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9.1 立法权在立法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

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某些官员对征收房产税的问题表态。住建部某官员称,2008年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可能性不大。2010年,发改委某官员又说,3年之内房产税免谈。[注释]如果这些官员仅仅代表个人观点来讨论房产税,自然无话可说,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代表行政部门表态就有问题了。

征税不征税该听谁的?看起来,有必要经常进行一些法律基本知识教育。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第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与法律。

第四,地方性法规。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部门规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一系列规定等。

课税权来源于立法权。[注释]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必须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来制定或者颁布新的法规。也就是说,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权。毫无疑问,立法权在立法机构,而不属于行政机构。立法和执法必须分开,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常识。

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可以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责任机构,如国务院。可是,这种授权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只能一事一授权。众所周知,国务院是行政机构,它可以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原则上,国务院不能将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权再委托出去。无论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改委等,都没有立法权,它们是国务院下属的具体执行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建议和草案。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其他研究机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的长处是对特定业务比较熟悉,掌握较多的数据和案例,具有具体操作经验;缺点是往往站在具体层面上考虑问题,缺乏全局视野,有可能存在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瓜葛,容易犯片面性的错误。

近年来,国务院对许多具体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注释]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制建设还不健全,用这些规定来指导经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是必要的,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并不代表国务院拥有立法权。要避免混淆立法和执法之间的边界。2013年两会期间,有些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议,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决定了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注释]

事实上,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税制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1986年开始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此。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决定废止上述授权。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很清楚,这是执政党提出的一个建议,并没有取代立法机构来颁布新的税法。从房产税的性质来看,不属于随机决策类型,因此,房产税的立法权只能集中于立法机构手中。房产税的立法只能出自全国人大,而不是行政部门,更不能交给具体执行征税的税务总局或者住建部。[注释]

正如叶檀所说:“房地产税还得有一个合法、经过程序正义的过程。以法律的授权来认可的,才是一个合法的税收。”[注释]

2013年3月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针对房产这样一个家庭重要资产进行征税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而且税收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过去因为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变化比较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很多税收制定权交给国务院。“一个税,在政策意图和税收标准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推广下去,全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税种,因此应该尽早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吴晓灵认为,虽然将之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可能会导致房产税出台时间推迟,但是税政讨论的过程,就是全民统一认识、凝聚共识的过程。

如果有关行政部门的人以平和的心态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民众以及其他研究机构一起讨论研究房产税,一定有助于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至于房产税有哪些具体条文,什么时候颁布,都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行政部门的某些人千万不要忘乎所以,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有的人认为征收房产税不合法,因为人大没有通过相应的法律。这话并没有错。其实,这并不是个问题。之所以人大没有立法,是因为还没有很好地研究,没有拿出来一套比较可行的房产税征收方案,甚至连房产税是个什么东西还没有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理应走在前头。在比较充分研究、讨论之后,再选择一些地方试点,取得经验教训之后再进入立法程序。与其昏头昏脑地仓促立法,还不如踏踏实实地做些研究,在研究阶段,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只有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争论中,人们才能更为深刻地认识房产税的原理,才能更接近真理。把问题搞清楚之后再立法。一旦立法了,就要保持相对稳定。

[1]参见《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13日。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所长助理黄汉权在接受媒体的访问时,再次针对上海即将出台的房产税进行明确表态:“房产税至少3年内不会出台,在技术层面,城市不动产产权确认、不动产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都还没有完善。”

[2]请参阅《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7页。

[3]近年来,国务院就房地产市场频频出台调控文件,例如,《国六条》《国八条》《国五条》等,几乎每年都推出新的文件。

[4]参见“全国人大应收回税收立法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3月13日。

[5]学者秋风指出:“中国现有的征税制度本身就非常不合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不是税收法定,而是一个条例或者暂行条例就可以征收一种税。这种情况在过去特定的环境下或许还是可以容忍的,而现在要开征新的税,就必须要走法定的路线,就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征税。任何地方政府或者财政部税务总局或者住建部都没有权力决定征税。”参见《南方周末》,“房产税就是个传说”,2010年6月10日。

[6]参见《南方周末》,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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