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三十二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开支

第一节 论国防开支

君主的第一项职责,即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的职责,只有凭借军队才能完成。但在和平时期备战和在战争中动用军队的开支,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和不同的进步时期是非常不同的。

在狩猎民族(最低级、最原始的社会状态,如北美洲的土著部落)之中,每个人作为猎手的同时也都是战士。当他为保卫他的社会或为报复其他社会而参加战争时,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就像平时在家里那样。他的社会,在这种状态下自然不会有君主或国家,因此也无须为他战争前的准备或战争中的生活负担任何开支。

在游牧民族(更高级的社会状态,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之中,情况也一样,每个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战士。他们通常住在帐篷中或便于移动的有篷马车中,没有固定居所。整个部落或族群根据每年的不同季节或突发事件而迁移。当他们的畜群吃完一个地方的牧草后,他们就迁往另一个地方,然后再从那里迁往第三个地方。他们在干旱季节下到河岸,在潮湿季节又回到高地。当他们奔赴战场时,并不把牲畜交给老人、妇女和孩子看护,也不把老人、妇女和孩子抛在后面不予保护和供养。此外,整个民族在平时已习惯了流浪生活,在战时也能很快进入战争状态。不管是作为一支军队行进,还是作为一个游牧群体迁移,他们的生活方式几乎相同,虽然目的大为不同。所以说,他们全民皆兵,每个人都全身心投入到战争中。在鞑靼人中,甚至妇女也常常以参加战斗著称。如果他们得胜了,敌方部落的所有东西都是胜利的报酬。但如果他们战败了,那就将失去一切,不仅是他们的牲畜,甚至他们的妇女和儿童,都将成为胜利者的战利品。大部分幸存下来的人为当前生活所迫,不得不向胜利者屈服。其余的人则通常受到驱逐而逃亡。鞑靼人或阿拉伯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锻炼,使其为参加战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他们普通的户外消遣,如跑步、摔跤、耍棍、投枪、拉弓等等,俨然是在做战斗演习。而他们在实际作战时,也像平时一样自带牲畜维持生活。这些种族是有酋长或君主的,但酋长或君主并不为训练他们作战而负担任何费用;在作战时,掠夺的机会是他们期望或要求的唯一报酬。

狩猎者的队伍很少超过两三百人。狩猎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很不稳定,很难在长时间内维持更多的人。与之相反,一支游牧民的队伍有时候能达到二三十万人。只要他们的行进不受阻碍,只要他们能从牧草吃完了的地方前往牧草仍很丰盛的地方,他们共同前进的人数似乎就没有限制。狩猎民族对邻近的文明民族来说并不可怕,而游牧民族则可能是大威胁。正如北美洲的印第安人战争无伤痛痒,鞑靼人在亚洲的屡次入侵最是可怕。修昔底德的判断——欧洲和亚洲都无法抵抗联合起来的塞西亚人——已被各个时代的经验所证实。在塞西亚或鞑靼的广袤而无屏障的平原上,居民们常常在一个征服者部族的酋长的统治下联合起来,而亚洲的浩劫就是他们统一的象征。另一支大的游牧民族,阿拉伯荒凉沙漠里的居民,联合过一次,这次联合虽是宗教热情的结果而不是征服的结果,但其统一同样标志着亚洲的浩劫。如果美洲的狩猎民族都成了游牧民族,他们对于邻近的欧洲各殖民地要比现在危险得多。

在更进步一点的农业社会里,即在没有对外贸易,除了各家为自用而制造的粗糙的日用品外没有其他制造业的农业社会里,每个人也都是战士,或很容易就能成为战士。以务农为生的人一般都是整日露天工作,受尽日晒雨淋。这种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锻炼他们,使他们能适应战争的艰辛。农业上部分日常基本工作就与战争时部分辛苦的任务非常类似。比如说,农民在田地里要挖沟掘渠,这使他能在战场上从容地挖掘战壕,围建营地。农民的日常消遣,也像游牧民那样,像是在作战。不过农民的闲暇时间比游牧民少,不能像游牧民那样经常进行这类消遣。他们虽也是士兵,但对士兵的技能不是很熟练。但尽管如此,训练他们作战也很少需要其君主或国家来承担费用。

农业,即使是在最原始、最初级的状态下,也有固定的场地和居所,这居所如果放弃就会蒙受很大的损失。所以农耕民族的作战,不可能全体出动。至少,老人和妇孺要留在后方,照看住所。而其他所有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都应当上战场,小民族往往都是如此。在一个国家中,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据估算约占总人口的1/4或1/5。如果战争在播种期后开始,在收获期前结束,那么,即使农夫和主要劳动者离开农田,也不会遭受很大的损失。他们相信,老人和妇孺能很好地完成在此期间所必须完成的工作。所以,如果短期参战,他们可以无偿地服兵役,就像在平素的训练中那样,常常不需要其君主或国家承担多少费用。第二次波斯战争结束前,古希腊各城邦的市民似乎就是以这种方式服兵役的;伯罗奔尼撒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之前也是如此。修昔底德曾注意到,伯罗奔尼撒人一般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家收获庄稼。罗马人在各国王统治下乃至共和国初期,也是如此服兵役的。直到围困维伊之战,留在家里的罗马人才开始承担参战人员的费用。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的欧洲各王国,在可适当地称为“封建法”的法律制定之前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各大领主及其直接属民往往是以自己的费用服侍国王。在战场上,他们也像在家里一样,以自己的收入来养活自己,并不因为参战而从国王那里得到任何薪金或报酬。

但在更高级的社会状态下,有两个原因使得作战人员自费养活自己成为完全不可能的事。这两个原因是:制造业的进步和战争方式的改变。

就农民参战来说,只要战争是在播种期后开始,在收获期前结束,他的农务的中断就不会对他的收成有太大影响。因为,即使他们不劳动,大自然也能完成剩余的大部分工作。但是,如果工匠(比如铁匠、木匠、纺织工人)离开作坊去参战,其收入的唯一来源就断了。他的工作全靠自己,大自然帮不上什么忙。所以,如果他们为保卫国家而参战,由于没有收入来维持自己,就必须由国家来维持。而如果一国大部分居民是工匠或制造业工人,那么,大部分参战者必然来自这个阶层,军队作战期间就必然由国家来供养。

再者,战争技术也逐渐发展为十分错综复杂的科学,战争行为不再是社会初级阶段那种零星的小冲突或小战斗,而是要进行多次战役,每次战役说不定持续大半年。此时,参战人员就需要由国家来维持,至少在战争期间是如此。否则,不论参战人员平时从事何种职业,自费参战对于他来说都是过重的负担。由此之故,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后,雅典的军队似乎一般都是由雇佣军组成,诚然有一部分是本国公民,但也有一部分是外国人,而且都是由国家支付佣金。罗马军队自从围困维依之战以来,在作战期间也得到了报酬。在各封建政府统治下的某一时期之后,各大领主及其直接属民的军事服役,以支付货币的形式代替,他们所交纳的货币就用来维持那些代替他们服役的人。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口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初级社会小得多。文明社会维持士兵的费用,都由那些不参战的劳动者负担。由于这些劳动者还得根据各自的情况维持自己以及他们的行政司法官吏,因此,士兵的数目就不能超过他们维持了这二者之后所能维持的限度。在古希腊小农业国中,全体人民中有1/4或1/5具有士兵的身份,并不时走上战场。而在近代欧洲的各文明国家,按一般估算,士兵的人数不能超过人口总数的1%,否则将会由于要支付过多的佣金而危及国家经济。

为作战而练兵的费用,直到战场上的军队由君主或国家供养很久之后,才成为国家的一项大的开支。在古希腊各共和国,军事训练是国家对自由市民施加教育的必要部分。每个城市都有一个公共场地,青年人在地方官员的主持下由不同的教师带领进行不同的训练。这种简单的公共机构的开支似乎就是古希腊各共和国用于训练战士的全部开支。古罗马在其竞技场中进行的训练与古希腊在其运动场中进行的训练具有同样的目的。随后的各封建政府也颁布法令规定,各区市民必须演练箭术并接受其他军事训练,也是为了同一目的,但似乎效果不是很好。由于受托执行这种法令的官员缺乏兴趣或是由于某些其他的原因,这种法令普遍受到了忽视;随着那些政府的更替,军事训练似乎在群众中间逐渐废止了。

在古希腊、古罗马各共和国存在的整个时期,以及在各封建政府建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当兵或从军并不是一种作为某一市民阶层唯一或主要的工作的独立职业。每一个国家公民不论平时以何种职业为生,都认为自己同样能当一个士兵,在非常时期他更觉得自己有这个义务。

然而,战争技术作为所有技术中最高端的技术,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成为最复杂的技术。战争技术的完善程度虽然由机械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决定,但是,要实现技术完善的可能性还得有赖于一个把战争作为唯一或主要职业的特定市民阶层,和其他技术一样,此种技术的发展也有赖于劳动分工。其他技术领域的劳动分工是个人慎重考虑的结果——他发现,专门做某项特定工作比做许多种不同工作对自己更有利。但要使得当兵成为一种独立、明确的特殊职业,只能靠国家的行为。在和平时期,一个市民如果在没有国家任何奖励的情况下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军事训练上,他无疑会在军事方面大有提高,或许还能从中得到大乐趣,但肯定不会增加他自身的利益。只有国家的行为,才能使他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大部分时间里从事这种特殊的职业,但很多国家甚至在国家存亡要求有这种举措的时候也不知变通。

游牧民有大量闲暇时间;在初级阶段的农业社会,农夫也有一些闲暇;而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则完全没有闲暇时间。第一种人可以将大量时间用于军事训练,没有任何损失;第二种人可以将一部分时间用于这方面,也无损失;但第三种人哪怕在这上面耗上一个钟头也会有损失,他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然会使他完全忽视军事训练。技术和制造业的进步也必然会引起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使得农夫和工匠一样,几乎没有闲暇时间。农民也会变得像城市居民那样完全忽视军事训练,这样,人民大众就逐渐不再好战。然而在另一方面,由农业和制造业的改良所带来的财富,也就是说,因这些改良所积蓄下来的财富,却又会招致邻国的入侵。事实上,因勤勉而致富的国家,往往最容易招致别国的攻击。所以,在人民的自然习性根本不能保卫自己的情况下,国家在国防上必须采取新的措施。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似乎只能采取两种方法提供基本的国防力量。

第一,不管公民的利益、资质和爱好如何,通过强制手段强迫他们进行军事训练,命令所有符合兵役年龄的市民(或某一特定数额的市民),不论其从事哪种职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与士兵的职业相结合。

或者,第二,通过维持和雇佣一部分公民进行专门的军事训练,使士兵这种职业成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所有职业的特殊职业。

如果国家采取第一种方法,其军事力量就是所谓的民兵;如果采取第二种方法,其军事力量就是所谓的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备军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国家给予他们的薪水或饷金就是他们主要的和通常的生活费来源。而对于民兵来说,军事训练只是他们偶尔的职业,他们主要的和通常的生活费来自其他职业。对于民兵来说,他们的劳动者身份、工匠或商人的身份是主要的,士兵的身份是次要的;对于常备军来说,士兵的身份则是主要的。这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军事力量的基本区别。

民兵也有若干不同的种类。有些国家只是对要参与国防的公民进行军事训练,并无编制,也就是说,不分成独立的队伍,不在正式的和固定的官员指挥下进行操练。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各共和国,每位公民只要在家,都是独自一人训练或和关系最好的同伴一起训练,直到实际应征参战时才编入某一特定队伍。而在其他国家,民兵不仅进行军事训练,而且还有编制。在英国、瑞士乃至近代欧洲所有设立这种不完备的军队的国家,每个民兵即使在和平时期也都编入某一特定队伍,在各自正式和固定的官员指挥下进行军事训练。

在枪炮发明以前,一支军队是否占优势,取决于其单个士兵使用武器的技术和灵巧程度。身体的力量和敏捷具有最高的重要性,常常能决定战斗的态势。但是这种使用武器的技术和灵巧程度,也像现在的剑术一样,不能通过集体的学习获得,只能在特定的学校中、在特定的老师的指导下,独自学习或与水平相当的伙伴一起学习。自从枪炮发明以来,身体的力量和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殊技术和灵巧程度,虽不是毫不重要,但重要性小多了。对于笨拙者和灵巧者来说,使用枪炮虽不会使他们的水平相同,却能使他们的水平比从前更为接近。人们认为,使用枪炮的技术和灵巧性,完全可以通过集体操练来习得。

在现代军队,与士兵使用武器的技术和灵巧程度相比,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这些特性更能决定战斗的命运。但是,枪炮的轰响和硝烟,进入大炮射程之内就无时无刻不要面对的无形的死神,必然使得纪律、秩序和对命令的服从很难保持一定水平,甚至在战斗刚开始就会是这样。在古代的战斗中,没有枪炮的轰响,只有人发出的喊叫,没有硝烟,没有无形中就使人负伤或死亡的东西,每一个人都看得清他身边的致命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使用武器的技术和灵巧程度有一定信心的军队,必然比在使用枪炮的情况下更容易保持纪律和秩序,不仅在战斗的开始时是如此,而且在战斗的整个过程中、直到两军决出胜负为止都是如此。不过,纪律、秩序和对命令的迅速服从,只有集体一起训练的军队才能形成。

可是,民兵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训练,都必然远不如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

一个星期或一个月才训练一次的士兵,使用武器绝不如每日或隔日训练一次的士兵来得熟练。军队熟练使用武器在当代虽远不如古代那样重要,不过大家公认普鲁士军队的强大,据说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他们使用武器更训练有素。这说明,即使在现在,熟练使用武器也非常重要。

一个星期或一个月才接受一次长官指挥的士兵,在所有其他时候都有自由按自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都不必对长官负责,因此,绝不会像全部生活和行动都由长官指挥,甚至每天的作息(至少是回营房休息)都遵照长官命令的士兵那样敬畏长官和迅速服从他的命令。民兵在纪律(或者说迅速服从的习惯)方面比在武器使用方面更不如常备军。然而在现代战争中,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比熟练使用武器重要得多。

像鞑靼和阿拉伯的民兵那样,作战时由平时一贯拥有权威的酋长所带领的民兵,是最好的民兵。在尊敬长官和迅速服从命令方面,这种民兵最接近于常备军。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在其首领的指挥下,也具有类似的优点。不过,由于他们不是四处漂泊的牧民,而是有固定住所的牧民,在平时不习惯于跟随其首领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所以在战时也不大愿意跟随他远征或长期作战。他们得到战利品就急于回家,首领的权威很少能挽留他们。在服从命令方面,他们远不如记载中的鞑靼人和阿拉伯人。而且,这些高地居民由于住所固定,在户外时间较少,也不像鞑靼人和阿拉伯人那样习惯于军事训练,不像他们那样能熟练使用武器。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论哪种民兵,如果连续几次参战,就从任何方面来说都成为常备军了。他们每天都练习使用武器,并且经常接受其长官的指挥,从而像常备军那样习惯于迅速服从命令。至于他们在参战之前的身份,那并不重要。只要经历过几次战斗,他们定会在任何方面都成为常备军。如果美洲的战争能再延长一段时间,美洲的民兵将在任何方面都与上次战争中英勇程度至少不逊于法国和西班牙当年最顽强的老兵的那支常备军旗鼓相当。

充分了解这种区别之后,就可以发现,一切时代的历史都证明了,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与民兵比起来,具有无可置疑的优越性。

在权威史料中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常备军之一,是马其顿国王菲力浦的军队。他经常与色雷斯人、伊利亚人、色萨利亚人以及某些与马其顿相邻的希腊城邦作战,逐渐使本来是民兵的军队养成了常备军的严明军纪。在和平时期——这种时候很罕见而且时间不长——他小心地不解散军队。经过长期激烈的战争,他先是击败并征服了古希腊各主要共和国英勇而训练良好的民兵,此后,又轻易地击败了波斯帝国羸弱而缺乏训练的民兵。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就是常备军与民兵相比占据绝对优势的结果。这是历史有明确的或详尽的记载的第一次人类军事大革命。

迦太基的没落以及取而代之的罗马的兴起,是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著名共和国的命运变迁均可由同样的原因而得到说明。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结束到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的这段时间内,迦太基军队一直在征战,相继由三位伟大的将军指挥,分别是哈米尔卡尔,他的女婿哈斯德拉巴,以及他的儿子哈尼拔。他们先是惩戒了内部叛乱的奴隶,然后镇压了非洲部族的叛乱,最后征服了西班牙王国。由哈尼拔率领的从西班牙进入意大利的军队,历经这些战争,必然逐渐养成了常备军的严明军纪。而罗马人在同一时期虽然不是完全处于和平状态,但却没有经历任何重大战争,一般认为,其军纪是相当松散的。所以,罗马军队与哈尼拔的军队在特雷比亚、斯雷米阿和肯尼进行会战,那相当于以民兵对阵常备军。这一条件,也许比其他任何条件都更有力地决定了这几次战役的命运。

哈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与罗马派去作战的民兵相比,也具有相同的优势。所以这支常备军在哈尼拔年轻的妹夫哈斯德拉巴的指挥下,几年之内就把罗马的民兵几乎完全赶出了西班牙。

但哈尼拔没有从国内得到良好的供给。而罗马的民兵在久经战阵之后,逐渐成为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哈尼拔的优势日渐消失。哈斯德拉巴认为有必要率领自己在西班牙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去意大利增援他的小舅子。然而,在行军中,向导指错了路;在这片陌生的国土上,他猝不及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样强大或更强大的常备军的突袭,结果全军覆没。

当哈斯德拉巴离开了西班牙,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面对的就只是不如自己军队的民兵了。他击败并征服了这些民兵,而在战争的进程中,他自己的民兵也变成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这支常备军后来被派往非洲,在那里,也只有民兵与他们对抗。当为了保护迦太基、需要召回哈尼拔的常备军的时候,这些垂头丧气、屡战屡败的非洲民兵加入了哈尼拔的军队,在查马会战中,哈尼拔的军队大部分由这些民兵构成。而这两个敌对的共和国的命运,就由那天的战斗决定了。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结束到罗马共和国灭亡,罗马的军队完全是常备军。抵抗他们的常备军只有马其顿的军队。在军威达到顶峰时,罗马军队也是经过两次大战争和三场大战役才征服这个小国,要不是由于马其顿最后一位国王太懦弱,这次征服或许会更加困难。上古时代所有的文明国家,如希腊、叙利亚和埃及,他们的民兵对罗马的常备军都只有微弱的抵抗,而一些国家的民兵的抵抗要激烈很多。米斯里德斯从黑海和里海以北调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人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之后遇到的最可怕的敌人。帕提亚和日耳曼的民兵也始终令人尊敬,他们曾好几次在罗马军队面前大占优势。不过,总的来说,罗马军队如果指挥得当,这般民兵终究不是它的敌手;罗马人没有去彻底征服帕提亚和日耳曼,或许是因为他们认为帝国已经太大了,不值得再添上两个国家。古代帕提亚人似乎是塞西亚或鞑靼人的系属,他们始终保持着许多祖先的行为方式。而古代日耳曼人也像塞西亚或鞑靼人一样是游牧民族,在战争中接受平时所跟随的酋长的指挥。他们的民兵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完全属于同一类型,或许,他们也是塞西亚或鞑靼人的后裔。

许多不同原因导致了罗马军纪的松散,军纪过严可能是原因之一。当他们在鼎盛时期所向无敌时,沉重的盔甲被当做不必要的负担搁置一旁,艰苦的训练被当做不必要的劳累而受到了忽略。此外,罗马各皇帝治下的常备军,尤其是防卫日耳曼边境和班诺尼边境的常备军,经常自立将军来对抗皇帝,对皇帝构成了威胁。为了削弱他们的力量,德奥克里希恩大帝(另外一些学者说是康斯坦丁大帝)把驻扎在边境的由两三个军团组成的大部队撤了回来,把他们分成小部队派往各省城镇驻扎,除非必须抵抗入侵的敌人,否则不得移动。这些小部队的士兵长期呆在商业和制造业城市,自己也逐渐变成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者。他们的市民身份压过了军人的身份,罗马的常备军也逐渐退化为腐败、玩忽职守、纪律涣散的民兵,没能力抵抗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对西罗马帝国的入侵。罗马各皇帝只能靠雇佣这些民族中某些民族的民兵来对抗他们中另外一些民族的民兵,才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是古代历史有明确的和详尽的记载的第三次人类军事大革命。野蛮国家的民兵相对文明国家的民兵无可置疑的优越性,游牧民国家的民兵相对农夫、工匠和制造业者的国家的民兵无可置疑的优越性,促成了这次革命。民兵所取得的不是对常备军的胜利,而是对在训练和纪律方面都不如自己的民兵的胜利。希腊民兵战胜波斯帝国民兵,以及后来瑞士民兵战胜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均属于这种情况。

西罗马帝国灭亡了,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迁入新领地后,他们的军事力量依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着原来的性质,即依然是由牧人和农夫组成的民兵,在战时由他们平时习惯服从的首领带往战场参战。因此,他们的训练和纪律还是不错的。不过,随着技术和产业的进步,首领的权威逐渐衰微了,大多数人民能用于军事训练的闲暇时间也越来越少。所以,封建民兵的纪律和训练江河日下,只好逐渐建立常备军来代替民兵。此外,一旦某文明国家建立了常备军,其他邻国也必然会效仿。因为邻国会发现,自身安全有赖于建立一支这样的常备军,其民兵根本无法抵挡常备军的攻击。

常备军的士兵即使从未在战场上与敌人交过手,也常常显示出老兵般的勇气,并且一上战场就能和最顽强、最老练的老兵进行较量。1756年,俄国军队进军波兰,俄国士兵的勇气不逊于当时在欧洲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士兵。而俄罗斯帝国在此前将近20年的时间里都是和平时期,当时很少有见过阵仗的士兵。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时,英国也刚经历了28年的和平,但英国士兵的勇气并未因长期和平而退化,这在攻打喀塔基纳——那次不幸的战争中第一次不幸的冒险——时表现得最为突出。长期生活在和平中,将军们也许会忘记其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士兵似乎决不会忘记他们的勇武。

如果一个文明国家的国防依赖于民兵,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国家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家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家民兵对于文明国家民兵的自然优越性。而正规的常备军在任何民兵面前都具有优势。只有富裕文明的国家才能更好地维持常备军,也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抵御贫穷野蛮的邻国的侵犯。所以,只有通过建立常备军,一国才能永续文明,或者长时期保存其文明。

正如一个文明国家只有依靠常备军才能得到护卫,一个野蛮国家也只有通过建立常备军才能迅速得到基本的文明化。常备军凭借其不可抗拒的力量,将君主的法令推行到帝国最偏远的地方,在没有常备军存在就不认可帝国政府的国家维持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无论谁留心考察俄国彼得大帝变法所取得的成就,都会发现几乎这一切都源于正规常备军的建立。这支常备军是彼得大帝执行和维护所有其他政策的工具。俄国此后所享有的秩序及国内和平,完全要归功于这种常备军的影响力。

共和主义者一直担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如果将军和重要官员的利益不是必然地与对国家宪法的维护联系在一起,这种危险确实存在。恺撒的常备军毁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长期议会。但如果君主自己就是统帅,社会显贵是军队的主要将领,如果军事力量是由那些拥有最多的行政权力从而自身最大利益在于维护行政权力的人指挥,常备军决不会危及自由。相反,某些情况下它还可能有利于自由。有了常备军,君主就安全了,不必像在某些现代共和国那样去猜忌市民,去监视市民一言一行,时刻打算打扰市民的安宁。如果一国行政官员尽管得到国内大多数人民的支持,但人民的每次不满都威胁其安全,如果一次小骚乱在几小时内就能引起一场大革命,政府必然会运用全部权力来镇压和惩罚一切不利于自己的流言和不满。相反,如果君主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仅有贵族,而且还有一支正规常备军,那么,即使最无礼、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会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宽恕或无视这种抗议,这在他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地位之后是很自然的事情。那种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得到了正规常备军的保护的国家才能被容忍。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了公共安全而授予君主任意行事的权力去压迫即使是放肆的自由所带来的鲁莽举动。

因此,君主的第一个职责,即保卫社会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略与欺辱的职责,当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时,就逐渐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社会中的军事力量,最初不论在平时还是在战时都是不必由君主来开支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先是在战时得由君主予以维持,随后在平时也要由他来维持了。

火药武器的发明为战争技术带来的巨大的变化,进一步增进了平时训练以及战时使用一定数量士兵的开支。武器和弹药都比以前昂贵。步枪是比长矛或弓箭更费钱的武器,大炮或迫击炮是比弩炮或石炮更费钱的武器。在当代,阅兵或演习所消耗的火药是收不回来的,它造成的开支相当可观。而在古代,阅兵或演习所掷出的投枪或放出的弓箭很容易捡回来,而且它们本身价值就不大。与弩炮或石炮相比,大炮或迫击炮不仅贵得多,而且重得多,因而不仅制造费用更大,而且运往战场的费用也更大。由于现代的大炮与古代相比要厉害得多,所以,要为城市设防来抵御这种大炮的攻击,困难也大得多,因而开支也大得多,哪怕只抵御几个星期。在现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导致国防开支增加。在这方面,事物自然进化发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然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在当代战争中火药武器的巨大开支明显有利于那些更能负担这种开支的国家,因此使富裕和文明的国家与贫穷野蛮的国家相比明显处于有利的地位。在古代,富裕和文明的国家很难抵御贫穷野蛮的国家的入侵;在当代,贫穷野蛮的国家则很难抵御富裕和文明的国家。火药武器的发明,初看起来似乎有害,实际上却有利于文明的延续和扩张。

第二节 论司法开支

君主的第二个职责是尽可能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侵害和压迫,即设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履行这一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所需费用也不相同。

在狩猎民族之中,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即使有,至多也只值两三天劳动的价值,因此很少设立固定官员或常规司法机构。没有财产的人只能伤害彼此的身体或名誉。但当一个人去杀死、打伤或诽谤另一个人时,尽管受害者受到伤害,加害者却并没有得到好处。对财产的侵害则不同,受害者的损失常常就等于加害者的获利。激使人们去伤害他人身体或名誉的,只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感。但大多数人并不经常受这些情感的影响,即使是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受其影响。而且,不管这种情感得到满足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多么惬意,但它并不带来任何实际的或长久的好处,所以大多数人一般都能谨慎地克制自己。因此,即使没有司法官员保护人们免受这种情感的侵害,人们也能在一个还算安全的社会中共同生活。但是,富人的贪婪和野心,穷人的好逸恶劳,总是促使人们去侵犯别人的财产,并且这种心态在作用机制上更为稳定,在影响上更为普遍。凡是有巨大财产的地方,都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就至少有500个穷人。极少数人的富足意味着多数人的短缺。穷人为生活所迫,或为嫉妒驱使,常常会侵犯富人的财产。只有在司法官员的庇护下,那些通过多年的劳动或几代人的积累而获得了财富的人才能安稳地睡上一觉。他时刻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他虽然从未激怒过他们,但也无法安抚他们,他只能靠随时准备惩奸除恶的司法官员的强有力的保护才能免受他们的侵害。所以,大宗财富形成之后,必然要求建立民事政府。而在没有财产或财产至多只值两三天劳动的价值的地方,则没有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

一个民事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性既然是随着财产的增加而逐渐增加,所以人民服从这一政府的主要原因也是随着财产的增加而增加。人民服从的原因或条件,或者说,在有任何民事机构之前,某些人强于其同胞的原因或条件,似乎有四种。

第一种原因或条件是个人资质的优越,即身体方面的力量、外表和灵敏性的优越,精神方面的智慧、德行、思虑、公正性、毅力和自制力的优越。身体方面的资质,如果没有精神方面的资质来支持,在任何阶段的社会都不能服众。一个大汉光有体力,只能制服两个弱者。而凭且仅凭精神方面的资质,却能取得极大的威信。不过,精神方面的资质是无形的,总是可争议,也常常备受争议。不论是野蛮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确立等级或服从的准则时,都觉得以这种无形的资质为根据不太方便,其根据往往是更清楚具体之物。

第二种原因或条件是年龄的优势。老年人,只要不至于老糊涂,在任何地方都比在等级、财产、能力方面与自己相同的年轻人更受人尊敬。在如北美土著那样的狩猎民族中,年龄是决定等级和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在他们中间,比自己级别高的要称父亲,和自己同级别的称兄弟,比自己级别低的则称儿子。在最富裕和最文明的国家,如果人们在除了年龄之外的其他方面都旗鼓相当,从而没有其他可以划分等级的标准,就以年龄来划分等级。在兄弟姐妹间,年龄最大的总是排第一。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名誉称呼之类不可分割而必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多数情况下都给予年龄最长者。年龄这种特质很清楚、很具体,毫无争议的余地。

第三种原因或条件是财富的优越。在每个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都很大,而在允许财富有巨大不平等的最原始的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最大。一个鞑靼酋长拥有的牛羊足以养活1000个人,但他的这些牛羊除了养活1000个人,没有其他用途,因为他所处的社会的原始状态没有提供什么制造品、工艺品或赏玩物件能与他自己消费之后剩余的天然产物相交换。他所养活的那1000个人既然生计完全靠他,就必然会在战时听从他的命令,在平时也服从他的管辖。他必然是他们的统帅和法官,他的首领地位是他的财富优势的必然结果。而在富裕文明的社会,一个人可能拥有极多的财富,但能支配的也许不过十来个人。尽管他的资产产出也许能养活1000人或确实养活了1000人,但由于那些人从他那里得到的一切都要付费,他并未给予他人任何东西,只是与他们做了等价交换,所以几乎没有人认为自己完全靠他生活,他的权威仅在几个奴仆面前得到体现。不过,即使是在富裕文明的社会,财富的威信仍然很大。财富的威信比年龄的威信和个人资质的威信大得多,这一直是财富不平等的各个社会时期的人们所抱怨的。狩猎社会是社会的第一阶段,没有财富的不平等。普遍的贫穷造成普遍的平等,年龄或个人资质是决定权威或等级的薄弱的,但却唯一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阶段没有或很少有权威和等级。游牧社会是社会的第二阶段,财富极不平等,财富所有者的权威在这一社会中比在任何其他社会都大,因而这个社会阶段的权威和等级最为确凿。阿拉伯酋长的权威极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则完全是专制独裁。

第四种原因或条件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以祖先在财产上的优越为条件。任何家族都是自古传衍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然可能更有名,但在数量上也不会比乞丐的祖先更多些。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昔日所拥有的财产,或是基于财富或伴随财富而来的巨大声誉。无论哪里,暴发户都不如古老世家那样受人尊敬。人们憎恶篡权者,爱戴往日王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自然而然地轻蔑暴发户,崇敬世家。正如军官心甘情愿服从平时一直指挥他的上级,而不能容忍自己的下级爬到自己的头上,人们也容易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族,当一个从来不被他们承认有任何优越性的家族来统治他们时,他们就会怒火中烧。门第的区别伴随财富的不平等而来,所以,在所有人财产平等从而门第也几乎平等的狩猎民族,几乎不存在这种现象。当然,即使在他们中间,一个聪明勇敢的人的儿子,比起不幸是一个愚蠢怯懦的人的儿子来,即使本领相同,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我相信,世上从来没有一个伟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靠传承智慧和美德得来的。

门第的区别在游牧民族中不仅有存在的可能,而且也是事实。这些民族通常对各种奢侈品一无所知,因而在他们之中巨大的财富不可能被挥霍一空。因为在这些民族中将财富保持在同一家族中的时间最长,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借祖荫而受人尊崇的家族也最多。

门第与财富显然是使某人地位高于另一人的两大主要条件。它们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而也是在人类中自然而然确立权威和等级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个原因充分发挥了作用。畜牧大户因其拥有巨大财富、因其为许多人提供生计而受到尊敬,因其出身高贵、门第显赫而受到推崇,所以他对自己的部落中其他的牧人自然具有权威。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团结和指挥更多的人,他的军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战时,自然集结到他的旗下的人比集结到其他任何人那里的都多,于是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行政权力。同时,由于他能指挥更多的人团结起来,他最能迫使其中伤害他人者作出赔偿。因此,那些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自然就会寻求他的保护,那些认为自己受到伤害的人也自然会向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干预比其他任何人的干预更容易被人接受,即使对于被控诉的人也是如此。这样,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司法权力。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威和等级,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威和等级所必要的某种程度上的民事政府——这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与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无关。不过,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此后对保持和维护权威与等级确实有极大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人,他们必然愿意维护这种秩序,因为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保护大富人的财产,以便大富人能联合起来保护小富人自己的财产。所有的小牧民都觉得,自己的牲畜的安全取决于大牧民的牲畜的安全,自己的小权威的维持取决于大牧民的大权威的维持,自己的下级服从自己取决于自己服从大牧民。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他们愿意保护自己的君主的财产并维护君主的权威,以便君主保护他们的财产并维护他们的权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为了保障财产而言,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富人而抵抗穷人,或者说,保护有产有业的人而抵抗一无所有的人。

不过,这种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无需他破费,还是他的一个长期收入来源。向他申请裁决的人总是愿意付出代价的,提起一次申诉往往附带着礼金。而且,君主的权威完全确立后,被判定有罪者在赔偿原告损失之外,还须向君主缴纳罚金,因为他给国王陛下带来了麻烦和干扰,破坏了国王陛下的安宁,对其处以罚金是理所当然的。在亚洲的鞑靼政府,在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建立的各个欧洲政府,司法行政都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君主来说是如此,对于那些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司法权的酋长或领主来说也是如此。最初,君主或酋长通常亲自行使司法权。后来,他们普遍发现,委托代理人、执事或法官来行使这一权力更为方便。不过,这种代理人仍然得向其主人报告司法收入。我们看看亨利二世对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回全国的目的是为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司法行政不仅能为君主提供一定收入,而且获取这种收入还是君主希望从司法行政中得到的主要好处之一。

司法行政以敛财为目的,难免弊病丛生。以重礼申请裁决的人所得到的可能比公道还要多,以轻礼申请的人得到的则可能比公道少。裁决也常常被拖延,以期得到更多的礼金。此外,为了对被告处以罚金,常常寻找有力的理由来证明其有罪,哪怕实际上并非如此。司法上的这种弊端,我们翻阅一下欧洲各国的古代史,就知道是绝非罕见。

如果是君主或酋长亲自行使司法行政权,无论弊端多严重,都不大可能得到纠正,因为没有人有足够的权力问责于他。如果他委托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力,这种弊端则有可能得到纠正。要是代理人只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有不公正的行为,君主难免要惩罚他或迫使他纠正错误。但代理人的不公正行为如果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是为了讨好任命他并有可能重用他的人,则这些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像君主自己有所不公那样无法纠正。所以,在所有野蛮国家中,尤其是在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古代欧洲各国中,司法行政是长期腐败的,即使在最好的君主的统治下也远远谈不上平等和公正,在最坏的君主统治下则是腐败透顶。

在游牧民族中,君主或酋长只是部落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人或牧民,他与他的臣民或下属一样靠自己的畜群繁殖来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尚未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中,以及最初移居西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我们的日耳曼和塞西亚祖先中,所谓君主或酋长,同样不过是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像其他地主一样,依靠自己私有土地的收入,也就是当代欧洲所谓的御地的收入。他的属民在一般情况下不向他进贡,除非需要他的权威来保护他们不受其他同胞的压迫。在这样的情况下属民们献给他的礼物或礼金就构成了他的全部常规收入,这也是除了特殊的紧急情况以外他得自他的统治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史诗》中,当阿伽门农为了友谊而送给阿基里斯7个希腊城市的主权时,他提到的唯一的好处就是那里的人民会奉上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法院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常规收入,那就不太可能期望他全部放弃这些收入,甚至难以理直气壮地提议他这样做。建议他为这种收入订立规范倒是可以,也有人这样做过。但是,君权无限,就算订立了规范,要防止他不越出规范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这种局面下,由那些礼物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所自然导致的司法腐败,没有什么切实的办法可以挽救。

但后来,当种种原因——主要是抵抗他国侵略的国防开支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开支国家各项费用时,当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必须通过缴纳各种赋税来对政府费用做出贡献时,似乎才普遍规定,君主或他的执事和代理人(即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为司法行政收受礼物。因此有人说,完全废除这种礼物或礼金比围绕礼物或礼金确立有效规范反倒更容易。这时开始向法官发放固定的薪水,这被认为足以补偿他放弃先前的司法报酬所受的损失,而赋税也被认为补偿了君主因此所受的损失而有余。司法行政从此才号称免费。

然而,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司法都绝非免费。至少诉讼当事人必然总是要付给律师和代理人报酬,否则,他们履行职责就没这么勤快。在每一个法庭,每年付给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远远高于法官的薪金。国王虽付给法官报酬,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大幅减少诉讼的必要费用。不过,禁止法官向当事人收取礼物或费用,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法官是个非常受人尊敬的官职,即使报酬很少,人们也愿意干。地位低一些的治安官的职位,虽需处理大量麻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毫无报酬,但却是我国大部分乡绅眼中的香饽饽。大大小小的所有司法人员的薪金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偿付得很不经济,在一个文明国家也都只占政府全部开支的一小部分。

如果要从法院手续费中筹付全部司法经费,那也很容易;这样,司法行政既不会有腐败的实际危险,国家收入项下也节省了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果有一部分要划归像君主这样权力极大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得到有效规范。但如果法官是这种手续费的主要受益人,则很容易得到规范,因为法律虽难以使君主一直遵守规定,但能使法官遵守。如果对法院手续费有明确的规范,如果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定时期一次性付给出纳员、然后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判决作出后(不是在判决之前)在各个法官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与完全禁止收取手续费相比,这样似乎也不会有更大的腐败危险。这种手续费不会使诉讼费用大幅增加,却足以支付全部司法开支。在诉讼结束后再付钱给法官,这可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审理并结案。在法官人数很多的法院,根据各法官在法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日来确定他们应得的手续费份额,也能激励每一个法官的勤勉。公共服务的报酬只与其结果相关,并按勤勉程度来分配,这样才有最好的公共服务。在法国各高等法院,手续费占法官报酬的绝大部分。法国国王付给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等级和地位上位居法国第二的法院)的法官们的薪金,在做出了一切扣除以后,每年只有150利弗,约合6英镑11先令。在7年以前,这相当于当地一个一般侍者的常规年薪。他们的法院手续费也根据各法官的勤勉程度来分配。一个勤勉的法官可以得到虽然不多,但还算不错的收入,而一个怠惰的法官在薪金之外则所得无几。那些高等法院在许多方面可能不是非常便利的法院,但它们从未受到指责,甚至从未被怀疑有腐败行为。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来自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地兜揽诉讼案件,哪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也接受民事案件,因为原告声称,被告对他的不公正行为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行为不端罪。财政部特别法庭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的收入和强制人民偿还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也受理一切关于其他契约债务的诉讼,因为原告声称,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他就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由于这种种假托,在许多场合,就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选择什么法院来审理他们的案件;而每个法院为了多招揽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和公平。英国现在的法院令人赞赏,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通过从前各法院的法官的这种竞争才形成的;这些法官尽力使自己所在的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切不公正的行为予以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正。比如,普通法院最初对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而大法官法庭作为道德法庭则首先要强制履行契约。当违反契约的行为只是不肯偿付货币时,赔偿损害的唯一方式就是责令其支付货币,这和履行本来的契约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的补救手段是足够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却不是如此。如果佃户起诉地主非法收回其租地,他所得的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因此这类案件在很多时候都由大法官法庭受理,使普通法院损失不小。为了吸引这类诉讼归自己审理,普通法院发明了虚扣土地的令状,这对不正当剥夺土地租赁是最有效的救正办法。

对每件诉讼由法庭征收印花税,用以维持该法庭的法官和其他人员,这也同样可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司法行政支出,而不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程序。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代理人和法庭书记所写的文件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为了增加他们的所得,代理人和书记们想方设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数,我相信,这使欧洲每个法庭的法律语言都遭到了腐化。而相同的诱惑或许会使法律程序的形式受到相同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开支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某项基金付给法官固定的薪金,看来似乎都不必委托行政机构来管理这种基金或支付法官薪金。这种基金可能来自地产的地租,而这地产可交由靠此地租维持的法院去管理。这种基金也可能来自于一笔货币的利息,而这笔货币的借贷责任也可交由靠此利息维持的法院承担。苏格兰巡回法院法官的薪金中就有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出自一笔货币的利息。不过,这种基金必然不稳定,对于维持一种应当永久存在的机构来说,似乎并不合适。

开始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似乎是由于社会不断进步而导致社会事务增加的结果。司法工作变成了一种如此费力和复杂的职责,要求任职之人专心致志地去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就任命一位代表代为处理。在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大执政官忙于国家的政治事务,难以参与司法行政,于是就任命一个民政官代为行使这一职能。在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中,各君主和大领主们都逐渐认为,执行司法工作既辛苦又卑微,不适合他们亲自去做,所以他们都任命代表、执行官或法官去执行,而自己得以解脱。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捆绑在一起,不为通常所谓的“政治”而牺牲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要利益而有必要牺牲个人的权利。所以,每个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感都依赖于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了使每个个人感到属于自己的权利完全有保障,不仅有必要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而且必须使司法权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法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法官薪金的正常支付也不应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经济政策。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开支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建立和维持某些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这类机构和工程对于社会当然有很大的好处,但它们的性质是,如果由个人或小团体来经营,那他们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这些事务不能期望个人或小团体出来创办或维持。和前两种职责一样,履行这项职责所需的费用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也十分不同。

这种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除了已经提到的国防和司法行政两方面的项目之外,其他的主要是为便利社会商业和促进国民教育。教育方面的机构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青少年的教育机构,一种是对所有年龄层次的人进行教育的机构。对这些机构和工程所需费用的最合适的支出方式的考虑将在这一节分成三项来讨论。

第一项 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便利常规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为一个国家的商业提供便利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良好的道路、桥梁、通航运河、海港等等,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所要求的支出极不相同,这是很显然的。一国公路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显然会随着各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会随公路上所运载的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强度要与可能从它上面通过的车辆的数量和重量相匹配。运河的深度和供水量,要与可能在河上航行的货船的数量和吨位相匹配。港口的大小要与可能在此停泊的船只的数量相匹配。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由通常所说的公共收入,即在许多国家都是靠国家行政权力来征收和动用的那种收入来支付。大部分这类工程可以提供一种特别的收入,足以支付本身的费用,而不给社会一般收入带来任何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场合,公路、桥梁及运河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车辆和船舶所征收的小额通行税;港口的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都可以来自于对上货和卸货的船只所征收的小额港口税。造币厂作为另一种便利商业的机构,在许多国家,不但能支付自己的开支,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小笔收入,即铸币税。而邮局,在几乎所有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能给君主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

通过公路或桥梁的车辆、在运河上航行的船舶按照其重量或吨位来支付通行税,这完全是按照它们所造成的损耗来支付这些公共工程的维护费。似乎不太可能发明更公平的办法来维护这些工程。这通行税虽然由承运人支付,但他也只是暂时垫支,最终仍要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可是,由于这类公共工程使得运输费用大为降低,虽然有通行税,货物来到消费者手中时仍然要比没有这类工程时要便宜;货物价格因通行税而抬高的程度,究竟比不上它因节省了运费而下降的程度。所以,最后支付这税金的人,从这种方式中得到的利益,完全超过了缴纳该笔税金所受的损失。他的支出,完全与他的所得成比例,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他必须放弃一部分所得来换取剩下的部分。似乎想不出一种比这更公平的课税办法了。

如果对豪华车辆(轿式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按重量征收的税额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轻便运货车、四轮运货马车等)征收的税额,那么,就可以使实货的运费降低,因而可以使懒惰和虚荣的富人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对救济穷人做点贡献。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这些设施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就只会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会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而且,它们的建设费用,它们的样式和规模,也必须和那种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因此,它们的建设一定是适得其所的。壮阔的大道肯定不会建在荒芜的乡间,也不会单为了通往省长的别墅或省长想要献媚的某个大领主的别墅而建造。雄伟的大桥也不会架在没人经过的河上,或仅仅为了给附近的宫殿增加一点凭窗远眺的景致而架设。这种事情,在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是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付而是由其他收入支付的国家,倒是时有发生。

在欧洲的几个地方,运河的通行税或水闸税是私人的财产,这些人出于个人的利益不得不维护着运河。如果运河维护得不好,就会无法通航,他们从通行税得到的利益也就会随之全部落空。但如果通行税交给那些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员去管理,他们可能就不会这么用心去维护产生通行税的这项工程。朗格多克运河在上世纪末使法国国王和运河所在省花费了1300万里弗,合90多万英镑(当时28里弗等于1马克白银)。当这个大工程竣工时,他们发现,使之得到经常性维护的最好办法,就是把这条运河的通行税作为礼物送给设计和监督这个工程的工程师里格。这项通行税现在成为这位先生的子孙后代的一笔非常大的收入,因而他们非常在意对运河的经常维修。假如这项通行税当时交由没有这种利益的专员们管理,他们可能将其耗费在装饰性的和不必要的用途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损毁了也说不定。

用于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的私人财产。因为,运河不加维护,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而公路不加维护,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的人,可能完全忽视对公路的维护,仍然照旧收取差不多相同的通行税。所以,用以维护这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专员或托管人去管理。

在英国,这些托管人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时的渎职行为常常受到人们的抱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抱怨都是正当的。据说,在许多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税往往是好好维护这些道路所需的费用的两倍以上,然而维修工程却是用敷衍了事的方式进行的,有时甚至根本不维护。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以通行税充当维护公路的费用的制度,并未建立很久,所以,即使它还不够完善,我们也不应大惊小怪。如果卑鄙自私或不适当的人物常常被任命为托管人,如果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控管,或者,没有降低通行税使其仅够他们要做的工程的花费,那么,这一制度设立的时间太短可以为这一切缺陷作出说明和辩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会将采取明智的措施,大部分问题都将会得到解决。

英国各收费公路所收取的款项被认为大大超过了维修公路的必要开支,有人认为,甚至有些大臣也认为,如果通过适当的节约,节余款项可以成为一大资金来源,以应付国家的不时之需。有人说,如果政府将收费公路的管理权握在自己手中,使用士兵来维护公路,其费用会比由托管员管理时小得多,因为士兵本就有薪金,只需为这项工作给他们很少的报酬,而托管员只能雇佣全靠工资生活的工人。以这种方式来管理收费公路,政府可以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获得一大笔收入,有人设想有50万镑[注释];收费公路将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为国家的总体开支做出贡献。

我不怀疑以这种方式国家可以得到很大一笔收入,虽然它或许不像这计划的设计者所预想的那么多。但是,这计划本身,似乎仍有几种重大的缺点。

第一,如果在收费公路上征收的通行税被看做供应国家紧急需要的财源之一,那这种通行税肯定会按照人们所设想的这种紧急情况的需要而增加,而按照英国的政策,它或许会增加得非常快。一笔巨大的收入能这样方便的取得,将使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这一手段。虽然不能确定是否节约得当就能从现有通行税中省出50万镑,但如果收取双倍的通行税,肯定能省出100万镑,如果收取3倍,或许能省出200万镑[注释]。而且,征收这样一大笔收入,也不必增设新的征税官吏。但是,这样持续增加收费公路的通行税,将不能再像现在这样对国内贸易起到便利作用,而将成为贸易的巨大阻碍。所有的实货在国内的运输费用将迅速增加,因而这些货物的市场不久就将变得狭小,它们的生产会大受抑制,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说不定会全面衰败。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来征收车辆通行税,如果其唯一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或是为了向国家提供紧急资金,那就非常不公平。如果征收通行税是用于维护道路,那每辆车都应该是完全按照它对道路的损耗程度来交钱的。但如果通行税还要用于其他目的,那每辆车所交的钱就超过了它对道路的损耗,它还要为国家的其他紧急支出掏钱。而由于通行税是按照货物的重量而不是货物的价值来提高货物的价格,这种赋税的主要承担人,因此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而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所以,不管国家打算以这项税收应付何等急需,提供这笔资金的人都是穷人,而不是富人,也就是说,用的是最没有供应能力的人的钱,而不是最有供应能力的人的钱。

第三,如果疏于维护公路的一方是政府,那么,要迫使其将通行税的一部分用作正当的用途将比现在更难。很可能的是,从人民那里征得的一大笔收入,却没有任何部分用在应该投入的那个目的上。如果说,对现在这些卑微和贫穷的收费公路托管人,有时还很难迫使他们纠正错误,那么,要是像我们现在所假设的,由那些富裕和有权势的人来管理,要他们纠正错误会难上10倍。

法国,维护公路的基金属于行政当局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的构成,一部分是法国大部分地方的乡村人民每年为维护公路所必需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一部分是在国家普通收入中国王从其他开支里节省下来专用于修路的部分。

法国以前的法律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一样规定了,乡村人民提供的劳役由不直接从属于国王枢密院的地方官或省级官员监管。但是,按照现在的做法,人民的劳役,以及国王拨出的用于维修某一省份的道路或公共道路的基金,都完全由专门的监督官管理,该监督官由国王枢密院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和枢密院经常联络。在专制政体的发展过程中,中央行政当局逐渐吞噬了国内其他部门的权力,管理着用于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在法国,大驿道,即联结国内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某些省份甚至比英国大部分收费公路都要好得多。但是,所谓的十字路,即绝大部分的乡村道路,却完全被忽视了,以至许多地方载重车辆根本不能通行。在有些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险,只有骡子是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下的骄矜官员,往往会乐于修建富丽堂皇的工程,比如能经常被显贵们看见的大马路之类,他们的赞赏不仅能满足他的虚荣心,而且甚至有助于增进他在朝廷中的利益。至于那些乡间小路,既不能显示壮观,又不能博得任何旅行者哪怕小小的称道,反正是除了实用价值之外对他们没有任何其他价值,这样的工程无论如何都显得太普通、太渺小了,不值得这些堂哉皇哉的大人们施以青眼。所以,在这样的管理和经营之下,这些工程几乎总是完全受到忽视的。

在中国以及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修缮公路和维护通航运河这两项事业都由行政当局负担。据说,朝廷在发给各省总督的训示中,经常勉励他治河修路,而总督们执行这一训示的业绩如何,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朝廷对他的政绩的评定。因此,这些公共工程在所有这些国家据说都很受重视,特别是在中国——在那里,公路,尤其是运河,据传都比欧洲所有知名的同类工程好得多。(不过,传到欧洲的关于中国这类工程的报告,一般是来自少见多怪的旅行者,更常常是来自愚蠢的、信口开河的传教士。如果那些工程是经过更有见识的人的考察,如果关于那些工程的报告是来自更可靠的目击者的叙述,它们或许就不会显得这么了不起。波尼尔关于印度的这类工程的报告,就与其他更加喜欢大场面的旅行者的报告相去甚远[注释]。在这些国家,或许也像在法国一样,有可能成为朝廷及首都人士谈论话题的大线路就受到关注,而其余的则被忽视。)另外,在中国、印度以及其他几个亚洲国家,君主的收入几乎完全来自土地税或地租,而土地税或地租的多少取决于土地的年产物的多少。所以,在这些国家,君主的收入与利益,必然与国内的土地耕作状况、土地产物的数量以及土地产物的价值有直接的联系。而要使土地产物数量尽可能多、价值尽可能大,就必须为它谋取尽可能广阔的市场,因而必须在国内各地之间建立最自由、最方便、最省钱的交通网络;这只能靠修建最好的道路和最好的通航运河。但在欧洲,各国君主的收入并非主要来自土地税或地租。欧洲各大王国的君主收入或许大部分最终仍要依赖土地产物,但这种依赖既不如此直接,也不如此明显。因此,在欧洲,君主并不觉得自己有直接的需要去增进土地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或是通过建设良好的道路和运河,去为那些产物提供最广阔的市场。所以,即使在亚洲的某些地方行政当局把这类公共工程经营得很好是真的(对此我是有不小的怀疑的),欧洲各国的行政当局也完全没有可能在现在的状态下把这类工程经营好。

一项公共工程,如果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一地或一方,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的管理之下、由国家的收入来维持,总是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的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更好。如果伦敦街道的照明和铺设的费用由国库开支,大概它的照明和铺设没可能像现在这样好,费用也没可能像现在这样低。而且,这项费用如果不是来自于伦敦各特定街道、特定教区和特定市区的居民所缴纳的地方税,势必要从国家的一般财政收入项下开支,那么,国中其他大部分照不到伦敦的灯、踩不到伦敦的道的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行省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行省收入时滋生的弊病,不管看起来有多大,与管理和使用一个大帝国的收入时产生的弊病相比,其实都算不了什么。而且,它们也更容易得到纠正。在英国,乡村人民每年必须在地方治安推事或省治安推事的管理之下,为维护公路提供六日劳役,这一政策在实行时也许并不总是很公正,但绝少发生残酷的或压迫性的强征行为。而在法国,这项劳役归特派监督官管理,实行的时候也不会比英国更公正,反倒经常发生最残酷和最压迫人的强征行为。这种法国人所说的“强迫劳役”,成了主要的暴政工具之一,通过它,那些官员就可以惩罚那些不幸触怒了他们的教区或村社。

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以上所述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但是为了便利某些特殊的商业部门,就必须有特殊的机构,而这又要求有特别的支出。

与未开化国家进行通商的某些特殊的商业部门,常需要特别的保护。例如,与非洲西部海岸进行贸易的商人的货物,普通的仓库或堆栈绝不能确保其安全。为了保护货物免受当地土人的劫掠,必须要加强货物存储之地的防护设施。印度政府的混乱和无序,使得即使在那里那些温顺和善的老百姓中,也有加强同样的防范的必要;正是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御暴力侵犯的借口下,英国和法国的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在印度建造了最初的堡垒。而在其他国家,即在那些强有力的政府不会容许外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建筑堡垒的国家,就有必要派驻大使、公使或领事,他们一方面可以按照自己本国的习惯,判决在那里的本国同胞之间发生的纠纷,一方面可以在本国人民与当地人民发生纠纷时,凭借其公职身份进行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威的干预,给他们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在发生战争时或结成同盟时甚至都没有派驻公使的外国,为了商业的利益却常常需要往那里派驻公使。例如,英国在君士坦丁堡派驻大使首先是因为土耳其公司的商业利益。英国设立在俄罗斯的大使馆,最初也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益关系而不断发生冲突,使得欧洲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也习惯于往所有邻国派驻公使。这种古代没有的习惯的形成时间似乎是在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也就是说,是在商业开始圈及欧洲大部分国家,它们开始关注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向某一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赋税,以支付为保护这一商业部门所需的特别费用,这似乎是合理的——例如,向刚开始经营某种生意的商人征收适当的开业税,或者,更公平的,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为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所需的费用。而既然保护一般贸易所需的费用来自于对这些贸易所征收的税是合理的,那么,保护特殊的贸易所需的特别费用取自向这特殊贸易所征之税,也应该是合理的。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看做保卫国家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也被看成行政当局必尽之义务的一部分。所以,一般商业税的征收和使用,总是由行政当局负责。而保护特殊贸易也是保护一般贸易的一部分,因而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国家的行动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课征的特殊税收也应由行政当局支配。但是,在这方面,也像在很多其他方面一样,各国的行动并不是前后一致的;在欧洲大部分的商业国家,特殊的商业公司常常说服了立法机关,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它们执行。

这些公司虽然对于最初引进和建立某些商业部门有好处,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去进行政府不敢去尝试的实验,但是,经过很长时间之后,它们已经被证明是累赘的或无用的,它们对贸易的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一类没有联合资本,只要具有适当的资格,就可在缴纳若干会费并同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后加入公司,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风险也自负,这类公司叫行规公司(regulatedcompanies);另一类是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各入股成员按照股份比例分摊公司的一般利润或亏损,这类公司叫股份公司。这些公司,不管是行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有时候有专营特权,有时候又没有专营特权。

行规公司在所有方面都类似于欧洲各国城市常见的同业公会,是一种扩大了的同类垄断组织。就像城市居民不首先取得同业公会的会员资格就不能从事该项职业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国的任何居民,如不先成为行规公司的一员,他就不能经营该公司所经营的对外贸易。这种垄断的强弱,与加入公司的难易程度相应,也与公司董事权力的大小——即他们掌握在自己或自己朋友手里的公司贸易的多少——相应。在最早的行规公司,学徒的特权也和其他同业公会一样,凡是为公司会员服务满一定年限的人都可以自己成为公司的会员,不需缴纳入会费,或只需交纳比别人少得多的入会费。同业公会的一般精神,只要法律不加以限制,也就在所有行规公司中适用。当允许行规公司按其自然倾向行事时,它们为了将竞争限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间,总是给贸易经营规则加上许多条条框框。而当法律限制它们这样做时,它们又变得没什么用处、没什么意义了。

对外贸易方面的行规公司,现在英国还有5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的商业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现在据说十分简单,公司的董事们要么是没有权力对贸易经营加以烦琐的限制,要么至少是近来没有行使这种权力。但它并不是一直这样的。在上个世纪中叶,该公司的入伙金,有时需50镑,有时需100镑,而且它的行为据说是极专横的。在1643年、1645年和1661年,英格兰西部的毛织业者和自由商人曾向国会投诉,说该公司是垄断者,限制了贸易的发展,压迫了国内的制造业。这些投诉虽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通过什么法律,但却逼得该公司不得不修正自己的行动准则。至少,从那时起,没有人再控诉过它。根据威廉三世第十年、第十一年的第六号法令,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减为5镑;根据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的第七号法令,东方公司的入伙金减为40先令,同时,该公司在瑞典、挪威、丹麦乃至波罗的海北岸所有国家的专营特权,全部被取消。国会颁布这两条法令,大概是受了这两家公司的行为的刺激。在那之前,约西亚·柴尔德爵士曾直言,这两家公司以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同时,他将本国与这些公司的特许状所包含的国家之间贸易状况的低下归咎于这些公司的经营不善。但是,当这些公司在今天不再那么专横,它们却又变得完全没有用处。不过,“只是无用”或许已是可以公正地给予一家行规公司的最高赞誉了。上述这三家公司现在对这一赞誉是当之无愧的。

以前,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是26岁以下者25镑,26岁以上者50镑。只有纯粹商人才能加入;这个限制,实际上是把所有小店主和零售商排除在外。另外,根据该公司章程,英国制造商只能用该公司的船只,才能向土耳其输出货物;由于这些船只都是从伦敦港起航,所以这一限制将英国与土耳其的贸易局限在了这个昂贵的港口,将参与贸易者局限于住在伦敦及附近的人。该公司另一条章程又规定,住在离伦敦20英里以内,但没有伦敦市民权的人,不得加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的人都排斥在外了。由于这些船只装载货物和起航的时间都由公司的董事们决定,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把自己或自己朋友的货物装满船只,而以申请太迟为借口,拒绝装载其他人的货物。在这种事态下,该公司无论从哪一方面都可以说是一个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端,导致了乔治二世第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通过。该法令将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减为20镑,允许所有的人入伙,取消了年龄的限制,也不问是否是纯粹商人或伦敦市民;除禁止出口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可以自由地从英国任何港口向土耳其任何港口运送一切英国货物,除禁止进口的货物外,也可以自由进口一切土耳其货物,只要交纳普通的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别税,并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或领事的合法权威以及公司正式制定的条例。为了防范这种条例的任何压迫,同一法令又规定,如有任何7个会员认为自己受到了该法令通过后公司制定的某项条例的压迫,可以在该条例制定后12个月内向贸易殖民局(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现已继承它的权能)提出申诉;如有任何7个会员认为自己受到了该法令通过前公司制定的某条例的压迫,也可以在该法令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诉。可是,在一个大公司中,并不是所有的成员都能凭一年的经验就发现各种条例的弊害;而如果某几个成员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弊害,那不管是贸易局还是枢密院委员会,都统统无济于事了。此外,所有行规公司的大部分条例的目的,也像所有的同业公会一样,不是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成员,而是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它们不仅可以通过规定高昂的入伙费,也可以通过许多其他的政策做到这一点。这些公司关心的永远是如何尽可能提高自己的利润率,如何使它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市场存货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只能靠限制竞争,阻止新冒险者进入同一贸易。再者,即使是20镑的入伙费,虽然或许不足以阻止有意长期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进入这一贸易,但可能会阻碍一个只想试试水的投机商。在任一行业中,正规的从业人员即使没有组成联合体,也自然会齐心协力提高利润,只有投机冒险者不时参与竞争,才能使利润降低到应有的水平。英国对土耳其的贸易虽然由这项法令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开放,但在许多人看来,仍然远远不是完全自由的。土耳其公司为维持一名大使和两三名领事支付了费用,这些人员本应像其他公职人员一样完全由国家来维持,而土耳其贸易也应对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开放。该公司为此目的以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种杂税如果收归国有,将远不止维持这么几个驻外官吏。


约西亚·柴尔德爵士指出,行规公司虽常常维持驻外使领馆人员,但从未在其贸易所在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倒是股份公司常常这么做。事实是,前者比后者更不适于承担这种任务。第一,堡垒和守备队是为了公司贸易的繁荣而设,但行规公司的董事在公司贸易的繁荣上并没有特殊的利益。公司贸易的萧条甚至常常有利于他们的私人贸易,因为,公司贸易萧条,竞争者就会减少,他们于是便可以贱买贵卖,从中得利。相反,股份公司的董事们只在委托他们经营的共同股本的利益中有自己的一份,并没有他们的私人贸易,其利益不能和公司一般贸易的利益分割开来。他们的私人利益是与公司贸易的繁荣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保卫这一繁荣所必要的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相联系的。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对维持堡垒和守备军加以持续的和仔细的关注。第二,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手里总是掌管着一大笔资金,即公司的共同股本,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可以使用其中的一部分来建设、增补或维持这种必要的堡垒和守备军。而行规公司的董事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来自入伙费和公司税金的临时收入之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即使他们有同样的利益,需要留心维持这种堡垒和守备军,他们也很少有相同的能力使之有着落。至于维持个把使领馆人员,既不需要太上心,所花费用也有限,这是与行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更相称的。

不过,在柴尔德爵士的时代过去很久以后的1750年,成立了一家行规公司,即现在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最初明确负有维持布朗角至好望角之间的英国堡垒和守备军的责任,后来改为只负责鲁杰角至好望角之间的堡垒和守备军。政府设立这家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确的目的:第一,有效地限制行规公司的董事们自然具有的专横和垄断精神;第二,尽可能迫使他们去关注他们本来不会关注的对堡垒和守备军的维持。

为了第一个目的,公司的入伙费被限定在40先令。公司被禁止以集体名义或共同股本自己进行贸易,禁止用集体印章来借款;对于缴纳了入伙费的英国公民,不得对其在任何地方进行的自由贸易加以任何限制。公司的管理机构是设于伦敦的九人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和利物浦的公司在各自的成员中各选3名,每个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何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在是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可以在听取他本人的辩护之后将其免职。该委员会禁止从非洲输出黑奴,也不得向英国输入任何非洲货物。但由于他们负有维持非洲的堡垒和守备军的责任,所以准许他们为此目的从英国向非洲输出各种货物和军需品。委员会为支付伦敦、布里斯托和利物浦三地的办事人员和代理人的薪金、他们自己在伦敦办事处的房租以及在英格兰的一切其他管理、委托和代理费用,可以从公司领钱,但不能超过800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作为他们的辛苦费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在他们中间分配。有了这样的规定,本可以认为垄断精神会受到有效的约束,第一个目标可以充分实现。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塞内加尔堡垒以及塞内加尔一切属地均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管辖,但在次年(根据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不仅塞内加尔属地,而且从南巴尔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的整个海岸,管辖权都由该公司名下转到了国王名下,国王的所有臣民都可自由进行与那些地区的贸易。这个法律的颁布,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发展并建立了某种不正当垄断的嫌疑。我们很难设想,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的法令之下,他们如何能够这样做。不过,我曾在下院的的辩论记录(这种辩论记录并不总是最可靠的关于事实的记录)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指控。九人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商人,各堡垒和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都依附于他们,那么,官员们给予这些委员在商务上和事务上的委托以特别的关照,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垄断,这是很有可能的。

为了第二个目的,即维持堡垒和守备军,国会每年向该公司拨款1.3万镑。关于这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委员会必须每年向财政大臣提出报告,随后这项报告再送呈国会。但是,国会对于动辄数百万镑的开销尚且不是很注意,对这每年1.3万镑的开销就更不会太关注;而财政大臣,从他的职业经验和教育背景来看,对于堡垒和守备军的开销是否得当,也不可能是十足的内行。诚然,王国海军的舰长们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对堡垒和守备军的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去纠正被调查者的行为;而且,也不能指望海军舰长们精通构筑工事这门学问。对于那些委员们,除非他们对国家公款或公司公款有直接的贪污或盗用行为,否则他们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是被罢免一种任期只有3年、在任期内法定报酬又如此低微的职务而已;对这种处罚的恐惧决不足以成为迫使他去持续地和仔细地关注与自己的利益不相干的事情的动机。在从英国运出砖石用以维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堡垒的事情上,该委员会就受到过指控,因为国会为此事好几次拨给了额外的费用。那些千里迢迢运过去的砖石据说质量也极差,以至于由这些砖石修砌的城墙有推倒重修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垒和守备军不但维持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且也由行政当局直接管辖;但是鲁杰角以南的堡垒和守备军,国家也至少出了部分的费用,却要由不同的机构来管理,好像令人难以理解。建设直布罗陀和梅诺卡岛的防卫,最初的目的或借口是为了保护地中海贸易,对这些守备军的维持和管理一直是行政当局的本分,而不曾由土耳其公司插手。统治领域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行政当局的自尊和名望,他们不可能不去留心保护这一统治所必要的防卫。因此,直布罗陀和梅诺卡的防卫从来没被忽视过;尽管梅诺卡曾经两次易手,现在可能永远丢掉了,但这种损失从来没有人归咎于行政当局的疏忽。但我不愿被人理解为我是在暗示,为了最初的目的将这两个耗资巨大的要塞从西班牙手里夺过来有任何的必要。夺取这两个要塞,没什么其他的意义,可能只是使英国疏远了西班牙这个天然的同盟者,并使波旁王室的两个主要分支形成联合,比血缘关系所能形成的联合还要更紧密和持久。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是经皇家特许,或是由议会通过,不仅在许多方面与行规公司不同,而且在许多方面也与私人合伙公司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不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他人,或向公司引进新成员。但每个成员在经过预先通知后,可以退出合伙公司,并拿回自己的股本。与之相反,在股份公司,任何成员都不能要求公司归还他的股本,但转让股票,从而引进新股东,却无需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每一股股份的价值总是等于它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这价格与股票上原来注明的金额经常是有差别的。

第二,在私人合伙公司,每个合伙人对公司缔结的债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反之,在股份公司,每个股东只以自己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注释]。

股份公司的业务总是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这个董事会虽然在许多方面常常要受股东大会的控制,但大部分股东很少懂得公司的业务,如果他们之间没有派别之争,他们就不会去操心公司的业务,只等着董事们半年或一年分一次红利给他们就心满意足了。这种做法既免除了麻烦,风险资金也有限,使得许多人投资于股份公司,而不是私人合伙公司。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私人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一度曾达到3380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股息资本,现在有1078万镑。但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所经管的是他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很难期望他们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对自己的钱那样,兢兢业业地去监管资金用度。就像富人的管家一样,他们或许认为为小事计较有损主人的名誉,于是很容易地就放过这类事情。因此,在这样一个公司的业务管理上,必然常常出现或多或少的疏忽和浪费。由于这个缘故,股份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很难与私人冒险者竞争。所以,没有取得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成功的,取得了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成功的也不多。没有专营特权时,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专营特权,他们就既经营不善,又使贸易受到限制。

皇家非洲公司(即现在的非洲公司的前身)本来有国王特许状给予的专营特权,但由于这一特许状未经议会法律确认,所以这种贸易由于民权宣言的结果,在革命后不久就对国王陛下的所有臣民开放。哈德逊湾公司在法律权限方面和皇家非洲公司一样,它的专营特许状也未经议会法律确认。而南海公司在其作为一个贸易公司存在的时期内,它的专营特权是经过了议会法律确认的;现在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就发现自己不是私人冒险者的竞争对手,于是不顾民权宣言,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把这些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公司对私人冒险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贸易均征收10%的税,税款由公司用来维持他们的堡垒和守备军。但尽管有这种重税,公司仍然不能和私人竞争。他们的资本逐渐萎缩,声望逐渐下降。至1712年,他们已负债累累,以致议会认为,为了他们自己和债权人的安全,需要通过一项特别法律。该法律规定,关于公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这些债务的其他协定,只要在人数和金额上占2/3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做出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业务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以致完全无力维持他们的堡垒和守备军,而这是当初设立这公司的唯一目的和借口。从那一年起,直至公司最后解散,议会认为必须每年拨出1万镑来维持这些工事。1732年,在向西印度贩运黑奴的贸易亏损了多年之后,该公司决定完全放弃这项业务,将从非洲海岸买来的黑人转卖给美洲的私人贸易商,并支使自己的职员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等货物的贸易。但他们经营这种范围更狭窄的贸易,并不比先前经营范围更广的贸易更为成功。公司的业务仍然逐渐衰落,直至最后从每一方面来说都达到破产的境地时,议会通过法律将其解散,而将其堡垒和守备军交由现在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这家行规公司来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已先后有三家股份公司得以建立,来进行非洲贸易。它们都同样的不成功。但它们也都有专营特许状,该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在当时仍是能赋予这些公司真正的专营特权的。

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中遭遇灾难之前,比皇家非洲公司的运气要好得多。他们的必要开支很少,因为他们在自己的居留地和堡垒所维持的人数据说不超过120人。可是,这一数量的人员已足够在公司的船只到达之前把要装载的皮毛和其他货物准备妥当。当地海域结冰期长,船只很少能停泊6~8个星期以上,因此,预先准备货物成为必要。私人冒险者在好几年之内都得不到这一好处,而没有这种好处似乎就没法到哈德逊湾做生意。该公司的资本也不多,据说不到11万镑,但也已经足以使它将它的特许状所指定的这个虽然广阔、却贫瘠的地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贸易和剩余产物垄断无余。由此之故,从来没有私人冒险者试图到那个地方去与该公司竞争。所以,该公司虽然可能在法律上没有专营特权,但实际上已经享有了专营特权。除此之外,该公司所拥有的这点资本,据说只有很少几个股东[注释]。而一个资本不多、股东人数很少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实际上与私人合伙公司非常接近,在经营上几乎能与合伙公司同样谨慎、同样用心。所以,由于这种种有利条件,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以前在贸易上能获得相当大的成功是毫不足怪的。不过,该公司的利润,似乎也没有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想象的那么大[注释]。一位更为审慎和客观的学者,《商业的历史性和编年性推演》一书的作者,安德森先生,在研究了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中全部进出口的报告并适当地考虑了该公司的非正常风险和费用之后,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不值得羡慕,或者说即使有超过正常利润,也不可能超过很多。

南海公司从来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备军,因而完全不须负担其他股份公司进行对外贸易通常要负担的一大笔费用。但是,该公司资本巨大,股东人数极多,因而可以预料,在业务经营上难免会有荒唐、疏忽和浪费的现象。他们在招股计划中的欺诈和放肆行为众所周知(不过对这些行为的说明与现在的主题无关)。他们的商业计划也不会执行得好多少。他们所经营的第一项贸易是往西班牙属西印度输入黑奴,在这项贸易上他们有专营特权(得自于尤特雷特条约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恩托约定)。但由于可以预料这项贸易不会有多大的利润(在他们之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萄牙公司和法国公司均已破产),所以,作为补偿,他们被允许每年用一艘一定吨位的船只直接与西属西印度通商。他们的船只航行了10次,也就是10年,但据说只有1731年加罗林皇后号的那次远航赚了钱,而其余9次都或多或少赔了本。他们的代理商都将未能成功归咎于西班牙政府的讹诈和压迫,但其实,这些代理商自己的浪费和攫夺可能才是主要原因,据说,他们中间有些人在一年之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允许其将贸易权和船只吨位从西班牙国王那里换取其他等价物。

在1724年,这家公司也曾经营捕鲸业。在这项业务中,他们诚然没有垄断权,但在他们进行经营的时候,也没有其他英国人与他们竞争。他们向格陵兰岛航行了8次,只有一次获得了利润,其余几次都是失利而回。在第8次即最后一次航行之后,当他们变卖船只、积压商品和渔具时,发现他们在这项业务上的损失,连本带利共达23.7万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向议会请求,把他们贷与政府的3380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其中一半即1690万镑置于与其他政府公债相同的地位,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或弥补该公司在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另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可以用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议会认为此项请求还算合理,便采纳了。1733年,他们再次向议会请求,将他们所剩的贸易资本的3/4转为公债,仅留1/4作为贸易资本,承担董事们经营失败的风险。此时,该公司的贸易资本和公债资本因政府的多次偿还各已减少200万镑以上,因而这剩下的1/4只有3662784镑8先令6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了以前根据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那里取得的一切权利,所得的是所谓的等价物。这样一来,该公司与西属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宣告终结,他们剩下的贸易资本全部转化为公债,该公司从任何方面来说都不再是一个贸易公司。

应当指出,南海公司每年派遣船只到西属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作为他们曾期望获得丰厚利润的唯一贸易,不论在外国市场还是在本国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他们必须面对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这些西班牙商人从加蒂斯运到这些市场的货物,和南海公司运过去的货物相同;在英国,他们又不得不面对英国商人的竞争,这些英国商人从加蒂斯运回来的货物,和该公司从西属西印度运回来的货物相同。诚然,西班牙和英国商人的货物可能要缴纳更高的税,但是,该公司职员的疏忽、浪费和腐败所造成的损失或许是一种比那些私人要缴的税高得多的税。一家股份公司,当私人贸易商能够开放地、公平地与其竞争,它还能成功地经营任何门类的对外贸易,这似乎没听说过。

老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由伊丽莎白女王的一项特许状而设立。在它最初12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只是公司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个人的,像是作为一个行规公司在进行贸易。1612年,个人的资本才合并成为共同资本。他们的特许状是专营的,虽然没有经过议会法案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因此,在许多年中,他们没有受到无照经营商的多大干扰。他们的股本不超过74.4万镑,每股为50镑,股本不是很大,他们的买卖也不是很广泛,不能作为巨大的疏忽或浪费的借口,或引致贪污的理由。所以,尽管有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些特别损失,他们的业务经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很成功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自由的原理更好地为人所理解,这个由女王颁发、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在多大程度上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一个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致,随政府权力和时代精神而异。而私商则趁虚而入,从查理二世在位末期经由詹姆斯二世时期直到威廉三世统治了一段时间之后,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提出,以8%的利息为政府筹借两百万镑,让募款人组成一家有专营特权的新的东印度公司。老东印度公司则愿意拿出70万镑,几乎等于他们的全部资本额,利息只有4%,而条件也是要专营特权。但当时国家公债的情况是,以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比以4%的利息借入70万镑更能给政府带来便利。结果,新的公债应募者的提议被采纳,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了。不过,老东印度公司这时仍有权继续经营他们的贸易,直到1701年。而且,与此同时,该公司以其财务主管的名义,非常巧妙地认购了新公司31.5万镑的股份。由于议会关于成立新公司的法案在细节上的疏忽,没有明确表明应募者的资本是否应合资经营,一些私人贸易商,包括应募仅7200百镑的商人,也坚持独自使用自己的资本、自担风险进行贸易。老东印度公司这时不但可以在1701年之前使用其原有资本独立进行贸易,而且不管在这之前还是之后,都还可以像其他私人贸易商一样,使用他们在新公司认购的31.5万镑股本独立进行贸易。新旧两个公司与私人贸易商之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之间的竞争,据说几乎毁了这两家公司。(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将此项贸易交由一家行规公司经营、从而使之在某种程度上向全国人民开放时,东印度公司极力表示反对,把竞争曾经造成的悲惨后果描绘得有板有眼。他们说,在印度,竞争使货物的价格被抬高到不值得去采购,而在英国,竞争又使存货过多,以致货物的价格跌到无利可图。要说由于充足的供给——这对公众大有好处和便利——必然会使英国市场上印度货物的价格大为降低,这是无可怀疑的;但要说竞争会使印度市场上货物价格大为提高,则似乎不太可能,因为这种竞争所能引起的全部非常需求只不过是印度贸易的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而已。况且,需求的增加起初或许有时会提高货物的价格,但最终必将引起价格的跌落。它鼓励生产,从而增加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生产者为了比别人售价更低,会采用在其他情况下想不到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东印度公司所抱怨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低廉和对生产的鼓励,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两大目标。不过,被他们说得这样凄惨的竞争,当时也没有被允许长期存在。)在1702年,这两家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女王是第三方)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起来;1708年,又根据议会法案,完全合并成一家公司,而成为今日所谓的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有一条附加条款,在允许各独立商人继续经营他们的贸易直到1711年的米迦勒节的同时,授权公司董事在这三年中赎买这些商人7200镑的小额股本,从而将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根据同一法律,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一笔新贷款而从200万镑增加到300万镑。1743年,公司又贷与政府100万镑。这100万镑不是股东增加的股本,而是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股东虽不能以此增加分红,但这100万镑也和其他300万镑一样承担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责任,所以还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以来,或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摆脱了所有的竞争者,完全掌握了英国在东印度的贸易垄断权,经营状况良好,股东每年都从利润中分得了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庞帝切利的法国总督杜勒的野心使东印度公司限于战祸和印度王室的政治斗争中。在许多次大起大落之后,该公司把它那时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给丢了。亚琛条约的订立使马德拉斯重归该公司之手,而正是在这一时期,它派在印度的人员开始充满战争和征服的精神,此后也未改变。在1755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东印度公司的军队分享了英国军队在欧洲战场上的好运,他们捍卫了马德拉斯,夺取了庞帝切利,收复了加尔各答,获取了一块富饶而广阔的领土上的收入,这收入当时据说每年有300万镑以上。他们安然地享有这份收入有好几年的时间,但在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为由,与公司交涉,于是公司同意每年付给政府40万镑。在此之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6%增至10%;如果按全部资本320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12.8万镑,换言之,每年红利的数额已由19.2万镑增加到了32万镑。这时他们还打算进一步将红利提高到12.5%,这将使他们分派给股东的钱相当于每年支付给政府的钱,即40万镑。

但就在他们和政府的协定将要生效的那两年内,议会连续通过了两项法案,限制他们再进一步增加红利。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于使公司方面加快偿还其所负债务的速度,他们此时的债务据估计已达600万或700万以上了。1769年,他们将与政府所订的协议延长五年,并约定,在此期间他们可以将红利逐渐提高到12.5%,但每年增加不得超过1%。这样,当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他们每年付给股东和政府的总金额,也只比他们在占领这片领土之前多出60.8万镑。占领这片领土的总收入,前面已经说过,每年计有300余万镑,而根据1768年克鲁登敦号东印度商船所提供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净收入还有204万8747镑。据说他们同时还有另外一笔收入,部分来自土地、但主要来自他们设在各殖民地的海关,共43.9万镑。而他们经营贸易的利润,据他们的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40万镑,据他们的财务主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50万镑;根据最低的估计,至少也等于他们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的数目。有这样大的收入,肯定足以使他们在每年的支出中增加60.8万镑,同时还足以留出一笔大的还债基金,以迅速减少他们的债务。然而,到1773年,公司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计有拖延应付财政部的40万镑,拖延海关的应付税款、欠银行的贷款、草率承兑的由印度方面开出的汇票共120余万镑。这些累积的债务给他们带来的困难,使他们不得不将红利立即降到6%,而且不得不向政府乞求援助,要求:一、豁免继续支付约定的每年40万镑;二、贷款140万镑,以拯救他们、使他们免于立即破产。看来,该公司财产的巨大增长只不过是为其职员更凶猛的贪污和浪费提供了方便。议会于是开始调查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为,以及公司在印度和欧洲的基本业务状况,最后对他们在国内和国外的管理机构的组织作出了几项重要的改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都是相互独立的,现在则由一个总督管辖,辅佐总督的,还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全部由议会任命,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已成为英国在印度最重要的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一样。加尔各答市长法庭最初是为审理该市及附近地区的商业案件而设立,后来随着帝国版图的扩大而逐渐扩大它的司法管辖权。这次改革削减了该法庭的权限,使其仅限于它最初的目的。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高等法庭,其成员——一名审判长和三名审判官,均由国王任命。在欧洲方面,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资格,由500镑(公司每股股票原来的价格)增加到1000镑。投票权的生效时间也由购买(而不是继承)这一投票权6个月之后推迟到了购买一年之后。以前,公司的24人董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现在规定,每个董事4年改选一次,但在24名董事中,每年要有6个旧董事离职,选入6个新董事,刚离职的董事不能重新当选。有了这些改革,人们本来以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行为会比以前更为持重和稳妥。然而,要想使这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合格地统治印度这个大帝国,或者即使只是合格地参与统治,不论做出何种改变似乎都不可能;因为它们的大部分成员对于这个帝国的繁荣根本不感兴趣,对于促进它的繁荣的事情不会给予认真的关注。一个有钱人(有时候甚至是一个不怎么有钱的人)愿意购买1000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常常只是为了能在股东大会投上一票而产生的影响。这投票权虽然不能使他参与对印度的掠夺,但可以使他参与对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种任命虽然是由董事会最后决定,但董事会必然也多少要受股东们的影响,他们不仅能选举董事,有时还能否决董事的决定。假若一个股东能在几年之内享有这种影响,从而在公司里安插几个朋友,那么,他不仅对股息不关心,甚至对他据以投票的股本的价值也不太关心。至于他可以凭投票权参与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更是满不在乎的。从来没有其他的统治者会像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一样,对于他们的属民的幸福或苦难,对于领土的改良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如此漠不关心。而议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的种种新规定,与其说减少和防止他们漠不关心,不如说是加剧了他们的漠不关心。例如,下院一项决案宣布,只有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140万镑还清,把债券债务减到150万镑,才能对股东分派8%的红利;而他们留在国内的所有收入和纯利应分作四部分,其中三部分交入国库作为公共开支,第四部分留做基金,用于进一步减少债券债务或用于公司可能遭遇的其他紧急开支。但是,如果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属于他们自己、由他们自己支配时,公司尚且不是好的管家、好的君主,那么,当纯收入和利润的3/4属于他人、其余1/4留作利于公司之用,却仍由他人监督并须他人认可时,他们肯定不会表现得更好。

对于公司方面来说,支付了8%的股息之后所剩下来的资金,与其交到一批由议会所指定的、与自己肯定有所不和的人手中,还不如让公司自己的雇佣人员和隶属人员去随意浪费或侵吞来得痛快。这些雇佣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大会中拥有很强的势力,以致股东们有时候反而支持那些直接违犯了股东大会权威的贪污腐败分子。对于大多数股东而言,对自己的股东大会的权威的支持有时候还不如对那些蔑视这一权威的人的支持来得重要。

所以,1773年的规章并没有结束公司在印度的政府的混乱状态。尽管因为一时的正确措施,他们有一次在加尔各答金库中攒了300多万镑,尽管以后他们的支配和掠夺范围更加广大,延伸到了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对于所获得一切,他们都依旧浪费和葬送了事。他们发现自己对阻止或抵抗海德·阿利的入侵毫无准备;由于此种混乱,公司现在(1784年)已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为了防止立即破产,他们不得不再一次向政府恳求援助。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事务,议会中各个政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而这些方案似乎都同意一点,那就是——的确是一向就非常明白的——公司完全不适于治理它所占领的领土。甚至公司自己也认为自己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有权在遥远而野蛮的国家设置堡垒和守备军,必定也有权在这个国家发动战争或维护和平。拥有前一权力的股份公司经常行使后一权力,也常常明确地被授予这一权力。他们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是多么不公正、多么反复无常、多么残酷,这从最近的经验,我们已经知道得很清楚了。

当一批商人自己冒险和出钱来与某个遥远、野蛮的国家进行新的贸易,那么,政府将其组成股份公司,并在他们成功时赋予他们对这种贸易若干年的垄断权,可能并不是不合理的。这是国家对他们这一既危险又费钱,但以后会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尝试的最容易、最自然的报偿。给与一种新机器的发明者专利权、给与一本新书的作者著作权的那些原则,也可以拿来为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垄断权进行辩护。不过,在期限过后,垄断权是应当取消的。堡垒和守备军如有维持的必要,应当交到政府手里,由政府对公司做出相应补偿,而那一贸易应向全国人民开放。假如公司长期垄断经营,将使其余民众增加两种不合理的负担:第一,使货物的价格高昂,而这价格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本可以很低;第二,使许多人被排除在一种他们本可得便经营并有利可图的生意之外。而他们承受这种负担只带来一个最没价值的结果,就是使某公司能支持自己职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这些职员的胡作非为不但不能使公司的股息超过自由贸易的普通利润率,反而常常使股息大大低于这一利润率。但是,根据经验,股份公司如果没有垄断权,似乎就不能长期进行任何门类的对外贸易。在一个地方购买货物,运往另一个地方出售赚取利润,如果在这两个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的话,就不仅需要时刻留心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化,而且还要时刻留心竞争的情况或满足需求的其他供给者的更大更频繁的变化;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得各种货物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化情况,这俨然是在进行一种不断变化的战争,只有毫不松懈地警惕着和注意着才能取得成功,而我们不能期望股份公司的董事们有这种持久力。东印度公司在债务已经偿还、专营特权已经终止后,议会仍准许它继续作为一家股份公司以法人资格与东印度进行贸易,享有和其他国民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这种境况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力方面的优势,十有八九会让他们很快厌倦这种贸易。

对经济学很有研究的法国知名学者莫雷勒神父,曾列举出了1600年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55家对外贸易股份公司,据他说,尽管这些公司都有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不善而遭到了失败。这其中有两三家公司他弄错了,它们不是股份公司,也没有失败。可是在另一方面,还有几家失败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入名单。

股份公司有可能在没有专营特权时成功经营的行业,只有那些所有业务和工作都能程序化,或者说工作方法单一、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的行业。这类行业有四种,其一是银行业,其二是海难、火灾、战祸保险业,其三是建设和维护通航河道或运河,其四是大城市的供水业。

银行业的原理虽然看起来深奥,但在实践中可以简化为一些严格的规则。如果不顾这些规则进行投机经营,几乎总是极度危险的,且常常将试图这样做的银行置于无可挽救的境地。而一般来说股份公司比私人公司更能坚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似乎很适合从事这一行业。也因此,欧洲主要的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其中许多没有专营特权也经营的非常成功。英格兰银行没有专营特权,只不过其他银行被规定了股东不得超过6个人而已。爱丁堡的两家银行也都是股份公司,没有专营特权。

对于火灾、海难和战祸的损失,虽然其价值没法精确地计算出来,但可以进行大致的估计,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所以,股份公司可以成功地经营保险业,无需专营特权。如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没有取得这种特权。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建成,它的管理就变得非常简单和容易,也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甚至它的修建也是如此,因为可以和承包商订立合同,规定修一英里多少钱,建一个水闸多少钱。修筑运河、沟渠或向城市供水的大水管也可以这样做。所以,这种事业可以由而且常常由股份公司非常成功地经营,无需专营特权。

但是,如果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不管什么行业,仅仅是因为它可能经营得成功;如果免除某些对一般人都起效的法律对某些商人的约束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有这种豁免就能兴旺发达,那肯定都是不合理的。要使建立这样一家无特权的股份公司完全合理,除了其业务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之外,同时还应具备两个其他条件。第一,这种事业的效用应该明显地比其他大部分一般事业的效用更大、更普遍;第二,它需要的资金多于私人合伙公司能够筹措到的资金。凡是以中等资本就能创办的事业,即使其效应很大,也不足以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它所要生产的东西的需求,很容易由私人冒险者去供给。就上述四种行业来说,它们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银行业经营得当时的巨大和普遍的效用,已在本书第二篇作了详细的说明。而如果一家银行打算提供国家信贷,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向政府垫支某项税收的全部税款,数额达数百万镑,一两年之后才能收回,那么,就需要比任何私人合伙公司所能轻易筹集的数额更大的资本。

保险业能够给个人财产提供很大的保障,将可能毁灭一个人的损失分摊在许多人身上,使得这种损失能由社会轻易承担。不过,为了提供这种保障,承保商必须有非常大的资本。伦敦两家保险股份公司成立以前,据说检察长手里拿到一个名单,列有150个私人保险商的名字,他们全都开业不到几年就失败了。

通航水道和运河,以及向城市供水的各种必要工程,均具有巨大的和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必需的巨额费用也超出了私人财产的承受能力,这也是十分明显的。

除了上述四种行业外,我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行业能同时具备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需具备的三个条件。比如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炼铅公司和玻璃公司,它们追求的目标并不见得有巨大的或独特的效用,所需费用也并不是许多私人财产难以承担。我不知道,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能简化为适合股份公司管理的严格规则和方法,也不知道它们是否真的有它们吹嘘的丰厚利润。矿山开采公司老早以前就破产了。爱丁堡的不列颠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没有前几年跌得那么厉害,但其售价仍大大低于其票面价值。而那些为了促进某种制造业所设立的有公益目的的股份公司,除了对自己的业务经营不善以致大大减少社会的总股本以外,在其他方面也常常是害多利少。这些公司的董事们尽管用意良好,但他们由于承包商的误导和欺骗所不可避免的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偏爱,对于其他的制造业必然是一种挫抑,必然会或多或少破坏在其他情况下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而这种自然比例本乃对一国的一般产业最大、最有效的鼓励。

第二项 论青少年教育机构的开支

青少年教育机构同样能以自己的收入承担自己的开支。学生付给老师的学费或礼金自然构成这类收入。

教师的报酬即使不是完全来自这项自然收入,那也不需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在许多国家,这是由行政当局来征集和支配的——来开支。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学校和学院的捐赠基金并不依赖社会的一般收入,即使有,数目也非常少。在各地,这种基金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收入,来自某些地产的租金,或者来自君主或私人捐赠者设立的专用款项的利息。

这种公共捐赠基金是否一般有助于促进设置它们的目的?它们是否有助于促进教师的勤勉、提高教师的能力?它们是否改变了教育的自然路线,使之转向对个人和公众两方面都更有用的目标?似乎不难对这些问题作出一个至少是大致的回答。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工作是否努力总是要看是否有必要努力。如果一个人的财富或者说日常收入和生活资料全都来自他的职业工资,那他努力工作就非常有必要。他为了挣得这财富,甚至只是为了糊口,必须在一年当中完成一定数量的明码标价的工作;如果竞争自由而激烈,各人相互排挤,那他还要努力把工作做得完美无缺。当然,某些特定职业的伟大目标有时候也会鼓舞一些有气魄和雄心的人去努力工作。但是,很显然,要激发最大的努力并不需要伟大的目标。即使是在卑微的职业中,竞争的胜利也可以成为野心的目标,并常常激起最大的努力。相反,如果仅有伟大的目标而没有实干的必要性,往往不足以激起很大的努力。在英国,法律职业领域里的成功可以达到许多极大的野心目标,但生长于富贵家庭的人,能在这种职业上称得上杰出的又有几个?

一所学校或学院如果有了一笔捐助基金,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就必然要减少一些。教师的生活要是每月由这种基金提供的一定薪水来维持,那显然就与他在自己职业上的成绩和名声无关。

在某些大学,教师的薪水常常只占他的酬劳的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的酬劳来自学生的礼金或学费。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虽然总是或多或少有所减少,但不会完全消失[注释]。职业上的名声对他仍然是重要的,他仍然对学生们对他的爱戴、感谢和好评有所依赖。他要得到这些,只有让自己能配得上这些,也就是说,他必须以自己的能力和勤勉努力地履行各项职责。

在其他一些大学,教师被禁止接受学生的礼金或学费,他的薪水就是他从他的工作中得到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追求和职责完全处于对立的状态。每个人都喜欢过尽可能安逸的生活;如果不论他是否履行某项辛苦的职责,他的报酬都完全一样,那他肯定会完全忽视这项职责,即使有某种权力不容许他这样做,他也会在这种权力的容忍限度内尽量敷衍了事。如果他生性积极、热爱劳动,那他与其从事这种没有奔头的职务,还不如去找点有好处的事情去做。

如果教师所服从的权力属于一个学院或大学共同体(他自己是这共同体中的一员),其他成员大部分也和他一样是教师,那他们可能会达成默契,彼此纵容,只要自己的不称职可以被容许,那其他同事的不称职也可以接受。在牛津大学,大部分公共教授这些年来甚至连表面上装作教师也不屑了。

如果教师所服从的权力不属于他自己所属的共同体,而掌握在某些外部人物例如主教、省长或某个内阁大臣手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想完全不履行职责是做不到的。不过,这种上级所能做的,只不过是迫使他花一定的时间在学生身上,即每星期或每年做一定次数的授课或演讲。至于讲课的具体内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师的勤勉程度,而他的勤勉程度又可能取决于他要付出这种努力的动机。此外,这类来自外部的监督往往可能是无知和反复无常的。这种权力难免不具备任意性和专断性,行使这监督权力的人,既没有亲自听过教师本人的讲课,可能也不懂他们讲授的那门学科,因此很难有鉴别和判断能力。而且,这种职位所产生的傲慢,也往往使这些人不关心他们自己做得怎样,倒是使他们喜欢胡乱任意地谴责或开除教师。教师处于这样的淫威之下,其身份必然降低,他们原本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现在却成为最卑贱、最受轻视的人了。为了在这种坏处境中有效地保护自己,他只有寻找强有力的保护,然而最可能获得这种保护的途径,并不是凭他在职务上的能力和勤勉,而是曲承他的上级的意志,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意志牺牲他所在的共同体的权利、追求和荣誉。只要在一段时间内对一所法国大学多多留意,就一定能看到这种外部的、专断的监督权所自然产生的影响。

不管是什么迫使一些学生不问教师的学问和名望去上某所学院或大学,都或多或少会减少教师们具备这种优点和名望的必要性。

当只有在某一大学里待满一定年数才能获得艺术、法律、医学、神学各科的毕业生特权时,这必然迫使一些学生进入这些大学,而不问教师的学问和名望如何。毕业生特权也算是一种学徒制度。但正如其他学徒制度曾有助于技术上和制造业上的改进,毕业生特权这种学徒制度也曾有助于教育上的改进。

奖学金、研究费和助学津贴这类慈善基金,必然会吸引一些学生进入某个大学而完全不问这个学校的优点如何。如果受这笔慈善基金资助的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自己最喜欢的学校,那这种自由倒是可能有助于激起各学校之间的竞争。但是相反,如果规定各学校的学生,甚至是自费生,不经本校许可不得转入其他学校,那各个学校很可能就不会搞竞争了。

如果,各个学院给学生传授科学和艺术的老师不是由学生自由选择,而是由校长指派;如果,在这位老师怠慢、无能、坏脾气的情况下,学生未经申请和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那么,这种制度不但会大大减少同一学校内各教师之间的竞争,而且也会大大减少他们勤勉任教以及把时间花在各自的学生身上的必要性。像这类教师,即使领受了学生优厚的报酬,也可能会像那些完全没有接受学生报酬或除了薪水没有其他收入的教师那样,对学生不管不顾。

如果老师刚好是一个敏感的人,那当他意识到他在给学生授课时说的都是一些废话或比废话好不了多少的东西时,他一定会感到非常不安。如果他看到大部分学生不来听他的课,或者在课堂上表现出明显的漠视、轻蔑和嘲笑,那他也一定会非常不快。因此,如果他必须开一些次数的课,单是这种动机,没有其他利益,也会促使他去用心备课,讲出比较好的水平。不过,他也可能采取几种取巧的办法,这些办法都能使一个人放松对勤勉的要求。他有时可对所教的学科,不自加解释,而把关于那种学科的书籍拿来念一念;如果这本书是用外语或枯涩的语言写的,他就把他翻成本国语或口语向学生讲述;或者,更不费力的方法,是叫学生来解释,自己听着,偶尔加以点评,这样,他便可以骗自己他是在授课了。这种轻而易举的事,只需很少的知识和努力就足够了,这既使他不致当面遭到学生的轻蔑或嘲弄,也可让他避免讲出真正愚蠢、无意义和可笑的话。同时,学校的纪律也可以让他迫使所有的学生规规矩矩地来听他的授课把戏,并在整个表演时间内保持对他最礼貌、最尊敬的举止。

学院或大学的纪律,一般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制定的,更准确地说,是为了让教师更轻松自在而制定的。在所有场合,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不管教师称职不称职,它都要迫使学生在教师面前保持虔敬,好像他是一个尽了最大努力的教师那样。这种纪律似乎假定了教师都是有智慧和德行的,而学生则是没头没脑、愚不可及。然而,我相信,只要教师真正履行了他的职责,大部分的学生也决不会忽略他们的义务。如果讲课真值得学生到堂聆听,就从不需要什么纪律强迫他们去听,这,在一切有这种课的地方都是众所周知的。强迫和限制,对于迫使儿童或小孩接受他们在生命初期被认为必须接受的那部分教育来说,某种程度上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十二三岁以后,只要教师履行他的职责,强迫或限制对于进行任何教育都是不必要的。大部分青年人都是十分宽容的。只要老师对待对他们有用的东西的态度是严肃的,那就别说是忽视或鄙视老师的讲授,就连老师在讲课时的许多错误,他们通常也会原谅的。有时候,他们甚至会在公众面前掩盖他的许多重大疏漏。

应当指出,非公立机构实施的那部分教育,通常教得最好。当一个青年进入一所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时,他虽然并不是总能把击剑或跳舞学得非常好,但他绝不可能学不会击剑或跳舞。马术学校的学习效果通常就不是这么显著。马术学校的开支十分巨大,在大多数地方都是属于公立机构。文科教育三个最主要的部分,即诵读、书写和算术,迄今学习这三者的人,进私立学校的仍然比进公立学校的普遍;但学习者都能学到所必要学到的程度,学习失败了的,几乎没有一个。

在英国,公共学校(publicschools,又译公学——译者)远不如大学那样腐败。在公共学校,青年人能学到或至少可能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也就是说,老师们声称要教的、或者他们应该教的所有功课,实际上都会教给青年。但在大学,青年人既没有学到这些教师共同体所应该教给他们的科学,也找不到学习这些科学的适当手段。公共学校教师的报酬,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来自学生的礼金或学费,在某些情况下则全部来自于此。公共学校对私人学校并没有特权。一个人要取得公共学校的毕业学位,他并不需要证明他在公共学校学过多少多少年。如果在考试的时候他显示出已经了解了公共学校所教的东西,那就不问他在什么学校学的这些东西。

通常由大学教授的那部分知识,或许可以说不是教得很好。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大学,这部分知识或许就完全不会有人去教,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会因为缺乏这些知识而遭受重大损失。

现在欧洲的大学,最初大部分都是宗教机构,是为了教育神职人员而创办的。它们的设立仰赖教皇的权威,完全处于他的直接保护之下,学校中的教师和学生都拥有当时所谓的僧侣特权,不受他们的大学所在国的普通民事法庭管辖,只服从宗教法庭。在大部分的这些大学里所教的,都是适合于其创立目的的东西,不是神学,就是神学的预备课程。当初基督教的地位被法律确认时,一种变异的拉丁语已经成了西欧所有国家的通用语言。因此,那时教堂的礼拜,以及教堂诵读的圣经的译文,使用的都是这种变异的拉丁语,即该国的通用语言。在外族入侵、罗马帝国被颠覆以后,拉丁语渐渐在欧洲各地不大通行了。但是,虽然最初引入宗教形式和仪式并使其合理化的环境早已改变,人民的虔诚却自然地把这些已经建立的形式和仪式保存了下来。因此,虽然各地的老百姓都不再懂拉丁语,教会的礼拜却依然使用这种语言。于是,在欧洲也像在古代埃及那样,通行着两种语言:一种是僧侣的语言,一种是人民的语言;一种是神圣的语言,一种是凡俗的语言;一种是有学问的语言,一种是没学问的语言。僧侣们必须懂得一些他们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所使用的神圣的和有学问的语言,因此学习拉丁语从一开始就是大学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而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号称绝对正确的教会训谕宣布,《圣经》的拉丁语译本(即通常所说的“拉丁版圣经”)同样是神的灵感所口授,因此与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原本圣经具有同等权威。所以,关于这两种语言的知识对于神职人员来说就不是必不可少的,对它们的学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未成为大学普通课程的必要部分。我确信,有些西班牙大学甚至从未把学习希腊语列入普通课程之中。后来,最早的宗教改革家们发现,希腊语的《新约全书》,甚至希伯来语的《旧约全书》,比逐渐适合于支持天主教教义的拉丁版圣经对他们自己的主张更有利。于是他们以前两者为依据来寻找和揭露拉丁文译本的谬误,而罗马天主教的教士们则不得不做出辩护或澄清。但是,如果没有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一些知识,辩护和澄清也一定行不通,因而对这两种语言的学习逐渐进入了大部分的大学课程,不论是拥护改革派教义的大学还是反对改革派教义的大学都是如此。希腊语与古典哲学研究的每一方面都是有关联的,而古典哲学研究虽然最初只是天主教徒和意大利人的学问,但在改革派教义开始盛行的时候也变得流行起来。因此,在大部分大学,学生在对拉丁语有所掌握之后就要学习希腊语,作为修习哲学的准备。至于希伯来语,则和古典哲学研究没什么关系,除了圣经之外,并没有一本值得重视的书是用这种语言写成的,所以对希伯来语的学习一般是在学了哲学之后、进入神学学习时才开始。

最初,各个大学都开设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入门课程,现在有一些大学仍是如此。但另外一些大学现在则希望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已经有了这两门语言或者是其中某一门语言的入门知识,以方便对它们的进一步研究,现在这种研究已成为各地大学教育中极重要的一个部分。

古代希腊哲学分为三个科目:物理学,或自然哲学;伦理学,或道德哲学;逻辑学。这种大体上的划分看起来非常符合事物的性质。

伟大的自然现象——天体的运行,日食月食,彗星;雷、电和其他异常的大气现象;植物和动物的发生,生命,生长和死亡,等等——必然会引起人类的惊奇,所以自然会唤起人类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去探究其原因。最初,迷信企图把这一切令人惊异的现象归因于神的直接作用。后来,哲学力图用比“神的作用”更切合实际、更容易为人所理解的理由去说明它们。由于这些伟大现象是人类好奇心的最初目标,所以用来解释它们的科学自然成为哲学的第一个部门。因此,历史上有所记载的最早的哲学家,似乎都是自然哲学家。

在世界上的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国家,人们必然会彼此留心人的性格、意图和行为,总会共同规定并确认关于人类生活中的行为的许多高尚的规矩或准则。当书写开始普及,聪明的人或自认为聪明的人自然会试图给这种既定的和受推崇的准则添砖加瓦,表达他们自己对正当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的意见。他们有时用比较绕弯子的寓言形式,如《伊索寓言》;有时又采用比较单纯的箴言或格言形式,如《所罗门箴言》、提西奥尼斯和弗西里迪斯的诗,以及赫西俄德的一部分作品。他们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总是这样增加智慧和道德准则的数量,而从来没想要按一种清晰的和有系统的顺序将它们排列出来,更不用说找出一个或几个总体的原则将所有这些准则贯穿起来,使得它们具有可推论性。在不同的观察结果中找出一些共同的原理,并使之有组织有系统的排列,这种秩序美首见于古代走向自然哲学体系时的粗浅论文之中。随后,类似的文字也渐渐在道德领域出现。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像自然现象的研究那样,也按某种有组织的次序排列出来了,并且也用少数共同原理综合贯穿起来了。研究和说明这种综合贯穿之原理的科学,被称为道德哲学。

对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不同的作者提出了不同的体系。但他们用以支持这些体系的根据,往往不是论证,在最好的情况下只是一些十分勉强的巧合,有时则仅仅是用模棱两可和强词夺理的日常语言所作的毫无根据的诡辩。思辨哲学体系的那些东西,对于一个将要和孔方兄打交道的人来说,都是虚妄的和无谓的。纯粹的诡辩对于人类的思想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在哲学和思辨领域,诡辩却有最大的影响。各个自然哲学体系或道德哲学体系的维护者,自然都会要努力揭露用来支持与自己的体系相对立的体系的那些论据的谬误。在考察这些论据时,他们必然要考虑概然性论据和实证性论据的区别,似是而非的论据与决定性论据的区别;由这详细审查所引起的种种观察结果,必然会产生一种科学,讨论正确的和错误的推论的一般原理,这种科学就是逻辑学。虽然逻辑学在起源上晚于物理学和伦理学,但在古代大部分(不是全部)的哲学学校中,逻辑学通常总是早于其他两者进行讲授的。那时似乎认为,要使学生就物理学和伦理学这种重要的主题进行推论,首先应该使他们十分清楚正确推论和错误推论的区别。

将哲学分为三个部分这种古老的划分在欧洲大部分大学中有所改变,变成划分为五个部分。

在古代哲学中,关于人类精神的性质或神的性质的研究,都算作物理学体系的一部分。这些东西,不管假定构成它们的本质是什么,好歹是宇宙大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宇宙中最重要的生产性事物的一部分。无论人类理智对这两种事物作出什么推断,都会被当做——如其所是——试图解释宇宙大体系的起源和运转的科学中的两个关节(chapter),虽然无疑也是十分重要的两个关节。但在欧洲的大学中,哲学既然是作为神学的附属学科来讲授,那在这两个关节上比在哲学的其他内容上停留得更久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两个关节逐渐深化和扩大,并又形成了许多次一级的关节,直至最后,关于灵魂(spirit)——对此我们知道得如此之少——的学说,在哲学体系中拥有了与关于肉体——对此我们可以知道得那么多——的学说相同的内容量。这两种学说自此被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学科。所谓的形而上学或圣灵学被设置为与物理学相对立的学科,不仅是作为更为崇高的学问来研究,而且就某一特定职业而言,被当做更有用的学问来研究。需要实验和观察的正当学科,即只要用心就能做出许多有用的发现的学科,几乎被完全忽视了。而前一学科,即使再怎么用心,除了从中发现一些极其简单明显的道理之外,就只能发现暧昧和含混,因而只能产生狡智和诡辩,但这种学科却被人大加研究。

当形而上学和物理学这样被放在相对立的地位时,对它们的比较自然会产生第三种学科——本体论,即研究其他两种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共同特质及属性的学科。但是,如果说各学派的形而上学或精神学有大部分是狡智和诡辩,那本体论这种捣浆糊的学科——有时候也被称为形而上学——就全部是狡智和诡辩。

一个人在作为个体时,以及他在作为家庭的一员、国家的一员和人类社会的一员时,他的幸福与完善各各何在,乃是古代道德哲学要研究的主题。在这一哲学中,人生的各种义务,都被视为是为了人生的幸福与完善。但是,当道德哲学也像自然哲学一样被当做神学的附属学科时,人生的义务却被视为主要是为了来生的幸福。在古代哲学中,德行的尽善尽美,被认为必然使有这德行的人在今生享有最完全的幸福。而近代哲学的观点却认为,尽善尽美的德行通常是或者几乎永远是与今生的任何幸福相矛盾的;要想进入天国,只能靠忏悔和禁欲,靠僧侣的苦行和贬低自己,却不能靠自由、慷慨和英勇的行为。诡辩的决疑论(casuistry)和禁欲道德观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了各学派的道德哲学的大部分内容。哲学中最重要的部分也就这样成了最腐朽的部分。

因此,欧洲大部分大学的哲学教育一般就是按照这个路线。首先教逻辑学;其次是本体论;然后是圣灵学,包括关于人类灵魂和神的性质的学说;接着教一种变质的道德哲学,这一学科被认为与圣灵学、与人类灵魂的不朽、与神对来生可能的赏罚直接相关;最后,通常以简单粗浅的物理学作为结束课程。

欧洲大学对古代哲学课程内容所作的修改,都是为了僧侣的教育,是为了使哲学成为神学研究比较合适的台阶。而这种修改所引入哲学的狡智和诡辩、决疑论和禁欲道德观等附加内容,无疑并未使哲学更适宜于绅士或一般世人的教育,或更有可能增进他们的悟性,改善他们的心灵。

这种哲学课程现在仍然是大部分欧洲大学的教学内容,而授课老师的勤勉,则受制于各大学的制度为这种勤勉提供的必要性。在那些最富裕、有最多捐赠基金的大学,老师们往往只讲一些这种变质的课程的零碎片断就好了,而且,即使是零碎片断,也都讲得非常马虎和肤浅。

现代对哲学的各个科目所做的改进,大部分不是在大学里做出的,虽然无疑也有一些是在大学里做出的。即使做出了改进,大部分的大学在采用它们时也不是很积极;有一些这样的学术团体还仍然愿意长期充当那种已被外面的世界所拒绝的破产体系和陈腐偏见的庇护所。一般来说,最富裕、捐赠基金最多的大学在采用这些改进方面是最慢的,也最不愿意对行之已久的教育计划做出任何重大的改变。而在较穷的大学,教师的衣食主要仰赖于他们的名声,他们不得不对时代思潮予以更多的关注,因此在这些大学就比较容易引入这些改进。

虽然欧洲的公共学校和大学最初的目的只是为了实施对僧侣这一特定职业的教育,虽然他们即使是在对学生讲授这一职业所必要的知识上时也并不总是很勤勉的,但它们仍然逐渐开展了对几乎所有其他人,特别是对绅士和有钱人家子女的教育。从人的幼年时期到他开始认真地从事某项事业——某项他要毕生从事的事业——之前,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要度过这段时间,似乎没有比进学校和大学更好的有益处的办法了。然而,学校和大学里所教的大部分课程,似乎并不是对他要从事的事业最好的准备。

在英国,青年人刚从学校毕业,不把他送入大学,却把他送往外国游学,这已经日渐成为习俗。据说,青年人游学归来,一般都有了很大的长进。但一个青年在十七八岁的时候出国,21岁回来,回国时比出国时大三四岁,在这个年龄,在三四年之中要是没有很大的长进倒是怪事。在他游学的过程中,他一般会学到一两门外语知识,但是这些知识,常常不足以使他说得流利,写得通顺。另一方面,他回国之后,一般会变得更自以为是、更不约束自己、更放荡,更加不能认真地学习或做事。如果他不到外国,留在家中,在这短期之内,决不会变得如此。年纪轻轻就这样去漫游,远离双亲和亲戚的监督和控制,把一生中最宝贵的年华消磨在无谓的浪荡上,这使得他在早年的教育中有可能形成的一切好习惯不是得到巩固和加强,而是被削弱,直至丧失殆尽。只是因为大学落到了不受信任的地步,这种在生命早期出国游学的毫无意义的做法才得以流行。把自己的儿子送出国,做父亲的至少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摆脱这样一件事,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儿子无所事事、漫不经心地堕落下去。

而这就是某些现代教育机构的成果。

在其他的年代、其他的国家,似乎有着不同的教育计划和教育机构。

在古希腊的各个共和国,自由公民在国家官员的主持下,受到体育训练和音乐教育。体育训练的目的,在于强健身体,增加勇气,为经受战争的疲劳和危险作准备;根据希腊民兵在所有记录中都是世界上最好的民兵之一这一点来看,这一部分的公共教育一定是完全达到了它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公共教育,即音乐教育,根据那些为我们留有关于这些制度的记录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意见,其目的在于使人通达人情、性情温和,能履行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一切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

在古罗马,竞技场上的锻炼目的和希腊运动场上的锻炼目的相同,并且也似乎同样好的达到了目的。但在罗马人中间没有和希腊人的音乐教育相当的东西。可是,罗马人的道德,不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公共生活中,不仅不比希腊人差,而且总的来说还比希腊人更好。罗马人在个人生活上好于希腊人,曾由通晓两国国情的学者波利比奥斯和哈利卡尔那索斯的狄奥尼修斯两人予以证明;至于罗马人在公共道德方面的优越,希腊和罗马的整个历史进程可以证明。各党派间争执的

成员,不发脾气,不走极端,这似乎是自由民族在公共道德方面最主要的要求。希腊的党派争执几乎总是暴力的和残酷的,但罗马人直到格拉古兄弟时代之前,从未因为党争而引发流血事件,而从格拉古兄弟时代起,罗马共和国实际上可以说是解体了。所以,尽管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奥斯这样值得尊敬的权威的倡导,尽管孟德斯鸠对于支持这些权威有十分有见地的理由,但希腊人的音乐教育似乎对改善道德并未有明显的效果,因为,罗马人没有音乐教育,其道德总的来说却比希腊人更好。上述这些古代哲人由于对祖先的制度的尊敬,可能使他们乐于从一些仅仅是古老习俗的事物中去寻找政治智慧,这种习俗从远古一直传到了具备相当文明程度的社会时期。音乐和舞蹈几乎是所有原始民族的重要娱乐方式,也被认为是适合每一个人取悦他人的技艺。在今天的非洲海岸的黑人中间是如此,在古代凯尔特人和古代斯堪的纳维亚人中间是如此,而我们在荷马史诗中看到,在特洛伊战争之前的古代希腊人中间也是如此。当希腊各部落自己组成小共和国的时候,学习这种技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人民的公共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一部分,这是很自然的。

教授青年人音乐或军事训练的老师,在罗马,甚至在法律和习俗最为我们所熟知的希腊共和国的雅典,似乎都不是由国家支付报酬的,甚至也不是由国家任命。国家要求,每一个自由公民应当使自己适于在战时捍卫国家,因此必须接受军事训练。但进行军训的教师,则由公民自己去寻找,国家所提供的,除了一个公共场地或训练地点供他操练和演习之外,别无其他。

在希腊和罗马各共和国初期,除上述内容外,教育上的其他内容就是学习阅读、书写以及根据当时的算术进行计算。这些技能,富人往往是在家中请家庭教师教授,教师既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自由人,而穷人则到这样的教师开设的学校缴费学习。但是,不论是在家中学习,还是在学校学习,这一部分教育完全听任各个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安排,国家似乎不负检查或督导的责任。而根据梭伦制定的法律,如果做父母的人忽视了对子女进行某种有用的教育,子女也可以免除在其父母年老时对他们的赡养义务。

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当哲学和修辞学开始风行,上层社会的人有时候会把子女送往哲学家和修辞学家的学校,让他们学习这两门时髦的学问。但是,对于这种学校,国家没有给予任何支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只是予以默认而已。对哲学和修辞学的需求曾在长时期内都很小,以致最初一批以此为职业的老师不能在任何一个城市找到永久性的工作,而不得不在各地之间流动。埃利亚的芝诺、戈吉阿斯、希皮阿斯以及其他许多学者,都过着这种生活。当需求增长时,哲学和修辞学学校就变成了固定的,先是在雅典出现,接着在其他城市也有同类学校的设立。可是,国家对于这种学校,除了有的拨给一个特定场所作为校址——有时候也由私人捐赠——之外,从未有进一步的鼓励。国家指定给柏拉图的学校称为Academy,指定给亚里士多德的学校称为Lyceum,指定给西塔的芝诺(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的学校叫做Portico。而伊壁鸠鲁则把他自己的花园留给了他的学校。但是,直到大约马库斯·安托尼奥的时代为止,教师似乎都没有从国家得到任何薪俸,除了学生的谢礼或学费之外,他们也没有任何其他的报酬。我们从鲁西安的书中读到过,那位爱好哲学的皇帝发给一位哲学教师的奖金,在这位皇帝死后也就停发了。这些学校的学生并没有什么毕业生特权,上这类学校也不是从事某种特定行业或职业的必要条件。如果对这种学校的教学效用的舆论不能吸引学生前来,那法律是不会强制任何人进这类学校的,也不会给进这类学校的人什么奖励。这些学校的教师也没有对学生的管辖权,他们除了以自己的德行和才能博得在学生面前的自然权威之外,没有其他的权威可言。

在罗马,对民法的学习被当做教育的一部分,但不是大众教育的一部分,而只是某些家庭教育中的一部分。想获得法律知识的青年,并没有一个公共学校可进,他们除了和被认为懂得法律的亲戚朋友时常来往之外,没有其他的学习途径。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十二铜表的法律有许多是抄自某些古希腊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却并不曾在希腊任何一个共和国发展成一门学科。在罗马,法律很早就成为了一门学科,那些有名的精通法律的人,都会博得很显著的荣誉。在古希腊各共和国,特别是在雅典,普通的法院都是由乌合之众所组成,他们在做判决时几乎总是喧闹、随意的,常常是由一时的宗派意见和党派精神来决定的。当审判不公正的坏名声是由500人、1000人甚至1500人(希腊有些法院就是有这么多人数)来分担时,落到每一个人头上的黑锅就不会很大。与之相反,在罗马,主要的法庭都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组成,判决要是草率或不公正,特别是当他们进行公审时,他们的品格就要大受贬低。遇到疑难案件时,这些法庭由于希望避免世人的责难,自然常常会力图用本法庭或其他法庭的前任法官所留的范例或先例作为护身符。正是这种对惯例和先例的关注,使罗马法形成了流传至今的有规则、有秩序的体系;其他产生这种关注的国家,其法律也会有同样的结果。波利比奥斯和哈利卡尔那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多次提起的罗马人的性格比希腊人优越,或许更多的是由于罗马人的法院制度比希腊人的更好,而不是由于这两位学者所提出的其他原因。罗马人据说以重承诺、重宣誓而著称。但是习惯于在办事勤勉、消息灵通的法庭面前宣誓的人,比起那些习惯于在无纪律和无秩序的人头大会面前宣誓的人来说,自然会更尊重自己的誓言。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行政能力和军事能力,至少不会比现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差,这是大家都会承认的。(我们的偏见或许不如说是对他们的能力估计过高。)但是除了军事方面的训练,国家似乎没有对这种能力的形成做出其他什么贡献,因为我无法相信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对此产生了什么重大的影响。不过,在这些国家中,上层社会的人如果要学习当时社会环境视为必要或有益的任何技术或学问,似乎都可以找到教师。有开花就会有结果,有对于这种教育的需要,就产生了进行这种教育的才能,而自由的竞争更使这种才能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古代哲学家能抓住听讲者的心,统领他们的意见和原则,赋予他们的行动和言论以某种气质和风格,在这些方面他们似乎远远强于现代的教师。在现代,公共教师所处的环境使他们多少有点不必关心自己在业务上是否有名望,是否成功,他们勤勉的程度便不免因此而有所降低。而由于他们的薪俸,私人教师要想与他们竞争,也就像一个未得到任何奖金的商人想与一个得到了很多奖金的商人竞争一样。如果没有奖金的人以和有奖金的人差不多同样的价格出售货物,他绝不可能得到相同的利润,这样做即使不破产,也难逃穷困潦倒的命运。如果他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货物,顾客就非常有限,他的处境也不会更好。此外,毕业生的特权对于大多数从事有学问的职业的人来说,在许多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是非常便利的。但是,要想获得这种特权,只能去听公共教师的课。私人教师教得再好,在他的课上学得再认真,也不能获得要求这种特权的资格。由于这种种原因,大学里通常会教的那些学科上的私人教师,在现代一般被看做属于最低层次的学者。对于一个有真本事的人来说,这要算最耻辱、最无益处的职业了。就这样,学校和大学的捐赠基金不但腐蚀了公共教师的勤勉,而且也使社会上几乎不可能有优秀的私人教师。

如果没有公立教育机构,那么,不是有某种需求的体系或学科,或者说,不是在当时的环境里特别必要、特别有用或特别时髦的学科,根本不会有人教授。一种曾被认为有用但已被推翻或流为陈腐的学科体系,或一种大家都信其无用、只不过是一堆书生气的无意义的诡辩的学科,私人教师一定不会去教授。这种学科,这种体系,只能继续存在于繁荣和收入不依赖于其名声和勤勉的教育团体里。而假如没有这样的公立教育机构,一个勤奋和有能力的绅士,在受过时代所能提供的最完全的教育以后,在进入世界时也决不会对绅士和普通人通常谈论的主题一无所知。

在女子教育方面没有公立机构,因而在女子教育的普通课程中从来没有无用的、荒谬的或不合理的东西。女子所学的,都是她的双亲或监护人认为她必须学习或学了对她有用的课程,别无其他。她所学的每一样东西显然都有某种用处:或是增进她体态上的自然风姿,或是形成她谨慎、谦逊、贞洁和节俭的性情,或是使她日后成为一个合格的家庭主妇等等。一个女子在她生命的每一步中,都能感到她从她所受的每一种教育中都获得了方便或益处。而一个男人在他生命的任何时刻都极少能从他所受的教育中获得方便或好处,哪怕是最艰苦、最费力的教育。

所以,我们不禁要问:国家对于人民的教育,不应该加以介入吗?或者说,如果应该介入,那针对不同层次的人民应施行何种不同的教育呢?应该用何种方式施行呢?

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条件自然会使大多数个人形成国家所要求的或认可的几乎一切能力和品质,而不用政府操心。在另一些情况下,社会条件不能把个人培养到这一步,政府必须登场,以防止百姓退化或不争气。

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大部分以劳动为生的人,也就是说大部分老百姓,他们的工作变得仅限于进行少数十分简单的操作,往往简单到只有一两种操作。而大多数人的理解力必然是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一个人如果把他的一生都消耗在几种简单的操作上,而这些操作所产生的影响,又是相同的或差不多的,那么他就没有机会发挥他的领悟力,或运用他的创造力来寻找克服困难的方法,因为他永远不会碰到困难。这样一来,他自然会丢失动脑筋的习惯,而变成愚钝无知之人。他精神上这种麻木的状态,不但会使他不能领会或参加任何理性的谈话,而且会使他不能怀有任何宽宏、高尚或温柔的情感。其结果,对于许多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务,他也没有能力做出恰当的判断。至于重大和深远的国家利益,他更是完全没有主意,而且,除非给以特训,他同样也没能力在战争中保卫国家。他毫无变化的单调生活自然会消磨他精神上的勇气,使他厌恶无常和冒险的士兵生活。这种单调甚至会侵蚀他身体的活力,使他除了捧着自己的饭碗以外在任何其他职业上都不能饱满地、坚定地施展自己的力量。这样一来,他在自己的特定行业中的所掌握的本领,似乎是以牺牲他智力上的、交际上的和武力上的才能为代价的。但是在所有进步、文明的社会,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民,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除非政府想办法、花力气加以防止。

在所谓的野蛮社会,即猎人和牧人的社会,甚至在制造业进步和对外贸易扩张之前的初级农业状态下的农夫社会,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些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这就迫使每一个人都要发挥他的才能,想办法解决不断遇到的困难。创造力很活跃,精神就不会落入那种呆滞的迟钝状态(这种迟钝使文明社会几乎所有的下层人民的理解力变得低下)。前面曾提到,在所谓的野蛮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战士。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每个人也都是政治家,关于社会的利益,关于统治者的行为,他们都能形成有见地的判断。他们中间的几乎每个人,对于自己的酋长在平时执法的水平,在战争中指挥时的表现,都看得一清二楚。当然,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人能够具有更文明的社会中少数人有时候能够具有的那种更进步、更精微的理解力。在初级社会中虽然每个人的工作都多种多样,但整个社会中工作的种类却并不多。每个人都在做或都能做其他人在做或能做的工作。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知识、技巧和创造力,但没有人能达到很高的水平。不过,要处理他们社会中所有简单的事务,他们通常所具备的水平一般也就足够了。与之相反,在文明社会,虽然大部分个人职业比较单一,但是整个社会中的职业种类却数不胜数。这各种各样的职业,对于那些自己没有特定的职业,有闲暇有兴趣去研究他人的工作的人,可以说提供了无限多的研究对象。要对这些如此众多的对象加以考察,他们必然要运用心思进行无穷尽的比较和综合,从而他们的理解力也会变得异常敏锐和广博。不过,他们这少数人如果不是碰巧占据非常特殊的地位的话,他们这么大的能力,纵然对自身来说是一种光荣,但对社会的良好治理或幸福,却可能没有多少贡献。尽管少数人有这样的巨大能力,但人类一切高贵的品性仍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淹没和消失于芸芸众生之中。

在文明的商业社会,对普通人民的教育,恐怕比对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关注。有身份有财产的人,他们一般都是在十八九岁之后,才进入借以立身于世的特定职业或事业。在此之前,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来获取——至少是使自己有能力在以后获取——那能使他们博得世人尊重或值得世人尊重的一切才能。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一般都望子成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吝啬为此付出必要的开支。如果他们不能总是受到适当的教育,那不是由于教育费用的不足,而是由于这一费用使用不当;不是由于缺少老师,而是由于现有的老师的懈怠与无能,或者说由于在当时的状况下很难找到或不可能找到更好的老师。在职业上,有身份有财产的人在一生中所从事的工作也多半不像普通人的工作那样简单和单调。他们的工作几乎全都是极其复杂的,都是用脑多于用手的。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理解力,是不大会因为缺少运用而变得迟钝的。此外,有身份有财产之人的工作,很少需要他们起早贪黑。他们一般有大量闲暇时间,对于他们早年已经打有基础的各种有用的技能,或早年曾受到熏陶的兴趣爱好,他们可以在此期间进一步钻研,从而完善自己。

普通人则与此完全不同,他们几乎没有时间去受教育。即使在幼年期间,他们的父母也几乎无力供养他们。他们一到能工作的年纪,就必须立即干活谋生。而他们所干的活通常也是十分简单和单调,无需运用多少智力;同时,他们的劳动如此持久和繁重,使他们很少有闲暇和兴趣去做——甚至去想——其他的事情。

不过,无论在哪种文明社会,普通人民虽不能受到有身份有财产之人那样好的教育,但教育中最重要的几部分如阅读、书写和算术,他们却是能够在早年获得的,也就是说,大部分预备从事最低贱职业的人也有时间在开始他的职业以前学习这几门功课。只需很少的开支,国家就能推动、鼓励甚至强制全体人民接受这些最基本的教育。

国家可在每一个教区或地区设立教育儿童的小学校来推动这种教育,收费低廉一些,使一个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老师的报酬只应部分地由国家承担,而不是全部由国家承担,因为如果他的报酬全部地(或者甚至只是主要的)由国家承担,他很快就将学会怠惰。在苏格兰,设立这种教区学校已教会几乎全体普通人民怎样阅读,教会大部分普通人民怎样写和算。在英格兰,建立慈善学校也收到了相同的成果,虽然由于学校设立得不是那么普遍,所以成果也不是那么普遍。如果这些小学校里教儿童进行阅读的书比通常所用的书更有教育意义一些,如果将普通人的孩子有时要在学校里学习的、对他们全无用处的一点拉丁文的皮毛知识取消不教,代之以几何学和机械学的基础知识,那么,这一阶层的人的文化教育,也许就会达到可能达到的最完善程度。很少会有一种普通行业不为应用几何学和机械学的原理提供机会,因而,很少会有一种普通行业不能使普通人因为实践这些原理而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些原理可以说是最高尚、也最有用的科学的敲门砖。

国家可以通过给成绩出众的普通人民的孩子发些小奖金或小荣誉奖章,来鼓励大家取得那些最基本部分的教育。

国家可以要求每一个人在获得任何同业公会的会员权利以前,或被允许在乡村或自治市从事任何行业以前,必须先通过考试或检验,以此迫使大多数人民取得那些最基本部分的教育。

希腊和罗马共和国就是以这种方式,便利、鼓励甚至强制人民接受军事和体育训练,以维持全体人民的尚武精神。通过指定一定的学习和操练的场所,并赋予教师在这些场所教习的权利,它们为人民获得这些训练提供方便。这些教师似乎没有薪水,也没有任何排他性的特权。他们的报酬完全出自学生,而在公共体操场学习的学生或市民,与和他学得一样好的私人教师培养的学生相比,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优越性。通过发给优秀者小奖金或奖章,它们对人民获得这些训练施以鼓励。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地峡运动会和纳米安运动会上获奖,不仅对获奖者本人,而且对他的整个家庭及亲属都是一种光荣。而每一个公民在受到召集时到共和国军队里服役一定年限的义务,足以强制全体人民接受军事和体育训练,因为如果不接受这些训练,他们就不适合服兵役。

随着社会的进步,军事训练的惯例如果不由国家花代价予以扶持,就会逐渐废止,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也会随之消失,这可由现代欧洲的例子得到证明,但每一个社会的安全都必然或多或少要依赖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诚然,在现代,单有那种尚武精神,而没有一支训练良好的常备军的支持,或许是不足以保障任何社会的安全的。但是,在每一个公民都有军人精神的地方,所需要的常备军肯定比较小。此外,这种精神必然会大大减少常备军在一般人心目中对自由会有的威胁,不论这种威胁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正如这种精神大大有利于常备军与入侵的外敌作战,它也会大大阻止这支军队受指挥来破坏国家宪法,如果不幸有这样的事情的话。

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制度,在维持人民大众的尚武精神方面,似乎比现代所谓的民兵建制远为有效。他们的制度简单得多。这种制度一旦建立,就可自行运作并保持最充分的活力,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政府去介入。然而如果要维持现代民兵的复杂制度,甚至只是勉强维持,都需要政府持续地、费力地投入精力,否则这一制度就会完全受到疏忽和废弃。此外,古代制度的影响也更普遍。通过这种制度,他们的全体国民都学会了使用武器。而在现代国家,根据民兵制度,只有很小一部分国民——瑞士或许是个例外——能受到这种训练。但是,一个怯懦的人,一个既没能力保卫自己、也没能力为自己复仇的人,分明缺少了人类本性中某种最重要的部分。他在精神上的毁伤和残疾,就像一个被夺去了某些最重要的器官或丧失了这些器官的功能的人在身体上的毁伤和残疾一样。而且他显然是这两者中更可怜和更悲惨的,因为完全寓于精神之中的幸福或痛苦必然更多地依存于精神的健康或不健康、精神的残疾状态或完整状态,而不依存于身体的这些方面。即使人民的尚武精神对于保卫社会已没有用处,为了防止怯懦必然会引起的这种精神上的残疾、畸形和不幸在人民大众中间滋生蔓延,政府仍应对此加以最严肃的关注,就像政府应该严肃地注意防止麻风病或任何其他讨厌的疾病(即使不致命,或不危险)在人民之中蔓延开来一样,尽管这种关注除了防止这样大的公共灾害之外,可能并没有其他公共的好处。

同样的说法,也可适用于那些在文明社会中使下层人民的理解力变得迟钝的无知和愚昧。一个人如果不能很好地使用人所具有的智力,甚至可能比一个怯懦的人更加可鄙,他似乎是在人性中更本质的部分上形成了毁伤和残疾。国家即使不能从对下层人民的教育中得到什么好处,它也仍然应该注意不要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教育。何况,国家可以从对他们的教育中得到极大的好处。他们受到的教育越多,越不容易受到狂热和迷信的欺骗,而狂热和迷信在无知的民族中常常引起最可怕的骚乱。此外,受过教育的、有知识的人,总是比无知和愚笨的人更懂礼节、更守秩序。他们每个人都更有自尊,更觉得自己能得到地位比自己高的人的尊重,因此他们也会对这些人更加尊重。他们更可能去考察、更可能看穿派别性和煽动性的自利言论,因此,他们更不会被误导去放肆地或胡乱地反对政府的举措。在自由国家里,政府的安全极大地依存于人民对它的行为形成的赞许性的判断,所以最重要的肯定是,他们不应草率地、随意地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判断。

第三项 由于习惯了懒惰,他们甚至连保卫自己的教会也使不出足够的力气

一个地位稳固和捐赠充裕的教会的牧师,常常成为有学问的文雅之人,具有绅士的一切优良品质,或能受到绅士般的尊敬,但是他们也会逐渐丧失那些使得他们对下层人民有具有权威和感化力的品质——不管是好品质还是坏品质——这些品质可能是最初他们的宗教得以成功和确立的原因。当这些牧师遇到一群虽然可能是愚鲁无知的但却是受欢迎、有胆量的狂热分子攻击时,会感到自己完全没有自卫的手段,就像亚洲南部地区的懒惰、柔弱、饱食终日的民族受到北部好动、坚忍、饥饿的鞑靼人的入侵一样。这些牧师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通常没有别的办法,只有要求行政长官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来迫害、消灭或驱逐他们的反对者。罗马天主教教士就是这样借行政官之手来迫害新教徒,英格兰教会迫害非国教教徒也是这样。一般说来,每一个拥有法定地位的教派在享受了一两个世纪的安全之后,都会发现自己无法对攻击其教义或教规的新教派做出有力的回应。在这种场合,从学问和著作来讲,老教派有时会占优势。但从笼络群众的能力和吸引新信徒的能力上来说,优势常常在它的反对者一边。在英格兰,这种能力早已被那些拥有巨额捐赠财产的国教教会的牧师们抛在一边了,现在只有非国教派教徒和卫理公会派教徒具备这种能力。不过,在许多地方,非国教派教师已靠自由捐赠、信托权利和其他规避法律的手段获得了自足的生活资料,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似乎已经大打折扣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已变成博学、智慧和受尊敬的人士,但一般来说,他们也已不再是大受欢迎的传教士。卫理公会派教徒没有非国教派教徒一半的学问,却更加受欢迎。

在罗马教会中,下级牧师的勤勉和热情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比任何成立已久的耶稣教教会的牧师都保持得更好。许多教区牧师从人民的自由捐赠中获取他们大部分的生活资料;倾听忏悔使他们有机会增加这种收入。托钵僧的生活资料则全部来自这种捐献。他们像是某些军队中的轻骑兵和步兵,不行掠夺,就没有给养。教区牧师则像那种部分报酬来自薪俸、部分报酬来自学生的教师,其收入总要或多或少地依赖他的勤勉和名声。托钵僧也有点像那种生活资料完全依赖于其勤勉的教师。所以,他们不得不用各种手段劝诱民众皈依。据马基雅维利观察,在13和14世纪,圣多米尼各和圣弗朗西斯两大托钵僧教团的建立,曾使人民对天主教教会日趋衰落的信仰和皈依得到了复兴。在罗马天主教国家,民众的献身精神完全靠修道僧和贫苦的教区牧师来维持。而教会中的那些大人物,一般都具有绅士的才艺,有些还具有学者的学问,他们对于维持他们下级的必要纪律是足够关心的,但很少会去为人民的教育劳心费神。

一位当代最杰出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说:

“一个国家里大多数的技术和职业都具有这种性质,即当它们增进社会的利益时,它们对某些人来说也是有用的或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一贯方针应是不加干涉地任这些职业自由发展,把推动它们的任务交给从这些职业中获得利益的人,只在这些职业刚被引进之时可以例外。工匠如果发现他们的利润由于顾客的经常光顾而上升,就会尽力提高他们的技术和勤勉程度;如果没有人来插手帮倒忙的话,商品的供求关系肯定会一直保持平衡。

“不过也有其他的职业,对于国家虽然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却不能给任何个人带来利益或快乐,国家对待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就不得不改变自己的做法。为了使他们能生存下去,国家必须给予他们鼓励或奖励,为了使他们不流于怠惰,必须赋予这种职业以特别的荣誉,或建立足够长的等级体系以及严格的升降原则,或采取其他办法。在财政部门、海军舰队或行政机关工作的人,都是这一类人的实例。

“乍看上去,我们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神职人员属于第一类职业,他们得到的鼓励和律师、医生得到的鼓励一样,完全可以来自别人的慷慨解囊。捐助他们的人信仰他们的教义,可以从他们的精神性服务和援助中得到益处和慰藉。他们的勤勉和警觉,一定会由于这个附加的动机而增强;而他们的职业水平,他们支配人民思想的口才,也必然会由于他们不断增加实践、学习和琢磨,而日益提高。

“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加以考察,就会看到,一切贤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就是牧师们这种利己的勤勉,因为除了真正的宗教以外,在每一种宗教中这种利己的勤勉都是极其有害的,它甚至有一种自然的倾向,会将迷信、愚昧和幻想大量注入真正的宗教,从而败坏这种宗教。宗教从业者为了使自己在信徒的心目中更加重要,更加神圣,总要激起他们对其他一切教派的强烈厌恶,并不断用新奇的事物去刺激他们的献身意愿。被宣扬的教义中的真理、道德或仪礼,都被抛在一边,而最适合于扰乱人心的教义却大行其道。为论对所有年龄层次的人进行教育的机构的开支对所有年龄层次的人进行教育的机构主要是进行宗教教育的机构。这一种类的教育的目的与其说是使人民成为这个世界的良好公民,不如说是为他们来生进入另一个更好的世界作准备。讲授这种教义的教师的生活费用,也像其他的教师一样,或是完全来自于听讲者的自愿捐献,或是来自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财源,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或固定的薪俸。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努力、热心和勤勉要比在后一种情况下大得多。在这方面,新教的教师们在攻击那些古老的、建立已久的体系时总是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后者的牧师们守着自己的圣俸,久已忽视了保持人民大众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了吸引人来参加他们的集会,他们使出浑身解数去调动俗众的情绪,骗取大众的轻信。到末了,政府将发现,不发给教士们固定的薪金表面上是节省,而所付代价却更加高昂;实际上,政府与精神领袖们最适当最有利的合作关系,就是给他们的职业设立定期薪俸以购买他们的懒惰,使他们觉得,除了防止他们的羊群在寻找新牧场时走失之外,其他的积极活动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样,教会的俸禄制度虽然最初通常是由于宗教观点而起,但最后却可以证明对社会的政治利益是有好处的。”[注释]

但是,不论给教士提供独立俸给的效果是好是坏,设立这一俸给时可能很少是以其效果为出发点的。宗教冲突激烈的时代,一般也是政治斗争同样激烈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每个政党都会发现,或者都会以为,自己与某个有竞争力的教派结成同盟会对自己有利。但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只有采纳或赞成那一特定教派的教理。有幸与得胜的政党结了盟的教派,必然要分享其盟友的胜利,而通过这个政党的支持和保护,它很快就能在某种程度上使它所有的敌对教派沉默或屈服。这些敌对教派一般都是与得胜的这个政党的敌人联合的,因此也就成了这个政党的敌人。那个得势的教派的教士们则成了宗教战场上的主人,他们在老百姓之中的影响和权威达到了顶峰,因而有足够的力量使得胜政党的领导人慑服,使行政官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倾向。他们对行政官的第一个要求一般是打压他们的反对者,然后就会要求他给他们提供独立俸给。由于他们一般都对胜利做出过不小的贡献,要求分享一点胜利的成果也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他们也厌倦了去迎合人民,厌倦了到变化反复无常的人民之中去讨生活。所以,在要求独立俸给时,他们只是为自己的安逸和舒适做打算,至于这一要求对他们的教会的影响和权威在未来会产生什么效果,他们并没有费神考虑。而在行政官这方面,由于要满足这个要求他就只能把他自己本可得到或本可保留的东西分给他们,所以不会答应得很快。但是,虽然会有很多拖延和推诿,这件事的必要性最后仍会使他屈服。

但是,如果政治不曾借助宗教之力,如果胜利的政党在当政之后不曾特别采用某一教派的教理而拒绝其他教派的教理,那么,这个政党对于不同的教派就会予以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允许每个人选择自己认为适合的牧师和宗教。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许许多多的教派出现。几乎每一帮不同的宗教会众都可能自己形成一个小教派,抱有他们自己的某些特别教理。每一个教师必然都会感到自己有必要使出浑身解数,运用一切手段去保持——同时也要增加——他的信徒人数。但由于其他每一个教师也都感到有必要这样去做,所以任何一个教师或任何一个教派的教师所取得的成功都不会很大。宗教教师利己的、主动的热情,只有在仅有一个教派被允许存在或整个社会划分为两三个教派的地方,才会产生危险与麻烦,因为这时各派的教师会在统一的纪律和等级关系之下采取一致的行动。但如果社会划分为两三百个,甚至可能上千个小教派,没有哪一个教派的势力大到足以扰乱社会安宁,那教师们的热情肯定就是全然无害的。在这种条件下,各教派的教师见到自己周围的敌人多于朋友,反倒不得不学会保持在大教派的教师中很难看到的诚意和温和,后者不仅教理受到政府的支持,而且自己受到广大国土上几乎所有居民的崇敬,因此只看到自己周围布满了门人、信徒和卑躬屈膝的崇拜者。而小教派的教师一旦发现自己孤立无援,就会学习尊重其他教派的教师,而他们为彼此提供的方便和相互的让步,到时候或许能使他们大部分的教义脱去一切荒谬、欺骗和狂迷的夹杂物,而成为纯粹的、合理的宗教教义。这样的宗教是世界上一切时代的仁人贤士都希望看到的,但也是一种有立场的法律(positivelaw)从未在任何国家建立过,或许永远建立不起来的;因为,在宗教方面有立场的法律总是,或许永远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大众的迷信和狂热的影响。在英国称为中立派的那个教派(虽然他们无疑是一个非常狂热的教派)曾在内战将要结束时提议施行一种宗教管理方案,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不管理宗教”的方案。如果这种方案得以实行,虽然其起始时不是出于理性,但现在或许已经使所有教派的教义都具有了最理性的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宾夕法尼亚已经实行了这个方案,那里虽然教友派会员占大多数,但法律实际上对所有的教派都一视同仁,据说,那里就产生了这种理性的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

即使这种一视同仁不会让一个国家的所有教派甚至大部分教派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温和精神,但只要这些教派的数目足够众多,从而每一个教派的势力都不足以扰乱社会的安宁,那么每个教派对自己的教理所抱的过分热情就不会产生任何非常有害的结果,相反,总会产生一些好的结果。而如果政府决定完全不对它们进行干涉,并迫使它们互不干涉,就不必担心它们分化不快,达不到这么多数量。

在每一个文明社会,在每一个阶级差别已完全确立的社会,往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方针或道德系统同时并行;一种可称为严谨的或克己的道德系统,另一种可称为自由的或——如果你愿意这样说的话——放纵的道德系统。普通民众一般尊崇前者,而所谓的上流人物一般看重和采用后者。我们对轻浮的恶习所持的非难程度——这种恶习常常是由于巨大的繁荣、过分的欢乐和纵情而产生的——似乎就是这两种对立的方针或系统的主要区别。在自由的或放纵的系统中,奢侈、恣肆甚至扰乱秩序的欢乐,无节制地追求快乐、破坏贞节(至少是两性中的一方)等等行为,只要不下流无耻,不导致大错特错或不仁不义,一般均受到很大的宽容,很容易被完全原谅或饶恕。相反,在严谨克己的系统中,这些过分行为都是遭到极度憎恶和鄙视的。轻浮的恶习对于普通人总是具有毁灭性,一个星期的放纵和挥霍经常就足以使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永远不能翻身,并使他陷于绝望,从而可能铤而走险,犯下大罪。所以,普通人中比较笃实比较善良的,总是极度厌恶和鄙视这种过分的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会马上给他们这种境遇的人以致命的打击。相反,即使好几年的放纵和挥霍也不一定会使一个上流人物没落,这个阶级的人常常认为,有放纵的能力是他们的财产所提供的好处之一,而不受责难的随心所欲则是他们的地位所具有的一种特权。因此,对于与他们同一阶层的人的过分行为,他们就不会求全责备,只是略有微词或根本不置一词。

几乎所有的宗教派别都是在普通人民之中创始的,在普通人民中,它们吸收了最早的一批信徒,也是吸收了人数最多的信徒。因此,这些教派几乎总是采用严谨的道德体系,虽有例外但也很少。当它们在这个阶层的民众中提倡不同于以前的教理时,这种体系也最能使它们受到欢迎。许多教派,也许是绝大多数教派,都力图通过强化这种道德体系来获取人民的信任,甚至使这种体系达到了愚蠢和离谱的程度,但这种过分的严格往往比其他事情更能使它们受到普通人民的推崇和尊敬。

有地位有财产的人是社会中的显要人物。他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社会的注意,因此他也就不得不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他的权威和重要性极大地依存于社会对他的尊敬,所以他不敢做任何会使他丢脸或失信的事情,他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遵守社会舆论对他这种有身份有财产的人所设定的道德,不管是自由的还是严谨的。相反,一个地位低下的人,很难成为一个大的社会中的什么人物。当他留在乡村时,他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注意,而他也可能不得不注意自己的行为。在这种处境里,也只有在这种处境里,他才有所谓的人格可以保持或丧失。但是,一旦进入大城市,他就湮没无闻了。没有人会再观察和注意他的行为,于是他很可能也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恣意妄为,在卑贱的行径中放任自己。这时,要是他成为一个小教派中的一员,他就能有效地摆脱无人问津的状态,就能使自己的行为受到一个有尊严的群体的注意。从成为教派成员的那一刻起,他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重要性,这是他从未有过的。为了教派的名誉,他在教会里的所有教友兄弟都会有兴趣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做了不光彩的事情,如果他大大背离了他们要求彼此遵守的严格的道德规范,他就要接受极其严厉的惩罚(即使不带有民法效力),即开除出教。因此,在小教派里,普通人的道德几乎总是非常正规和有秩序的,通常比在国教教会中正规有序得多。当然,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过分严厉,不近人情。

不过,对于国内的小教派在道德方面的过分严厉和不近人情,国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非常容易和有效的办法予以纠正,而不需使用暴力。

第一种办法是让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地位和财产的人普遍地学习科学和哲学。要做到这一点,国家不应给教师支付薪水,免得使他们变得疏忽和懒惰,而是应规定每个人在从事某种自由职业之前,或在有资格成为某种受信托的或有俸给的荣誉职位的候选人之前,必须通过某种甚至是高深和复杂的学问的考试或检验。国家如果以这种方式迫使这一阶层的人必须研究学问,就不用费神去给他们提供合适的老师。他们很快会自己找到比国家所能提供给他们的更好的老师。科学是狂热和迷信这两种病毒的极好的解毒剂,当所有的上层人民不受这些病毒感染时,下层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

第二种办法是增进民众的娱乐。国家如果对所有那些从自己的兴趣或利益出发,用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以及各种戏剧表演来博得民众开心和高兴而并无伤风败俗行为的人予以鼓励,或给予完全的自由,就可以很容易地驱散民众心中那种常常滋生出迷信和狂热的抑郁和悲观的心情。对于群众狂热的煽动者来说,公众娱乐总是他们畏惧和憎恨的目标。娱乐所引起的快乐和惬意的心情,与最符合他们的用意或最便于他们利用的那种心情是截然相反的。此外,戏剧表演还常常揭穿他们的阴谋诡计,使他们受到群众嘲笑,有时甚至受到群众诅咒,因此戏剧表演比其他任何娱乐活动更让他们恨恨不已。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法律对所有宗教的牧师都一视同仁,这些牧师就不必和君主或行政当局保持任何特殊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君主或行政当局也无需过问这些牧师的职务任免。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除了像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地在他们之间保持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倾轧和迫害之外,不需要给予其他关注。但是,一国如有国教或统治性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两样。在那种情况下,君主如果对于该宗教的大部分牧师没有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他就永无宁日。

切国教,其教士都组织成一个大的共同体。他们可以采取一致的行动,以一个共同的计划、一种共同的精神,追求他们的利益,就像处在同一个人的指挥之下,并且,事实上他们也常常是在一个人的指挥之下。作为一个共同体,他们的利益总是和君主的利益不一致的,有时还是直接对立的。他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要维持对于人民的权威,这种权威完全基于两种假定:第一,假定他们所谆谆教导的全部教义都是确实的和重要的,第二,假定如果要从永恒的不幸中解脱出来就必须对这些教义有绝对的信仰。如果君主不识相,敢对他们教义中哪怕最细枝末节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怀疑,或者出于人道精神试图去保护其他有这种行为的人,这些同君主没有任何从属关系的教士们就会觉得受了奇耻大辱,他们会立即宣布君主渎神,并使用一切宗教的恐怖手段,迫使人民将对他的忠诚转向另一位更保守和更顺从的王储。他如果是反对他们的任何无礼要求或篡夺行为,危险也同样的大。敢于这样对抗教会的君主,除了忤逆罪之外,一般还会被加上异端的罪名,哪怕他庄严地宣称,他对教会认为他应该恪守的每一条教义都是信奉的和谦卑地服从的。但宗教的权威超过任何其他的权威。宗教会带来的恐惧也会战胜其他一切恐惧。当国教教会的教师向人民宣传颠覆君权的教义,君主就只有使用暴力,或者说依靠常备军的力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威。甚至常备军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给予他恒久的保护;因为,如果士兵们不是外国人(士兵是外国人的情况很少),而是来自人民大众(这是通常的情况),他们恐怕不久也会被这种教义所侵蚀。东罗马帝国存在的时候希腊教士的骚乱经常在君士坦丁堡引发的革命,以及在几百年中罗马教士以其骚乱不断地在欧洲每一地区引起的动荡,充分证明了一个君主如果没有适当的手段去控制自己国家中的国教或统治性宗教的教士,他的处境是多么的不稳固和不安全。

宗教信条,以及所有其他精神性的事务,显然都不属于世俗君主的管辖范围;君主虽然可能很有资格去保护人民,却很少被认为有资格去教导人民。所以,在这种事务上,他的权威常常抵不过国教教会的教士们的联合权威。可是,社会的安宁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有赖于教士们认为在这些事务上适于宣讲的教义。由于君主不能用适当的压力和权威直接反抗教士们的决定,所以,他就必须能够影响他们的决定,而只有当他能在这一阶级的大多数个人身上激起恐惧和期望时,他才能影响他们。他可以用撤职或者其他惩罚激起他们的恐惧,用升迁的机会激起他们的期望。

在所有的基督教会,牧师的圣俸可以说是一种不动产,他们终身享受,或只要行为端正就可以享受,不以谁的好恶为转移。如果他们享受圣俸的权利不是那么稳定,如果他们对君主或他的大臣稍有得罪就会被撤职,那么他们在人民面前或许就不再有威严,人民会认为他们是朝廷豢养之人,对他们传道的真诚也会丧失信心。但是,如果君主滥用暴力,借口他们过于热心散布派别性或煽动性的教义,强行夺去任何数目的牧师的这种不动产,那么,他只会使这些牧师和他们的教义由于这种迫害而徒增十倍的声誉,他自己也因此比以前徒增十倍的麻烦和危险。在几乎所有场合,恐怖都是统治者最坏的手段,而且尤其不应当用以对付只有一点点独立要求的人。试图恐吓这种人,只会激起他们的不满,坚定他们的反抗,而如果使用比较温和的办法,本可以很容易使他们的反抗缓和下来,或完全放弃反抗。法国政府经常试图用暴力迫使他们的议会和最高法院公布不受欢迎的法令,但很少成功。无论如何,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那些难以驾驭的人关押起来,人们已经认为足够厉害了。斯图亚特王室各君主为了控制英国国会的一些议员,有时候也使用相同的手段,而他们同样发现这些议员难以屈服。英国国会现在是以另外一种方式被操纵着(managed);约在12年前,奇瓦塞尔公爵曾在巴黎议会做过一个很小的实验,充分证明如果采用英国现在这种方式,巴黎的所有议会都可以更容易地加以操纵。但这个实验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因为,虽然操纵和劝诱总是政府的最容易和最安全的手段,就像强制和暴力是政府的最坏和最危险的手段一样,但人类天生的傲慢总是使他不屑于使用好手段,除非当时他不能或不敢使用坏手段。法国政府能够并且敢于使用武力,因而不屑于使用操纵和劝诱的手段。但是,根据所有时代的经验,我相信,对于任何一种人使用强制和暴力,似乎都没有对国教教会里受人尊敬的牧师使用强制和暴力那样危险,或者不如说,那样具有完全的毁灭性。每一个和自己阶层的人保持着良好关系的教士,他的权利、特权和个人自由,即使是在最专制的政府底下,也比地位和财产大致相同的其他任何人的权利、特权和个人自由受到更大的尊重。在各种程度不同的专制主义之下——从巴黎政府的温和专制,到君士坦丁堡政府的暴力专制——都是如此。但是,牧师们虽难以用暴力强制,却和其他人一样可以很容易地加以操纵;君主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宁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君主操纵他们的手段,而这手段似乎就是给与他们晋升的机会。

在基督教教会的古代制度中,每个教区的主教都是由主教教区的牧师和教区城市的人民共同选举的。但人民不能长时间保有这种选举权,即使在他们保有这种选举权的时候,他们也总是受作为他们自然的精神导师的牧师们的影响。不过,牧师们不久就厌倦了操纵人民的麻烦,发现由他们自己来选举主教要容易得多。同样地,修道院院长也由院中的僧侣来选举,至少在大部分修道院是如此。主教领区内的一切有俸禄的下级职位,都由主教任命,他认为谁合适,谁就受任。这样,教会中的职位任免都由教会自己安排,君主虽然可能对这种选拔有些间接的影响,虽然教会有时候也会请求他同意进行选举或批准选举结果,但他毕竟没有直接的和充分的手段去操纵教士。因此,牧师要实现其野心就自然不会去讨好君主,而是会去讨好本教会中的人,因为只有他们才能使他得到晋升。

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教皇逐渐揽归自己的,首先是几乎所有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或所谓的主教会议的圣职)的任命权,然后,他又以种种诡计和借口,自己来任命每个主教领区内大部分有俸禄的下级职位;留给主教自己的,只不过是让他在他的牧师们面前保存一点权威感的极少的权力而已。这种安排也让君主的处境比以前更糟。欧洲各个不同国家的牧师就此形成了一种宗教部队,诚然是分散于各国,但它的一切活动和行动现在都可由一个首领指挥,按照统一的计划进行。每一个国家的教士都可视为这支军队中的一个支队,各支队的军事行动都可很容易地得到周围各国其他支队的支援。每个支队不仅不隶属于它所在的那个国家(也是它得到供给的那个国家)的君主,而且反倒隶属于一个外国君主,这个外国君主可以随时命令他的军队攻击前者,并调动所有支队予以支援。

这种军队是可以想象的最强大、最可怕的军队。在技术和制造业不发达的古代欧洲,教士的财富使他们对普通人的影响和大领主对其家臣、佃户和仆从的影响相同。在王室和私人由于错误的虔诚捐献给教会的大地产上,教士们也拥有一种像大领主那样的司法权。在这些土地上,教士或他们的执事能够很容易地维持和平,无需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而如果没有教士的支持或帮助,君主或其他任何人都在那里维持不了和平。因此,教士们的司法权,就像世袭大领主在其特定领地及庄园的司法权一样,是独立于国王的法庭之外的。教士们的佃户也像大领主的佃户一样,几乎都是随时可以令其退佃的农户,是完全依附于他们的直接领主的,所以,他们可以被任意召唤,去到教士认为合适使用他们的地方作战。除了这些地产的地租以外,教士们还通过什一税拥有欧洲各王国所有其他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从这两种地租产生的收入,大部分是以实物支付的,如谷物、葡萄酒、牲畜、家禽等等。这些实物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教士自己所能消费的,而当时又没有什么工艺品或制造品可以用来交换剩下的部分,教士们除了像大领主处置剩余收入一样拿它们来大宴宾客、广为施舍之外,便没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因此,古代教士的待客和施舍,据说规模是非常大的。他们不但养活了各国的几乎所有贫民,而且,许多无以为生的骑士和绅士也往来于各修道院之间,借皈依之名,行蹭饭之实。某些修道院院长的仆从常常和最大的世俗领主一样多,而所有教士的仆从加在一起,或许就比所有领主的仆从加在一起还要多。教士之间的团结也大大超过了领主之间的团结。前者是在一种规范的纪律和从属关系下服从教皇的权威,后者则不然,他们彼此间互相猜忌,而且都猜忌国王。所以,虽然教士们的仆从和佃户加在一起人数没有大领主的仆从和佃户加在一起的人数多(因为单就佃户来说前者比后者少得多),但他们的团结却使得他们更为强大和令人畏惧。此外,教士们的好客和施舍,也使得他们不仅能支配一支巨大的世俗力量,而且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精神武器的力量。他们的乐善好施使他们得到了全体下层百姓最高的尊敬和崇拜,这些人民的生活,很多是一直由他们维持的,有些则是时不时地由他们维持。一切属于或有关于这个深得人心的的阶层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必然在普通民众眼中成为神圣的了,而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侵犯,不论真伪,均会被看做最大的渎神和邪恶。在这种局面下,君主如果对抵抗少数大贵族的同盟感到困难,那我们也不用奇怪,在受到所有邻国的教士支援的国内教士们的同盟面前,他会觉得自己在螳臂当车。在这种情况下令人感到奇怪的,不是他有时候被迫屈服了,而是他居然有过抵抗。

教士们在古代的那些特权(在现代人看来当然是十分荒唐的),比如说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权管辖的特权,或英国所谓的僧侣特典,正是这种局面自然的或者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如果一个教士犯了罪面临惩罚,而他的教会要保护他,不是宣称证据不足、不能对这样一个神圣的人判刑,就是宣称对于一个因宗教而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来说此等刑罚太重,那对于国王来说,最好是让教会法庭自己去审判他,免得给自己招来危险。教会法庭虽然自己搞一套,但为了群体的名声,也会尽可能阻止自己的成员犯重罪,甚至会阻止他们制造引起人民厌恶的丑闻。

从10世纪到13世纪,以及这个时期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罗马教会组织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黑暗团体,它们反对政府的权威,威胁政府的安全,反对人类的自由、理性和幸福(这些只有在政府的保护下才能得以弘扬)。在这个组织中,最愚蠢的迷信幻想和那么多人的私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以致任何人类理性之剑都不能动摇它。因为,虽然理性能够揭露,也曾揭露某些迷信幻想的真面目(甚至是让普通民众看清楚),但理性却不能斩断私人利益的纽带。如果这种组织除了人类理性的微弱努力之外不受其他敌人的攻击,它一定会长久存在下去。然而这个广大的、坚固的组织,这个全部的人类智慧和德性都不能动摇更不要说推翻的组织,却由于事物的自然发展态势,首先是受到了削弱,随后是部分地被摧毁,而现在看来,再过几个世纪,或许会完全瓦解。

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不断进步是摧毁大领主的力量的原因,也同样是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摧毁教士们的全部世俗力量的原因。在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产品中,教士和大领主一样,找到了可以用他们的天然产物来进行交换的东西,从而发现了一种方式,可以将他们的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而不必将其中很大一部分给予他人。他们的施舍范围越来越小,他们款待客人也不再那么大方和丰盛。结果他们的仆从越来越少,逐渐地完全散去。教士们也像大领主一样,想要从自己的地产得到更多的地租,以便仍然可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欲望。但是,如果要增加地租,只好跟佃户缔结租约,这么一来,佃户在很大程度上就脱离他们而独立了。就这样,将下层人民和教士绑在一起的利益纽带逐渐被打断和解除了。这种解除甚至比大领主和下层人民之间纽带的解除来得更快,因为教会的地产大部分都比大领主的地产小,这种地产的所有者能够更快地将其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大领主的力量还处于鼎盛时期,但是教士的世俗力量,他们对人民大众一度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已经大为衰落。此时教会的力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差不多只剩下由它的精神权威所产生的力量,即使是这种精神权威,也已经由于不再受到教士的好客和施舍的支撑而大为削弱了。下层人民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把这个阶级看做是自己苦难的安慰者和贫困的救济者。相反,他们对富有的教士的虚荣、奢侈和耗费感到愤怒和憎恶,因为这些教士似乎是把穷人以前一直有份的财物拿来用于自己的享乐。

在这种形势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恢复他们在支配教会重要职务方面有过的影响,他们决定恢复各主教领区的副主教和教士旧有的选举主教的权利以及各修道院僧侣旧有的选举院长的权利。重建这种古代秩序就是英格兰在14世纪中通过的几项法令的目标,尤其是所谓圣职候补者法,这也是法国在15世纪颁发的“国事诏书”的目的。要使选举有效,选举前必须先得到君主的同意,选举结果也须得到他的批准;选举虽仍被认为是自由的,但国王已有各种间接方法去影响他的国家里的教士。在欧洲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具有相同倾向的规章制度,不过,罗马教皇任命教会重要职位的权力,在宗教改革以前,似乎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像在英法两国那样受到如此有效和普遍的制约。在16世纪,“罗马教皇与各国政府间所订的有关宗教事务的协定”还给予了法国国王对法国天主教会中所有重要职位(即所谓主教会议的职位)的绝对推荐权。自从颁布“国事诏书”和订立“协定”之后,法国教士对待罗马教皇宫廷的命令就显得没有其他天主教国家的教士那么毕恭毕敬了。每当他们的君主和教皇有所争执,他们几乎总是站在君主的一边。法国教士不受罗马教廷的约束,似乎主要就是因为这“国事诏书”和“协定”。在这个君主国的早先各个时期,法国教士对教皇似乎也像其他国家的教士一样忠诚。当时,当克倍王室的第二代君主罗伯特被罗马教廷极其不公正地驱逐出教时,据说他的仆人们把来自他桌上的食物丢了喂狗,拒绝吃他这种人玷污过的东西。不难推测,他们这样做是受了当时国内的教士的指使。

但教廷对教会重要职位的任命权(为了维护这种权力,罗马教廷常常动摇了,有时候甚至颠覆了基督教国家里一些最强大的君主的王位)在欧洲各国已经这样受到了制约或修改,或已被完全放弃,甚至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已经开始。由于教士们现在对人民的影响降低,所以国家对教士们的影响也就增大了。因此,教士们扰乱社稷的力量和倾向均比从前小多了。

引发宗教改革的争论最早发生在德国,不久就蔓延到欧洲各地,而当时,罗马教会的权威正处于这种衰落状态。新教义在每一个地方都大受群众欢迎。传播这种新教义的,是狂热的激情,当其攻击既定的权威时,一般都会激起党派精神(thespiritofparty)。宣传这种教义的教师虽然可能在其他方面不如许多捍卫原有教会的神职人员有学问,但一般来说,他们似乎更熟悉宗教历史以及教会权威赖以建立的那种思想体系的起源和发展,因而他们几乎在每一次争论中都有一些优势。他们的生活方式是严肃克己的,普通人民把他们一丝不苟的行为和自己的大多数牧师们的混乱生活一对比,就觉得他们分外可敬。在打动人心和吸引新信徒的能力和手段方面,他们也比其对手高出许多,因为这种能力和手段已被教会里尊荣高傲的教士们认为不大有用处而长期抛之脑后。至于新教义,一些人欢迎它是因为它的理智,很多人欢迎它是因为它的新鲜,更多的人欢迎它是因为对腐朽的牧师们的憎恨和鄙视,但绝大多数人欢迎它还是因为四处宣讲它的人那种热烈的和充满激情的雄辩,即使这雄辩常常很粗俗。

新教义几乎在每一个地方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当时与罗马教廷发生龃龉的君主,利用新教义就可以很容易地在自己的国家内推翻教会,而教会既已失去下层人民的尊敬和崇拜,一般都不能做出任何抵抗。罗马教廷曾得罪过德意志北部地区的一些小君主,或许是觉得他们太微不足道,不值得加以操纵。于是,这些小君主就都在自己的国家里进行了宗教改革。古斯塔夫斯·瓦萨把暴虐无道的克里斯丁二世和乌普塞尔大主教特罗尔逐出了瑞典,教皇要偏袒暴君和大主教,古斯塔夫斯·瓦萨就轻易地在国内进行了宗教改革。克里斯丁二世跑到丹麦当了国王,但他的行为仍然令人难以容忍,于是又从丹麦的王位上被赶了下来。可是教皇仍要偏袒他,所以,继登王位的霍尔斯廷的弗雷德里克仿效古斯塔夫斯·瓦萨的榜样,为自己争了口气。伯尔尼和苏黎世的官员和教皇本没有特别的争执,也很容易地在自己的州内进行了宗教改革,只因为那里不久前有些牧师有越轨的行为,因而使整个教士阶层都受到了厌恶和鄙视。

在这种危急的局势下,罗马教廷不得不苦心孤诣地讨好于法兰西和西班牙的强有力的君主,后者当时正兼德意志皇帝。仗着他们的帮助,教廷才得以——虽然不是没有巨大的困难和大量流血——把这些君主领土内的宗教改革运动完全镇压住,或是大大地阻止了其发展。对于英格兰国王,教廷也分明是有意献殷勤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它如果要这样做就会得罪一个更强大的君主,西班牙国王兼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因此,在英格兰,亨利八世虽然自己并不信奉宗教改革派的大部分教义,却由于这种教义的普遍流行,也在国内查禁了所有的修道院,并废除了罗马教会的权威。他竟走得这样远(虽然他不曾走得更远),使宗教改革的拥护者颇为满意,这群改革拥护者在他的儿子继任时掌握了政府,毫无困难地完成了亨利八世所开始的工作。

在某些国家,例如在苏格兰,政府软弱、不得民心,并且基础也不稳固。在那里,宗教改革的力量不但足以推翻教会,而且也足以推翻试图支持教会的政府。

在散布于欧洲各国的宗教改革追随者中间,并没有一个像罗马教廷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的最高法庭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执,或以不可违逆的权威为他们规定正统的教义。因此,当一个国家的宗教改革追随者和另一个国家的弟兄们有意见分歧时,由于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判员可以申诉,争执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他们之间发生这类争执还不少。有关教会管理和教会职务任命权的争执,与市民社会的和平与福利或许是关系最大的。它们因此在宗教改革的追随者中产生了两个主要的派别:路德派与加尔文派,这也是教义和教律曾在欧洲各地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仅有的两派。

路德的追随者,以及所谓的英格兰教会,或多或少保留了主教管理制度,建立了牧师的等级关系,给予君主在其国内任命主教和宗教法庭其他圣职的权力,从而使君主成为了教会的真正首脑;他们没有剥夺主教在其辖区内任命较小圣职的权力,但即使对这些圣职,也允许并且鼓励君主和所有其他世俗捐助人有推荐权。这种教会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是有利于和平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对世俗君主的服从的。因此,不论何国,这种制度一旦确立之后,就从未引起过骚动或内乱。特别是英格兰教会,总是很有理由地以其原则对君主的无限忠诚来评价自己。在这种管理制度下,教士们自然力图取得君主、宫廷及国中贵族巨绅的欢心,他们所期望得到的升迁主要是要靠这些人的影响。他们有时候难免会通过很下作的谄媚举动去讨好这些人物,但是,他们也常常是通过在自己身上培养最可能得到有身份有地位之人尊重的那些能力和技巧去讨好他们的:通过各种实用或不实用的学问,通过慷慨磊落的举止,通过温文尔雅的谈话,以及,通过对那些荒唐和伪善的苦行主义者的公然蔑视——这些狂热分子之所以宣扬和假装苦行,是为了使自己受到普通人民的崇拜,并使大部分承认自己不能苦行的有身份有财产之人受到人民的厌恶。但是,这些教士,当他们以这等方式讨好上层人物的同时,很容易完全忽视维持他们对下层人民的影响和权威。他们受到上等人物的倾听、看重和尊敬,但当他们受到无知的狂热分子的攻击时,却常常不能在下层人民面前有效地、使听众信服地捍卫自己中庸的、稳重的教义。

相反,茨温克利的追随者,或更妥当地说,加尔文的追随者,每当教会职位空缺,都让教区的人民来选举自己的教士,同时也在教士之间建立了最完全的平等关系。这种制度的前一部分,当其得到贯彻时,似乎除了产生无序和混乱、产生对教士和人民双方的道德的破坏作用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不过,这种制度的后一部分却产生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

当各教区的人民拥有选举权时,他们的选择几乎总是处在教士的影响之下,具有极大的偏向性和盲目性。教士们为了保持他们在公众选举中的影响,许多人自己也变成或假装成狂热分子,不仅在民众中煽动狂热,而且也几乎总是选择那些最狂热的候选人。像任命教区神父这样一件小事,几乎总是要在这个教区里引发激烈的争夺,甚至邻近的所有教区都要卷入其中。如果这个教区是在一个大城市里,这种争夺便会把这个城市的居民分成两派;如果这个城市又是一个小共和国,或者一个小共和国的首都,就像瑞士和荷兰许多大城市的情况那样,那么,这两派间的无谓争斗除了激起其他派系的憎恶之外,更有可能让教会在选举完之后又分裂出一个新教派,让国家分裂出一个新党派。因此,在那些小共和国中,当权者很快就发现,为了保持公众间的安宁,必须让自己拥有推荐所有圣职候选人的权利。在苏格兰这个建立过这种长老制度的国家中最大的国家里,推荐权曾于威廉三世即位初期被一项建立长老会的法案废除。实施这项法案的结果,至少是造成了各教区中有些阶级的人可以用很低的价格把选举牧师的权利买到手。由于这种群众选举方式几乎在每个地方都造成了混乱和无序,在这项法案所建立的制度存在了22年之后,安妮女王第十年第十号法令又将其废除了。不过,在苏格兰这样的幅员辽阔的国家,边远教区的骚乱不会像在小国家那样使政府受到滋扰。因此,虽然安妮女王第十年恢复了推荐制度,虽然苏格兰法律规定必须将圣职授予有推荐权者所推荐之人,但教会有时要求(它在这方面的决定并不总是很一致的),在教会授予被推荐人以教区管辖权或所谓的“灵魂职位”之前,还要先征得人民的同意。它至少多次以关心教区和平为由,拖延这种任命生效的时间,直至获得它所要求的“人民同意”。正是这种要求,使得被推荐人周围的某些教士常常有机会对此进行私人干预——有时候是为了得到“人民同意”,更多地是为了阻止“人民同意”;而这样的干预,连同他们为此而培养的鼓动人民的习惯,或许就是现在苏格兰的民众之中和教士之中都残存着古老的狂热精神的主要原因。

教会管理上的长老制度在教士中所确立的平等,首先是职权或宗教管辖权的平等,其次是俸禄的平等。在所有的长老制教会中,职权的平等是完全的,俸禄的平等则不是。不过,两起俸禄之间的差别也没有大到会使小俸禄的所有者要去用下作的谄媚手段讨好有推荐权的人,以求得到较大俸禄的地步。在所有的长老制教会中,当推荐人的权利很完备时,已有地位的教士要取得他的支配人的好感一般都是凭借更高尚、更好的行为:凭他的学问、凭他在生活上的严谨、凭他履行职责时的忠实和勤勉。他们的推荐人甚至常常抱怨他们在精神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容易让他们的推荐人觉得他们是对以前所得的好处不知感激,但其实顶多也只不过可能是由于他们意识到再没有什么好处可以期待,态度自然显得冷淡而已。因此,荷兰、日内瓦、瑞士及苏格兰长老制教会中的大部分教士,可能是欧洲最有学问、最有礼节、最有独立精神、最值得尊敬的教士。

在教会圣俸全都接近平等、没有任何一份圣俸可能很大的地方,这种圣俸拉平虽然无疑地可能做得过分,却也有一些非常好的效果。一个财产很少的人要想得到尊严,唯一的办法就是当道德模范。轻浮和虚荣的恶习必然使他显得荒唐可笑,而且,很可能也会使他像一个有这种恶习的普通人那样遭到毁灭。因此,在他自己的行为上他不得不遵循最受普通人尊重的那种道德体系。他按他的利益和地位所指引的那样去生活,也就赢得了普通人民的尊敬和爱戴。如果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我们比较接近,但我们又觉得他优于我们,那我们自然会对他有一种亲切的感情——普通人民对教士们就是这种感情。而普通人民的善意自然也会激发教士的善意。他开始认真地教导他们,用心地帮助和救济他们。他甚至不会轻视对他如此亲切的人们的偏见,从来不用轻蔑和傲慢的态度对待他们,而这种傲慢态度在富有的和捐赠丰富的教会的骄傲的权贵们身上,我们是常常见到的。因此,长老制教会的教士对普通人民心灵的影响,或许比其他任何国教教会的教士都大。也因此,只有在长老制教会国家我们才能看到,普通人民不需强迫就能完全地、几乎是全体一致地皈依国教。

一个国家如果教会俸禄大多比较低,那大学教职一般就是比教会圣职更好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便可以从国内的所有教士中选拔自己的教员,因为在每一个国家,教士都是学者最多的阶级。反之,当教会有许多俸禄比较高时,那教会自然会把大学中的大部分优秀学者吸收过去,这些学者一般不难找到以帮他们谋到圣职为荣的推荐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全国的知名学者将云集于各大学;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大学很少有知名的学者,而少数最年轻的成员,在他们获得大学有用的足够的经验和知识以前,也可能被教会挖走。据伏尔泰的观察,耶稣会会员波雷,原不算学者中怎样了不起的人物,但在法国各大学的教授中,还只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读。在一个产生了那么多著名学者的国家,没有一个是大学教授,这看起来是有点奇怪的。著名的加桑迪在青年时代原是埃克斯大学的教授,在他才华开始显现时,有人对他说,如果去到教会,他能找到更加安静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及从事研究的更好的条件,他立即接受了这种建议。我相信,伏尔泰的观察不仅适用于法国,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在这些国家,除了在教会不大会有的法律和医学这两个专业方面以外,我们很难发现有什么著名学者会是一个大学教授。在罗马教会之外,英格兰教会是基督教国家中最富有的和受到捐赠最多的教会。因此,在英格兰,教会不断地从大学里挖走它们最优秀、最有能力的成员;其结果是,想要在大学里找到一个身为欧洲知名的杰出学者的老教师,和在任何罗马天主教国家一样困难。相反,在日内瓦,在瑞士的新教各州,在德意志的新教各邦,在荷兰、苏格兰、瑞典、丹麦,这些国家所培养的最著名的学者,虽然不是全部,但至少是大部分,在大学里当教授。在这些国家,教会中所有最著名的学者,都不断被大学吸收过去。

或许值得指出的是,如果除去诗人、少数演说家和少数历史学家,希腊和罗马的绝大部分其他著名学者都是教师,不管是公共教师还是私人教师。他们一般教授哲学或修辞学。从吕西阿斯和伊索克拉底的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起,到普鲁塔克和爱比克泰德的时代、苏埃托尼乌斯和昆体良的时代止,似乎都是这样。使一个人必须年复一年地去讲授一门特定的学科,实际上是使他完全掌握那门学科最有效的方法。一个人如果不得不每年讲授同一门学科,只要他不是个什么都做不成的人,他就必然在数年之内完全熟悉这门学科的每一部分;而如果他今年对某个问题还欠斟酌,到明年讲到这同一个问题时,他多半会加以修正。正如成为一个教师肯定是一个只是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这门职业或许同样也是使他获得坚实的学问的那种教育。教会俸禄的拉平自然会使国内大部分的学者被吸收到这样的教师职业中来,在这种职业中,他们能对公众最为有用,同时也能受到他们所能受到的或许是最好的教育。这种职业会使他们的学问尽可能地坚实,也尽可能地有用。

应当指出,各国国教教会的收入,除了从它们特定的土地或庄园产生的收入以外,其余都是国家财政收入为了非国防目的所作的支出中的一部分。例如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教会如不把它收去,土地所有者对国防所能提供的贡献是要大得多的。国家紧急支出的资金,有人说是专靠土地地租,有人说是主要靠土地地租。很显然,教会从这项资金中取去越多,国家能分得的就越少。如果其他一切情形都一样,那教会越富有,君主和人民就越贫穷,国家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就越弱,这是一个不变的规则。在一些新教国家,特别是在瑞士的新教各州,人们发现,以往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地产收入,不仅足以支付所有牧师们的适当薪俸,而且只要略加补充甚至不需补充,就能支付国家所有其他的开支。尤其是强有力的伯尔尼州的政府,它从这项收入中积累了一笔非常大的数目,据说有几百万镑,其中一部分储存在州库中,另一部分存在欧洲各债务国的所谓公债中收取利息,主要是法国和英国的公债。伯尔尼或其他新教州的政府花在教会上的钱有多少,我并不知道。根据一项非常精确的记录,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的总收入,包括教会土地和住宅租金在内,一共只有68514镑1先令5又1/12便士。这一不大的收入为944个教士提供了还算不错的生活费用。而苏格兰教会的全部开支,包括不时用于建造或维修教堂及教士住宅的费用,估计一年不会超过8万或8.5万镑。苏格兰教会得到的捐赠虽然少得可怜,但在维持人民大众的信仰统一和皈依热忱方面,以及在维持秩序、规则和严肃的道德精神方面,都不会比基督教国家中最富裕的教会差。凡是一个国教教会所能产生的一切良好效果,社会方面的也好,宗教方面的也好,其他教会能产生的,苏格兰教会也同样能产生。而瑞士的大部分新教教会,得到的捐赠不会比苏格兰教会多,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生这种效果。在瑞士大部分的新教州中,很难找到一个说自己不是新教徒的人。诚然,如果他承认自己是其他教派的信徒,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这个州,但是,这样一种严厉的或者说具有压迫性的法律,如果不是由于牧师的勤勉已经使得全体人民皈依新教(或许只有少数例外),那它是绝难在这样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得到执行的。在瑞士的某些地区,由于新教国家与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偶然联合,改宗不是那么彻底,这两种教派就不仅同为法律允许,而且同被定为国教。

不论何种职业,其俸给或报酬似乎都应尽可能与该职业的性质相称。如果报酬过低,很可能导致大部分从业人员的卑劣和无能。如果报酬过高,则更可能导致他们的疏忽和懒惰。一个有巨额收入的人,无论他的职业是什么,都会认为他应该像其他有巨额收入的人那样生活,把他的大部分时间花在欢宴、虚荣和放荡上。但对一个牧师来说,这种生活方式不仅会消耗他应当用来履行职责的时间,而且会把他在普通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品格毁于一旦,这种品格本是他能有力量和权威来履行这职责的唯一凭依。

第四节 论维护君主尊严的开支

一国君主,除了履行他的各种职责所必要的支出以外,为了维护他的尊严,也要求有一定的开支。这笔开支随社会发达程度不同而不同,随政府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的和进步的社会,各阶层人民在住宅、家具、食品、服装以及车马上的花费日益增多,不能期望君主单独抵制这种风尚。因此,他在这些方面的花费自然地、或者说必然地也会日益增多。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就不能保持他的尊严。

在尊严这方面,一国之君在他的臣民面前的尊严要远甚于一个共和国的元首在他的同胞面前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他的更大的尊严,就必须有更大的支出。总督或市长的官邸的华丽程度自然不能与国王的王宫相提并论。

本章结论

保卫社会的开支,维护元首尊严的开支,都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做的开支。所以,二者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是合理的,所有的社会成员也应该尽可能地根据他们的能力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做出贡献。

司法行政支出无疑也可以被看做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做的开支。所以,它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并没有什么不合适。可是,引起这种开支的人,是那些由于其不公正行为使得他人必须向法庭寻求赔偿或保护的人。而从这种开支获得最直接的利益的人,则是由法庭恢复了他们的权利或保护了他们的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支出由他们双方或一方来支付(视不同的情况而定)最为妥当,即是说由法庭手续费来支付。除非罪犯自身没有足够的财产或资金支付这种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需动用社会一般收入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省份利益所做的地方性支出或省份性支出(例如,维持某个城市或地区的警察所需的费用),应当由地方收入或省收入来开支,不应成为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这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无疑对整个社会有利,所以,其费用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并无不当。不过,从这些设施得到最直接的好处的人,是那些在各地之间运输货物的人,以及消费这些货物的人。所以,英格兰的道路通行税和欧洲其他国家所谓的路捐和桥捐,使这项开支完全由这两种人承担,从而使社会的一般收入减轻了一大负担。

教育机构和宗教指导机构的开支无疑也一样对整个社会有利,因而也可以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这没什么不妥。但是这种支出如果完全由那些直接从这种教育和指导中得到益处的人支付,或由认为自己可能会需要这种教育或指导的人自愿捐献来支付,也是同样合适的,甚至还更有利。

如果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机构或公共工程不能由那些从中获得最直接的好处的人维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差额就必须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支付国防费用及维护君主尊严的费用外,还必须弥补许多特定收入项目上的不足。这种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力图在下章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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