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十八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跟着这个大变革,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里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下子变得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是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的。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然很大,但是只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以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是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只是把土地看做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么,按照自然承继法,当然会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采用的就是这种自然承继法。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已经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为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合适。在那些不安静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土地财产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于把它破坏,也就是说,无异于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的这种情况,在地产承继方面,长男承继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也慢慢(最初也不是这样)由长男一人承继。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对于土地财产,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是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好恶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下,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承继权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从此产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订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是事实上,往往产生这种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领有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大变,长男承继权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种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是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因为这权利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会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完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则罗马人所谓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然不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像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的轻举妄动而遭殃。但是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有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担任民事长官或军事的必要资格的情况下,限嗣继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那时的制度既使这一阶级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他们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给他们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相比,世业世禄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是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那么,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来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新的地产比较合算。改良土地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斤斤注意小节省小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是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即使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即使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地产都照这样改良下去,那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到十分之一之前就耗尽了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的。

如果从这样的大地主这里还没有希望得到一些对土地的改良的话,那么从那些在他支配下的耕者那里,就更无这种希望了。在欧洲旧状态下,耕者全是无自由的佃农。他们虽然是或近似奴隶,不过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缓和一些。与其说他们隶属于主人,不如说是隶属于土地。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出卖,但是不能单独出卖。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还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从而拆散他们的姻缘。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罚,不过一般是小惩罚罢了。但是,奴隶不得蓄积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随时取去。所以,奴隶所能进行的垦植和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由主人负担费用的。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益亦是主人的。这种奴隶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什么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种场合,正当地说,土地仍是由地主占有,不过是由农奴代耕罢了。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以及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这种制度逐渐完全废除了的地方,不过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苏格兰于1795年废除了这种制度了。

如果希望大地主进行大改良已是很难,那么,当他们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要他们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是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做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那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是绝不会愿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微,对主人非常不利。耕种事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并没有多大进步。所以,当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他说:要有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极大、极丰沃的土地,才可以养活五千懒惰人(当时认为卫护那理想国所必要的战士)及其妻仆。

人类好胜的心理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所以,如果法律允许,工作的性质也能够供给,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例如蔗糖与烟草的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办到这一点。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做。宾夕法尼亚最近议决释放黑奴。那种事实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分,他们绝不会赞成释放。但是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也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栽种烟草的利润,虽比不上栽种甘蔗,但是与栽种谷物比较却仍然较大。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够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是栽种甘蔗比栽种烟草更能提供这种费用。所以,与白种人的数目相比,黑奴的数目在甘蔗区域比在烟草区域大得多。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称做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Parti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一制度早已废止,所以,我现在不知道怎么用英文来称呼他们。在这种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后,这种资本就需归还地主。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民均分。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这和在奴隶耕作制度下没有差别。但是,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点。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的佣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得财产,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过来说,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农耕作制度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奴隶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度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逐渐被废除。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释放奴隶的训谕。但是这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地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仍许继续保用土地,但是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国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农耕作制度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绝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碍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的愿望,但是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国,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需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做Steel-bowtenants。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民,不如称为地主的属役。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但是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他们希望在租期即满以前,收回投下的资本,并且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也可把农人逐去,不算犯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租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获取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绝不会等于所损。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是在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的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佃农的名义,按退佃状起诉。因此,在英格兰,佃户与地主享有同样的安全保障。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大部分耕农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廩不怕被地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碍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了。但是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承继人往往不许以受于一年的期限出租田地,所以,这种法律的泽润未能广布。最近,国会虽立法补救,但是这些束缚力仍太强大。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不像英格兰佃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是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是二十七年的期限仍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在古代欧洲,各地的地主都是立法家,因此,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长期出租土地,使得他们长时期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碍改良,结果一定会妨碍他们自身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需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租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叫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痛苦。苏格兰最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了,几年之内,国内农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尚未废除,只是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是代价由征集食物的官员决定。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完全消除了食物征集压迫的只有英国一国。在法国和德国,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是毫不踌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上的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就会尽可能装穷,这样一来,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而不愿投到土地上来。事实上,贡税几乎是一项禁令,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降低任何要完纳它的人的身份,使其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能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能用来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来说,似乎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小。这一阶级的人们尽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是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佃民与地主比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本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还是有资本亲自经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加,但是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大部分归做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加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佃农的方面,生产物的大部分需归做地租,而在地主的方面,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做进一步的改良。此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做下等人,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财产和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们为伍呢?所以,即使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事实上,在英国许多地区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原本大多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的资财蓄积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据说,在荷兰共和政府以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1)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2)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是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以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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