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八章 论通商条约

如果一个国家受条约的约束,允许某些货物从某一外国进口而禁止从所有其他国家进口,或只对某一外国的某些货物免征关税而对所有其他国家的这些货物都征收关税,那么,商业上受惠的这个国家,或至少是该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必然从这种条约中得到很大的好处。这些商人和制造商在如此优待他们的国家享有一种垄断权。这个国家成了他们的货物的更广阔、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因为其他国家的货物或是被排除在这个市场之外,或是被征收更多的关税,使得受惠国的商品能占领更多的市场;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的商人在那里享有一种垄断权,常常能以比各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更高的价格将其货物出售。

然而,这种条约虽然对受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有利,但对于施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却必然是不利的。通过这种条约,施惠国将一种不利于自己的垄断权赋予了某一外国,必须常常以比允许各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更高的价格购买自己所需的外国货物,从而这个国家用于购买这些外国货物的那部分本国产品也就必然变得更便宜了。因为,当两种物品彼此交换时,一种贵了就相当于另一种便宜了,这是一回事。因此这个国家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可能由于这种条约而减少。不过这种减少并不意味着绝对价值的损失,而只是本来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产品的价格虽然低于无这种条约时可得的价格,但不可能低于成本,也不会像在有出口奖金的情况下那样,收不回商品上市的成本并且得不到普通的利润。否则,这种贸易不能长期进行。所以,即使是施惠国也依然能从这种贸易中得利,尽管利益不如在自由竞争时那么大。

但是,根据与此不同的原理,人们认为某些通商条约是有利的。有时商业国给予某个外国的某种商品一种于自己不利的垄断权,是因为它希望在两国间的总体贸易中它的年出口能大于年进口,每年都保持金银的顺差。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梅休因先生在1703年签订的英国和葡萄牙通商条约才大受称赞。以下是该条约的直译,一共只有三条:

第一条:

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承诺今后永远准许不列颠呢绒和其他毛织品像以往一样进入葡萄牙,直到受到法律禁止,但须遵循以下条件。

第二条:

即,尊敬的大不列颠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自今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葡萄酒进入不列颠,不论何时,不论英法两国是和是战,不论进口到不列颠的葡萄酒使用的是105加仑的桶、52.5加仑的桶还是其他,都不得以关税、手续费或其他名义,使对葡萄牙的葡萄酒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税费超过对同量法国葡萄酒所征税费的2/3。如果上述减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被破坏或侵害,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重新禁止不列颠制造的呢绒和毛织品进口就是正当的和合法的。

第三条:

两国全权大使承诺负责敦请各自的国王陛下批准本条约;批准的条约在两个月内互相交换。

根据这项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按照禁止进口英国毛织品之前的条件,准许进口英国毛织品,即征收的关税不能高于禁止进口之前的水平。但他没有义务让英国的毛织品以比其他任何国家的毛织品(例如法国的或荷兰的)更优越的条件进口。相反,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让葡萄牙的葡萄酒以比最有可能与其竞争的法国葡萄酒更优越的条件进口,其所纳关税仅为法国葡萄酒的2/3。仅就这一点而言,该条约明显有利于葡萄牙,而不利于英国。

但该条约却被誉为英国商业政策的杰作之一。葡萄牙每年从巴西得到的黄金数量,多于其用于国内商业——不论是用在铸币上还是用在器皿上——的数量。剩余的黄金价值太大,不能让其锁在保险柜中闲置,而在国内又找不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黄金出口,也必须将黄金送到国外交换某种在国内更有市场的东西。其中很大一部分黄金运到英国,用以交换英国商品,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国家的商品。据巴特勒先生所知,每周从里斯本出发的班轮运入英格兰的黄金平均每星期在5万镑以上。这一数字或许有些夸大。果真如此的话,它一年总计将在260万镑以上,这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能向葡萄牙提供的全部黄金还多。

我国的商人几年前曾失去葡萄牙国王的好感。一些并非由条约规定而是由葡国国王恩赐的特权(这些特权可能是请求得来的;作为回报,葡萄牙商人从英国国王那里得到了更多的优惠和保护),不是被侵犯,就是被取消了。因此,通常最赞成与葡萄牙进行贸易的那些人也认为,这种贸易并不像一般想象的那样有利。他们提出,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黄金,都不是为了换取英国货物,而是为了换取欧洲其他国家的货物;英国每年从葡萄牙进口的水果和葡萄酒,几乎就可以抵消出口到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不过,即使我们假定这些黄金全部是为了换取英国货物,并且总额比巴特勒先生脑子里的那个数目还要大,这种贸易也不会因此比出口价值等于进口消费品价值的其他贸易更有利。

可以认为,在英国,输入的黄金中只有极小的部分每年用来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其余大部分必然运往外国去购买各种消费品。但是如果直接用英国产品去交换这些消费品,那就比先用英国产品换取葡萄牙的黄金,再用这些黄金购买这些消费品,更有利于英国。直接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总比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更有利;将相同价值的外国货物运入本国市场,前一种贸易比后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少得多。因此,既然英国所需消费品主要不是在葡萄牙而是在其他国家,那么,以较小一部分英国产业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求的商品,以较大一部分产业去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求的商品,那对英国就更为有利。这样,英国要获得自身需要的(实用的)黄金和消费品,所用资本就比现在少得多。英国因此就会有一部分多余资本可用于其他方面,用于推动更多的产业或增加农作物产量。

即使英国与葡萄牙完全没有贸易往来,英国也可以不太费力地得到在器皿、铸币或对外贸易方面所需要的全部黄金。黄金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只要你有能和它交换的价值,总能在某处得到它。并且,葡萄牙每年多余的黄金仍然会被送往国外,即使不被英国买去,也必然被某个其他国家买去,而且这个国家也必然会如同现在的英国一样,乐于以某一价格将这些黄金再卖出。当然,在购买葡萄牙的黄金时,我们是买的一手货;在购买其他各国(西班牙除外)的黄金时,我们买的是转手货,花费可能略多。但这部分差额非常小,不值得政府放在心上。

我国的黄金据说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而葡萄牙之外的其他的国家和我国的贸易差额不是不利于我国,就是对我国利好不大。但我们应记住,我国从一个国家输入的黄金越多,则从其他国家输入的黄金必定越少。对黄金的有效需求,如同对任何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在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限量。如果这一限量的9/10都从一个国家进口,那可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就只剩1/10。此外,我国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超过国内在器皿和铸币上所需的数量越多,那我国向其他国家再输出的黄金也必然越多;这样,与某些国家间的贸易差额——这一现代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越是有利于我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之间的贸易差额就必然越不利于我国。

不过,正是基于英国不与葡萄牙进行贸易就无法生存这一可笑的观念,法国和西班牙在上次战争[注释]将要结束时,甚至不找什么被冒犯或被挑衅的借口,就要求葡萄牙国王禁止所有英国船只进入葡萄牙港口,并允许法国或西班牙军队入港以确保这一禁令实施。如果葡萄牙国王接受了他的小舅子西班牙国王提出的丢脸的条件,那英国就可以摆脱一个大麻烦,这个麻烦比失去葡萄牙贸易的麻烦大得多:支持一个毫无国防准备的弱小盟国是一大负担,如果来一场战役,英国即使倾尽全力可能也不能保护得了它。失去与葡萄牙的贸易无疑也会给当时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带来不小的困窘,他们可能在一两年内找不到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渠道,这大概就是这一抢眼的贸易政策可能给英国带来的全部麻烦。

每年输入大量的金银既不是为了制造器皿,也不是为了铸币,而是为了进行对外贸易。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以金银为媒介比以任何其他商品为媒介都更有利。由于金银是通用的交易媒介,与其他任何货物相比,人们更愿意接受金银以交换各种商品;并且金银体积小,价值大,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来往运输所需费用几乎比其他任何商品都少,在运输过程中损失的价值也较小。所以,如果在某个外国购买某些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在另一国将其出售以换取(或直接换取)其他商品,那用金银直接去换最方便。对葡贸易的主要益处,就是使英国各种转口的对外消费品贸易更为便利;这虽然不是极重大的益处,但无疑也是不小的益处。

有理由认为,每年为增加国内的器皿和铸币只需输入很少的金银,这似乎很明显;而即使我们不与葡萄牙进行直接贸易,这少量的金银也可以很容易地从其他地方得到。

虽然金匠行业在英国规模很大,但他们每年出售的大部分新器皿都是用旧器皿熔化铸成的,所以国内全部器皿每年的增加额不是很大,每年只需输入很少量的金银即可满足。

铸币的情况也是一样。在上次金币改铸之前的10年中,每年铸造金币80万镑以上,我相信,没人会以为这些造币大部分是每年在现有货币基础上所增加的。在铸币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铸币即使所含金银重量完全符合标准,其价值也决不会比等量未铸金属的价值大多少;这是因为要以任何数量的未铸金银换取含等量金银的货币,只要不怕麻烦送去造币厂,最多耽误几个星期。不过,在任何国家,大部分流通铸币几乎总是或多或少有所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标准。在英国,上次金币改铸之前尤其是这样,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8%以上。但是如果44个半几尼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即1磅黄金)而只能购买1磅的未铸黄金,那么重量有所短缺的44个半几尼就购买不到1磅的未铸黄金,还须另加一些以补不足。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与造币厂价格不同,不是46镑14先令6便士1磅,而是大约47镑14先令,有时大约是48镑。而当大部分铸币都是这样低于标准重量时,即使是刚从造币厂出厂的标准几尼,在市场上也不能比等量普通几尼购买到更多的货物;因为它们在商人的金柜中和普通货币混在一起,如果要加以区分的话,所费还不偿所值。新铸的44个半几尼和其他普通几尼一样,所值不会多于46镑14先令6便士;但是如果将新几尼投入熔炉,没有明显损失便可产出1磅标准黄金,在任何时候都可换取47镑14先令到48镑的金币或银币,而且这些货币的效用和当初熔化的几尼完全一样。所以,熔化新铸币明显有利可图,而其速度之快,政府任何预防措施都无法阻止。因此,造币厂的工作有些像潘奈洛佩在织布,白天织好的布在夜间又拆掉[注释]。造币厂的工作与其说是在每天增加铸币,不如说是在更换每天被熔化的最好的那些货币。

如果铸币费用是由持金银到造币厂去的私人自己支付,那铸币就会增加这些金属的价值,正如加工能增加器皿的价值一样。铸成货币的金银会比未铸的金银价值更高。如果铸币税(即向私人收取的铸币的费用)不是太高,全部税额都将加于金银块价值之上,因为政府在任何地方都享有专有铸币特权,没有任何铸币能以更低的价格出现在市场。如果铸币税太高,大大超过铸币所需劳动和费用的真实价值,那么金银块与金银铸币的价值之间的巨大差额可能会刺激国内外的伪币制造者,使他们向市场投入大量伪币,从而降低官方货币的价值。不过,法国的铸币税是8%,并未因此出现显著的伪币困扰。无论是住在国内的伪币制造者还是住在国外的他们的代理人和联络人,都要面对巨大的危险,不值得为了百分之六七的利润去冒这个险。

铸币税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减少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其中一些情况下则使其完全无利可图。这种利润始终来自普通流通货币应含金银量与实含金银量的差额。如果这一差额小于铸币税,那么熔化新铸币不但没有利润,还有损失。如果这一差额等于铸币税,那么熔化新铸币既无利润也无损失。如果这一差额大于铸币税,当然就会有利可图,不过利润比无铸币税的时候少。例如,在上次金币改铸之前,如果铸币税是5%,熔化新铸币将亏损3%;如果铸币税是2%,熔化新铸币就不赚不赔;如果铸币税是1%,熔化新铸币就有了利润,不过利润只有1%而不是2%。只要是在按照枚数而不是重量接受货币的地方,铸币税就是对熔化铸币最有效的防范,同理,也是对输出铸币最有效的防范。被熔化或输出的通常都是最好和最重的铸币,因为这样才能获取最大利润。

通过免税鼓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早是在查理二世时期制定的,但有免税期限;此后多次延长期限,直至1769年改为永久免税。英格兰银行为了补充保险柜中的货币,不得不常常运送金银块到造币厂去铸币,他们可能以为,相比自己担负铸币费用,政府担负这一费用会对自己更有利。也许是因为要照顾这家大公司,政府同意将这一法律永久化。如果废止称量黄金的习惯(由于称量不方便,这是很可能的),如果英格兰金币按枚数来计算(像上次金币改铸之前那样),英格兰银行可能会发现:像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们在这一场合又大大错估了自己的利益。

在上次改铸金币之前,英国的金币比标准重量低2%,由于没有铸币税,金币的价值比应含标量黄金的价值低2%。因此,当这家大银行购买金块来铸币时,付价必须比铸成金币后所值多2%。但是如果铸币须纳税2%,则普通金币虽比标准重量低2%,它在价值上必然仍与应含标量黄金的价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铸造过程的价值抵消了黄金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支付了2%的铸币费,但在全部交易过程中的损失还是2%,与现实中金币减重带来的损失完全相同,并没有损失更多。

如果铸币税是5%,而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块的价格上获利3%;但由于银行在铸造上支付了5%的铸币税,所以在全部交易过程中的损失同样是2%。

如果铸币税是1%,而金币低于标准重量2%,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块的价格上只损失1%;但由于银行支付了1%的铸币税,所以,在全部交易过程中的损失和其他所有情况下一样,仍是2%。

如果铸币税比较合理,同时铸币就像上次改铸之后的一段时间一样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银行无论在铸币税上损失多少,都会在金块价格上补偿回来;而银行无论在金块价格上获利多少,都会在铸币税上损失掉。所以,银行在全部交易上既无所失又无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像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一样,处于与没有铸币税时完全相同的状况。

当对一种商品课征的赋税适度而不至滋生走私时,经营这种商品的商人虽然垫付了税款,但由于可在商品价格中收回,他并没有真正纳税。最终纳税者是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但对于货币这种商品,每一个人都是商人。所有购入它的人都是为了将它再售出;对货币来说,一般情况下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此,当铸币税很适中,不会滋生伪币时,尽管每个人都垫付了铸币税,但没有人最终纳税,因为每个人都在铸币提高的价值中将其收了回来。

因此,适中的铸币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银行或其他持金银块到造币厂铸币的私人的费用,如果没有适中的铸币税也不会减少这种费用。不论是否有铸币税,只要货币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铸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必破费;如果货币低于标准重量,铸币的费用必然总是等于货币应含纯金量与实含纯金量之差。

所以,当政府支付铸币费用时,不仅负担了一小笔开支,而且损失了本可由合适的税收得到的一小笔收入,而无论是银行还是私人都不能从这种无用的慷慨中获得丝毫利益。

不过,如果跟银行的董事们说,征收铸币税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是一定的,而不给他们带来损失在理论上也是一定的,他们可能是不会愿意同意征收铸币税的。在现有的金币状况下,只要它继续按照重量来计算,他们确实不会通过这种改变得到任何好处。但是如果以重量来衡量金币的习惯被废止(这非常可能),而金币质量又降低到上次改铸之前那样,那么由于征收铸币税而给银行带来的利益,更准确地说是给银行节省的开支,可能相当可观。英格兰银行是唯一一家把大量金银块送到造币厂去铸币的公司,每年铸造货币的责任全部或几乎全部都落在它身上。如果每年的新铸币只是用于修补流通铸币难免会有的损失和必然的磨损,那就很少会超过5万镑,最多也不会超过10万镑。但是既以重量衡量铸币而铸币又低于标准重量,每年的新铸币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去填补流通货币由于不断输出和熔化而产生的巨大缺口。由于这一原因,上次金币改铸之前的10年或12年间,平均每年的新铸币都超过85万镑。但是如果当时征收4%或5%的金币铸币税,那么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和熔化。这样,银行就不用每年在这用来铸造85万镑金币的金块上损失2.5%,也就是说,不用每年损失这21250镑了。它会损失的可能不到这一数额的1/10。

议会从岁入中拨出作为铸币费用的每年只有1.4万镑,而政府实际支出的费用,即造币厂职员的开支,我相信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这一数额的一半。节省这么小的一笔开支,甚或得到比这大不了多少的一笔收入,可能在某些人看来,太微不足道,不值得政府重视。但是节省那可以节省下来的、以前常常花了出去以后也很可能要再花的1.8万镑或2万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这样大的公司来说,也肯定值得重视。

上述论证和观察中的一部分,放在第一篇的“论货币的起源和效用”以及“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可能更恰当。但由于鼓励铸币的法律源于重商主义引进的流俗偏见,我觉得这些论证放在本章更合适。对生产货币给予奖励,没有比这更符合重商主义精神的了,既然他们认为货币是真正构成每一个国家的财富之物。这是他们的众多富国妙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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