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5.1 税制改革,难啃的硬骨头

30多年来,遵循着渐进式改革道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改革从农业入手,逐步扩展到工业、贸易等各个领域。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维持国有经济基本不变,在体制外逐步开放民营经济。取得渐进式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是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于是,在改革的时间序列安排上,必然将金融和财税体制改革放在最后。改革开放30多年,能改的基本上都改了,剩下来的都是“硬骨头”。时至今日,在财税、金融领域依然保留着很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

当前涉及房地产的征税状况相当混乱,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象相当普遍。征税的目的性不明确,税率设计不科学,税收负担不公平。税费的混乱不仅会加重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还会造成与房地产相关的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

在房地产业正式应用的税种有7个: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在开发环节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出让金等。

在交易环节的税种有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在保有环节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迄今为止,对一般居民住宅还没有征收房产税。2006年全国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692亿元,仅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8%。[注释]

当前涉及房地产的税费如下:

(1)印花税: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按照交易价的0.05%缴纳印花税。

(2)交易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每平方米征收3元。

(3)土地契税:按土地出让金的3%征收。

(4)律师费:在取得按揭贷款时按照房价的0.3%交纳律师费。

(5)保险费:按照按揭贷款总额的0.8%乘以保险期限。

(6)公共维修基金:按照购房价格的2%征收。

(7)营业税:对于用于投资的房地产,按照交易额的5.5%征收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出售房地产的人应当交纳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在交易额中扣除原来购房时支付的金额、买卖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包括转让住房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印花税等)之后按照实际所得的20%征收。对于不同情况制定了一些减免所得税的规定。

除此而外,对房地产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收费有40余种,在有些地方甚至超过100种。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注释]。在2010年两会期间,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算了一笔账,现阶段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2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多达50项,税费总和62项。[注释]此外,税制不统一。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阻碍房地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现行的税种中也有一个房产税,可是,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主要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征收的税种。现存的房产税征收依据是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1.2%。迄今为止,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一直实行免税。

有人建议在原有的房产税基础上扩展内容,将其他有关不动产的税种都合并进来,形成一个新的房产税。据说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用不着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在手续上更简单一些。这种做法本身就有点投机取巧的嫌疑。从2003年中央决定开征物业税以来,将近10年时间过去了,既然已经拖了这么久,还在乎送交全国人大审查的那点时间吗?制定一种新的税种,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怎么能不经过全国人大审查?除此之外,在送交全国人大审查之前还要交给民众讨论,集思广益,反复琢磨。房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一定要取得民众的广泛理解,新的税种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害怕民众、不相信民众甚至对民众保密,轻则是愚民思想作怪,重则是故弄玄虚,有不可告人的难言之隐。

[1]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

[2]在房地产领域征收教育附加费并无不可,关键问题在于这些教育附加费是否通过合法的途径转交给当地的教育机构。在许多地方征收了这项教育附加费,可是当地的学校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从房地产领域转移过来的资金。

[3]参见“房产税就是个传说”,《南方周末》,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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