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二章 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对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的结果是英国牧畜业者确保了对国内肉类市场的独占。对谷物输入课以高额关税,就给予了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因为在一般丰收的时候对谷物输入课以高额关税,等于禁止它的输入。禁止外国毛织品输入,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的发展。丝绸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然全是产自国外,但是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是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独占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不很熟悉关税法的人简直是极不容易猜想出来的。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常常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给予很大的鼓励,并往往违反自然所向,使社会在那种情况下将较大部分的劳动和资财转用到这方面来,那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种办法会不会增加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向最有利的方向,也许表现得并不是十分明显。

社会一般的产业绝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比例,同样地,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大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比例,绝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一般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那不过是违反自然的趋势,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资本转到这个方向上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每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是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如果把资本投于国内用以维持国内的产业能取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或比普通利润少得有限的利润,他就会这样做。

所以,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每一个批发商人就都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宁愿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投资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范围之内,但是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范围之内。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能比较清楚地了解他为取得赔偿所必须根据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也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自监视和支配。比如,阿姆斯特丹商人从克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克尼斯堡,通常必须把他的资本的一半投在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克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使他选择阿姆斯特丹作为自己的住处。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放心,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克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克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不计装货卸货的双重费用,也不计税金和关税的支付,运往阿姆斯特丹。为了亲身监视和支配资本的若干部分,他自愿担负这种特别的费用。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运送贸易占相当份额的国家才经常成为它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一般市场。为了免除第二次装货卸货的费用,商人总是尽量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使运送贸易变为消费品国外贸易。同样,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会愿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他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减少承担输出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本国总是成为每一个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并且经常趋向的中心,虽然有时由于特殊原因,这些资本从那个中心被赶出来,在更遥远的地方使用。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的机会。

第二,每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指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结果是劳动对其对象或对施以劳动的原材料所增加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这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然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地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他希望所得到的生产物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是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与其产业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相等,或者毋宁说,和那种交换价值恰好是同一样东西。所以,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了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会如此管理产业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驱使,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据我所知,那些一般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并未成就多少好事。事实上,这样做的商人并不多,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

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当事人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不过的行为了。

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国内市场,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生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同外国产业的生产物一样低廉,这种管制显然无用。如果价格不能一样低廉,那么一般地说,这种管制必定是有害的。如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在家内生产时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要在家内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裁缝因不想制作他自己的鞋子而向鞋匠购买。鞋匠因不想制作他自己的衣服而雇裁缝制作。农民因不想缝衣,也不想制鞋,而宁愿雇用那些不同的工匠去做。他们都感到,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应当把他们的全部精力集中使用到比他人处于某种有利地位的方面,而以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或同样的东西,即其一部分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任何物品。

在个别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也不至于有什么坏处。就某一种商品来说,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价格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国家的总劳动既然总是同维持它的产业的资本成比例,就绝不会因此减少,正如上述工匠的劳动并不减少一样,只不过听其随意寻找最有利的用途罢了。如果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那一定不是用得最为有利的。劳动像这样地不去用于显然比这更有价值的商品的生产,那一定会或多或少减损其年产物的价值。按照假设,向外国购买这种商品所费比国内制造要少得多,所以如果听其自然,仅以等量资本雇佣劳动,在国内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以把这种商品购买进来。所以,上述管制的结果不过是使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顺随立法者的意志增加起来,而且一定会减少下去。

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特定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此种管制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甚至于过了一些时候,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种特定商品。不过,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此种管制,虽然可以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是劳动和收入总额却不能因此而增加。社会的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又只看社会能在社会收入中逐渐节省多少。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就是减少社会的收入,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迅速地增加社会的资本;如果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社会的资本自会迅速地增加。

没有那种管制,那特定制造业虽不能在这社会上确立起来,但是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也不会因此而更贫乏。在这社会发展的一切时期内,其全部资本与劳动虽使用的对象不相同,但是仍可能使用在当时最有利的用途上。在一切时期内,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因此,资本与收入也许以可能有的最大速度增加着。

有时,在某些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某一国占有那么大的自然优势,以致全世界都认为,跟这种优势作斗争是毫无益处的。比如,通过嵌玻璃、设温床、建温壁,苏格兰也能栽种极好的葡萄,并且酿造极好的葡萄酒,其费用大约三十倍于能由外国购买的至少是同样好品质的葡萄酒。单单为了要奖励苏格兰酿造波尔多和勃艮第葡萄酒,便以法律禁止一切外国葡萄酒的输入,这难道是合理的吗?但是,如果苏格兰不向外国购买它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葡萄酒,而竟使用比购买所需的多三十倍的资本和劳动来自己制造,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仅多三十分之一,甚或仅多三百分之一,也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程度虽没有那么惊人,但完全是同样不合理的。至于一国比另一国优越的地位是固有的或是后来获得的,在这方面无关紧要。只要甲国有此优势,乙国无此优势,乙国向甲国购买总是比自己制造有利。一种技艺的工匠比另一种技艺的工匠优越的地位只是后来获得的,但是他们两者都认为,互相交换彼此产品比自己制造更有利。

从独占国内市场取得最大好处的,乃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禁止外国牲畜及腌制食品的输入以及对外国谷物课高关税——这在一般丰年等于禁止——虽有利于英国牧畜者与农民,但是其有利的程度,比不上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国外贸易通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只要能获得一点点利益,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能使外国人以低于我国工人的产品的价格出售。但是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不是有极大的好处不能做到这个地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输入,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受其损害,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完全被毁灭,结果是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将离开现在的用途,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是土地原生产物最自由的输入,不能对本国农业产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即使牲畜的输入从来都是那么自由,但是由于能够输入的是那么少,所以对英国牧畜业并没有多大影响。活牲畜,恐怕是海运费用高于陆运费用的唯一商品了。因为牲畜能够行走,陆运时牲畜能自己搬运自己。但是通过海运,牲畜则是被运输的,不仅是牲畜,而且还有牲畜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也要花费许多钱,并且还有许多麻烦。爱尔兰和大不列颠之间的海程距离很短,所以爱尔兰牲畜的输入较易。最近已经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输入了,但是如果允许其永久自由地输入,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很大影响。大不列颠靠近爱尔兰海的地方都是牧畜地。输入的爱尔兰牲畜必须经过广大地方才能到达适当的市场,所费不低,而且有很多麻烦。肥的牲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牲畜可以输入,这种输入不会损害饲畜或肥育牲畜的地方的利益,因为降低了瘦牲畜的价值,所以对这些地方是有利的,相反,这种输入只会损害繁畜地方的利益。自从爱尔兰牲畜准许输入以来,爱尔兰牲畜运入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依然高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连大不列颠的繁畜地方也不见得大受爱尔兰牲畜自由输入的影响。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们对于牲畜的输出曾加以强烈的反对,但是,输出者如果觉得继续输出牲畜有很大的利益,在法律赞助他们的时候,他们要克服爱尔兰群众的反对是很容易的。

此外,饲畜及肥育牲畜的地方,大多已经改良而繁畜的地方,却通常是未开垦的地方。提高瘦牲畜的价格,由于增加了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无异是颁发给反对改良者的奖励金。对于全境都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输入瘦牲畜比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因此,现在的荷兰据说就信奉此原理。苏格兰、威尔士及诺森伯兰的山地都是不能有多大改良的地方,因此看来注定要作为大不列颠的繁畜场。准许外国牲畜自由输入的唯一结果,不过是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联合王国其他地方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就是说,不能把牲畜价格抬高到非常的高度,不能对国内比较改良和开垦过的地方课取一种真实的税。

像活牲畜一样,腌制食品的最自由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腌制食品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与鲜肉比较,其品质较低劣,其价格又因所需劳动和费用较多而较高昂。所以,这种腌制食品虽然与本国的腌制食品竞争,但是绝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它虽然可用做远洋航轮上的食料,以及诸如此类的用途,但是在人们的食物中毕竟不占大部分。自从准许腌制食品自由输入以来,从爱尔兰输入的腌制食品的数量仍然不多这一事实,是我国牧畜者丝毫用不着畏惧这种自由输入实验的实证。屠肉的价格似乎不曾显著地受到它的影响。

即使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农民的利益有多大的影响。谷物是比家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四便士一磅的家畜肉和一便士一磅的小麦价格一样昂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这一事实,可消除我国农民对外国谷物自由输入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二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夸特,只达本国消费额的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是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这样一来,今年的丰收已不能补偿明年的歉收。由于平均输出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平均输入量就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输入的程度。如果没有奖励金,那么输出的谷物将比现在少,因此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也比现在少。谷物商人,换言之,就是在英国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的损失,但是就乡绅和农民说,吃亏却极其有限,所以我曾说,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人,不是乡绅与农民,而是谷物商人。

在一切人们中,乡绅与农民算是最少有卑劣的独占精神的人,这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光荣。大制造厂的企业家如果发觉附近二十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工厂,有时会惊慌起来。在阿布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三十里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反过来说,农民与乡绅却通常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不会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持的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一般都喜欢把这种方法告诉他们的邻人,而且尽可能来推广。里伽图曾说:“Pius questus 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invidiosus;minimeque malecogitantessunt,quiineostudiooccupati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乡绅与农业家散居于国内各地,彼此之间不易于团结,商人与制造业者却集居于城内,易于团结。他们都沾染城市所盛行的专营同业组合的习气,他们一般取得了违反各城市居民利益的专营的特权,自然竭力设法取得违反所有同国人的专营的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和农民忘却他们本人地位所应有的宽大心胸,起来要求享有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也许就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而且鉴于他们有意压迫自己,要和他们立于同等的地位。至于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少得多这一问题,他们也许没花时间去考虑。

以恒久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大不列颠的国防是否巩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为了奖励航运业,大不列颠的航海法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课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其规例大要如下:

一、凡与大不列颠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大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大不列颠,如果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课加倍的居留税。如果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的大运送业者,当然,它现在仍是欧洲的大运送业者。但是这条法令公布后,他们再不能做大不列颠的运送业者了,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允许由出产国的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市场,有了这个条例,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国境内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如果不是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大不列颠时,就必须课以加倍的外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供给他国为业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然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把鱼类供给英国就需要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部航海法制定的时候,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到极点。这种仇恨在制定这部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在克伦威尔王朝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说这个有名法令的几个条目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个法令仍是很贤明的,即使是出自最慎重的智慧,所得结果也不过如此。由民族仇恨出发,竟和最慎重智慧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同。唯一可能危害英格兰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便从此削减了。

航海法对国外贸易,对由国外贸易而增加财富,是不利的。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个别商人对他所交易的人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获得贱买的机会。为什么呢?因为贸易完全自由,将鼓励一切国家把它们所需的物品运到它们这边来。由于同种原因,它也最可能被贵卖,因为买者群集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对来到英国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只未曾课税,甚至过去输出货物和输入货物通常都要纳的居留税,由于以后若干法令的颁布,有大部分输出品无须再缴纳了。但是这一切,都不足以减轻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有害倾向。为什么呢?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课取高关税,以至于不能来此售卖,也不能来此购买。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大不列颠的船费。所以减少售卖者人数,即是减少购买者人数。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比较,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其中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一种产业的生产品虽然是由本国出产的,也必须在国内课取赋税,同时加外国同种产业以若干赋税,以奖励国内同种产业,通常也有利。在这场合,对外国同样产物课以同额税似乎也是合理的。这个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也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得多。课税的结果,只不过使本来要流入这个用途的一部分资财与劳动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课税后,仍能在和课税前大约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大不列颠,当国内产业的生产物课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外国商品的输入课以高得多的关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关于自由贸易的第二种限制,有人认为,在一些场合,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课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如果在国内课税,那么不仅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正当的,即对输入本国能和本国任何产业的生产物竞争的各种外国商品课税也是正当的。他们说,这种课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的价格,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劳动价格一定跟着抬高。所以,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虽然没直接课税,但是其价格都将因此种课税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种课税,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是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产物课税。他们认为,为要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商品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需一律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石碱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连带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讨论。但是,假定这种税能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商品的价格,但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课有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提高特种商品的价格,且提高到什么程度,总可以很准确地判定。但是劳动价格一般的提高,可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课以相当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们生活景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粮食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像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粮食需要异常的劳动和费用。在土壤和气候引起天然的穷乏时,指导人们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们应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们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适应自己的环境,寻找劳动的用途,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稍稍优越的地位。他们的捐税负担已经太重了,再给他们课新税,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过高的价格,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给付过高的价格,无疑是最不合理的改良方法。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险恶所造成的祸害。但是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那些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且处在健康状态。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的天然利益和后来获得利益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存在并且繁荣。在欧洲,这一类赋税最通行的国家要推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由于有了这一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有了特殊情况,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是一般有利,而在下述两个方面,则有考虑余地:(1)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2)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呢?有时成为要考虑的问题的场合是某一外国以高关税或禁止的方法,限制我国某些制造品输入那个国家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复仇心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某些或一切制造品课以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我国,这也是人之常情。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对于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这似乎是科尔伯特政策的大部分。科尔伯特才能虽不小,但是在这里,却似乎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欺蒙了。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老是要求一种有害同胞的独占权。现在,法国最有才智的人都认为,科尔伯特的这种行为对法国无利。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制造品课以极高的关税。荷兰人由于请求减轻关税未果,于是在1671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制造品输入。1672年发生的的战事,一部分原因可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论。1678年签订的《奈梅根和约》最终同意了荷兰人的请求,减轻了这种种关税,于是荷兰人也撤回了输入禁令。这场战事遂于1678年结束。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个时候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的,但是首先采用的似乎是法兰西。从那时以来存在着的敌意,使得它们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薄纱输入。弗兰德那时是西班牙的领地,其政府遂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以此作为报复。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薄纱输入的禁令,前提是弗兰德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

为了要撤废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撤废的目的,就可以说是良好的政策。一般地说,大的外国市场的恢复,可以抵消由于某些物品价格暂时昂贵而蒙受的暂时的困难且有余。要判断这种报复政策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应受不变的一般原理的指导,而狡猾且善权谋的动物,即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考虑事件要受暂时的变动的支配。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性的时候,为了要赔偿我国某些阶级人们所受的损害,再由我们自己把损害普及于几乎一切其他阶级,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销售我国某种制造品时,我们通常不但是禁止销售他们的同种制造品,而且禁止销售他们其他几种制造品,因为仅仅前者很少能给他们造成显著的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因此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提高他们产品的价格。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绝不会从我国的禁令中得到利益。反过来说,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级的人们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像这一类的法律,对全国课了真实的税,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一阶级工人,却是其他阶级人们。

在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已经中断若干时间以后,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自由输入才适当呢?这个问题在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一切能和它们的制造品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被课有高关税或被禁止输入而扩大起来,能雇用许许多多工人的时候,会成为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这种场合,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撤废高关税与禁止,那么较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即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把我国千千万万人民的日常职业与生活资料夺去。由此而起的混乱当然很大。但是依据下面的两个理由,这种混乱也许比一般所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无奖励金通常也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大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影响。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同种类的其他外国商品同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自较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类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然而这种愚行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人们的一般职业没有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品制造业、鞣皮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职工最多的制造业亦是这几种制造业。从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造业,其次是麻布制造业,但是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多。

第二,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虽将使许多人突然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通的谋生方法,但是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无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减了十万人以上,这个数目等于大的制造业所雇佣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水兵的较大部分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服务。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也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如果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以发现,后者改业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兵土一向赖以军饷为生,而制造业工人则专赖自身劳动为生。前者习惯于怠惰与闲荡,后者习惯于勤勉与刻苦。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怠惰、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此外,据我观察所得,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相似的旁系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中的大部分人有时还被雇用从事农村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按另一个方式雇用同样数目的人。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不过是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使用。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有在大不列颠或爱尔兰任何都市或任何地方操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天赋自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摧毁同业组合的专营的特权、撤废学徒法令(这两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撤废居住法,使贫穷工人在此地此业失了业,能在彼地彼业就业,无须担心被人检举,也无须担心被迫迁移,这样,社会与个人就不会因某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损害,就像士兵一样。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是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用不着给他们更好的待遇。

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大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大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利害关系,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制造业者都像军队的将校反对缩小兵力那样激烈和一致地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都像军队的将校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样鼓动他们的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议者,那么要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正如现在想缩编军队一样危险。这种独占权已经在那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像一个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赞助加强此种独占权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佳誉,而且可以在那一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过来说,如果他反对这类提案,就算他拥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就算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恐怕仍不免遭受最不名誉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会有实际的危险。因为愤怒和失望的独占者有时会以无理的暴行加害于他。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非常困难,但是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一部分资本,其处置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对于他们的利益,公平的考虑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徐缓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如果立法机关的考虑不被片面利益的吵吵嚷嚷的要求所左右,而被普遍幸福的广大见地所指导,那么它就应当以此为理由,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一类的独占,也不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即使后来补救,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可对外国商品输入课税,不是为了防止输入,而是为了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为防止输入,甚或为减少输入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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