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4.1 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是两码事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是批租制,期限一般为40~70年,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缴纳的。有人提议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在房产保有阶段分年收取。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后开发商不再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由购房业主分70年缴纳补偿金。按照他们的设想,开发商无须再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对于那些资金短缺的开发商来说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众所周知,在房价的构成中,地价占有很重要的分量。按照他们的设想,没有地价之后,房价也许会有三成以上的降幅。在大幅度降低了房价之后,住房按揭贷款首期付款的门槛亦将随之显著降低。购房者在购房时只需缴纳1/70的地价。他们把这个费用称为“房产税”。由此导出这样一个说法,房产税可以大幅度降低房价。难怪有不少人把降低房价的希望寄托在开征房产税上。

其实,用不着花很大的气力就可以发现这种说法有好几处硬伤,从各个角度来看,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都不是一码事。

第一,土地出让金是在购房时一次性发生的,而房产税是长期、连续的税种。土地出让金必须一次性支付,而与不动产有关的税赋必须逐年征收。

土地出让金涉及的是产权交易,房产税涉及的是产权保护费和资源使用费。产权交易一次性完成,而警察、消防队和各类国家机器天天有费用支出。住房业主享受了国家机器对其产权的保护,怎么可以不承担保护成本?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有根本性质上的区别。拿房产税来替代土地出让金,混淆了基本概念。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维新所说:“土地出让金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支付,房产税则由不动产业主缴纳。不仅支付主体不同,二者的资金渠道和流向也不一致,因此难以相互转化。若取消土地出让金,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便失去了依据,只能回到划拨土地的老路。”[注释]

第二,计算方法错了。如果将当前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到未来70年,绝对不能将土地出让金除以70,而应当按照今后各个时期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进行折算。如果将现期的土地出让金除以70,以后就按这个数字缴纳,政府在70年内收到的总和折算为现值恐怕连土地出让金的一半都收不到。按照这种错误计算方法来征收“房产税”必然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按照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首期缴纳的数额要远远大于土地出让金的1/70。关键问题在于能不能预先得知未来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年折算,分摊出历年“房产税”的时间序列。非常遗憾,由于我们无法得知今后70年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因此不可能将土地出让金合理地摊派到今后各年。

第三,这种说法隐含着一个前提:土地出让金是一个固定的量。如果土地出让金是一个剧烈变化的量,这种计算方法就毫无意义。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地价。事实上,近年来地价飞涨,根本就不是一个常数。由于土地市场尚未成熟,沿海地区和大城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严重短缺。开发商拿不到地就失去了谋利的基础,因此,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开发商不得不全力拼抢,以至拍出“地王”来。地价上升之快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因为地价变化的不确定性很大,上述计算便失去了依据。

前些时候,在讨论房产税的某些会议上,许多人主张将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房产税当中。谈来谈去,始终得不出结论,关键就在于这个建议概念不清楚,缺乏理论支持,计算结果随意性太大,难以服人。甚至连提出这些建议的人自己也心中无数,底气不足,不敢将计算方法和参数公布于众。显然,这是房产税改革遭遇的一个泥淖。与其稀里糊涂地争论,还不如及早跳出来,另辟出路。

从理论上来讲,并不是非要把房产税和土地捆绑在一起不可。纵观全球,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倾向于将房产税和地价结合在一起,而土地资源紧张的国家往往将房产税和土地分开处理。中国地少人多是不可改变的既成事实,土地所有权改革尚在讨论之中,小产权房的矛盾尚待解决,我们没有必要等到这些问题都解决之后再讨论房产税改革,因此,目前还是将房产税和地价分开处理更好。

[1]刘维新,“房产税不会直接影响房价”,《深圳商报》,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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