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2.2 1949年以后的房产税变迁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之外,统一征收14种税,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军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自用房屋和土地可以免征。同时免征公园、名胜、古迹和公共使用的房屋和土地。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这些税制文件来看,新生的共和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制度。可是,这个进程在1956年突然中断了。房产税被莫名其妙地搁置起来,一连十几年无人理会。之所以要征收房产税,是因为政府必须保护房地产业主的产权,居民为保护自己的住房产权,必须支付保护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再三宣布,承认并尊重私人房产的所有权。保护产权所有人正当合法使用他们的房地产。不得私占民房,非经特殊许可政府机关不得私自租借民房。由于居民住房的产权受到保护,因此,房产税被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1956年,一场轰轰烈烈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席卷中国大地。以荣毅仁为代表的大老板们敲锣打鼓地向党“报喜”,交出了自己的万贯家产。那些私房业主战战兢兢,噤若寒蝉,就是借给他们一个胆子,也不敢公开谈论什么产权归属。好在政府非常仁慈,规定对城市中的私房一律由国家经租。也就是说,经过一番清产核资之后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修缮维护。由国家给私房业主每年支付一定数量的租金或定息,通过赎买的方式限制资本家和房地产小业主对住房的所有权。和1949年的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相比,给私营业主发放定息或租金已经算非常温和、非常客气了。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中,核资只不过是走过场,草率从事。主管官员核定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私房业主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员工的工资被压得很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员工无力支付较高的房租。当时绝大部分新建住房都是单位所有的公房,向员工收取的租金极低。因此,私房标价很低,只能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在国家经租之后,房地产业主不仅丢失了所有权,也丧失了使用权。由各个机关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安排、分配住户,一间一间地侵蚀私房业主的自家住房,最后私房业主的居住条件和其他房客并无不同。

在1964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遵照毛泽东提出的“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指示,开展了一次又一次政治运动。资本家和房地产业主的定息与租金被当作剥削劳动人民的活靶子严加批判。“玉宇澄清万里埃”,产权的概念逐渐模糊、淡化,以至于消失。如果有人再提什么住房产权,岂不是阶级斗争新动向?许多资本家和房地产业主被吓得不敢再领取定息与租金。

1966年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几乎所有的资本家和房地产业主都被抄家、批斗,国家正式停止对房地产业主支付租金和定息。那些房地产业主被批斗得焦头烂额,自顾不暇,再提什么产权还要不要命了?几乎所有的城镇住房都稀里糊涂地归“公家”所有。

既然房地产的产权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没有必要再谈什么房产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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