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六章 论通商条约

如果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输入这种商品,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唯独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中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这样宽宏地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是受排斥就是要课更重的税,所以说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所以说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情况下更好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然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予了某一外国,就必须常以比自由竞争情况更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价格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价格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这种条约而减少。但是这种减少不能说是绝对的损失,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然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能售得的价格,但是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绝不会像一些货物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即就施惠国来说,经营此种贸易也是有利的,但是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情况那么大。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被认为有利。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至于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1703年的《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此原理而博得非同寻常的赞赏。以下便是这个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是以下诸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也无论英法两国是和是战,并且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是其他,都不得以关税的名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对此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必须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也就是正当而合法的行为。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这个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有义务按和禁止英国毛织物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在禁止以前,不得把税额提高。但是他没有义务,以比其他任何国家,如法国或荷兰的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说比法国葡萄酒少纳三分之一的关税。就这一点说,这个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对英国不利了。

但是这个条约却被盛赞为英国商业政策上的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把剩余额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是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也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物品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的货物。巴勒特说,据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果其如此,则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够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多年以前,我国商人曾一度失去葡王的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是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最盛赞葡萄牙贸易的人也认为,此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像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他们说,每年输入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几乎全部,不是为了英国利益,而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即使我们假定这些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而其总额又比巴勒特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就此便说这种贸易比输出品价值等于输入品价值的其他贸易更有利。

可以认为,在这全部输入额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其余必送往外国,以交换某些可消费物品,但是如果这种可消费物品是直接由英国生产物购买的,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国生产物购买葡萄牙黄金,再以黄金购买这种可消费物品的做法,更有利于英国了。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回一定价值的外国货物到本国市场,前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必比后一种贸易少得多。如果国内产业仅以较小部分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货物,并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而英国从此得到它所需要的可消费物品,那就对英国更有利。这样,英国要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及可消费物品所使用的资本就比现在少得多。于是,英国便有一笔节省下来的资本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来推动更多产业和生产更多年产物。

即使英国完全不与葡萄牙通商,英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仍不难获得。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凡能对黄金支付价值的人,总可在一些地方取得他所需要的黄金。而且,葡萄牙每年剩余的黄金仍必须输出,虽然不由英国买去,但是必须由某一其他国家买去,而这一国家又必须像现在的英国那样,愿以相当价格把这部分黄金再卖出去。诚然,在购买葡萄牙黄金时,我们是直接购买,而在购买其他各国(除了西班牙)黄金时,我们是间接购买,出价可能略高,但是这种差额过于微小,不值得政府注意。

据说,我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至于我国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或是对我国不利,或是对我国无大利。但是我们应当记着,我国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自然就少。对黄金的有效需求正像对其他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在任何一国都有限量。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就不过是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越是超过我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所必要的分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黄金一定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对某些国家来说,越是有利于我国,那么对其他许多国家来说,就必然越显出不利于我国的模样。

认为英国无葡萄牙贸易即不能存在的这个可笑的想法,竟使法国和西班牙在上次战争快要完结的时候,在没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的情况下,就要求葡王驱逐一切英船离开葡萄牙各港,并为防御英人起见,迎接法国或西班牙守备队入港。如果葡王接纳其姻兄西班牙王所提出的不名誉条件,英国就可免除比丧失葡萄牙贸易要大得多的困难,即可摆脱一个很大的负担,即支持一个在国防上是那么无设备的极弱的盟国,以至在另一次战争中英国可以倾全力,从而可以自卫。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无疑会给当时经营此种贸易的商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使他们在一两年内不能找到其他任何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这也许就是英国从这一个引人注目的商业政策所可能招致的困难。

金银每年大量的输入,其目的既不是为了制器皿,也不是为了铸币,而是为了进行国外贸易。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以这两种金属做媒介,比以其他任何货物做媒介更有利。金银既是普遍的商业手段,所以,比起其他任何商品,更容易为人接受而换得商品;因为它们体积小、价值大,因此由一地到另一地来来往往,运输所费,又比几乎其他任何商品少,而且由运输而减损的价值也比较小。在一切商品中,没有一种像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再在其他外国脱售以交换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便易。这虽然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是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

一国在器皿上及铸币上,每年只需要输入极小量的金银就够补充,这是十分明显可以合理地推定的。我们虽然不和葡萄牙直接通商,这小量的金银也很容易就能从其他地方取得。

金匠这一行业在英国的收入虽然很可观,但是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是由旧器皿熔解制成的。所以,全国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补充并不很大,有极小额的年输入就行了。

就铸币说,情况也是这样。我相信,没有谁会想象,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铸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一向流通着的货币。在铸币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就连铸币内含的金银也有充分的标准重量,其价值也绝不能比等量未铸金属的价值大许多。为什么呢?因为要以一定数量的未铸金银交换等量金银来铸币,有到造币厂去交涉的麻烦,还要等待几个星期。不过,任何国家的流通铸币大部分都或多或少有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在英国,则在最近改铸以前就有这种情况,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是如果四十四几尼半(包含着十足的标准重量,即一磅金)所能够购买的未铸的金,也不比一磅多多少,那么没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几尼半,就不能购买一磅重的未铸的金了,因而必须加上若干以补不足。因此,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就不和其造币厂价格一致,换句话说,不是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约为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为四十八镑了。但是在铸币大部分都是这样低于标准的时候,新从造币厂出来的四十四几尼半,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比其他普通几尼更多的商品,因为当它们流入商人金柜中与其他货币混在一起时就难以辨认,即便能辨认,所费也必多于所值。所以,像其他几尼一样,其所值也不多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倾入熔锅,用不着有显著的损失,即可产出标准金一磅,那在任何时候也可换得金币或银币四十七镑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镑,而其效用,无论就哪一方面说,也与当初熔解的铸币相等。于是,熔化新铸币就显然有利可图,而其熔化速度之快,又不是政府所可预防的。所以说,造币厂的活动便有些像潘妮洛普的织物了,白昼所织的,晚间又拆开了。造币厂的工作与其说是逐日增加铸币,不如说是补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铸币。

假设持金银到造币厂铸币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币费用,那就会像加工所费可增加器皿价值一样,增加了这些金属的价值。已铸的金属将比未铸的金属更有价值。造币税如果不是过高,那么将以税的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因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专有的造币特权,没有什么铸币能以比这更低的价值提供市场。如果课税过重,换句话说,所课的税若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的真实价值大得多,那么,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巨大的差额,也许会鼓励国内外私造货币者把大量伪币注入市场,以致降低官造货币的价值。在法国,造币税虽然是百分之八,但是不曾从此发生过什么显著的骚扰。住在本国的私造货币者,及住在外国的他们的代理人或通信人,到处有遭受危险的可能,这种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了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而甘冒危险。

法国的造币税使铸币价值高于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于是,1726年1月政府下令,二十四克拉纯金的造币厂价格定为七百四十里弗尔九苏一又十一分之一但尼尔,合巴黎八盎司的一马克。如果扣除造币厂的公差,则法国金币含有纯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标准金一马克,只值大约六百七十一里弗尔零十但尼尔。但是在法国,一马克标准金铸为三十个金路易,每个合二十四里弗尔,合计七百二十里弗尔。所以,造币税所增加于标准金一马克的价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里弗尔零十迪尼厄与七百二十里弗尔之差了,换言之,增加了四十八里弗尔十九苏二迪尼厄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许多场合会由于造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一切场合,都会由于造币税而减少。此种利润的由来往往是通用货币应含纯金银量与实含纯金银量二者之差得来的。这种差额如果小于造币税,那么熔解新铸币不但是无利可图,而且有损失。如果与造币税相等,那么既无利可图也没有损失。如果大于造币税,则虽然有利可图,但是所得利润必少于无造币税的情况。例如,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如果必须纳税百分之五,则熔解金币当受损百分之三;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二,则无利也无损;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一,则虽然可获得利润,但是只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在货币以个数授受不以重量授受的地方,造币税是防止熔解铸币及输出铸币的最有效的方法。被熔解或被输出的铸币,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图取最大的利润。

在查理二世时,最初制定了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但是时效有限,以后迭次延长限期,直到1769年才将其改定为永恒的法律。英格兰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厂换取;他们也许认为,由政府担负造币费比由自己担负对自己更有利益。也许就因为这种大银行的恳求,政府才同意将此法律改定为永恒的法律。如果秤金的习惯被废除(由于不便,很可能被废除),如果英国金币以个数授受,像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么这种大银行也许会发觉,它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场合一样,大大估错了自己的利害关系。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国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因没有造币税,所以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因此,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一定比铸成后金币所值多百分之二。假设造币必须课税百分之二,则通用金币虽然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仍必与应合的标准金量有相等的价值。在这种场合,铸造的价值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币税,但是他们在这些全部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也只是百分之二,和现实的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五,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获利百分之三;但是由于它必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五,那么在全部事务上,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仅为百分之一,而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那么在这种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百分之一;但是由于它必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一,所以它在全部事务上的损失,仍像其他一切情况一样,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不高不低,而铸币同时又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像最近改铸以来它包含几乎十足标准重量那样,那么英格兰银行在造币税上虽然有所失,但是在金块价格上必有所得;在金块价格上虽然有所得,但是在造币税上必有所失。它在全部事务上就既无所失,也无所得。于是,它在这种情况就像在上述其他一切情况一样,处在和没有课税时完全相同的境地。

一种商品的税如果适中,不至于奖励走私,那么以运输此种商品为业的商人虽然必须垫付此种赋税,但是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并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是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就货币而言,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适中、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所有人都垫付赋税,但是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所有人都可以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因此,适中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也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没有这种适中的造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达不到这种重量,那么铸造所费一定等于铸币应含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因此,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负担小额费用,而且必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受到丝毫利益。

倘若你对银行理事说,造币税的征课虽然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益,却可保证他们没有任何损失,他们也许并不会听了这些空话便同意征收造币税。在金币现状下,只要继续以重量作为授受的标准,他们当然不会因为这种改制而得到利益。但是如果秤衡金币的习惯一旦被废除(很可能被废除),而金币的质量又低落到最近改铸以前的那样,那么征课造币税的结果就是银行的利得也许会极可观,或者说,银行的节省也许会极为可观。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只有英国银行,因而每年造币费的负担也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币,仅用以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就不会常超过五万镑,至多也不过十万镑。但是如果铸币低于其标准重量,就必须在此之外年年造币,以补充铸币由于不断熔化及输出而产生的巨大缺额。为了这个理由,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在八十五万镑以上。但是如果当时曾征课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那么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铸八十五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所铸金块的百分之二点五,换句话说,银行每年不会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个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把岁入拨做铸币的费用,每年不过一万四千镑。而所费于政府的真实费用,换句话说,我相信,造币厂职员的俸给在普通场合不过是这个数额的一半。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甚或想取得比这大得多的另一数额,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是没什么意义的想法,不值得政府加以关注。但是,要节省那个数额其实并非不能节省,而且鉴古知今,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的一万八千镑或两万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那么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值得特别注意的事情。

在上述议论中,有一些也许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的那几章内会适当些。但是由于奖励铸造的法律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偏见,所以我觉得放在这一章更合适。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构成一切国家财富的东西,那么,最能与重商主义精神吻合的事情也就莫过于奖励货币的生产了。货币生产奖励金,才是重商主义的富国妙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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