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在多大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来自于自己的劳动,而绝大部分来自于他人劳动。所以,一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就是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于是便拿它去交换他物。对于他来说,这种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任何一种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为了获得它而付出的劳动。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它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为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转加给别人的劳动。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与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商品一样,等同于用劳动购买,这样做还能使我们免除相当的劳动。倾向或货物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可以被我们用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原始的购买倾向。世间一切财富,原本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某种物品并愿用以交换其他物品的人来说,劳动的价值就是用它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继承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或继承了民政上或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也许可以提供给他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是仅仅凭借财产未必能使他获得政权。购买力是财产为其占有者直接提供的权力,也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成正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种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量。

劳动虽然可以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但一切商品的价值却通常不是由劳动估定的。如果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不容易。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一比例的唯一因素,还要考虑它们不同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一个钟头完成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完成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的劳动量;做一个小时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比做一个月普通业务,也可能含有更多的劳动量。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不容易找到准确的尺度衡量。的确,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这两个方面,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种方法虽然不是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

再者,商品多与商品交换,因而多与商品比较,商品少与劳动交换,因而少与劳动比较。所以,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比以这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更为自然。而且,我们说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比说一定数量的劳动,也更容易让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可以看得到和接触得到的物体,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象的概念纵能使人充分理解,也不像具体物那样明显和自然。

在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已成为商业上一般媒介的时候,商品就多与货币交换而很少与别种商品交换。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时,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换,而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来交换面包或麦酒。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决定他随后所能购买的面包量和麦酒量。因此,屠户在估计牛羊肉的价值时,自然多用牛羊肉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货币量来进行估计,而很少用牛羊肉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面包和麦酒量来估计。我们说家畜肉一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似乎比说肉一磅值面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麦酒三夸脱或四夸脱更合适。所以,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多按货币量来计算,而极少按这种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计算。

就如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金银的价值经常变动,时有高低,购买时也时有难易。一定金银量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一般取决于当时已发现的著名金银矿山出产量的大小。十六世纪美洲金银矿山的发现使欧洲金银的价值几乎降低为原价的三分之一。因为此等金属由矿山上市所需劳动已经较少,所以上市后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也按同一程度减少。而且,在金银价值上,这虽然是最大的一次变革,却不能说是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变革。我们知道,本身数量会不断变动的尺度,如人足一步、人手一握,绝对不能作为测定他物数量的正确尺度;同样,自身价值会不断变动的商品,也绝不能作为计量他种商品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劳动却另当别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劳动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练的技巧程度,那么要想提供等量的劳动,就必然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他所购得的货物不论多少,总是等于他所付出的代价。诚然,他的劳动虽然有时能购得大量货物,有时却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的变动而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的变动。不论何时何地,凡是难于购得或在生产上需耗费大量劳动的货物,价钱必定会昂贵;凡是易于购得或在生产上只需耗费少量劳动的货物,价钱必定低廉。所以,只有本身价值绝不变动的劳动,才是随时随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真实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而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等量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会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雇主购买劳动,有时需用多量货物,有时只需用少量货物;因此在他看来,劳动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样,经常在变动。在他看来,以大量货物购得的劳动价格高昂,以少量货物购得的劳动价格低廉。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应该是前者货物价廉,后者货物价高。

所以,按照通俗的说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之分。所谓真实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谓名义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是贫是富,其劳动报酬是多是少,不是与其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是与其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就商品与劳动说,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不仅仅是纯理论问题,在实用上也非常重要。同一真实价格的商品价值往往相等;但同一名义价格商品的价值,却往往因金银价值变动而产生极大的差异。因此,假设一个人要以租佃永久不变为条件来售卖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可把地租定为一定数额的货币。以货币定价难免会有两种变动:第一,由于同一名称铸币在各时代所含金银分量不同而产生的变动;第二,由于同一分量的金银价值在各时代各不相同而产生的变动。

贪利的君王往往会认为,减少铸币内的纯金属含量对他们眼前有利。但他们根本不会认为,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量于己有利。我相信,各国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量都在不断减少,而从来没有增加过,这种变动常使货币地租的价值不得不随之降低。

美洲矿山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据一般人推测,金银价值在今天仍然在逐渐下降,而且在很长时期内会继续下降(虽然我认为这没有确实的论据)。在这种推测下,即使地租不规定为铸币若干镑,而规定为纯银或某种成色的白银若干盎司,其仍然多半会降低而不是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谷物地租却不是如此。谷物地租即使在铸币名实一致的时候,也比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原有价值。伊丽莎白十八年,国家规定,国内各学院田产的地租,三分之二纳货币,其余三分之一要纳谷物,或按照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为货币。由谷物折合为货币的部分,原本只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现在据布勒克斯顿博士所说,它已经是其他三分之二的两倍了。依此算来,各学院的货币地租几乎已经减到原所值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菲力普和玛丽统治时期以来,英国铸币单位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同一数量的镑、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由此可见,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银价的下降。

假如银价下落,而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又同时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大得多,而法兰西又比苏格兰大得更多。因此,这两国昔日颇有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已经全无价值可言。

谷物价值要比金银价值的变动小很多,所以,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似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所以,等量谷物更有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格,换言之,持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我的意思仅仅是,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谷物不可能丝毫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换言之,正如后章所要论述的,劳动的真实价格在不同时期是大不相同的。在进步社会,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多于静止社会,在静止社会,则又多于退步社会。在一定时间内,谷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必定与这种商品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量成一定比例。所以,谷物地租只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的影响。但以其他任何物品计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的影响,同时还要受一定分量的这一物品所能购换的谷物量上的变动的影响。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就不同世纪来说,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虽然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少得多,但是就年份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多得多。如后章所要说明的,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涨落而变动。它似乎不和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相适应,而只和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银价的支配,受矿山出产银的数量多少的支配,受运银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的支配,因而也受由此而消费的谷物量的支配。银价就不同世纪来说,可能会有很大变动,但就年份来说,却很少有大的变动,往往在五十年或一百年内都保持相同或大约相同的价值。因此,谷物也能在这么长久的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平均普通货币价格。而劳动也保持有同样的货币价格,至少在社会其他情况全无变动或几乎无变动的场合是这样的。不过,谷物的暂时偶然价格是常会发生变动的,例如,今年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明年就可能涨至五十先令。如果劳动和许多其他物品的倾向价格在此期间保持不变,那么,当谷物涨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都会比以前高一倍,或者说所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比以前大一倍。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所有时代和所有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就不同世纪来说,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银量来估定这种物品的真实价值;就年份来说,我们也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估定这种物品的真实价值。但无论就不同世纪来说,还是就年份来说,我们都可以极其准确地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估定这种物品的真实价值。就不同世纪来说,谷物比银更适合于作为评价尺度,因为在这种场合,等量谷物比等量白银更有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反之,就年份来说,以银为尺度又胜于谷物,因为在这种场合,等量的银比等量的谷物更有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

在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时,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可能还有用处,但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上却没有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所有物品的真实价格都与名义价格成正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的货币越多,那么在那个时间的那里,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多;所得的货币越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就越少。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货币可以作为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但这种做法只限于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

在相隔很远的两个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正比例,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换言之,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用的银钱和出卖商品可换得的银钱之间的差额。在中国的广东地区,半盎司白银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也许比伦敦一盎司白银所可支配的还要大。所以,对于各地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出售,比在伦敦以一盎司白银出售,实际上可能更有价值,也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如果伦敦商人在广州以半盎司白银购买的某一商品,后来能在伦敦以一盎司白银的价格出售,他这趟买卖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就好像伦敦的银价原本就完全相同一样。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能够支配更多劳动或购买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是不重要的。他所期盼的是,伦敦的一盎司白银运到广东后,能产生两倍于在广东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量。

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是名义价格,所以,人们在日常经济行为中大多注意名义价格而不注意真实价格是毫不足怪的。

但是,就本书来说,就是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言之,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在这里,我们所要比较的,与其说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银量,不如说是不同银量所能买得的不同劳动量。然而,时间相隔较远,地方相隔较远,劳动的时价如何人们往往无从知道。正式记录谷物时价的地方虽然不多,但对于谷物时价,人们一般知道得比较清楚,历史家和著述家也更能注意到它。谷物时价虽然不像劳动时价那样可以充当我们最正确的价值尺度,但它近似于最正确的,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它来比较商品的真实价值。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发现了同时使用数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的应付款项用金币;价值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比铜币更贱的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他们总是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们所选择的,一般都是最先用做商业媒介的金属。他们在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把它用做本位,所以后来即使有了其他倾向,也依旧使用它。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布匿克战争之前五年开始铸造银币,在这之前,罗马人只有铜币。因此,罗马共和国继续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的一切账簿,一切财产价值,都以若干阿斯(asses)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tius)计算。阿斯一直是铜币名称。而“塞斯特斯”一词意为两个半阿斯,塞斯特斯虽原为银币,但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谈起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有许多别人的铜。

至于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也只有银币,即使在此后经过了若干年代,也仍然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也只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在英格兰,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一切账簿以及一切货物和一切财产的价值都用银计算。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额时,我们不说它值多少几尼金,而说它值多少磅纯银。

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是被特定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黄金在成为铸币后许久也不曾取得法定的货币资格。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完全取决于市场。因此,债务人如果以金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否则只能按照双方同意的金价计算。又例如,铜在今日只用以兑换小银币,早已不是法定的货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在这之后,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数种铸币,也熟悉了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到这时才感到确定这种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规定有怎样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并规定对于有如此大数额的债款,可用它作为法币偿付。在这种状态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的时期,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只剩下名义上的区别了。

然而,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时,本位金属和非本位金属之间又不仅仅只有名义上的区别。例如,在一切账目都以银币记录而一切债务都以银币表明的场合,如果金币一几尼的法定价值从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若以银币偿还旧欠,还和以前相同,但只用金币偿还就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一先令的时候,所需金币的数额必然会大一些;在高于二十一先令的时候,所需金币的数额必定会少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乎不易于变动。这时,好像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而不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金的价值,似乎取决于金所能交换的银量;但银的价值,却并非取决于银所能交换的金量。但是这种差异,完全起因于账目款额多用银币表明的习惯。例如,一张德拉蒙期票,若注明金币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则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以后,仍可用相同数额金币付还。这时,如果不以金币而以银币兑付,则所需银数必定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有很大的不同。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与银价相比,金价又似乎不易于变动。这时,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不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款额全都习惯于用金币来表示,则被特认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的金属,那就应该是金而不是银了。

在不同金属铸币价值的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那么最昂贵的金属价值,事实上便支配一切铸币的价值。例如,英国币制中的十二便士,以标准衡量数值(十六盎司为一磅)计,重铜半磅,而在由于铜质不良,没有铸成铜币时,它很少能值银币七便士。可是,由于法律规定,铜币十二便士换一先令,实际价值不足七便士的铜币在市场上被认为值一先令,并可随时换成一先令。在最近金币改革以前,英国金币也不曾像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至少在伦敦以及它附近流通的金币是如此。但低劣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仍可被视为损耗不大的金币一几尼的等值物。最近,由于法律规定,英国金币也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而官署非依重量计算不得收受金币的命令,当可保持金币的重量,使之一般能接近于标准。银币仍旧如同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的状态。然而在市场上,磨损了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依然可以兑换优良的金币一几尼。

如此一来,金币的改革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国造币厂把金一磅铸成四十四个半几尼,按一几尼为二十一先令一镑为二十先令计算,它就等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在英国,一镑为十二盎司,故重一盎司的金币,可等于银币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格兰从来不征收铸币税,送重一磅或一盎司标准金块进造币厂,可以完整地换回重一磅或一盎司的铸币。所以,每盎司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为英格兰所谓金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兑换标准金块所付给的金币量。

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在金币改革前,多年都保持在每盎司三镑十八先令以上,有时是三镑十九先令,有时是四镑。但在当时,磨损的四镑金币里恐怕也很少含有一盎司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之后,每盎司标准金块的市价便很少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超过造币厂的价格;改革后,其市场价格一直低于造币厂的价格。但是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它的市场价格都相同。所以,最近的金币改革对于金块和所有其他商品而言,已经提高了金币的价值,也提高了银的价值。但是,由于大部分其他货物的价格还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所以和这些商品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长得并不非常显著。

英格兰造币厂用标准银块一磅铸成六十二先令银币。按一镑十二盎司算,一盎司兑换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兰所谓银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银块所给付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以前,一盎司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有时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八便士,时时变动。不过,其中以五先令七便士最为普遍。金币改革以后,一盎司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会超过五先令五便士。但是,银块的市场价格,虽然因金币改革而降低了许多,但始终没有降到比造币厂的价格还低。

就英格兰不同金属铸币的比价而言,铜的比价远远超过它的真实价值,而银的比价略低于它的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荷兰的铸币而言,纯金一盎司大约能获得纯银十四盎司;就英格兰的铸币而言,纯金一盎司却能换得纯银约十五盎司。就是说,银在英格兰的比价低于欧洲的一般比价。然而,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不因铸币铜的比价过高而增高;同样,银块价格也不会因铸币银的比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仍保持着它对金的适当比例;由于同一理由,铜块也保持着它对银的适当比例。

威廉三世改革银币以后,银块价格仍旧高于造币厂的价格。洛克认为,这种高价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因为允许银块输出,国内对银块的需要就必定会大于对银币的需要。可是,国内因为普通买卖而需要银币的人,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多许多。今天,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金块价格却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那时也像现在这样,铸币的银的比价和金过低。而那时(当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也像今天一样,金币支配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以前的银币改革没能使银块价格降低到造币厂价格,那么,今天任何类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做到这一点。

假若银币能够像金币那样,做到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么按照今日比价,金币一几尼能够兑换的银币,就要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如果银币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先把银币熔成银块,再以银块换成金币,然后以金币换取银币,如此循环便有利可图。利之所在,人们必争相趋之。要防止此种弊端,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这种方法了。

就铸币的金银适当比价来说,现今银的比价太低了。如果把现今低于这比价的银价评得高于这比值,同时又像规定铜币除了可以兑换先令外不得充做法定货币那样,规定银币除了可以兑换几尼外不得充做法定货币,那么上述熔解变换和比价过高的弊端也许可以减少。银的高比价绝不会使任何债权人吃亏,正如现今铜的高比价依照此规定不会使债权人吃亏一样。在这种规定下,吃亏的只有银行。当他们的银行发生挤兑时,他们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银币支付款项,想借此延宕时间。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无法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兑付。结果他们将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储存更大数量的现金。这对银行业者当然很不利,然而对债权人来说,却是对他们利益的极大保障。

即使在今日优良金币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金的造币厂价格)也未必含有一盎司以上的标准金。所以,有人认为,这些数额不应当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铸币在使用上要较金块便利;而且,铸造货币在英国虽不收费,但金块送往造币厂后,往往需数星期才能换回铸币。如果造币厂工作繁忙,需延到数月以后才能取回铸币。时间这样拖延,就等于抽收小额的铸币税,并且使金币的价值略高于等量金块的价值。所以,英国铸币银的比价若能保持对金的适当比例,那么,即使不实行银币改革也可以使银块价格落到造币厂的价格之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价值也会受银币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对铸造金银币课以小额铸币税,会使金银铸币的价值进一步高出同量的金银条块。因此,铸造货币会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金属的价值,就如同把金银制成器皿会按制造费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铸币价值高于金银块,这样不仅可以阻止铸币的熔解,还可以阻止铸币的输出。即使因当前某种急需而输出货币,其大部分也会流回本国。铸币在外国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而在国内却具有超过重量的购买力。所以把输出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是有利可图的。法兰西对铸币课以百分之八的铸币税。据说,法国输出的货币都会自动回到本国来。

金银条块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与一切其他商品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相同。此类金属常因海陆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在镀金、包金、镶边和修饰过程中,都会有不断的消耗;在铸币及器皿上都会有磨损。所以,自己不占有矿山的国家,为了弥补此等损失和消耗,就需要不断地输入金银。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也像其他商人一样,会竭力使金银的输入适合于当时的需要。可是,无论他们对供求的考虑如何周到,也不免有时输入太多,有时输入太少。假如金银条块输入多于需要,他们往往不肯冒再输出的危险,宁愿以略低于一般价格的价格在国内出售一部分;反之,如果输入少于需要,他们可得的市价就会高于一般价格。但是,在这种偶然变动下,金银条块的市价如果能在好几年内稳定且持续地保持着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或略低于造币厂价格的状态,我们敢说,那一定是起因于铸币本身的某种情况,使得一定数量铸币的价值在这几年内高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结果的稳定和持续就以相应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为前提。

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有怎样准确的价值尺度,就要看通用的铸币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的标准,换个说法,要看铸币所含有的纯金量或是纯银量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比如,在英国,如果四十四个半几尼恰好含有标准金一磅,即纯金十一盎司和合金一盎司,则此种金币就可以作为此时此地商品实际价值的正确尺度。这四十四个半几尼,若因磨损消耗,其所含有的标准金重量还不到一磅,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一,则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存在一些不正确。恰好适合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所以,商人们在调整自己商品的价格时,总会尽量不按照应当有的度量衡标准,而是按照他们凭各自经验使用事实上的度量衡标准来调整。在铸币较为紊乱的情况下,商品价格也不是按铸币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经验觉察到的铸币实际含量来作调整。

应该说明的是,我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是指这种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铸币名称无关。比如,我将爱德华一世时期六先令八便士的货币价格与现今的一镑的货币价格当做同一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那时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日的一镑几乎含有同等分量的纯银。


财经大咖
大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