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五章 论奖励金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真的会发给输出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依赖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与竞争者以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正是因为输出量增大,所以贸易差额也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像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像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个最好的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让其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是重商学说所提倡的。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没有奖励金就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是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商人也肯定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在同等地位,因此,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正像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以补还其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奖励金发给的目的在于补偿此损失,奖励商人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业,这种商业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损一部分,而一切其他商业如果都具有这样的性质,那么全国资本就会破灭无存。

根据观察发现,必须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那么就有一国老是亏本,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奖励金固然能让这种商业经营下去,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因为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他也会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像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更加不利的方面发展。

有一个聪明而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所作的论谷物贸易的文集里很明白地说,自从谷物输出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输出谷物的价格,依一般价格计算,超过输入谷物的价格,而依非常高的价格计算,则其超过额大大超过这时期付出的奖励金的总额。他认为,按照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地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因为输出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输入价值,以至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用,还大有剩余。他不知道,这种特别费用,换言之,这种奖励金,只是社会为输出谷物而实际上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民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也必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润,那么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就是说,国民资财减少了那么多。但是,被认为必须发给奖励金的理由,正是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补还。

据说,自从奖励金设置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落。我曾竭力说明,在上世纪末,谷物平均价格稍稍跌落,而且在本世纪最初六十四年间,仍继续跌落。如果这种情况真如我所确信的那样真实,那么没有奖励金也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之所以发生,不可能是奖励金的结果。法国不仅无奖励金,而且在1764年以前,一般禁止谷物输出,但是法国谷物的平均价格和英国一样降低了。所以,谷物平均价格的这种逐渐的降低也许既不能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也不能归因于哪一种条例,归根结底应归因于银的真实价值的逐渐的不知不觉的上升。我曾在本书第一篇中尽力说明,在本世纪中,欧洲一般市场上都发生了银的价值逐渐上升这个现象。看来奖励金不可能是谷物价格降低的助因。

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异常的输出,所以它一定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是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岁的时候,奖励金虽然大都停止,但是它在丰年所引起的大输出,必定会或多或少地使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另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有助于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稍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的。但是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奖励的方法有二:第一,奖励金给农民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助于增加谷物的需求,因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奖励金使农民得到的价格,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耕作情况所可希望的价格好,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他们认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一个长久的时期内,必定会大大增加谷物的生产,以至在这时期末尾的实际耕作情况下,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降低的程度会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够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如下:由奖励金引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必定在各年间牺牲了国内市场。因为靠奖励金输出、没有奖励金就不会输出的谷物,在无奖励金的情况下,定可留在国内市场上,以增加消费而降低谷物的价格。在我观察看来,谷物奖励金像一切其他输出奖励金一样,以两种不同的税课加在人们身上:第一,为支付奖励金,人们必须纳税;第二,由于国内市场上这种商品价格提高而产生的税,必须由人民大众缴纳,因为人民大众都是谷物购买者。所以,就这种商品来说,第二种税比第一种税重得多。我们假定,逐年平均计算,每输出一夸特小麦奖励金五先令,只使国内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格比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收获状态所应有的价格每蒲式耳高六便士,即每夸特高四先令。即使按照这个很适中的假设,人民大众除了必须担负每夸特小麦输出奖励金五先令以外,他们每消费一夸特还必须多支付四先令的代价。但是根据上述那位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论文的作者所述,输出的谷物与国内消费的各物的比例,平均计算不超过一对三十一的比例。所以,如果他们抽纳的第一种税为五先令,他们所缴纳的第二种税一定是六镑四先令。把这样苛重的税课加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然会减少劳苦贫民的生活品,或必然会导致货币工资按照生活品货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就前者而言,必然会降低劳苦贫民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因而会抑制国内人口的增长。就后者而言,必然会降低雇主雇佣贫民的能力,使他们所雇佣的人数少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因而必然会压抑国内产业。这样,奖励金所引起的谷物的异常输出,不仅会按照扩大国外市场与国外消费的比例,减少国内市场与国内消费,而且由于压抑国内人口与产业,最后必倾向于阻抑国内市场,使其不能逐渐扩大。因此,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与其说奖励金会扩大谷物的整个市场与整个消费量,不如说它会缩小谷物的整个市场与整个消费量。

又有人说,谷物货币价格的这种提高,使这种商品更有利于农民,所以必然会鼓励这种商品的生产。

关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如下:如果发给奖励金的结果使谷物的真实价格提高,换句话说,使农民能以同量谷物按照当地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方式,不论是大方地、适中地或是省俭地维持更多的劳动者,情形可能真是如此。但是奖励金显然绝不会有这种结果,任何人为制度也绝不会有这种结果。奖励金只对谷物的名义价格有很大影响,但是对谷物的真实价格却没有大影响。这种制度课加在人们大众身上的赋税,对缴纳者是苛重的负担,但是对收受者则利益极小。奖励金的真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不如说是压低银的真实价值,换言之,奖励金使等量的银不仅只能交换较小量的谷物,而且交换较小量的其他一切国产商品,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其他一切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劳动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必须经常使劳动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够他大方地、适中地或省俭地维持他们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而社会的进步、退步或停滞等情况,使劳动者的雇主不得不按照大方的、适中的或省俭的生活方式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在改良的任何阶段中,这一切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一定会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虽然这种比例因改良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牧草、干草、家畜肉、马、马粮,因而内陆运输以及大部分国内贸易,其货币价格都受谷物货币价格的支配。

谷物的货币价格由于支配了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所以几乎支配了一切制造业原料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由于支配了劳动的货币价格,于是支配了制造技巧和勤劳的货币价格。由于它支配着这两者,所以它也支配着完全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一切土地生产物或劳动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都必然按照谷物货币价格的升降比例而升降。

所以,发给奖励金的结果虽然可以使农民售卖谷物的价格由每蒲式耳三先令六便士升至四先令,并对地主缴纳和其生产物抬高的货币价格相称的货币地租,但是谷物价格这样抬高的结果是,现在四先令可购得的任何种类的国产商品,并不比以前三先令六便士可购得的多,而农民与地主的境遇也不能由于此种价格变更而有多大改进。农民的耕作更不会有很大的进步,地主的生活也不会有很大的改善。这样抬高的谷物价格,虽然可以在购买外国商品时给他们以些微利益,但是在购买国产商品时却一点也没有。然而,农民的费用就几乎全部用于购买国产商品,甚至地主的费用也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国产商品。

由于矿山丰饶而产生的银价低落,对大部分商业世界产生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影响,所以对个别国家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货币价格的升高,不能使受者更富裕或更贫乏。金银器皿的价格实际上会比从前低廉,但是其他一切物品的真实价值却和从前完全一样。

如果银价的跌落是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或政治制度的结果,这虽然仅在一国发生,却成为极重要的事情。这种事情绝不会使任何人实际上更富裕,却会使一切人实际上更贫乏。一切商品货币价格的升高(在这种场合是该国所特有的现象)会多少阻抑国内各种产业,从而使外国国民在出售几乎一切种类货物所索取的银量小于该国工人所能够出售的银量时,不仅在国外市场上,而且在国内市场上,都比该国售价低。

西班牙和葡萄牙因占有金银矿山,所以能够以金银分配给欧洲其他国家。所以说,这两种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自应比较低廉,而在欧洲其他各国则比较昂贵,但是其差额不应大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价值大,运输费不成为大问题;如果是保险费,也必和其他等价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所以,这两国如果不通过政治制度加剧这种特殊情况的不利,那么他们由这种特殊情况而蒙受的苦痛一定是很小的。

对于金银输出,西班牙课以赋税,而葡萄牙则加以禁止,以至输出必须负担走私费用,使这两种金属在他国的价值高于西、葡两国。其中,秘密输出的费用也包含在价值中。这就像以堤坝堵住河流,坝内一旦充满了水,水一定越过坝头外流,好像没有堤坝一样。禁止金银输出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禁止金银输出,不能在本国保留本国所能够使用的程度以上的金银量。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限制了这一国在铸币上、在金银器皿上、在镀金上、在金银装饰品上所可使用的金银量。如果它取得了这个数量,就如堤坝满了以后流入的全部水流,都必外溢。这样,西、葡两国虽然限制金银输出,但是每年从西、葡两国输出的金银几乎等于其每年输入的金银。但是,正如坝内的水必比坝外的水深一样,由于这种限制而保留在西、葡两国内的金银量,和它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相比,一定大于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坝头越高越强,则坝内坝外水的深度的差必然越大。所以,课税越高,禁令所立的刑罚越严峻,警察执行法律越严格,则西、葡两国金银对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持的比例,与其他各国这种比例相比,差额也一定越大。所以说差额是很大的;在西、葡两国,家家常可看到许许多多的金银器皿,而看不到按他国标准和此种奢华相配称的其他东西。贵金属的过剩必然使金银价格低廉,或者说,必然使一切商品昂贵,这就阻碍了西、葡两国的农业与制造业,使外国能以比它们国内生产或制造所费的更小的金银量,供给它们许多种类原生产物和几乎一切种类制造品。课税及禁止,在两个不同方面起作用。它们不仅大大降低西、葡两国贵金属的价值,而且由于保留不应保留的一定数量的金银,致使其他各国贵金属的价值略高于原来的价值,从而使其他各国与西、葡两国通商得以享受双重利益。如果把闸门开放,那么坝内的水立刻减少,坝外的水立刻增加,坝内外不久就会平衡。同样,如果撤除此种课税与禁令,那么西、葡两国的金银量就会大减,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就会稍增,此等金属的价值,以及其对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比例,就会在一切国家间相等或几乎相等。西、葡两国由金银这样的输出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完全是名义上的、想象上的。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它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名义价值,将跌落,也将以比从前小的金银量代表,但是其真实价值将和从前相同,所能够维持、支配和雇佣的劳动量也将和从前相同。它们的货物的名义价值跌落了,所余金银的真实价值将升高,于是和从前为通商和流通而使用的较大金银量比较,现在的数量虽然较小,但是所能够达到的目的则与从前无二致。流往外国的金银绝非无所谓地流往外国,那必然会带回等价值的各种物品。这些货物又绝不是完全供不上生产的游惰者消费的奢侈品和消耗品。游惰者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既不能由于这种异常的金银输出而增加,其消费也不能由此而大增。所以,由此带回来的货物,也许有大部分,至少也有一部分是材料、工具、食料,可用以雇用勤劳人民和维持勤劳人民的生活。勤劳人民肯定能再生产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并带来利润。这样,社会死资财的一部分就变为活资财,所以说和从前相比,能推动更大量的产业。它们的国有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即刻就可以增加一点,再过几年,便会大大增加。它们的产业现在所受的最苛重的一个负担这样就可以除去了。

西葡两国不合理政策所起的作用正像这样,谷物输出奖励金所起的作用也必定像这样。不论耕作的实际状态怎样,谷物输出奖励金总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高于无奖励金的情况,并使外国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低于无奖励金的情况。因为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多少支配一切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此等奖励金又会大大降低国内白银的价值,稍稍提高国外白银的价值。这种奖励金使外国人,尤其是荷兰人,不但是能以比无奖励金时他们所出的价格更低廉的价格,而且能以比有奖励金时我们自己所出的价格更低廉,吃到我国的谷物。一位卓越的权威作者马修·德克尔先生曾明确指出这一点。这种奖励金使我们的工人不能像在无奖励金时那样,为小量的白银而提供他们的货物,却使荷兰人能以较小量的白银提供他们的货物。这样,就使我国的制造品无论在何处都比无奖励金时稍稍昂贵,并使他们的制造品无论在何处都比无奖励金时稍稍便宜,因而使他们的产业能享受双重利益。

因为这种奖励金在国内市场上所提高的,与其说是我国谷物的真实价格,不如说是我国谷物的名义价格;它所增加的,与其说是一定量谷物所能够维持和雇用的劳动量,不如说是这一定量谷物所能够交换的白银量,因此,必然阻碍我国制造业的发展,而对我国农民或乡绅又没有大的利益。诚然,这两者都会有较多的货币收入,要使他们大部分人相信那对他们并无很大利益,也许有点困难;但是,如果货币所能够购买的劳动量、食料量和各种国产商品量都减少了,那么,由此而得的利益也就不过是名义上、想象上的利益了。

在整个国家中,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或者说能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也许只有一种人,即谷物商人或谷物输出者和谷物输入者。奖励金必然使丰年谷物输出量大于无奖励金的情况;而且,由于它使今年的丰收不能救济明年的不足,它必然使歉岁谷物输入量大于无奖励金的情况。在丰年歉岁时,它都可以增加谷物商人的业务。但是在歉岁时,这种奖励金就不但使他能输入比无奖励金时(这样做,今年的丰收即可多少救济明年的不足)所能够输入的更多的谷物,而且能以较好的价格出售谷物,因而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所以,我说,最热烈赞成继续发给此种奖励金的,就是这一种人。

我们的乡绅在对外国谷物的输入课以重税(那在一般丰年便等于禁止)和对本国谷物的输出给予奖励金时,似乎是在仿效我们制造业者的行为。使用前一种方法,他们取得了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使用后一种方法,他们企图防止国内市场积存谷物过多。总之,他们使用这两种方法,企图提高他们的商品的真实价值。在这一点上,他们和制造业者所采取的方法是一样的。制造业者也曾同样采取这两种方法,以此来提高许多种制造品的真实价值。但是他们也许没注意到,谷物和其他各种货物间有着巨大的、根本的差别。以独占国内市场的方法或以奖励输出的方法,使毛织物以比无独占权和无奖励金时更好的价格出售,那是可能的,因为使用这些方法不但提高了此等货物的名义价格,而且提高了此等货物的真实价格,使此等货物等于较大的劳动量与生活品量,就不仅增加了此等制造业者的名义利润、名义财富与名义收入,而且还增加了他们的真实利润、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这样他们就能够过较优裕的生活,或在此等制造业上雇用较多的劳动者。这实际上就是奖励此等制造业者,使他们制造业所雇用的国内劳动者比无此制度时所能够雇用的多。但是这种制度如果应用到谷物上,那所提高的就只是谷物的名义价值,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这样做不能增加农民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不能增加乡绅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也不能奖励谷物的耕种,因为不能使谷物能够养活和雇用更多的耕种谷物的劳动者。按照事物的本质,谷物都有一定的真实价值,不能随货币价格改变而改变。输出奖励金,国内市场独占,都不能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最自由的竞争也不能使它降低。就全世界来说,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它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即大方地、省俭地或适中地维持其生活的方式,所能够维持的劳动量。毛织物和麻织物不是支配性的商品,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并非最后要由毛织物和麻织物的价值来衡量和决定。谷物却不然。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最后都要由各自平均货币价格对谷物平均货币价格所持的比例来衡量和决定。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虽然有时会在某一世纪和在某一世纪不同,但是其真实价值却不会随此种变动而变动。随这种变动而变动的,只是白银的真实价值而已。

任何国产商品输出的奖励金都不免惹人反对。第一,对重商主义一切办法提出的反对,因为这些办法违反自然趋势,迫使国内一部分产业流入较少利益的道路。第二,对国产商品输出奖励金办法的反对,因为它不仅迫使国内一部分产业流入较少利益的道路,而且迫使其流入实际不利的道路。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生意,必然是一种亏损生意。谷物输出奖励金还在以下方面惹人反对:无论从哪一点说,它都不能促进它所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在乡绅们要求设置此种奖励金时,虽然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但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完全理解他们的利害关系,其行动通常受这种理解的指导,乡绅们却对此没有完全理解。他们给国家收入加上了一个极大的耗费,给人民大众加上了一个极重的赋税,但是他们自己的商品却没因此显著地增加其真实价值。而且由于银的真实价值稍稍降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家的一般产业。这是因为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决于国家的一般产业,所以他们没有促进他们土地的改良,反而或多或少地妨碍了土地的改良。

有人这样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的作用比输出奖励金更为直接。此外只需对人们课一种赋税,就是说,人们只需缴纳一种用以支付奖励金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而且有降低的倾向。所以,他们不会因此而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所缴纳的第一种税也将因此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补还。可是,生产奖励金是不常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财富直接得自生产的少,直接得自输出的多。输出被看做更直接的带回货币的方法,所以说更受欢迎。又有人说,依照经验,生产奖励金比输出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这种说法究竟正确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但是输出奖励金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这却是大家知道的。但是这一切方策的发明者,即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不会积存过多。生产奖励金有时会惹起这种情况,而输出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这样国内残留的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因而能切实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所以说,在重商主义各种方策中,输出奖励金便成为重商主义者最爱的一种了。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但是,在这种方法应用到谷物方面来的时候,则因其可以降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必大不相同。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曾发给了类似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鰽白鱼业及捕鲸业所得的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有时可视为具有此种性质的奖励金。据说,这种奖励金有时能使此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无此等奖励金时低廉。从另一方面看来,我们又必须承认,其结果和输出奖励金的结果相同。有了这种奖励金,国内一部分资本就被用来使这种货物上市,但是其价格却不能补偿其费用,也不能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

此种渔业的吨数奖励金虽然无补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是由于可增加船舶及水手的数目,所以可认为它有助于国防。也许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国防,比像维持常备陆军那样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如果我可以使用这名词),其所需费用有时也许要小得多。

但是虽然有这种理由来辩护,下述各点却使我仍相信,议会至少在批准发给这些奖励金之一时大大地受骗了。

第一,鰽白鱼渔船奖励金数目似乎太大了。

从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直到1781年冬季渔汛完毕,鰽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三十先令。在这十一年中,苏格兰鰽白鱼渔船捕捞的白鱼总数为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在海上捕获即行腌存的鰽白鱼被称为海条。但是要运到市场去售卖,必须再加上一定数量的盐对其加以包装,使之成为商用鰽白鱼。在这种场合,三桶海条往往改装为两桶商用鰽白鱼。所以,在这十一年间,所获商用鰽白鱼共有二十五万二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相对于鱼的数目,在这十一年间,付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三镑十一先令,二者相比,海条每桶得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商用鰽白鱼每桶得十二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

鰽白鱼时所用的盐,有的产自苏格兰,有的产自外国,但是用于腌鱼业都可免纳一切国产税。但是苏格兰盐每蒲式耳现今必须纳国产税一先令六便士,外国盐每蒲式耳必须纳十先令。据说,鰽白鱼每桶必须用外国盐大约一又四分之一蒲式耳。如果用苏格兰盐,平均必须用二蒲式耳。如果鰽白鱼是供输出的,那就完全免纳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就无论腌鱼所用的是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只纳一先令。这是苏格兰往昔对一蒲式耳盐所课的税,根据最低的估计,鰽白鱼一桶所需用的盐,也需要一蒲式耳。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以腌制鱼类。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的外国盐共计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苏格兰盐交给腌鱼业的数量,却不过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五十六磅。由此可见,渔业所用的盐就主要是外国盐。此外,每桶鰽白鱼输出,给付奖励金二先令八便士。渔船捕获的鰽白鱼又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用于输出的。所以,综合起来计算,你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一桶鰽白鱼,如果用苏格兰盐腌存,那么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共计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如果供国内消费,所费于政府的,计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如果以外国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如果供国内消费,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十七先令或十八先令,最高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几尼。

第二,鰽白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数奖励金,按照捕鱼船的载重量发给,不按照该渔船勤惰与成败发给。我担心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并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获得奖励金为唯一目的。1759年,奖励金为每吨五十先令,但是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海条不过四桶。在这一年里,每桶海条单就奖励金一项说,政府就要费去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而商用鰽白鱼每桶则所费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第三,有吨数奖励金的腌制鰽白鱼业,往往用载重二十吨至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人那里学来的,适宜于荷兰的情况可是不太适宜于苏格兰的情况。荷兰的陆地与鰽白鱼大批出没的海相距很远;所以,经营这种渔业不使用甲板船不行,甲板船可携带充足的水与食料,以备远海航行需要。但是苏格兰的赫布里底群岛或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总之,主要经营鰽白鱼业的地区,到处都是伸入陆地的海湾,也就是被当地人称为海湖的地方。这些海湖是鰽白鱼游来此海时群集的地方。由于这种鰽白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游来的时期不确定,所以小舟渔业是最适宜于苏格兰的特殊情况。这样,渔人一旦捕得鰽白鱼,便可运上岸腌存或生食。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金固然可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是必然会阻碍小舟渔业的发展。小舟渔业没得到此种奖励金,不能与大舟渔业在同样的条件下以腌鱼提供于市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没有大舟渔业以前很可观的小舟渔业,据说从前曾雇用不少海员,但是现今几乎完全凋落了。我必须承认,关于此种在今日已经十分凋零而且无人过问的小舟渔业,以前究竟具有什么规模,我不能说出任何十分正确的话。由于小舟渔业没得到什么奖励,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不曾留下什么记录。

第四,鰽白鱼在一年内的一定季节是苏格兰许多地方普通人生活中占相当大比重的一部分食品。可以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价格跌落的奖励金,对于境遇不优裕的大多数我国同胞,也许是一个很大的救济。但是大鰽白鱼渔船奖励金,却不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最适宜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小舟渔业曾被它破坏;每桶二先令八便士的附加输出奖励金,又使大渔船所捕的鰽白鱼有三分之二以上输出到外国去。在三四十年前,大渔船奖励金尚未设置,那时候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十至十五年之前,小舟渔业尚未完全衰落,据说,那时候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七先令至二十先令。而在最近五年间,平均每桶的价格为二十五先令。但是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实际上缺少白鱼。此外,我必须指出,与鰽白鱼同时卖掉的桶(那种桶价计算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已经涨价约一倍,即由大约三先令涨至大约六先令。同时,我必须指出,我所搜集的往时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有一个很精明、很有经验的老人曾对我说,五十多年以前,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普通价格为一几尼。我认为,直到现在那还可以看做是平均价格。但是我也相信,这一切记载都认为,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并没有因为大渔船奖励金而降低。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渔业家在领受那么丰厚的奖励金以后,如果仍以往时通常出售的价格或高些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他们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就某些人说,情况可能如此。但是我却有理由相信,一般情况绝对不是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意义在于奖励轻率的企业家,使他冒险经营他所不了解的事业,但是政府发给的非常丰厚的奖励金总抵补不了由于怠惰无知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第一次以每吨三十先令奖励腌制白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又敕立了一个合股公司,资本额达五十万镑,纳资人(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输出奖励金,如盐税一律免纳)得在十四年间每纳资一百镑,每年可收取三镑,并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和理事都住在伦敦。但是除了这家公司以外,政府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下一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然由经营者自行负责,盈亏由经营者自主,但是同样可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资本不久就满额了,于是,在国内各海港又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可是,虽然有这种大奖励,所有的公司,无论大小,几乎全失去了他们资本的全部或大部,现在,这种公司的痕迹也一点不见了,腌制白鱼渔业现今几乎全部由私人投机家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实是国防建设所必需的,那么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不一定就是聪明的办法。如果这种制造业不靠奖励就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对国内其他产业部门课税来维持这种制造业也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和火药的输出奖励金,也许都可以根据这个原因来为其辩护。

对人民大众的产业课税,以支持个别制造业者的产业,很少有人说是合理的,但是在人民大众都享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这样奖励金,也就像作另外一种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以感到奇怪。不论公的和私的花费,大富时期也许常常可作为大愚的辩解。但是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行为,那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就是退税,所以说不能把它和真正的奖励金相提并论。比如,输出精砂糖的奖励金,就可说是对赤砂糖、黑砂糖所课赋税的退还;输出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就可说是对生丝、卷丝输入税的退还;输出火药的奖励金,就可说是对硫黄、硝石输入税的退还。按照关税用语,只有那些货物形态在输出时和输入时相同的输出货物所得的津贴,才叫做退税。如果输入以后,货物形态经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货物的名称也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那么所发给的津贴就叫做奖励金。

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奖金虽然可以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是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的施行目的不是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而是使各行业的作品尽可能达于完善。此外,奖金所费极少,而奖励金所费极多。单就谷物奖励金来说,社会每年所费的有时竟达三十万镑以上,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是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而不必重视名称。

顺便谈谈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世人对于规定谷物输出奖励金的法律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规则,都非常赞赏。我在没有指出这种赞赏不当以前,不能结束奖励金这一章。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法律,就可以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个题目太重要了,所以枝节话即使长些,也是正当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虽然有时完全由一个人经营,但是按它们的性质,实际是四种不同的独立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输入商人的贸易;第三,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输出商人的贸易;第四,运送商人的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是怎样与人们大众的利益相反,但是实际上,甚至在大荒年,二者的利益却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于,按照真实的歉收情况,把谷物价格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但是如果提高得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对他不利了。价格的提高阻碍消费,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阶级人民或多或少地节省食粮。如果提得太高,对消费的阻碍过甚,致使一个季节的供给超过一个季节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已经上市,上一季节的收获物还有剩余,那么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是如果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阻碍消费的作用,结果一个季节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个季节的消费,而商人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们在一季节完毕之前面临饥馑的可怕威胁,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难。为人们的利益着想,他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一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着想,也要这样做。他尽判断能力所及,以接近这种的比例的比例供给人们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润也可能最大。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额如何,他是知道的。这种知识,使他能够多少正确地判定人们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如他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民众的利益,那么为他自身打算,就是在粮食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谨慎的船长有时对船员的办法对待人民大众,即在预见到粮食快要缺乏时,他就叫他们减食。诚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实际没有必要的时候也叫船员们减食,使船员们感到困难。但是这种困难如果和他们有时因船长行为不谨慎而遭受的危难和灭亡比较起来,那就算不得一回事。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过度贪婪,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荒歉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是人们由此种可有效地使他们避免季节末饥馑的行为所感受的困难,和他们因商人在季节初廉售而产生的困难比较起来,也就算不得一回事。而谷物商人自身则将因为这种过度的贪婪而深受其害;他的举动不仅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他也不能避免下述这种困难,即在季节末,在他手上必定会留有一定量谷物,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这残留额的售价一定比他前此可能售卖的价格低得多。

如果一个大国的全部收获物都由一大群商人占有,那么他们为利益计,也许会像荷兰人处置摩洛哥的香料那样,为了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就把存货大部分毁坏或扔掉。但是对谷物要确立这样广泛的独占,即使凭借法律的暴力也不易办到;而且,在法律准许自由贸易的地方,最不容易被少数大资本势力所垄断、独占的商品,要算谷物(虽然可购取大部分)。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之大,以至于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能全数购买的;即使有全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法又使得此种购买不能实现。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劳动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部分,也一定会大于每年用以生产其他任何物品的部分。在谷物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出来之后,它也必定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这种所有者绝不能像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处。这种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直接供给其他内地商人,从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民和面包师,他们的人数一定多于经营其他任何商品的商人,而且由于散居各处,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收的年月,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掉,他绝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从而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他会立即降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卖出去。支配一个商人行为的动机及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都根据他们能够作的判断,按照对季节丰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本世纪及前面两个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馑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如果在这些地方中选择一下细心研究,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不是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粮食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绝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不好。我们还会发现,饥馑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的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广大产麦国内,最不好的年成也不会产生那么严重的粮食不足,以致引起饥馑。如果能节省使用,那么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丰收年度略为紧缩的情况下,养活一样多的人数。最不好的年成,莫过于干旱和淫雨。但是由于谷物可以栽种于高地,也可以栽种于低地,即既可栽种于潮湿土地,也可栽种于干燥土地,所以,有害于低地的淫雨可有利于高地,有害于高地的干旱又可有利于低地。因此,在干旱与多雨的季节,我们的收获比气候顺适的季节少得多,但是无论干旱还是多雨,国内某一部分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由另一部分的所加得到补偿。在产米国内,水稻不仅需要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生长期内,有一段时间还必须浸在水里,所以,干旱的影响就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干旱也不见得会那么普遍,以致必然引起饥馑,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饥馑就可以避免。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也许只会引起极大的粮食不足,到后来之所以转为饥馑,也许是因为东印度公司的人员曾以不适当的条例加在米的贸易上面的原因。

如果政府为要救济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提供于市场,以致在季节之初就产生饥馑,或是(假设他们以谷物提供市场)使人们能够迅速消费,鼓励人们迅速消费,以致在季节之末产生饥馑问题。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是防止饥馑痛苦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也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不能除去,只能减轻。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值得法律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没有丰厚收获的年岁,下级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于是,谷物商人成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目标。在这种场合,谷物商人不仅赚不到钱,而且常有完全破产的危险,而其仓库也有被民众暴力掠夺破坏的危险。但是谷物商人赚取大利润的时候,也就是谷物价格昂贵的歉收年。他通常与一些农民定约,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价格收购他们的一定量谷物。这个契约价格是按照被认为适中合理的价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价格所定的。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价格约为小麦每夸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每夸特的契约价格也以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得在歉岁以普通价格购买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卖给他谷物的大部分。这是一种异常的利润,但是这种异常的利润,只够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处在平等地位,只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而产生的许多损失。这种事实,只要看看谷物生意没有其他生意那么多发大财的机会就会明白。他只能在歉岁获取大利润,但是却因此引起人们的反感。所以说,稍有品格及财产的人多不愿加入此种行业。于是,这种行业只能听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经营。在国内市场上,介于生产者及消费者中间的人,便几乎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工人、面粉经售人,以及若干困苦的小贩了。

欧洲过去的政策,对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业不但不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反而视此种憎恶为正当行为并加以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出售的人,应视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两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两倍的罚款;三犯,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过去的政策和英国过去的政策简直一样。

我们的祖先似乎认为,人们向农民购买谷物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因为他们害怕谷物商人除了付给农民的代价外,还会要求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灭这个行业,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于所谓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多加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那时,如果没有特许状证明谷物商人诚实公正,即不许经营此种行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没有经三个治安推事认可,就没有人能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这样的限制以后仍被认为不够,所以伊丽莎白时又颁布一个法令,规定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只有一年开四次的法庭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职业——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管理都市的最大职业——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的直接经售者、垄断者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其他任何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营农民的职务,而且要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务。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自己的商品。前一种法律的目的在于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是人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该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特种人,即店老板的利益,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人将为制造业者连累而导致贱卖,如果允许制造业者零售,这种人的生意就会破灭。

虽然当时允许制造业者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制造业者绝不能连累一般店铺老板,使其贱价售卖。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的。为使他的行业站在与他人的行业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他这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正如他那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一个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么在制造业者自行开店零售的场合,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必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从工厂搬运货物到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够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的价格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出售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出售的价格,那么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也失去了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同一件货物,他虽然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是因为这种货物曾先后充做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利润其实只是单一的。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受损失者,换句话说,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益。

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民来经营,就是说,以他的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的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是他投于后一部分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所以,他投于前一部分的所得利润,也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实际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民的人,还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润,以补偿这样投资的资本所有者,并使他的职业能与其他职业处于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见异思迁。所以说,被迫兼营谷物商业的农民,绝不能把他的谷物卖得比其他任何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场合不得不卖的价格还要低。

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对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劳动者从此学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两只手完成比别人多得多的作业;同样,商人也从此学得一种简便的买卖货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多得多的业务。一般来说,劳动者因此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也以同样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货物,比资财和心思用在多种多样的货物上时低廉得多。大部分制造业者都不能像处处留神的、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他们唯一的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星地售卖货物)那样以那么低廉的价格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民更不能像处处留神的、活跃的谷物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贮存于大谷仓内,再零星地售卖出去)那样以那么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零售给离他们四五百里的都市居民。

禁止制造者兼营小卖业的法律,企图强使资本用途的这种划分发展得比原来更快些。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却妨碍这种划分的进行。这两种法律显然都侵犯了人类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不正当,所以都是失策的。为了任何社会的利益,这一类事情都是不应强制,也不应妨碍的。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行业的人,绝不会以比他的邻人更贱的价格售卖货物,从而伤害其邻人。他也许会伤害他自己,事实上大都会伤害他自己。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人不会富有。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这两种法律中,最有害的,却是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的改良与耕作。迫使农民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强迫他把资本分做两部分,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是如果他的全部农作物一旦收获,他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他的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佣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的一大部分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像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所以,此种法律必然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降低,还会减少谷物生产量,因而提高谷物价格。

除了农民的业务,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就是有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的业务,像批发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谷物商人的业务对农民的业务有帮助。

批发商人给制造者业提供现成的市场,其货物一旦制成,即被他们买去,有时货物在未经制成以前,批发商人即预先给付货物的价格,这就使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把货物卖给直接消费者及零售商人的情况多得多。此外,批发商人的资本一般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之间的这种来往,使得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为了利害关系,愿意支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并且在他们遭受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时,给他们以援助。

农民和谷物商人间的同一种类的来往如果能普遍地建立起来,那么所带来的结果也必同样有利于农民。于是,农民能以其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耕作事业上。他们这种职业比其他任何职业都容易遭受各种意外,但是有了这种来往,无论在哪一种意外中,他们都可发现,他们的寻常顾客,即富裕的谷物商人,愿意支持他们,而且能够支持他们。这样,他们就不必像现在这样,一味地依赖地主的宽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种来往普遍地建立起来;如能立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归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业;如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给另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么,仅仅这种事态的变更,对国内全部土地便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那就很难想象了。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就是企图消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如果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预防这种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民的业务,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人的业务了。

这项法律很严峻,而其后的几项法规却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可囤购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在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依据这项法令,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算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是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所以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是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涨价,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是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无论价格怎样变化,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都不致有害于人们,而且,四十八先令虽然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是在歉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无智识的人也不会认为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因囤积以妨碍人们购买。

二是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至妨碍民众购买。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尽量收购谷物,以备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都有像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也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一定比个别民众所可能受到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时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给,但是在此后的任何时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时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强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们考虑,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做这一件事。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也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件事。所以,这一项商业上的最重要活动应当完全委托于他。换句话说,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如同他们对妖术的恐惧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可怜人,是与不幸事件的发生无关的;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与不幸事件的发生无关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不能出于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似乎消除了奖励并支持这种恐惧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疑惑。同样,恢复国内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的内容虽然有各种缺点,但是与法典中的任何法律比较,对于充足国内市场供给和增加耕作也许都有更大的作用。国内谷物贸易所曾享受过的自由与保护,全靠这项法令取得。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加两方面,用国内贸易来促进比用输入贸易和输出贸易来促进要有效得多。

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所持比例,不过一比五百七十。所以,在国内市场供给那一方面,国内贸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于输入贸易。

根据同一作者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过占年产额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这一方面,国内贸易的重要性也是输出贸易的三十倍。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也不想证明以上两种计算的正确。我之所以在这里引述上面的计算,不过为了说明,在一个最有思想、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比较,是多么不重要。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非常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二十五年前颁布的,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只要几句话就足以说明我所必须说的了。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必然直接有利于人们大众。诚然,它会稍稍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换句话说,它不会减少谷物所能够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少。但是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佣更多量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然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是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够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升高,稍稍降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国外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加其国内产业。但是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一定和种谷国的一般产业,或者说,一定和生产他物、占有他物或占有他物以备与谷物交换的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但是在一切国家里,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场,所以也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升高,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碍谷物生产,而且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时,小麦一旦输入,每夸特必须纳税十六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四镑时,小麦一旦输入,每夸特必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谷物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条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也几乎是同样的重。而且,此后的法令又把这种税收加重了。

谷物歉收的年岁,人们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是在歉收的年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然先于奖励金而设立,但是制定时所遵循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是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制政策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也是必要的。如果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以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只需纳小额的税,那也许有人就为了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此举不但大有损于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是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是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场的供给绝不会丰富。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么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也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这样,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每天都提心吊胆,害怕货物不能售掉,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时,允许其自由输出;第二十二年又规定,无论价格多高,都允许其自由输出。诚然,在这样输出谷物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是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小麦的港税仅为一夸特一先令,燕麦的港税仅为一夸特四便士,而其他各种谷物的港税仅为六便士。威廉玛丽统治的第一年又参考设置奖励金那个法令,规定一夸特小麦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笔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公然撤销这笔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是除非一夸特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绝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的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也患饥馑,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这样的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借口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碍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也只能依靠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期,国内市场也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在有限时期内禁止谷物输出,并且在有限时期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事实上,这充分说明它作为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作为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么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如果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么大陆内所分成的每个国家,就会像大国内所分成的每个省一样。按道理,根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馑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馑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两种灾难的可能性就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是不幸的是,目前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啊!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之成为可怕的饥馑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常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如果同时又觉得自己的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恐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所以说,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来说,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邦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是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不让农民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的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也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们是那么关心,所以说政府必须听从人们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共安宁,必须建立人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的缘故,关于这两种大事,我们很少看到建立合理的制度。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也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足。这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然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是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也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送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栈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货物缺乏。运送贸易虽然可以降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必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税费又不能退还,所以即使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也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则总被禁止。所以说,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就是,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类法律虽然一向被人称赞,实际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对此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算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也能使英国繁荣。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有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每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种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也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碍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虽然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然不能说完全自由,但是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是我们绝不能随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是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有相同的趋势,即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降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的国家,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在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两个原因加以说明:(1)输出金银在西班牙必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的监视,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2)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们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也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没有其他原因,即使其通商条例的贤明程度,像他们大部分通商条例的愚谬程度,也能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其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是在某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对小麦一夸特课税六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么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如果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又用国王和输入商人的两把锁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但是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来说,这项法令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是这项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夸特,即可得奖励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像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项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而言,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完全禁止输出也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来说,这项法令显然不如旧的法令。但是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仍可用前人批评梭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然不是至善的,但是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法制铺平道路。

为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两个报表附在这里。

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报表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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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两个报表附在这里。

第二报表记载了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间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及制盐厂在不缴税的情况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每年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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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盐每蒲式耳里八十四磅,英国盐每蒲式耳里五十六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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