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三十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虽然鼓励出口和抑制进口是重商主义体系提出的富国的两种主要手段,但对某些特定商品来说,它似乎奉行相反的政策,转为抑制出口和鼓励进口。不过,重商主义体系宣称,其最终目标始终相同,即通过贸易顺差来富国。它限制制造业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以使我国工人降低生产成本,使他们能在所有外国市场以比其他国家更低的价格出售货物;它提出通过这样限制一些低价商品的出口,来促成数量更大和更有价值的其他商品的出口。它鼓励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低价格将其制成成品,从而防止数量更大和更有价值的制造品的进口。但我没看到对生产工具的进口给予过任何鼓励(至少在我们的法律汇编中没有)。当制造业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时,生产工具的制造本身就成为许多极重要的制造业的目标。对进口这种工具的任何特别鼓励,都会大大影响那些制造商的利益。因此,这种进口不但不被鼓励,还往往被禁止。正是这样,羊毛梳具的进口,除了来自爱尔兰、来自破船货物或来自战利品,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曾予以禁止;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一禁令,后来的法律则使之永久化。

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有时靠免税来鼓励,有时靠发放奖金来鼓励。

进口某几个国家的羊毛,任何国家的棉花,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的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英属格陵兰渔场的海豹皮,英属殖民地的生铁和铁条,以及一些其他制造业原材料,只要正常通报海关,就能受到免除所有关税的鼓励。这些免税条例可能和我们大部分其他商业条例一样,是我们的商人和制造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迫使立法机关制定的。然而这些条例是完全公正和合理的,如果符合国家需要的话,可以将其推广到所有其他制造业原材料,公众一定会从中受益。

可是,由于我国大制造商的贪欲,这些免税措施的实施对象有时大大超过了可正当地认为是他们的生产原材料的范围。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纱的进口只征收每磅1便士的轻税,而在此前所课的税要高得多:帆布麻纱为每磅6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纱为每磅1先令,俄国麻纱为每英担2镑13先令4便士。但我国制造商没过多久就对这项减免不满足了。根据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甚至对黄麻纱进口所征收的这小额关税都取消了,同一条法令还规定,对价格不超过每码18便士的英国或爱尔兰麻布的出口发放奖金。可是,制造麻纱所需要的劳动量,比麻纱再织成麻布所需要的劳动量大得多。且不说亚麻种植者和亚麻纤维整理者的劳动,单是麻纱纺工的数量,就得3~4个才能维持一个麻布织工的工作;织成一匹麻布所需的全部劳动有4/5以上是用于纺麻纱。而我国的纺工都是穷人,通常是妇女,她们散居全国各地,没有人支持或保护她们。我国大制造商用以盈利的,不是靠出售她们这些纺工的产品,而是靠出售织工制造的最后成品。由于尽可能贵地出售最后制成品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尽可能便宜地购买原材料也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逼迫立法机关对自己的麻布的出口发放奖金,对外国麻布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并完全禁止进口几种法国麻布,力图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货物。通过鼓励外国麻纱的进口,从而使之与本国人民的产品竞争,他们力图以尽可能贱的价格购买穷苦纺工的产品。而他们也一心想要像压低穷苦纺工的收入一样压低自己的织工的工资,所以他们无论是抬高最后制成品的价格还是降低原材料的价格,都决不是为了给工人们带来利益。我们的重商主义体系所鼓励的,主要是为有钱有势的人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而为穷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常常被忽视或被压制。

对麻布出口的奖金,以及外国麻纱进口的免税,颁布时只给予了15年有效期,但后来两次予以延长,将于1786年6月24日国会会议结束时失效。

对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发放奖金予以鼓励,主要是限于从我国的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原材料。

第一批这类奖金,是本世纪初针对从美洲进口海军造船用品而发放的。在这个名目下包括适用于制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和松香油。不过,对船桅用木的进口发放的每吨1镑的奖金,对大麻的进口发放的每吨6镑的奖金,也推广至从苏格兰进口到英格兰的这些产品。这两种奖金一直持续发放,没有变化,直到期满为止;对大麻进口的奖金有效期至1741年1月1日,对船桅用木进口的奖金有效期至1781年6月24日国会会议结束。

对进口柏油、松脂和松香油的奖金,在有效期内经历了几次变更。最初对柏油和松脂的进口奖金为每吨4镑,松香油为每吨3镑。后来,进口柏油每吨4镑的奖金,仅限于按特定方法制造的柏油;对进口其他良好、洁净的商用柏油的奖励,减至每吨2镑4先令。同样,对进口松脂的奖励减至每吨1镑,对松香油的奖励减至每吨1镑10先令。

按照时间顺序的第二次对制造业原材料的进口发放奖金,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规定的对进口英属殖民地的蓝靛发放的奖金。这项法令规定,当殖民地蓝靛的价格达到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3/4时,进口1磅可得6个便士的奖金。这一奖金和大多数其他奖金一样,都是有期限的,但得到多次延期,只是奖金额减至每磅4便士。其有效期至1781年3月25日的国会会议结束为止。

第三次发放这类奖金,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三十六号法令规定的对从英属殖民地进口大麻或生亚麻发放的奖金(在此期间,我国有时讨好美洲殖民地,有时与其争吵)。这一奖励有效期为21年,从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止。头7年进口1吨的奖金为8镑,随后7年为6镑,最后7年为4镑。这项政策不推及到苏格兰,因为那里的气候不太适合种植亚麻(虽然那里有时候也种,但产量不高,质量也较差)。而且如果英格兰从苏格兰进口亚麻也能得到这一奖金,将会对英国南部的本土产品产生很大的抑制。

第四次发放这类奖金,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规定的对从美洲进口木材发放的奖金。这一奖金有效期为9年,从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止。头3年里进口120条[注释]优质松板的奖金为1镑,进口50立方英尺其他方板的奖金为12先令。随后3年,优质松板的奖金改为15先令,其他方板的奖金改为8先令。最后3年,优质松板的奖金又改为10先令,其他方板的奖金改为5先令。

第五次发放这类奖金,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规定对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丝发放的奖金。这一奖励有效期为21年,从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止。头7年每进口100磅的生丝奖金为25镑,随后7年,改为20镑,最后7年又改为15镑。养蚕和缫丝需要如此之多的手工劳动,美洲的劳动力又这样昂贵,据我所知,即使发放这么多的奖金也不会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六次发放这类奖金,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规定对从英属殖民地进口酒桶、大桶、桶板和桶头板发放的奖金。这一奖励有效期为9年,从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止。头3年里某一数量的此类货物的进口奖金是6镑,随后3年改为4镑,最后3年改为2镑。

第七次、也是最后一次发放这类奖金,是乔治三世第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从爱尔兰进口的大麻发放的奖金。这一奖金的发放方式与对美洲进口的大麻和生亚麻发放的奖金相同,有效期也为21年,从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止。这21年也同样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的爱尔兰奖金和美洲的奖金相同。但与美洲不同的是,从爱尔兰进口生亚麻不享受奖金。如果对爱尔兰的生亚麻发放进口奖金的话,那将大大抑制英国的生亚麻种植。发放这项奖金时,英国议会和爱尔兰议会的关系,并不比从前英国和美洲的关系和睦多少。但人们希望,对爱尔兰的恩惠能比对美洲的恩惠更顺利的落实。

从美洲进口时享受奖励的这些商品,如果从其他国家进口则需缴纳高额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益被认为和母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它们的财富被看做就是我们的财富。人们说,送往那里的钱,会通过贸易平衡(贸易差额)回到我们这里,我们为它们所做的支出不会使我们少掉哪怕一个法新[注释]。从任何方面来说它们都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在它们身上支出就是为增进我们自己的财富而支出,对我国人民有利。我认为,现在毋需再多说什么来揭露这种说法和这种制度的愚妄,惨痛的经验已将其暴露无疑了。如果我们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这些奖金就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仍然要受这种奖金(而不是其他奖金)所要受到的全部非难。

对制造业原材料出口的抑制,有时是以绝对禁止的方式,有时是以课征高关税的方式。

我们的毛织业者比其他行业的业者更为成功地说服了立法机关,使之相信国家的繁荣有赖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和扩大。他们不仅靠完全禁止外国呢绒的进口而取得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而且靠类似的对活羊和羊毛出口的禁止,同样取得了不利于养羊人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对许多为确保税收而制定的法律,人们合理地抱怨说,许多行为在法律颁布前向来被看成无罪的,而这些法律却对这种行为处以重罚;但我敢保证,即使最严酷的关于税收的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商吵嚷着逼迫立法机关颁布的支持他们荒唐的和压迫性的垄断的某些法律相比,也显得温和宽大。就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这些法律可以说全是用鲜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出口绵羊、小羊或公羊者,初犯没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然后在某一集市日砍断其左手,钉于市上;再犯,即宣告其为重罪犯人,处以死刑。这一法律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和十四年的第十八号法令又规定,出口羊毛也属重罪,对出口者像对重罪犯人那样处以刑罚并没收财物。

为了国家的人道主义名誉,我们但愿上述两种法律从来没有执行过。但是,第一项法律从未被直接废除,高级律师霍金斯似乎也认为它仍然有效。只是,或许可以认为在实际上它已由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所废除,后者虽未明确取消以前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但规定了一种新的处罚,即每出口或试图出口一只羊,罚款20先令,并没收这只羊及其主人对船只的那部分所有权。第二项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和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明确废除了,该法令公示曰:“查理二世第十三和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的法令,将出口羊毛视为重罪;由于处罚过于严酷,对罪犯的起诉并未有效执行。因此,对该法令将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予以废止,宣告无效。”

但是,这一较温和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以及此前的法律所规定而未被这一法律所撤销的处罚,仍很严酷。除了被没收货物以外,出口者每出口或试图出口1磅羊毛,需缴纳3先令的罚金,相当于羊毛价值的四五倍。任何犯此罪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他的债款或清算其账目。不论其财产多少,付得起或付不起这样重的罚金,法律的意图是使其完全破产。(但由于人民大众的道德尚未像这些法律的制定者那样败坏,我还未曾听说过有人利用这一条款。)如果犯此罪的人不能在3个月内缴纳罚金,他将被处以7年的流放,如果他在期满之前逃回来,他将被当做重罪犯人处罚,并不得接受牧师的帮助。船主知罪不报,没收其船只及设备。船长和水手知罪不报,没收其全部货物和动产,并处以3个月的监禁。后来的法律又将船长的监禁期改为6个月。

为了防止出口,整个内地的羊毛贸易都受到极为繁琐和苛刻的限制。羊毛不能用箱子、木桶、盒子等等装箱,只能用皮革或包装布捆包,外面必须标有不少于3英寸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和包装,每磅羊毛罚款3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缴纳。除了在白天(日出和日落之间),不能用马或马车驮运,不能在离海岸5英里之内的陆地上运输,否则没收货物和车马。临近海岸的百户邑(hundred),对从那里或经过那里运输或出口羊毛的人,应于一年内提出诉讼,羊毛价值在10镑以下的罚款20镑,价值高于10镑的,罚款为价值的3倍并诉讼费的3倍。如果对居民中的任何两人的处罚得由法庭偿还,则需向其他居民征税,就像抢劫案件一样。如果有人疏通该地官员来减少罚款,则处以5年监禁;任何人都可告发。这些法规通行全国[注释]。

而在肯特和萨塞克斯这两个郡,限制更为烦琐。每一个离海岸10英里之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3天内,将所剪羊毛的数量和存放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的海关官员报告。在运走其中的任何部分以前,他必须以相同的方式报告运走的羊毛的数量和重量,买方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打算运往的地点。在这两郡,居住在离海岸15英里之内的人如不先向国王做出以下保证就不得购买羊毛:他将要购买的羊毛保证不售予离海岸15英里以内的其他任何人。如果发现有人向这两个郡的海边运送羊毛,除非做过上述报告和保证,否则没收羊毛,对犯者处以每磅羊毛3先令的罚款。如有人未做上述报告将羊毛存放于离海岸15英里内,则予以查封和没收;如有人要认领这些羊毛,则须向财政部提交保证金,如果在审判中败诉,除了所有其他处罚,他还要支付3倍的诉讼费。

当内地贸易受到这些限制时,我们可以相信,沿海贸易也不会有太多自由。如果羊毛所有者运送或企图运送羊毛到沿海港埠,以便从那里再经海路运至其他港埠,他必须先在出海港登记羊毛的重量、标记和包数,才能将羊毛运入该港的5英里以内,否则没收羊毛、车马及其他运输设备,并处以禁止羊毛出口的其他有效法律所规定的罚金。不过,这项法律(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也宽大地宣布:“本法律不妨碍任何人将他的羊毛从剪毛地运回家中,即使是在离海五英里以内,只要他在剪毛后10日内、搬运羊毛之前,亲自向附近的海关官员报告羊毛的真实数量和存放地点,并于搬运前3日内向上述官员亲自报告他的搬运意图。”沿海岸运输的羊毛必须提交保证金,在预先登记的港口上岸;而其中任何部分上岸时如果没有官员在场,则不仅没收羊毛,通常还处以每磅羊毛3先令的额外罚款。

我国的呢绒制造商,为了证明他们要求这种特殊的限制和法规的正当性,声称,英国羊毛品质独特,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如不混入部分英国羊毛,就不能制成说得过去的产品;没有英国羊毛就不能制成精纺呢绒;因此,英国如能完全阻止羊毛出口,就几乎能垄断全世界的呢绒贸易;这样,没有了竞争对手,就可以按照自己满意的任何价格出售毛织物,通过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在短期内取得令人难以置信的财富。这种说法,像大多数那种小部分人说得头头是道、大部分人就跟着深信不疑的说法一样,到现在一直为很多人所相信,对呢绒业不熟悉或没有特殊研究的人,几乎全都相信这一说法。然而,无论从哪方面说英国羊毛对于制造精纺呢绒必不可少,都完全是谎言。英国羊毛其实不适合于制造精纺呢绒。精纺呢绒完全是用西班牙羊毛制造的。英国羊毛如与西班牙羊毛混合,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绒的质量[注释]。

本书在前面的章节曾指出,这些法规的效果是降低了羊毛的价格,不仅使它低于现在自然应有的水平,还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期的实际价格。苏格兰的羊毛价格,当由于苏英联合而受到相同法规的制约时,据说下跌了将近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严谨明智的约翰·史密斯先生曾提到,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极劣质的羊毛在阿姆斯特丹市场上的通常售价还低。使这种商品的价格降低到自然的或固有的价格之下,就是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标,它们无疑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可能有人会认为,价格的降低不利于羊毛的生产,必然大大减少这种商品的年产量,即使不比从前低,也会比目前条件下开放的和自由的市场允许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的产量低。但我相信,羊毛年产量虽会受到这些法规的一定影响,但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羊毛生产不是牧羊人使用其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标。牧羊人并不期望羊毛的利润会像羊肉的利润那样多,在许多场合下,羊肉的平均或一般价格能补偿羊毛平均或一般价格的不足。本书前面章节已指出:“不论什么规定导致羊毛或皮革价格降到自然应有的水平之下,在一个得到改良的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必会同时有所抬高羊肉的价格。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的大小牲畜,其价格必须足够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农民的合理利润,如若不然,他们不久就会停止饲养。因此,羊毛和羊皮不够支付的那部分牲畜价格,必须由羊肉来支付。前者支付得越少,后者必然支付得就越多。羊的价格如何在羊的各部分间分摊,地主和农民并不关心,只要全数付给他们就行。所以,在一个得到改良和耕作发达的国家里,地主和农民的利益不可能受这类规定的太大影响,虽然他们作为消费者,其利益可能因食物价格上升而受到影响。”因此,根据这个推理,在一个得到改良和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的降低不可能导致这种产品年产量的减少。不过,由于羊毛价格下降,使羊肉价格上涨,可能使对这种畜肉的需求有所减少,从而使这种畜肉的产量有所减少。但即使在这方面,其影响可能也不太大。

可能有人会认为,羊毛价格的降低尽管对年产量的影响不大,但对羊毛品质的影响必然非常大。英国羊毛的品质即使不低于以前,也低于目前的土地条件下自然应有的水平,或许同价格的降低成比例。由于羊毛的品质取决于羊种、牧场以及对羊的管理和清洁,他们自然会想,在羊毛生产过程中,牧羊者对这些条件的关心,会与羊毛的价格成比例。然而,羊毛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和躯体;提高羊肉质量所必要的措施,在某些方面就足够提高羊毛的质量了。尽管羊毛的价格下降了,但据说英国羊毛的品质甚至在本世纪也已有很大的改善。当然,如果羊毛的价格更高,品质的改良也许更大;但价格低廉尽管妨碍了改良,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这些粗暴的法规对羊毛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似乎不如人们预想的那么大(虽然我认为它对品质的影响可能比对产量的影响大得多);羊毛生产者的利益尽管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但总体来看,这种损害比人们想象的要小得多。

不过,上述考虑并不证明完全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但是,它们可以充分证明对羊毛出口课以重税的正当性。

一个国家的君主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所属各阶层的臣民,如果只是为了促进某一阶层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层的利益,不管伤害程度多大,都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但只是为了促进制造商的利益而禁止羊毛出口,肯定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每一阶层的人民,均有对君主或国家的维持做出贡献的义务。羊毛出口每托德[注释]课税5先令甚至10先令,会为国王提供很大一笔收入。这种赋税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要小于禁止出口对他们的损害,因为它不会使羊毛的价格降低那么多。它也会为制造商提供足够的好处,因为,他虽然不能以禁止出口的情况下那样低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商相比,他的购买价格至少仍便宜5~10先令,此外还不用支出外国制造商必须支出的运费和保险费。要设计出一种既能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又不会给任何人带来点困难的赋税,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禁令并没能阻止羊毛的出口,即使它有各种处罚措施的保障。众所周知,羊毛的输出量很大。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上羊毛价格的悬殊对走私者的诱惑是所有严酷的法律所不能阻止的。这种非法出口对除了走私者以外的人都无益处。而通过缴税的合法出口由于能为君主提供收入,从而避免了征收其他可能更苛重、更麻烦的税收,这对国家的所有人民都有利。

被认为是制造和清洗呢绒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也像羊毛的出口一样,受到差不多相同的处罚。甚至大家承认与漂白土不同的烟斗土,由于外表酷似漂白土,而且漂白土有时候被当做烟斗土出口,所以也受相同的禁止和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不仅是生皮、而且鞣皮也禁止出口,制成靴子、鞋子或拖鞋者除外;这一法令为我国鞋匠确立了不利于畜牧人和制革者的垄断。不过此后的法令使我国的制革者摆脱了这种垄断,只要他们在出口鞣革时缴纳每英担(112磅)1先令的轻税。他们还获得了出口时退还2/3消费税的权利,即使是出口未深加工的鞣皮也是如此。所有皮革制品都能免税出口,而且出口者还能得到退还全部的消费税。而我国的畜牧人还处于从前的(制造商的)垄断之下。畜牧人彼此分离,散居国内各地,很难联合起来将垄断强加于同胞或摆脱其他人强加给他们的垄断。各个门类的制造商在所有大城市都建立了联合团体,很容易做到这一点。甚至牛角也禁止出口,制角和制梳这两个微不足道的行业在这方面也享有不利于畜牧人的垄断。

以禁止或课税的办法限制半成品的出口,并非皮革制造业所特有。只要某件货物在直接使用和消费之前还需加工,我国制造商就认为应由他们完成这一加工。毛线与绒线也禁止出口,与羊毛出口所受处罚相同。甚至白呢绒出口也需纳税,我国的染匠也因此获得了不利于呢绒业者的垄断地位。我国的呢绒业者本来或许能保护自己免于这种垄断,但恰恰我国大部分主要的呢绒制造商也兼营染业。表壳、钟壳、表针盘和钟针盘均禁止出口。我国的钟表制造商似乎不愿这类产品的价格由于外国人竞相购买而提高。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的一些旧法律规定,所有金属均禁止出口。铅和锡例外可能是因为这两种金属的储量极丰富,它们的出口占到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一部分。为了鼓励采矿业,威廉和玛丽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规定由英国矿石冶炼而成的铁、铜和白铁不受出口禁令的限制。此后,威廉三世第九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又允许外国产或英国产的各种铜块出口。未加工的黄铜,即所谓的枪炮金属、钟铃金属和货币金属,仍继续禁止出口。各种黄铜制成品则可以免税出口。

未被完全禁止的制造业原材料的出口,在许多情况下要被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所有货物,按照以前的法律需纳税出口的,现在均可免税出口,但下列货物例外:明矾、铅、铅矿石、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石、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和黄色氧化铅矿石。除了马匹,这些货物都是制造业原材料、半成品(可视为深加工原料)或生产工具。该法令规定这些货物仍须缴纳以前须缴的所有税,即旧补助税和1%的出口税。

同一法令还规定很多种染料在进口时免征一切赋税,但再出口时须缴纳一定的关税(当然税并不太重)。我国染业工作者似乎认为,通过免税鼓励进口这些染料对自己有利的同时,对这些染料的出口略加抑制也对自己有利。但是,商人出于贪欲而使出的这种抢眼的伎俩,最可能的结果是使其大失所望。因为这必然提醒进口商更小心,以免进口量超过国内市场必需的供应量。国内市场可能始终供给不足,这些商品的价格可能始终比出口与进口同样自由时更高。

按照上述法令,塞内加尔胶或阿拉伯胶列在染料之内,可免税进口。它们再出口时只需缴纳每英担3便士这样少的税。当时法国垄断了塞内加尔附近盛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它们的产地直接进口这些染料以满足供应。因此,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的法令允许塞内加尔胶从欧洲任何地区进口(这和航海法的一般倾向相反)。但是,由于这项法令并不打算鼓励这种贸易,所以,与英国商业政策的一般原则相反,它又规定这种胶在进口时每英担需课税10先令,而且在再出口时不予退还。1775年开始的那场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从前的法国那样垄断了对那些国家的贸易。战争刚一结束,我国的商人就力图从这种有利条件中受益,力图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种植者和进口商的垄断。因此,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的非洲属地出口的塞内加尔胶,只能出口到英国,并适用于与英属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举商品一样的限制、法规、没收和处罚。进口这种胶诚然只须每英担缴纳6便士的轻税,但其再出口则须缴纳每英担1镑10先令的重税。我国制造商的意图是,这些国家的全部产胶均应输入英国,而且——为了他们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些产品——这些产品不应再行出口,除非课以重税(但这一重税足以抑制其出口)。可是他们的贪欲在这里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未能得逞。这种重税对走私活动是很大的诱惑,大量的这种商品不仅从英国,还从非洲暗中出口到欧洲各工业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将这种商品的出口税减为每英担5先令。

在据以课征旧补助税的税率表中,海狸皮估值为每张6先令8便士,1772年以前进口海狸皮每张所缴纳的各种补助税和进口税为估值的1/5,即16便士;除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两便士外,其余均在再出口时退还。对如此重要的一种制造业原料课征的进口税被认为太高,1772年估值被减为2先令6便士,进口税减为6便士,只有一半可在再出口时退还。1775年那次战争的胜利使产海狸最多的国家处于英国的统治之下,海狸皮被划为列举商品,因而从美洲出口海狸皮仅限于运往英国市场。我国的制造商很快就在琢磨从这一局面中获利。1764年,每张海狸皮的进口税减为1便士,而出口税却提高到7便士,出口时还不退还进口税。同一法令还规定,海狸毛的出口每磅课税18便士,但这种商品的进口税不作调整(在当时,由英国人以英国船只进口的海狸毛,每磅课税在4便士到5便士之间)。

煤炭既可视为制造业原料,也可视为生产工具。因此煤炭的出口被课以重税,在现时(1783年)是每吨5先令以上,或(纽卡斯尔衡)每查尔伦15先令以上,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比这种商品在矿井的原价还高,甚至比它在出口港的价值还高。

但对可称为生产工具的商品的出口,通常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威廉三世第七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编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禁止出口,否则不仅没收出口或企图出口的货物,而且要罚款40镑,一半归国王,一半归举报人或起诉人。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同样规定,禁止出口用于棉织业、麻织业、毛织业、和丝织业的所有工具,否则不仅没收货物,还罚款200镑,对知情不报、允许这些工具上船的船主也罚款200镑。

当对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施以重罚时,也不可能指望活的生产工具即技工有离开的自由。因此,乔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引诱英国制造业技工去国外从事或传授他的本行工作的人,初犯处以100镑以下的罚款,并处3个月监禁,3个月后如仍未付清罚款则继续监禁,直到罚款付清为止;再犯由法庭决定罚款数额,并处12个月监禁,之后直到罚款付清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又加重了这种处罚,每引诱一名技工,初犯是罚款500镑,处以12个月监禁,并直到罚款付清为止,再犯则罚款1000镑,监禁两年,并直到罚款付清。

上述两个法令中的前一个法令规定,如证明某人曾引诱某技工,或证明某技工曾承诺或定约去外国从事上述活动,那么该技工必须向法庭作出不出国的保证,在作出这种保证之前,可以将他拘禁起来。

如果某个技工出国并在国外从事或传授本行工作,在接到国王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后6个月内不回国并在国内居住下去,那么从那时起他就被剥夺在国内的一切财产继承权,不得担任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也不得继承、受让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全部的土地、货物和动产也收归国王所有,他被当做外国人对待,不受国王的保护。

我想,无需指出这种规定与我们装作珍惜并自夸不已的国民自由是多么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我国商人和制造商的蝇头小利,这种自由明显被牺牲了。

所有这些规定的冠冕堂皇的动机都是扩张我国的制造业,但其扩张方式不是改进自身,而是压制邻国的制造业,尽可能消灭这些讨厌的对手的烦人竞争。我国的制造商认为,他们理应垄断他们同胞的技能。通过限制一些行业所雇佣的学徒数量,通过规定所有行业必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期,他们力图使各自行业中的知识为尽可能少的人所掌握。同时,他们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人去外国传授技能。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成为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条件时才应加以关注。这个原则不言自明,无需加以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体系中,消费者的利益几乎总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这一体系似乎将生产而不是消费看成是所有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对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的进口加以限制,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完全是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才不得不支付这种垄断所抬高的货物价格。

对本国某些产品的出口发放奖金,也完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不得不负担的,第一是为了支付这种奖金所必须征收的税收,第二是国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上涨所产生的更大的赋税。

与葡萄牙所订立的著名的通商条约,通过高关税,使得我国消费者不能从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某种商品,而不得不向一个遥远的国家去购买,尽管大家承认那个国家的商品质量不如邻国的好。国内消费者不得不忍受这种不便,以便本国生产者能以比本来更有利的条件将他们的某些产品出口到那个遥远的国家去。消费者还不得不支付这些产品因强势出口而在国内市场上增长的价格。

但为了经营我国在美洲和西印度的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条约,与我国所有其他通商条约比起来,更严重地为生产者的利益牺牲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一个大帝国已经建立起来,我们的唯一目的就是把它培养成一个消费者之国,使这些消费者不得不从我国生产者的店铺中购买我国所能供应的各种商品。为了这种垄断所能带来的我国生产者的商品价格能稍稍提高这点好处,我国的消费者负担了维持和防卫这个帝国的全部开支。为这个目的,并且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在最近的两次战争中,我国已支出两亿多镑,借债超过1.7亿镑,且不说此前为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多次战争所支出的费用。仅这项借款的利息,就不仅超过了因垄断殖民地贸易据说能得到的全部超额利润,还超过了这种垄断贸易的全部价值,即超过了每年平均向殖民地出口的货物的全部价值。

不难确定是谁规划了整个重商主义体系。我们相信,不会是消费者,因为他们的利益完全被忽略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细致的照顾。在生产者中,我国的商人和制造商是主要的设计师。在本章所论及的商业条例中,我国制造商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关注,而为之作出牺牲的,除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生产者的利益。


财经大咖
大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