和改进他们的田产。他们不像大多数工厂主一样有许多机密,而是大多喜欢和邻人互相交流,喜欢尽可能推广自己的新经验。老加图曾说:“Pius Questus stabilissimusque, minimeque invidiosus; minimeque male cogitantes sunt, 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稳定,最不为人忌,最没有不满之念。”)乡绅和农民散居全国各地,联络不方便;商人与工厂主集中居于城内,则容易联合。他们都沾染了行业内盛行的独占专营的习气,自然地想取得不利于国人的专营特权,就像取得不利于他所在城市的居民的专营特权一样。为保障对国内市场的垄断而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他们似乎是始作俑者。也许是效仿商人和工厂主,或觉得受到了压迫而要求平等,乡绅和农民们忘了他们固有的慷慨,起来要求谷物及肉类供给的垄断权。他们没有仔细去想一想,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其实比对商人和工厂主的影响小很多。

以永久性法律禁止谷物和牲畜的进口,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一个国家的人口和产业永远只能维持在本国土地天然产物所能维持的水平上。

但是,似乎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对外国产业或产品施加某些负担以鼓励国内产业会有好处。

第一,当某种产业为国防所必需时。例如,大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海员和船只的数量。因此,《航海法》适当地力图赋予大不列颠的海员和船只在本国海上贸易中的垄断地位,对外国船只,有时候是绝对禁止,有时候是课以重担。航海法的主要规定大致如下:

(一)凡与大不列颠移民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大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只,其船主、船长及3/4的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只及所载货物。

(二)各种笨重的进口商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只或商品出口国的船只(其船主、船长及3/4的船员为该国臣民)输入大不列颠,如果由后一类船只输入,必须征收加倍的外国人税。如果由其他国家的船只输入,则没收船只及所载货物。这项法令颁布的时候,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中间商(现在也仍是),但由于这项法令,他们再也不能当大不列颠的中间商,也不能再把欧洲其他国家的货物运入我国了。

(三)各种笨重的进口商品,禁止从不是生产国的其他任何国家进口,即使是用不列颠的船只也不例外,违者没收船只及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门针对荷兰人的。那时荷兰和现在一样,是欧洲货物的大市场。有了这个条例,英国船只就不能在荷兰境内起运欧洲其他国家的商品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脂,如果不是由英国船只捕获及加工,在输入不列颠时必须征收加倍的外国人税。在那时,荷兰人是欧洲唯一向其他国家提供海鱼的渔民(现在主要的仍是他们),现在有了这个条例,他们以鱼提供给英国就须缴纳极重的税了。

该《航海法》制定的时候,英国、荷兰两国虽然实际上没有战争,但两国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仇恨。仇恨在长期议会(theLongParliament)统治时期开始酝酿(期间制定了这项法律),不久在克伦威尔王朝和查理二世王朝时期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这个著名法律有几个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但确实又像深思熟虑的结果一样明智。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及英格兰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目的,这和最冷静的思考所要求的正相同。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是不利的,或者说,对可能由对外贸易产生的财富之增长是不利的。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和一个与人做交易的商人的利益一样,要看是否买得尽可能便宜或卖得尽可能贵。但是,一个国家只有当贸易非常自由,其他所有国家都受到鼓励把这个国家所需的货物运到它这里来的时候,它才最有可能买得便宜;同样,只有当它的市场上挤满大量买者的时候,一个国家的商品才最有可能卖得贵。诚然,《航海法》并没有给到英国来购买货物的外国船只增加税费负担。甚至过去出口和进口商品通常都要缴纳的外国人税,也经过后来的几项法令被免除,有大部分的出口商品无须再缴纳了。但是,如果禁令或高税率阻止了外国人前来出售他们的商品,他们也就不会总是有能力来购买商品,因为如果船只不载货物前来,他们就损失了从自己的国家到英国的路费。由于减少了前来销售货物的人数,我们必定也减少了购买者的数量,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出售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便宜。不过,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航海法》也许仍然是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最为明智的一种。

对外国产业或产品施加某些负担以鼓励国内产业,第二种有利的情况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课税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的同样产品课以同样的税似乎也合理。这种办法不会使本国产业垄断国内市场,也不会使国家的资本和劳动流入某种特定产业比自然的情况下更多。对国内外的货物都课税只会防止自然情况下会投入这一产业的资本和劳动不会因为被课税而流入其他不那么自然的用途。国外产业和国内产业的竞争平台,在课税前和课税后也差不多一样。在英国,当对国内的产品课以此税的时候,为了避免商人和制造业者们抱怨他们的产品要在国内贱卖,通常就对同种外国商品的进口课以高得多的关税。

对自由贸易的这第二种限制,有些人认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能与国内被课税的产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课税,那么,不仅对外国进口的同种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正当的,而且对外国进口的能和本国产品竞争的所有商品课税也是正当的。他们说,课税必然会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抬高,而劳动价格会随着劳动者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增高而增高。所以,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虽然没有直接课税,但其价格都因为对生活必需品课税而上升了,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因此,他们说,这种课税虽然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产品课税。所以,他们认为,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居于同等地位,对进入本国而与本国商品形成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都必须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比如英国对肥皂、食盐、皮革、蜡烛等商品课税)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探讨赋税问题时加以考察。我们不妨先假定这种课税有这样的效果(它无疑是有这种效果的),但劳动价格提高导致所有商品价格提高与因直接课税导致特定商品价格提高,在以下两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总是可以准确地判定的,但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的劳动产品的价格,则不能很确切地判定。所以,不可能很准确地按照国内各种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来对各种外国商品课税。

第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与贫瘠土壤和恶劣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物资都会变得昂贵,因为生产它们都需要异常的劳动和费用。正如在因土壤和气候原因所造成的自然贫瘠时期指引人们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荒谬的一样,在由于对生活必需品课税而引起人为的贫瘠时,指引人们这样那样去做也是荒谬的。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适应他们的境况,即使在不利的情况下,也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上找到可以占据一些优势的行业。由于他们的纳税负担很重,由于他们对生活必需品支付了过高的价格,就让他们负担一种新税,让他们对其他大部分商品也支付过高的价格,这无疑是一种最荒谬的补偿办法。

当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赋税达到一定高度时,其危害与土壤贫瘠和天时险恶所造成的危害相同;然而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通常都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经受不起这么大的混乱。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条件下生存并保持健康状态,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先天优势和后天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生存并繁荣。荷兰是这类赋税最多的欧洲国家,但它的持续繁荣并不像最荒谬的看法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于有了这类赋税,而是由于其特殊的国情。它的繁荣与这些赋税无关。

如上所述,在这两种情况下,给外国产业增加某些负担以鼓励国内产业是有利的,但还有另外两种情形在有些时候还有待思量。一种情形是,在何种程度上允许某种外国商品持续自由进口是适当的;另一种情形是,当自由进口中断了一段时间之后,在何种程度上以及用何种方式恢复它是适当的。

当某个国家以禁令或高关税抑制进口我国的某种制造品的时候,就得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允许这个国家的某种商品持续自由进口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心理自然会引起报复,我们会对他们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课以同样的关税或施以同样的禁令。各国一般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特别倾向于抑制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进口。这构成了科尔伯特政策中的很大一块。科尔伯特先生的才能虽然不小,但在这种情况下,却似乎为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蒙蔽了。而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要求的垄断权对其国人总是不利的。现在,法国最明智的人都认为,他的这种举动对国家没有好处。这位大臣1667年颁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制造品课以极高的关税。由于他拒绝荷兰人减轻关税的要求,后者于1671年禁止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和制造品进口。1672年的战争部分是由这场商业争端引起的。1678年两国签订尼麦根和约停战时,法国向荷兰做出让步,减轻了其关税,荷兰也由此撤回进口禁令。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时候开始互相采用相同的高关税和禁令政策来压制对方产业的,但似乎也是法国人起的头。从那之后,两国之间存在的敌意使得双方迄今都不肯减轻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输入,那时弗兰德属于西班牙的领地,作为回应,其政府禁止英国毛织品进口。1700年,以弗兰德撤回对英国毛织品的进口禁令为条件,英国撤回了对弗兰德麻花边的进口禁令。

能够得以撤销众人所抱怨的(外国对我国产品的)高关税或禁令,这种报复也可以说是好政策。恢复一个大的外国市场,足以解决由于某些商品在短时期内价格过高所带来的困难。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这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狡猾的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应受持久不变的普遍原则的支配,而政治家或政客的考虑,则受瞬息万变的具体事件的指引。如果这种禁令没有可能被撤销,这种报复则不见得是一个好办法。当我们的邻国禁止我国某些产品进口时,我们通常不仅对其相同产品施行进口禁令,而且还禁止他们其他的一些产品进口,因为如果单是禁止前者,很难给他们施加足够的影响。这样做无疑可给我国某些行业的生产者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价格。但是,我国那些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失的生产者决不会从我们的报复性禁令中受益。相反,他们,以及几乎所有的其他的我国公民,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以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这样的法律等于是对所有人课以实税,受益的不是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失的生产者,而是另外一部分生产者。

另一个情形:当本国的某些产业由于所有能与其竞争的外国商品都被课以高关税或禁止进口,所以已经发展壮大、从业人员众多的时候,那么,在外国商品自由进口中断一段时间之后,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来恢复自由进口才是适当的,这有待思量。人道主义的态度也许会要求一步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因为如果骤然撤销高关税与进口禁令,廉价的同类外国货物可能迅速涌入本国市场,旋即造成成千上万的我国人民丧失生计。由此引起的混乱无疑会相当严重。不过,这种混乱也许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么大。原因有二:

第一,那些没有奖励金通常也可以出口到欧洲各国的商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进口的多大影响。这种商品出口到国外,其售价应该和同种类、同品质的外国商品一样低廉,因此它们在国内的售价只会更低,所以,它们仍会占据着国内的市场。尽管有些爱时髦的人,有时会因为是外国货就对其青睐,而不买本国制造的物美价廉的同类货物,但按照常理,这种蠢行只限于少数人,不会对人们正常的谋生渠道造成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业、制革业和锻造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不依赖奖励金出口欧洲各国的,而这几种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最多。丝织业也许是由于自由贸易而受害最大的行业,其次是麻织业,但后者已经比前者所受损失小很多。

第二,虽然有很多人会因为这样恢复自由贸易而突然失去他们平常的工作和生计,但不能得出结论说,他们从此就被剥夺了工作和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裁减的陆海军达10万人以上,数量上等于最大的行业里的从业人员,他们全都是突然失去了自己平素的工作,但是,虽然他们毫无疑问经受了困难,却并未因此被剥夺所有的工作和生计。大部分水兵可能逐渐在商船上找到了工作,同时,和他们一样,陆军士兵也被吸收到大众之中,从事于各种各样的职业。10万多人,本来全都习惯了使用武器,有许多还习惯了掠夺,他们的处境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却不仅没有产生大动乱,甚至没有产生明显的混乱。就我所知,流氓人数在各地并未因此而有明显的增加,甚至,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如果我们比较士兵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会发现,转换职业时,后者比前者更符合要求。制造业工人总是习惯于单凭自己的劳动谋生,而士兵则期望以饷给为生。一个习惯于勤奋和辛劳,另一个习惯于闲散和怠惰。由一种劳作转入另一种劳作,当然比由闲散怠惰转入劳作容易得多。此外,我已说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类似的相关行业,所以,工人们很容易从一种制造业转到另一种制造业。大部分这样的工人有时候也被雇佣从事乡村劳动。以前某种制造业雇佣他们的资本仍然留在国内,可以以其他方式雇佣同等数量的工人。国家的资本仍然相同,对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不过是用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职业而已。我们知道,海陆军士兵被国王的军队遣散时有在大不列颠或爱尔兰的任何城市任何地方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那就也恢复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选择自己愿意从事的职业的天赋自由,让他们像士兵们一样吧:即打破同业公会的专营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取消居留法,使穷困工人在此行此地失了业的,能在彼行彼地就业,无须担心被检举或被排斥,这样,无论是公众还是个人,都不会因为某个行业的工人偶然被解散而承受比解散军队更大的困扰。我们的制造业工人对国家无疑有很大的贡献,但他们不会比那些以鲜血捍卫国家的士兵贡献更大,所以也无须额外对待。

诚然,期待在大不列颠完全恢复贸易自由,就像期待在这里建立“理想岛”或“乌托邦”一样荒谬。其难以抗拒的阻力不仅来自公众的偏见,而且还来自更难克服的许多私人的利益。如果部队军官反对裁军也像大制造业者反对可能在国内增加竞争者数量的法律一样激烈和一致,如果前者也以后者煽动工人的方式去鼓动士兵,以暴力攻击他们所反对的法案的提议者,那么,试图裁军就和现在试图在不论哪方面削减我国制造业者手里的对我们不利的垄断权一样危险。这种垄断权已经大大地增加了某些产业的人数和势力,他们像一支庞大的常备军那样,不但可以威胁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构。如果议会的议员支持加强这种垄断的每一项提议,他不但可以获得精通贸易的赞誉,而且还可在一个人数众多、财富巨大,因而占有重要地位的阶层中受到欢迎和拥护。相反,如果他反对这类提议,尤其是他还有足够的权力去阻止这类提议的通过,那么,即使他是公认的正直人士,即使他有最高的地位,或有最大的社会功绩,也免不了受到最大的名誉侮辱和诽谤,免不了受人身攻击,有时候还会有实际的危险,这些无礼暴行都将来自愤怒和绝望的垄断者。

大型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遭遇外国人的竞争而不得不放弃原产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原料和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或许不会十分困难,但是固定在厂房和贸易设备上的那部分资本处理起来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公平地对待他们的利益,就要求这种变革不能操之过急,而要缓慢地、逐渐地、长时间地给以警告之后再实行。如果立法机构不为局部利益的无理诉求所左右,而具有为大众谋福利的远见,那么,它为此要特别谨慎,既不去建立新的垄断,也不扩大已经存在的垄断。每一种这样的法规都难免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宪法的失调,以后要去补救,又会引起另一种失调。

至于对外国货物课税不是为了防止其进口,而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这在何种程度上是适当的,我将在后面探讨税收问题时予以考虑。为阻止或减少进口而设的关税,显然是有损于关税收入的,就像它有损于贸易自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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