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10.4 能不能按照收入水平及经济能力征收房产税

有人建议房产税税率的设置要根据收入水平及经济能力有所区别。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居民的住房是以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存在的局面。据统计,我国私有房产中约85%的住房是以低房价补偿方式将公房转化为私有的,各种居住房产中约30%的住房是不具备基本成套条件的低水平住房。如果对这些房产和家庭征收房产税,存在一个如何征收与实现公平的问题。尤其是工薪阶层工资收入低,购买住房大多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供房的负担和压力已经很大,如果出现楼价和利率大幅波动,随时都会出现断供的危险,增加金融和楼市的风险不算,还会给社会带来极为不稳定的因素。”[注释]

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及经济能力来征收房产税,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却缺乏可行性。如何确定居民的实际收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众所周知,当前工资收入只不过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工资单之外的“灰色收入”和第二职业、第三职业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比甚高。越是高收入群体,其灰色收入越多。此外,在不同行业之间福利待遇差别很大。国家垄断的通信、金融、电力等行业的职工福利要远远高于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恐怕没有人能说清楚如何将福利待遇折算成收入。

另外,收入高低的边界如何设定?大城市的收入水平比较高,中小城市的收入水平比较低,可是,大城市的生活成本比中小城市更高。究竟怎么制定征税标准才能让居住在各类城市中的人们都能接受?按照收入高低来征收房产税,听起来有点道理却很难付诸实践。

从纳税原理来说,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收入高的理应多缴税,低收入群体少缴税,最穷的穷人不仅不用缴税,反而能够得到政府的补贴。个人所得税可以用来调节贫富差距。房产税针对的是房地产而不是具体的人,没有必要把不同的税种混杂在一起,更不能指望用一种税调节各种矛盾。

[1]参见“开征房产税的八点思考”,《人民日报》,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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