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8.4 房产税改革草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一些学者在2007年提出如下房产税改革方案:

(1)对地面所有不动产全部征税,包括属于地方政府、军队所有的不动产在内。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固定在土地上的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与居住在该住宅中的人员没有必然关系,也与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没有必然关系。

(2)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地表建筑物的平面图开出应征房产税的第一清单。

(3)由住建部将商品房分为若干等级,以各个小区的平均房价为参考,适当降低一定比例,分别确定公告房价。这个公告房价并不是交易房价,只是征税的参照体系。

(4)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公告房价计算出每套商品房的征税额,由税务部门提出第二清单。

(5)按照公告房价计算出的商品房价值的2.5%征收房产税,允许各地政府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税率。

(6)由税务局按照门牌号码逐个寄送税单。送达对象是门牌地址而不是具体个人,根本不管里面住的是谁,也不管这套房子的产权归谁,一家也不漏。除因老弱病残确实需要特别帮助的居民之外,税务部门尽量做到不扰民,一律不登门拜访,不打电话,不按门铃。

(7)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收到房产税纳税通知之后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房产税或者办理减免税手续。

(8)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每个身份证给予30平方米的免税额度。

(9)为了照顾中等收入家庭,每个身份证再给20平方米的低税面积,税率为0.5%。

(10)居民收到房产税税单之后,如果对税单有意见,可以到指定的部门申述。合理者自然应当得到减免。属于军队、福利事业和其他公务部门的房产可以按规定给予减免。

(11)居民只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次房产税减免。如果重复使用,则按重复报税的不动产中价高者的房价10%处以罚款。

(12)如果使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房产税,一旦出现财产纠纷,法律支持纳税人

的产权。

(13)如果逾期未缴房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当累计欠税达到房价的25%时,法庭发出第一张传票。如果不去法庭,过两个月之后发第二张传票。在发出第二张传票两个月之后发出第三张传票。此时,传票的性质发生转变。前面两张是经济问题,可以通过补交税款来解决,第三张传票是“藐视法庭罪”,法警在执法同时查封该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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