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五章 论对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的国家的各种商品

第一节 论即便根据重商主义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对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施加特殊限制,是重商主义体系所提出的增加国家金银量的第二个策略。例如,在大不列颠,西里西亚的上等细麻布只要缴纳一定的关税,即可进口供国内消费,而法国的细葛布和细麻布则禁止进口,除非运到伦敦港的货栈以备出口。对法国葡萄酒所课的关税,要比对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国家的葡萄酒所课的关税更重。根据所谓的1692年进口法,所有的法国货物都被课以从值25%的关税,而来自其他国家的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则轻得多,很少超过5%。诚然,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和醋不在此限,这些商品依照别项法律或此项法律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重税。1696年,又认为25%的关税还不足以阻抑法国商品的进口,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商品再加征25%的关税,至于法国葡萄酒和法国醋则每桶分别课以25英镑和15英镑的新税。法国货物从未省免税则上列举的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注释]或五分税。如果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也计算在内,法国商品要缴纳的全部补助税就有五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的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须负担75%的关税。但是对于大部分货物来说,如此沉重的关税等于是禁止其进口。我相信,法国方面同样地苛待我国的商品,虽然我不太清楚到底苛刻到什么程度。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之间一切公平的交易,使走私成了法国货物进入英国和英国货物进入法国的主要途径。上一章我考察过的那些原则起源于私人利益和垄断精神,我现在要考察的这些原则,则是起源于民族偏见和敌意,因此,正如可看到的那样,它们更加不合理,即使按照重商主义原则来看也是如此。

首先,即使英法之间自由通商的贸易差额确实对法国有利,也不能因此就断言这样的贸易或其全部差额对英国不利。如果法国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更好且更便宜,或者它的亚麻布相比德国的亚麻布也是这样,那英国从法国购买所需的葡萄酒和亚麻布当然比从葡萄牙和德国购买更为有利。尽管每年从法国进口的商品的价值会因此而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商品比其他两国的便宜,所以每年全部进口商品的总价值定会按照便宜的比例而减少。即使从法国进口的商品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其次,很大一部分从法国进口的商品会被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去赚取利润,通过这种再出口,也许能带回与全部法国进口商品原始成本价值相等的收益。人们常说东印度贸易如何如何,其实对法贸易可能也是一样:虽然大部分的东印度货物是用金银买来的,但是将其一部分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可以给做这项生意的国家带回比其全部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银。现在荷兰贸易最重要的分项之一,就是将法国货物贩卖到欧洲其他国家。甚至英国人喝掉的法国葡萄酒,有一部分也是从荷兰和西兰岛秘密进口的。如果英法之间贸易自由,或者,法国货物进口时只需支付与欧洲其他国家货物相同的关税,在出口时再退税,那么英国就可以在那种对荷兰十分有好处的贸易中分一杯羹。

最后,第三点,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断两国之间所谓的贸易差额到底孰轻孰重,即哪一国的出口额更大。常由某些商人的私利所造成的民族偏见和敌意,往往左右了我们对所有相关问题的判断。不过,在这种场合人们一般经常求助于两条标准,即海关账簿与汇兑行情。现在已经普遍认为,以海关账簿作为标准不可靠,因为那上面对各种商品的估价大部分不准确。至于汇兑行情,恐怕也是差不多。

当伦敦和巴黎之间的汇兑按平价进行时,他们说这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反之,购买巴黎的汇票如须在伦敦贴水,他们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未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而必须从伦敦送出货币以弥补差额,因为输出货币的风险、麻烦和开支,所以一方要求贴水、另一方给付贴水。他们说,两市之间通常的债务债权情况必然受它们之间通常的交易情况所支配。当甲地从乙地的进口不比它对乙地的出口数量更大时,则彼此间债务和债权可以抵消。但当甲地从乙地的进口比它对乙地的出口更大时,前者对后者的负债必定比后者对前者的负债更大,彼此间的债务债权不能抵消,债务大于债权的一方必须送出货币。因此,通常的汇兑行情是两地之间通常的债务债权情况的显现,也必定是两地之间进出口情况的显现。

但是,即使通常的汇兑行情可以充分显示两地之间债务债权的通常状况,也不能因此便断言,债权债务对一方有利,贸易差额便也对此方有利。两地间通常的债务债权情况,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通常的贸易往来情况,而是常受两地中任一方与其他各地贸易往来的通常情况的影响。譬如,英格兰商人常常用对荷兰开出的汇票支付从汉堡、但泽、里加等地购买的货物,所以英格兰和荷兰之间通常的债务债权情况不完全受两国之间通常的贸易情况的支配,而是也受到英格兰和其他这些地方的贸易情况的影响。虽然英国每年对荷兰的出口值大大超过从荷兰的进口值,虽然所谓的贸易差额极有利于英国,但英国可能仍不得不每年向荷兰送出货币。

而且,按照迄今为止计算平价汇兑的方法,通常的汇兑行情也并不能充分表明,汇兑有利则债务债权也有利。换句话说,真实的汇兑情况与计算出来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确实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通常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通常的汇兑行情得出确定的结论。

如果你在伦敦支付若干货币——根据英国造币厂标准这些货币含有一定数量的纯银,然后你得到一张可在法国抵值若干货币的汇票,根据法国造币厂的标准,其含银量与你在伦敦付出的货币相等,那么,人们就说英格兰与法国之间平价汇兑。如果你支付得多些,人们就认为你付出了贴水,并认为汇兑于英格兰不利,于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得少些,你则被认为得到了贴水,汇兑于英格兰有利,于法国不利。

但是,第一,我们判断各国的通用货币的价值不能总是依据它们各自的造币厂的标准。各国通用货币的磨损程度和剪削程度,以及与标准相差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的价值与他国通用铸币的价值相比较,不是看它应含的纯银量,而是看它实含的纯银量。在威廉国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格兰与荷兰之间的汇兑,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以通常的方法来计算,英国要贴水25%。但是,我们从朗兹先生那里得知,英格兰通用铸币的价值,当时低于其造币厂标准不止25%。所以,即使在那时,真实汇兑也可能于英格兰有利,尽管计算的汇兑于它如此不利;在英国支付数量较小的纯银,就可以在买到在荷兰包含更大数量纯银的汇票,被认为付出了贴水的人实际上得到了贴水。在英格兰上次改铸金币之前,法国铸币与英国铸币相比磨损较少,其接近标准的程度高出2%或3%。因此,如果计算出来的汇兑于英格兰的不利程度不超过2%或3%,那么真实汇兑便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一直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在某些国家,铸造货币的费用由政府支付;在另一些国家,则由将金银块送入铸币厂的私人支付,政府甚至从货币铸造中获得一些收入。在英格兰,铸币费由政府支付,如果你将1磅标准银送到铸币厂,你可以拿回62个先令,内含同样的标准银1磅。在法国,铸造货币须扣除8%的税,这不仅足以支付铸造费用,而且还能为政府提供小额收入。在英国,因为铸币不收费,所以铸币的价值不可能大大高于其所含金银的价值。在法国,你付出的加工费增加了铸币的价值,正如加工费增加了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含一定重量纯银的若干法国货币,比含等量纯银的若干英国货币价值更大,必然要求用更多的金银块或其他商品来换取它。因此,这两个国家的铸币,虽然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一定数量的英国铸币却不能够买含有等量纯银的一定量法国货币,因而也不能够买同样数额的法国汇票。如果为买这张汇票所多支付的钱正好偿付法国货币的铸造费用,那么两国之间就实际上是平价汇兑,它们的债务债权可以相互抵消,但计算出来的汇兑大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不用支付这么多,则实际汇兑有利于英国,而计算的汇兑有利于法国。

第三,也是最后,在一些地方,比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外国汇票用所谓的银行货币支付,而在其他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外国汇票则以当地通用货币支付。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面值的通用货币有更大的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1000荷兰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货币1000荷兰盾有更大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在阿姆斯特丹,一般约为5%。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接近各自造币厂标准的程度一样,但一国以通用货币支付外国汇票,而一国以银行货币支付,那么,很显然,即使计算汇兑有利于以银行货币支付的国家,真实汇兑也可能有利于以通用货币支付的国家。同支付汇票的国家时,很可能其真实汇兑是有利于用较坏的货币去支付的国家。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我相信,伦敦同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以及其他一切用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之间的计算汇兑,一般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真实汇兑也对伦敦不利。自从金币改铸以来,即使是和这些地方之间,真实汇兑也是有利于伦敦。而伦敦和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之间,以及和除法国之外的大多数其他用通用货币兑付的欧洲地区之间,计算汇兑一般有利于伦敦;其真实汇兑大概也差不离。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像英国、法国这样的大国,其通用货币几乎全由本国的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其价值降到标准价值以下,国家可以通过改铸有效地恢复通货的地位。但是像热那亚和汉堡这样的小国,通货很少能完全由自己的铸币构成,而必然在很大程度上由自己的居民与之有商业往来的所有邻国的货币构成。所以,这样的国家不能通过改铸来重整自己的通货。如果外国汇票是由这种货币支付,而由于其本身的价值不确定,一笔这样的货币在外国的价值一定会低于它的真实价值,那么,汇兑必定非常不利于这样的小国。当这样的小国对贸易的利益重视起来,为了消除这种不利汇兑给其商人带来的困境,往往会规定,外国汇票不得用通用货币支付,而只许以特定银行的票据支付或在其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依靠国家信用、在国家保护下设立,有义务完全按照国家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支付汇票。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最初似乎都是为此而建立的,虽然其中有一些后来还具有其他用途。这种银行货币既然比本国的通用货币好,必然会有一定扣头,其大小依据通用货币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而定。例如,汉堡银行的扣头,据说一般约为40%,这40%就是人们认为的由邻国流入的损削、贬值的货币与国家标准良币之间的差值。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大量削减磨损的外国铸币,使其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低大约9%。在这种情况下,新出的良币往往是一出厂就被熔化或运走。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常常找不到足够的良币支付他们的汇票,因此,尽管有不少防范法规,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变得不确定。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担保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按照国家良币标准接受本国的轻度磨损的铸币,只扣除必要的铸币费和管理费。在扣除此项小额费用以后所余的价值,作为信贷记入银行账簿上。这种信贷就是银行货币,其所代表的货币价值与造币厂标准一致且稳定不变,因此实际价值大于通用货币。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买卖的600盾以上的汇票,都应以银行货币支付。这项规定立即消除了这类汇票的所有不确定性。由于有了这种规定,每个商人都不得不在银行开立账户以兑付他的外国汇票,这必然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求。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因上述需求所必然产生的增值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以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对其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繁琐的计算,也不用冒风险由一个地方运往另一个地方。由于有这种种优点,它似乎一开始就带有一项扣头,而人们普遍相信,所有最初存在银行里的钱都会听其留在那里,没有人会要求银行支付。因为,这项债权在市场上出售可以得到一项扣头,但如果要求银行现金支付,扣头就没有了。由于刚从造币厂出来的先令在市场上不能比普通的磨损的先令购得更多货物,所以良币如果从银行的保险箱里取出来、与私人保险箱里的普通货币混在一起,就会丧失它的优良特质,变得和普通货币一样。但如果它们留在银行的保险箱里,其优越性众所周知是不会变的。如果它们到了私人手中,要证明它们比普通货币优越,所付代价可能比两种货币本身的差值还大。此外,如果从银行里把钱取出来,它们也就丧失了它们作为银行货币的种种优点:安全性,转移的方便性,以及支付外国汇票的用途。不仅如此,银行还要在取出货币前收取保管费,不交就不能把货币取出来。

这种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付还的存款,就是银行最初的资本,或者说就是所谓的银行货币的全部价值,而现在,可以设想,这只占银行资本很小的一部分。为了方便用金银块进行的交易,这么多年以来银行也一直通过账簿信贷接受金银块存款。金银条块的信贷价格通常比其造币厂价格低大约5%。银行开出信贷货币的同时,还开出一张收银票,存款人或持票人可以在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当初那个数量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且,如果存的是白银,交付0.25%的保管费,如果是黄金,交付0.5%的保管费。但同时,银行又申明,6个月到期时不支付这笔费用,所存金银则按接收时的信贷价格归银行所有,不得提取,收银票作废。这种储金保管费可以看做一种仓库租金;至于为什么黄金的仓库租金比白银的仓库租金高这么多,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有人说,黄金的纯度比白银的纯度更难确认。黄金更容易造假,而越贵重的金属造假引起的损失越大。此外,白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希望鼓励存储白银而不是存储黄金。

金银块的存储在其价格比通常略低时最为普遍,到价格升高时,则往往被提取出来。在荷兰,金银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英格兰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的情况也是如此。其差额,据说在荷兰每马克[注释](也就是8盎司)银块——含11分纯银和1分合金——一般为6~16斯泰弗[注释]。当这样的白银(如果是外国铸币,则成色已知并固定,比如墨西哥银元)存入银行,银行所给的价格或者说信贷价格,为每马克22盾;造币厂价格约为23盾,市场价格则为23盾6斯泰弗至23盾16斯泰弗,或超出造币厂价格2%或3%。金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差不多一样。通常,一个人可以出售他的银行收银票以赚取金银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金银块的银行收银票几乎总是值些钱的。所以,下面这类情况很少发生:直至6个月期满还没有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保管费以获取另6个月的收银票,致使储金按存入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但是,虽然很少发生,却也不是没有,而且发生在黄金储蓄上比发生在白银储蓄上更多,因为黄金要支付更高的仓库租金。

在银行存入金银块的人得到一笔银行信贷货币和一张收银票,他用银行信贷去支付到期的外国汇票,而至于他是保留还是出售他的收银票,依他对金银块价格涨落的判断而定。收银票和银行货币很少同时长期保留,而且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一个持有收银票而想要取出金银块的人,总是能找到许多能用普通价格购得的银行信贷货币;一个持有银行货币的人想要取出金银块,发现收银票总是同样的多。

银行信贷的所有人和收银票的持有者,构成银行的两种不同的债权人。收银票持有者如果不付给银行与接收金银块时的价格相等的银行货币,就不能取出金银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必须向别人去购买。银行货币的所有人如果不能提供所需数量的收银票,也不能取出金银块。如果他自己没有收银票,他也必须向别人购买。收银票持有者购买银行货币,买的是取出一定数量金银块的权力,这种金银块的造币厂价格比银行价格高5%,因此,他通常支付的5%的扣头不是为了一种虚幻的价值,而是为了真实的价值。银行货币所有人购买收银票,买的也是取出一定数量金银块的权力,这种金银块的市场价格通常比造币厂价格高2%~3%。所以,他所支付的价格也同样是为了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收银票的价格和银行信贷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块的完整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也给予银行信贷和收银票,但这种收银票一般没什么价值,在市场上也卖不起价。例如,每1达克特[注释]在流通中价值3盾3斯泰弗,银行只给予3盾的信贷,或低于其流通价值5%的信贷。银行也同样开给收银票,持票人在6个月内可以随时取回所存的达克特,但要支付0.25%的保管费。这种收银票在市场上一般卖不出去。3盾的银行货币在市场上卖3盾3斯泰弗,就是从银行取出达克特以后达克特的全部价值,但取出达克特还得付0.25%的保管费,这只能算是收银票持有者的损失。不过,如果银行的扣头降至3%,这种收银票就可以在市场上售出,价格可至1.75%。但现在银行的扣头通常是5%,所以这种收银票常常听任其过期,或按他们的说法,被银行吞了。至于储存金达克特所得的收银票,就更常听任其过期,因为其仓库租金更高,须付0.5%的保管费才能提取出来。而在得到铸币或金银块的储金时赚了5%的银行,可以看做这些储金的永久仓库。

收银票已经过期的银行信贷货币的数目一定相当可观。它必然包含了银行全部的原始资本。通常的看法是,货币或金银存入银行以后,就没人会想着更新他的收银票或把储金提出来,因为根据前面所列举的理由,任何一种做法都不免遭受损失。但无论这笔数目有多大,它在全部的银行货币中所占的比重据估计还是非常小。阿姆斯特丹银行多年来一直是欧洲最大的金银块仓库,但它的收银票很少有过期的,或者按他们的说法,很少掉到银行肚子里。绝大部分的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信贷,应该是这么多年来商人们不断储存和提取金银块而创造的。

没有收银票就不能要求银行给钱。不过,收银票过期的较少量银行货币与收银票仍然有效的较大量银行货币混杂在一起,因此,虽然没有收银票的银行货币数额可观,但再也不能取钱的银行货币是没有具体数目的。银行不能在同一件事情上成为两个人的债务人,没有收银票的人只能买一张之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在正常的和平时期,他按市场价格买到一张收银票并不困难,而这价格和他出售靠这张票从银行里取出的铸币或金银块的价格是相符合的。

在国难时期,情形则可能不同,例如,在1672年法国入侵的时候。当时,拥有银行货币的人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自己保存,收银票由于需求旺盛,其价格被抬高到离谱的程度。收银票持有者满怀期望,不是要求与收银票相应的银行货币的2%或3%,而是要求50%。敌人了解银行章程之后,甚至可能把收银票全部买下,以防止财富被运走。人们认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银行会打破只对持有收银票的人支付储金的常规。没有银行货币但持有收银票的人,一定只领到了收银票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2%或3%。据说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会毫不迟疑地以货币或金银块支付那些持有银行货币但没有收银票的人,给他们账簿信贷上的全部金额;同时,支付那些有收银票但没有银行货币的人2%或3%,这是在这种事态下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份额了。

即使在正常的和平时期,收银票持有者的利益也在于压低扣头,以较低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得到收银票上记明的可从银行提取的金银块),或以较高价格把收银票卖给有银行货币并希望提取金银块的人;收银票的价格一般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与收银票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块的市场价格的差额。反之,银行货币所有人的利益,则在于抬高扣头,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以低价购买收银票。为了防止这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可能造成的投机和钻营,近几年来银行决定,不论什么时候,卖出银行货币换取通货可以抽取5%的扣头,再次买进银行货币须支付的扣头则是4%。由于有了这种规定,扣头就不可能高于5%或低于4%,银行货币与通用货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比值,在任何时候都接近它们的内在价值之间的比值。但在没有此项规定之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视此相对利益对市场的影响,有时候扣头高至9%,有时候又低至与通用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承诺,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盾,即在金库内保存一盾的货币或金银块,而不会将任何储金贷出。银行金库里保存着与未过期的收银票相应的、随时可以提取的,并且事实上进出不断的金银块,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收银票过期已久、在平常时期不能要求提取、实际上在联邦政府存在期间大概会永远留在银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也是这样,可能就不那么确定。然而,在阿姆斯特丹,第一信条便是:有一盾银行货币即有一盾金银存在银行金库里。这座城市确保了其落实。银行归四个在职的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对照账簿核查银行金库,宣誓接管,一年后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移交给继任者。在这个虔诚的宗教国家,宣誓依然受到重视。这种宣誓更替似乎足以保证不会发生不可告人的行为。在阿姆斯特丹政坛由于党派斗争造成的多次革命中,胜利的党派从未谴责过他们的前任在银行管理上有不忠诚的行为。对于失势党派的名誉与命运,不会比这种谴责有更深刻的影响了,如果这种谴责真有根据,那它一定会被提出来的。1672年,当法国国王在乌德勒支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迅速,无人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一些还留有被那场银行设立后不久的市政厅大火烧过的痕迹。可见,这些货币从那时候起就一直保存在银行金库里。

银行的金银总额究竟有多少,很早就成为好事者臆测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只能作出推测。一般认为,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人大约有2000人,假设他们平均存款价值为1500英镑(这是一个很大的假设),那么银行货币的总额,即银行保存的金银总额,便大约等于300万英镑,以每英镑11盾计算,就大约等于3300万盾。这是一个很大的数额,足以进行非常广泛的流通循环,但这还是大大低于一些人所认为的数量。

阿姆斯特丹市从银行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除了所谓仓库租金,凡第一次来银行开立往来账户的,须交费10盾;每记一次新账,须交纳3盾3斯泰弗;每转账一次,交纳2斯泰弗;如果转账数目不及300盾,则须交纳6斯泰弗,以防止小额的转账。每年不清算账目两次的,罚25盾。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存的数目,须交纳等于超支部分3%的费用,其请求单也被搁置。人们也认为,银行将收银票过期后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块在有利时出售,也获得了不少利润。此外,银行货币以5%的扣头卖出,以4%的扣头买入,也给银行带来利润。这些不同的收益加在一起,大大超过了支付职员的薪俸和必要的管理费的费用。单是储存金银块所交纳的保管费一项,据说就带来15万~20万盾的年纯收入。不过,这家机构设立的初衷不是为了收入,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将商人们从不利汇兑的困境中解救出来。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则是不曾预料的,可以看做是意外之财。但现在是从这个冗长的离题论述转回来的时候了:我不知不觉中被带入这个话题,是为了说明为什么在用银行货币支付汇票的国家和用通用货币支付的国家之间,汇兑一般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前者所支付的是一种内在价值总是不变的货币,这种货币完全符合他们造币厂的标准;后者支付的是一种内在价值总在变化的货币,它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低于其造币厂标准。

第二节 论即便根据其他原则,这种特殊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第一节,我力图说明,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商品的进口,也不必加以特殊限制。

这整个的贸易差额学说是再荒谬不过了。不仅是这些限制,而且许多其他的商业条例,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上。该学说认为,当两地通商时,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都无得失;一旦贸易额有所偏倚,就一方亏损,一方得利,得失程度与偏倚程度相称。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虽然设立奖金与制造垄断是为了保障本国利益,但是由其所促成的贸易,可能是而且事实上常常是对其设立国所不利的,这一点我将争取在下面的论述中说明。但是,不受限制的自然的、正常的两地贸易,总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虽然得利并不总是相当。

所谓有利或得利,我的理解是,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间贸易额平衡,而且两地间交换的都是各自在国内所生产的商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相等或差不多相等;每一方都为对方的一部分剩余产品提供了一个市场;每一方都将补还另一方为生产和销售这些剩余产品所投入的资本,这资本已分配于另一方一定数量的居民之中,给他们提供收入和生计。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人将间接地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和生计。由于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相等,所以两国投在这一贸易上的资本也相等或差不多相等;又由于这资本都是用来生产各自的国产商品的,所以,两国居民由此分配到的收入和生计也是相等的或差不多相等的。这样互相提供的收入和生计,按照交易额度有多有少。比如说,每年的交易额每一方为10万镑,那么,一方为另一方的居民提供的年收入就是10万镑;如果交易额为100万镑,那彼此给对方居民提供的收入也就是100万镑。

如果双方贸易的性质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全是本国产品,而从另一方带回的全是第三国的产品,此时双方的贸易都是以商品偿付,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双方都会获利,但获利并不相等。从这种贸易中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出口国产商品的那一国的居民。比如,英国从法国进口的全是法国生产的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国产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商品来偿付,如烟草或东印度货物,这种贸易虽可给两国居民都带来若干收入,但给法国居民带来的收入定会多于带给英国居民的。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都是在法国人之间分配的,但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生产与那些外国商品交换的本国产品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在英国人之间分配。其资本的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这些遥远的国家为其居民提供收入和生计的资本的。因此,如果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差不多相等,法国资本的使用为法国人民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给英国人民增加的收入大得多。在这种情形下,法国对英国所经营的,是直接的对外消费品贸易,英国对法国所经营的,是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这两种贸易的不同结果,在前面已经充分说明过了。

不过,任何两国间的贸易,或许既不会是双方都完全用本国商品来交换,也不会是一方完全用本国商品,另一方完全用外国商品来交换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用一部分本国商品,一部分外国商品来彼此交换。但是,国产商品占出口商品最大的部分,外国货物占出口商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获利者。

假如用以偿付法国进口商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金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差额便被认为是不平衡的。其实,这样的贸易也会像前一种贸易一样,给两国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比给英国人民提供的多。它必然会给英国人民带来收入。为生产用以购买金银的商品而投入的资本(这些资本在一部分英格兰居民中分配并为他们提供收入),会因此而得到补充,并继续原来的用途。出口金银不会比出口等值的其他货物更会减少英国资本的总量。相反,在大多数场合下,它们都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凡是送往国外的货物都是国外需求比本国需求更大的货物,因此回程货的预期价值会比这些出口商品的价值更大。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10万镑,但是出口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值11万镑,那么这种交换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1万镑。如果英国以价值10万镑的黄金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也可值11万镑,那这种交换也同样可使英国资本增加1万镑。在酒窖中存有价值11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仓库中存有10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也比金柜中有价值10万镑黄金的商人更富裕。与其他二人相比,葡萄酒商人可推动更多的产业,并给更多的人提供收入、生计和职业。而国家的资本等于所有居民资本的总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产业量等于所有这些资本所能维持的产业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产业量,通常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当然,英国用自己的铁器和高级绒面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要比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或巴西和秘鲁的金银来购买更为有利。直接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总是比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有利。但是以金银进行的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也不比用其他商品进行的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更不利。无矿产的国家每年出口金银,不会使金银更容易枯竭,正如不长烟草的国家每年出口烟草,不会使烟草更容易枯竭。有财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不会长久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与酒馆之间的交易,对于工人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与葡萄酒生产国之间自然进行的贸易,也可以看做是同样性质的交易。我回答说,工人与酒馆做交易,并不一定就亏本。按其本身的性质来说,这桩生意和其他生意一样有利,只是它比较容易受毁谤一点。酿酒商的职业,甚至零售酒商的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是一种必要的分工。通常,工人向酿酒商购买他所需的酒比自己酿造更为有利,如果他是一个贫穷工人,则通常向零售商一点一点地购买比向酿酒商大量购买更有利。毫无疑问,他也可以大量购买,就像如果他是一个贪食者,他可以大量购买猪头肉,如果他想扮作一个翩翩公子,他可以大量购买混纺呢。虽然所有的此类贸易都应该是自由的,这对工人大众有利,但这种贸易自由可能会受到毁谤,尤其是其中的一些生意更是如此。不过,虽然有时会有因为酗酒而倾家荡产的个人,但对一个国家来说似乎没有这样的危险。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饮酒上花费过度,但总是还有更多的人在这方面花费较少。还有一点应当指出,如果我们诉诸经验,就可以知道,酒价低廉似乎不是酗酒的原因,相反倒是节制饮酒的原因。葡萄酒生产国的人,例如西班牙人、意大利人、法国南部各省的人,通常是欧洲饮酒最有分寸的人。在日常饮食方面,人们很少犯饮食过量的错误。没有人会为了表现自己的潇洒和好客,而在与啤酒一样廉价的饮料上浪费钱财。反之,在气候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因而葡萄酒稀少而昂贵的国家里,如在北方民族、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中间,酗酒才成为普遍的恶习。我经常听说,一支法国军队从葡萄酒较贵的北方某省开来,在酒价较低的南方省份驻扎时,士兵们最初往往因为上好的葡萄酒如此价廉和新鲜而沉湎其中。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士兵便像当地居民一样节制饮酒了。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可能会造成英国中下层人民暂时酗酒成风,但不久也许就会产生一种恒久普遍的节制饮酒的习惯。如今,在上流社会,即有能力消费最昂贵的饮料的人中,酗酒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喝得烂醉的绅士极为少见。此外,英国对葡萄酒贸易的限制,恕我直言,与其说是为了阻止人们走入酒馆,不如说是为了阻止人们购买最价廉物美的饮料。这些限制对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开绿灯,而对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亮红灯。据说对于我国的制造品,葡萄牙人确实是比法国人更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予以他们优待。理由是,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该照顾他们。小商人的生意经居然成为了一个大帝国的政治原则。只有小商小贩才只跟自己的熟人打交道,至于大商人,他们是不在乎这类小利益的,他们只在物最美、价最廉的地方购买货物。

然而,根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以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所有的邻国变得穷困。每个国家都以嫉妒的目光去看待与自己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认为这些国家的获利就是自己的损失。国际通商和个人通商一样,原本应该成为团结和友谊的纽带,而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根源。在本世纪和上一个世纪,王公大臣们的反复无常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还没有商人和制造业者们无稽的嫉妒之心所造成的危害大。人间统治者的暴力与不公是一种古老的邪恶,恐怕人类事务的这种性质是很难纠正的。但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不是也不应当是人类的统治者,他们的卑鄙的贪欲和垄断精神或许无法纠正,但要防止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很容易。

无疑,是垄断精神最初发明和传播这种学说的,但传播它的人当然不像信奉它的人那么愚蠢。在任何国家,从售价最低的人那里购买自己所需的东西,总是而且必然是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的。这个命题是非常清楚地,花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件滑稽的事情。如果没有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从私利出发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本不是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他们的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正好相反。就像同业公会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其余的居民去雇佣他们以外的工人那样,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保有自己在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因此,在英国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里,对于几乎所有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课以超常重税;也因此,他们对凡能输入己国、与己国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制造品,都施以高关税或进口禁令;还因此,对于那些贸易差额被认为于己不利、因而民族仇恨最强烈的国家的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他们都加以特殊的限制。

然而,邻国的财富虽然在战争中和政治上可能是危险的,但在贸易中必定是对我们有利的。在敌对状态中,它可以使敌国维持比我国强大的陆海军,但在和平时期和通商情况下,它却使我们能够交换到更多的货物,并为我国的产品和用这些产品购进来的商品提供更好的市场。正如一个富人比一个穷人更能成为其他劳动者的好顾客一样,一个富国也是如此。诚然,一个富人如果是个制造商,他会成为所有从事同一行业的人的十分危险的邻居。但是,更多的邻人会从他的用度所提供的市场中得利。哪怕仅仅因为他的产品比同业者售价更低,对邻人们也是有好处的。同样,富国的制造业毫无疑问可能成为邻国制造业极危险的对手,但这种竞争却对人民大众有利——他们还可以从这个富国的消费所提供的良好市场中获得不少利益。想发财的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大商业城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少的地方,能够得到的财富就少,而财富流通多的地方,他们就有可能分一杯羹。如此指导着1个人、10个人、20个人的常识的原则,也应该支配100万人、1000万人、2000万人的判断,应该让全体国民都认识到,邻国的财富乃是本国获得财富的渠道和机会。想通过对外贸易来致富的国家,在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是最有可能达到目的的。一个大国的周围如果都是未开化的民族和贫穷人,无疑地只能通过耕种自己的土地、通过自己的国内贸易才能获得财富,而不能依靠对外贸易。古代埃及人和近代中国人获得巨大财富,似乎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古埃及人据说是轻视对外贸易的,而中国人,大家都知道,甚至是鄙视对外贸易,不屑于给它提供正式的法律保护。以邻国的贫困为目标的这一近代对外贸易原则如果能够产生它所期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使这种贸易变得微不足道和被人轻视。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之所以会在两国受到那么多阻碍与限制,就是由于这种原则。如果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与国民的仇恨来考虑其真实的利害关系,那么对英国来说,与法国进行贸易将比与任何其他欧洲国家进行贸易更为有利,反过来对法国也是如此。法国是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犹如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4~6次。两国投在这项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其他大部分对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要多推动4~6倍的产业的发展,多雇佣和养活4~6倍的人口。这两国相隔最远的地区之间的贸易至少也可以每年往返一次。即使是这样的贸易,至少也和我们对欧洲大部分其他国家的贸易同样有利。如与我们引以为豪的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往返一次至少3年,而且常常要5年——相比,那至少有利3倍。并且,法国居民估计有2400万,而我国的北美殖民地居民估计决不会超过300万。尽管法国由于财富分配不均导致贫民和乞丐比北美更多,但法国仍比北美富裕得多。所以,与我国的北美殖民地相比,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要大8倍,再算上往返更频繁这一点,利益要大24倍。对英国的贸易也同样有利于法国,从财富、人口、邻近的程度这几个方面来比较,对英贸易的利益定会大于法国对其殖民地贸易的利益。两国的智者都认为有两种贸易,一种应该阻止,一种应该关照鼓励,指的就是这两种贸易。

然而,就是这种可以带来对两国都有利的开放与自由的贸易的环境,成了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作为邻居,它们必然是仇敌,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以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都是富裕勤勉的国家,而每一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担心在技术和生意上遇到另一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强烈的民族仇恨激发了商业上的嫉妒,商业上的嫉妒又燃起民族仇恨,二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商都强烈地坚信他们的利益谬论,宣称不受限制的对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欧洲的商业国家中,自称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们也常常预言,由于不利的贸易差额,某一国马上就要破产。可是,在他们所引发的一切忧虑过后,在几乎所有商业国都做出了使贸易差额于己有利而于邻国不利的一切徒劳的尝试之后,欧洲任何一国看来都没有因为这个缘故而在任何方面变得贫穷。相反,每一个城市和国家,按照其港口向其他国家开放的程度,都变得富裕起来。不过,在今日欧洲虽然有几个城市在某些方面称得上是自由城市,但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称得上自由国家。最接近的国家也许是荷兰,虽然它也仍相差很远。大家公认,荷兰不仅其全部的财富,而且其大部分生活必需品,都来自对外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个国家的盛衰,要看这差额是有利还是不利。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资本每年就必然按照所超之额的比例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它的收入限度内维持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增加到社会资本中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产物。反之,如果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资本必然按照这个差额的比例而减少。在这种情况,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随着资本的减少,其产业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会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与所谓的贸易差额完全不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可以产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和改良都在逐渐增加或逐渐减少的整个世界,也可以产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也许半个世纪以来,这个国家进口的价值都大于出口的价值,在这期间流入的金银又全部旋即被输出;它的流通铸币可能逐渐减少,而代之以各种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的债务也可能在逐渐增加;但它的实际财富,它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在此期间却仍然可能按照更大的比例在增加。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况,以及在这次骚乱事件[注释]之前他们与不列颠的贸易情况,足以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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