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二十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两大富国手段虽然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是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其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是据说,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的,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的货物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输出,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输出量。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输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低廉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产生较大的输入量。至少,在我国的法律全书中,我不曾看到奖励职业用具输入的法令。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职业用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的制造业的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输入给予任何奖励,当然大大妨碍了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输入不但是不能被奖励,而且往往被禁止。比如,羊毛梳具除了从爱尔兰输入,或作为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输入,就依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被禁止了。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种禁令;此后的法令继续禁止使此种禁止成为永久的禁止。

工业原料的输入,有时得到免税的奖励,有时得到奖励金。

羊毛从一些国家输入,棉花从所有的国家输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输入,海豹皮从英属格陵兰渔场输入,生铁和铁条从英属殖民地输入,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输入,如果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就可以得到免除一切课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如果符合国家的需要,可以把这种规定推广到其他一切工业原料上,那是一定有利于人民大众的。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做加工原料的范围。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输入一磅仅纳轻微的税一便士。过去,帆布麻织纱输入一磅必须纳六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输入一磅必须纳一先令,一切斯普鲁斯或莫斯科维亚产的麻织纱输入一百磅必须纳二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是我国制造业者仍不甘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输出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大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可以领奖励金,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输入所课轻微的税。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要使一个织工不断地工作至少必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而我国的纺工都是可怜人,通常是妇女,她们散居于国内各地,无依无靠。但是我国大制造业者获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因此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硬要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输出发给奖励金,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输入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为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穷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之与本国出品的麻织纱竞争。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穷纺工的所得一样。所以,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的价格或降低原料的价格,都不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们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

麻布输出奖励金及外国麻织纱输入免税条例最初颁布时,本以十五年为期,以后经过两次延长,延续到今日,但是也将于1786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工业原料得以享受奖励金而输入的,主要是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输入的原料。

这类奖励金的发给始于本世纪初叶,乃是对美洲输入的造船用品所发给的奖励金。所谓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但是船桅木材输入每吨二十先令的奖励金,大麻输入每吨六镑的奖励金,在由苏格兰输入英格兰时,也得发给。这两种奖励金按原有金额没有任何变更地继续发给,一直到满期的时候为止。即大麻输入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船桅木材输入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柏油、松脂、松香油输入奖励金,在其继续有效时期内经过了若干变更。原来柏油和松脂每吨输入得四镑奖励金,松香油每吨输入得三镑奖励金。后来柏油每吨输入得四镑奖励金仅限于按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纯洁的商用柏油,奖励金被减为每吨四十四先令,松脂奖励金被减为每吨二十先令,松香油奖励金被减为每吨一镑十先令。

按照时间的先后,第二次发给的工业原料输入奖励金便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蓝靛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殖民地的蓝靛仅值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时,按照这条法令,领得了每磅六便士的奖励金。这个奖励金的发给也是有限期的,但是曾经数次延期,并减至每磅四便士,将于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第三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在这段时期,我国有时讨好北美殖民地,有时和它争执)。这个奖励金以二十一年为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吨奖励金八镑,第二期六镑,第三期四镑。因为苏格兰气候不宜于种麻,所以虽然也种麻,但是产量不多,品质也较低劣,所以不得享受此种奖励金。如果苏格兰亚麻输入英格兰,也可以得奖励金,那对联合王国南部本地的生产就未免是大大的妨碍了。

第四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美洲木材输入的奖励金,期限为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二十先令奖励金,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得十二先令奖励金;第二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十五先令奖励金;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得八先令奖励金;第三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十先令奖励金,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得五先令奖励金。

第五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限期为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一百镑得二十五镑奖励金;第二期,得二十镑奖励金;第三期,得十五镑奖励金。但是养蚕造丝需要那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价又是那么高,所以连这么大的奖励金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限期为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六镑奖励金;第二期,得四镑;第三期,得二镑。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限期为二十一年,即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是一样的,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也是一样的,但是不像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爱尔兰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对大不列颠这种物品的栽种是太大的妨碍了。在对爱尔兰大麻输入发给奖励金时,大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感情,并不比以前大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是我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顺适的情况下发给的。

这几种商品如果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予奖励金,如果从其他任何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无论我们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也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哪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的,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加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种愚妄的想法已经被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已经无须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种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是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是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它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在这一点上,他们比其他任何种类的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中取得了一种妨碍消费者的垄断,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中取得了一种妨碍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我国保证收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课以严厉处罚,实在过于苛酷。但是我敢说,连最苛酷的收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的,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垄断权的某几种法律比较,也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像德拉古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垄断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也犯重罪,输出者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也被没收。

为了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据我所知,第一种虽然至今尚未明令撤除,连法学家霍金斯也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是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上已经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然没有明确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一头羊,课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条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将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的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项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一磅羊毛,必须课罚金三先令;这大概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管其财产如何,不管其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是人们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像法律制定人那样,因此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如果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交付罚款,那么就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及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

为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英寸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缴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里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输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羊毛价不到十镑,则课以罚金二十镑;如在十镑以上,则课以三倍原价及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对居民中任何两人执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课税来偿还,像在盗窃的场合一样。如果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那么就处以五年徒刑;任何人都可以告发。这种法规,全国通行。

肯特及苏塞克斯二郡,限制尤为烦琐。距海岸十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储藏的处所,用书面的形式报告最近的海关。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又必将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两郡内,凡居住在距海十五里内的人,在未向国王报告前,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里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如果未作这样的报告就以羊毛向这两郡的海边输运,一旦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课罚金每磅三先令。如果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里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如果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必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在境内贸易受到这样的限制时,我相信,沿海贸易绝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么在他输运羊毛距出港五里以内的地方以前,必须先到出港报告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收羊毛,并没收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其他各种禁止羊毛输出迄今还有效的法律,当然也定有各种罚则。但是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若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就可以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但是要再迁至他地,则须在搬运前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意图。”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如果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课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罚金。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的,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其他任何国家的羊毛都好;说他国的羊毛不掺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说精良呢绒不是由英国羊毛不能织成;说英国如果能完全防止本国羊毛输出,就能几乎独占全世界呢绒业,没有谁能和它竞争,它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且在短时期内依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财富。这种学说,像大多数为许多人们所确信的其他学说一样,过去被多数人们所盲目信从,而且至今深信不疑。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却是几乎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而且完全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掺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绒的质量。

在本书中我曾经说明,此等法规不仅使羊毛价格降低到现在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后,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明、极聪明的作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还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是把这种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曾产生预期的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这样低由于会阻碍羊毛的生产,必然会大大降低这种商品的年产额,虽然不比从前低,但是比现令状态下市场如果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所会有的产额低。但是我始终相信,其年产额虽然多少会受这种法规的影响,但是不可能大受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标。说他企图从羊毛获取利润,不如说他企图从羊肉获取利润。在多数场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补偿羊毛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曾经说过(第一篇第十一章):“无论何种规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的价格,使之低于自然应有的程度,那么在进步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就必然能稍微提高羊肉的价格。无论是大牲畜还是小牲畜,如果只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其价格必须足够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农民的合理利润。所谓合理的利润,即有理由可希望从改良的耕地上取得的利润。如果不够,其饲养就会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够支付这种价格,那就必须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越少,后者所付必越多。这种价格,究竟是怎样由羊的各部分分担,地主与农民是不关心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付足了价格没有。所以,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他们作为消费者,虽然因为这种规定可提高食品价格,不免受若干影响,但是作为地主与农民,他们的利益却不大受这种规定的影响。”因此,照这样推论下去,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这样低,就不致引起这种商品年产额的减少。不过,由于它使羊肉价格上涨,所以可能稍稍降低这种家畜肉的需要,从而稍稍降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但是即使这样,其影响似乎也很小。

不过,对于年产量,其影响虽然不很大,但是对于品质,有人认为其影响也许是非常大。英国羊毛的品质虽然不比从前降低,但是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有人认为,品质的低几乎与价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既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赔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是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一定要注意的,就某几点说,也就很够改良羊毛了。因此,据说,英国羊毛价格虽然低,但是其品质,即在本世纪中还是相当改良。价格如果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但是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乎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么大(但是我认为它对质的影响可能大于对量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伤害,但是总的说来,其伤害并不像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种考究绝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不会是不正当的。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级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各阶级人们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输出羊毛一吨,课税五先令或者十先令,就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课税也许不像禁止输出有那么大的降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可能会少一些。对于制造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的场合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是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省免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要想出对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时又对任何人都不会引起多大困难的赋税,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种禁令虽然附有防止输出的各种罚则,但并没有防止羊毛的输出。大家都知道,羊毛每年的输出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有很大的差额,对于秘密输出有那么大的引诱,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防止。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秘密输出者外,对任何人都不利。但是,课有赋税的合法的输出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不便的赋税的征收,对国内各阶级人们都可有利。

漂白土和漂布黏土,由于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所以其输出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虽然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是由于有很类似的作用,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也受到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除靴、鞋或拖鞋,一切生皮鞣皮都禁止输出,这项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碍牧畜业和鞣皮业的垄断。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一先令轻微的税,就可摆脱此种垄断。他们即使把不加制造的鞣皮输出,也可在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输出者还可收回所纳全部国产税。我国牧畜者却仍继续受旧时垄断权的危害。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强迫他们的同胞接受他们的垄断,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垄断,在他们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地团结起来。所以,就连牛骨也禁止输出,在这点上,制角匠和制梳匠那两种不重要的职业,也得享受一种妨碍牧畜业者的垄断。

以禁止或课税方法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适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以为应当以禁止或课税的方法限制其输出。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禁止输出,甚至白呢绒输出也必须纳税;我国染业在这一点上,取得了一种妨碍呢绒业的独占。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然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是大部分大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因此用不着防御。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输出。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一类制作品的价格因外国人的竞购而抬高。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的一些法令,规定一切金属都禁止输出。铅和锡列为例外,或因为此两种金属极为丰饶,而其输出又是当时王国贸易中相当大的部分。威廉玛丽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为要奖励开矿,允许由大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输出不受禁止。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输出。未加工黄铜,即所谓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输出。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

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的一切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的还是制造的,按以前的法令,在输出时必须纳税的,都得免税输出。但是下述各货物却可以例外,即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异极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这项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纳以前所必须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百分之一的出口税。

这项法令又规定,有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得于输入时免纳一切税。但是后来输出时,必须纳一定的税,但是不能算重。我国染业者似乎一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输入于己有利,一面又认为稍稍阻碍其输出于己也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似乎在这里令其失望。因为它原要使输入者注意到,要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输入。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输入自由、输出也自由的情况时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也列在染料之内,也得免税输入。在再输出时固然要纳轻微的税,但一百一十二磅不过三便士。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输入来供应。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规定,西尼加胶得从欧洲各地输入(那与《航海条例》的本旨大相违背)。但是此法令的目的不在于奖励这种贸易,因此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在其输入时,每一百一十二磅课税十先令,而在输出时又不许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生效,我们的制造业者即想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是有害于这种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输出西尼加胶,只许输往大不列颠;像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的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规律、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输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纳六便士轻税,但是其再输出,一百一十二磅必须纳三十先令重税。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是要把这全部产量运到英国来,而且为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种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不能再输出。事实上,这样的费用就够阻碍它的输出了。他们在这里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是结果同样令他们大失所望。这种重税是秘密输出的引诱。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的,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把此输出税减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纳五先令。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海狸皮一件估价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输入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种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输出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二便士外都可退还。一种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必须课这样的关税,被认为太高;于是,1722年,地方税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输入税也减为六便士。但是输出时也仅能退还此数额的一半。那次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为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其输出就限于从美洲运到英国市场了。我国制造业者就想利用这机会,遂于1764年,海狸皮一件输入税减为一便士,输出税则提高至每件七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输出,每磅必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是对海狸皮输入税则没什么改变,即使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输入的,所纳的税仍在四先令与五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也可视为职业用具,所以其输出课有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卡尔德伦(纽卡斯尔标准)纳税十五先令以上。这在许多场合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至高于输出港的商品原价。

但是真正职业用具的输出,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祙的织机或机械禁止输出,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必须课罚金四十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输出,违则货物没收,犯者课罚金二百镑,知情不报又用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也必须课罚金二百镑。

当死的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活的职业用具——技工自然也不能听其来去自如。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工作或传授技术者,初犯,课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处三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课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课罚金五百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课罚金一千镑,处两年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按照上述两法令中前一个法令,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定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么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合适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有某一技工竟然私自出国,并且在外国工作或传授其技术,则在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下,或在当时阁员的警告下,必须在接警告后六个月内回国,并继续住在本国,否则即从那时候起,被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也不得做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且作为外国人看待,不受国王保护。

我国常自夸爱护自由,此等规定和此等夸大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十分明显,这种自由,在这种场合为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琐细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这一切规定的可称颂的动机是推广我国的制造业。但是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制造业,而是阻抑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一切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独占本国同胞的技能和才干。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间内所得雇佣的人数,并规定一切职业必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使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能给外国人。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这个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但是在重商主义思想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做一切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把生产看做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外国商品,在输入时必须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独占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输出时发给奖励金,那也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第一,不得不缴纳为支付奖励金所必要征收的赋税;第二,不得不缴纳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抬高所必然产生的更大的赋税。

与葡萄牙签订的有名的通商条约,因所课税甚重,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适宜生产的商品,而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虽然明知该国这种商品的品质较差。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输出某几种产物到这一个遥远的国家去,不得不忍受这种困难。这几种产物的强迫输出在国内市场上引起的价格增高,也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是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设立的许多法律,比我国所有其他通商条例都更严重地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以顾全生产者的利益。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顾客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购买我国所能够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独占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为了这个目的,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两次战争中用去了两亿镑以上,借债一亿七千万镑以上,至于之前各次战争的用费还不算在里面。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易垄断据说所能够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项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句话说,大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

谁是这个重商学说体系的设计者,好像不难确定。我相信,那绝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但是在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在这一章所讨论的商业条例中,我们制造业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消费者,或者不如说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为了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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