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野蛮社会的初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这种情况尚未发生,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就成了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狩猎民族捕杀一只海狸所需要的劳动,如果二倍于捕杀一头鹿所需要的劳动,那么,一只海狸就应当换两头鹿。所以,一般地说,两天劳动所得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天劳动所得的生产物,两个小时劳动所得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事。

如果有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劳动者自然得加以考虑。因为,做一个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所得的生产物,往往相等于两个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所得的生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为了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劳动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予较高的价值。这种技能的获得,常需经过多年苦练,给予该劳动生产物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获得这一技能所需要费去的劳动与时间的合理补偿。进步社会对于从事艰苦的工作的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会做增加其劳动工资的考虑。在初期蒙昧社会,可能也有过这种考虑。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归劳动者自己支配。他当然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换或支配其他的劳动量,这一劳动量的大小则由生产这一物品所需要的一般劳动量来决定。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就有一些人为了取得交换劳动生产物或劳动附加于原材料的利润,便把资本投入劳动人民身上,为他们提供原材料与生活资料,让他们劳作。等完全制造品被劳动制造出来后,投资者就可拿这些制造品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其交换所得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能剩有一部分给企业家,作为他冒险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以,在此种情况之下,劳动附加于原材料的价值,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成为雇主的利润。雇主所获得的那部分利润,足以支付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所花费的全部资本。假若这部分利润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同时,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会进行小投资。

有的人说,资本的利润或许只是企业家的特别工资的别名,换种说法,也就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实际上,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分别受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并不是由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所投资资本的多少。

假定某处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劳动者二十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即每年各需支付工人工资三百镑,而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原料粗糙,只值七百镑;另一方所加工的原料精细,值七千镑。合计起来,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而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因此,按百分之十的年利计,前一企业家每年预期可得一百镑的利润,后一企业家却可得到七百三十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额虽然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监督指挥却无甚差别,甚至完全一样。此类工作在许多大工厂里基本上都委托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类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个职员的工资时,通常不仅要像普通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还要考虑他所负担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资本所有者虽然几乎没有劳动,其利润却可能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二者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多需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已经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后者还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另一个因素的影响,那就是对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的土地如果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便像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收取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上的草以及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需出些力去采集,现今除出力外还要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他必须把他所生产的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而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了土地的地租。于是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就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都由所能够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量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还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会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成为其中之一、之二,或三者兼有。在进步社会中,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都是兼有三个部分。

下面以谷物价格为例来说明。其中,一部分为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为付给生产中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剩下部分为付给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或者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者最终由这三部分构成。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其他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就耕地用马来说,全价格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以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然必须用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是其全部价格仍直接或最终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

就面粉的价格来说,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加上面粉厂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就面包价格来说,我们必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但是从农家那里运谷物到面粉厂,再从面粉厂运面粉到面包师那里,又需若干劳动,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又需若干资本。这种劳动的工资以及这种资本的利润,也得加在这两种物品的价格内。

亚麻价格也与谷物价格一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织成比较繁杂,既需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工人的劳动,分别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又必须分别投下资本,因此,这种种劳动的工资,这种种资本的利润,也必须加在麻布价格内。

物品制造越接近于完成阶段,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和地租部分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制造的进行,不仅利润会有所增加,而且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制造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因为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的资本。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就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支付雇用纺工的工资及其利润外,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比例。

然而,即使是在最进步的社会,也会有少数商品的价格仅分为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个部分,而且还有极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只有两个组成部分:一为支付渔夫的劳动,二为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有时,在这种种价格中也会包含地租,但是这种情况极为少见,而关于这一点,我以后会作详细的说明。河流上的渔业往往与海上渔业不同,至少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这两种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欧洲的鲑鱼业基本上都要支付地租。这种地租,严格地说虽然不能称之为土地地租,但是确实和工资与利润一起成为鲑鱼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有少数穷人在海岸拾集那种叫做苏格兰玛瑙的一种斑色小石。雕石业者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是他们的劳动工资,其中没有地租部分,也没有利润部分。

总之,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三个部分组成,或是占其一、其二,或兼有其三。在商品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余的部分必然会被归为利润。

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这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二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个国家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这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社会上每年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物品,或者说它的全部价格,本来就是照这样分给社会不同成员中的某些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所以说,一切收入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

无论是何人,只要他自己的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那么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部分,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入部分,称为利润;有资本不自用而转借他人,借以取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或使用金。出借人给借用人以获取利润的机会,借用人付给利息作为报酬。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属于冒险投资而负担勤劳的借用人,而另一部分则属于使借用人有获取利润机会的出借人。利息通常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借用人只要不是为还债而借债的浪子,那么,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运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润,就是来自其他收入源泉。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一般称为地租,地租属于地主。农业家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劳动,而另一部分则得自资本。在他看来,土地不过是使他能够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一切的赋税,一切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抚恤金和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以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来支付。

当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各别的个人时,是很容易区别的;但是在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照通常说法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也要以地主的身份获得地租,并且以农业家的称谓获得利润。然而,他往往把这全部收益笼统地称做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淆了,至少按照通常的说法是如此。我国在北美和西印度殖民地的种植园主,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农业,所以,我们常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利润而很少听他们说到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业家很少雇用监工来指导农场的一般工作。他们通常也自己劳作,如犁耕、耙掘等。因此,在全部收获中,除去地租,剩余的部分就不仅包含农业资本和普通利润,还包含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所应得的工资。但是,按照惯常的说法,全部收入在收回资本和支付地租以后所剩余的一切,统称为利润。这种所谓的利润就包括工资在内。于是,在这种场合,工资又与利润混为一谈了。

假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有足够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直到货物上市的资本,那么,他所获得的收益便应有两项:其一,以工人身份领取的工资;其二,以老板身份售卖工人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但是这两项收益通常也统称为利润。在这种场合,于是工资也会和利润混淆。

一个亲自动手栽培植物的种植园主,一身兼有地主、农业家和劳动者三种资格。所以,他的生产物自应对他一个人支付地主的地租、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但通常却把他的全部收入看做他的劳动所得。在这种场合,地租和利润又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在文明国家中,由于交换价值仅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所以,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超过这些年产物生产与制造乃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量。假若社会每一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每年都能被社会雇佣,那么,由于劳动量年年大增,后一年度的生产物将比前一年度的生产物具有更大的价值。可是,无论哪个国家,都不是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勤劳阶级的,每年都有大部分生产物要归游惰阶级消费。一国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还是逐年减少,或者不增不减,主要取决于这一国家的年产物每年是按照什么比例分配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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