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的劳动和资本用途有不同的利弊,总的说来,在同一地方,这些利害肯定会完全相等或不断趋于相等。在同一地方,如果某一用途明显地比其他用途更有利或者更为不利,就会有许多人离开比较不利的用途而挤进比较有利的用途。如此一来,这种用途的利益便再次和其他各种用途相等。至少,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实如此。人们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

诚然,欧洲各地的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都随着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但是,这种不相同,部分起因于各种用途本身的情况,部分起因于欧洲诸国的政策。就前者来说,职业本身的性格彼此不同,实际上,至少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对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利润有所补偿,而对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利润有所抵消。因此,同是使用劳动与资本,货币利润却有极大差异。就后者来说,欧洲各国的政策皆不允许一切事物顺从自然的推移。他们的政企法规各不相同,劳动和资本会因为用途不同而导致工资与利润不同就不奇怪了。

为了分别讨论那些情况及那种政策,我把本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 起因于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均等

就我所能观察到的情况来说,货币利润少的职业也有不少人经营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第一,职业本身分为愉快的和不愉快的;第二,职业学习有难有易,学费有多有少;第三,工作有安定的,也有不安定的;第四,职业须担负的责任有重有轻;第五,成功的可能性有大有小。

第一,劳动工资因为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彼此不同。比如说,大多数地方,就整年计算,缝工的所得较织工少,这是因为缝工的工作较为容易。织工的所得较铁匠少,这是因为织工的工作清洁得多。铁匠虽是一种技工,但是十二小时工作所得往往比不上一个普通煤矿工八小时的工作所得,这是因为铁匠的工作不像煤矿工那么脏和危险,而且他是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对于一切尊贵职业,荣誉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分。比如本节后面所述,在金钱得利方面,从事此等职业的报酬一般都很有限。在卑贱的职业上情形正好相反。屠户的职业既粗蛮又讨厌,但是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得利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刽子手的职业是最可恶的职业,但是,在其工作量比例方面,他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在未开化的社会中被视为最重要的渔猎,在进步社会却成为最愉快的娱乐。古时为必要而渔猎,今日的渔猎却只为消遣。所以在进步社会中,把别人消遣的事当做职业的人都是极贫苦的。自西奥克里塔斯时代以来,渔夫都极其贫困。私猎者在英国各地都是极贫苦的人,在严禁私猎的国家中,特许狩猎者的生活也不见得优裕。有很多人操此等职业是由于他们对此等职业的自然兴趣,并不是由于此等职业能给他们提供优裕的生活;而他们劳动生产物的售价与其劳动量相比,肯定是过于低廉的,从事此种职业的人,除了获得极少的生活费外,实在无法获取更多所得。

不愉快和无名誉对资本利润的影响与它们对劳动工资的影响是相同的。小旅馆或者小酒店的老板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店铺,醉客的蛮横无理,他们只好忍受,还得赔笑周旋。他们所操的职业是无名誉和不愉快的职业。但是在普通营业中,像这样以小额资本得到大额利润的营业却是很少见的。

第二,劳动工资,因为业务的学习过程有难有易、学费有多有寡而很不相同。

设置高价机器肯定期望机器在磨毁以前所完成的劳动可以收回投下的资本,并且至少可以获得普通的利润。一种费去许多时间才学会的需要特殊技巧和熟练的职业,可以说等于一台高价机器。学会这种职业的人,在从事工作的时候,必然期望除获得普通劳动工资外,还能收回全部学费,并且取得普通利润。而且,考虑到人的寿命不如机器耐久且那么确定,所以还必须在适当时期内做到这一点,正如考虑到机器比较确定的寿命,必须于适当时期内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那样。熟练劳动工资和一般劳动工资之间的差异就基于这个原则。

欧洲各国的政策都把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看做熟练劳动,而把一切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看做普通劳动。这种政策认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的劳动在性质上更细致、更巧妙。在若干场合也许是这样,但是在大多数场合却不是这样,我在下面将对此加以说明。欧洲各国的法律习俗,为使某人有从事前一种劳动的资格,都要求他先做学徒,但是各地的严格程度不同。而对于后一种劳动,全听任自由,不加限制。在学徒期内,学徒的全部劳动都归师傅所有。学徒的生活费,在这时还大多依赖于父母亲或亲戚,至于衣服,几乎都是由父母亲或亲戚操办。依照普通习惯,学徒还应给师傅若干学费。不能给付金钱的学徒就要给付时间,换言之,要做比一般年限长的学徒。不过,这对师傅未必有利,因为学徒往往习于怠惰,而这对学徒总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农村劳动者往往在被雇从事简易工作的时候学会了比较繁难的工作。在受雇期中,无论在什么阶段,他都能够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欧洲各国的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工资,理应稍稍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这种情形使他们成为高人一等的人。但一般地说,他们的这种优越程度很有限。制造单色的亚麻布和呢绒这类普通制造品的工人,一日或一星期所得,平均计算,不过略多于普通劳动者一日或一星期的工资。由于他们的工作比较持久单一,所以全年总计所得也许会多些,但是这也不足以补偿他们受教育所花的更多费用。

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学习需要更长时间和更多费用。所以,画家和雕刻家、律师和医生所得的货币报酬当然要大得多,而实际上也是如此。

资本利润很少受使用资本的那一行业学习难易的影响。大都市通常所用的各种投资方法,就学习的难易程度说,似乎完全相等。国内或国外贸易的一部门业务,大抵不比另一部门业务繁难得多。

第三,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因工业安定与否而不相同。

有些职业比其他职业安定得多。大部分制造业工匠,如果能够劳作,一年中几乎每日都有工作。而泥水匠或砖匠在酷寒或天气险恶时便完全没有工作,而且即使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仍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因此,他们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在被雇用时所得,不仅要足以维持他们无工作时期的生计,而且对于他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时感到的焦虑和沮丧的痛苦亦需有若干补偿。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所得,推算起来和普通劳动者日工资几乎相等,但是泥水匠和砖匠所得却大约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普通劳动者一星期若可获得四五先令,则泥水匠和砖匠往往可得七八先令。前者若为六先令,后者常为九或十先令。像在伦敦那样,前者若为九或十先令,后者则常为十五到十八先令。但是在各种熟练劳动中,泥水匠和砖匠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习。据说,伦敦的轿夫在夏天就会被雇为砖匠。所以,这类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建筑木匠所从事的业务比泥水匠的工作似乎更细致、重技巧,但是在许多地方,建筑木匠每日的工资却比泥水匠略低。这是因为他工作的有无虽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但是不像泥水匠那样完全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且又不像泥水匠那样容易受天气的影响。

安定职业的工资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常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也会变化。这一职业的工人的工资便会上升,大大超过这些职业工人的工资和普通劳动工资的通常比例。伦敦一切下层技工,像其他各地的日佣工那样,每日每周都可能被雇主雇用或解雇。因此,伦敦最下层技工,即裁缝工,一日也能获得半克朗(一克朗等于二先令六便士),尽管十八便士可以说是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在小都市及乡村地方,裁缝工的工资往往仅等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伦敦,裁缝工动辄数星期无所事事,尤其是在夏天。

如果除工作不固定外,再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工作是最普通的劳动,那些情况有时也使其工资上升到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按件计资的煤矿工,在纽卡斯尔,一般可得到约两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他们可得到约三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得到的高工资都来自于他们工作的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他们大多都能够随自己的意思,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来说,伦敦运煤工人的职业几乎和煤矿工的职业相同,但是由于炭船难免不定期到达,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因此,煤矿工如果通常得到两倍、三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么,运煤工人就会得到四倍、五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似乎也很合理的。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煤工人按照当时的工资率,每日能得到六先令至十先令。就六先令来说,大约四倍于伦敦普通劳动的工资。不论何种职业,最低的普通报酬往往可以算是从事这种职业者绝大多数所得的报酬。他们的所得尽管显得过高,但是如果除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况外还有剩余,那么在一个除非是垄断特权的职业里,否则必会有许许多多竞争者出现,很快就使其工资率降低下来。

任何行业的资本的普通利润,都不可能受资本用途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影响。资本是否固定地使用,不取决于行业,而取决于经营行业的人。

第四,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

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也高,这是因为有贵重的材料付托给他们。

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护士。像这样重大的信任,绝不能轻率地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使他们的劳动价格增高。

就新资本而言,情形是不同的。如果一个人仅仅使用自己的资本经营生意,他就没有受到任何委托。至于他能否取得在社会上的信用,不取决于他所经营的行业的性质,而取决于他人对他的财产、正直和智虑的意见。因此,不同行业中的利润率差异,不可能起因于经营各行业者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委托。

第五,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随成功可能性的大小而不相同。

每个学习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来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但是就自由职业来说,却是没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学做鞋匠,他无疑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是若送子去学法律,那么精通法律并且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最多只有二十分之一。就完全公平的彩票来说,中彩者得到的是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二十人的职业来说,这成功的一人应享有不成功的二十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将近四十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为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多费用,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二十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尽管律师所收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是他的真正报酬必定不止于此。计算一下,某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估高他们的年收入,并且尽量估低他们的年支出,他们的年收入也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所以,法律业这个职业绝不是完全公平的职业。法律业与其他许多自由职业和荣誉职业,所得的金钱报酬显然都是很不充分的。

但是这些职业常能与其他职业并驾齐驱。其出路虽令人气短,但是所有豁达磊落的人都争先恐后地向这方面挤来。这是由于有两个鼓舞他们的原团:第一,希望做这些行业的状元的名誉心;第二,对于自己的才能甚至运气,所有人或多或少地都有天生的自信心。

一个人如果在一种做到平凡地步也不容易的职业里特别显露头角,就表明他具有所谓天才或卓越的才干。由这卓越才干所博得的人们的赞赏常是他的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报酬是大还是小,要看赞赏的程度是大还是小。对于医生来说,它占据了全部报酬的大部分;对于律师来说,所占据的部分更大;对于诗人或哲学家来说,它几乎占据了全部。

世上有几种非常光荣而优美的才能,若能取得,定能博得某种赞赏,但是若用这才能来谋利,世人就会根据理性或偏见认为是公开出卖灵魂。因此,为谋利而运用此种才能的人,所得金钱不仅要补偿他学习这种技能所花的时间、劳力和费用,且要补偿他以此谋生而导致的名声上的损失。俳优、歌剧唱角、歌剧舞蹈者等之所以有非常多的报酬,乃是起因于这两个原则:其一,才能罕有而美好;其二,由于运用这才能而蒙受的名声上的损失。我们一方面鄙视这些人的人格,另一方面却又对其才能给予非常优厚的报酬,这乍看起来,似乎很不合理。其实,正因为我们鄙视他们的人格,所以要厚酬他们的才能。假若世人对于这些职业的理性或偏见一旦改变,他们的金钱报酬很快就会减少。因为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些职业,而竞争势必会使他们的劳动价格很快降低。这类才能虽不是一般才能,但是绝不是像世人所想象的那么稀罕。完全具有这种才能而不屑用以图利谋生的人为数不少。如果运用这种才能来谋生不损害名誉的话,更会有多人能学到这种才能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才能总是过于自负。这就是历代哲学家和道德家所说的一种由来已久的人类通病。但是世人对于自己幸运的不合理猜测却较少为识者所注意。实际上,对自己的幸运妄加猜测比对自己的才能过于自负,恐怕还更普遍些。身体和精神相当健康的人,对自己的幸运总不免抱有几分自信。每一个人,对得利的机会,都或多或少地作了过高的估计,而大多数人对损失的机会作了过低的估计。身体和精神相当健康的人,对于损失的机会很少作过高的估计。

我们从购买彩票的人都认为自己能中彩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人们自然而然地把得利的机会估得过高。完全公平的彩票,即以全部得利抵偿全部损失的彩票,至今从来没有过,以后也永远不会有,因为如果这样,经营者便一无所得。就国营彩票来说,彩票实际上并不具有等于购买者所给付的价值,但是市场通常按超过实际价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十乃至四十的价格售卖。这种彩票需求之所以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大家都想中大彩的痴心妄想。一个很稳重的人,虽明知用以购买彩票的小额资金的实际价值比中彩机会的实际价值也许要高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但是也不认为以小额资金钓取一万镑乃至两万镑的中彩机会是愚蠢的。奖金不超过二十磅的彩票,纵使在其他方面比普通国营彩票更接近于完全的公平,但是购买这种彩票的人恐怕要少得多。为了增加中大彩的机会,有的人同时购买彩票数张,有的人买更多的分条彩票。但是,你冒险购买越多的彩票,你就越可能是损失者,这是数学上再确定不过的定则。假若你冒险购买全部彩票,你肯定会亏损。你购买彩票的张数越多,你的损失就越接近于上述可以确定的损失。

我们从保险业者的轻微利润可以看出,人们往往把损失机会估得过低,很少有把它估得高于其价值的。把火灾保险或海上保险当做一种事业经营,所收的普通保险费必须足以补偿普通的损失、支付经营的费用,并且提供资本用于一般经营所能取得的利润。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不会比以上更多,即不会多于危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只给付他有充分的理由可指望的最低保险价格。虽然许多人从经营保险生意中取得微利,但是很少人由此发大财。由此可见,一般得利与损失相抵的结果,对保险业不像对那些使许多人发财的其他行业那么有利。然而,尽管保险费一般都很低廉,许多人却非常轻视危险而不愿支付保险费。就全英国的房屋平均推算,二十户中就有十九户,甚至一百户中有九十九户,不曾保有火险。海上风险,在许多人看来,比火灾更为可怕,所以,保险船只对未保险船只的比例却比保险房屋对未保险房屋的比例大得多。但是无论在什么季节,甚至在战争期间,都有许多未保险船只往来航行。像这样未保险的航海,有时也不能遽然断为不慎。一大公司甚或一大商人,若有二三十只船同时航行于海上,它们可以说是相互保障,而由此节约下来的保险费,也许足够补偿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余。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只不保水险,房屋不保火险,都是没有这种精密计算的结果,完全是由于轻率无远虑和鲁莽地轻视危险而造成的。

轻视危险和奢望成功的心理在一个人的青年时期最为活跃。在这个时期,对不幸的恐惧抵不过对幸运的希望。从上流社会青年热衷于从事所谓自由职业,就可以看出。

普通士兵所可蒙受的损失是很明显的。然而,青年志愿兵不顾危险,在新战争开始时,特别踊跃地应募。虽几乎没有升迁的机会,但是他们在青年时期的幻想中想到了许许多多可以获得但是事实上并不能获得的荣誉和立功的机会。这些空虚的希望就成为他们流血的全部代价。他们的报酬比普通劳动者低,而且在实际工作上,他们的劳苦要比普通劳动者大得多,但这些是他们所未注意的。

总的说来,航海这个彩票,原本不像陆军那个彩票那么不利。一个有声誉的工匠的儿子往往先得到父亲的允许才去航海。可是,如果他去应募做陆军士兵,就总会瞒着他的父亲。就前一职业来说,他人也能看到有几分成功的机会,而就后一职业来说,除了他自己,谁都不会认为有成功的机会。伟大的海军上将,不像伟大的陆军上将那样能博得民众崇拜。海上服务最大成功可得到的名利,也不像陆上同样的成功所可得到的名利那么显赫。海陆军两方同级军官,总会略有被人歧视之处,上将以下的军官都有这样的差别待遇。依据等级的规定,海军上校与陆军上校属于同一阶位。但是在一般的评价中却并不把这两者同样看待。和彩票一样,大彩比较少,所以小彩就比较多。因此,普通水兵比普通陆军士兵更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名利。而获得中小彩的希望,正是一般人愿做水兵的主要原因。普通水兵的熟练与技巧比几乎所有技工的熟练与技巧都强得多,而他们一生中虽不断地和困难与危险作搏斗,可是在他们当普通水兵的时候,尽管他们有那么高的熟练技巧和那么大的困难与危险,却除了在运用熟练与技巧和克服困难与危险时有点儿快感外,几乎没得到其他报酬。他们的工资并不高于决定海员工资率的港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由于他们不断往返于各港口间,所以,由大不列颠各港口出航的海员,每月工资比各港口其他任何劳动者的工资更趋于一致。而且,由于伦敦港船舶出入最多,所以伦敦海员工资率便决定了其他各港口的海员工资率。伦敦各级工人大多数的工资约为爱丁堡同级工人工资的两倍。但是由伦敦出航的水手每月所得工资,却很少比由利斯港出航的水手高出三四先令,这么大的差额是不常见的。就商船来说,这种劳动在伦敦的价格,以月计,是二十一先令到大约二十七先令。然而伦敦普通劳动者以一星期九先令或十先令计算,每月可得到四十先令乃至四十五先令。诚然,水手除工资外,还有粮食可领,但是其价值未必会超过他所得工资与普通劳动者所得工资的差额。即使有时超过了这个差额,这超过额也不能算是水手的纯利润,因为水手不能和自己的家庭分享这种粮食,他必须只用他的工资来养活他的妻子。

冒险生活的艰难险阻并不能使青年人的勇气受挫,有时反而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并被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吸引去参加海洋生活。海洋生活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能使我们有所畏惧,因为我们盼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因此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不会因危险程度而提高。至于不需要勇敢与机智的职业,情形就是两样了。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因为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而它对劳动工资所产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的那个总项目。

各种资本用途的普通利润率,或多或少地随收益的确定与否而变动。一般地说,国内商业的收益不像国外贸易那么不确定,而国外贸易的一些部门又不像另一些部门那么不确定。例如,对北美贸易的收益不像对牙买加贸易的收益那么不确定。普通利润率随危险程度增高而有所增高,但是增高的程度和危险的程度似乎不成比例。换句话说,增高的利润不一定能完全抵偿危险。破产在最危险的职业中最常见。最危险的事业要算秘密输入,在冒险成功来说,其得利确实丰厚,但是这种冒险最终不免以破产告终。同时,成功的奢望在这种情况下所起的作用,正如在其他情况下一样,诱使那么多冒险家去做这种危险生意,以至他们的竞争使利润降低到不够补偿危险的程度。要使危险完全得到补偿,其普通收益除了提供资本普通利润外,还要弥补他的一切临时损失,即对冒险家提供一种与保险家利润同性质的利润。如果普通收益足够提供这些,那么这些行业的破产危险就不比其他行业更为常见了。

因此,在使劳动工资各不相同的五种情况中,只有两种影响到资本利润,那就是工作是愉快还是不愉快,是安全还是危险。就愉快或不愉快来说,大多数不同的资本用途都相差不远,或者全无差别,但是各种不同的劳动用途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资本的普通利润虽随危险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但是提高程度未必和危险程度成比例。由此可见,在同一社会或同一地区,各种资本用途的平均普通利润率接近于一个水平,而各种劳动的货币工资却差别很大。事实上,也正因为如此,普通劳动者所得与生意好的律师和医生所得的差异,明显地比任何两种行业的普通利润的差异大得多。况且,各种行业利润表面上的差异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我们未必都能把应该算做工资和应当算做利润的部分区别开来。

药剂师的利润一词,已成为非常过分得利的代名词。但是这种表面上很大的利润,往往并不超过其合理的劳动工资很多。就技能来说,药剂师比其他一切技工精巧得多,他所受付托的责任也重得多。他是贫民的医生,而在病痛或危险比较轻微的场合,也是富人的医生。所以,他的报酬应当和他的技能及其所受的托付相称,而且一般要包含在出售药品的价格中。但是,在大商业都市中,生意最兴隆的药剂师每年出售的全部药品所花费的也许只有三四十镑,而他所卖的价格却是三四百镑,换言之,是以十倍的利润出售,但是这利润,一般地说,也许只是他的合理工资。他的合理工资,除了加在药品价格上,简直没有第二种方法取得。他的表面利润的大部分,乃是穿上利润外衣的真实工资。

在海口小镇上,资本百镑的小杂货商人能获得百分之四十或五十的利润,而同地方拥有资本万镑的大批发商人却很少能够获得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利润。他所经营的杂货业对该地居民的便利来说是必要的,而狭小的市场不允许更大的资本投在这种营业上。经营这一事业并以此谋生的人还要具备相关的各种资格,除具有小额资本外,他不仅要能读、能写、能算,还要能相当准确地判断五六十种商品的价格与品质,并能以最低廉的价格购买这些商品。简言之,这种商人必须具备大商人所需具备的一切知识。他之所以不能成为大商人,只是因为他没有充足的资本。像这样有才能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镑作为劳动的报酬,绝不能被认为过分。从他的很大的资本利润中除去上述报酬,那么剩余的部分恐怕不会比普通利润多。所以,表面利润的大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外乎是真实工资。

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与批发商表面上的利润之间的差异,在都市要比在小市镇及农村小得多。在杂货行业能投资一万镑的地方,杂货商人的劳动工资相对于这么大资本的真实利润,不过是很小的一个附加部分。所以,在那种地方,富裕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比批发商表面上的利润更趋于一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都市里的零售价格一般和小市镇及农村同样低廉,而且往往比后者低廉得多。例如,杂货一般低廉得多,面包与家畜肉往往是同样低廉。把杂货运往都市的费用并不比运往小市镇或农村的费用多,而把谷物和牲畜运往都市的费用则大得多,因为它们大部分要从很远的地方运来。杂货的原价在都市和农村中都一样,所以,货物价格在附加利润最少的地方便最低廉。面包和家畜肉的原价在大城市中比农村高,所以,大城市的利润虽较低,但这些物品的售价未必较低,往往是同样的水平。就面包及家畜肉这类商品来说,其表面利润减少的原因就是其原价增加的原因。市场的扩大,一方面是由于所用资本较多而减少了其表面利润,另一方面,又是由于运输于远方的必要而增加了费用。这表面利润的减少与原价的增大,在许多场合几乎可以互相抵消。谷物及牲畜的价格虽然在全国各地差异很大,但是面包及家畜肉的价格,在全国的大多数地方却几乎相同,其原因也许就在于此。

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在都市一般比小市镇和农村小,但是以小资本开始经营而发大财的人,在都市常可看到,而在小市镇和农村却几乎没有。在小市镇和农村,由于市场狭隘,营业未必都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所以,在这些地方,个别商人的利润率虽很高,但利润的总额却不是很大,而他们年年的蓄积额也有限。反过来说,大城市的营业能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而勤俭商人的信用增加的速度比其资本增加的速度要快得多。这样,他的营业随他的信用及资本这两者的增大而扩张;他的利润总额随他的营业的扩张而增加;他每年所积累的资金也随他的利润总额的增加而加大。但是,即便在大城市,由于一种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行业而发大财的也很少见,要想发大财,必须靠长时期的勤勉、节约和小心的经营。诚然,大城市中,往往有从事所谓投机生意而突然致富的,但是投机商人并不是经营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业务。他今年是谷物商,明年是酒商,后年就可能是砂糖商、烟草商或茶商。不论何种行业,只要他预先看到这行业有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便会马上加入,一旦预先看到那种行业的利润将要降低到和其他行业相等,他又会马上离开。因此,他的利润和损失不能和其他任何正常的、确定的和为人所周知的行业的利润与损失相提并论。大胆的冒险者,有时会由于两三次投机的成功而获得很多财产,有时会由于两三次投机的失败而损失很多财产。这种生意,除大城市外,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无法进行。因为经营这种生意所需要的情报只有在商务最繁盛和交易最频繁的地方才会有。

上述五种情况,虽使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不均等,却不会使各种职业在实际上和想象上的利害关系方面不均等。这些情况的性质,使得一些用途上小的金钱得利少的职业得到补偿,并且使另一些金钱得利多的职业有所抵消。

但是,要使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能有这样的均等,那么即在最自由的地方,亦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那些用途,必须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周知,而且确立很久。第二,那些用途必须处在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第三,那些用途,必须是使用者的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

第一,只有那些用途,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周知而且确立很久,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在其他情况都相同的地方,新行业的工资大多高于旧行业。当计划者拟设立一个新制造业时,他在最开始时必须以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或高于本行业应有的工资,从其他行业招聘工人过来,而且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敢把工资降到一般水平。有些制造品,其需要完全由于时尚和一时爱好而产生,这些制造品总会不断变动,很少能持久,因而不能看做确立甚久的职业。反过来说,另一些制造品,其需要主要因效用与必需性而产生,这些制造品不像上述制造品那么容易变动,同一的形式和构造可经历数世纪仍然为人所需要。所以,前一类制造业与后一类制造业相比较,工资可能较高。伯明翰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前一类;席菲尔德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后一类。据说,这两个不同地方的劳动工资,很适合它们这样不同性质的制造品。

新的制造业、商业或农业经营,一般是一种投机,而计划者总是期望由此获得非常高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是很大的,但有时也许很小。但是一般说来,这种新行业的利润和当地及附近其他旧行业的利润比,并没有保持在正常的比例。如果计划成功了,利润在最初通常是很高的。但是当这行业或营业一经确立而为人所周知的时候,竞争就使其利润降到与其他行业相同的水平。

第二,只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处于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时,这些用途的所有利害才会这样均等。

社会对几乎各种劳动的需求都不免时高时低,有时较平常大,有时却较平常小。劳动这种用途的收益,在前一情况中,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在后一情况中,降低到普通水平以下。对农村劳动的需求,在锄草期和收获期比一年中大部分时期都大,其工资也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提高;在战争中,四五万原为商船服务的海员被迫为国王服务,这样,对商船海员的需求必然由于人员缺少而增加,而这时海员的工资就会由每月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上升到四十先令至六十先令。然而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情形却正相反,许多劳动者不愿舍弃原有职业,所得工资虽低于按照他们工作性质所应得的工资,也仍然满足于此。

资本的利润,随使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变动。当任何一个商品的价格上升到普通或平均价格之上的时候,为出售这种商品而使用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其利润会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当价格下降时,利润也会降到原有水平之下。一切商品的价格或多或少地都会变动,但是一些商品的价格变动得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类劳动所生产的货物来说,每年所用的劳动量必定会受每年需求的支配,因而每年的平均产量都尽可能接近于每年的平均消费量。前面说过,有些职业,以同量劳动总会生产同量或几乎同量的商品。例如在麻布或呢绒制造业,同一数量的劳动者,年年几乎制造出同一数量的麻布或呢绒。所以,像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只能起因于需求上的偶然变动。国丧使黑布的价格增高,但是,对素麻布及呢绒的需求却几乎没有变动,所以,其价格也几乎没有变动。但是有些职业,使用同量劳动却未必会生产出同量商品。例如,就谷物、葡萄酒、藿蒲、砂糖、烟草等来说,由同量劳动在各年生产的数量很不相同。所以,此类商品的价格不仅随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供给量方面更大和更频繁的变动而变动,因而这类商品价格的变动是非常大的。但是,经营此类商品的一些商人的利润,必然会随此类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一般投机商人的活动大多在此类商品上进行。他们看到此种商品价格将要上升就立即买入,看到此种商品价格将要下落就立即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只有在这些用途成为使用者的唯一用途或主要用途的时候,才会有这样的均等趋势。

当某个人靠某种职业谋生,而那职业并不占有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愿意在闲暇时间从事另一种职业,而他由此所得的工资,虽低于按照那工作性质所应当有的工资,他也愿意接受。

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迄今还有被称为农场雇工的人存在。不过,这种人的数量现在比数年前减少了。他们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佣工。他们从雇主方面取得的报酬通常是一间住宅,一块种蔬菜的小园,一块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再加上一两亩的耕地。当雇主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也许还每星期支付给他们两倍克(Peck)燕麦片,约值十五便士。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雇主或是只需要他们的少许劳动或是全不需要,而他们自己小耕地的耕种也不会占去他们的全部时间。所以,当这些雇工比现今多的时候,据说,他们都愿意在闲暇时间以极小的报酬为任何人工作,都愿意以低于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劳作。在古代,这种雇工遍布于欧洲各地。在土地种得很坏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大部分地主和农场主如果不使用这办法,那么在需要特别多劳动者的季节就雇不到劳动者。此等劳动者偶然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显然不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他们借住的房屋和用地,在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中占有很可观的一部分。可是,那些收集往昔劳动及食品价格的作家喜欢把这两者的价格说得非常低贱,似乎把这种劳动者偶然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看做那种劳动的全部价格。

类似这一类劳动的生产物,往往以低于应有的价格在市场出售。苏格兰许多地方编织的袜子的价格,比任何地方用织机织成的袜子的价格低廉得多。那就是因为编织此等袜子的劳动者都从其他职业获得了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每年席德兰都有一千双以上的袜子输入利斯,其价格每双从五便士至七便士。我听说,席德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的普通价格每日为十便士。但是,他们所织成的绒线袜,有的每双却值一几尼以上。

在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像袜子的编织一样,也是由主要从事其他工作的雇工来做的。这些人希望从纺麻或织袜中取得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却只得到极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二十便士的女纺工就算是很有本事的纺工了。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很广阔,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这个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若干小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情况相同的情况,却也出现在一个很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比伦敦还要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房屋附有家具,而租金却又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在伦敦租赁房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样质量的房屋来说,它也比爱丁堡低廉得多。使人觉得惊奇的是,整体房租的高昂竟成为余屋租金低廉的原因。大都市房租的高昂一般基于数种原因: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由远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处于垄断地位的都市地主对于不良街市的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比最优良的农田百亩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以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们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即在租借房屋时,租屋者必须租赁全屋。住宅一语,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的城市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把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家属的寝所,再把中间两层租给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费用,而不是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巴黎和爱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专靠分租房间来谋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需足够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且需足够维持外租者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见,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就必然出现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同时,因为欧洲政策没有让事物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由此便产生了比上述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是依照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其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外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之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限制一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劳动和资本各用途的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行会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某一职业中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行会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往往出现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行会的规则中会限定各师傅所能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又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该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直接限制竞争,而较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是通过增加学习费用而间接限制竞争,此方法也同样有效果。

席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行会规则,不得同时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挪利支的织匠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违者每月课以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属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违者月课以罚金五镑,一半归国王,一半归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但显然是按照席菲尔德制定规则的这种行会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成立行会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的规则。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项规则废止。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行会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行会,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行会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这个特殊团体,在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须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往昔有行会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要想在普通行业中获得称师授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七年学徒。同样,一个人要想在文艺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教授学生或学徒(二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的规定,此后无论任何人,至少需做七年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已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行会的规则都成了各通商城市所有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括王国全部,但是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一个农村劳动者可兼做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一个人兼做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种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大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规定,马车的制造人不得自行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是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也不妨碍其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来说,学徒年限在各市不同,在各行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学徒期,但是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需再做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就称为“伙伴时期”。

在苏格兰,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行会,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较长的行会,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行会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即使不给付款项也可在自治城市操业。在自治城市,市民在一星期内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艺的行业,学徒期限一般也只有三年。一般来说,欧洲各国的同业行会法律都不像苏格兰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根本基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的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就明显地是侵犯这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是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了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碍一个人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碍另一个人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担忧雇主雇用了不适当的劳动者而加以干涉,这明显不只是压制,更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如果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这些对购买者所给予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予的保证大得多。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应该问制造货物的工人是否做过七年学徒。

长期学徒制并不利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做愈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关己,很可能流于怠惰,事实一般都是如此。就下级职业来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受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受丝毫利益,自然会对劳动产生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子女,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是其中重要内容,但是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现在,我们来归纳“学徒”一词的概念,即在一定行业中,学徒在师傅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师傅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从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恰当的字眼来表达这个概念(我敢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字眼)。

就学习上而言,长期学徒年限是完全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艺高得多的技艺,如挂钟手表的制造,并不含有需要长期教授的神秘技术。诚然,这些美妙机器的最初发明,甚至用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是经过长时间和深刻思索之后才做出的作品,并且可公正地说是人类发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在发明出来之后,一经理解透彻,那么,要详细地给少年人讲解怎样使用器具和怎样做机器,也许只需要数天的时间,根本不需要耗费数周的时间。就一般机械工艺来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够了。就普通手艺来说,要学得手的灵巧,非有大量实践和体验不可。但是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且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给予工资,而他还要赔偿由于粗劣的技艺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那么他在业务的实习上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这种教育方式必定更有效,而且总可少花些时间,少花些费用,不过,师傅将是一个损失者。如果采用上述的教育方式,则师傅就拿不到学徒在七年学习期内的工资,而且,最终学徒本身也不免成为损失者。在一个那么容易取得成功的职业上,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者,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比现今少得多。竞争这样增大,不仅会降低工人的工资,也会降低师傅的利润。而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人都将成为损失者,但是社会却将成为得利者,各种技工的制造品将以比现在低廉得多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

同业行会以及大部分行会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争以阻止价格的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往时,欧洲多数地方设立行会,只需取得行会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则还需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事业侵犯一般自由,而是为了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就很容易取得特许状。假若某一种类技工或商人认为不经国王特许而设立行会是合适的,这些当时所谓不正当的同业行会未必因此会受到取缔,但是需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取得允许,来行使被剥夺的权利。一切行会以及行会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行会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所以对行会进行的监督和管制,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那市公会,对于市公会而言,那些附属团体只是构成部分。

市公会的统治权当时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防止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的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持存货不足的状态,这样做分明是符合他们各自利益的。各阶级都急于制定为达到此目的的适当规则,而且在被当前情况允许制定的条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阶级都能制定规则。结果,各阶级所需要的货物,都得以比这种规则制定以前略高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购买。而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买卖相衡,正如他们所说的两不吃亏。同一城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等规则而蒙受损失。但是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会收到很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并且使各城市富裕的,正是这种交易。

一切城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依赖于农村。城市对这些资料与原料给付代价的主要方法有两种: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工过并制成的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提高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城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的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提高了。城市由它的制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种商业的得利;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便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得利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则,只要能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这种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就可能使城市以较少的城市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此等规则使城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城市与农村在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了这种规则,城市居民就享有此等规则未制定以前所不会有的较大的份额,而农村居民只享有较少的份额。

城市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代价,乃是它每年输往农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越高,输入品的买价便越低。这对城市产业就更为有利,而对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要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须作精密计算,就可以弄明白欧洲各城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更为有利。在欧洲各国,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从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城市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后来发大财的,可以算做一百个人,而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而后来发大财的,只相当于仅有一个人。所以,城市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高。城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地比农村大。资本与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是它们都要尽量汇集于城市而离开农村。

城市居民群集一地,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城市中最微不足道的工艺在某些地方也有行会。即使在完全未有行会的地方,他们一般都有行会的精神,换言之,他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工艺上的秘密传授给别人。这种行会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所雇劳动者人数有限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行会。比如,使一千纺工和织工继续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也许不过六人。如果这些梳毛工人行会并不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使整个羊毛制造业成为他们的奴隶,而且可以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大大超过按照这种作业性质所应有的工资。

农村的居住状态正与城市相反,散居相距很远的地方不能轻易地结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行会,并且一向就缺乏行会的精神。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像农业那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的。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从那些书籍中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难以办到的,尽管一些无聊的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爱用轻蔑的话。反过来说,就普通机械工艺来说,所有操作都可以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种方法说明的。此外,农业生产必须随天气的变更以及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操作方法。它所需要的判断与思考,比永远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要多得多。

不仅是一般农民的技术或农业的一般操作方法,就连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所需要的经验与熟练程度,也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要的多得多。从事铜铁加工的人会使用完全同性质或几乎同性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是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时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各不相同的牛马,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态都是容易变的。要想从土地和自然中获取产物的判断力和思考。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智的典型,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像都市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交际,而他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理解,但是他惯于考虑各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比终日通常只从事一两种极简单操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营业关系或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都市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会知道,前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工人高。假若没有同业行会法规及组合精神从中作梗,各地方也许都会和中国、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城市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产业优越,并不完全由于同业行会及行会法规的存在。其他许多规定也助长了这种优势。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课以高的关税,也能够助长这种优势。同业行会法规使城市居民能够抬高他们制品的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都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竞争。由这两种法规而产生的价格上涨,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承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行会,也不适合于结成行会,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

英国都市产业比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比现今更大。与上个世纪或本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所必须产生但是直到最近才呈现出的后果。都市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巨大数额,以至于把这数额的资本反复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上已经无法得到像往昔那么多的利润。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一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降低。都市资本利润的降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那么,资本就散布于地面上(假如能够这样说),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资本便部分地回到农村。之所以说“回到”,是因为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累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进步,都是都市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若干国家经由这一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是这一过程本身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的,而且,无论就哪一点来说,它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至于这一过程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中作出详尽明了的说明。

同业中人即使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就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可行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是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强迫一个城市中所有同业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上的规则,却恰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因为这把本来无法结识的个体连系起来,并且使同一行业每一个人都能够借此获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强迫同一行业的人捐钱以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母的规则,也使他们由于要处理一个共同利害的问题而使这样的集会非举行不可。

同业行会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使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拘束力。就自由行业来说,除非同业者全体同意,否则不可能结成有效的行会,而且这行会只在每个人意见一致的时候才能继续存在。而在同业行会中,制定规则是依多数决议,并且附有适当的惩罚条款;这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行会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行会是必要的。这是全无根据的话。对职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对他们所属的行会的监督,而是对他们的顾客的监督。使职工不敢欺诈懈怠的,乃是对失业的恐惧。排外的行会必然削弱这种监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组合,一批工人不论好坏都得雇用。所以在许多有行会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业上也不容易找到好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强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须在郊外定做,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但是你得把他们制成的物品秘密地运入都市。

这样,欧洲的政策,由于使某些职业中的竞争者愿意加入而不能加入,导致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关系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其超过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关系有了另一种不均等。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或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而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苦学生津贴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中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出自这个来源,而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并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较长时间和巨额费用以及所下的苦功,未必都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帮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是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帮工的工资却可合理地视为同一性质。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定的契约获取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还是五麦(Merks),其所含银量和现今十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四便士,泥水帮工的工资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一先令所含的量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九便士。假如这两种劳动者能经常被雇用,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高得多。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宣称:“鉴于未对教区牧师助理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致其所入无以为生,特授权各地主教,签字盖章,为其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库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五十镑,也不得少于二十镑。”如今,教区牧师助理中年俸四十镑的,便被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二十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仍少于二十镑。伦敦的制鞋帮工,有的却每年可得四十镑;同一个城市中,任何种类的勤勉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二十镑以上。这二十镑数额并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法律在规定工资时总是使劳动者工资降低,而不是使它增高。虽然法律曾经许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且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有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有把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它要降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处境虽然穷困,但是大圣俸的优异和其他教会中的尊严仍然能保持教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报酬上的低微。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确信,虽然薪俸不多,但崇高的大声誉使受教育机会容易取得,能够也能诱使相当多的有学问和品行端庄的人充当圣职。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来说,如果也像牧师一样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就变得非常激烈,从而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来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最终,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像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些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地区,这些人大部分是为了供职教会而被教育出来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予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实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更可获利。要做一个出色的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是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的文人不被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是意思非常接近的同义词。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学者发乞食证。

在从前还没设置这种奖学津贴使贫困子弟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时候,卓越教师的报酬似乎比上面所说的高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的不一致。他说:“他们对学生作极堂皇的诺言,说要把学生训练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是对这样重大的功劳,他们只要求四迈尼亚(Minea)或五迈尼亚那么微薄的报酬。”他继续说:“教人智慧,自己无疑应当是有智慧的。但是,一个人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定会被人嘲笑为愚人。”

在这里,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没有夸张的意思。我们可以相信,当时教师的报酬正是他所说的那么多。四迈尼亚等于现今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五迈尼亚等于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雅典当时对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必定不少于五迈尼亚。苏格拉底自己向学生每人要十迈尼亚,即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有一百个学生。我认为,一百个是他在一个时期所授的学生数,即来听他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数。像雅典这么大的都市,像苏格拉底这样出色的教师,像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么流行的修辞学,学生一百人并不算太多。所以,在每系列连续讲演中,他必定能得到一千迈尼亚,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在另一个地方,普鲁塔克说,他的通常讲学报酬有一千迈尼亚。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似都曾获有大宗财产。乔治阿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金像赠给德尔菲寺堂。我并非说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同样大,但乔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当时其他两位有名的教师,即希比亚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阔绰。亚里士多德是亚力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支付给他的报酬非常隆厚,那是被公认的。但是亚里士多德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划算。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没有此后数十年那么多。此后数十年,竞争的结果也许使教师的劳动价格以及世间对他们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是最杰出的教师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似乎总是比今日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迪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作为使节的风光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是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伦人,以嫉妒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居然会在这种场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见他们对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些不均等,从整体上看,对社会大众也许是利多害少。公职教师的地位虽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是学艺教育费的低廉却的确是一种利益,它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能够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么大众由此受到的利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其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学徒法令妨碍了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力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行会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力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


我们时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于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而后一种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在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城市,有时是在同一城市的邻近地方,但是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种情形下,有学徒法令妨碍其相互协助。在后一种情形下,有学徒法令和排外的行会妨碍其相互协助。可是,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制造业操作很类似,假设无此等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职业转到另一职业。例如,织素麻的技术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是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只要学习数日就能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因此,假若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一制造业陷于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可改行进入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之一,而他们的工资在繁荣的制造业中不会过高,在衰退的制造业中亦不会过低。诚然,英格兰今日的麻布制造业,通过特别法令而开放了,人人都有从事这个行业的自由,但是由于该行业未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大力推广,所以这对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从事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人而不大适合于做普通劳动者。所以,最终,他们大多请教区救济。

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障碍物,也同样妨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行会法规妨碍资本由一地转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动的程度,在某些程度上小于它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不论何处,富裕商人要在有自治行会的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贫穷技工在此获得劳作的特权要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业行会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而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现象。自济贫法实施以来,贫民在所属的教区以外就不易取得居住权,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机会。同业行会法规所妨碍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但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碍一般劳动力的自由移动,英格兰的乱政恐以此为最。我现在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也许不是无益的吧。

英国贫民在衣食无着时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的,修道院的破产,使得贫民得不到此种施舍。后来,虽经过几次设法救济,但是均无效果。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四年颁布第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且规定每年任命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根据教区贫民数量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金额。

按照这一法令,各教区都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是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贫民呢?这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几经变化,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持续在某教区住四十天就可取得这一教区的户籍。但是在这四十天期限内,新住民若被当地区别反对,治安推事两人须依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的陈诉,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后合法居住处所的教区,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镑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担保不会因贫困而拖累区民,而治安推事认为满意,才可获准留居。

据说,此种法令曾引发若干欺诈行为。教区职员有时会使区内贫民潜赴其他教区,在其他教区潜住四十天,获得户簿,以此减轻原属教区的负担。为矫正此种弊端,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出以下的规定:不论何人,在新教区获得户籍所需的连续居住四十日,一律从他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报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的教区,未必都像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公正办事。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却不采取任何适当处置。后来,教区各居民为了自身利益,希望尽可能地阻止这样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规定:那四十日居住期,只从那书面报告,在教堂于星期日作礼拜后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于使移住人获得户籍,而在于使人不能潜入教区,因为缴交报告书,只是给这教区以强迫他迁回原教区的依据。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地位导致实际上能否强迫其迁回原教区存在疑问,那么他缴交报告书,就迫使教区从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给予户籍;第二,试行权力,命其退出。”

因此,这种法令,使贫穷人几乎不可能按继续居住四十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为使一个教区的普通人民不致因这种法令而不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规定无须通告或公布报告书亦能取得户籍的其他四种办法:一、缴纳教区所课的税;二、被推选为一年任期的教区职员,并且供职一年;三、在教区当学徒;四、被教区雇用,为期一年,而且在这一整年内连续做同一工作。

但是,仍然没有人能按这四种办法中的前两个办法来取得户籍,因为它必须通过教区全体人们的同意才能取得户籍。教区人们都很清楚,把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等办法收容进来的结果是怎样的。

已经结婚的人都不能按后两个办法取得户籍。做学徒的很少是结过婚的,而已经结婚的佣工又有明文规定,不得由于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采用通过服务取得户籍这种办法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这习惯从前在英格兰长期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用时期解释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一年便给他以户籍,而雇工亦未必都愿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户籍,因为最后的户籍取消从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他们出生地——即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户籍。

很明显,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他的技能进入新教区时,不论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来说是无法办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证,不拖累教区而被治安推事认为满意,否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可随时命其退出。诚然,保证金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是他们所要求的不可能少于三十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三十镑的世袭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够作为脱除原户籍的担保。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能给出三十镑的保证金,而且实际所要求的往往比这个数额要大得多。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几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剥夺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当局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持有他在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由该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两名治安推事认可,并且注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么他所迁居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成为负担为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实际上成为负担时才可令其迁移,在那样的场合,发给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的义务。为使持证者所要居住的教区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需租有一年租金十镑的土地,或自行给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这样一来,他就不能通过缴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一号法令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项证书的人无论做佣工或学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区内取得户籍。

这个发证书的办法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几乎完全剥夺的劳动力动自由,我们可从伯恩博士以下有见识的话中看出来。伯恩博士说:“教区当然有种种理由,责令新来者交出证书。持有证书而来居住的人,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用、缴交报告书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也不能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为负担,他们所居住的教区才能知道要把他们迁到什么教区去,而后一教区要担负他们的迁移费及迁移时期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了,不能迁移,发证的教区需担负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些都非有证书不可。但是所迁入的教区责令交出证书的理由,就是原教区一般不肯发给证书的理由。领证书的人们存在很多被迁回的可能,而在他们迁回时,境况比从前还要坏。”伯恩博士的这种论调,其用意似乎是说,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不应轻易发证书。这个极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济贫法史》中又说:“证书这种办法中存在着多少残酷的事实。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贫民可以说是终身幽禁起来,尽管贫民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那么不合适,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对他是那么有利。”

虽然证书只证明领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能证明领证者的善良操行,但是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完全由教区职员自由裁决。据伯恩博士说,有一次,政府向高等法院建议,要求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顺应人民的愿望,为其签发证书,但是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个非常离奇的建议,便拒绝了。

英格兰境内,相距不远的各地方的劳动价格很不均等,这也许是起因于英格兰的居住法,这种法律使无证书的贫民不能离开本地劳作。诚然,健康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地在其他教区居住,但是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而独身者如果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因此,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可由其他教区的过剩劳动力补充。在这些国家,大都市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比较高些,而距这类地方越远,工资便越下降,到农村便接近于那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了,但是像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差异如此之大却是别处没有的。在英格兰,贫民要越过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越过国家间由高山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截然不同。

强迫一个没有犯过罪的人迁出他所愿居住的教区,显然是侵害天赋自由与正义的。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是那么羡慕自由,但是他们也像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是什么,在一百多年里,一直甘受此种压迫,不图补救。有思想的人,有时非难居住法的弊端,可是,对它的非难没有成为民众讨论反对的对象。逮捕法无疑是一种弊害,但是不会产生像居住法那么普遍的压迫。我敢断言,今日四十岁的英格兰贫民中在他一生中几乎都遭受过这种荒谬居住法残酷的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往昔,规定工资的最初只是全国性的普通法律,然后是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废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余地。”

然而,时至今日,个别法案有时还企图规定个别行业和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付超过二先令七便士的工资,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科以重罚。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把雇主作为顾问的角色。于是,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如果是对雇主有利的,就是不正当且不公平的。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的雇主需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一向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劳动者有利,但是乔治三世第八年颁布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企图降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施以惩处。但是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联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施以惩处,就会被法律严厉地制裁。法律如是公平的,就应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但是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现了雇主们进行联合的企图。劳动者常常抱怨这法律,说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看待,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以前常常会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规定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就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遗迹。在有排外同业行会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办法。但是在没有行会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更优。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这个法律上的缺陷才能矫正。但是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时,也没有什么大的不便,而现在还施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没有任何大的利益。苏格兰的大多数都市都有自称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行会,但是它们不那么具有力度。

前面已经说过,投入不同用途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状态的影响。公共福利上这样的变革虽然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是归根结底会对所有不同用途产生相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也会保持原比例相同,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因上述变革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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