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七章 论奖金

在大不列颠,常常有人请求对某些国内产业的产品发放出口奖金,并且政府有时也确实发放了这种奖金。人们认为,有了出口奖金,我国商人和制造商在国外市场上就可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价格出售货物。据说这样出口就会增加,从而贸易差额也更有利于我国。在国外市场上,我们不能给予我们的工人像在国内市场上一样的垄断地位。对外国人,我们不能像对待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的产品。因此,他们想出的次好的办法,是贴钱给购买我们产品的外国人。重商主义体系就是提倡通过这种方法实现贸易顺差从而去富国富民的。

人们认为,只应该向那些没有奖金就无法经营下去的行业发放奖金。但任何行业,如果售货价格能收回生产和销售期间所投入的成本并带来正常的利润,即使没有奖金也能经营下去。只有那些收不回所投资本、赚不到正常利润的行业才需要奖金。对这些行业发放奖金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其损失,鼓励其继续经营或创办一项投资可能大于收益的生意,这种生意每运作一次,投入的资本就亏损一部分。按这种性质,要是所有其他行业都如此经营,全国的资本不久就会亏空不剩。

应当指出的是,靠奖金维持经营的行业,只是那些在两国的贸易中长期经营着的但始终亏损着的行业。如果没有奖金来补偿商人由于低售价的损失,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快就会被迫改变资本投向,也就是说,去寻找其他能以售货价格收回生产和销售期间所投入的成本并带来正常利润的行业。发放奖金的结果,和重商主义体系所提出的其他策略的结果一样,只是迫使一国贸易按照比依其自身规律更为不利的方向发展。

有位精明的、掌握了很多统计数据的学者,在他的关于谷物贸易的论文集中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自从谷物出口奖金首次设立以来,谷物出口价格(颇为适中的估价)大大超过了谷物进口价格(非常高的估价),总超额比在此期间支付的全部奖金数额大得多。根据重商主义体系的原理,他于是认为这正清楚地证明了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对国家有利,因为出口价值超过进口价值的额度,要比国家为促进谷物出口所支出的全部特别费用多。他没有考虑到,这种特别费用,即出口奖金,只是谷物出口实际上所消耗的社会支出中最小的一部分。农民在谷物生产中使用的资本也要同样考虑在内。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的出售价格不足以换回这些奖金和投入的资本,则其间的差额就是社会的损失,也就是国内资本的损失。但是人们认为有必要发放奖金,正是因为谷物在外国市场的售价完成不了上述任务。

据说,自从设立奖金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降。我已尽力表明,谷物的平均价格在上个世纪末就开始小幅下降,在这个世纪的头64年里继续下降。但是照我看来,这一事实即使没有奖金也一定发生,而不是因为有奖金才发生。虽然法国不发放奖金,而且在1764年以前还基本禁止谷物出口,但法国谷物的平均价格也同英国一样下降了。因此,谷物价格的逐渐下降可能根本不是由于什么政策调控,而应最终归因于白银的实际价值在不知不觉中的逐渐提高。我曾在本书第一篇尽力说明,这一点在本世纪的欧洲总体市场上已经发生。要说奖金能带来谷物价格的下降,似乎是不太可能的。我们已经谈过,由于奖金在丰年带来额外的出口,必然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要高于本来应自然下降到的价格。而这正是奖金制度宣称要达到的目的。在谷物歉收的年份,虽然奖金经常暂停发放,但由于在丰年的大量出口,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以丰补歉。所以,无论是丰收还是歉收,奖金必然会把谷物的货币价格抬高到无奖金情况下的价格之上。

在目前的耕作情况下,奖金必然会造成这种趋势,这是我认为任何理性之人都是不会有异议的。但许多人认为,奖金会从以两种方式鼓励耕作:第一,通过开辟更广阔的国外市场,会增加对谷物的需求,从而加大谷物生产;第二,奖金使谷物的售价高于目前耕作情况下的应有价格,这可以鼓励耕作。他们认为,在一段较长时间之内,这两种鼓励一定会提高谷物的产量,以致最终使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的降幅大于由奖金所造成的价格上升的幅度。

对此,我的回答是,无论奖金带来的外国市场有多大,必然以每年牺牲国内市场为代价,因为那些靠奖金才出口的谷物如果没有奖金就不会出口,就会留在国内,从而增加消费,降低价格。必须看到,谷物的出口奖金和其他商品的出口奖金一样,使国民承担两种赋税:第一,为支付奖金他们不得不缴的税;第二,全体国民是谷物的消费者,必须承担由于国内市场这种商品价格抬高而带来的“赋税”。对于谷物这一商品而言,第二种赋税比第一种赋税重得多。让我们假设,各年平均每夸脱小麦出口奖励5先令,只是使国内市场上小麦的售价比无奖金时实际情况下的正常价格每蒲式耳高出6便士,即每夸脱高出4先令。即使按照这一非常适中的假设,全体国民除了要纳税支付每夸脱小麦5先令的出口奖金外,每消费1夸脱小麦,还要多支付4先令。但据上述那位在谷物贸易方面掌握了很多统计数据的作者所言,出口谷物与国内消费谷物的平均比例为1∶31。因此,如果国民为第一种赋税付出5先令,第二种赋税就必须付出6镑4先令。对生活第一必须品征收如此重税,要么会削减劳苦大众的生活资料,要么就会使货币工资按照生活资料的价格上涨的比例而增加。在第一种情况下,必定会削弱劳苦大众教育和抚养子女的能力,从而抑制国内的人口增长;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定会削弱雇主雇佣工人的能力,可雇佣人数比没有奖金时少,从而必定会限制国家产业的发展。所以,出口奖金所引起的额外出口,不仅每年在扩大国外市场和消费的同时在国内市场和消费上造成同等的减少,而且由于抑制了国内人口和产业,最终必趋于阻碍和限制国内市场的扩大。所以,从长期来看,奖金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谷物的总体市场和总体消费。

然而有人认为,谷物价格的这种提高,对农民来说更有利可图,必然会鼓励谷物的生产。

我的回答是,如果发放奖金的效果是提高了谷物的真实价格,或者说,让农民能以同等数量的谷物,按照周围劳动者普通的生活要求——不论是宽裕的、适中的还是节俭的——雇佣更多的雇工,上述看法可能是正确的。但很显然,奖金不会产生这种效果,其他任何人为制度也不可能产生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奖金影响的,只是谷物的名义价格,而不是其真实价格。虽然奖金制度对全体国民所施加的负担相当沉重,但对接受奖金的人来说好处也很小。

奖金的真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还不如说是降低了白银的真实价值,或者说,使等量白银交换到的谷物数量和其他所有国产商品的数量都更少: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所有其他国产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劳动力的货币价格。劳动力的货币价格必须始终使劳动者足够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使其能够或宽裕或适中或节俭地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雇主根据社会的进步、停滞或退步的状况,相应地按照或宽裕或适中或节俭的标准提供维持劳动者生活的薪水。

谷物的货币价格也决定所有其他的土地天然产物的货币价格,后者在每一个进步阶段必然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只是这一比例在不同的阶段有所不同。例如,谷物的货币价格决定牧草和干草、家畜肉、马匹、马匹饲料(因而还包括内陆运输)的货币价格,或者说,决定了大部分内陆商业的货币价格。

由于决定所有其他土地天然产物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也决定了几乎所有制造业原料的货币价格。由于决定劳动力的货币价格,它也就决定了制造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货币价格。而决定了这两者的货币价格,也就决定了制成品的货币价格。劳动,以及劳动或土地的所有产品,其价格一定都随着谷物的货币价格的涨落而同比例升降。

因此,虽然奖金使农民出售谷物的价格由每蒲式耳3先令6便士提高到4先令,付给地主的地租也随着这个比例而增加,可是4先令所能购买的其他国产货物并不比以前多,农民的境况和地主的境况均不会由于这种变化而有所改善。农民的耕作不会更省,地主的生活不会更富。在购买外国产品方面,这种谷物价格的提高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小小的好处,但在购买国产商品时则丝毫好处也没有。然而农民的几乎所有支出、甚至地主的绝大部分支出,都是用在国产商品上。

如果白银的价值下降是由于矿产丰富,其引起的效果则在大部分商业国家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对个别国家来说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由此引起的所有商品货币价格的上涨,虽不能使销售者实际上更富,却也不能使购买者实际上更穷。银器的价格实际上比以前更便宜了,但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实价值仍然和以前完全相同。

但如果白银的价值下降是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或政治制度的结果,只在那一国内发生,那就是后果严重的事件了。这决不会使任何人实际上更富裕,而是使所有人更贫穷。所有商品货币价格上涨的现象为这一国所独有,这会或多或少地抑制该国各种产业的发展,使外国商品不仅在外国市场,甚至在该国国内市场,能够以低于该国本国产品的价格出售。

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特殊情况是,它们经营金银矿山并向欧洲其他国家输送金银。因此,这些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价格自然比在欧洲其他地方低一些。但差额不会比运费和保险费的数额更大,而且,由于这些金属价值大而体积小,运费不多,保险费也和其他同等价值的货物一样。所以,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它们的特殊情况而遭受的损失很小,只要它们的政治制度不加剧这种不利的状况。

西班牙通过征税,葡萄牙通过禁令,都阻止金银出口,使得金银得通过走私输出,其价值在其他国家就大大高于西班牙和葡萄牙,高出的那部分价值就是走私的全部费用。在河流边筑起堤坝,坝内的水蓄满后,自然会越过堤坝流出来。阻止金银出口的措施并不能使西班牙和葡萄牙留在国内的金银比它们所能使用的更多,即比它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允许它们使用的(用作铸币、金银器皿、镀金、金银装饰等)更多。这个使用量就是其金银量的堤坝,超过之后就会往外溢。所以,尽管有这些限制措施,西班牙和葡萄牙每年出口的金银基本和进口的金银持平。然而,如同堤坝内的水必定比堤坝外的水深,西班牙和葡萄牙由于出口限制而留在国内的金银,其与两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比例,一定高于其他国家。堤坝越高、越结实,堤坝内外的水位差就越大;对金银出口征税越多,对违反禁令的惩罚越重,警察执法越严格,则西班牙与葡萄牙国内的金银量与两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的此项比例间的差异越大。据说这种差异非同小可,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百姓家中,常常可以看到许多金银器皿,却看不到有在其他国家与这种奢华相称或相配套的其他东西。金银价格的低廉——或换种说法,所有商品价格的昂贵——是贵金属过剩的必然结果。这会阻碍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农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使外国能向它们提供许多天然产品和几乎所有种类的制造品,而所需金银比两国自己生产或制造这些产品更少。税收和禁令在两个方面起作用:它们不仅使两国贵金属的价值降低许多,而且由于在两国内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原本会流入他国的金银,使得他国的金银价值比应有的略高,这样就使这些国家在和两国通商时享有双倍的好处。如果打开闸门,堤坝内的水将立即减少,坝外的水将立即增加,内外的水位很快将会持平。同理,如果取消对金银出口的税收和禁令,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金银数量会大幅减少,其他国家的金银数量会稍有增加,金银与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很快就会在所有国家间处于同一水平或非常接近的水平。这种金银输出将给西班牙和葡萄牙带来的损失完全是假想的和名义上的。它们的商品、它们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名义价值将下跌,其价值所对应的金银更少,但这些东西的真实价值仍和从前相同,足以维持、雇佣和支配与从前同等数量的劳动。随着它们的商品的名义价值的下跌,留在其国内的金银的价值将上涨。较少量的金银就可以和以前的较大量的金银一样达到同样的商业和流通目的。流往国外的金银不会一无所用,而是会换回同等价值的各种货物。这些货物也不会全是供不事生产的闲人消费的奢侈品和消耗品。由于闲人的真实财富和收入不会因金银的这种额外出口而增加,所以其消费也不会因此有多大的增加。这些货物也许有一大部分,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料、工具和食物,可以用来雇佣和养活劳动者,他们会再生产出自己所消费的东西的全部价值,并带来利润。这样,就能激活一部分社会积压资本,从而推动比以前规模更大的产业。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立刻就会有所增加,几年后就可能大幅增加,它们的产业就会从现在承受的沉重负担中解脱出来。

对谷物出口的奖金,必然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不合理政策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不论耕作的实际情况如何,谷物的出口奖金都会使我们的谷物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比无奖金时略高,在国外市场上比无奖金时略低。由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或多或少决定着所有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因此它使白银的价值在国内大为降低,在国外略有提高。卓有成就的权威人士马修·德克尔爵士明确指出,这种奖金使外国人——特别是荷兰人——不仅能以比无奖金时更低廉的价格,有时甚至能以比有奖金时我们国内价格更低廉的价格,吃到我国的谷物。而且,这种奖金使我国工人不能像无奖金时那样,只需付以较少量的白银就可以提供各种货物,却使荷兰人能够做到这一点。还有人说,根据经验,生产奖金比出口奖金更容易弄虚作假。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真实程度,但出口奖金曾被滥用于许多欺诈行为,倒是众所周知。生产奖金只是不符合发明这些策略的商人和制造商的利益,因为它有时会使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存积过多。而出口奖金则可以让他们将过剩的商品运往国外,并维持留在国内市场上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从而有效地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的所有策略中,他们最喜欢的就是出口奖金。我知道有些行业的经营者私下里自掏腰包为一定数量的他们自己经销的商品设立出口奖金。这个办法十分成功:尽管他们的商品产量大增,其在国内的价格仍然提高了一倍以上。谷物奖金如果要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操作必定是大不相同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场合,曾发放过类似生产奖金的东西。对捕捞鲸鱼和白鲱鱼按照渔船吨位发放的奖金,也许可以看做具有这种性质。人们会认为,这种奖金直接使得上述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无奖金时更低。但必须承认,这种奖金的效果在其他方面和出口奖金的效果是一样的。通过这种奖金,一部分国内资本被用在这一行,而其货物售价不能补贴其成本并带来正常利润。

虽然按照渔船吨位发放的渔业奖金无助于国家财富的增长,但这会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数目,或许可以认为它有助于国防。也许可以说,通过这些奖金来达到国防的目的,与像维持常备陆军那样维持庞大的常备海军相比,所需费用有时或许要少得多。

然而,虽然有这类赞同的意见,以下的考虑却使我相信,立法部门至少在批准发放这些奖金中的一种时大大受骗了。

首先,对捕捞白鲱鱼的渔船发放的奖金似乎太多了。

从1771年冬季鱼汛开始到1781年冬季鱼汛结束,鲱渔业渔船的吨位奖金一直是每吨30先令。在这11年中苏格兰鲱渔业捕鱼共计378347桶。捕获后即在海上腌制的鲱鱼称为海条。为了使之成为上市的商业鲱鱼,还要加一些盐将其重新包装,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三桶海条包装成两桶商业鲱鱼。因此,按照这种算法,在这11年中捕捞的商业鲱鱼共有252231又1/3桶。在这11年中发放的吨位奖金共计155463镑11先令,即是说每桶海条的奖金为8先令2又1/4便士,每桶商业鲱鱼的奖金为12先令3又3/4便士。

用来腌制这些鲱鱼的盐有时是苏格兰盐,有时是外国盐,都可免除所有消费税供应腌鱼者。现在对苏格兰盐课征的消费税为每蒲式耳1先令6便士,外国盐为每蒲式耳10先令。一桶鲱鱼大约需用1又1/4蒲式耳外国盐,如用苏格兰盐则需2蒲式耳。如果鲱鱼是供出口的,则无须缴纳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则无论是用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腌制,每桶只需缴纳1先令的盐税。这1先令是以前苏格兰对1蒲式耳盐所征收的税,因为即使按照最低估计,腌制一桶鲱鱼至少需要1蒲式耳盐。在苏格兰,外国盐基本上只用于腌鱼。但从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进口的外国盐总计936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而供应腌鱼者的苏格兰盐只有168226蒲式耳(每蒲式耳仅重56磅)。可见,用在渔业方面的,主要是外国盐。此外,每出口一桶鲱鱼,还发放2先令8便士的奖金,而大渔船捕捞的鲱鱼2/3以上都出口了。综合上述数字会得出以下结果:在这11年中,每桶由大渔船捕捞的鲱鱼,用苏格兰盐腌制的,供出口时费去政府17先令11又3/4便士,供国内消费时费去政府14先令3又3/4便士;用外国盐腌制的,供出口时每桶费去政府1镑7先令5又3/4便士,供国内消费时1镑3先令9又3/4便士。而上等商业鲱鱼的价格每桶只有十七八先令到二十四五先令,平均约为1几尼。

第二,对鲱渔业发放的奖金是渔船吨位奖金,直接同渔船的载重量成比例,而与船员的勤惰和成败毫无关系。我恐怕大多数船舶装备成渔船出海的唯一目的不是捕鱼,而是捞取奖金。1759年,当奖金为每吨50先令时,苏格兰所有大渔船仅捕获了4桶海条。那一年每桶海条单是奖金就费去了政府113镑15先令,每桶商业鲱鱼费去政府159镑7先令6便士。

第三,按渔船吨位接受奖金的鲱渔业所用船舶大多为载重20~80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可能是在学习荷兰,但看来在苏格兰并不像在荷兰那样合适。荷兰与鲱鱼的主要聚居海域相去甚远,因此经营这种渔业只能用甲板船,以便携带充足的淡水和食品去远航。但在苏格兰的鲱鱼主要捕捞区赫布利兹群岛或西部群岛、海德兰群岛、北部海岸及西北部海岸,却到处都是深入内陆的纵横交错的海湾,当地人称之为海湖。鲱鱼在这些海湖的汛期也不是很规律。所以,小船捕捞作业似乎是最适合苏格兰特殊情况的渔业方式,这样渔民捕获鲱鱼后就能尽快将其运到岸上,或进行腌制或吃个新鲜。但每吨30先令的奖金极大地鼓励了大渔船业,却对小渔船业不利,因为小渔船没有奖金,就不能以与大渔船业同样的条件向市场提供腌鱼。在没有按渔船吨位发放奖金之前,小渔船业的规模曾很可观,据说雇佣的渔民人数不会少于现在的大渔船业,但现在几乎完全衰落了。然而我必须承认,对于现在已经衰落和被放弃了的小渔船业的往日规模,我不可能叙述得十分准确。由于并未对小渔船业发放奖金,海关或盐税官员那里没有相关的记录。

第四,在苏格兰的许多地区,一年中的某些季节里,鲱鱼是老百姓的重要食品。致力于降低国内鲱鱼价格的奖金,对于救济并不富裕的我国大多数同胞来说,应该能做出很大的贡献。但对大渔船发放的奖金却无助于完成这个良好的目标。它破坏了到目前为止最适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小渔船业,并且每桶2先令8便士的附加出口奖金,又使大渔船捕捞所得的2/3以上出口到国外。我已得到证实,在三四十年前还未发放大渔船奖金之时,每桶鲱鱼的普通价格为16先令。10~15年前,在小渔船业尚未完全衰落时,每桶鲱鱼的普通价格为17~20先令。而最近5年,平均每桶价格已达25先令。不过,这种高价也可能是由于苏格兰海岸鲱鱼数量实实在在减少了。我也必须指出,装鲱鱼的桶通常是连同鲱鱼一起出售的,其价格也包括在上述价格以内,自从美洲战争开始以来,桶的价格约比从前高出一倍,由大约3先令涨至大约6先令。我还必须指出,我所收到的关于以前价格的记录,并不是十分统一和一致的;一位记性好又有经验的老人告诉我,50多年前,一桶优质商业鲱鱼的一般价格是1几尼。我想,现在这仍可被看做是平均价格。可是我仍认为,所有的记录均表明,对大渔船的奖励并未降低国内市场上鲱鱼的价格。

这些渔业经营者在接受政府慷慨的奖金后,仍以与平时相同或比平时更高的价格出售其商品,也许人们会认为他们的利润应该非常丰厚,有些个别的情况也很可能是这样。但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在一般情况下,情况并非如此。这种奖金的通常效果是,鼓励鲁莽的人冒险去从事一种他们并不了解的行业,他们由于自己的疏忽和无知所受到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从最慷慨的政府那里所得到的一切。1750年,根据最先给予鲱渔业渔船每吨30先令奖金的那同一条法令,成立了一家资本金为50万镑的股份公司。此后14年间,认股人所付出的每100镑资本金,每年都有权得到3镑奖金,由海关负责发放,每半年发放一半。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奖金,如上述的吨位奖金,每桶2先令8便士的出口奖金,以及无论是英国的还是外国的盐均享受免税待遇。除了这家其经理和董事都住在伦敦的大公司,政府还宣布,只要认购股本不少于1万镑,在国内所有其他港口设立的分公司均为合法,各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和总公司享受同样的年金和其他各种奖金。大公司的资金很快就全部到位,并在全国各海港成立了许多渔业分公司。尽管享受了这么多的奖金,但几乎所有这些公司,无论大小,资本金的全部或大部分都亏损掉了。如今这些公司都没影了,目前的鲱渔业全部或基本上由私人经营者来经营。

如果某一制造业的确为国防所必须,则依靠邻国的供应也许很不明智。如果这种制造业没有政府支持就不能在国内维持,则对所有其他产业征税来支持这种制造业也未必就没有道理。对英国制造的帆布和火药发放出口奖金,或许可以根据这个原则为之辩护。

对民生产业征税来支持个别制造业虽然很难说合理,但在空前繁荣时期,国民享有较大的收入而不知如何使用,此时,政府向自己喜好的制造业发放奖金,或许就同其他无用的花费一样自然。在公共支出中与在私人支出中一样,大富贵常常可以成为大蠢行的缘由。但在普遍困难和穷困的时候还继续这种浪费,就必定是非同寻常的荒谬了。

有时候所谓奖金只不过是退税,因而不能用反对真正的奖金的理由去加以反对。例如,对出口精制砂糖的奖金,可以看做是对其原料红糖和黑砂糖的退税。对出口精丝织品的奖金,可看做是对进口生丝和捻丝的退税。对出口火药的奖金,可看做是对进口硫磺和硝石的退税。但按照海关的说法,只有对那些出口时形态和进口时相同的货物发放的补助才称为退税。如果货物的形态在进口后由某种制造业改变了,产生了新的名称,所发的补助就称为奖金。

社会向那些在其本行业中技艺出众的工匠和制造者发放的嘉奖,也没有产业奖金所具备的缺陷。通过鼓励超常的技巧和独创性,嘉奖可以维持各行业现有工人的竞争力,但不会使国家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过多地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励不会打破各行业间的自然均衡,而只是使各行业的产品尽可能趋于完善。而且,嘉奖的支出很少,而奖金的支出则非常大。单是对谷物发放的奖金,国家有时就需要支出30万镑以上。

奖金有时候也称为奖励,就如同退税有时也被称为奖金一样。但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事物的本质,而不是事物的名称。

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法令的离题论述

如果不指出人们对于设置谷物出口奖金的法律和一系列相关规定的赞扬是完全不当的,我还不能结束关于奖金的这一章。对谷物贸易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具体考察,足以证明我的看法的正确性。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允许此离题论述冗长一点。

谷物商的贸易由四个不同部门组成。虽然这四个部门有时由同一人经营,但就其性质来说是四种不同的贸易。第一种是国内商人的贸易;第二种是供国内消费的进口商的贸易;第三种是供国外消费的本国产品出口商的贸易;第四种是中间商即专供再出口的谷物进口商的贸易。

第一种

国内商人的利益和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是多么对立,但其实即使在粮食最短缺的年份,二者也是完全一致的。国内商人的利益在于,尽可能抬高谷物的价格,使其符合粮食的实际短缺情况,直到不能再高(如果再高就不符合他的利益)。价格的提高会阻碍消费,使每个人,尤其是底层人民,或多或少地节省粮食,精打细算。如果提价过高,对消费阻碍过大,将导致在一个季节里供大于求。当一段时间后下一季农作物上市时,他将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上一季供过于求的那部分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耗损掉相当一部分,而且剩余部分也不得不以比几个月前低得多的价格出售。但如果提价不够高,消费不受阻碍,在一个季节里又可能供不应求,他就不仅损失了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还可能会使人民在这个季节末期无粮可用,面临饥荒。人民的利益在于,他们每日、每周、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一季的供给完全保持平衡。国内谷物商人的利益也是一样。根据他尽可能准确地判断的供需平衡来提供谷物,他就可能以最高价格将其出售,赚取的利润也可能最多。而凭他对粮食收成和自己每日、每周、每月的销售情况的了解,他就能或多或少地准确判断这一平衡的情况。他不用考虑人民的利益,只需考虑自己的利益,即使在粮食短缺的年份,他也必定会像谨慎的船长有时候被迫对待他的船员那样去对待人民。船长在预见到船上的粮食将要耗尽时,就减少船员每天的供应量。虽然有时候由于过分谨慎,他这样做没什么必要,但是由此给船员带来的不便与由于不谨慎而有时可能面对的危险、痛苦和死亡相比,却是微不足道的。同理,内地谷物商人有时候由于过于贪婪而将粮食价格抬高到超出了短缺状况所要求的,但是由此给人民带来的困难与由于谷物商人在季节初的慷慨而可能带来的季末的饥荒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倒是谷物商人自己可能因为这种贪婪而受害最深:他不仅要面对通常会由此引起的人们对他的愤怒,而且,即使他能逃脱这种愤怒的影响,他在季节终了时手头还留下了一定数量的谷物,如果下个季节丰收,他不得不将其低价出售。

诚然,如果一群大商人占有一个大国的全部谷物,出于自身利益,他们或许会像荷兰人处置马鲁加斯群岛的香料那样,毁掉或抛弃一大部分货物,以维持剩下的货物的价格。但是想要如此广泛地垄断谷物,即使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也基本上不可能;而在法律允许贸易自由进行的地方,谷物在一切商品中是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购下大部分以囤积或垄断的。这不仅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太大,超出少数私人资本的购买能力,而且即使少数私人资本有这种购买能力,谷物的生产方式也使这种购买完全不能实现。谷物在任何文明国家都是每年消费量最大的商品,所以生产谷物的劳动力就多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力。当谷物一开始从土地上收获时,得到它的人也必然比得到其他任何商品的都多。这些人绝不可能像许多独立制造商一样聚居在一个地方,而是必定分散在全国各处。最初得到谷物的这些人要么把谷物直接供应给周围的消费者,要么提供给供应这些消费者的国内商人。因此,国内谷物商人,包括农民和面包师在内,必定多于经营其他任何商品的商人,并且他们的分散状态也使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联盟。所以在歉收的年份,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商人发现,自己的谷物有许多不能按现价在季节末期售出,他绝不会维持现价让自己蒙受损失而让竞争对手获利,而是会立即降低售价,以便在下一季收成上市前将手里的谷物卖掉。调节任何一位商人行为的利益动机同样会调节其他所有商人的行为,使他们全都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按照与这个季节的丰歉程度最相称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谷物。

凡是仔细研究过本世纪和上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短缺和饥荒的历史(其中有几次我们有十分准确的数据)的人,我相信均会发现,粮食短缺从来都不是由于国内商人的联盟或别的什么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粮食确实短缺。这种短缺有时在个别地方要归因于战争的浪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归因于天时不利。而由粮食短缺发展成饥荒的唯一原因,就是政府以不适当的方法试图强行解决粮食短缺带来的困难。

在种植谷物的大国,只要各地之间贸易和来往交通都自由,即使是最不好的气候造成的粮食短缺,也绝不会严重到引起饥荒;如果能精打细算,节俭使用粮食,哪怕是在最歉收的年份,也能在比普通年份紧缩一些的水平下,养活同样多的人度过一年。对作物最不利的天气莫过于干旱或霪雨。但是谷物在高地和低地、在过于潮湿和过于干燥的地方同样都能种植,所以对国内一部分土地有害的干旱或霪雨对另一部分土地可能有利。尽管在多雨或干旱的季节收成比风调雨顺的季节少得多,但无论是多雨还是干旱,一个地区的损失仍然可以在其他地区的收益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在种植稻米的国家,作物不仅需要非常潮湿的土壤,而且在生长期的一段时间内还必须泡在水中,所以干旱的影响就更加不利。但即使在这样的国家,如果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干旱可能不会普遍地必然导致饥荒。几年前孟加拉的干旱本来也许只会导致严重的粮食短缺,但东印度公司的官员对稻米贸易所设置的不适当的规定和不明智的限制,就使得粮食短缺最终转变成饥荒了。

如果政府为了解决粮食短缺给人民带来的困难,命令所有商人以政府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谷物,这或许将阻碍商人将谷物送入市场,从而有时甚至在季节刚开始时就可能发生饥荒,或许将使人民在商人将谷物送入市场后,能够、从而受到鼓励快速消费谷物,以至在季节末期必然地造成饥荒。不受限制的谷物自由贸易是防止饥荒灾难的唯一有效办法,也是减轻粮食短缺的困难的最好的办法,因为真正的粮食短缺的困难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只能设法去减轻困难。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没有一种贸易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引起人民的憎恶。

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下层人民常将自己的穷困归咎于谷物商人的贪婪,谷物商人成了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谷物商人不但赚取不到利润,反而经常要面对完全破产、谷仓被群众以暴力抢劫和毁坏的危险。然而谷物商人正是指望在粮食短缺的年份、粮价高昂之时,赚取自己的主要利润。他通常与一些农民签订合同,让他们在若干年内按一定价格向他供应一定数量的谷物。合同价格是按照被认为是适中的或合理的价格,即一般的或平均的价格来商订的,这一价格在最近几次歉收年份前,一般为每夸脱小麦约2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以此为标尺。因此在歉收年份,谷物商人就能以一般价格买到他所需的谷物的大部分,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出。然而,这一特别利润只是使他所从事的贸易与其他贸易处于平等的水平,只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下由于这种商品的易腐性和无法预见的频繁的价格波动而蒙受的损失。这一点,从做谷物生意很少像做其他生意那样发大财就可看出。只在歉收年份才赚取丰厚的利润,而在歉收年份这样做又受到群众的憎恶,这使得品格端正、家庭殷实的人士都不愿从事谷物贸易,这个行业就留给一群下层商人经营:磨坊主、面包师、制粉商、售粉商以及一些贫苦的小商人,他们几乎是国内市场上谷物种植者和消费者之间唯一的中间人。

从前欧洲的政策不但不去阻止人们对这种有利于公众的行业的憎恶,反而似乎对这种憎恶予以认可和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和第六年的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是购买谷物打算再出售者,即视为非法囤积者,初犯处以两个月监禁,并没收其谷物;再犯处以6个月监禁,并处两倍于其谷物价值的罚款;三犯处以枷刑,监禁期由国王任意决定,并没收全部货物和动产。以前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不会比英国更好。

我们的先人似乎认为,人民向农民购买谷物会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他们担心谷物商人在支付给农民的谷物价格之上赚取高额利润。因此他们试图完全消灭谷物商人这一行业。他们甚至尽可能防止种植者和消费者之间有任何形式的中间人。为此他们对谷物商和谷物中间商的贸易施加种种限制,他们规定,如果没有取得能证明自己诚实公正的特许状,就不能从事这一行业[注释]。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必须经过三位治安法官的认可,才能发给这种特许状。但即使这样的限制,后来人们认为还是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白女王的一条法律,颁发这种特许状的特权归于一年开庭四次的法庭。

从前欧洲的政策对农村最大的行业(农业)的管理原则与对城市里最大的行业(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截然不同。这种政策使得农民与消费者和谷物商人、中间商等直接代理人都要打交道,迫使他们不仅要做一个农民该做的工作,而且还要做谷物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工作。在城市则相反,在许多情况下,禁止制造商兼营商店,禁止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前一种政策的意图是想增进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就是使谷物价格低廉。不过人们可能不很了解应如何操作。后一种政策的意图是想增进某一类人即商店老板的利益。人们认为,如果允许制造商从事零售业,他们就会以低于商店老板的价格抛售其产品,从而毁灭商店零售业。

然而,即使让制造商自己开店零售他的货物,他其实也不会比普通的商店老板售价更低。他投入自己店铺中的资本,一定是从他的制造业中抽调出来的。为了和他人在同一水平上经营,他投入商店的资本必须要取得商店老板的利润,正如他投入制造业的资本必须取得制造商的利润。例如,假定在他居住的那个城市,制造业资本和商店资本的一般利润率均为1%,那么他在自己的商店出售自己的每一件产品的利润率必须是2%。当他将产品从自己的厂房送往自己的商店时,他对产品的估价必须与他批发给商店老板的价格相同,如果估价低了,他就损失了一部分制造业资本的利润。当他在自己的商店再将其产品出售时,如果售价低于其他商店老板的售价,他就损失了一部分商店业资本的利润。所以,虽然表面上看他在同一件产品上取得了双重的利润,但是由于这些产品先后作为两种不同资本的一部分,他在所使用的全部资本上只得到了单一的利润。如果他所得的利润比这少,那他就是一个亏损者,或者说他所投入的全部资本没有取得像大部分其他人所取得的那样的利益。

禁止制造商去做的事情,却在某种程度上要求农民去做,要求农民将他的资本投入到两种不同的用途上:一部分投入谷仓和干草场,以储存粮食供应市场的临时需求;另一部分投入到谷物的耕作。但正像他投入后一部分的资本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一般利润,他投入前一部分的资本所得的利润也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一般利润。不管在谷物贸易中实际使用的资本是属于农民还是属于谷物商,都要取得相同的利润,以使投入其中的资本得到回报,并与其他行业处于相同的水平,以免资本转移到别的用途。所以,被迫兼营谷物贸易的农民最终出售谷物的价格,不可能比任何其他谷物商在自由竞争中最低的谷物售价更便宜。

能将自己的全部资本用在单一业务上的商人,可以得到与将全部劳动用在单一作业上的工人一样的好处。后者能达到一种熟练程度,用同一双手,可完成数量多得多的作业;前者能学到一种简单高效的营业方法,能以同样的资本经营多得多的业务量。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工人能因此以便宜得多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同样,这样的商人出售自己的货物时也能比他分散自己的精力和资本时便宜一些。如果一个精明灵活的商店老板的唯一业务就是成批采购货物然后再零售,那么大部分制造商在零售自己的产品时定价都不可能像这个商店老板一样低;如果一个精明灵活的谷物商人的唯一业务就是成批购买谷物存入粮仓然后再零售,那么大部分农民在将自己的谷物零售给四五英里外的城镇居民时,其价格要低于这个谷物商人的价格就更不可能。

禁止制造商兼营商店业的法律试图迫使资本的这种分工加快。迫使农民兼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则试图使资本的这种分工放慢。两种法律显然都违反了天然的自由,因此都是不公正的,也同样是失策的。对于这类事情,既不强制,也不妨碍,才符合每一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某人以其劳动或资本来从事各种对自己并无必要的行业,他绝不可能以比他的邻人更低的价格出售货物而伤害邻人。他可能会伤害到他自己,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谚语有云:“什么都做发不了财。”法律应该相信人民照顾自己利益的能力,因为作为当事人,人民一般都必然比立法者更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但迫使农民经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是上述两种法律中最有害的。

这种法律不仅有碍于对任何社会都非常有利的资本分工,并且同样有碍于土地的改良和耕作。迫使农民兼营两业而不是专营一业,就使得农民被迫将资本分成两部分,只能将其中一部分投入耕作。如果他能自由地在收割打谷之后将全部收成尽快出售给谷物商,他的全部资本就可以立即返回土地,用于购买更多的耕牛,雇佣更多的佣工,以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农民被迫零售自己的谷物,他就只好将大部分资本放在他的谷仓和干草场中,因而不可能像没有这种法律时耕作得那样好,虽然资本是一样多的。所以,这种法律必然会阻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物的价格更低,而且由于使得谷物产量比没有这种法律时更少,必然使得谷物价格更高。

除了农民的劳作外,实际上最有助于谷物生产的,就是受到适当保护和鼓励的谷物商业务。如同批发商能够扶持制造商一样,谷物商也能够扶持农民。

批发商通过为制造商提供现成的市场,通过使其产品尽快脱手,有时候甚至在产品未完工前就预付货款,使得制造商能将他的全部资本(有时候还不止他的全部资本)始终投入到生产上,从而,与被迫将产品卖给直接消费者或零售商相比,制造商能生产出多得多的产品。而且,批发商的资本一般足以供许多的制造商周转,在他们的这种往来中,大资本商人出于利害关系会去扶持许多小资本商人,在他们遭受损失和灾难并可能导致破产时给予他们帮助。

农民与谷物商人之间广泛建立的这类往来关系,结果同样有利于农民。农民将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有时候还不止他的全部资本)始终投入到耕作之中。农业比其他任何行业都更容易遭受意外,但有了这种往来关系后,农民将会发现,无论发生什么意外,他们的老主顾,即富裕的谷物商人,愿意并且能够帮助他们。他们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完全指望地主的宽容和地主管家的仁慈。如果能立即广泛地建立这种往来关系(虽然没这种可能),如果能立即将国家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行业撤回并投入到适当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之中,如果在需要时能立即提供另一项几乎同样巨大的资本以扶持和帮助农业资本发挥作用,那么,仅仅这些变化将对全国土地带来多么巨大、多么广泛、多么急剧的改进,或许难以想象。

因此,爱德华六世的法令通过尽可能地禁止种植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中间人,实际上是试图消灭这样一种行业:它的自由运作不但可以最好地缓解谷物短缺的困难,而且可以最好地防止饥荒之灾的产生。再说一次:除了农民的劳作外,实际上最有助于谷物生产的就是谷物商人的业务。

后来的几个法令缓和了这一法令的严厉与苛刻。这些法令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20先令、24先令、32先令和40先令时,允许囤积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当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时(其他谷物价格以其为标尺),只要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3个月内又在同一市场出售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出售均为合法[注释]。依据这一法令,内地谷物商人得到了他们不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当今国王(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废除了几乎所有其他的反对垄断和囤积的老法令,但没有取消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所设的限制,因此该法令至今仍然有效。

可是,这个第七号法令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两种非常荒谬的世俗偏见。

第一,这一法令认为当小麦价格高到每夸脱48先令(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标尺)时,谷物就有可能被大量囤积,从而有害于人民。但我们前面已经论证过,似乎非常明显,无论价格高低,内地谷物商人囤积谷物都不会有害于人民。并且1夸脱48先令的价格尽管看起来很高,但在歉收年份这常常是收获之后立即就出现的价格,此时所有新收成还很少有售出的,此时即使是无知的人也不会认为新收成的任何部分会被人囤积到有害于人民的地步。

第二,它认为有某个价位,到达这个价位时谷物可能就会被人囤积垄断,也就是将其完全购入,以便随后在同一市场出售,从而有害于人民。但是如果谷物商人在某个市场尽量收购,以图随后在同一市场再出售,必定是他判断市场不会在全季都像当时那样能充分供给,不久必将涨价。如果他判断错误,价格并未上涨,他就不仅没赚到利润,还会损失一部分资本,即储藏和保管谷物的费用和损耗。因此,他对自己的损害也将比对别人大得多。即便对那些在他收购的当天被他妨碍了购买谷物的人的损害也没他自己受的损害大,因为他们可以在另外的日子以同样低廉的价格购买谷物。如果他判断正确,他不但不会伤害到广大人民,反而对他们有至关重要的帮助。通过使人民早一点体会到缺粮的困难,他可以防止他们由于目前价格低廉而不顾实际情况地消费谷物,从而防止了他们感受到粮食匮乏的强烈痛苦。如果确实出现粮食短缺,对于人民来说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这种困难尽可能平均地分配到一年中的每月、每周和每一天。谷物商人由于自身利益的关系而能够尽可能正确地这样去做。由于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利益关系,也没有这种知识和能力可以像他那样正确地做这件事情,所以应将这项最重要的商业业务全部委托给谷物商人;换句话说,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方面,谷物贸易应完全自由。

世人对于囤积和垄断的恐惧,与他们对巫术的恐惧和怀疑非常相似。因巫术而被控告的不幸之人,与那些因囤积和垄断而被控告的人一样,都是无罪的。法律取缔了对巫术的起诉,使人们不能再为私怨而以这种想象中的罪名控告邻人;而消除了鼓励和支持这种恐惧和怀疑的重要原因,似乎也就有效地打消了这种恐惧和怀疑。如果法律恢复内地谷物贸易的完全自由,同样也可能打消世人对囤积和垄断的恐惧。

可是,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然有各种缺点,但与任何其他法律相比,或许仍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应和耕作的改进做出了更大的贡献。正是从这项法令开始,国内谷物贸易获得了它从未享有过的一切自由和保护;而不管是国内市场的供给还是耕作的改进,国内贸易比进出口贸易更为有效地起到了促进作用。

根据那位关于谷物贸易的论文集的作者的计算,英国每年平均进口的各种谷物量与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的比例,不到1∶570。所以,对于国内市场的供给,国内贸易的重要性必定是进口贸易的570倍。

根据这位作者的计算,英国平均每年出口的各种谷物量不到年产量的1/30。所以,在为本国谷物提供市场从而鼓励耕作方面,国内贸易的重要性也必定是出口贸易的30倍。

我不太相信政治算术,也无法保证上述两种计算的准确性。我提及它们只是为了说明,在最明智、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是多么不重要。设立出口奖金之前的那几年谷物价格极为低廉,在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这项法令的作用或许是有理由的。这项法令颁布于25年前,有足够的时间产生这种效果。

至于谷物贸易的其他三个部门,我可以用很少的篇幅来说明。

第二种

进口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当然,这会使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有所下降,但不会降低谷物的实际价值,即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谷物能随时自由进口,我们的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或许比现在要少,现在谷物进口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是被禁止的,但是他们所得到的货币会有更大的价值,能够买更多的其他商品和雇佣更多的劳动。因此,他们的实际财富和实际收入,都会和现在一样,只是用较少数量的白银来表现而已;他们能够耕种和愿意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相反,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下降而使白银的实际价值上升,会使其他所有商品的货币价格有所下降,这又使这个国家的产业在外国市场上占到一定好处,从而能鼓励和促进该国产业的发展。而国内谷物市场的大小,必须和这个国家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也就是说,必须和生产并拥有其他能与谷物交换的商品的人的数量或这些东西的价格保持一定比例。在任何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场,因此也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所以,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的下降而导致的白银的实际价值的上升,会倾向于扩大(而不是缩小)谷物的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从而促进谷物的生产。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国内市场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脱53先令4便士时,进口小麦每夸脱须纳税16先令;国内市场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脱4镑[注释]时,进口小麦每夸脱须纳税8先令。前一价格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只在粮食严重短缺的年份才出现过,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未出现过。根据这一法令,小麦在涨到后一价格的时候要被征收非常高的关税,而涨到前一价格的时候所征收的关税相当于禁止其进口。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进口的关税税率,与其价值相比,也几乎同样高。此后的法律进一步提高了这种关税。

在歉收年份,人民很可能由于上述法令的严格执行而苦不堪言。但这种情况下,这些法令一般都由临时法令替代而暂停实行。临时法令准许在一定期限内进口外国谷物。有必要实行临时法令,足以证明原有法令的不适当。

对进口的这些限制虽然是在设立出口奖金之前的规定,但这两者所遵循的精神和原则如出一辙。不过,不管这种限制和某些其他限制怎样有害,在设立出口奖金后,限制进口都是必要的。如果1夸脱小麦的价格不到48先令,或者高出48先令不多时,外国谷物可以免税或缴很少的税进口,那么可能会有人为了出口奖金而将进口谷物再出口。这将使国家收入蒙受巨大损失,颠倒了出口奖金制度的初衷:没有扩大本国产品的市场,反倒扩大了外国产品的市场。

第三种

出口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不会直接有利于国内市场供给的丰足,但会间接产生有利作用。无论供应国内市场的谷物是来自何处(本国生产的也好,国外进口的也好),只有在国内生产的谷物量或进口的谷物量大于国内的谷物消费量时,国内的谷物市场才有充足的供应。但是,如果剩余的供给一般情况下不能出口,种植者就将小心谨慎,不让生产的谷物多于国内市场的需求,进口商也会小心不让进口的谷物多于需求。这样,市场很少会存货过多,它一般会存货不足,因为供给谷物的人通常会担心手里的货物积压。所以,禁止出口限制了土地的改良和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仅限于满足国内居民的需求,而出口自由则能扩大耕作以供国外。

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只要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脱40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标尺),就允许谷物出口。查理二世第十五年进一步放开到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第二十二年不再设上限。当然,这种出口须向国王交税。但所有的谷物税率都很低,对于小麦仅为1夸脱1先令,燕麦仅为1夸脱4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仅为6便士。而根据威廉和玛丽第一年的设置出口奖金的那个法令,只要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48先令,这项小税实际上已被取消。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则明令取消这项税收,无论小麦价格有多高。

这样,出口商的贸易不仅受到出口奖金的鼓励,而且比国内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根据上述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高低,谷物都可囤积用于出口,但除非价格不超过48先令,否则不许囤积用于国内销售。但是,前面已经论证,国内商人的利益决不会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对立。而出口商的利益却有可能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事实上有时也的确如此。当本国处于粮食短缺状态,而邻国则发生饥荒时,也许将大量谷物运往邻国符合出口商的利益,但这将大大加重本国粮食短缺的灾难。国内市场能得到充足供应不是这些法令的直接目的,它们的直接目的是,在鼓励农业的借口下,尽可能地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从而尽可能地造成国内市场上经常的粮食短缺。通过阻碍进口,即使在粮食严重短缺时,国内市场的供给也只能依靠国内生产;而通过鼓励出口,当价格高到每夸脱48先令时,即使在粮食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国内市场也不能得到本国产物的全部。英国不得不经常颁布临时法令,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出口谷物,在一定期限内进口免税,这充分说明了原有法令的不适当。如果原有法令是适当的,就没有必要经常暂停实施了。

假如所有国家都实行自由进出口的制度,构成大陆的各个国家就会像构成大国的各个省一样了。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在一个大国的不同省份之间实行贸易自由不仅是缓解粮食短缺最好的方法,也是防止饥荒的最有效的方法;在一个大陆的不同国家之间,进出口贸易自由也起相同的作用。大陆地域越大,大陆各部分之间水陆交通越方便,任何一个国家遭受这两种灾难的可能性就越小,任何一个国家的粮食短缺就越可能由其他某个国家的丰足所解救,但极少有国家完全实行这种自由制度。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所有地方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而且在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荒谬法律常常加重了已有的粮食短缺的不幸,使其发展成可怕的饥荒。这些国家对谷物的需求常常变得如此巨大和紧迫,使得当时也在粮食短缺的状况下挣扎的邻近小国不敢冒着自己也陷入这种可怕灾难的危险去供应他们。这样,一个国家的极坏的政策,可能使另一个国家采取本来是最好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成为危险和不谨慎的事情。但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出口对大国的危险性要小得多,因为大国的产量要大得多,无论可能出口多少谷物,都很少受多大的影响。在瑞士的一个州或者意大利的一个小国,或许有时还有必要限制谷物的出口,但在英国或法国这样的大国很少有这种必要。此外,阻止农民随时将产品运到最有利的市场,显然是以公共利益或国家理由而牺牲了一般的公正法则;只有在最紧迫的情况下,立法机构才能采取这种行动,也才能得到谅解。如果非得禁止谷物出口,应该在谷物价格非常高时才实施。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处不可与关于宗教的法律相类比。对于今世的生存以及来世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因此政府不得不屈从于他们的偏见,建立他们所赞同的制度,以保公众安宁。或许正是由于这样,我们从未见到过有关于这两件头等大事的合理制度。

第四种

进口外国谷物以备再出口的中间商的贸易,也有利于国内市场供给的丰足。这种贸易的直接目的的确不是在国内出售谷物,但中间商一般也会愿意这样做,哪怕比他在外国市场可望获得的货币少得多,因为这样能节省装卸费用、运费和保险费。由于中间商贸易而成为其他国家粮仓的国家,其居民自己是很少会缺乏粮食的。虽然中间商贸易可能降低国内市场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决不会因此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它只会有提高白银的真实价值的作用。

在英国,进口外国谷物须缴纳高额关税,而其中大部分不能退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中间商贸易实际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特殊情况下,当粮食短缺使得有必要用临时法令暂停征税时,又禁止出口谷物。因此,按照这种法律制度,谷物中间商贸易实际上在一切情况下都是被禁止的。

所以,设立奖金的这种法律体系,似乎并不值得得到它曾得到的称赞。常常被归功于这些法律的英国的进步与繁荣,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他原因。英国法律为人们享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提供了安全保障,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让一个国家繁荣起来,即使还有上面这些和另外几十条荒谬的商业条例;而且,和奖金的设立几乎同时发生的革命完善了这种保障。当每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能够得到施展的自由和安全,就是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即使不借助任何帮助,也能使社会富裕繁荣,还能克服那些妨碍其发挥作用的愚蠢的人为法律所设置的无数顽固障碍。(不过这些愚蠢的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降低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英国,产业是很安全的;虽然远谈不上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其他各国相比,至少同样自由或更自由。

尽管英国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出现在那些与奖金有关的法律建立之后,但我们不能就此将这种繁荣与进步归功于那些法律。正如这一时期也出现在发行国债之后,但发行国债肯定不是英国繁荣和进步的原因。

虽然英国的与奖金有关的法律体系和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一样,都使得贵金属的价值在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国家趋向于有所降低,但英国无疑是欧洲最富有的国家之一,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大概位居欧洲最贫穷的国家之列。这种境况上的差别,可以很容易地以下述两个原因说明。首先,这两个国家每年输入的金银超过600万镑,但出口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并且这种法律得到严格执行。这在这两个贫穷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与英国实施的谷物法令所产生的作用相比,不仅更直接,而且更有力。其次,这些糟糕的政策在这两个国家并没有被人民的普遍自由和安全所抵消。那里的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虽然这两国通商条例明智的程度和大部分其他条例荒谬愚蠢的程度不相上下,但他们的市民政体和宗教政体只会使他们的贫穷延续下去。

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与谷物法令有关的新体系,其中许多方面优于旧体系,但在一两个方面则还不如旧体系。

该法令规定,中等小麦的价格涨至1夸脱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1夸脱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1夸脱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夸脱16先令时,供国内消费的外国谷物进口时免征高关税,代之以每夸脱小麦6便士的小额关税(其他谷物以小麦为准)。这样,外国的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就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应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还规定,每夸脱小麦5先令的出口奖金在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4先令时即停止发放(以前是要涨至48先令);每夸脱大麦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金在大麦价格涨至1夸脱22先令时即停止发放(以前是24先令);每夸脱燕麦片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金在燕麦片价格涨至1夸脱14先令时即停止发放(以前是15先令)。黑麦的出口奖金从3先令6便士减至3先令,在黑麦价格涨至1夸脱28先令时即停止发放(以前是32先令)。如果出口奖金像我已经试图证明的那样是不适当的,那么,越早停止发放,发放的数额越少,则越有好处。

这项法令还准许以最低的价格免税进口谷物以备再出口,但必须把进口的谷物存入仓库,用分属国王和进口商的两把锁锁住。诚然,这种自由只限于英国的25个港口。不过这些都是主要的港口,其他大部分港口或许没有适用于这种用途的仓库。

就以上各点来看,这项法令显然是对旧法令的改进。

但是,这项法令规定,当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14先令,每出口1夸脱发放2先令奖金。对于这种谷物的出口,过去从未发放过奖金,就像对于豌豆和蚕豆那样。

这项法令还规定,当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4先令,黑麦价格涨至1夸脱28先令,大麦价格涨至1夸脱22先令,燕麦价格涨至1夸脱14先令时,均立即禁止出口。这几种价格似乎都太低了,而且,出口奖金本是为了鼓励出口,现在一停止发放奖金就禁止出口,也似乎不妥。停止发放出口奖金的价格应该比禁止出口时的价格低得多,要么就应该在比此价格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出口。

就以上各点来看,新法令似乎又不如旧法令。不过,虽然它有各种不足,我们或许仍可用前人评价梭伦[注释]法典的话来评价它:它本身虽不完美,但却是当时的利益、见识和倾向所能产生的最好的。它或许会为将来更好的法律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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