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5.6 房产税改革的紧迫性

有学者认为,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条件是“明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整顿评估中介市场、清理房地产税费、确定调整税种的主体、改革土地所有制度、先期试点”等[注释]。毫无疑义,这些条件都非常重要,提出这些问题的用心也是好的。但是,如果坐等这些条件成熟再开始房产税改革,有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试图通过房产税改革解决财税体制所有的矛盾,毕其功于一役,只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空想。有些事情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急也没用。仗要一场一场打,饭要一口一口吃。房产税改革是我们从来没有经历过的实践,和其他改革一样,只能大胆尝试,摸着石头过河。只要积极试探、摸索,就一定能找出一条道路。借口任务艰巨而无所作为,一拖就是10年,实在不是一个可取的态度。

征收房产税应当是整个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削减政府开支预算。笼统地许诺减税而不削减政府开支,其结果必然华而不实,要不然就是愚弄民众,要不然就是政府债台高筑,要不然就只好滥发钞票,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税制改革就是要在减税的同时改变税收结构。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把企业承担的税负降下来,在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最终达到这样的目标,老百姓缴纳房产税之后,总体的税负还减少了。如果把房产税割裂出来,无论采取什么税率、如何征收,都将增加民众税收负担,不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因此,房产税改革必然属于整体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不宜单兵突进。

当前,摆在中国人民面前潜在的危机有两个,一个是金融危机,一个是社会危机。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我国的金融体系非常脆弱。务必要切断房地产泡沫经济通向银行系统的渠道,确保经济运行的心脏——金融系统不出大问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是导致社会危机的主要因素。务必要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居安思危,如果没有危机意识,就很可能遭遇危机,断送我们的经济改革成果。研究开征房产税就是要高屋建瓴,围绕着防范危机的大题目做文章,而不是单纯地纠缠于各个集团的利益分配。假若脱离了整体税制改革,争论就难免是空对空,不切实际。

[1]刘维新,“房产税不会直接影响房价”,《深圳商报》,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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