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6.3 有没有必要保持征税规模一致

据媒体报道,2010年5月,上海在讨论房产税征收办法的时候,有人提出:将家庭人均面积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征收相当于房产价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

究竟房产税的税率0.8%是从哪里来的?据报道:“中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中国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房产税。基本原则是,科学预测现行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使房产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他们根据人均收入、人均居住面积等因素,算出来房产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0.8%左右。据说,按照该税率征收房产税不会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注释]

这种方案有三个问题:第一,当前的收费规模、结构和税收体制合理吗?如果目前的税制并不合理,为什么要保持房产税的“总体规模”不变?何况我们连现在的总体规模究竟多大还说不清楚,如此调整岂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要将税收的重点由企业(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要完成这个改革必然要对整个税制通盘考虑,要全面改革工资制度,改变可支配收入的定义,特别要改变税赋结构,让富人多交点税,让穷人少交点税,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如果目前的税制合理,为什么贫富差距这么大,而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在现行税制下,一般民众的税负太重,富人承担的税负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既然我们要改革整个税制,就需要全盘考虑,彻底改革,而不是简单地维持现状。原有的税制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特色,改革后的税收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因此,不能把现有征收房产税的数据拿来作为改革的依据。

第二,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标是缩小贫富差距,特别是要调整不同收入居民组的税收负担。计算得出的0.8%的税率仅仅考虑了总量,而没有具体分解到不同收入的居民组。如果按照这个税率一刀切,将穷人和富人统统包括在内,岂不是给穷人增加了税收负担?

第三,提出房产税0.8%的税率,在计算的时候必须假定房价已知,然后根据房价来计算房产税的税率,以保证政府财税收入不变。显而易见,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法得到稳定的房价数据。从2004年以来,房价飞涨,变化极快。2009年下半年以来,房价再度飞涨。我们不知道上述方案是以什么时候的房价作为依据的,即使选定某个时段作为基值,又有谁能预测今后房价的上涨幅度呢?怎么能简单地依靠漂移不定的房价来计算?

如果我们把房产税作为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许可以放开手来,先改房产税,然后再综合平衡各种税费,在保持政府财税收入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达到调整税收负担、缩小贫富差距、整顿房地产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1]参见“中国将迎来房产税时代”,中国新闻网,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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