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三十三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

国家收入除了要负担国防费用和维护君主尊严的费用之外,还要负担宪法未规定由某项特定收入支付的其他必要的政府开支。这些收入可以从以下两个渠道获得:第一,专属君主或国家、与人民的收入无关的某种资源;第二,来自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金或收入来源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金或收入来源,由资本或土地构成。

与其他任何资本所有者一样,君主利用其资本获得收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使用资本,一种是把资本贷给别人。他从前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润,从后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都是利润。他们是本集团或本部族的主要畜牧者,他们亲自监督管理饲养牲畜,其收入主要来自他们的牲畜的繁殖和产奶。可是,只有在这种最初期、最原始的政府状态下,利润才构成君主制国家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国有时可以从商业项目的利润中获得很可观的收入。汉堡共和国有一笔不小的收入据说就来自国营酒窖和国营药店。如果统治者有闲暇从事酒或药的生意,那个国家当然不会很大。对于更大一些的国家而言,国营银行的利润是一个收入来源。不仅汉堡如此,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也是这样。许多人认为,就连英国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不容忽视这种收入。按英格兰银行的普通股息5.5%、资本1078万镑计算,在支付管理费用后,每年的净利润据说应为59.29万镑。假如政府可以用3%的利息把这项资本借过来,自己来管理银行,则每年可得到26.95万镑的净利润。不过,经验表明,像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政治下的有秩序的、谨慎的、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管理这种商业企业,而像英格兰这样的政府,能否将这样一种企业的管理放心地托付给它,是大可怀疑的——英格兰政府虽然具有各种优点,但从未以善于理财而著称;在和平时期,它的君主政治容易造成怠惰和疏忽,产生浪费;在战争时期,它的民主政治又容易使得人们不做长远考虑,同样产生浪费。

邮局也是一种商业企业。政府事先投资设立各地的办公场所,购买或租用必要的马匹和车辆,然后从所运物品收取的邮费中获得丰厚利润。我相信,这可能是各类政府唯一经营成功的商业企业。预先投入的资本不是很大,其业务也没有什么秘密,收益不但确定,而且迅速。

但是,君主们也常常经营许多其他的商业项目,他们像普通人一样,想通过成为一般商业领域里的冒险家来改善自己的财产状况,但他们很少能成功。君主经营业务时经常出现的浪费,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成功。君主的代理人以为主人的财富是无穷无尽的,他们不关心货物以何种价格买进,以何种价格售出,也不关心从一地向另一地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多少。这些代理人过着与君主们一样的富裕生活,有时即使有浪费,他们也可以用恰当的方法捏造账目,得到君主们的财产。据马基雅维利所说,梅迪西斯的洛伦佐并不是一个无能的君主,而他的代理人就是这样经营他的商业的。佛罗伦萨共和国不得不好几次偿还这些代理人的浪费使他卷入的债务。因此,他放弃了他的家族赖以发家的经商事业,在其后半生,他把剩下的财产以及可由他支配的国家收入都投入到了更适合于他的地位的事业和用途。

从来没有两种性格像商人性格和君主性格那样互不相容。如果说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精神使得他们成为极坏的君主,那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得他们成为极坏的商人。当他们仅仅是商人的时候,他们把自己的商业经营得很成功,能从利润中支付给股东不错的红利;自从他们成为当地的统治者以后,虽说还有300万镑以上的收入,却仍然要乞求政府的特别援助以避免破产。在前一种情况下,该公司在印度的职员都把自己看做是商人的伙计;在目前的情况下,他们却视自己为君主的钦差。

一个国家也可以从货币的利息得到一部分公共收入,就像从资本的利润得到这种收入一样。如果国家积累了一笔财富,就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贷与其他国家,或贷与自己的臣民。

伯尔尼州通过将一部分财富贷与外国——也就是说,通过购买欧洲各国的公债,主要是法国和英国的公债——获得了很大的收入。这种收入的安全性依存于,第一,所投资之公债的安全性,或者说管理该公债的政府的信用;第二,与债务国保持长期和平的确定性或可能性。如果发生战争,债务国方面最先采取的敌对行为恐怕就是取消债权国的债权。就我所知,向外国贷出货币的政策是伯尔尼州所独有的。

汉堡市设有一种公家当铺,将钱贷与有抵押品的本国臣民,收取6%的利息。据说,这种当铺向国家提供了15万克朗的收入,按每克朗4先令6便士计算,合33750英镑。

宾夕法尼亚政府没有积累财富,但它发明了一种向国民贷款的办法,不是用实际的货币,而是用一种货币等价物。国民要获得这种证券,须以两倍价值的土地作担保,并要支付利息。此证券规定十五年赎回,在赎回以前,可以像银行券一样在市面上流通,而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一切居民之间的法币。节俭而有秩序的宾夕法尼亚政府可以从这种证券的发行中获得一笔不大不小的收入,足以支付该政府每年约4500镑的全部普通支出中的一大部分。这种权宜之计的成功与否必然依存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对金银货币以外的交易媒介的需求,或者说,对必须将很多金银送往国外才能购得的消费品的需求;第二,采用这种权宜之计的政府的良好信用;第三,发行这种证券的时候要适度,信用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在没有这种证券时流通中所需金银的全部价值。美洲的其他几个殖民地也曾在其他场合实行过这种政策,但由于缺乏这种适度,多数是造成的混乱多于便利。

可是,资本和信贷具有不稳定、不持久的性质,这使得它们不适于作为能给予政府以安全和尊严的那种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切已经越过游牧阶段的大国政府,其大部分的公共收入都不是得自于上述来源。

土地是具有更稳定、更持久的性质的资源,因此,公有土地的地租是早已越过游牧状态的许多大国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古代希腊和意大利的各共和国,在很长时间内就是从公有土地的产物和地租中获得了大部分用来支付国家必要开支的收入。以往欧洲各国君主的大部分收入在很长时间内也是来自于王室土地的地租。

在近现代,战争和为战争做准备这两件事情占用了所有大国大部分的必要开支。但是在古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是战士,服役和为服役做准备都是自己承担费用。所以,在这两件事情上,国家无需支出很多的费用。一宗不太大的地产的地租,就足以支付政府其他所有的必要支出。

在欧洲古代君主国中,当时的风俗习惯就是使人民大众对于战争有充分的准备;当他们走上战场时,他们根据各自所属的封建领地的条件,或是自己承担费用,或是由直属领主承担费用,无需君主增加新的开支。而政府的其他费用,大部分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不仅不会成为开支负担,反而成为收入来源。乡村人民在收获之前和收获之后各要提供三天劳动,这被认为是一种资源,足以用来建造和维修国家商业所需要的所有桥梁、道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在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似乎就是他的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因此,他宫廷里的官吏,在当时就是国家的官员。财政大臣替他收租。内务大臣管理他的家庭支出。治安大臣和警卫大臣管理他的厩舍。他的房子通常是城堡形式,看起来就是他所拥有的主要要塞。这种城堡的守护者可以被看做卫戍总督,他们似乎是君主在和平时期所必须维持的仅有的军事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一笔大地产的地租通常就可以负担政府一切必要的开支了。

而欧洲大多数文明君主国的现状是,即使全国土地都属于一个人,从这土地上产生的全部地租,也达不到即使是和平时期征收自人民的正常收入,即是说,达不到政府的正常开支需求。例如,英国政府的正常收入,不仅要包括当年的必要开支,而且还要支付公债利息及清偿一部分公债,加起来每年要达到1000万镑以上。但是,这其中,土地税每年还不到200万镑。而这土地税的来源,不仅是从全国所有的土地地租中抽取1/5(每镑地租抽4先令),而且还要从所有的房屋租金中和资本利息中抽1/5(也是每镑抽4先令),免纳此税的资本,只有贷给国家的资本或用于土地耕作的农业资本。土地税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例如,伦敦市的土地税,按每镑征4先令计,共达123399镑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税为63092镑1先令5便士;白厅宫及圣詹姆斯宫的土地税为30754镑6先令3便士。还有一部分的土地税也是按照相同的方式向国内其他大小城市课征的,这些城市里的土地税几乎全都出自房屋租金或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利息。因此,按照英国的土地税的数额推算,全英国的土地地租、房租和资本(贷给政府及用于耕作的资本除外)的利息各项收入的总额不会超过1000万镑,也就是说不超过英国政府在和平时期征收自人民的正常收入。当然,英国每年为征收土地税而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总的来看应该是大大低于真实价值的,虽然在某几个郡和地区据说估值差不多等于真实价值。有许多人估计,不算房租和资本利息,单单土地地租一项每年总额就应当有2000万镑。这种估计很大程度上是随意做出的,我觉得可能高于实际情况。但如果在目前的耕作状态下,英国的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还没有超过每年2000万镑,那么如果这些土地全都属于一个地主,置于他的代办人和代理人的疏忽、浪费和专横的管理之下,收到的地租很可能达不到2000万镑的一半,甚至连1/4可能都难以达到。英国王室的土地现在所能提供的地租,可能就不及这土地在分属私人所有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1/4。如果王室领地更为广大,那它们的管理或许还要更坏。

人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不是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是与土地的产物成比例的。除了留作种子的以外,一国土地的全部年产物,就是人民每年所消费的或用来交换其他消费品的东西。无论什么原因使得土地产物减少,它使人民的收入所减少的程度总是大于它使地主们的收入减少的程度。在英国,土地的地租,即归于地主的那部分产物,在任何地方都不超过全部产物的1/3。如果在某种耕作状态下,土地一年能提供2000万镑的地租,地租是全部产物的1/3,而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土地只能提供1000万镑的地租,地租也是全部产物的1/3,那么,两相比较,地主们所受的损失只是1000万镑,而人民的收入所受的损失则达3000万镑(播种的种子不考虑在内)。国家人口减少的数目,就是每年3000万镑(扣除种子)根据不同阶层人民的具体生活方式和花费方式所能维持的人数。

虽然现在在欧洲没有任何一类文明国家从国有土地的地租中获取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但在欧洲所有的大君主国,王室仍然拥有大片的领地。这些领地一般都是御猎场,但在这些土地上,有时候你走几英里都看不见一棵树。从产物和人口两方面来说,它们都只是荒地,是国家的损失。在每一个欧洲大君主国,出售王室土地都可得到一笔很大的资金,如果用来偿还国债,则可从收回的抵押资源中获得一笔比这种土地过去为王室所提供的更大的收入。在土地和耕种高度改良、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土地一般按照相当于30倍年租的价格出售,而未改良、未耕种、地租低的王室土地,预计会按相当于40倍、50倍或60倍年租的价格出售。王室可以立即享受以这巨大价格赎回抵押资源后所带来的收入。而在几年之中,他们可能还会享受到另一笔收入。当王室土地变为私有财产时,在几年之间就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这些土地的产物一增加,就会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也会增加国家的人口。而王室从关税和消费税得到的收入,必然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而增加。

在文明君主国,王室从其领地所获取的收入,虽然看起来不增加人民个人的负担,但这一收入让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比国王享受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让社会付出的代价都大得多。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考虑,应当用某种其他的收入去代替王室的这种收入,将这些土地分配给人民,而最好的办法也许就是向人民公开出售。

用于游乐与观赏的土地,如公园、花圃、散步场所等等,一般都看做是支出的原因而不是收入的来源。在大的文明君主国,这种土地似乎是应当属于王室的唯一土地。

因此,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两种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公共土地,作为支付文明大国必要费用的资源是既不适当也不充分的;这种费用的大部分必须由各种税收来支付,换言之,人民必须从自己私人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上缴给君主或国家,以弥补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在本书第一篇已经表明,个人的私人收入最终总是来自于三个不同的来源:地租、利润和工资。每一种赋税,最后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之一支付,或由它们不加区分地共同支付。我将尽我所能地对以下各点做出清楚的说明:第一,打算对地租课征的税;第二,打算对利润课征的税;第三,打算对工资课征的税;第四,打算不加区分地对这三项私人收入课征的税。由于要分别研究上述四种赋税,因此本章第二节将分为四项,其中三项还得进一步细分。从接下来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许多赋税最初是打算加于某项收入来源的,结果却并不是由这项收入来源支付。

在我着手考察各种赋税之前,有必要先说明关于一般赋税的四个原则。

(一)每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应该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说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对维持政府做出贡献。一个大国政府的支出对于每个个人而言,就像一宗大地产的管理费对于这宗地产的共同承租人而言一样,每个承租人都应当按照各自在地产中的利益的大小来对管理费做出贡献。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是遵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无需多说,一个国家的赋税如果仅由上述三种收入来源之中的一种来源负担,而其余两种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在下面对各种不同的赋税进行考察时,我不会更多地关注这种不平等;在大多数案例中,我将只考察由于某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面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每个国民必须缴纳的赋税应当是确定的,不能是随意决定的。缴纳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对每一个纳税者及所有其他人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否则,每个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乘机向其讨厌的纳税者加重税额,或以加重税额为恐吓,勒索礼物或贿赂。赋税的不确定会鼓励税吏的专横,促进他们的腐化,导致这一类人到哪里都不受欢迎,即使他们并不专横或腐化,也会是这样。在课税中,每一个人纳税的确定性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从所有国家的经验来看,我相信,极大程度上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上的不确定的危害那么大。

(三)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应当为纳税者纳税提供最大的方便。地租税或房租税应在通常支付地租或房租的同一时期征收,因为这样安排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这个时期他最有钱纳税。对作为奢侈品的消费物品所课之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通常也应采取对他十分便利的方式。他可以在每次购买这类商品时缴纳少许赋税。他有购买或不购买的自由,如果他因为这种赋税的征收而感到困难,那就是他自己的问题。

(四)每种赋税的征收应有所安排,尽可能地使从人民那里征收到的钱或者人民损失的钱不要多于最终国家得到的税收。如果从人民那里所征收的钱或人民所损失的钱远多于国家最终的税收,一般是下面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征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他们的薪水吞掉了大部分的税收,而他们索取的礼金或贿赂对人民则是一种额外增加的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以投入这些事业的一些资金缩减乃至消耗一空。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施以没收财产或其他处罚,常常使他们破产,因而社会便失去了由使用他们的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赋税的不明智是逃税的巨大诱因。但对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着引诱的增强而增强。这样的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诱,然后又在本该减轻赋税的情况下按照引诱的大小惩罚逃税的人,这是与一般的司法原则相反的[注释]。第四,税吏频繁的造访以及令人讨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虽然严格地说这种烦扰并不是支出,但如果人民宁愿付钱摆脱这种烦扰,它就的确等于是一种支出。总之,赋税之所以常常给人民造成的负担多于给君主带来的好处,不外乎上述四种原因。

上述四条原则,道理明显,作用显著,每一个国家或多或少都注意到了。它们都从各自的判断出发,尽可能地设法使税收和预先设计的一致,在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上对纳税人尽可能确定和方便,并参考他们各自的赋税比例,尽可能避免给人民增加更多的负担。但下面对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简短述评,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取得相应的成功。

第一项 租金税、土地地租税

对土地地租课征的赋税有两种征收办法,第一,按照某种标准,给不同地区分别评定出一定的地租水平,评定之后就不可以变更;第二,也可以使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化而变化,随土地耕种的改善或恶化而有增有减。

如果每个地区按某种固定的标准评定土地税——像英国的土地税那样——那么,这种税即使在设立之初是平等的,也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各地耕作上不同程度的改良或懈怠而变得不平等。在英格兰,由威廉和玛丽第四年的法律所设定的各郡和各教区应课征的土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不平等的。因此,这种赋税违反了上述四原则的第一条。但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条。它是完全确定的。纳税的时间就是交租的时间,对纳税人是极方便的(虽然在所有的情况下地主都是实际纳税人,但税款一般都是由佃户先垫交,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再减去这一部分)。这项赋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比能提供差不多相同收入的任何其他赋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都要少。由于一个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君主并不分享地主从土地改良中所得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诚然会造成同一地区内其他地主的破产,但剩下的地主因此而需要增加缴纳的赋税总是很少的,不会阻碍土地的改良,也不会使土地产物的产量降到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由于它没有减少产物产量的趋势,它也不会有提高产物价格的趋势。所以它不会阻碍人民的勤劳。地主除了纳税的不可避免之外,也不会因此有其他不便。

不过,英国的地主由于土地地租的估值不变而获得的好处,主要是由于与赋税的性质无关的某些外部状况。

自从英国建立土地评估制度以来,部分地由于国家的几乎每个地区都得以繁荣,几乎所有地产的地租都在持续增加,而鲜有下降。因此,几乎所有地主都因为地租估值不变而赚到了按照现有地租应该多缴的那部分赋税。假如国家的状况有所不同,假如地租由于耕种的恶化而逐渐下降,那地主们的情况则会相反。在英国大革命后,地租评估的不变性就对地主有利,对君主不利;换一种情况的话,则可能会对君主有利,对地主不利。

由于赋税是以货币缴纳的,所以对土地的估价是以货币表示的。自从这种评估确定以来,银价一直很固定,铸币的法定标准在重量或纯度方面都没有什么改变。假如银价显著上升,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以前的两个世纪里那样,那估价的确定性将使地主很吃亏。如果银价显著跌落,像在美洲矿产被发现之后至少一个世纪里那样,则估价的确定性会让君主的这部分收入减少许多。假如货币标准有重大改变,同等重量的白银,或被降低面额,或被提高面额——例如,1盎司白银,原来铸成5先令2便士,现在铸成2先令7便士,或铸成10先令4便士——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地主的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君主的收入。

所以说,只要环境发生了变化,这种估价的固定性要么会给纳税人造成巨大不便,要么会给国家造成巨大不便。而在时代的变迁中,这种环境的变化在某个时候是必定会发生的。但各个帝国虽然像人类所有的其他创造物一样,迄今证明全都是要灭亡的,它们却总是想要永远存在下去的。所以,每一种想要和帝国一样永久的制度,不仅应当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中是方便的,而且应当在所有的环境中都是方便的;或者说,不仅应当适合那些短暂的和偶然的环境,而且也要适合必然的、因而总是相同的环境。

地租税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耕作的改善或懈怠而增减,这被法国的称自己为经济学派的那些学者推崇为最公平的赋税。他们认为,一切赋税最终都要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对土地地租的课税应该平等。说所有的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落在承担这些赋税的最终源泉上,这肯定是对的。但是他们用来支持自己的非常微妙的理论的,是形而上学的论证,我们不必进行这种令人不快的讨论,以下的评论足以说明,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形式交与农夫的可耕土地,都是从地租中征收1/10的税。租约要在各省或各地区赋税官所保管的公证记录中登记。如果地主自己耕地,其地租由官吏公平估价,并可以扣减税额的1/5,因此对这种土地地主只按所估价地租的8%而不是10%纳税。

这种土地税肯定比英格兰的土地税更加公平。但它或许没这么确定,而税额的评估也可能会常常给地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它在征收上也可能要耗费更多的费用。

不过,也许可以设计一种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这种不确定和减少这种费用。

比如,可以规定地主和佃户必须共同在公家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租约。如果有隐瞒或伪报出租条件的,可以处以适当的罚金;如果将罚金的一部分给予揭发或证实此情形的一方,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地主和佃户合伙骗取公家的收入,而租约中的所有条件都可以从这种登记簿里完全了解到。

有些地主在重订租约时不是提高租金,而是收取续租费。这种行为一般是挥霍者的做法,他们为了获得一笔现金而放弃了价值要大得多的未来收入。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是有害于地主的。它常常有害于佃户,也总是有害于国家。它常常从佃户那里夺走那么大一部分资本,从而使他耕种土地的能力减少那么多,以致他最后只能支付一小笔地租,而他本来是可以支付更多的。凡是降低他的耕种能力的事情,必然会使社会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降低到它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对这种续租费课以比普通地租税更重的税,就可能阻止这种有害的做法,这对所有有关各方,对地主、对佃户、对君主、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好处。

有些租约向佃户规定整个租佃期间必须采用一定的耕种方式、轮种一定的作物。这种条件一般是由于地主自负有优越的知识(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都是毫无根据的)所产生的结果,应该被看成一种额外的地租,只不过是用劳务支付,而不是用货币支付。为了阻止这种做法(这一般是愚蠢的做法),对这种地租应该估值高一些,从而对它课的税比普通货币地租重一些。

有些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家禽、酒、油等实物支付地租;有些地主则要求以劳务支付地租。这种地租对佃户的害处总是多于对地主的好处。它们从前者那里收取的或者让他们损失的,总是比后者得到的更多。在每一个实行这种办法的国家,佃户总是穷困潦倒的,实行的程度越高,穷困就越严重。以同样的方式,对这种地租估价高一些,从而对它课的税比普通货币地租重一些,或许可以有效地阻止这种对整个社会有害的做法。

当地主亲自耕作一部分土地时,可以根据邻近的农户和地主的公正判断来估定地租的价值,并给予他适当的减税,只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超过一定的数额,像在威尼斯境内所做的那样。重要的是应当鼓励地主耕种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资本一般比佃户大,技能虽较差,却常能提供更多的产物。地主有能力进行实验,一般也愿意进行实验。实验不成功只对他自己有不大的损失。实验成功,就能对整个国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做出贡献。可是,重要的是,减税的幅度应该只鼓励他耕种一定限度的土地。如果大部分的地主被诱使去耕种他们的全部土地,那么,国家就会充满懒惰和浪费的地主管家(为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自己的资本和技术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力耕作的审慎和勤勉的佃户,将会被这些地主管家所代替),他们胡乱的经营不久就会使耕种质量降低,使土地的年产量缩减,不仅使他们的主人收入减少,而且使整个社会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也减少。上述这些管理制度或许能使这种赋税摆脱由于不确定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压迫或不便,同时也可能在土地的日常经营中引进一种对全国的土地改良和耕作改善大有好处的计划或政策。

征收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其费用无疑会比征收固定标准的土地税的费用高一些。征收这种土地税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置登记机构,有时候还要对地主自行耕种的土地进行评估,这两者都需要额外的支出。不过,这些费用并不算大:其他一些赋税的征收费用比这要多得多,还不能这么容易地带来这么多收入。

这样一种可变土地税可能提出的最重要的反对理由,似乎是它会妨碍土地改良。君主对改良的支出没有做出贡献,却分享它的利润,地主肯定不会那么愿意进行改良。不过,这个问题或许可以这样来解决:在地主着手改良之前,允许他和税务官一起,根据双方平等选出的一定数目邻近农户和地主的公正判断,确定他的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只按照这种评估课税,使其为改良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完全得到补偿。这种土地税的一个主要好处就是可以使君主从只关心自己的收入的增长,转向关心土地的改良。因此,为补偿地主的支出所设定的年限只要能达此目的就好,不宜定得过长,以免君主因为利益太远而失去对改良的关心。可是,与其定得太短,仍不如定得长一些。君主再关心,也弥补不了地主们最小的灰心。君主关心,最多也只不过是对如何在他的大部分领土内促进改良进行泛泛的考虑,而地主关心,则会对如何最有利地使用他的地产上的每一寸土地进行具体的和仔细的考虑。君主应该关心的是用他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去鼓励地主和农夫;让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给予他们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报酬以最完全的保障;并且,为了让他们的每一部分产物都获得最广阔的市场,在他自己领土内的每个地区建立最方便最安全的水陆交通,并确立最不受限制的向其他国家出口的自由。

如果这样的管理制度能使这种土地税不但不会阻碍土地改良,反而可以促进土地改良的话,那这种土地税就不会使地主感到什么不便了,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了。

不论社会的状况如何变化,不论农业是进步还是衰退,也不论白银价值和铸币标准如何变化,这样一种赋税不必政府加以关注就能很容易地自行适应实际情况,而且在所有的变动中保持公平和公正。因此,它比总是按照某种固定的评估来课征的土地税更适于作为一种永久的和不变的规定来建立,或者说作为所谓国家基本法来建立

有些国家不是采用简单明了的登记租约的办法,而是采用对全国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和评估这种费钱费力的办法。他们或许是担心,出租人和承租人为了诈取公共收入,可能联合起来,隐瞒租约的真实条件。《英格兰土地勘查记录书》似乎就是这种非常准确的测量的结果。

在古代的普鲁士王国,土地税是按实际测量和评估结果课征的,但隔一段时间这种结果就要重新评定。根据这种评估,世俗地主按收入的20%~25%纳税,教士按40%~45%纳税。西里西亚土地的测量和评估是按照当今国王的命令进行的,据说十分精确。根据这种评估,布勒斯洛的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25%课税,新旧两教的教士的土地按地租的50%课税;条顿骑士团采邑和马耳他骑士团采邑按40%课税,贵族保有地按38.33%课税,平民保有地则为35.33%。

波希米亚的土地测量和评估工作据说进行了100多年,直到1748年的和平之后,根据现今女王的命令才得以完成。米兰公国的测量从查理六世的时候开始,直到1760年之后才完成。这次测量被誉为前所未有的精准测量。萨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测量则是在已故的萨迪尼亚国王的时代就开始了。

在普鲁士王国,对教会收入课税比对世俗地主课税高得多。教会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土地的地租,但他们的收入很少用于土地改良,或用来在任何方面对增加人民大众的收入做出贡献。普鲁士国王或许因此认为,教会对国家的紧急费用承担得更多一些是合理的。但在有些国家,教会土地是免缴一切赋税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对教会土地的课税则比其他土地轻得多。在1575年以前,米兰公国的教会土地就只按其价值的1/3纳税。

在西里西亚,向贵族保有地征收的税比向平民保有地征收的税要高出3%。这种差异或许是由于普鲁士国王觉得,前者既然享有种种荣誉和特权,就可以抵偿他略高的赋税负担,同时后者的卑微屈辱也可以由减轻赋税负担得到几分缓解。而在其他国家,赋税制度不是减轻,而是加重这种不平等。在萨尼迪亚国王的领地,以及在法国征收所谓贡赋的各省,其赋税全由平民保有地负担,贵族保有地反而可以得到豁免。按照全面的测量和估价而征收的土地税,不管在起初是多么平等,实行不了多久之后也必然变得不平等。为了防止它变成这样,政府不得不对国内每个农场的状态和产量的所有变化费神加以持续的关注。普鲁士、波希米亚、萨迪尼亚和米兰公国的政府都曾不得不这样做。这种关注与政府的性质非常不相符,因此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即使持续下去了,它给纳税者带来的麻烦和困扰可能也多于它给他们带来的帮助。

1666年,蒙托班课税区所征收的贡税据说是以极精确的测量及评估为准的。到1727年,这种评估已变得完全不公平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除了对全区追加征收12万利弗的附加税之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较好的办法。按规定这项附加税应针对一切依照旧标准征收贡税的税区征收,但事实上只向依照旧标准课税过低的地区征收,并以此补贴依照旧标准课税过高的地区。比如,两个地区,一个按实际情况应缴纳900利弗,另一个按实际情况应缴纳1100利弗,但按旧的标准,二者都是缴纳1000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本应都是1100利弗,但这种附加税只向课税过低的地区即后一地区征收,而前一地区则得此补偿,只需缴纳900利弗。政府从附加税上既无所得,也无损失,这种税完全只是用来补救因旧评估所产生的不平等。不过这种办法的使用多是依据税区行政长官的命令,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独断专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对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实际上就是对地租课征的赋税,这种税虽然最初是由农民垫付,但最终仍由地主负担。当一定比例的农产品被作为赋税支付时,农民必定会尽可能地计算出这一部分产物在当年的价值,然后从同意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相应的数目。没有一个农民不预先计算支付给教会的什一税(什一税就是以农产品支付的)在当年的价值是多少。

什一税,以及每一种其他的这类土地税,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实际上却非常不公平。在不同的条件下,一定比例的农产品在地租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不同。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产量很大,其中一半就能补偿农民在耕作中使用的资本和一般利润。另一半产物,或者说另一半产物的价值(二者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什一税,他就可以支付给地主作为地租。如果他的产物被拿走1/10作为什一税,那他就一定会要求减少地租的1/5,否则他就无法收回资本连同普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全部产物的一半或5/10,而是4/10。与之相反,在比较贫瘠的土地上,土地的产量有时很小,而耕种费用很高,农民要用全部产物的4/5才能补偿耕种资本和一般利润。在这种场合,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得到的地租也只不过是全部产物的1/5或2/10。但如果农民再用全部产物的1/10来缴纳什一税,而且要求从地租中扣除相同的数额,那地主所得就只剩下全部产物的1/10了。也就是说,在肥沃的土地的地租中,什一税有时只抽取1/5,或每镑4先令;而在贫瘠的土地的地租上,什一税有时要抽取1/2,或每镑10先令。

由于什一税通常是一种对地租课征的非常不公平的赋税,所以它是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农民耕种土地的一大挫抑。当教会不负担改良和生产费用的任何部分,却要分享利润的如此大的份额之时,地主不会去进行最重要但也是最费钱的改良,农民也不会去生产最有价值但也是最费钱的谷物。由于什一税,茜草的栽培在长时期内仅限于荷兰联邦,那是一个长老制教会国家,没有这种破坏性的赋税,它在欧洲独占了这种有用的染料的生产。最近英格兰也开始栽培茜草了,那是因为议会法律规定,种植茜草每亩只纳税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正如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教会一样,亚洲许多国家的主要收入都依靠征收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在中国,君主的收入主要由国家全部土地产物的1/10构成。不过,对这所谓的1/10所做的估计是相当宽松的,据说在许多省份其实不超过一般产物的1/30。印度在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政府所征收的土地税据说大约为土地产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是1/5。

亚洲的这种土地税使亚洲的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中国的君主、孟加拉君主以及古代埃及的君主据说都十分留意建设和维护公路及运河,以便为每一部分土地产物提供自己国内所能提供的最广大的市场,尽可能地增加它们的数量和价值。而教会的什一税要分成许多小部分,每一部分的所有人没有一个会有这样的兴趣。教区的牧师决不会发现修建通向国内偏远地区的道路和运河以扩大他自己教区产物的市场会对他有什么好处。因此,如果这种赋税用来维持国家,它所带来的某些益处尚可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其所带来的不便;若用它来维持教会,那么除了不便以外,根本就没什么益处可言。

向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按一定的估价收取货币。

教区牧师或住在自己田庄里的小产业绅士,或许会觉得以实物来收取什一税或地租更好。收取的数量不多,针对的区域又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收取的落实。而一个住在大都市的大产业主,如果他的位于遥远省份的地产的地租也以实物来收取,他就可能因为他的代办人或代理人的玩忽职守——更可能的是欺骗——而遭受损失。君主由于他的征税人员的营私舞弊和巧取豪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还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产业主也比最小心谨慎的君主更能监管到他的仆人;公共收入如果以实物来收取,那最后收到国库的肯定会由于税吏的乱来而只占人民所缴纳的一小部分。然而,中国的一部分公共收入,据说就是这样征收的。官员和税吏无疑感到继续实行这种纳税方式对他们有好处,因为征收实物比征收货币更容易舞弊。

如果土地产物税以货币缴纳,可以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估价,也可以保持一种固定的估价,例如对每一蒲式耳小麦总是按同一货币价格估价,无论市场状况如何。按照第一种方式征收的税额,随耕作的改良或懈怠对土地实际产物的影响而变动;按第二种方法所征收的税额,就不但随土地产物的变动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动以及同一面额的铸币在不同的时代所含贵金属数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第一种方法征收的税额和土地实际产物的价值总是保持着相同的比例,而第二种方法所征收的税额与土地实际产物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会非常不同。

不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产物或一定比例土地产物的价格,而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代替所有土地税或什一税,那就是英格兰收取土地税的做法。这种税,既不会随土地地租的变化而变化,也不会鼓励或妨碍土地改良。许多教区不以实物而以货币征收什一税,就是这种做法。在孟加拉政府治下,印度大部分地区据说是以相当低的货币额来代替向农产品征收1/5的实物。此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借口把公共收入恢复到它应有的价值,在一些省份里把货币付税改为实物支付。可是,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既挫抑了耕作,又使公共收入的征收上出现了新的舞弊机会,结果据说赋税收入大大低于他们接管时的水平。公司人员或许从这种改变中得到了好处,但这是以牺牲他们主人的利益和牺牲那个国家的利益为代价的。

房租税

房屋的租金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可称为建筑物租金,另一部分一般称为地皮租金

建筑物租金是建筑房屋时所投入的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了使建筑商和其他行业的人处于同一水平上,这种建筑物租金就必须能够:第一,给予他相当于将资本在有良好保障的情况下贷出时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使房屋经常保持维修。换句话说,就是要能够使他在一定的年限内收回其建筑房屋所投入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金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总是受到货币的普通利息的影响。在市场利率为4%的地方,房屋租金在除去地皮租金之后如果还能提供全部建筑费用的6%或6.5%,那或许就可以为建筑人提供足够的利润。在市场利率为5%的地方,或许就需要提供7%或7.5%。如果建筑商的利润大大超过与市场利率的这种比例,其他行业上的资本有很多就会被吸引到建筑业来,使它的利润降到应有的水平。如果建筑商的利润大大低于这种比例,该行业的资本有很多就会转移到其他行业去,直至建筑业的利润重新上升到原来的水平。

全部房租中在提供了这种合理利润之后的部分,自然归做地皮租金;如果地皮所有人和房屋所有人是两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要全部付给前者。这部分租金是房屋居住者为房屋地理位置给其带来的某种真实的或想象的利益而付出的价钱。在远离大都市、可供选用的建筑用地很多的乡村,房屋的地皮租金几乎等于零,或者不超过将地皮用于农业时的租金。大城市附近的郊区别墅,地皮租金有时就高昂得多,那里位置的便利和环境的优美常常可以得到很好的报偿。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一般是首都城市,尤其是这种城市里对房屋的需求最大的特殊地段,不管这种需求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贸易和营业,为了娱乐或社交,还是只为了虚荣和时髦。

如果由住户按照全部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房租税,建筑物租金一般不会因此受影响,至少从长期来看是如此。因为,建筑商如果得不到合理利润,他就不得不离开这个行业,而这样一来,就会提高市场对房屋的需求,并很快使建筑商的利润回到与其他行业的同一水平。这种房租税也不会完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它会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由住户负担,一部分由地皮所有人负担

比如,假定有一个人认为他每年能支付60镑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户负担的房租税为每镑4先令,或全部租金的1/5。在这种情况下,一所租金60镑的房屋每年需费他72镑,比他设想自己能出得起的多出12镑。因此,他将愿意住差一点的房子或租金为一年50镑的房子,这50镑再加上必须支付的10镑房租税,就是他认为自己每年所能负担的60镑。因为要付税,他将不得不放弃房租高10镑的房子所能提供的一部分特殊便利。之所以说是一部分特殊便利,是因为他不会被迫放弃全部——他会租到一所在没有房租税时以50镑租不到的好房子。因为,房租税既然排除了他对年租60镑房子的竞争,减少了这一价位的房子的竞争者,也就会减少年租50镑的房子的竞争者,依此类推,除了租金最低且无可再减的房子会在一定时间里增加竞争者以外,其他一切房屋的竞争者都会同样减少。但是,如果一种房屋的竞争者减少了,其租金必然会或多或少的下降。而由于这种下降至少从长期来看不会影响到建筑物租金,它最后必然会落在地皮租金上。因此,这种赋税的最终支付会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至于他们两者间最终以什么比例来分担这一支付,或许不是很容易确定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种分担的比例会非常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的情况,这种赋税也会对房屋住户和地皮所有人产生非常不同的影响。

这种税落在不同的地皮租金所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比例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但它落在不同的房屋住户身上的不平等,则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支出在全部生活费中的比例,在财产不同的人那里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在财产多的人那里这个比例高,在财产少的人那里这个比例低。生活必需品是穷人最大的支出。他们经常难以获得食物,所以他们微薄收入中的绝大部分都用在食物上。富人的主要支出则是用在生活奢侈品和虚饰品上面,而一所华丽的住宅又最能衬托和陈列他们所拥有的奢侈品和虚饰品。因此,富人所负担的房租税一般最重,房租税与生活费的比例也是最大。不过这种不平等或许并没有什么不合理。富人不仅应当按照他们收入的比例对公共开支做出贡献,而且应当在这个比例之上再多贡献一些。理应如此。

房屋租金虽然有某些方面与土地地租相似,但有一个方面却是根本的不同。土地地租是为使用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费用。支付地租的土地上就能产出这种费用。房屋租金是为使用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费用。房屋或房屋占用的地皮都不产出什么东西。因此,支付租金的人必须从其他与房屋毫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提取所需的金钱。只要房租税需要由住户承担,它的来源一定和房租本身的来源相同,由他们用收入来支付,不管这收入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是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税由住户负担,它就是这样一种税,即不单独课于某一种收入来源,而是无区别地课于所有这三种收入来源,它从任何方面看都和其他消费品税具有相同的性质。一般说来,或许没有哪一种开销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到底是奢侈还是勤俭。对这种特殊支出项目按比例课税所得收入,也许在欧洲各地迄今都高于对其他支出项目课税所得的收入。不过,这种税如果太高,大多数人会尽力避免,满足于较小的住房,并把大多数支出转移到其他方面。

如果采用确定普通地租所必要的那种政策,对房租也可以很容易地予以准确的确定。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不应该课税。对这种房屋课税,税金就要全部由房屋所有者承担,这样他就是为一种既不为他提供便利也不为他提供收入的东西纳税。如果所有者自己居住,那就不应该按照他的建房费用课税,而应按他的房屋如果出租时的租金课税,租金的数目须公平裁定。如果按照他们的建房费用课税,那么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税再加上其他赋税,就会使这个国家——我相信,在所有文明国家都是一样——几乎所有的富人和大家族都破产。只要留心考察过本国某些最富有的大家族在城市里的住宅及乡下别墅,就会发现,如果按照这些住宅最初建筑费用的6.5%或7%课税,他们要交的房租就差不多抵得上他们在其地产上收到的全部净租金。诚然,他们建造房屋的费用是连续几代人的积累支出,增添的都是豪华漂亮的部分,但是,与他们投入的资金相比,其交换价值(或者出租价值)却小得多。

与房租相比,地皮租金是更合适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金课税不会抬高房屋租金。它会完全落到地皮所有者身上,他们总是像垄断者那样行事,向使用他的地皮的人要求他能得到的最大租金。地皮能收到多少租金,取决于竞争者的贫富程度,换言之,取决于竞争者能够出多少资金来满足他对某一特殊地点的爱好。在每一个国家,大都市里的富人竞争者总是最多的,所以那里的地皮租金也总是最高的。由于竞争者的财富不会因为地皮租金税而有任何增加,所以他们也不会愿意为使用地皮而出更多的钱(即这部分租金税)。地皮租金税是由住户垫付,还是由地皮所有者垫付,这不重要。住户如果为地皮租交了税,就会想办法少交地皮租,所以最后支付地皮租金税的人仍然会是地皮所有者。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也不应该课税。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金及其他普通地租都是所有者不需要劳神费力便可获得的收入。虽然要从这种收入中拿走一部分供国家开支,也不会对任何产业产生妨害。对地皮租金课税以后,土地和社会劳动的年产物、人民群众的真实财富和收入都不会跟之前有什么不同。因此,地皮租金和其他普通地租可能是最适合于负担特殊赋税的收入。

在这点上,地皮租金甚至比普通地租更适于负担特殊赋税。在许多场合,普通地租至少要部分地归因于地主的重视和经营。一项过重的赋税就将挫抑这种重视和经营。而地皮租金,就其超过普通地租而言,完全是因为君主的良好治理。君主的治理保护了全体人民的或者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产业,使他们能为其住房所占地皮支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地皮所有者能够获得的报酬大大超过其地皮被人使用所遭受的损失。对那些借助国家良好的管理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殊的赋税,或让这种资源比其他资源对政府的开支做出更大的贡献,那是再合理不过的。

虽然欧洲有许多国家对房屋租金征税,但就我所知,没有一个国家是把地皮租金看成一个单独的征税对象的。那些赋税设计人或许感到,要确定房租中哪一部分属于地皮租金,哪一部分属于建筑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难。然而,真的要把它们彼此区分开来,毕竟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英国,根据所谓的年土地税法,房屋租金和土地地租按相同的比例课税。各教区和各地区征收房租税所依据的征税估价也总是不变。这种估价最初就是非常不平等的,现在也仍然如此。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对房租征收的税仍比对地租征收的税轻。只有少数几个地区,原来税率很高,房屋租金又大为下降,地租税(每镑3先令或4先令)据说才和实际房租的课税比例相同。无人租用的房屋虽然根据法律也要纳税,但在大多数地区,却由于估税员的好意而得到免除。这种免除有时会引起某些房屋税率的微小变动,虽然全区房屋的税率总是一样的。由于新建筑物和房屋修理等原因造成房租提高,而房租税没有增加,也导致了某些房租税率的进一步变动。

荷兰的所有房屋一律按其价值课税2.5%,不管实际的房租是多少,也不管是否有人租住。强迫房主为其并没有出租、因而得不到收入的房屋纳税,而且是这么重的税,未免苛刻。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不超过3%,对房屋按照其全部价值课征2.5%的税,在大多数场合就要达到建筑物租金的1/3以上,或许是全部租金的1/3以上。当然,他们对房屋的估价虽然非常不平等,但据说总是低于实际价值的。当房屋改建、修缮或扩大时,要重新进行估价,并按新值课税。

英格兰每个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觉得,要非常准确地评定每间房屋的实际房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他们按照某些可见的条件来规定税额,他们或许认为,在大多数场合,这些条件同租金保持某种比例。

第一种这样的税是炉捐,也就是每个火炉课税2先令。为了确定屋子里有多少个炉子,收税的官员就必须进入每一个房间。这种讨厌的造访也让这种税变得让人讨厌。所以,在革命后不久,这种税被作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废除了。

第二种这样的税是对每所住宅课税2先令。有10扇窗的房屋要多缴4先令。有20扇窗或20扇窗以上的房屋要多缴8先令。这项赋税后来改成,20~30扇窗的房屋课税10先令,30扇窗以上的房屋课税20先令。窗户的数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从外面清数,根本不必进入房屋的每个房间。因此,这种税的收税员造访,就没有炉捐收税员那么令人不快。

这种税后来也被废止,而代之以窗税,它也经历了几次改变和增加。现在(1775年1月)实行的窗税,是在英格兰每栋房子课税3先令、苏格兰每栋房子课税1先令以外,再对每个窗户课税,在英格兰,税率逐渐从不到7扇窗户的房屋最低缴纳2便士的税,上升到有25扇窗户甚至更多窗户的房屋最高缴纳2先令的税。

所有这类赋税遭到反对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不平等,而且是一种最坏的不平等,因为它们给穷人施加的负担常常比给富人施加的更重。一所在乡村市镇上以10镑出租的房屋,有时比一所在伦敦以500镑出租的房屋有更多的窗户;虽然前者的住户可能比后者的住户穷得多,但就他要按窗税的规定纳税而言,他却必须对国家开支做出更多的贡献。因此,这种税是直接违反上述四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的。不过,看起来并没有与其他三条原则发生矛盾。

窗税及其他所有向房屋课征的赋税,应该都自然具有降低房租的倾向。很显然,一个人付税越多,他所能支付的房租就越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课征窗税以来,各地的房屋租金基本上或多或少都有所上升。这是因为各地房屋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并推动房租的提高,这种影响程度要大于窗税使房租降低的程度;这也可以表明国家繁荣,居民收入在增长。如果没有窗税,房租也许会增加得更多。

第二项 利润税或资本收入税

由资本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用来支付资本利息的部分,这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是支付利息之后的剩余部分。

利润的后一部分显然不能是直接课税的对象。它是对使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的补偿,而且在大多数场合只不过是非常微薄的补偿。资本使用者必须得到这补偿,否则他就不能继续使用资本为自己谋利。因此,如果按他的全部利润的比例直接课税,他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利润率,或将这种负担转嫁到资本利息上,也就是说少付利息。如果他按照纳税的比例提高利润率,那么,虽然这些税款由他垫付,但结果还是要按照他所经营的资本的投资使用方式,由以下两类人中的一种来承担:如果他将其用作农业资本来耕种土地,他只能通过保留更大比例的土地产物(或者说更大比例的土地产物的价格)来提高利润率,而要这样做就只能靠减少地租,所以最终支付此税的就会是地主;如果他将资本用于商业或制造业,他就只能通过提高货物价格来提高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支付此税的就会是消费者。如果他没有提高他的利润率,他就不得不将此税全部转嫁到利润中用作资本利息的那部分之上。他只能向所借资本支付较少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此税最后就会全部由资本利息来负担。反正,他不是用这种方法使自己免于付税,就是用那种方法使自己免于付税。

资本利息乍看起来似乎是和土地地租一样能直接课税的对象。像土地地租一样,资本利息也是扣除对投资风险与麻烦的全部补偿以后的净产物。地租税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土地的净产物在补偿了农夫的资本和合理利润之后,不管课不课税都是剩下这么多,农夫没有更多的产物去增加支付地租;同理,资本利息税也不会抬高利息率。可以认为,一国资本或货币的数量,像土地的数量一样,在税前税后是保持不变的。本书第一篇说过,普通利润率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和投资途径的多少(或者说必须使用资本的业务量)之间的比例决定的,而投资途径的多少不会由于对资本利息课税而增多或减少。所以,可用资本的数量不会因此税而减少,投资途径也不因此减少,那普通利润率必然会保持不变。普通利润率保持不变,投资的风险和麻烦也会保持不变,利润中补偿资本使用者的风险和麻烦的那部分也会保持不变。因此,支付资本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的那一部分余额,也必然保持不变。课税对利润率和利息率都不会有影响。所以说,乍看起来,资本利息也像土地地租一样,似乎是适于直接课税的对象。

第一,一个人拥有的土地的数量和价值不可能是秘密,总是可以确知的。但一个人拥有的资本的总数却几乎总是一个秘密,很难准确地予以确定,而且,资本额几乎总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年之中,常常是在一个月之中,有时是在一天之中,它都或多或少地有增有减。为了向一个人课税而去调查他的私人情况,监视他的财产的变动,会给他带来他不能忍受的无休止的困扰。

第二,土地是无法移动的,而资本却容易转移。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土地所在国的公民。资本所有者则可以是一个世界公民,无需专属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为了向他征收重税而调查他的财产,烦他,他可能会放弃这个国家,而将资本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只要他在那里能更轻松地经营业务或享受财富。通过转移资本,他可能会终止他在原来那个国家所经营的一切产业。资本耕作土地,资本也雇佣劳动。一个国家的赋税如果会把国内的资本赶走,那君主和社会的收入源泉也会枯竭。不仅资本的利润,而且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都必然会因资本的转移而或多或少地有所减少。

因此,试图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都不是采用这种严格的调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满足于采用某种非常宽松的、因而多少有点随意的估算方法。用这种方式估征赋税的不平等和不确定,只能用税额的轻微作为补偿,因此,每一个人都发现自己纳税的税率大大低于他的实际收入,以致即使他的邻居比他纳税低一些他也不介意了。

按照英格兰的所谓土地税法,资本应和土地按同一比例课税。当土地课税为每镑4先令或推定地租的1/5的时候,资本课税也应为推定利息的1/5。当现行的年土地税刚刚实施的时候,法定利息率为6%。因此,每百镑资本应该课税24先令,也就是6镑的1/5。自从法定利息率降至5%以来,每百镑资本应该只课税20先令。土地税所征收的税额由乡村和一些主要城市分摊,其中大部分来自乡村,而城市负担的部分主要来自房租税。而城市里除房租税以外的其余部分,即对商业资本课征的部分(因为不打算对城市里投入到土地上的资本课税),远低于这些商业资本的实际价值。因此,不论最初的评估可能是多么不平等,城市里也没有起什么骚乱。每个教区和地区仍然按最初的评估来对它的土地、房屋和资本课税,而国家的普遍繁荣在大多数地方都使这些东西的价值大为上升,因此这种不平等现在就更无关紧要了。而且,既然税率不变,那么向个人资本课税时的不确定性也大为降低,就像它也变得不重要了一样。如果说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只是按照其实际价值的一半来课征土地税的,那么,英格兰的大部分资本或许就只是按照其实际价值的1/50来课税的。在有些城市,甚至所有的土地税都向房屋课征,而商业资本则免征,比如威斯敏斯特。伦敦当然是另一回事。

在所有的国家,对私人情况的严格调查都是被小心避免的。

在汉堡,每个居民都必须为其所有的财产向政府缴纳2.5‰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是资本,所以,这项税可以看做是一种资本税。他们每一个人自己估税,然后当着地方长官的面,将本年应缴的税额投入公库,并宣誓这是他所有财产的2.5‰,但并不需要宣布数额,也不就此事接受任何核查。一般认为,这种税的缴纳是十分忠实的。在一个小共和国,人民如果完全信赖官员,深信有必要为维持政府而纳税,并且相信税款会被忠实地用于此目的,这种凭良心自愿纳税的办法有时候是行得通的。这不仅仅限于汉堡人民。

瑞士的翁德沃尔德州常常遭受暴风和洪水的灾害,因而常需筹集临时支出。遇到这种情况,那里的人民就聚集起来,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数额,然后据此纳税。在苏黎世,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一个人要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纳税,而他的收入总额他必须宣布并起誓。据说,他们毫不怀疑他们的任何同胞会欺骗他们。在巴塞尔,州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对出口货物课征的小额关税。所有的市民都宣誓他们会3个月缴纳一次按法律规定他们应缴的税款。对所有的商人,甚至对所有的旅馆主人,政府都放心地让他们自己登记在境内外出售的货物,每过3个月就让他们自己把记录单(在记录单的下端算出税额)送交财务官。没有人怀疑政府收入会因为这种信任而受到损失

责成每一个公民公开宣布自己的财产数并起誓,在瑞士的这些州似乎不算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在汉堡这就太难了。因为,从事冒险投机的商业计划的商人都害怕暴露自己财产的真实状况。他们似乎预见到,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信用的破产和计划的失败。而从来不从事这类冒险事业的谨慎和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做出这种隐瞒的必要。

在荷兰,(已故的)奥伦治王子就任总督后不久,对每个公民的全部财产课征2%的税,即所谓50便士取1。每个公民自行估税,按与汉堡相同的方式付税,一般认为,他们纳税的时候也很诚实。因为当时的人民对他们刚通过全面起义而建立起来的新政府极为爱戴。这种税只征收了一次,用以缓解国家的燃眉之急。确实,如果它长期征收,那就太重了。在一个市场利率很少超过3%的国家里,2%的赋税已经超过了一般从资本所得的最高净收入。几乎没有人可以在缴纳该税的同时还保持其资本不受侵蚀。在紧要关头,人民出于爱国热情,可以付出巨大努力,甚至牺牲一部分资本,去挽救国家。但他们不可能在长期内老是这样做,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这种税将使他们倾家荡产,那时候再想去支持国家也无能为力了。

英格兰按照土地税法案对资本课征的赋税,虽然与资本成比例,却并没有要减少或剥夺任何资本的意思。它只是想要成为一种按与土地地租税相同的比例对资本利息课征的赋税,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4先令的时候,资本利息税也是每镑4先令。汉堡的税,还有翁德沃尔德和苏黎世的更轻的税,用意也同样不是对资本课税,而是对资本的利息或净收入课税。荷兰的税的用意则是向资本课税。

特定用途资本的利润税

在一些国家,政府有时候会对用在某些特定的商业部门上的资本征收特别的资本利润税,有时候会对用在农业上的资本征收特别的利润税。

在英格兰,向小贩和货郎课征的税,向出租马车和黄包车课征的税,还有酒店老板为取得麦酒及火酒的零售执照所缴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上次战争中,有人提议对商店也征收这种税,提议的人说,进行这次战争是为了保卫国家的贸易,从中受益的商人理应负担一些战争费用。

不过,向特定商业部门征收的资本利润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必须有合理利润,并且,在自由竞争的地方,他们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合理利润),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商品价格中支付商人垫支的赋税,而且一般还要超出一些。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量成比例时,它最终由消费者支付,且对商人没什么影响。但当它不与营业量成比例,而是对所有的商人按同样的数额课征时,虽然最后也是由消费者支付,却会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造成一些压迫。对每辆出租马车每星期课税5先令,对每辆黄包车每年课税10先令,当它们各自的业主垫付税款时,税额是与他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成比例的。这样课税既不会对大业主有利,也不会对小业主造成压迫。而麦酒贩卖执照每年课税20先令,火酒贩卖执照每年课税40先令,葡萄酒贩卖执照每年课税80先令,对所有零售商都是一样,必然会使大商人得到好处,而给小商人造成压迫。前者会比后者更容易从其货款里找回所垫支的税款。但是,税额的轻微使得这种不平等不是那么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挫抑一下小酒店的增多也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对商店课税本来是打算大小商店一律相同的,而且似乎只能是这样。如果要按商店的营业范围和营业量的比例课税,就得进行一个自由国家的人民完全不能接受的调查。另一方面,如果税课得有点重,就会对小商人造成压迫,使得几乎所有零售业都落入大商人的手中。大商人一旦建立了垄断权,就会像其他行业的垄断者一样联合起来提高他们的利润,使增加的利润大大超过需要缴纳的税金。这样的话,最终支付商店税的就不是商店主,而是消费者,而且消费者增加支付的还不止这税,还要支付更多。由于这些原因,商店税就被抛在了一边,而代之以1759年的补助税。

法兰西的所谓个人贡税(taille),或许是欧洲所有地区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课征的最重要的赋税。

在昔日欧洲封建政体盛行的混乱状态下,君主不得不满足于仅对无力拒绝纳税的弱小人民课税。大领主虽然愿意在紧急状况下助君主一臂之力,却拒绝缴纳任何经常性的赋税,君主也无法强迫他们。最初,占据着欧洲的土地的人大部分都是农奴。在大部分欧洲国家,这些人后来都逐渐得到了解放。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获得了地产的财产权,以贱民条件保有土地,有时归君主管,有时归其他大领主管,像古代英格兰依据官册享有土地的人一样。其他没有获得土地的人,则从他们的领主手里获得了对他们自己所占用的土地的一定年限的租地权,这样他们也不那么依附于其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繁荣和独立起来,既恼火又鄙夷,因而乐得同意君主向他们征收赋税。在某些国家里,这种税的对象只限于那些以贱民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这种税就是不动产的贡税。已故的萨迪尼亚国王设立的土地税,在朗格多克、普罗旺斯、多菲那和布列塔尼各省,在蒙托班课税区,在阿让和康顿选举区,以及在法兰西某些其他地区课征的贡税,就是对以贱民条件保有的土地课征的赋税。而在其他地区,这种赋税是向那些租用他人土地的人所获得的预计利润征收的,而不考虑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税可以说是个人的贡税。在法兰西大部分称为“选举区”的省份,贡税就是这一种。不动产的贡税只对一国的部分土地课征,因此必然是一种不平等的税,但它的征收并不总是武断随意的,虽然在某些场合也难免。个人的贡税是打算根据某一阶层人民的利润按比例课征,而这种利润的大小只能进行推测,所以必然既是武断随意的,又是不平等的。

在法国,每年向20个课税区(称为选举区)课征的个人贡税目前(1775年)最多的达到了40107239利弗16苏。各省分摊这种赋税的比例每年都有变化,依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各省作物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影响它们各自的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而定。每一课税区又分为若干小选举区,对全区课征的税收总额在各小选举区之间的分配也是一年与一年不同,依向枢密院提出的关于各自能力的报告而定。但即使枢密院有最好的意愿,也不可能使根据这种报告作出的估税额与课税省份或地区的真实能力准确地相符合。无知和误报总是会或多或少地误导即使是最正直的枢密院。一个教区对整个选举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按照不同的条件状况每年都有所不同。在前一场合,这种条件状况由选举区的税务官判定,在后一场合,由教区的税务官判定,这两者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省长的指导和影响。常常误导这些收税人的,不仅是无知和误报,而且还有友情、党派纷争和私人恩怨。很显然,在税额评定以前,任何纳税人都不能确知他要纳多少税。甚至在经过评定之后,他还会不敢确定。如果有任何应当免税的人被课税,如果有任何人被课的税超过他应纳的比例,虽然他当时必须付税,但如果他们提出申诉,并申诉得有理,那么下一年全教区便会追加征收一个附加税额来补偿他们。如果有任何纳税者破产或无支付能力,收税员就必须代他付税,而下一年整个教区也会追加征收一个附加税额来补偿收税员。如果收税员自己也破产了,那选举他的教区必须就他的行为对选举区的总收税官负责。但是,由于总收税官对整个教区提起诉讼是件麻烦的事,所以他会在那个教区中选定五六个最富的人,让他们补偿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然后再对全教区追加征收以补偿这五六个人。这些追征税就是除了当年的贡税之外还要多收的赋税。

当向某种商业部门的利润课征一种赋税时,商人们都会注意避免使上市的货物过多,这样可以确保销售价格足够偿还他们事先所垫付的税款。有些人从这种生意中抽回自己的一部分资本,于是市场的供应比以前少,货物的价格上升,赋税的最后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但当赋税课征在农业资本的利润之上时,农民抽回一部分资本是不符合自己的利益的。每个农民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并为此支付地租。为了耕种这些土地,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而抽回这种资本的任何一部分,都会影响农民支付地租或者赋税。为了缴纳赋税,减少产量,从而减少市场供应,这决不符合他的利益。因此,这种赋税不能使他提高自己产物的价格,将最后的支付推给消费者而使自己得到补偿。可是,农民也像其他商人一样,必须得到自己的合理利润,否则他就不得不放弃这个行业。在课征此种赋税之后,他只有向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他能提供的地租就越少。如果在租约有效期间课征这种赋税,无疑可能使农民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在重订租约时,赋税必然会落到地主身上。

在课征个人贡税的国家,农民所纳的税通常与他在耕作时所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因此,他常常不敢拥有良马好牛,而是尽量使用那些最差、价值最低的农具去耕种土地。他一般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担心税课得太多,所以总要假装贫困以表示没有能力缴纳。采用这种可怜的策略,他大概是没有认真考虑自己的利益,减少他的产物所损失的,也许比减少他的赋税所节约的更多。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是使市场的供给下降,但由此引起的价格轻微上涨,恐怕不能补偿农民因产量减少而遭受的损失,更不能使他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公家、农民和地主都会因为这种耕作的退化而受到损害。关于个人贡税以许多不同的方式挫抑耕种,因而使大国的主要财富来源枯竭,我在本书的第三篇已经就此做过评述。

北美南部诸州按黑奴人数每年课征的赋税,即所谓的人头税,也可以说是施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由于种植者大部分既是农民又是地主,所以,这种赋税最终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没有任何补偿。

对耕作中使用的奴隶每人课税若干,这在古代欧洲似乎很常见。现在,俄罗斯帝国仍然存在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所有种类的人头税都常常被描述成奴隶制度的标志。但是,对于纳税的人来说,任何赋税都不是奴隶的象征,而是自由的象征。诚然,赋税表明他隶属于一个政府,但是,既然他有要纳税的财产,他本人就不可能是某个主人的财产。对奴隶课征的人头税和对自由人课征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由被课征人自己支付的,而前者是由奴隶之外的阶层的人支付的。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既不平等又武断随意的,前者在某些方面虽然是不平等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断随意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明确地知道他要纳多少税。可是,这些不同的税有着同一个名称,就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性质。

荷兰对男女仆役按人头所征收的税不是施加在资本上的,而是施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和对消费品课征的税相似。英国最近对每个男仆课征的1几尼的税,就是这样一种税。它落在中等阶层的人身上最重。一年收入两百镑的人可能会雇佣一个男仆,但一年收入1万镑的人却不会雇佣50个男仆。这种税对穷人则没有影响。

对某些特定用途的资本的利润课税,不会影响到资本的利息。将资本用于有税项目的人和将资本用于无税项目的人在借钱的时候是一样的,放贷的人不会对前者就收取较少的利息。如果政府试图按照准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所产生的收入课税,一般都会落在资本的利息上。法兰西的20便士取一的税,和英格兰的土地税是同样一种税,同样是向来自土地、房屋和资本的收入课征的。就其影响资本而言,它虽然不是十分严厉,但却比英格兰土地税对相同对象的征收更准确。在很多情况下,它完全落在资本的利息上。在法兰西,货币常常被投入一种所谓的“年金契约”,这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人若能偿还原借金额,随时均可赎回,而债权人则除了在特定场合外不能赎回。这种二十缴一的税虽然针对一切年金征收,但似乎没有使年金率提高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土地、房屋和资财的资本价值税

当财产保持在同一个人手中时,不管对它课征什么永久性的赋税,用意都不是要减少其资本价值或攫取其资本价值的一部分,而只是要得到该财产所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时,即从死者转到生者或从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手中时,向它课征的赋税就必然要攫取它的资本价值的一部分。

从死者转移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转移给另一个生者的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其转移在性质上都是公开的或者无法长期隐瞒的,因此,对这种转移或交易是可以直接课税的。而资本或动产以货币形式从生者转移到生者,常常是秘密的交易,而且可以永远保密。所以,对这种交易很难直接课税。对其课税采用的是两种间接的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约必须写在已经支付过一定数额印花税的纸张或羊皮纸上,否则不具有效力;第二,规定这种契约必须登记在一个公开的或秘密的登记册上,并征收一定的登记税,否则同样不具效力。对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或交易,包括死者将各种财产转移给生者的证明文件,生者将不动产转移给生者的契约,也常常征收这种印花税和登记税。

古代罗马由奥古斯都设立的20便士缴1便士的遗产税,就是针对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迪翁·卡修斯曾详细地记述过这种税。据他所说,这种税针对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捐赠行为,但如果受惠者是至亲或穷人,则给予豁免。

荷兰的继承税也属于同一种税。旁系继承(Collateralsuccession),按亲疏的程度,课税额为继承物总价值的5%~30%不等。旁系遗赠,课税的百分比相同。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遗赠,课征1/15的税。要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只课1/20。直接(直系)继承,或者说后辈对前辈的继承,不纳税。父亲的死亡,对和他同住的子女来说,很少会增加收入,一般倒是会大大减少收入,因为他的劳动、他的职务位或他可能拥有的终身年金都要消失。如果还要通过征税再攫取一部分遗产,加重这种损失,那这种税就有点残酷和压迫人了。不过,对罗马法中所说的解放了的子女或苏格兰法律中所说的分了家的子女来说,情形有时可能有所不同,这样的子女已经享有财产、拥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立财源。这样的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不管有多少,都是对他们财产的实际增加,因此,对他们的继承课税是不会比其他的遗产税更不方便的

根据封建法律,土地的转移,不管是死者转给生者,还是生者转给生者,都要课税。在古代,这种税是欧洲各国国王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国王的直接封臣的后代在继承采邑时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一般为一年的地租。如果继承人尚未成年,那么,在其成年之前整个采邑的地租全归国王,国王除了维持该继承人的生活并向寡妇支付她应得的亡夫遗产(当采邑中有应享遗产的寡妇时)外,没有其他负担。当继承人成年时,他还须向国王缴纳另一种税,称为交代税(Relief),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继承人幼年期长,在现代常常使一宗大地产解决它的一切债务,并使宗族恢复昔日的繁荣,在当时却并不产生这种效果。那时,如果幼年期太长,结果不是债务解除,而是地产荒芜

根据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领主同意,封臣不能转让他的地产,而领主通常要索取一笔金钱才会同意。这笔钱起初是随意索取的,后来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土地价格的一部分。有些国家虽然废弃了大部分的封建惯例,但对土地转让课征的这种赋税仍然作为君主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继续存在。在伯尔尼州,这种税非常高,贵族保有地要征收其价格的1/6,平民保有地要征收其价格的1/10。在卢塞恩州,对出售土地课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果为了搬迁到其他州而出售土地,则要从销售价格中征收10%。对所有土地或对按某种条件保有的土地的出售收税,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的政策,并且都或多或少地成为各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对这种交易,可以用印花税或登记税的形式间接课税,这种间接课税可以同交易对象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以不与之成比例。

在英国,印花税的高低主要不是按照转移或交易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交易合同也只需贴18便士或2先令6便士的印花税就足够),而是按照契约的性质决定的。最重的印花税主要针对国王的特许状或某些法律认证书,不考虑对象的价值,每张文书或羊皮纸要贴六镑印花。英国对契约和文书的登记不课税,只是管理登记册的官员收一点手续费而已,这种手续费也只不过是他们劳动的合理报酬,国王不从他们这里获得任何收入

荷兰既有印花税,又有登记税,有些场合按转移或交易的财产价值的比例征收,有些场合不按比例征收。所有遗嘱都必须写在贴了印花的纸上,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从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弗洛林(约合我国货币27镑10先令)不等。如果印花价格低于立遗嘱人应当使用的数目,则没收继承的财产。除了汇票和某些其他商业票据,所有其他的契约、债券和合同均须交印花税,不过这种税不随对象价值的升高而升高。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出售及抵押都必须登记,在登记时要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出售价格或抵押品价格2.5%的税。出售载重两吨以上的船只也要缴纳此税,不管其有无甲板。这大概是因为船舶被看成一种水上的房屋。动产的出售,当其是由于法庭命令时,也要课2.5%的税。

法国也是同时实行印花税和登记税的。前者被看做是消费税的一部分,在实行这种税的省份,都是由消费税征收人员来征收。后者则被当做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不同的官吏征收

利用印花或登记来课税的方法都是晚近的发明。可是,在不超过100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已在整个欧洲得到了普遍采用,登记税也已非常普通。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管理方法的时候,学得最快的莫过于从人民的钱包里搜刮金钱的方法

对从死者转移到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最终将直接落在接受财产的人身上。对出售土地所征收的税则完全要落在卖主身上。卖主几乎总是处在非卖不可的境地,因此必须接受所能得到的价格。买主很少处在非买不可的境地,因此他只肯给出所愿出的价格。他把购买土地所要支付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考虑,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他愿意支付的价格就越低。因此,这种税几乎总是由处境困难的人负担,而且常常是使其不堪重负的。对出售新房屋所征收的税,在不出售地皮的情况下,大多由买者负担,因为建筑商必须要获取利润,否则他将不得不放弃这个行业。因此,如果他垫付了税,买者一般都得在房价里还给他。对出售旧房子所征收的税,则一般由卖主承担,理由与出售土地相同,卖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得不卖。每年推向市场的新建房屋的数量或多或少是由市场需求支配的。如果这种需求无法给建筑商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房屋。市场上出售的旧房屋的数量却是受偶发事件的影响,这些事件大部分与市场需求没什么关系。比如,一个城市如果发生了两三起大的破产事件,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售,能卖多少价钱就卖多少价钱。对出售地皮所征收的税也由卖主负担,其理由与出售土地相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登记税全部由借方负担,事实上也总是由他支付的。对法律诉讼所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由诉讼人负担。对于双方而言,这种税都会减少诉讼标的的资本价值。为争得一项财产的所费越多,财产到手后的净价值就越少

对财产的转移或交易所征收的各种赋税会减少财产的资本价值,也必然会减少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这种赋税或多或少是一种浪费,因为它增加的是只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君主收入,减少的却是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人民资本。

这种赋税,即使与转移或交易的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也是不平等的,因为价值相同的财产转移频率未必相同。当其不与这种价值成比例时——大部分的印花税和登记税都是如此——就更是不平等。不过,在任何场合下这种税都是清楚的和确定的,而不是武断随意的。虽然它们有时会落在暂时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在纳税的时间上总是会给他提供足够的方便。到了要支付的时候,他一般都能拿得出钱来。这种税的征收费用很少,而且通常不会给纳税者增加纳税之外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没有太多抱怨,但对登记税却怨言多多。人们提出,这种税非常武断随意,非常不确定,造成收税官吏勒索成风。在大部分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小册子中,登记税的弊害都是主题之一。不过,不确定性并不必然就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性质。如果群众的抱怨是有根据的,那这些弊害的产生也不是由于这种赋税的性质,而是由于课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晰。

抵押契据以及所有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因其能给予债权人和债务人(或买方和卖方)以极大的保障,对公众是极为有利的。大部分其他种类契约的登记却往往给个人带来不便甚至危险,对公众没有任何好处。大家都认为,既然登记,就不应该保密,应当保密的登记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个人信用的安全肯定不应当依赖于下级收税官员的正直和良心这种非常薄弱的保障。但在登记费成为君主收入来源的地方,登记机构通常都无休止地增多,应当登记的契约要登记,不应当登记的契约也要登记。法国就有好几种保密的登记册。这种弊端虽然不是这种赋税的必然结果,却必须承认,它是这种赋税的自然的结果

英格兰对纸牌和骰子、报纸和期刊征收的印花税,可以说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终都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支付。对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零售执照征收的印花税,虽然可能是打算加在零售商的利润上的,但同样是由消费者最后支付的。这种赋税,虽然和上述对财产转移所课征的印花税使用同一名称,由相同的官吏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落在完全不同的资源上面。

第三项 劳动工资税

我在本书第一篇已经说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始终受到两种不同因素的支配,即对劳动的需求以及食物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对劳动的需求决定着劳动者生活资料的丰裕、适中或短缺的程度,依这需求(对劳动的需求也是对人口的需求)是增加、不增不减还是减少而定。食物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决定了为了让工人购买这些生活资料而每年必须支付给工人的货币数量。所以,当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保持不变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一定会提高劳动工资,使其在课税之后还能保持原有水平,而提高的比率要稍高于课税的比率。比如,假定某地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使普通劳动工资为一星期10先令,然后对工资课征1/5或每镑4先令的税。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仍须在那里获得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工资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而为了让劳动者付税之后仍有10先令的工资,当地的劳动价格就要提高到12先令6便士,而不仅是12先令;也就是说,为了让他在支付了1/5的税之后还有10先令,他的工资得上升1/4,而不仅是1/5。不管课税的比率如何,劳动工资上升的比率都要高于课税的比率。例如,此税率为1/10,劳动工资上升的比率就不仅是1/10,而且得1/8。

所以,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虽然可能看上去是劳动者自己付的,但其实并不是,甚至连垫付都不是;至少,在课税后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仍保持税前的水平的情况下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实际上都是由直接雇佣他的人垫付的。至于最后的负担者则会根据不同的场合而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的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付者为制造业的业主。他有权利而且不得不把垫支的数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因此,工资提高的数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乡村里的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付者为农场主。他为维持和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要投入更多的资本。为收回这些资本及其一般利润,他必须留下更多的土地产物或更多的土地产物的价值。为此,他就不得不少付地主地租。因此,劳动工资提高的数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要由地主负担。有些税是部分地落在地租上,部分地落在消费品上的;与此相比——假如税收收入相同的话——直接对工资课税最后引起的地租减少或制造品价格提高要来得更厉害

如果直接对劳动工资课税没有造成工资相应提高,那一般是因为这些税已经造成了对劳动的需求严重减少。这种税的结果一般是产业的衰退、穷人就业的减少、全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下降。不过,由于此税的存在,劳动价格一定会比没有这种税时要高一些,并且,这上涨的价格以及垫付此价格的人的利润,最终还是要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征收的税并不会按照这种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产物的价格,就像农场主的利润税不会按税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道理是一样的。

虽然这种税不合理而且很有害,但许多国家都在实行。在法国,贡税中对乡村劳动者和领取日薪的工人课征的部分,就是这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他们居住地的一般工资率计算,而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承受额外负担,其年收入是按每年不超过两百个工作日估算的。每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根据外部条件的不同而每年不同,这些外部条件由省长指定的收税员或代表来判定。在波希米亚,由于从1748年开始的财政制度改革,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很重的税。他们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一级每年付税100弗洛林(按一弗洛林折合22.5便士计算,达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付税70弗洛林;第三级50弗洛林;第四级包括乡村的手工业者以及城市里最低级的手工业者,每年付税25弗洛林

创造性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与较低级的职业保持一定的比例,我在本书第一篇已经说明过。因此,对这种报酬课税也必然会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的比例而提高

官员的报酬,和各普通行业和职业的报酬不一样,不是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决定的,因而并不总是和该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相称。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水平;管理政府的人一般都倾向于给自己和直接下属发放高于必要水平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员的报酬是相当有能力承担赋税的。而且,享受公职的人,尤其是待遇较好的公职的人,在所有的国家一般都是遭受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比对其他各种收入的课税高一些,也总是非常受人欢迎的赋税。例如,在英格兰,当各种其他收入被认为[注释]依照土地税每镑征收四先令时,对年薪100镑以上的官职(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军官的报酬以及少数不太受人嫉妒的官职的报酬除外)每镑薪水课税5先令6便士是很受欢迎的做法。除此之外,英格兰对劳动工资没有其他的直接课税。

第四项 打算不加区分地施加在各种不同收入上的

打算不加区分地施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就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由纳税者以其收入来支付,不管这收入是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果试图使它和每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成比例,那它就会变成完全武断随意的。一个人的财产状况每天都有不同,如果不经过无比令人厌烦的调查,并且至少每年修正一次的话,那就只能靠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税额的评估必然要以估税员一时的好恶为转移,也必然会彻底成为武断随意的和不确定的。人头税如果不和推定的财产相应,而与纳税人的身份相应,则会变得完全不平等。相同身份的人的富裕程度常常是不一样的。

因此,这种税要到了平等就会成为随意的和不确定的,要到了确定和不随意就会成为不平等的。不论赋税是轻是重,不确定性都是很糟糕的。而不平等,如果是轻税还好一点,如果是重税,那也是完全不能忍受的。

威廉三世在位时实行的各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人都是根据其社会等级来估税的,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贵族的长子及末子等。所有财富在300镑以上的店主和商人,即商贾中较富裕的人,按同一税额征税,不管他们的财富差距如何。这里考虑的也是他们的身份而不是他们的财产。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被推定的财产来课税,后来改为按照其身份课税。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权的高级律师、事务律师和王室的诉讼监察起初是按照其收入征收每镑3先令的人头税,后来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征收一项不很重的赋税,即使是有点严重的不平等也比任何程度的不确定更容易让人接受。

法国自本世纪初以来一直实行的人头税,对最高阶层的人是按他们的身份课税的,税率不变;对较低阶层的人是按他们的推定财产课税的,每年的估税都不相同。宫廷的官员、高等法院的审判官及其他官员、部队的军官等都是按第一种方式课税。各省的较低阶层的人民则按第二种方式课税。在法国,达官显贵们很容易接受即使不太公平的赋税,这种赋税就其对他们的影响而言,并不是很重的,但他们不能忍受省长对税额的任意评估,而该国的下层人民则必须耐心地忍受他们的上级对待他们的作风。

在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预期会从它们得到的税额,或者说,未收足如果严格征收它们被认为可能收到的税额。而在法国,人头税总是能收足预期的税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层人民课征人头税时,常常满足于所征收到的金额;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因法律宽大而未强制其完纳的人,他们虽然使国家蒙受损失,但政府并没有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厉的,它对每个课税区都征收一定的金额,省长必须竭尽所能去收足这一金额。如果某省抱怨所征收的税太高,可以在次年征收时按照前年多缴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在本年度还是要按照估定的税额来征收。省长为确保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税额估得比应收足的税额高一些,这样,因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的人的超额征收中得到补偿。直到1756年,这种超额征收都是由省长裁定,但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项权力据为己有。在法国赋税记录方面信息齐全的人士指出,各省的人头税落在贵族和有特权免纳贡税的人身上比例最轻,落在要缴纳贡税的人身上的比例最重,他们按应纳贡税的数额,每镑课以一定的人头税

向下层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它具有一切工资税的麻烦与不便。

征收人头税的支出很小,而且,如果得到严格的执行,必然会为国家提供一项非常稳定的收入。因为这种缘故,在不把下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里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遍。不过,对一个大国而言,从这种税所得到的往往不过是其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且这种赋税所能提供的金额完全可以用对人民更便利的其他途径去征得

消费品税

当不可能按收入的比例用人头税去向人民课税,似乎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出现。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地、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它就试图间接地对他们的支出课税,这些支出被认为在大多数场合里与他们的收入是一致的。而对他们的支出课税,就是对支出的目标即消费品课税。

消费品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

我所理解的必需品,不只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也包括在一国的习俗中维持一个人——哪怕是最底层的人——的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例如,亚麻布衬衫。严格地说来这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我想,希腊人和罗马人虽然没有亚麻布衬衫,也生活得非常舒适。但在现在,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一个领日薪的工人如果没有一件亚麻布衬衫,就羞于在大庭广众中露面。没有这种衬衫会被认为是穷到了可耻的地步,如果不是行为能力糟糕透顶,没有人会到这一步。同样的,习俗也使皮鞋成为了英格兰生活的必需品。最穷的男人和女人,只要还讲点体面,没有一双皮鞋就不敢在公众中露面。在苏格兰,习俗使得皮鞋成为最低阶层的男人们的必需品,但对同一阶层的妇女却不然,她们可以赤脚行走。在法国,皮鞋对于男人或女人而言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最低阶层的男女可以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别人面前而无伤大雅。所以,对于必需品,我的理解是,底层人民由于自然本性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由于涉及体面的规矩习惯所必需的物品。所有其他的东西我称之为奢侈品(这一称呼并没有要责难对它们的适度使用的意思)。例如,英国人喝的啤酒、麦酒,葡萄酒(甚至葡萄酒产国的人喝的葡萄酒),我都称为奢侈品。不论哪一阶层的人,他不饮用这种饮料决不会遭到非难。大自然没有使这类饮料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须品,任何地方的习俗也没有使它成为维持体面所必不可少的东西。

由于劳动工资部分地是由对劳动的需求、部分地是由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所决定,所以提高必需品的价格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以便使劳动者仍然有能力购买依照对劳动的需求的状况(不论其为增加、不增不减或减少)他们所应该有的各种必需品。对这些必需品课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要略高于税额,因为垫付此税的商人一定要收回这项垫付的金额,同时还要加上垫款应得的利润。因此,这种必需品税必然造成劳动工资按此类必需品价格上升的比例而上升。

所以,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起的作用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完全相同。劳动者虽然要自己支付此税,但最后并不是由他支付,甚至不是垫付。此税最终总是由他的直接雇主给他增加工资而返还给他。如果雇主是制造业者,他将把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的价格上,所以,最后支付此税及其附加利润的将是消费者。如果雇主是农场主,此税就将落在地主的地租上面。

对我所称的奢侈品课税,甚至是对穷人的奢侈品课税,则又另当别论。课税商品的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例如,烟草虽然既是富人的也是穷人的奢侈品,但对这种奢侈品课税不会导致劳动工资的提高。英格兰的烟草税达到烟草原价的3倍,在法国则达到原价的15倍,但这么高的税似乎并没有对劳动工资造成影响。茶和砂糖在英格兰和荷兰已成为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巧克力在西班牙也是这样,对这些东西课税也没有对劳动工资产生影响。英国在本世纪对酒类所课征的各种税也没人认为对劳动工资产生了影响。对每桶浓啤酒课征3先令附加税,导致黑啤酒的价格上升,然而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并未因此提高。在这种附加税未征收以前,他们每天的工资约为18、20便士,现在的工资也没有增多。

这类商品的高价格不一定会降低下层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对朴实勤劳的穷人而言,向这类商品课税的作用类似于颁布禁奢法令,会使他们少用或完全不用那些他们已不再能轻易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被迫的节约,他们养家的能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常常会因此税而提高。正是这些朴实勤劳的穷人,养活了最多的人口,并提供了最主要的有用劳动力。诚然,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放荡和胡来的人在这些奢侈品的价格上升以后依然会像以前一样欲罢不能,而不会考虑其放纵的行为会给其家庭带来的困境。不过这种胡来的人很少能养育大家庭,他们的孩子很容易因为照料不周、处理不善、缺乏食物或者卫生条件恶劣而夭折,即使孩子体格健壮、能在父母的坏习惯给他带来的苦难中活下来,其父母所作出的榜样也会腐蚀他的心灵,使他长大后不是通过自己的勤劳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是成为伤风败俗的害群之马。所以,尽管穷人的奢侈品价格上升可能增加这种无节制的家庭的痛苦,从而降低其养家的能力,但不可能大大减少一个国家里有用的劳动力的数量。

而必需品平均价格的任何幅度的上涨,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必然会或多或少降低穷人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其提供有用劳动的能力,不管对劳动的需求(或对人口的需求)状况是增加、不增不减还是减少。

对奢侈品课税,除被课税的商品以外,不会提高任何其他商品的价格。而对必需品课税,由于会提高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并从而减少它们销售和消费的幅度。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毫无补偿地支付的,它们会无差别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对必需品课税,就其对穷人的影响而言,最终总是部分地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支付,部分地在提高了制造品价格之后由富有的消费者(地主或其他人)支付,而且总要多支付一些。穷人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如粗毛织物)的价格如果提高,必须进一步提高穷人的工资以对他们做出补偿。中等和上等阶层的人民,如果明白他们自身的利益,就应当永远反对对生活必需品课征一切赋税,也反对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两类赋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落在他们自己身上,并且还要多支付一个额外的数目。地主的负担尤其重,他总是以双重身份付税:作为地主,他要减少地租付税;作为消费者,他要增加支出付税。马修·德克尔爵士观察到,某些赋税转嫁到某些商品的价格上,有时竟会重复积累4次或5次,确实,对于生活必需品税来说完全就是这样。比如,在皮革的价格中,你不仅必须就你自己的鞋所用的皮革付税,而且必须就制鞋匠和制革匠的鞋所用皮革付税。你还必须就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使用的盐、肥皂和蜡烛付税,乃至为制盐人、制肥皂者、制蜡烛者在生产期间所消费的皮革付税。

在英国,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赋税主要就是针对上面提到的这四种商品: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盐是一种非常古老和非常普遍的课税对象。在古罗马就曾课征盐税,我相信现今欧洲每个地区都仍然如此。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量很少,而且是一点一点地购买,于是,似乎就有人认为,即使盐税很重也不会给任何人造成负担。在英格兰,盐每蒲式耳课税3先令4便士,约为原价的3倍。在其他一些国家课税更高。皮革也是一种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了必需品。在冬天夜晚很长的地区,蜡烛还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工具。英国的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1便士半,蜡烛税则为每磅1便士。对皮革的原价而言,皮革税约为8%或10%;对肥皂的原价而言,肥皂税约为20%或25%;蜡烛税约为蜡烛原价的14%或15%。这些税虽然比盐税轻一些,但仍然是很重的。这四种商品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重税必定会增加那些朴实勤劳的穷人的生活开支,从而必定会引起他们的劳动工资的提高。

在英国这样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严格来说是这个季节的生活必需品,不仅是为了烹调食物,而且也为了在室内工作的工人身体上的舒适。在所有燃料中,煤是最便宜的。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的影响如此重要,以致英国所有制造业都设立在产煤地区,而在其他地区,由于这一必需品的价格太贵,就没法降低开工的成本。此外,在某些制造业中,煤炭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工具,比如在玻璃、炼铁和其他冶金业中。如果可以发放奖金,那对将煤炭从富饶地区运往短缺地区发放奖金是再合适不过了。但是立法机关不但不发放奖金,反而对煤炭的沿海运输每吨课税3先令3便士,就大多数种类的煤炭来说,税额已占出井价的60%以上。陆路运输或内陆航运的煤炭则不课税。在煤价自然低廉的地方,煤炭的消费不课税;在煤价自然昂贵的地方,煤炭反要课重税。

这些赋税虽然提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提高劳动的价格,但却为政府提供了一笔以其他方式不容易得到的可观收入,因此,总能找到继续课征这些税的理由。如果给谷物发放出口奖金,也会提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产生同样的不良后果,但它不但不能给政府带来收入,反而要支出一笔很大的费用。对外国谷物进口课征高关税(这在普通丰收年份等于禁止进口),以及禁止活牲畜或腌制食物进口(现在因为这类物品短缺,对爱尔兰和英国殖民地的产品暂停适用),这些规定都产生了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一样的不良后果,而并没有为政府带来收入。要废除这些规定,只要让民众相信建立它们的那种学说体系是多么菲薄就可以,不需要做其他什么工作。

和英国相比,其他许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所征收的税要高得多。许多国家对磨坊里研磨的面粉和粗粉课税,对火炉上烘烤的面包也课税。在荷兰的城市里,据说,此税导致面包的消费价格增加了一倍。为了对住在乡村的居民也部分地课征这种税,每个人每年都要按其消费的面包种类缴纳赋税。比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每年要付税3盾15斯泰弗,约合6先令9便士半。这种税以及其他一些同类的赋税提高了劳动的价格,据说使荷兰大部分的制造业都受到了破坏。在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德拉公国、帕尔马公国、普拉森舍和瓜斯塔拉公国,乃至教皇领地,也可以看到同类的赋税,只不过没有那样繁重罢了。法国一位颇有名望的学者曾提议改革该国财政制度,用这种最具破坏性的赋税去代替大部分其他的赋税。这正如西塞罗所说的,“哪怕是最荒谬的事,有时候也有一些哲学家主张”。

对畜肉课税比对面包课税更为普遍。当然,畜肉是不是生活必需品还不好说。根据经验,即使没有畜肉,仅凭谷物和蔬菜,辅之以牛奶、干酪、黄油——没有黄油可以用酥油替代,也能提供最丰富、最营养、最卫生、最能增长精神的食物。在许多地方,为着维持体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衬衫和一双皮鞋,但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民必须吃肉的。

对消费品(不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其一,消费者为其使用或消费某一类型的商品而每年支付一笔税款;其二,对留在商人手中、尚未交付给消费者的货物课税。不能立即用完而可持续使用相当长时间的商品,最适合采用前一种方法课税;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比较迅速的商品,最适合采用后一种方法课税。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是前一种课征方法的例子,其他大部分的消费税和关税则是后一种课征方法的例子。

一辆马车如果保养得好,可以用10年到12年。在它离开马车制造者之前,或许可以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税。但对购买者来说,为保有马车的特权每年付税4镑,肯定比一次性付给马车制造者40镑或48镑的额外加价(或相当于使用马车期间应付税额的总数)更为方便。金银器皿可以使用100年以上。为每100盎司重的器皿每年付税5先令,约为其价值的1%,对于消费者来说肯定会比一次性付出相当于25年或30年税额的总数更为容易,后者会使器皿的价格至少提高25%或30%。同样,对房屋课征的各种赋税每年由消费者支付较小的数额,肯定比在房屋初建或初售时课征与各年税额之和相等的重税更为方便。

马修·德克尔爵士有一个著名的提议,就是所有的商品,即使是立即消费的或消费迅速的商品,都应当用下面这种方式来课税:商人不垫支任何赋税,而消费者每年支付一定的金额,领取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他的这一方案的目的是想撤销一切进出口税,让商人可以把全部资本和信用都使用在商品购买及船舶租赁上,而不必把其中任何部分用于纳税,这样可以促进所有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中间商贸易。但是,对立即消费或迅速消费的商品也采用这种方法课税,似乎有以下四种非常严重的弊端。第一,与通常的课税方式相比,这种课税方式更不公平,就是说,不能很好地按照不同消费者的支出和消费成比例地课征。对麦酒、葡萄酒和火酒课征的税由商人垫支,最后是由不同的消费者按照他们各自的消费比例支付。但如果这种税通过购买一张饮酒执照来支付,那么饮酒很节制的人所缴纳的税额按其比例就比酗酒的人缴纳的税额更重,也就是说他的税率更高。宾客较多的家庭纳税就更比宾客较少的家庭轻得多。第二,本来对迅速消费的货物课税的主要便利之一是可以分次支付,但上述课税方式,即每年、每半年或每季度购买一次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会大大降低这种便利。现在每瓶黑啤酒的价格是3便士半,其中对麦芽、酒花、啤酒课征的各种税连同酿酒者为垫付这些税款而要求获得的特别利润共计1便士半。一个工人如果能多付这1便士半,他就可以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他不能,他就可以只买1品托,同时,如果省多少就是赚多少,他也因为节制而节省了一个法新。他可以每次付每次的税,何时有能力付就何时付,每一次付税都是完全自愿的,他想不付就可以不付。第三,这样课税不太起得到禁奢法令的作用。因为一旦取得执照以后,无论消费者饮酒的数量是多少,他缴纳的税都是一样的。第四,现在一名工人每喝一瓶酒纳一次税,这对他来说没有什么不方便的,但如果要让他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个季度一次缴纳在这段时间里他应缴纳的全部税额,恐怕这个数目会给他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很明显,这种课税方式如果要想和现在这种不用强迫的课税方式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不靠压迫性的手段是不行的。然而,在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或迅速消费的商品就是以这种方式课税的。荷兰人为获得饮茶的执照就需缴不少的税。此外,我已经说过,该国也按同样的方式对乡村所消费的面包课税。

国产消费税主要是对那些由国内制造且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课征的。这种税只对几种使用最广泛的货物课征。课税的商品、各种商品的税率都很清楚,不存在任何疑问。除了前面提到的盐税、肥皂税、皮革税、蜡烛税(或许还可以算上普通玻璃税)之外,这种税几乎完全是对我所说的奢侈品课征的。

关税比消费税更为古老。这种税之所以称之为“关税”[注释],似乎是表明这种支付形式是远古沿袭下来的一种惯例。它最初似乎被看做是对商人的利润所征收的税。在封建无政府状态的野蛮时代,商人也像城邑中的其他居民一样,都和解放的农奴差不多,人格受到轻视,获得的收益被人嫉妒。大贵族既已同意国王向他们自己的佃农的利润课征贡税,所以对向他们无意保护的这个阶层的人民课征同样的贡税也没有意见。在那个无知的时代,他们不懂得商人的利润不应是直接的征税对象,或者说,他们不懂得,这些税最终是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的,而且还要比这税支付得更多。

与英国本国商人的收益相比,外国商人的收益还要受到更大的歧视。因此,对后者课税自然比对前者更重。对外国商人和本国商人在赋税上的区别对待起源于无知,又由于垄断精神、即想使本国商人在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都占据有利地位,而继续存在了下来。

除了上述区别外,古代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平等课征,不管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管是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那时候的人们似乎觉得,没道理对经营一种货物的商人比对经营另一种货物的商人更优待,也没道理对出口商人比对进口商人更优待。

古代的关税分为三种。第一种或许是所有关税中最古老的,是向羊毛和皮革课征的关税。这主要是或完全是一种出口关税。当英格兰建立了毛织物制造业时,为了使国王不致因毛织物出口而丧失他对羊毛课征的关税,于是对毛织物也课征了相同的税。第二种是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税,称为吨税。第三种是对所有其他货物的课税,按他们的推定价值每镑纳税若干,所以称为镑税。在爱德华三世第四十七年,对所有进出口货物按价值每镑课税6便士,只有羊毛、带毛的羊皮、皮革和葡萄酒除外,这些商品课征特别的税。在理查德二世第十四年,此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但3年后又降为6便士。亨利四世第二年提高到8便士,第四年又提高到1先令。从这一年到威廉三世第九年,此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根据同一项议会法令,吨税和镑税都划归国王,称为吨税和镑税补助税。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镑税补助税一直是每镑1先令或5%,关税用语上所谓的补助税一般都是指这5%的税。这种补助税——现在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然按照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制定的税率表课征。据说在詹姆斯一世以前,就开始使用这种按照税率表确定应纳税商品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第九、第十年课征的新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额外再征收5%。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合起来又组成另一个5%。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课征的第四个5%。1759年的补助税是对一些特定商品课征的第五个5%。除了这五种补助税外,对某些种类的货物还偶尔课征一些其他赋税,有时是为了解决国家的燃眉之急,有时是为了按照重商主义体系的原则来调节国家的贸易。

重商主义体系已经逐渐变得越来越流行。旧补助税是不加区别地对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一律课征。而后来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后来向特定商品偶尔征收的其他赋税,则完全是对进口商品课征,只有少数例外。以前对本国产品或国内制造品出口所课的各种税,大部分被减轻或完全废除,对有些商品的出口甚至还发放奖金。对进口然后又出口的外国商品,有时退还进口时的全部税金,大多数情况下退还其中的一部分。进口时课征的旧补助税在出口时一般退还一半,但进口时课征的后面几种补助税及其他关税大部分商品在再出口时都可以全部退还。这种对出口的偏袒和对进口的挫抑,只对少数几种制造业原材料是例外。我们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希望这些原材料对他们自己尽可能便宜,对他们的外国对手和竞争者尽可能昂贵。因此之故,一些外国原材料被允许免税进口,比如西班牙羊毛、大麻和粗制亚麻纱等。国产原材料和我国殖民地特产原材料的出口则有时被禁止,有时被课以重税。比如,英国羊毛的出口被禁止;海狸皮、海狸毛和塞内加尔胶的出口被课以重税,自从占领加拿大及塞内加尔以来,英国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我在本书第四篇已经力图表明,重商主义体系对人民大众的收入、对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是很有利的。它对君主的收入似乎也没有有利到哪儿去,至少就这一收入依赖于关税而言是如此。

由于这种体系,有几种货物的进口完全被禁止。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禁令使得这些商品的进口完全被阻止了,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禁令使得进口人必须走私,这些商品的进口至少也大大减少。比如,它完全阻止了外国毛织品的进口,大大减少了外国丝和丝绒的进口。在这两种情况下,本可从对这些商品进口课征关税而得到的收入就完全落空了。

向许多外国货物进口课征重税以限制它们在英国的销路,这一般说来只是鼓励了走私,从而使关税收入低于课征轻税时可能得到的收入。斯威夫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中,2加2并不等于4,有时只能得到1;就这种重税而言,这句话完全正确。如果不是由于重商主义体系在许多场合让我们把课税当做获得垄断的手段(而不是获得收入的手段),那这种重税是不会被采用的。

对本国产品和制造品出口有时发放奖金,对大部分外国货物再出口实行退税,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也引起了对国家收入最具破坏性的走私活动。众所周知,为了得到奖金和退税,人们有时把货物装船出海,但随后又从本国的某个其他地方秘密地重新上岸。由于奖金和退税(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欺诈得来的)而造成的关税收入损失非常大。截至1755年1月5日为止的一年中,关税总收入为506.8万镑。从这笔收入中支出的奖金(虽然该年度对谷物还没有发放奖金),共16万7800镑。根据退税单及其他证明支付的退税为215万6800镑。奖金和退税共计232万4600镑。将这笔金额扣除掉的话,关税收入就只有274万3400镑;从中再扣除薪俸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开支28万7900镑,这一年的关税纯收入就只有245万5500镑了。海关管理费用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的5%~6%,而扣除奖金和退税以后则相当于收入的10%以上。

由于几乎对所有进口商品都课以重税,所以我国进口商都尽量走私,尽少报关。相反,我国出口商报关的总是比他们实际出口的多,他们这样做有时候是出于虚荣心,摆一个货物出口不纳税的大商人的架子,有时候则是为了获取奖金或退税。因为存在这两方面的欺诈行为,在海关登记册上我国出口数额大大超过了我国的进口数额,这使得那些按所谓贸易差额来衡量国家繁荣程度的政客们感到了极大的欣慰。

所有进口货物,除少数特殊的免税商品外,均须缴纳一定的关税。如果进口的某种商品没有被列进税率表中,就根据进口商的宣誓,按其价值每20先令课征4先令9又9/20便士,与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大致相当。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商品种类极其广泛,有很多商品是很少使用、人们不熟悉的。由于这个缘故,常常不能确定某种商品应归于哪一类,因而应纳多少税。这样的错误有时会使海关官员下岗,并且常常会给进口商带来很多的麻烦、苦恼和额外开支。因此,在明白、准确、清晰这几点上,关税远不如国内消费税。

要使社会中大多数人能按他们各自的开支的比例对公共收入做出贡献,不必对这种开支的每个项目都去课税。国内消费税被认为和关税一样,都是平等地落在纳税人身上,而消费税只对少数几种使用最广泛和消费最多的货物课征。许多人的意见是,如果管理得当,关税也可以只对少数几种货物课征,这样并不会给国家收入造成任何损失,而对于对外贸易则有巨大的好处。英国现在使用最广泛和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物似乎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还有美洲及西印度出产的砂糖、朗姆酒、烟草、可可豆,东印度出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一些纺织品等等。这些商品也许提供了如今的大部分关税收入。除了对这些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之外,其余大部分对外国商品课征的关税都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而设置的,而是为了谋求垄断,即要确保国内市场上本国商人的利益。如果废除一切进口禁令,并按经验对外国制造品只课以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中关税,那么,我国的工人将仍然能够在国内市场上占据相当有利的位置,而那些现在没有给国家提供收入的货物或仅提供少量收入的货物也将提供丰厚的收入。

高关税,有时因为减少了课税商品的消费,有时因为鼓励了走私,为政府提供的收入常常比课征较轻的关税所能得到的收入更少。

当收入减少是因为消费减少时,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降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是因为鼓励了走私时,一般可以有两种补救的办法:削弱对走私的诱惑,或者增加走私的难度。只有降低关税才能减少对走私的诱惑,只有建立一种最适于阻止走私的管理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难度。

从经验来看,我相信消费税法比关税法更能有效地阻止和抑制走私活动。在两种不同赋税的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在关税中引进一种类似消费税的管理制度,走私的难度可能就会大大增加。很多人都认为,要做出这种改变是很容易的。

有人主张,进口那些应缴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以将这些商品搬进他们自己的私人仓库,或者,也可以存放在由其自己支付或由国家支付费用的公家仓库里,仓库的钥匙由海关官员保管,只有海关官员在场的时候才可以打开仓库。如果商人将货物运往自己的私人仓库,就应当立即缴纳税金,以后不再退还;并且,海关人员可以随时检查仓库,以确定存货数量和所付税额是否相符。如果他将商品存放在国家的仓库,可以直到将货物取出供国内消费时再付税。如果再出口到国外,这些商品可以完全免税;不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担保其商品一定出口。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要随时准备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并且还要提供适当的凭证,证明其商铺或仓库中的全部商品都已缴纳了关税。现在对进口的朗姆酒课征的所谓“货物关税”就是按这种方式征收的,相同的制度或许可以推广应用到对其他进口货物的课税上,只要这些税和消费税一样只针对少数使用最广且消费最多的商品。如果是对所有不同种类的货物课征关税(就像现在这样),那恐怕很难提供容量足够的公共仓库,而且,商人也不会放心将非常精细的,或必须小心保存的商品存放在别人的仓库里。

如果通过这种管理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走私(即使是在很重的关税下),如果各种关税能根据是否可以向国家提供最多的收入而随时提高或降低,如果赋税总是被用作获取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谋求垄断的手段,那么,只对使用和消费最多的少数商品征收关税,就应该能够获得至少与现在相等的关税纯收入,而且关税还可以变得和消费税一样简单、确定和准确。现在国家由于外国货物再出口在退税以后又重新上岸并在国内消费所损失的收入,在这种制度下可以完全节省下来。单是这项节省的数目已经很大,如果再加上取消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一切奖金(这些奖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消费税的退税),那么,在做出这种制度变更之后,关税纯收入完全可以和变更之前相等,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说这样一种制度变更不会使国家收入遭受任何损失,那它就只会使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得到很大的好处。不课税的商品将占绝大多数,这些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以出口到世界每一个地方或者从世界每一个地方进口,获得每一分可能获得的利益。这些商品会包括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所有的制造业原材料。由于生活必需品的自由输入会降低它们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所以也会降低劳动的价格,而劳动的实际报酬不会减少。(因为货币的价值是与它所能够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成比例的,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与它所能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完全无关。)劳动的价格降低,国内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也必然随着降低,从而国内制造品就可以在国外市场上获得优势。由于原料可以自由进口,一些制造品价格下降的幅度可能会更大。比如,如果生丝能从中国和印度免税进口,那英国的丝织品就会比法国和意大利的丝织品售价低得多,也就没有必要再去禁止外国丝绸和丝绒的进口。本国货物的售价低廉,不仅会使我们的工人占有本国市场,而且会使他们极大地支配外国市场。另一方面,即使是课税商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进行得更加有利。如果这些商品从公家仓库中取出后免税向外国出口,这些商品的贸易也是完全自由的。在这种制度下所有种类的商品的中间商贸易都能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商品从公共仓库中取出后用于国内消费,进口商在有机会向某个商人或某个消费者出售自己的货物以前不必垫付税款,那他就会比在进口时必须立即垫付税款的情况下售价更为低廉。在相同的税率下,即使是经营课税商品的对外消费品贸易,用这种方式进行也会比现在获得更多的利益。

罗伯特·沃波尔爵士著名的消费税计划的目的,就是要设立一种与这里所提议的制度非常相似的、针对葡萄酒和烟草的税制。尽管那时他向议会提出的提案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人们一般都推测,这只是一种更广泛的计划的序幕。因此,与走私商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党派激烈地(当然是不公正地)反对这项提案,使得首相也认为最好是把它放弃。由于担心激起相同的反对,他的继任者也不敢重提这个计划。

对从国外进口并供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所征收的税,虽然有时也会落在穷人身上,但主要还是由中产及中产以上阶层的人负担,如对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征收的关税都属于此类。

对国内生产且国内消费的比较便宜的奢侈品所征的税,是按照每个人消费的比例平等地落在各个阶层的人身上。穷人为他们自己所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和麦酒付税,富人则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仆人所消费的这些商品付税。

必须注意的是,在每一个国家,下层人民(或者说中产以下阶层的人民)的全部消费,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价值上,都要比中产阶层及中产以上阶层的人民的全部消费大得多。也就是说,下层人民的全部支出比上层人民的全部支出大得多。首先,每一个国家的几乎全部资本,每年都作为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在下层人民中间进行分配。其次,相当大一部分来自地租和资本利润的收入,都作为仆人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力的工资和生活费用,在下层人民中间进行分配。第三,社会资本利润的一部分,是下层人民使用自己的小额资本所得到的收入,属于这一阶层的人民。小店主、小商人和各种零售商每年获得的利润总额很大,构成社会年产值的很大一部分。第四,甚至有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下层人民,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比中产阶层略低的人所有,一小部分属于底层人民所有,因为普通的劳动者有时也拥有一两亩土地。所以,下层人民的支出个别地来看虽然很小,但从总量上看,却是社会总支出中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剩下来的供上层人民消费的国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价值上,总是要小得多。因此,主要针对上层人民的支出而征收的税,比不加区别地对所有阶层人民的支出征收的税要少得多,甚至比主要针对下层人民的支出而征收的税也要少得多。所以,在针对支出行为而征收的各种赋税中,提供收入最多的是针对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征收的消费税,而这一部分消费税主要是落在普通人民的支出上。1775年7月5日之前的那个年度,这部分消费税的总收入达334万1837镑9先令9便士。

不过,必须永远记住的是,应当课税的是下层人民的奢侈支出而不是他们的必要支出。对他们的必要支出所课的税,最后会完全落在上层人民身上。在所有的情形下,这种税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或是会减少对劳动的需求。提高劳动工资,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就会转到上层人民身上;减少对劳动的需求,就会减少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最后支付所有赋税的源泉。不论这种税会使对劳动的需求降低到什么状态,它都会使工资高于这种状态下本来会有的水平,而所提高的工资最终都会由上层人民来支付。

在英国,如果酿造发酵饮料或蒸馏酒精饮料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自家享用,都不征收任何消费税。这种免税的目的是为了使私人家庭不受收税人员令人讨厌的拜访与检查,但结果却使酒税给穷人造成的负担重于给富人造成的负担。虽然自己家里酿酒自用的情况不是非常普遍,但还是颇有一些。在乡村,许多的中等家庭以及几乎所有的富裕家庭都自己酿造啤酒。因此,他们酿造一桶浓啤酒要比普通酿酒商节省8先令,后者除了垫支税款和其他开支之外还必须获得这些垫款的利润。所以,这些家庭饮用的啤酒比普通人所能饮用的同一质量的啤酒每桶至少要少付9先令或10先令,对普通人来说,从酿酒厂或酒店零散地购买啤酒总是更为方便。同样,私人家庭制造自己使用的麦芽,也不受收税人员的拜访和检查;但这种情况下,每个家庭必须按每人7先令6便士缴纳消费税(7先令6便士等于10蒲式耳麦芽的消费税,这个数量是普通家庭的人均消费量)。但其实,在那些喜欢摆办乡村式宴席的富裕大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所消费的麦芽只占在他们的屋子里消费掉的麦芽的一小部分而已。这样的家庭缴纳的麦芽税应该说是少于他们按其消费量应缴的税额的。然而,或许是由于这种税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自家制造麦芽并没有自家酿造酒精那样普遍。很难想象,对自家酿造或蒸馏酒精不像对制造麦芽这样课税,究竟有什么正当的理由。

常常有人说,如果把现在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赋税改为只对麦芽一项货物课征,即使这项麦芽税比以前几种赋税加起来低,也能提供比以前更大的收入。因为,第一,酿酒厂逃避税收的机会比麦芽制造厂更大;第二,自家酿造酒精的人可以免纳一切税(即使取消了酒精税国家损失也不大),而自家制造麦芽的人则不能免税(如果增加麦芽税当然会增加国家收入)。

在伦敦的黑麦酿酒厂,1夸脱麦芽一般酿造两桶半的酒,有时酿造3桶。向麦芽课征的各种税为每夸脱6先令;向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为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麦酿酒厂,向每夸脱麦芽及其生产的啤酒和麦酒课征的税为26~30先令。在以普通乡村为销售对象的乡村酿造厂,向每夸脱麦芽及其产物课征的税通常是26先令,很少低于23先令。整个王国平均计算,对每夸脱麦芽及其生产的啤酒和麦酒课征的税估计不会低于24或25先令。但是,如果废除一切啤酒税和麦酒税,而将麦芽税提高3倍,即每夸脱麦芽应纳的税从6先令提高到18先令,从这种单一税种所得到的收入将比现在从各种重税中得到的收入多得多。

麦芽不仅用来酿造啤酒和麦酒,而且用来制造下等火酒和酒精。如果麦芽税提高到每夸脱18先令,那就必须降低对以麦芽作为部分原料的各种下等火酒和酒精所课的消费税。在所谓麦芽酒精中,通常有1/3的原料是麦芽,其余2/3为大麦,或者1/3大麦1/3小麦。在麦芽酒精的蒸馏厂中,走私的机会和诱惑都比在酿造厂或麦芽制造厂要大得多;因为酒精的容积小而价值大,所以走私机会多,因为酒精的税率重,每加仑达到3先令10又2/3便士,所以走私诱惑大。增加对麦芽的课税,降低对蒸馏的课税,走私的机会和诱惑都会减少,国家的收入也可以增加。

酒精饮料被认为有害于普通百姓的健康和道德,所以在过去的某个时期英国的政策是抑制这种饮料的消费。按照这种政策,对蒸馏的减税不应太大,以避免降低此种酒类的价格。要保持酒精的高价格,同时,大大降低啤酒、麦酒这类无碍健康又能振奋精神的酒类的价格。这样,人民可以解除他们现在怨言最重的负担之一,同时国家收入也可以大大增加。

唯一会因这种改革而受到损失的就是这些自家制造麦芽和酿造酒精的富裕家庭。不过,现在上层人民可以免除一种重税,而下层人民却要负担这种重税,无疑是最不公正、最不平等的,即使不实行这种改革,这种免税也应该被废止。然而,正是上层阶级人民的利益妨碍了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

除上述关税和消费税外,还有一些更加间接和更加不公平地影响货物价格的赋税。比如法国所谓的路捐和桥捐。在古老的萨克逊时代这种税叫做通过税,最初其开征的目的似乎与我国收费公路的通行税或航运通行税相同,是为了维护道路或航道。当被用于这样的目的时,这种税最适合按照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来征收[注释]。由于这些税最初是一些地方税和省税,用于地方性的用途,所以它们的征收管理一般都是交给课税所在地的城市、教区或领地自己负责,而这些地方也要对按目的使用这些赋税负责。但在许多国家,并不对此负责的君主却将这项税收的管理权掌握在了自己手里,他一般会将这项赋税的额度大幅提高,但对其使用、应用通常却抛之脑后。如果英国的收费公路通行税成了政府的一项收入源泉,那么,我们也可以从其他国家的例子中看到结果会是什么。这些通行税最终无疑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消费者不是按照他的支出来纳税,不是按照他消费的货物的价值来纳税,而是按照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来纳税。当这种税不按货物的体积或重量征收,而按其推定价值征收,它就会变成一种内地关税或消费税,大大地阻碍一个最重要的贸易部门,即一国的国内贸易。

一些小国对从其领土内的陆路或水路过境的外国货物征收类似通行税的税。在有些国家,这种税被称为“过境税”。位于波河及其支流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小国就利用这项税取得部分收入。这种税完全由外国人支付,或许是一个国家能向其他国家的国民课征而不在任何方面妨害本国的工商业的唯一的税。世界上最重要的过境税是丹麦国王对一切通过波罗的海海峡的商船所征收的税。

关税和消费税大部分是针对奢侈品的税,虽然它们不加区别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面,最终由课税商品的消费者支付,但它们并不是平等地或成比例地落在每一个人的收入上。由于一个人的性情决定了他的消费程度,所以一个人纳税的多寡是由他的性情决定,而不一定是和他的收入成比例的;浪费的人纳税超过其收入比例,节俭的人纳税低于其收入比例,两个收入一样的人,浪费的人就比节俭的人纳税多。一个富人未成年的时候,可以从国家的保护中获得很大收入,但他的消费行为对国家做出的贡献通常很少。一个人的收入来源在这一个国家,而自己住在另一个国家,他也不会通过消费对收入来源国的政府的维持做出贡献。如果他的收入来源国像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也不征收任何重税,那他就没有向保护其享有丰厚收入的政府做出任何贡献。在政府附属于或依附于其他国家政府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可能最大。一个在附属国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一般会选择居住在统治国。爱尔兰正是处在这样的附庸地位,所以,我们不用奇怪,对居住在外国的本国产业主课税的提议会在那里如此受欢迎。只是,要确定该课税的产业主的具体范围,即何种移居、什么程度的移居才能课税,或课税的准确起止时间,或许是有点困难的。不过,我们撇开类似爱尔兰的这种特殊情况不谈,可以看到,这种奢侈品税造成的纳税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其实算不得什么不平等,因为每个人的纳税都是自愿的,他消费或不消费课税的商品完全是由他自己决定的。所以,只要这种税税率适当,课征的商品也适当,他们付税的时候就总是比付其他的税牢骚更少。如果这税是由商人或制造商垫付,最后负担此税的消费者很快就会将税和商品的价格混同起来,忘记自己是支付了税金的。这种税是(或可以是)完全确定的,应缴纳多少,应何时缴纳,也就是缴纳的数量和时间都能确定,不会有任何疑问。不管英国的关税或其他国家的同类赋税有什么不确定之处,都不会是因为这些税的性质,而是因为课征这种税的法律在措词上不准确或不规范。

奢侈品税一般是零星支付的,也总是可以零星支付的,即纳税者在购买奢侈品的时候,就缴纳相应的税金。在纳税时间和方式上,它是(或可能是)所有赋税中最方便的。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有关课税的四条原则中的前三条,但它在每一方面都违反了第四条原则。

就这种税的征收而言,人民所缴纳的或损失的比实际归入国库的数目要多,而且之间的差额几乎比其他任何赋税都要大。造成这种结果的就是前面说到过的那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种税的征收,即使以最适当的方式进行,也要求有大量的关税和消费税官员,他们的薪水和津贴是对人民的实际课税,但不为国库带来任何收入。不过,必须承认,这种支出在英国比在其他大多数国家都要少。在1775年1月5日之前的那一年中,在英格兰消费税专员的管理下,各种消费税的总收入为550万7308镑18先令8又1/4便士,征收费用花了5.5%。不过,从这个总收入中必须扣除出口奖金及再出口退税,这样的话纯收入就降到了500万镑以下[注释]。盐税也是一种消费税,但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课征,征收费用更大。关税的纯收入不到250万镑,官员的薪水及其他开支占10%以上。而海关官员的津贴在各处都比他们的薪水多得多,在某些港口甚至是薪水的两到三倍以上。所以,如果官吏的薪水及其他支出为关税纯收入的10%以上,那么,包括薪水和津贴在内的征收此项收入的全部费用就要达到20%或30%以上。消费税的征收人员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津贴,这个税收部门的管理机构设立还不久,还不像海关那样腐败——海关建立的时间久,许多弊端也逐渐产生并得到容许。如果关税只对少数商品课征,而且按照消费税法征收,每年关税的征收费用就可以节省很多。

第二,这种税对某些产业部门必然会造成某种阻碍或挫抑。由于它们总是提高课税商品的价格,所以它们会挫抑该商品的消费,因而也会挫抑它的生产。如果此商品为本国种植的产物或制造的商品,其生产或制造所使用的劳动就要减少。如果是外国商品,其价格因课税而上升,诚然会使本国的同类商品在国内市场上获得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内资本和劳动,但是,虽然这一特定产业部门得到了鼓励,其他国内产业部门却必然受到挫抑。伯明翰的五金工具制造商购买外国葡萄酒的价格越贵,他为购买该葡萄酒而销售的部分五金工具(或其价格)就越贱。因此,这部分五金工具对他来说价值变小了,他生产这些工具的动力也会变小。一国消费者对另一国的剩余产物付出的越贵,他用来购买它们的那一部分自己的剩余产物(或其价格)就越贱。他自己的那部分剩余产物对他而言价值就变小,他增加其产量的动力也会变小。可见,所有向消费品课征的税都会减少生产性劳动的数量:如果该消费品是国产商品,就会减少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如果该消费品是外国商品,就会减少生产购买这一商品的本国商品的劳动量。这种税也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不利于国民产业的自然发展。

第三,希望通过走私来逃税常常招致没收财产和其他处罚,使走私人完全破产;违反国家法律的走私者虽然无疑应受谴责或处罚,但他一般不会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则,如果国法没有把本质上并不是罪恶的行为定为犯罪,他也许在每一方面都是一个优秀公民。一个腐败的政府如果因不必要的支出和滥用公共收入而受到普遍质疑,那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也不会得到足够的尊重。当不用伪誓就能找到容易的和安全的走私机会时,许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进行走私。尽管购买走私商品是对违法(税收法)行为的鼓励,但在许多国家,假装对购买走私商品心存顾忌被看做是一种装模作样的伪善,不但不能博得称赞,反倒被人怀疑比别人更不诚实。由于公众的纵容,走私者常常会受到鼓励继续从事这项生意,甚至自视清白,当税收法要制裁他的时候,他往往会采取激烈的行为来保护他自认为正当的财产。刚开始走私的时候他或许只是一时鲁莽冲动,而不是存心犯罪,但到最后他常常会成为最死硬的、最坚决的违法分子之一。由于走私者的破产,他的资本以前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现在却被纳入国家收入中或税收官员的收入中,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因此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本来会得到维持的有用劳动也会减少。

第四,这种税至少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要经常受到税收人员的频繁拜访和令人讨厌的检查,有时候肯定会使他们受到某些压迫,并总是要面对麻烦和困扰;前面说过,严格说来烦扰并不算是支出,但为摆脱烦扰,人们是愿意支付费用的,所以烦扰的确等于就是支出。消费税法律,虽然能更有效地达到其设立的目的,但在这一方面,却比关税法律更令人讨厌。商人进口课税商品,在缴纳了关税并将货物存入自己的仓库以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再受到海关人员的烦扰。如果商品应课消费税,情形就不是如此。商人得不断地接受消费税官员的拜访与检查。因此,消费税比关税更加不受人欢迎,征收消费税的官员也是如此。有人说,这些消费税官员执行职务虽然不比海关官员差,但他们的职责常常迫使他们要找别人的麻烦,所以这些人大多养成了海关官员所没有的冷酷性格。不过这种说法或许只是那些营私舞弊的商人的意见,他们的走私或逃税行为常常被消费税官员阻止或揭发。

英国人民所感受到的消费品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的那些不便,并不比政府开支同样大的其他国家的人民所感受的大。我们的状况并非十全十美,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但与大多数邻国相比,我们并不输于人,或许还要比它们好一些。

一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就是对商人的利润所课的税,所以每销售一次商品就要课征一次税。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课税,那么,似乎也需要对介于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人的利润同等课税。西班牙的消费税似乎就是按照这个原则设立的。这种税针对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的每次出售课征,起初的税率是10%,后来是14%,现在只有6%。征收这种税不但要监视商品由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而且要监视商品由一个商店转移到另一个商店,所以不得不安排许多的税务人员。不仅是某些货物的经销商,而且是每一种货物的经销商,每一个农场主、每一个制造商、每一个商人和店主,都要遭受税务人员的不断拜访和检查。实行此税的国家中的大部分地区的商品都不能远距离销售。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和邻近地区的消费相适应。因此,乌兹塔里茨将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咎于这种消费税。其实,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可归咎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课征于制造品,而且课征于土地的初级农产品。

那不勒斯王国也有一种类似的税,对所有的契约按照其价值征收3%,因而也对所有的销售契约(发票)征收3%。不过这两者都比西班牙的税轻,而且大部分城市和教区可以支付一种补偿金作为代替。这些城市和教区可以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征取补偿金,一般是用不干扰当地的贸易的方式。所以,那不勒斯的税不像西班牙的税那样具有破坏性。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所有地区通行的统一的课税制度(只有少数无关紧要的例外),几乎使全国的内陆贸易和沿海贸易都实现了完全的自由。内陆贸易几乎完全自由,大部分货物可以从王国的一端运往另一端,不需要有任何许可证或通行证,也不受收税人员的盘诘或检查。虽然有少数例外,但对国内贸易的任何重要部门都没有妨碍。沿海岸输送的商品需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输送许可证,但除煤炭外其余商品几乎都是免税的。这种由于税制的统一而达到的国内贸易自由,可能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每个大国必然都是它自己的大部分产品最好和最广阔的市场。如果将同样的税制统一所产生的同样的自由推广到爱尔兰和各殖民地,帝国的伟大和繁荣可能会远远超过今天。

在法国,各省实行不同的税法,需要在国家边境和几乎每一个省的边境设置众多的稽征人员,以阻止某种商品的输入或是对其课税,这使其国内贸易受到很大的干扰。有些省可以缴纳补偿金代替盐税;有些省则完全免征盐税。有些省不设烟草专卖权,而在其他大部分省份则由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消费税(aides,相当于英国的消费税)的征收在不同的省份也大不相同。

有些省不征收这种税,征收补偿金或其他等价物;而在征收此税并实行包税制的省,许多城市和地区还有自己的地方税。他们的关税(traites,相当于英国的关税)将国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实行1664年关税、称为五大包税区的省,包括皮卡迪、诺曼底和王国的大部分内陆省份;第二部分,实行1667年关税、称为外疆的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省份;第三部分,所谓被当做外国对待的各省,这些省因为被允许与外国进行自由贸易,所以在它们和法国其他省份进行贸易时,对它们实行的税制与对外国实行的税制相同。这些省份是:阿尔萨斯省,梅斯、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教区,以及敦刻尔克、贝昂纳和马赛三个市。在五大包税区(古代将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一部门最初都是由一个特定包税区来征收,所以有这个称呼。现在各部门已经合并在一起了)及所谓外疆各省,许多城市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地方税。甚至在被当做外国对待的各省也有许多地方税,尤其是在马赛市。实行这么多不同的课税制度,会给国家的内地贸易带来多大的限制,会需要多少税收官员来镇守实行这些税制的省份和地区的边境,已是不言而喻。

除了上述复杂税制所产生的一般限制外,法国的大部分省份还存在着对葡萄酒——这是除谷物之外法国最重要的产物——的贸易的特殊限制,因为某些特定省份和地区的葡萄园比其他省份的葡萄园享有更多的优惠。可以发现,葡萄酒最著名的省份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到的限制最少的省份。这些省份享有的广阔市场,促进了它们的葡萄园种植和随后的葡萄酒生产。

这种复杂和繁多的税制并不是法国所独有。米兰这个小公国划分为六省,各省各自针对一些不同种类的消费品制定了特别的课税制度。领土更小的帕尔马公国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省,各省也同样有自己的课税制度。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下,如果不是土地非常肥沃,气候非常适宜,这些国家恐怕早已陷入贫穷和野蛮的低级状态。

消费品税可以用两种方法课征:一是由政府设立行政机构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而政府的收入也必定会随征收数目的变化而变化,每年各不相同;二是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数额,责成包税人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人员可以由包税人任命,他们虽然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征税,但处于包税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对他直接负责。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决不是这种包税制度。包税人除了支付规定的税额、人员薪水和所有稽征费用以外,还必须从税收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至少是与他所作的垫支、他所承担的风险、他所经历的麻烦以及他处理这么复杂的利害关系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相称的利润。如果政府自己设置类似包税人所设的那样的管理机构,由自己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利润——通常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数额——是可以节省的。要承包国家的大额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单是这个条件就会使对这项业务的竞争只局限在少数人之间。在少数具有这种资本或信用的人中,又只有少数人才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这一条件进一步限制了竞争。而这些有资格进行竞争的极少数人知道,他们彼此团结起来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于是大家不竞争而改为合作,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的报价会远低于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公共收入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人一般都是最富有的人。单是他们的财富已足以激起公众的不满,而他们的暴发户般的虚荣和他们炫耀财富的愚蠢卖弄,更会进一步增加人们的愤慨。

公共收入的包税人决不会认为惩罚逃税者的法律过于严厉。纳税人不是他们的臣民,他们自然也不必加以怜悯,而即使纳税人在纳完税之后马上破产,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利益。在国家处于最紧急状态的时候,君主必定无比关心税收是否能足额征收上来,此时包税人总是会趁机抱怨说,如果没有比现行法律更严峻的法律,他们连平常的税额都不可能付得出来。在这种国家危难时刻,他们的要求通常是有求必应的。因此,税法逐渐变得越来越严厉。最严酷的税法常常出现在对大部分公共收入采用包税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出现在君主直接监督税收的国家。即使是一个昏庸的君主,他对人民的同情也远超过包税人。他知道,王室的显赫和持久依存于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利去有意地破坏这种繁荣。而对包税人来说则不是这样,这些人的显赫常常是人民更加穷困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

有时候一种税不仅以一定的税额包给包税人,而且还给予包税人对这种课税商品的垄断权。在法国,烟草税和盐税就是用这种方式征收的。在这种场合,包税人从人民那里得到的就不是一种,而是两种过度的利润,即包税人的利润和垄断者的更加过度的利润。烟草是一种奢侈品,每一个人都有买或不买的自由。但盐是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向包税人购买一定的数量;如果他不向包税人购买,就会被认为他会向走私者购买。对这两种商品所课的税都非常重,因此对许多人来说走私的诱惑是不可抗拒的。但同时由于法律的严厉和包税人手下官员的警惕,对诱惑的屈服差不多就等于灭顶之灾。每年都有数百人因走私盐和烟草而坐牢,此外还有很多的人被送上断头台。然而用这种方式征税可以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税额全年为22541278利弗,盐的包税额是36492404利弗。从1768年起,这两项包税被约定按这个数额持续6年。为了君主的收入而把人民的鲜血看得一钱不值的人,或许会赞成这种课税方法。许多其他国家也建立了针对盐和烟草的类似赋税和垄断,特别是在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及意大利的大部分邦。

在法国,王室的大部分实际收入是从八个来源获得的,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消费税、关税、官有财产和烟草包税。后五种税在大部分省份都是采用包税制征收。前三种税在各处都是由政府直接监督和指导的税务机构征收。就与从人民那里征收的数额的比例而言,众所周知,前三种税实际上归入国库的数额要比后五种税多,后五种税收的稽征耗费更大,浪费也更大。

法国的财政在现在的状态下似乎可以进行三项明确的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和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既可以保持王室的收入,又可以减少稽征的费用,同时,也可以消除贡税和人头税给下层人民带来的烦扰,而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会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取一税与英格兰所谓的土地税相类似。按公认的说法,贡税最终是由地主负担,而大部分的人头税则是由贡税的纳税人按其缴纳贡税的比例征收,所以大部分人头税最终也是由同一阶层的人负担。因此,虽然二十取一税是按照贡税和人头税两种税的税额进行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会比现在更重。当然,一些个人的负担无疑会加重,因为此前在向不同的人的地产和佃户估征贡税时通常有很大的不平等。这些享有优惠的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反对力量,就是最可能阻止这种改革的妨碍。第二,统一法国各地不同的盐税、消费税、关税、烟草税,即统一所有关税和消费税,这样,征收这些税的费用可以大大少于现在,法国的国内贸易也可以如同英国一样自由。第三,将所有这些税全部交给政府直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包税人的过度利润就可以纳入国家收入之中。不过,由于个人的私人利益所产生的反对力量,也很可能阻止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施,就像阻止第一种改革计划的实施一样。

法国课税制度在每一个方面似乎都劣于英国的制度。英国每年从不足800万的人口中征收到1000万镑税款,而且没有哪个阶级在这过程中受到了压迫。根据埃克斯皮里神父搜集的资料,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作者的观察,法国的人口,包括洛林和巴尔在内,约为2300万到2400万,大概是英国人口的3倍。法国的土壤和气候好于英国。法国土地的改良和耕种时间比英国长,因此凡是需要长时间来建造和积累的事物法国都比英国多,比如大的城市,比如城市和乡村里便利和坚固的建筑。有这些有利条件,本可以期待法国能征收到3000万镑的公共收入,而且像英国征收1000万镑一样不费力。不过,根据我所能得到的最好的报告(虽然是非常不完备的报告),1765年和1766年,归入法国国库的全部收入,只有3.08亿利弗到3.25亿利弗,折合英镑的话,还不到1500万镑,即,如果法国人民也按照英国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的话,这还不到预计的一半。可是,众所周知,法国人民受到的赋税的压迫比英国人民重得多。而在欧洲,除英国之外,法国已算是政府最温和、最宽容的大帝国。

在荷兰,对生活必需品课征重税据说破坏了他们主要的制造业,甚至他们的渔业和造船业也逐渐受其影响。英国对必需品所征收的税是微不足道的,迄今没有任何制造业受到课税的破坏。英国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是几种原材料的进口税,特别是生丝进口税。可是,荷兰中央政府及各市的收入据说达525万镑英镑以上;由于荷兰人口不超过英国人口的1/3,所以,按照人口的比例计算,荷兰的赋税肯定要重得多。

在所有适当的课税对象均已课税之后,如果国家因为形势紧急仍然需要继续增加新税,那就必须向不适当的对象征税。因此,或许无法指责荷兰共和国政府对必需品课税,他们尽管已经非常节约,但为了取得独立和维持独立,陷入了耗费巨大的战争,不得不大规模举债。而且,荷兰和西兰岛这种特殊的地方,即使只是为了保持国土不被海水吞没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也使得这两个地区的人民赋税负担大为加重。共和政体似乎是荷兰如今的成就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业家族要么直接参与政府的管理,要么间接地影响政府。因为他们从这一地位获得的尊敬和权威,他们愿意居住在这个国家,哪怕与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这个国家投入资本所获得的收益要小些,在这个国家贷款给别人所获得的利息要低些,以这些收入在这个国家能购买的生活用品也要少些。而这些富有的人居住在荷兰,哪怕那里存在着许多不利的因素,也使荷兰的产业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活跃。如果国家发生灾难,共和政体受到破坏,统治权落入贵族和军人之手,这些富商的重要性就会完全消失,他们就不会愿意继续居住在这个自己不再受人尊敬的国家。他们会携带资本迁往他国,而荷兰的产业和商业也就会立即跟着支持它们的资本来个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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