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三章 论对其贸易的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各

第一节 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对于重商主义所提倡增加金银量的第二种方法,就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例如,西里西亚的细竹布在缴纳了一定的税后就可以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但是法国的细葛布及细竹布却除了输入伦敦港暂停以待输出以外,便禁止输入。法国葡萄酒输入所必须负担的税,也较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国家葡萄酒的税为重。按照1692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商品都必须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是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诚然,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是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另外苛重的税。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又对法国葡萄酒每大桶课新税二十五镑,并对法国醋每大桶课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省免一般补助税,即关税簿上列举的各种货物全须缴纳的百分之五税。如果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作为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那就课有一般补助税的五倍。所以说,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必须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但是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税无异于禁止其输入。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苛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但是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的一切公平贸易,使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进行。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所有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则,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所以说,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两国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的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以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更加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价廉物美,其麻布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么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的价值的确将大增,但是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较葡萄牙、德意志两国货物便宜,所以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的程度相称。即使输入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实际上,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输到其他国家去做有利的贩卖。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常说的话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然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的,但是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能够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现在,运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各国的部门就是荷兰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之一。英国人饮用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锡兰输入。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且在输出时收回,那么英国就可能分享到那对荷兰来说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据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即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要根据由个别营业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在这种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账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格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的时候,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购买巴黎汇票,若必须在伦敦给付汇水,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所以说,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的货币送往巴黎。因为输出货币既危险又麻烦,并必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也必须支付汇水。据说,这两个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又如果不大于由乙都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乙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如果不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是如果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大于甲方向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也必然标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也不能以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如果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也对它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比如,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如果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么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却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影响。在这种场合,即使英国每年向荷兰输出的商品价值远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输入的商品价值,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必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也不能充分证明这种情况:汇兑的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么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也对它有利。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绝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千盎司纯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付了汇水,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了汇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减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要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在威廉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朗迪斯调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看上去是那么大不利于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人,实际上可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兑不利于英国的程度,据计算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有的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则由私人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必须给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国,造币费用中由国家支付的,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到造币厂,你就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内含同样的一磅标准银。在法国,铸币必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国,因铸造不收费,所以铸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价值,正像工价增加精制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数额的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的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然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的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的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么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就是平兑,债务与债权自可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么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英国,虽然按照计算对法国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的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但是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则以当地通用货币兑付。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的价值,比如,阿姆斯特丹银行一千盾货币,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一千盾通用货币有更大的价值。两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是大约百分之五。假设两国的货币是通用的,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是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就好像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是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其中的理由,正与此相类似。在最近的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按照计算,伦敦的汇兑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是我们不能说,这种汇兑事实上对伦敦不利。从金币改铸以来,甚至与这些地方通汇也对伦敦有利了。我相信除了对法国,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以及对欧洲大多数国家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常用的计算方法,其汇兑大都对伦敦有利;事实上,大抵也是这样。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像法国、英国那样的大国,其通货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的价值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的方式有效地恢复通货的旧观。但是,像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它的居民常常来往的各邻国的铸币构成。像这样的国家,通过改铸的方法改良其通货是很困难的。因为这种通货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也很不确定,所以在外国,对它的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使商人们吃亏。为了救济商人,这样的小国一旦注意到了贸易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是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并且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必需要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然优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两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种情况下,新出的良币往往是一旦铸造出来即被熔解,或是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也不能常常找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少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的标准,所以常有统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同时那里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六百盾以上的汇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家银行来往。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求。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价值外,还具有几种其他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险由一个地方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优点,似乎从开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大家都相信,所有原来储存在银行内的货币都可以任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银行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市场上出售可得到一项贴水。如果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新由造币厂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正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认,其价值就不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确认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认它的优越性,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此外,一旦将货币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也必随之丧失。安全性丧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让性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也丧失了。不仅如此,如果不预先支付保管费,也不可能从银行金柜提出货币来。

这种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应付的存款,就是银行当初的资本,或者说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部价值。现在,一般认为,那只是银行资本的极小的一部分。为了便利用金银条块进行贸易,许多年以来,银行采取的办法是对储存金银条块的人付给信贷。这种信贷一般比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约低百分之五。同时,银行又给予一张受领证书或收据,使储存金银条块的人或持证人得以于六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等于那笔信贷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给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银)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黄金)的保管费。但是同时又规定,如果到期不能做此种支付,那么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看做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那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金属比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也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的意图是鼓励以银储存,不怎么鼓励以金储存。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的价格高,这就好像最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况,其理由也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八盎司,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包含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的比例大概就是这样。一个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以,坐等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千分之五十的保管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己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虽然不常有,但是有时也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费较少,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也必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

金块的收受,按照其纯度的比例与上述外国金币的比较。纯金块,银行给价每马克三百四十盾,但一般说来,铸币纯度能够确定,而金银条块的纯度则必须经熔解试验才能确定,故对于金银条块,银行给价,略较铸币为低。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受领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但是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也无长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总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予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但是有银行货币的人如果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也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也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利,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也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利,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也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存入者受领证书,但是这种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然也同样发给存入者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以在六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是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币虽然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但是由于在提出以前必须缴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如果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点七五了。但是现今的银行贴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其满期,或者像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特所得的受领证书就更常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之五十,特别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做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掉换新的受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的哪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但是这个数额无论是多么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都是很小的。过去好几年来,阿姆斯特丹银行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是其受领证书却是很少过期的,或很少照一般所说归银行所有。比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好几年来,由金银条块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证书过期的那种比较小量的银行货币和受领证书还是有效的那种比较大量的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额虽然很可观,但是绝对没有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领证书以前,绝对不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时,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领证书毫不困难。购买证书的价格和根据受领证书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是在国难时期,情形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入侵时,银行货币所有者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能异乎寻常地提高了受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能做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却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会把一切受领证书收买进来,以防止财宝搬出。一般认为,在这非常时期,银行会打破只对受领证书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规。无银行货币但是有受领证书的人,也可向银行要求各自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所以,有人说,在这种场合,银行应该毫不迟疑地以货币或金银条块,对有银行货币记在银行账簿上但是无受领证书可向银行提取储金的人支付完全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同时又对于有受领证书但是无银行货币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因为这个数目,在这个时候,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价值了。

就是在平时,受领证书持有者也情愿降低贴水,借以较低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购买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银条块),或以较高价格把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并希望提取金银条块的人;受领证书的价格,一般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及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差。反之,银行货币所有者却大都情愿提高贴水,借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者以低价购买受领证书。这样相反的利害关系,往往会导致投机买卖的欺诈行为产生。为防止这种欺诈产生,数年来银行决定,不论什么时候,卖出银行货币换取通货要贴水百分之五,而再度买进银行货币要贴水百分之四。这种决定的结果是,贴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也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两者间市场价格的比例,不论什么时候,都很接近它们固有价值间的比例。但是在未有此种决定之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按照这两种相反利害关系对市场的影响,有时贴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时又下跌到与通用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以储金任何部分贷出;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盾,即在金库内保藏等于一盾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受领证书尚未失效,随时可来提取,而事实上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货币与金银条块全都保藏在金库内,不容置疑,但是受领证书久已满期,在平时不能要求提取,而实际上大概在联邦国家存在的时期内永远留在银行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也是这样,却似乎令人心存疑问。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银行货币即有一盾金银存在银行金库里这一信条,在各种信条中总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做了这个信条的保证人。银行归四个现任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比照账簿,调查银行金库,宣誓接管,后来,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点交给继任的人。在这真诚的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废。有了此种更迭,对于一切不正当行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许多次革命,但是在这一切革命中,占优势的党派都没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攻击他们前任的不忠诚。对于失势的党派的名誉与信用,再没有第二种事情比这种攻击有更深刻的影响了;如果这种攻击真有根据,我们可以断言,那是一定会提出来的。1672年,当时法王还在乌特勒支,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迅速,以至无人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还有一些曾被银行设立后市政厅的大火烧焦。这些货币,必定是从那时候起就被保存在银行金库内的。

这家银行的金银总额究竟有多少,很早就成为好事者臆测的问题。但是关于这个总额的多少只能推测。一般认为,与这家银行有账目来往的人,约有两千;假设他们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镑的价值(那是最大的假设),那么银行金银总额便大约等于三百万镑,以每镑十一盾计算,就大约等于三千三百万盾。这样一个大数额,足以保证极广泛的流通,但是比一些人关于这总额夸大的臆测却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家银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谓仓库租金,凡第一次与银行开往来账户的,必须纳费十盾;每开一次新账,又纳费三盾三斯泰弗;每转一次账,必需纳费二斯泰弗;如果转账的数目不及三百盾,则必须纳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额的转账。如果每年不清算账目两次的,罚二十五盾。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存的账目,必须纳费等于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其请求单也被搁置。据一般人设想,银行由受领证书满期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在有利时出售,也获得不少利润。此外,银行货币以百分之五的贴水卖出,以百分之四的贴水买入,也给银行提供利润。这些不同的获利方式,大大超过支付职员薪俸和开支管理的费用。仅仅是储存所纳保管费一项,据说等于十五万盾至二十万盾的年纯收入。不过,这机关设立的目标原来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于使商人不至于因不利的汇兑而吃亏。由此产生的收入是不曾预料到的,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意外之财。我为了要说明为何用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和用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其汇兑大都似乎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不知不觉地说出了冗长的题外话。现在,我该回到本题。前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总是不变,恰与其造币厂标准相符;后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不断变动,而且几乎多少都低于其造币厂的标准。

第二节 根据其他原则,这种异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节,我要努力说明的是,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货物的输入,也不必加以异常的限制。

然而,此种限制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不合理不过的。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就认为,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有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但是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正如我后面所要说明的那样,奖励金与独占权虽然为本国利益而设立,但是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事实上常常是这样的。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两地间的贸易,虽然未必对两地同样有利,但是一定对两地有利。

所谓利益或利得,我以为,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贸易额平衡,且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国产商品的交换构成,那么在大多数场合,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这样,各为对方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个市场。甲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间分配给他们提供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乙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又被假设相等,则在大多数场合,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也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也必相等或几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按照商务来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每年都等于十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所提供的也为十万镑的年收入;若等于一百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提供的也为一百万镑的年收入。

如果假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属于这样的性质,即甲国货物输至乙国的纯为国产商品,乙国输至甲国的回程货则纯为外国商品,那么,在这个假设下,两国的贸易额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用商品来偿付。在这种场合,两国仍然享有利得,但是利得的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居民。比如,英国从法国输入的纯为法国所生产的国产商品,但是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然可给两国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但是给法国居民所提供的收入,一定多于给英国居民所提供的。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在法国人中分配的。但是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生产英国货准备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每年在英国人中分配的。其资本,有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对这些遥远国家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即使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是法国资本的使用给法国人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所增于英国人民的收入大得多。因为在这种场合,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的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这两种国外贸易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说明过了。

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都是国产商品的交换,也不能一方全是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是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得利者。

如果英国用以偿还法国每年输入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金银,那贸易额便被认为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银偿付商品。其实,在这种场合,也像在前一种场合一样,能给两国人们提供若干收入,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比给英国人民提供得多。英国人民也可以从这里取得收入。为生产英国商品以购买金银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一定人民间分配,而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一定可以因此而补还,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不见得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正如输出等价值其他任何货物不见得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一样。反之,在大多数场合下,都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只有其国外需求被认为大于其国内需求,而其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的那些货物才被输到国外去。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十万镑,但是输往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可值十一万镑,那么这种交换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如果英国以十万镑金银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也可值十一万镑金银,那么这种交换也就同样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在酒库中有值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货栈中有值十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样也比在金柜中有值十万镑金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两人比较,可推动更大的劳动量,并给更多的人提供收入、生计与职业。但是国家的资本与其全体人们的资本相等,而一国每年所能够维持的劳动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够维持的劳动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够维持的劳动量,就大都会因此种交换的方式而增加。为英国的利益考虑,与其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巴西、秘鲁金银,当然不如用它自己的铁器及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更有利。但是以金银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并不比用其他货物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不利。无矿产国每年输出金银不会使金银更容易干竭,正如无烟草国每年输出烟草不会使烟草更容易干竭一样。有资本和能力购买烟草的国家,绝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资本和能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绝不会长久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间自然会有的贸易,也可以说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并不一定是亏本的交易。就此种贸易本身的性质来说,其利益和其他任何贸易相同,不过,也许比较容易被滥用。酿酒家的职业,甚至小酒贩的职业,与其他职业同是必要的分工部门。工人所需的麦酒量,一般是与其亲自酿造,不如向酿酒家购买;而且,如果他是一个贫穷的工人,那么他购买麦酒一般是与其向酿酒家作大量的购买,不如向小酒贩作少量的购买。他可能购买过多的麦酒,正如一个贪食者可能购买过多的家畜肉,一个翩翩公子可能购买过多呢绒布匹。贸易自由虽然可能被滥用,而且有几种贸易自由特别容易发生这种结果,但是无论如何,对于工人大众,一切贸易自由总是有利的。而且,有由于嗜酒过度而破灭其财产的个人,但是不会有这样的国家。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酒这方面花费的金钱超过他们资本和能力所允许的程度,但是有更多人所花费的金钱小于他们资本和能力所允许的程度。应该指出,根据经验,葡萄酒的价格低廉似乎不是泥醉的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葡萄酒产国的人民,一般是欧洲最节酒的人,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对于普通日常饮食,人们很少过度使用。像淡麦酒那样廉价的饮料,就是大花大用,也不能表现出一个人的宽宏和好客。反之,只在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树,因而葡萄酒异常稀少昂贵的国家,如北方民族、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泥醉才成为普遍的恶习。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各省开拔至南部各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时,据说,起初军士往往因见良好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耽溺其中,但是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便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或许可使英国中下等阶级人民间暂时盛行泥醉风气,但是也许还会养成一个恒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上流社会有资本和能力消费最贵饮料的人中,泥醉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吃麦酒而泥醉的缙绅先生已极不常见。此外,限制葡萄酒贸易,与其说是为了要防止人们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不如说为了防止人们购买价最廉物最美的饮料。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对于我国制造品,葡萄牙人是比较好的顾客,法国人是比较不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对其加以奖励。据说,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政治设施的原则。其实,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做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至于大商人,不管这些小节,总是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他的货物。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做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像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纽带,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这世纪及上个世纪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正,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邪恶。我认为,按照人事的性质,这种邪恶是无法除去的。至于不是也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虽然也许不能改正,但是要让他们不再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并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像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相反,费心思去证明它则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如果不是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也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好相反。像同业组合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佣其他人而只雇佣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也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独占权。因此,在英国和欧洲其他大多数国家,对于几乎一切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课以异常重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制造品都课以高关税,或禁止其输入。又因此,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通商国家,换言之,对这种国家的民族仇恨异常激烈,就几乎对其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然对我国有危险,但是在贸易上,却对我国有利。在战争时期,敌国的财富或许使敌国能够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是在和平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也一定使他们能够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一定会为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勤劳的、邻近的富人和穷人比较,是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也是这样的道理。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是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场,所以,对绝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贫穷的经营同业的工人,又将因为这个原因而降低其雇用费用,从而对其余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其危险的竞争者,但是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这样富国的大花费,肯定能在其他方面给人民大众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他们得利。想发财的私人绝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极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财富也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可以有些财富归到他们手里。指导着一个人、十个人、二十个人的常识的原则,应该支配一百万人、一千万人、两千万人的判断,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的富有乃是本国可能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当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目的最易达到。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那么,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无疑可使国家致富,但是要由国外贸易致富就绝不可能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意国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也极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予国外贸易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外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达到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和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之所以会在两国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造成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考察贸易的真实利害关系,那么对英国来说,法国的贸易将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贸易更有利;对法国来说,英国的贸易也将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贸易更有利。法国为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像国内贸易一样,每年可以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国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相比较,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劳动量,也同样能够雇用和养活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数。这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间的贸易,也至少可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与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相比,也至少是同样有利。如果与夸大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相比较,那么至少也有利三倍。此外,据说法国有二千三百万居民,我国北美殖民地的居民却不超过三百万。法国又比北美洲富饶得多,虽然由于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国所能够提供的市场至少大八倍;加之往返更为频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英国的贸易,也同样有利于法国。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如果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来看,大于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这就是两国智者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这两者间的巨大差别。

然而,使两国间开放的自由的贸易对两国那么有利的环境,却成为产生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敌对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将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加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每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活动上遇到另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以这种学说自命的学者常常预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濒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的忧虑,几乎每个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是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预料的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是不曾因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因其致富。今天的欧洲,从某几点来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然有几个,但是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还没有。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必须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贸易。

有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这种差额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一国的盛衰,要看这种差额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短少的比例减少下去。在这种场合,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于是必然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在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的贸易差额完全不一样。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加或在逐渐减退的全球,也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个世纪以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段时间内,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代之以各种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也在逐渐增加;但是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以在这段时期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大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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