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15.3 房产税与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太多,过度追求GDP增长,该管的没有管,管了不该管的。从道理上来说,地方政府应当为当地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可是当前在许多地方公共服务的水平严重地落后于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所带来的财税结构的扭曲。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行使不同职权的时候各有优势。中国是个大国,东南西北差异很大,必须因地制宜。把许多事情交给地方政府去办要比统统由中央政府包下来好得多。实践证明,地方政府更能反映当地居民的需要。要办事就要有相应的财权,必须在事权上合理分工,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必须拥有和他们责任相匹配的财权,才能履行职能。

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前,一直实行财税包干体制。在交纳了各种包干之后,地方政府对财政收支拥有很高的支配权。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在1980年占GDP的27.2%,到1993年这个比例下降到13.1%。中央财政收入在1980年为GDP的25.7%,到1993年只有12.1%。在全国财政收入当中,中央政府只占35.8%,地方政府占的比例远远超过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必须通过一对一的谈判,才能从地方政府手中获得一定的收入。显然,这种高度分散的财税制度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向贫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在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将相当大的一部分财权集中到中央政府,把和经济发展有关的主要税种确定为中央税或共享税,把那些适合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为了使分税制改革得以稳步推进,中央政府曾经许诺较大幅度的税收返还。在1994年,中央税收的比例达到55.7%,在返还给地方34.5%以后,中央政府财税收入所占的比例仍然在22%左右,没有很大的变化。随后,中央政府不断地扩大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范围,提高在共享税中中央的比例,降低返回给地方的比例,中央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比例逐年上升。在2005年中央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占39.2%。

推行分税制的目的是解决中央和各省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分配的矛盾,可是在省以下并没有真正实行分税制。在省和地级市集中了较大的财权,使得基层政府(县、乡)财政非常紧张。分税制改革将财权向中央集中,可是事权依然留在地方。当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时就要求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地方政府缺乏主力税种,几乎完全靠上级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机构臃肿,层级过多,中央政府向基层的转移支付的渠道不畅。结果,地方政府普遍收入短缺,财政困难。2005年,乡村基层债务总额达到1万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基层政府负债超过2000万元,出现了大量的赤字县。[注释]

根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提供的数字,各级地方政府贷款余额为7.38亿元,同比增加70.4%。[注释]地方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4万亿元急剧上升到7万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6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口径统计,地方债总额在2012年已经突破14万亿元。显然,这些都不是好征兆。

由于财源紧张,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往往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建企业、动用大量资源提高本地GDP增长速度。在2004年地方预算中,营业税占29%,增值税占20%,企业所得税占13%,其他收入(其中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占21%。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在一起占总收入的62%。由于这些税收的数额取决于当地的国民生产总值,难怪各级地方政府会重视GDP增长速度而忽视增长质量,忽视当地的民生建设。这种投资冲动往往导致在某些部门投资过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此外,各地方政府为追求财源而突击卖地,“以地生财”,批租土地几乎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来源。有许多地方政府违章批地,获取土地出让金之后大动土木,修建地方政府办公楼和其他设施,野蛮拆迁,盲目建设,导致耕地流失。如果房产税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就有可能让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土地财政”,杜绝扭曲的行为。

贾康教授在财经网发表文章指出:“地方政府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和收入支柱,不得已就要搞出很多的隐性负债,另外还必然特别看重土地批租,于‘招、拍、挂’中力求把价位冲得很高,在某一任期之内把土地交易环节的收入一次性拿足,尽可能解决在位者任期之内出政绩的需要,而以后这块地在十几届甚至二十几届政府任期之内是不会再产生一分钱现金流的。如果没有其他的制度制约和配合,这种不断创造‘地王’的势头就很足,但地皮有限,从长期观点看一定难以为继。如果有保有环节的税收可以年复一年提供现金流,又有了其他的融资条件,各方参与者的预期就都改变了,就不会动不动把土地批租冲到天价上去。所以问题的实质,仍然是有效制度供给与激励—约束机制不足。可知我国地方税体系要从不成型向成型转变以优化相关制度安排,需要寻找其财源支柱,这也是绕不开不动产税问题的。”

话虽然是这么说,要让房产税取代土地财政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据统计,2012年全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部分税收之和仅仅1.2万亿。真正从居民住房收到的房产税,在重庆只有1亿元左右。当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85万亿,相比之下,房产税恰如九牛一毛。除非改弦更张,推进全面税制改革,按照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规模,无论如何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目的就是要建立事权、财权和财力之间相互配套的财税体制。

开征房产税有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地方政府就有激励来稳定财源,增加收入。房产税和其他税种不同,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房产税征收额取决于当地不动产的数量、房价和房产税税率,与地方经济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世界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地方政府必然会努力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只有把当地的交通、学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设施都搞上去,搞好社会治安,治理环境污染,吸引更多的居民来落户,才能扩大税基。只有居民人气上升,才有可能促进本地房价上升,随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形成良性循环。

正如易纲教授指出的那样:“有人说征收物业税以后,地方政府会千方百计使

本区的房地产价格跑高,这是可能的,因为地方政府确实有这个积极性。地方政府竞争吸引人才,让人在它的辖区内置业,就要通过把学校办好,把空气质量搞好,把绿地搞好,把公共交通办好来使区域的房价上升。地方政府做这些事,恰恰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部分。我们现在所说的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来引导地方政府去做这些事。现在地方政府总是在搞工业项目、搞投资上下工夫,有了物业税以后,地方政府就会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下工夫了。”[注释]

房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开征房产税赋予地方政府合法、合理的筹资途径。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不同。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收取。为了在任期内完成一些政绩,地方官员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巴不得拍出高价地块,从中获取更多的资金,难免出现短期行为。客观来讲,地价和房价的持续上升,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责任。而更深层的原因还是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源短缺,地方政府的权责和财源不对称。开征房产税以后,地方政府财政的比重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城市土地管理规划,改变地方政府卖地时的掠夺行为,改变开发商的囤地现象。

房产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缴纳和使用都发生在本地,民众比较容易监督。地区公共服务的开支成本和房产税征收量有关,使得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权和房产税收入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促进地方政府更关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为了给予地方政府正面激励,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决定房产税税率的浮动幅度。如果公共服务的质量低于邻区,居民自然不会同意交纳较高的房产税,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地改善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只有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居民迁入这个地区,推动当地房价合理上升,地方政府才能通过房产税获得更高的财税收入。

在2002年,美国的房产税集中在各级地方政府,在联邦政府的财税收入中几乎没有房产税。在州政府的预算中房产税占的比例大约为25%。在县、市一级的预算中房产税占的比例高达70%以上。日本征收的不动产税占各级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26.5%。2001年加拿大征收的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93%,非洲的肯尼亚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69%。[注释]而我国和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在一起只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2%。[注释]由此可见,为了理顺中央和地方分税制,需要大幅度增加房产税的比重,而绝不是像2011年开始的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那样小打小闹。

[1]王红茹:“乡村财政困境:债务达1万亿元不亚于国企负债”,《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第14期。

[2]2009年中国国债余额大约为6.2万亿元,外债余额3868亿美元,合计相当于当年GDP的26%。按照国际警戒线标准尚在安全范围之内。但是,地方政府的债务急剧上升,有可能拖垮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资料来源:《时代商报》,2010年6月4日。

[3]易纲:“开征房产税是保护产权,迈向文明的标志”,《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7日。

[4]参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的《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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