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三十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 论国防费

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而此种义务又只有借助于兵力方能完成。但是平时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费用,则因社会状态不同,换种说法,即因社会进化程度不同而大不相同。

就最原始的狩猎民族说,人人都是狩猎者,人人同时也都是战士。现今北美土人就是如此。当他们为保护社会或为社会复仇而去战场打仗时,他们同时也是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像在家庭中生活一样。在这种状态下,当然既没有君主,同时也没有国家。他的社会,无须为他上战场,为他在作战期间的生活负担何种费用。

就比较进步的游牧民族的社会状态,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社会状态说,情况也大抵相同。在那种社会中,每个人既是游牧者,同时也是战士。他们通常在篷幕中或在一种容易移动的有篷马车中生活,没有一定的住所。整个部落或整个民族,每年因季节不同,或因其他偶发事故,时时迁移。当他们的畜群把一个地方的牧草吃尽了,他们便移住另一个地方,把那个地方的牧草吃尽了,又移往其他地方。他们在干燥季节迁往河岸,在阴湿季节又退回高地。当他们奔赴战场时,并不把牲畜交给老人、妇女或子女看护,同时也不把老人、妇女或子女抛在后边而不予以保护和供养。他们全民族在平时就过惯了流浪的生活,所以一俟到战争,人人都很容易变为战士。不管作为军队进军时或作为游牧民游牧时,他们的生活方式总大抵一样,虽然目的有所不同。战争起来,他们一同作战,所以每个人都尽其所能来作战。鞑靼妇女参加战争,那是我们时常听到的。他们如果战胜了,敌方全种族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们胜利的报酬;如果战败了,自己的牲畜乃至妇女子女,全都成了战胜者的战利品。连大部分没有战死的战士,也不得不为得到当前的生活资料而服从征服者。其余的一部分人,通常被逐四散,四处逃亡。

鞑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日常操习,处处都为其参加战斗的准备。他们普通的户外游戏,如竞走、角力、耍棒、投枪、拉弓等,俨然就像在从事战争。他们在实际作战时,也如平日一样,由自己所领带的牲畜维持生活。这些种族是有酋长或君主的,但是酋长或君主不会为了准备战争而加重他们的负担。在作战的时候,掠夺的机会就是他们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报酬。

狩猎者的队伍人数通常不过二三百人。因为狩猎所能够提供的生活资料不确定,许多人如长久住在一块,必无法维持生活。游牧者则不同,他们的队伍有时会达到二三十万人。只要他们的行进不受阻碍,他们就能够由牧草吃尽了的甲地域迁到牧草没有损耗的乙地域,他们一起进军的人数,就似乎可以尽量地增加。所以说,狩猎民族对其邻近的文明国民没有什么可怕的,而游牧民族就非同小可了。所以,最不可怕的,无过于印第安人在美洲进行的战争;最可怕的,无过于鞑靼人在亚洲屡次进行的侵略。修昔底德说:“无论是欧洲是亚洲,都不能抵抗团结起来的西塞亚人。”他的这个断言,是一切时代的经验证明了的。西塞亚或鞑靼的旷野,广漠无垠,没有大自然的屏障。那里的居民,往往在一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酋长的统治下团结起来,即是象征他们结合的亚洲许多地方遍被蹂躏,变为荒地,力量造成的另一个大游牧民族,即阿拉伯不毛沙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后继者的统治下结合过一次外,从来不曾团结到一起。他们那次的结合,与其说是征服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宗教热情的结果;但是他们那次结合的表现,也同样不可小觑。如果美洲的狩猎民族都成了牧羊者群,那么,邻近他们的欧洲各殖民地的居民就一定不能像现在这样平平稳稳地生活下去了。

在比较更进步的农业社会,即在没有对外贸易,除了几乎全在各自家中制造为自己使用的粗劣用品的制造业外,没有其他制造业的农业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农业者,同时也都是战士,或者可以很容易地成为战士。从事农业工作的人,一般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工作,受尽风吹日晒。这种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锻炼他们,使他们能熬受战争的苦难。其实,农业上有若干工作与战时的一部分困难工作非常类似。比方说,农民在农场上非掘凿沟渠不可,而有了这套本领,他们便可以从容地在战场上构筑战壕与围墙。农民的平常消遣,同时也像游牧人民的游戏一样,俨然是从事战争。但是由于农民不像游牧者那样闲暇,所以不像游牧者那样经常地从事这些游戏,他们虽然也充当兵卒,却不像游牧者那样精于战斗本领。可是,照他们的样子,训练他们使之能上阵打仗,很少要君主或国家破费。

不过,农业是有固定性的。哪怕开化最浅、耕作最幼稚的农民,也必须有一个固定的住所。这个固定住所一旦放弃,农民势必蒙受大损失。所以农耕民族的作战,就不能像狩猎民族、游牧民族那样全体出动,他们至少要把老人、妇女和子女留在后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则全赴战场,小民族往往都是如此。在一切国家,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约占全人口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假使战争在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农民及其主要劳动者即使全部离开农场,也不会蒙受大的损失。在这个期间,农场上虽然有必须进行的作业,但是他们相信,有老人、妇女、子女,就很可以把这种事情做好。所以,短期从事战役,他们尽可不要报酬;他们成为战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费用训练;他们实际作战,也不需要君主或国家的费用维持。古代希腊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发生以前,似即以这种方式从事兵役。伯罗奔尼撒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以前,也还是以这种方式从事兵役。据修昔底德观察,伯罗奔尼撒人大概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去办理收获。罗马人在各国王统治下乃至共和国初期,也是采取这种办法。直到维伊之围以后,他们才开始把维持在前方作战的人的费用加在那些留在家乡的人身上。以后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的废墟上又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在可适当地叫做封建法制定以前,即已经制定了以后若干时期,许多大领主,连同他们的直接属民,往往是以自己的费用侍奉国王。他们在战场上,如在家庭中一样,同时也是以自己的收入支持自己;他们从未从国王那里领到任何俸金或报酬。

在更为进步的社会里,上战场作战的人,以自己的费用维持自己就完全不可能了。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二是战争技术的改良。

就农民从事远征说,只要那远征是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他们在作业上这样的中断,就不致大大影响其收获。因为即使他们不加入劳动,大自然也可替他们进行一大部分的残余工作。可是,征役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说,铁匠、木匠、织工吧,他们一离开作业的场所,其唯一的收入源泉即刻就可以涸竭。他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给予他们一点帮助。所以,他们这种人如为国家服兵役,就无法自己维持,而不能不由国家给养。这样看来,一国大部分居民如是技术工人及制造业者,则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们中间征集,因而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也就不能不由国家的费用维持。

加之,战争的技术已渐渐发达成为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战争的行为已不是初期社会那种简单随便的小格斗小争夺;而战争的时间更没有一定,往往连续争战几次,每次说不定要持续大半年。这时,从事征役的人们,至少在战斗持续期间,是有仰赖国家维持的必要的。一个人平时不论所执何业,如果要他长期服兵役,长期自费支持那就未免是一个过重的负担。所以,第二次波斯战争以后,雅典的军队似乎大体上就已采用了佣兵制度,一部分由本国人民编成,一部分由外国人编成,但是全是以国家费用支给薪饷。罗马自维伊之围以来,其军队在留在前方的期间也受有相当报酬。以后在各封建政府统治下,大领主及其扈从服兵役的义务,在一定时间后,普遍是以付若干货币作抵,这货币就是用以维持那班顶替他们服役的人。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民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未开化社会中小得多。文明社会维持兵士的费用,统由那些非兵土的劳动者负担。这些劳动者不但要维持兵士的费用,而且要按照各自的身份,维持他们自身乃至他们的行政司法官吏的费用。所以说,兵士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除了维持他们自身及国家官吏外——所能够维持的限度。在古代希腊小农业国家中,全体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自认为兵土,时时从役战场。但是在近代文明各国,一般推算,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的百分之一,超过此数,即居民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

战场上军队概由君主或国家供养以后好久,为作战而练兵的费用才成为国家的一项大的开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见得怎样繁重。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的军事训练是国家加在各个自由市民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都备有一公共广场,就在这广场里面,各教师在国家官员的监督下,对青年施以种种军事教练。这些简单设施的费用,就是希腊各共和国为训练市民作战所付费用的全部。古代罗马也有所谓运动场教练,那与古希腊的竞技场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后来各封建政府,虽也曾为达到这个目的而颁布许多法令,规定各区市民必须演习箭术及受其他军事训练,但是似乎结果不那么圆满。由于所委任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吏缺乏责任心及其他原因,这种法令似乎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在那些政府的更迭消长中,军事训练在人们大众中似乎逐渐废而不行。

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存在的整个时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兵士的职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可判然区划的职业,不构成某市民阶级唯一的主要工作。一切人民,不论其平日依靠何种职业或业务谋生,在普通的场合,他总觉得他同时也同样适合做一个军人,而在非常的场合又觉得有充当军人的义务。

然而在一切技术中,战争的技术确是最高的;所以改良进步的结果,这种技术同时也就必然成为一切技术中最复杂的了。战争技术在某种特定时期能够发展到怎样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机械技术及其他必然与战争技术相关联的若干技术状态决定的,但是,要使其发展至十分完善的程度,那还有成为特种市民的主要或唯一职业的必要;并且,和其他技术改良一样,这种技术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过,他种技术的分工是个人精明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发觉要增加自己的利益,与其从事几种职业,不如专精一种特定职业。至于兵士职业与其他职业分开,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职业,却非出于个人的打算,而是出于国家的智慧。在太平无事时,一个不待国家特别奖励而把自己大部分时间花在军事训练上的市民,无疑的,他会在军事知识上取得很大的进步,此外还可得到很大的乐趣,但是对于他自身的利益却没有一点增加。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他为自己的利益,花费大部分时间来从事这种特殊工作。不过有许多国家,即使在非有这种智慧即难于继续存立的时候,往往仍然没有这种智慧。

游牧民多余暇,幼稚农业状态下的农民也有一些空闲时间,至于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则全无闲暇。关于武艺的训练,第一种人就是把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都于自己无损。第二种人把一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同时也不会蒙受大损失。第三者的情况却大不同。他费去一小时即有一小时的损失。为他自身的利益计,他自然而然地会完全漠视这训练。并且,技术进步制造业进步,必然会引起农耕上的种种改良,使得农民和城市的工人一样没有闲暇。于是,农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市民一样忽视军事训练,大多数人便都养成了不好战的习性。然而在另一方面,由农业制造业改良而产生的财富,或者说,由这些改良蓄积下来的财物,却又不免诱起邻国的觊觎和侵略。事实上,勤勉而富裕的国家往往是最会引起四邻攻击的国家。所以,国家对于国防如不采取新的手段,人民的自然习性是会使他们完全失去自卫能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国防军备的设施,似只能采取两种方策:

第一,它可不管国民的利益怎样、资质怎样、倾向怎样,用一种极严厉的法令,一律强迫施以军事训练;凡在兵役年龄内的一切市民,或其中的一定人数,不管他们从事何种职业,非在一定限度上与兵士的职业结合起来不可。

第二,它可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职业。

假使国家采取前一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民兵;如采取后一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备军的唯一主要职业。国家给予他们的生活费或饷金,即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至于民兵军事训练,则只是临时的工作,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得由其他职业赢得。在民兵,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质多于兵士的性质;在常备军,军人的性质多于一切其他职业的性质。这两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军人本质上的区别。

单就民兵说,同时也分有若干种类。有的国家对于捍卫国防的公民只施以军事训练,却不曾编为队伍,换言之,没有编为各个独立的部队,没在各自正式和固定的官长下从事操练。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各公民留在家乡的时候,多半是单独地、分开地,或和所喜欢的伴侣一同操演,不到实际作战时期,不属于任何特定部队。在其他国家则又不同。它们的民兵不但要操演,而且编为队伍。在英国,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欧洲设有这种不完全兵备的一切国家,每个民兵都有其所从属的特定部队,都有其正式和固定的官长。在战时固不待言,在平时也是如此。

在火器未发明以前,一个军队的优越程度,是要看其中每个兵土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程度而定。体力和动作的敏捷最为重要,通常以此决定战斗的命运。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与今日的剑术同,不是夹在大众之中能够学成的。要获得那种武艺,只有各人进特定的学校,跟从特定的教师单独学习或和与自己本领相同的特别朋友一起学习。自火器发明以来,体力和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别技巧和熟练,虽然不是全无用处,但是比较以前不重要得多了。新式火器的性质,虽然不会把笨拙者提高到与熟练者同一水准,但是比较以前,却使他们能更接近于同一水准。人们一般认为,使用这种新式火器所必需的一切技巧和熟练,可夹在大部队中学习获得。

决定近代军队战斗命运的,与其说是兵士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倒不如说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近代的火器是有声响的,是有烟气的,是会使人一听到炮声且往往早在距战斗开始还很久之前,就感到随时会遭遇目不能见的死神的。所以,往往战斗一旦开始,这纪律、秩序和服从性就难于保持。古代的战斗情况,就与此不相同。除人的叫吼声外没有声响,没有烟气,同时也没有看不见的负伤和致死的原因。在致死的武器实际接近以前,在他附近有没有这种武器,各人都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支军队只要对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有相当把握,则维持纪律和秩序就不但是在战斗开始时,即在战斗全过程中,或者直到两军胜负判然时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场合容易得多。不过,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那是要在大队伍一起操练的军队中才能获得的。

可是,民兵不论用什么方法教练或训练,训练好了的民兵,总远不及纪律良好、训练得宜的常备军。

在使用武器的熟练上,一周或一月训练一回的兵士,绝不如每日或隔日训练一回的兵士。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虽然可以说在近代没有往昔那样重要,但是举世公认的普鲁士军队的优越,据说就是得力于他们更善于使用武器。这证明,即使是在今日,这种熟练也还是极其重要的。

一种兵士,仅仅每周或每月听长官指挥一次,其余一切时间,都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不必对长官负责。另一种兵士,其全部生活及行动,每日都在长官指挥之下,甚至每日起床睡觉——至少在营舍中——都要依长官的命令。就这两种兵士比较起来,对于长官的敬畏程度,对于服从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绝不如后者的。所以,就所谓训练手法来说,换言之,就操纵和使用武器来说,民兵往往不及常备军。就纪律来说,换言之,就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来说,民兵更远远不及常备军。可是,在近代战争中,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比操纵武器的本事重要得多。

跟随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作战的民兵,像鞑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样便是最好的民兵,他们尊敬长官和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最与常备军接近。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当其在自己酋长指挥下活动时,同时也具备这种优点。不过,他们不是到处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牧人,他们在平时没有追随酋长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习惯。所以,和鞑靼人、阿拉伯人比较,他们到战时是不大愿意同酋长驰赴远方的,同时也是不大愿意长久留在战争场所的。他们一获得战利品即刻就渴望回家,酋长的权威不一定能够制止他们。这就是说,讲到服从,他们是远不及鞑靼人、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过惯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时候少,所以他们不像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惯于军事训练,不如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善于使用武器。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无论何种民兵,只要他作过几回战,就可以成为一个十足的常备军。因为他们每日操练武器,不断在长官的指挥之下,所以就获得了常备军那样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未赴战场以前,他们是做什么的,这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作过几次战,他们就必然会获得常备军的一切优点。所以美洲的战争,如果再延长一点,美洲的民兵,无论就哪一点说,都可以和那支在前次战争中所显示的武勇并不稍差于法国和西班牙最顽强老兵的常备军相抗衡。

知道了这个区别,我们就可依历史的事实来证明有纪律的常备军对于民兵有无比的优越性。

有史可稽的最初出现的常备军之一就是马其顿王腓力普率领的军队。他常与色雷斯人战,与伊里奥人战,与色萨利亚人战,乃至与马其顿邻近的希腊各都市战。历次战争的结果就是他渐渐把他最初也许是民兵的军队训化成一支受过严格训练的常备军。就在和平时期——这种时候很少,同时也不很长——他也是小心地把军队保留下来,不予解散。后来,经过长久激烈的战争之后,希腊各主要共和国的勇敢而精练的民兵,被他打败了,征服了。接着,稍一接触,大波斯帝国羸弱而缺乏训练的民兵,同时也被他征服了。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就是常备军对于民兵持有无比优越性的结果。这可以说是历史中有相当明确而详细的记录的第一次人类事务的大革命。

迦太基的没落和代之而起的罗马的兴隆,那是人类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有名共和国的一切消长变动,都可由同一原因说明。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终了至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不断从事战争,相继由三个大将,即哈米尔卡·巴卡、其婿哈斯德鲁巴及其子汉尼拔率领。他们最初惩罚了自己国内叛变的奴隶,接着平定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又征服了西班牙大王国。到了汉尼拔率领军队,由西班牙向意大利进攻时,他的军队必然由这历次战争受到了常备军的严格训练。当时,罗马人虽然不是完全过着和平生活,但是他们那时没有经历像样的战争,他们的军事训练自然不免大大迟缓。所以罗马军队在特雷比亚、在斯雷米阿以及在坎尼等地方与汉尼拔的军队会战,那是以一种民兵对抗常备军的战斗。这一情况,也许比任何其他情况更有力地决定这几次战争的命运。

汉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派去抵御它的民兵,也具有同样的优越性,所以这支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鲁巴的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的民兵通通逐出西班牙了。

汉尼拔没有从本国得到充分的供给。同时,久役战场的罗马民兵又渐渐在战争过程中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在对比上,汉尼拔所固有的优势日益降低。小哈斯德鲁巴后来认为有必要领他在西班牙所统率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长。在进军中,据说由于被向导指错了路,他踯躅在生疏的国土上,猝不及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

当小哈斯德鲁巴由西班牙退去后,罗马大将西庇阿发现抵抗他的不过是一些劣于自己的军队的民兵,他一气把那些民兵打败了,而他自己的民兵则在战争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后来,这种军队被派往非洲,在非洲抵抗它的,只不过是一些民兵。这时,为防御迦太基计,汉尼拔的常备军有被召回的必要。汉尼拔回到非洲,把那些屡战屡败的垂头丧气的非洲民兵加入该常备军。在扎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尼拔的军队的大部分。而这相互敌对的两大共和国的命运,就由那一次战斗的结局决定了。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告终,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成为十足的常备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没有人能抵抗它。凭战争声威达于顶点的罗马军队尚必须经过两次大战争及三次大会战,才能征服这个小小王国。假使最后的马其顿国王不肯示弱,恐怕征服这小国还要更困难呢。上古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民兵,如希腊、叙利亚、埃及的民兵,对于罗马的常备军都只做微弱的抵抗。其他野蛮原始民族的民兵对他们的抵抗却比较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率领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提亚及日耳曼的民兵也很可钦佩。他们曾有几次把罗马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可是大体说,罗马军队如果好好指挥,这般民兵毕竟不是它的敌手。罗马人对征服帕提亚、日耳曼之事不肯彻底做下去的,那恐怕是因为他们认为帝国已经够大了,无须再加上两个野蛮民族。古代帕提亚人似乎为塞西亚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祖先的风习。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种流浪的游牧民族。他们平时由酋长率领着在各地迁流,战时依旧由同一酋长率领着争斗。他们的民兵正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同其种类,说不定,他们还是前两者的后裔。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恐怕同时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他们非常强盛时,他们既已打得天下无敌,那坚重的盔甲就当做不必要的重荷而被抛开了,那烦难的教练就被视为不必要的劳作而疏忽了。加之,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别是戍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潘诺尼亚人的常备军,他们简直是各皇帝的危害势力;他们屡屡反对皇帝,拥立自己的将军。为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危害程度,据某些作家说,是戴克里先大帝,又据其他作家说,是君士坦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军团合成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再化分为小部队,使之散驻各省的都市,非有用武逐敌之必要,即不许其移动。军队常驻在商业及制造业都市,兵士们自身就渐渐变成了商人、技工或制造业者。于是市民的性质渐渐超过军士的性质而占优势。这样一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颓废了,成为腐败、疏忽、无训练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那时,各皇帝没有办法,就开始雇佣那些国家中的某些国家的民兵以抵抗另一些国家的民兵,这才使西罗马帝国多维持了一些时候。西罗马帝国的没落,是古代史中比较保有明确而详细的记录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大革命。这次革命的原因就是野蛮民族民兵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无比的优越的证明,同时也就是游牧者国家的民兵对于由农夫、技工及制造业者组成的国家的民兵的无比的优越的证明。这里,民兵所战败的,大多不是常备军,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战败波斯民兵是如此,后来瑞士民兵战败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也是如此。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移迁新土后,他们的兵力依然在若干时期内保持原来的性质,它是由牧人及农夫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即由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带往战场作战。所以,他们是经过了相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进步,酋长的权威逐渐衰微了,大多数人民能匀出来受训练的时间也比较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同时也日趋松弛。为纠正这种缺陷,这些国家就逐渐着手建立起了常备军。并且,编制常备军的方策一旦为某文明国所采用,其他文明国就有立即仿行的必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全非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敌手,要想国防安固,只有采用这种方策。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战场,从未经过炮火,也往往有老兵那样的勇气,而且,一开始上阵作战就配得上和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见个高低。1756年,俄罗斯军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军队所表现的武勇简直可以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兵士相颉颃。然而俄罗斯帝国前此二十年是国泰民安的;它那时军队中曾经过战火的兵士绝不是很多。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当时英国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备兵士并没被这长期的和平所腐化,在攻打迦太基时,他们所表现的武勇尤为特出。这一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第一次的不幸冒举。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官们说不定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是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如果不忘训练,似乎绝不会忘却其武勇的。

一个文明国的国防,如果仰仗民兵守卫,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的民族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野蛮族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自然优越性。有纪律、有训练的常备军较任何民兵为优。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持这种军队;也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不受贫困、野蛮的邻国的侵掠。所以,一国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当长久地保存其文明,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编制常备军。


有了纪律好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纪律好的常备军,一个野蛮的民族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个帝国最僻远的地方,可以使在没有常备军威力的情况下即无政治可言的国家,维持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凡小心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措施的人,一定会发觉那各种措施的枢纽,就是正规常备军的建设。这常备军,是彼得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不能不说是这种常备军之赐。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往往担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当拥兵大员的利益与国家宪法的维持不一定有何等关联时,这种危险性的确存在。例如,恺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不过,一国的军权如握在君主手里,各军队的主要将官如果是这国的贵介与华族,换言之,全国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由于自己享有民政权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于支持民政权力的人指挥,则常备军对于自由决无危险。反之,在某种场合,它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君主有了常备军的护持,他就自以为安全了,无须像近代一些共和国所行的那样,监视各市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疑忌市民扰乱和平。作为一国行政长官,只是有其主要人民的支持是不行的。尽管国内的主要人们愿意予以支持,但是群众的不满也会使其时时感到威胁;甚至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了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惩罚暴力,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满。反之,一国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就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于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种抗议,或竟置之不问,并且他既然意识到了他自己地位的稳固,他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有精练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以见到;同时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公共安全而赋予君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确保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侵悔。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也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火器发明后,战争技术发生了大变化。于是,平时训练一定兵额,战时使用一定兵额,其所需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比较,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消费的火药,一旦放射出去就不复返,这更需巨额的费用不可。至于往时,阅兵所投的矛,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弩炮、石炮比较,大炮、臼炮不仅为高价的机械,而且为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种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防来抵御这种大炮的攻击,哪怕只是几个星期也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同时也浩大得多。近代,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种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而使文明国家对野蛮民族立于优胜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的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的国家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的国家却很难防御富裕文明的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乍看起来似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害,但是实际上,乃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利。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们,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多少的差异。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值两三日劳动价值的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确立的审判官,或者何等正规的司法行政机构。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的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的损失相等。在财产关系上引起的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往往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的身体或名誉,不过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哪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乐受这些情绪的影响。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是因为它不能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还是能依着他的本性在相当安定的状态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处处足以激发走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种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又至少必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去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财产的人,如果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却也无法缓和敌人。他想避免这不正义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所以说,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治民政府(Civilgovernment)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治民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治民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人们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治民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越、克制性的优越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它在社会的任何时期所取得的威权就颇不足观了。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各种品质,我们不可能用眼睛看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比有同等身、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份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的父,是长上的称呼;所谓的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的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么,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份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份。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然都有大的声势,但是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倘若增殖起来,足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种制造品、小装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那么,在战时,就不能不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也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于是他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产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比别人拥有多得多的财产,但是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倘若增殖起来,也许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地维持了一千人,但是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也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要大得多。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个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个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同时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衍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然说更为人所知道,但是与乞丐的祖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于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狩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显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是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往往存在着门第关系。他们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一家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所以说,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众多,也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成因,所以说,也是人类社会中自然而然地有权威又有服从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到极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有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同时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旗帜下的人,也比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倾诉。他对这些纠纷所做的干涉,比别人所做的更有效力,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再后来,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某种程度的治民行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对此后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小牧羊者、小畜牧者感到:他们小家畜群的安全,全依靠那大牧羊者、大畜牧者的大家畜群的安全,他们小权力的保持,全依靠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比他们的地位高的人。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来说,治民行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是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很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着请求而来。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课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来说,还是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来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来源。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被代理者或委托代理者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予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像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了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了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的。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也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种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是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俨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矫正。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使在最好的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羊者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期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像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须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伽门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喀琉斯,并说阿喀琉斯从那七个都市中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种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种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地提议要他这样放弃。当然,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并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的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那也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是后来,当然有许多原因使这种状态根本改过来了,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当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们为自己的安全计,必须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有了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的,完全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俸,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审判报酬中享有的份额;同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给律师和辩护师报酬,否则,他们就不会尽其所能地履行职责。每年付给律师、辩护师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是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倒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然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判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管理再不经济,也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极小的一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家,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同时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的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像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是如果享有这种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然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是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的手续费,如管理、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且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相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在不惹起诉讼费用显著增加的限度内,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笔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勤勉。在审判官员人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作为对于各个审判官的勤勉的一种激励。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报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是最好的了。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是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来说,图卢兹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讲议员或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150里弗,约合英币6镑11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的。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极令人满意的法院,但是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像也从未有人怀疑其存在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由法院的手续费支持的。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哪怕本来不是归自己负责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TheConrtofKing’sBench),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TheConrtofExchequer)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们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是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揽诉讼案件,只好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他们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普通法院(TheConreofLaw)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其赔偿损害。平衡法院(TheConreofChancery)作为一种债权法院,一般都是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的。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种损害的唯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所以说,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够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是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租地人控诉地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绝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这样一样,就会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把这类案件拉回自己方面审理,据说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预先扣留土地的令状(WritofEjactment),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法院审判官及其他人员的费用,这种办法同时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的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多是以辩护师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师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就变得陈腐不堪了。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产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否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否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的费用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的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的费用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虽然只不过是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像这样一种财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大妥当。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本是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增加的结果。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项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视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身份的任务。所以,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人的自由,各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个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存在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的费用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这类设施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是就其性质来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绝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多少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的商业、促进人们的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概分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各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

甲,便利一般商业者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持的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其上的车辆的辆数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里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上;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货船进出港口所收的小额港口税上。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不要君主支出,还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就可以说这种通行税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除了征收通行税外,不能想出其他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种通行税虽然由贩运者支付,而他只不过是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又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种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种税额者,由于课征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的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保留其余部分。征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所课的税,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如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能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堂皇与华丽,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就是说,必需适度。宏壮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境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给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也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种利益,不得不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整饬修理,不仅航行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支配,他们对于产生这种通行税的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像个人那样注意。郎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郎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里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里弗,按每马克银合二十八里弗的上个世纪末叶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英币九十万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项工程的技师里格,叫他不断加以修理。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所以说,他们对于这条运河的经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个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般利不干己的委员们管理,那么这全部通行税恐怕都要消费在徒事装饰和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这项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趋于塌毁。

可是,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有完全不能通航的可能,但是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所以说,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条道路,这条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这些保管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所有的弊病,时有责言,在许多场合,那些责言都是非常允当的。据说,有许多收通行税的道路所征的税额,往往比好好修理这些道路所必要的费用额多两倍以上,然而工程却是用极潦草的方法完成的,有时竟然没有全部完工。不过,我们应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税充当修路费用的制度并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也毫无足怪。卑污而不适当的人物,为什么常常被任为管理者;对于他们的行为,对于他们滥征通行税的行为,为什么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加以检查和制止,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实说明和辩解,即以通行税修理公路的制度,尚在草创时期,多假以时日,议会当不难逐渐采取贤明措施,予以矫正。

据一般人的想象,英国各种收税道路所收的通行税,大大超过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数额。据几位大臣考察,多余的数额如果不滥动用,很可能充为国家他日紧急费用的一大财源。有人说,收税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员管理,所费少而收效大。对于修补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规饷金的,只需略增少额货币报酬就行。至于保管员所能够雇用的工人,则不外一些工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资料全仰给工资。所以有人主张,通过自己管理收税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增添五十万镑的大收入;收税道路将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提供国家一般的费用。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所可得的收入,虽然未必能如创拟这个计划者所预期的那么巨大,但是可由此获得一大宗收入那是无疑的。不过,这个计划本身似乎有若干极重大的反对理由存在。

第一,国家如把取自收税道路的通行税看做供应急需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将要随着想象上的急需所需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英国的政策,这些通行税一定会非常迅速地增加。能够这样不费力地取得一个大收入,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项收入动念头。如果撙节得宜,是否就能从现行通行税中省出五十万镑?虽然是疑问,但是如把这种通行税增加两倍,就可能省得一百万镑,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万镑,那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样一大宗收入的征收,并无须任命一个新的收税官吏。但是,税路之设,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设使通行税像这样不断增加起来,那么原以利商的却成为商业的大病。国内由一地运往他地的笨重货物运输费将迅速增加,其结果,这类货物的市场将大大缩小,这类货物的生产将大受妨害,而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说不定要全归消灭。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如其唯一目的在于修理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如是为了其他目的,或为了供应国家一般的急需,那么这种税就非常不公平。

道路通行税用以修理道路,各车辆可以说就是恰恰按照其对道路所损耗的程度的比例完纳税金的。反之,道路通行税如还有其他用途,即以资助国家其他急需,那对于各车辆所征的税额,就不免要超过其所加于损耗道路的程度。况且,由于这税使货物价格按货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货物价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负担这种课税的人,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却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所以说,不论国家打算以这种税收应付何等急需,其结果,供应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贫者,不是最能担当这项负担的人,大体上,倒是最没有能力担当这项负担的人。

第三,假使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漫不修理,我们要强制其适当地划出通行税的一部分充当此项用途,将会比现今更困难。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如果对于今日卑贱贫困的税路管理者,有时尚不易强制他们矫正所犯的错误,那么,换作一般富裕者、有权势者来管理税路,要强制他们矫正错误,恐怕比我们现在所假设的场合还要困难十倍。

法国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直接管理之下。该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国大部分地方乡下人民每年为修理公共道路所应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国王在国家一般收入中由其他开支中节约下来的部分。

按法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乡下人民的劳役向来由地方长官指挥监督;地方长官对于国王的枢密院,无何等直接从属关系。但是依据现行法令,乡下人民提供的劳役,以及国王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税区修理道路,而由其他费用撙节的任何基金,全归州长管理;州长由枢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不断与枢密院保持联络。随着专制政治的发展,行政当局逐渐并吞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所有指定作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揽归行政者自己管理。但是法国的大驿路,及至联络国内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若干州境内,这些道路比英国大部分税收道路宏壮得多。可是,我们英国所称为十字路,就是说,乡下的大部分道路,却全未进行修理,在许多地方,重载车辆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干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除,唯有骡是安全可靠的运载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的骄矜大吏,往往乐意经营壮丽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贵人时常经过的大道。后者的赞赏,不但使他感到光荣,甚或有助于增加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于偏在乡村的许许多多小工程,既不足以壮观瞻,又不足以邀声誉,除了实际上有极大的效用以外,没有其他可取的地方。这样,无论就哪一点来说,这些都似乎是过于琐细不值一顾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践的大吏注意呢;所以,在这种人的管理下,这种小工程总是被漠视的。

在中国,在亚洲其他若干国家,修建公路及维持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都是由行政当局担当的。据说,朝廷颁给各省疆吏的训示,总不断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这一部分训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决定其黜陟进退的一大标准。所以,在这一切国家中,对于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别在中国更是如此。中国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说比欧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过,关于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的报告,大多得自少见多怪的旅行者和无知好谎的传教士。假使这些报告是经过比较有识者的考察,经过比较忠实的目击者的实证,那么,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们如此惊异。伯尼尔关于印度这类工程的报告,就远没有其他大惊小怪的旅行者的记述那么夸张。法国对于大公路,即常常成为朝廷及首都人士谈话资料的联络各地方的通衢,无不惨淡经营,而其余一切支道横道,则漫不经意。亚洲各国的情形,说不定也是这样吧。加之,中印各国君主的收入,几乎都是以土地赋税为唯一源泉。赋税征收额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与收入,与国境内土地的垦治状况,以及土地产物数量的多寡、土地产物价值的大小,必然有极大的直接关系。要尽可能地使这种生产物又丰盈又有价值,势必须使它获有尽可能广泛的市场。要做到这样,必需使国内各地方的交通既极自由,又极方便、极便宜。而维持这种交通状态,唯有兴筑最好的通航水道与最好的道路。然在欧洲,各国君主的主要收入并非仰给于土地赋税。固然欧洲一切大的王国,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许归根结底也要依靠土地生产物,但是这种依赖不是直接的,而且不像亚洲各国那样明显。因为这样,欧洲各国君主不像亚洲君主那样急于增加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换言之,那样急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以开拓土地生产物的广泛市场。所以说,即使在亚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当局办得成效卓著,如传闻所说(据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干疑问),在欧洲现状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当局把那种事情弄得相当的好,恐怕是没有希望的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特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一般收入维持,总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妥当。比如,伦敦市内的照明与铺路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像现在这样撙节么?况且,这笔费用,如非取给于伦敦各特定街坊、教区、市区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一般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王国中没有能受到这种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个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病与管理和花费一个大帝国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多了。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劳役,也许不尽用得其宜,但是从没有发生惨酷压制的事情。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是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强迫劳役制(Corvées),成了悍吏鱼肉人民的主要工具;设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悍吏所嫉恶,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惩罚。

乙,便利特殊商业者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若求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且必须有一项特别的额外费用。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堆栈或行店的设备,绝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和驯谨不过的,但是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洲人贸易其间,也有作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建筑的。一国有了强固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国民间发生争讼,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驻在国国民间发生争讼,他可凭其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他所能够给他的国人的保护,自比他们所能够从任何私人处获得的有力得多。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公使,本来无论就战争或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首先使英国在君士坦丁堡派驻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完全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使欧洲各国即在平时也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似乎不过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过在商业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各国的国民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抽征适当的税来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用去的用费,理应取决于课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照理也应取给于对该贸易所课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诸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关税,自当同样委诸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就这方面还是其他方面来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项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由于此等公司自担费用,所以当一个地区刚开辟时,创办政府对于商业的进行也许有所顾虑,因而不敢贸然尝试些部门的商业。就这一点说,这些公司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或有所助益,但是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因而颇多失当,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其一为没有共同资本,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伙金,加入组织,但是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理,贸易危险也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务,不过是遵守其规约罢了。这种公司,称为合组公司(Regulatedcompany)。又其一为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各股东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公司(Jointstorkcompany)。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所谓合组公司,在一切方面,都与欧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业组合相类似,而且与同业组合同为一种扩大的独占团体。一个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从同业组合方面取得自由营业权,他就不能从事同业组合的一切行业。同样,在大多数场合,一国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为这个公司的一员,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经营合组公司任何一部门的国外贸易。这种独占权的强弱,与公司入伙条件的难易相应,也与公司主事者权力之大小——即他们有多大权力能把公司控制得使大部分贸易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亲友可以经营——相应。最初,合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权,与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权一样。凡在公司服务了相当年限的学徒,不用交什么入伙金,或只需交比平常人少得多的入伙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只要法律不加制止,组合的普通精神就横溢于一切合组公司中。只要容许它们依照其自然倾向行动,它们总是巧立种种苛刻规章,企图约束有关贸易的经营,从而把竞争限制于尽可能少的人数之间。但是,当法律不许它们这样做的时候,它们就变成完全无作用、无意义的东西。

对外贸易的合组公司,现今在英国还存有下面五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称为商人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据说今日十分容易。公司主事者没有权力把有关贸易加以烦琐的约束,至少他们没有使用这种权力。不过,这还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这样。在上个世纪中叶,该公司的入伙金,有时需五十镑,有时需一百镑。据说,那时候公司的行为非常专横。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及自由贸易者,曾以该公司凭着独占者的地位,阻制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诉于国会。这种呈诉虽然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但是该公司却被吓了一跳,把它向来的行动改正了不少。自那时起,至少没有人再控诉它。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号法令减为五镑;东方公司的入伙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减为四十先令,同时,该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乃至波罗的海北岸一切国家的专营特权,统予取消。国会这两条法令,大概是由该两公司的行动激成的。在国会未颁布此等法令以前,约西亚·柴尔德曾称此两公司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并且他说,当时本国与此等公司持有特许状之所在国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此等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了,但是一离开压迫,它们就简直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敦一港起航,所以说,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的,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起航日期,既通由该公司主事者决定,所以这些主事者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哪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均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外,均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必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定税,必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必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人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是此种呈请,必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此法令通过以前对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人感到压迫,同时也可呈请修改,但是必须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成员未必能凭一年的经验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程的弊害,他们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像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杜绝垄断,使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起而竞争。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在某种程度上,虽然由国会把这个法案开放了,但是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自由竞争局面还很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便以为功莫大焉,应当垄断对土贸易。其实,公使、领事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也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然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是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担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的主事者,对于该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的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一般贸易衰退,竞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的主事者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所以说,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合股公司主事者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可以随时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主事者,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主事者一样,有利害关系,同样注意,但是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也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

然在柴尔德的时代以后许久,即1750年间,一个合组公司又设立了,即是现时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该公司负担非洲沿岸由布朗角至好望角间一切英国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最后,又令该公司只负担鲁杰角至好望角间一切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政府关于设立这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显目标:第一,对于合组公司主事者自然会有的压迫精神和独占精神加以抑制;第二,极力强迫他们去注意本来不会注意的一件事,即维持堡垒与守备队。

关于第一个目标,该法案限定入伙费为四十先令,并限定该公司不得以合股经营的身份,自己出来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资本;对于一切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都当任其在各地自由贸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权,操于集驻伦敦的由九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伙员中各选三名,任何委员都不得连任三年以上。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由枢密院委员会接管)在听了他本人的辩护后得免其职。该委员会不得由非洲输出黑奴,也不得运非洲货物入英国。但是因他们必须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国向非洲输出的各种与这任务有关的货物及军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们由公司领取的钱,不得超过八百镑。如果开销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的办事人员和经理人薪俸与伦敦事务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杂费后还有余剩,则可用以报酬他们自己的辛劳,至于如何分配,那听他们自行决定。一切规定如此严密,照理该可以切实限制独占行为而充分达到第一项目标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依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举凡塞内加尔的堡垒及其属地,统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管理。但是至翌年,(依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公司方面不但是要把塞内加尔及其属地,就连由南巴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全海岸的管理权,同时也必须统统移归国王支配。该法令并宣称:凡属国王的臣民,都可自由进行非洲贸易。这个法令的宣布,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建立某种不当的独占的嫌疑。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的那种严密规定之下,我们很难设想他们做了怎样不当的事体。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议事录(这议事录并不总是完全确实的)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控告。委员会的九位委员,既都是驵商巨贾,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都仰承他们的鼻息,那么,他们在商务上及事务上有所嘱托,那些官员很可能特别注意。这样一来,就在无形中树立了一个独占的场面。

对于第二个目标,该法令规定:堡戍维持费,每年由国会付与该公司一万三千镑。公司委员会对此金额的使用,每年必须向国库主计提出报告,国库主计再向国会报告。但是国会对于国家的费用,往往数百万镑,也满不注意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当然不会使它注意。况且,就国库主计的职务和教育而论,堡戍费使用得当与否,他不见得能悉其底韫。

不错,王国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调查堡戍实情,向海军部报告,但是海军部对该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纠正被调查者的行动,而舰长一类人物,对于筑垒这门科学,并不见得总是有高深的造诣的。这些委员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罚,顶多不过罢免官职;我们知道,委员这一官职的任期,再长不过三年,而其报酬又极有限,要使罢免的顾虑成为一种强制他们的动力,使他们经常想到那对自己并无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务,怎能办到呢?为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议会曾几度支出了临时余额,有人控诉该委员会由英格兰运去砖石,由这样长途运去的砖石,据说质量很差,以致用那砖石修筑的墙有推倒再筑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戍,不但是维持费出于国家,即管辖权也直隶于行政当局之下。但是该角以南的堡戍费用,至少一部分也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这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威所系,所以,这种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然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的希望,但是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这些靡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能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合股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是与合组公司不同,即与私人合伙公司(Private partnership),也有许多不同点。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使新伙员入伙。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合股公司则不然。合股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是可以通过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个价格时有涨落,所以说,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全部负债,都负责任。反之,合股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各负其责任罢了。

合股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然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是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分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事业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无怪许多人都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都向这方面投资。所以说,合股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个时期,曾达到三千三百八十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在计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所以说一切小的计算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惟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合股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合股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也不多见。没有特权,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是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现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专营特权,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获得的,未经议会通过。所以说,在民权宣言公布后,非洲贸易就开放于全国人们。哈德逊湾公司的法律根据与皇家非洲公司相同,其特许状也未经议会通过。南海公司在它作为贸易公司期间,始终享有一种经议会确认过的专营特权。现令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险者的竞争敌手,于是不顾民权宣言,竟把这些私人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该公司对私人冒险者几乎一切部门的贸易均课以百分之十的税,税款由公司充做堡垒及守备队维持费。但是尽管有这种重税,公司在营业上仍不能和私人竞争。公司的资本及信用节节减退。至1712年,公司负债累累,因而议会认为,为公司及债权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债务的其他必要协定,只需公司债权人(就人数言,就价值而言)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陷于极度混乱的状态,就连维持它的堡垒和守备队也无能为力。然设立这家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实,却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议会见此情形,决定每年拨款一万镑做这用途。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拨至该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该公司因多年对西印度黑奴贸易都是亏损,遂决定从此中止,而把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于美洲私人贸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贸易。但是这个范围缩小的贸易,其经营并不比先前范围广泛的贸易更为得手。公司的业务依然日形衰退,无论就哪一点说,都达到破产的状况。议会知无可挽救,遂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垒及守戍,则责成现今在非洲贸易商人所组织的合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先后组织进行非洲贸易的已有三家合股公司,它们都没有成功。它们都持有特许状,该特许状虽然未经议会确认,但是在当时被认为确赋有专营特权。

在上次战争中,哈德逊湾公司受到不小的打击。可是在此以前,它却远较皇家非洲公司幸运。它的必要费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该公司说得好听,称此为堡垒——所维持的人的总数,据说不过一百二十名。但是人数虽然少,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以前,却足够把装满货船所必需的数量的毛皮及其他货物收集妥当。当地海口结冰期长,船舶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所以说,预先积货成为必要。哈德逊湾贸易不做到这层就无法经营,而私人冒险者想做到这层,非十数年莫办。所以,该公司资本虽然据说不到十一万镑,然已足够使它把特许状所许可的那虽然广阔但是却贫乏的地带的全部或将近全部的贸易和剩余生产物,都垄断无余。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企图到那种地方与公司竞争,所以,该公司在法律上虽然不一定拥有专营特权,而在实际上,却已享受了专营贸易的利益。加之,该公司所有的少额资本,据说是由极少数股东集成的。一个只有少数股东小额资本的合股公司,其性质实与私人合伙公司相近,从而在经营上,几乎能和合伙公司同样谨慎、同样注意。处在这样有利的地位,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前贸易相当成功,是毫无足怪的。不过,该公司获得的利润,似乎没有达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个程度。《商业历史和年代的推断》一书的著者安德森,是一个比多布斯远为率直而公平的著作家,他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中输出输入的全部报告,并参酌该公司所冒的大危险和所付的大开支以后,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不值得羡慕,或者说,并不大大超过普通的贸易利润,如果真有超过的话。他这样的评论,是很恰当的。

南海公司从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戍,因而完全不必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通常负担的一大笔费用。不过,该公司股本额过大,股东数极多,因之在整个业务经营上,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费。至于它招股计划的诡诈与无节制,那非现在讨论的主题,而且已为人所深悉,不说了。就它的商业计划与招股计划比较,也好不了许多。最开始该公司经营的贸易就是把黑奴输往西印度。它对于这项贸易(由尤特雷特条约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思托约定的结果),取得了一种专营的特权。但是,特权虽然取得了,这项贸易却不见得会有多大的好处。在该公司以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萄牙及法国两公司,早已经倒闭了。该公司有鉴于此,要求并得到准许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印度通商,以为弥补。无奈该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当中,只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航行)获了巨利,其余九次,几乎多少都有损失。该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营业的不成功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强夺与压迫,但是大部分原因恐怕是由于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费与掠夺吧。据说,他们中好几个在一年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掺入。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陵兰八次。其中,仅有一次得利,其余均遭损失。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另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1733年,该公司再向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本。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的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和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这样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它残余的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船只到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但是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沙及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在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加的斯输入。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是该公司人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和合股公司竞争,合股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

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这特许状虽然未经议会确认,但是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这个资本不是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所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的损失,但是在许多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私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也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等),年息四厘。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新公债应募者的建议被采纳了,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持续至1701年。同时该公司又以它的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给予认购二百万镑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词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拥有各别地自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也有使用其旧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新旧二公司与私人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1730年,有人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这个建议,新、旧东印度公司均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的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的土货会大涨特涨,却不尽可信。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是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因为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这两个公司诉说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但是,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多久。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1708年,又依据议会法案,完全合为一体,而成为今日所谓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又附一条款,规定各独立私人贸易者,得继续营业到1711年米迦勒节为止。同时又授权该公司董事对这些独立私人贸易者发出通知,以三年为期,收买其七千二百镑的小资本,从而把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新贷款得由二百万镑增加至三百万镑。1743年,该公司又贷与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项借款非来自股东,而是由公司发行公司债得来,所以未增加股东得以要求分红的资本。但是这一百万镑,对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与其他三百万镑相同,同时也负担责任,所以,总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了英国在东印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本地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和约》鉴订,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也从未放弃这种精神。在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连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同时也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本地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份收入好几年。但是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镑,换言之,每年的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是这时候,公司又企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但是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也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也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也不下四十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而到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减少,却反形增大。未完的国赋达四十万镑,未缴的关税,欠英格兰银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面向其开出而经其鲁莽地承兑的待付汇票,这三者共达一百二十余万镑。这些债务所引起的困难,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减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怜政府,请其第一,豁免年纳赋四十万镑的成约;第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救立刻破产的危急。拓殖领地哪,增加岁入哪,该公司的财产是增大了,但是财产愈大,对于公司人员,就似乎愈成为更大浪费的口实,并且愈好从中舞弊了。议会为了探知其真相,乃着手调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动,以及公司在欧印两方面的一般业务状况。调查的结果,对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国内也好,国外也好,都实行几种极关重要的变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相互独立,今则置于同一总督统治之下,辅佐总督的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法院,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的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也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法院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上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个资格。此外,凭这个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必须在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是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像从前那样疏忽随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是不配统治一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财产的人,往往只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同时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个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手中,但是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是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如果一个股东能享有这个权力几年,就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予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像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是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种漠不关心的程度,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才得对股本分派八厘股,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做四部分,其中三部分交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做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那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督之下,必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到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任意侵吞,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致股东有时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时甚至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个权益的人的事看得较重。

所以说,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是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尔·阿里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于这些混乱,至于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在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渡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堡垒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是与当地宣战媾和的权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合股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明白地给予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我们知道得再清楚没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危险,在野蛮异域开创新的贸易,政府许其组成合股公司,并于经营得手时,给以若干年的独占权利,那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实在说,政府要报酬这种冒险费财而且异日会造福大众的尝试,也只有这才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像这样一种暂时的独占权利,和给予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予新著述的著作者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解释。不过,限定的时期既满,独占是应当取消的。如果堡戍仍有维持的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偿以相当代价,而当地贸易则让全国人民自由经营。设公司长久独占,其结果将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担。这负担有两种:第一,听从人民自由贸易,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行使独占,这些货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因为独占使得人民不能接触。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不足道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为乱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其他自由事业的普通利润率,且往往落在这个普通利润率以下很多。吾人就往事推断,合股公司如未取得独占权利,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是需要时刻留心注意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情况的大得多、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俨然是进行一种不断变化着的战争,非不断注意着、警惕着,就无胜利希望,然而合股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哪能期望其有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也取消时,议会虽然制定法案,许其仍以合股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是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十之八九会不旋踵间就使公司卷于从事印度的贸易了。

莫雷莱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的著作家,他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0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有专营特权,但是都因管理失当,全归失败。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其中有两三家不是合股公司,而且未遭失败,被他弄错了。可是还有几个失败了的合股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合股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类事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第四,贮引清水,以供城市。

银行业的原理,虽然不免有几分深奥,但是其实际业务,却可一一定为成规,以资遵守。设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救的境地。但是,以合股公司与私人合伙公司比较,前者实比后者更能遵守成规。所以说,合股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无怪欧洲主要银行都是合股公司的性质。在这些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而其经营却非常兴旺。英格兰银行也全无特权可言,有之,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组成,股东不得超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银行全为合股公司,并无任何独占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然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是可大概地估计出来,使得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订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合股公司,有可能顺利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如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取得任何特权的。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度修造成功了,其管理即非常简单容易,可定出严密的规则与方法,甚至修造河道时也是如此。修一里价多少,建一闸价多少,都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他如修造那引导清水供给城市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做如此说法。这些事业由合股公司出来经营,即使未取得特权,也可大获其利,而实际也往往如此。

但是,设立合股公司,只因为这样能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邻人享受不到的权利,只因为这样他们能够繁荣,那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使合股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必其事业的经营,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第一,那种事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于私人合伙公司所能够筹集的数额。凡以不很大的资本即能举办的事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也不能成为设立合股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种场合,对于那种企业所产出的东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业者供给。就上述四种事业说,这两个条件都要同时具备。

银行业管理妥当,其效用既大且周,本书在第二篇已详细说明了。但是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信用,即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对政府垫付某一税收的全部,其数也许达数百万镑,而该税收又必须一两年后才能收入,这种银行所需资本,当不是私人合伙公司所筹集得来的。

保险业能予个人财产以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本来会使个人趋于没落的,但是有了保险业,他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叫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想给他人以保障,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一宗资本。伦敦两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据说检察长处有一名单,开列一百五十个私人保险业者的姓名,他们全都开业不到几年就失败了。

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事,很明显的,不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需巨大费用,也常非个人财力所及。

总之,合股公司的设立,必具上述三个条件,才可算为合理。具有这三个条件的事业,我除上述四者外,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来。就说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熔铅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言其效用,并不见得怎样大,怎样特别,言其费用,也并不是许多个人的财力难于举办。至于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能走出严密法则及方法,使其适于由合股公司管理,以及它们是否有自己所夸称的可获厚利的理由,那在我却不敢佯言知道。矿山企业公司早就破产了。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然没有从前低落得那么厉害,但是较其票面价格却是相差太远。我们更说其他基于爱国心即为着促进国家某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合股公司吧,这种公司往往因为经营失当,以致减少社会总资本,而在其他各点上,同样是利少害多。它们的董事的意图即使非常正直,但是他们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不可避免的偏爱(这些制造业的当事人蒙蔽他们、欺骗他们)必定会妨害其他制造业,必定会使在其他情况下必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坏,而这个自然比例乃是一国一般产业的最大而最有效的奖励。

第二项 论青年教育设施的费用

由本身收入开支本身费用的事业,并不限于前述道路、运河等,对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也是如此。生徒付给教师的学金或谢礼,自然构成这一类的收入。

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取自这自然收入,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行政当局操着收入的征集和运用之权。就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仰给社会一般收入,就是有的话,其数目也极其有限。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来自指定专做这项用途的专款的利息。这专款或由君主自己拨给,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这些捐赠财产,曾对教育设施的促进有所贡献么?曾奖励教师的勤勉,增进教师的能力么?曾改变教育的自然过程,使其转向对个人、对社会双方都较有用的目标么?对于这种种问题,只作大概的答复,我想是不会怎样困难的。

不论在哪种职业,操这职业的大部分人所作努力的大小,总是与他们不得不作这努力的必要性的大小相称。这种必要性,因人的境况而不同。一个人的职业报酬,如果是他所期望的财产或甚至是他的普通收入及生活资料的唯一源泉,那这必要性对他就最大。他为取得这份财产或甚至为糊口,一年中必须作一定量有一定价值的工作。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的竞争便会迫使每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相当好。当然,某些职业只有成功才可获得伟大目标,这个情况,有时会诱使一些意志坚强、雄心远大的人去作努力。但是,最大的努力却明明用不着大目标来敦促。哪怕是卑不足道的职业吧,竞争和比赛,也可使胜过他人成为野心的目标,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有大目的而没有促其实现的必要,很少足够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在英国,精通法律能使人达到许多极大野心的目标,但是生长于富贵家庭的人,在这种职业上露其头角的,究竟有几个呢?

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如果有了一宗捐助的基金,教师勉励的必要就必然要减少若干。教师的生计,如果按月由一定的薪俸维持,那就明明仰给于与其教学成绩和名望毫不相关的基金。

有些大学,教师的薪俸仅占其报酬的一部分,往往为极小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则出自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种场合,教师孜孜教诲的必要虽然不免减少一些,但是却不会完全消失。因为从事这种职业,教学的名望还是重要的。此外,他还得关心学生对于他的敬爱、感谢及好评。而博得这种种好感,除了做得配受这些好感而无愧外,别无其他方法,就是说,除了尽自己的能力和勤勉完成各项任务外,再也没有其他方法。

在其他大学,教师被禁止领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而他的薪俸就是他由这种职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在这种场合,教师的义务与利益立于尽可能对立的地位了。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能过着尽可能得到的安逸生活。如果对于某种非常吃力的义务,无论他履行与否,其报酬完全一样,那他的利益——至少是通俗意义上的利益,就是完全不去履行义务。设或这时有某种权力不许他放弃职务,那他就会在那种权力容许的范围内尽量敷衍了事。如果他生性活泼,喜欢劳动,那他与其把活动力使用在无利可图的职务上,不如找点有利可图的事做。

教师应当服从的权力,如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中,而他自己又为这学校或法人团体中的一员,其他成员大部分也同为教师或可为教师者,那么这些教师们彼此间就会宽大为怀,各人以容许自己疏忽义务为条件,而宽宥同辈疏忽其义务。他们会把这样做看做共同的利益。最近许多年来,牛津大学一大部分教授简直连做表面上教授这件事也完全放弃了。

如果教师们服从的权力不掌握在他们自己所属的法人团体之手,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如主教、州长或阁员之手,那么,他们想完全忽略其义务就不大做得通。不过,这些大人先生能够强制教师尽其义务的,也只是使他们上一定时间的课,或者在一周或一年内作一定次数的演讲。至于演讲的内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师的勤勉,而教师的勤勉又视其所以要努力的动机的强弱为转移。况且,这种外部来的监督,动辄流于无知和反复无常,其性质往往是任意的、专断的。行使监督权的人,既未亲自登堂听讲,又不一定理解教师所教的学科,求其能精明地行使这种监督权,那是很难得的。加之,这种职务所产生的傲慢,往往使他们不留意怎样行使其职权,使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地、任性地谴责教师或开除教师。这样一来,必然要减低教师的品格,教师原来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现在却成为最卑贱、最可轻侮的人了。为了避免这随时可以发作的不好待遇,他就非仰仗有力的保护不可,而获得这种保护的最妥方法,并不是执行职务的能力或勤勉,而是曲承监督者意志的阿谀,不论何时,准备为这种意志而牺牲他所在团体的权利、利益及名誉。谁如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注意法国大学的管理,定可看到,像这种专横的、外加的监督,自然会生出什么结果。

如果有什么事情要一定人数的学生进入某专门学校或大学,而不论教师的学问、名望如何,那么,教师学问好、名望高的必要就不免要减少一些。

艺术、法律、医学、神学各科毕业生的特权,如果只要在某些大学住满一定年限就能获得,那必然要使一定数量的学生去住这些大学,而不管教师的学问、名望如何。毕业生的特权也算是一种徒弟制度。正如其他徒弟制度有助于技术上及制造上的改良,这种徒弟制度同样有助于教育上的改良。

研究费、奖学金、贫学津贴那一类的慈善基金,必然会使一定数量的学生贸然到某些大学学习,而不问其名誉如何。仰赖这些慈善基金的学生,如能自由选择其最喜欢的大学,这种自由说不定会惹起各大学间一定程度的竞争。反之,如果规定各大学自费生不得本学校许可禁止转入他校,那么,各学校间的竞争就十之八九要消灭了。

如果各学院以科学技术传授学生的导师或教师,不由学生自由选择,而由校长指派,如果教师怠慢、无能或无行,学生未经申请许可,不得由甲教师改换乙教师,这种规定不但会使同一学校内各导师各教师间的竞争大大减少,而且会使他们全体勤勉任教以及注意各自学生学习情况的必要性也大大减少。像这类的教师,纵使领受了学生非常优厚的报酬,也会像那些全未受学生报酬或除薪俸以外毫无其他报酬的教师那样,怠于职守,荒误学生。

如果教师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当他自己意识到,他向学生讲的都是一些无意义或近似无意义的话时,他一定会感到不快。此外,当他看到学生大部分对于他的授课不来听讲,或来听讲而明显地表示轻蔑、嘲弄时,他也一定会感到不快。所以说,如果他必须作一定次数的演讲,纵无其他利益,他也必为了这些心理而苦苦地求其相当完善。不过,他可能采用几种取巧的办法,这些办法会有力地削弱这一切激励勤勉的动机。他有时对所教的学科不自加说明,而把关于那种学科的书籍拿来讲读,如果那种书籍是用死的外国语写成的,他就用本国语向学生译述;而更不费力的方法就是叫学生解释,自己听着,间或加插几句话进去,这样,便可自吹地说他是在讲授了。这种轻而易举的事,只要极有限的知识和勤勉就够了,既不致当面遭到轻蔑或嘲弄,也可避免讲出真正迂愚、无意义乃至可笑的话。同时,有学校的规则可使教师强制学生全部规规矩矩地经常到堂,并且在他讲授的全部时间中,维持一种最有礼貌的、最虔敬的态度。

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校规,大体上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更恰当地说是为教师的安逸而设计出来的。在一切场合,校规的目的总在维护教师的权威。不论教师是疏忽其职务,或是履行其职责,学生总得对教师保持虔敬的态度,好像教师在履行职责上已尽了最大的勤勉和能力那样。这似乎是根据这一前提,即教师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而学生则是大愚,而且有最大的弱点。但是教师果真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大多数学生是绝不会疏忽他们自己的义务的,我相信从来没发生过和这相反的事例。讲授果真值得学生到堂倾听,无论何时举行,学生自会上堂,用不着校规强制。对于小儿,对于极年幼的孩童,为要使他们获得这幼年时代必须得到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确有强制干涉之必要。但是学生一到了十二三岁以后,只要教师履行其职责,无论哪一部分的教育,都不必加以强制干涉。大多数青年人都是非常宽大的。只要教师表示自己要竭力使他们得点益处,那就慢说疏忽、轻蔑教师的教导,就连教师在履行职责上有很多的失误,他们也会原谅的。有时,他们甚至会当着大众隐蔽教师的很多怠慢。

未有公立机构的那一部分教育,大抵教得最好,这是值得注意的。青年进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固然未必都学得很精,但是都可学会如何舞剑、如何跳舞。马术学校的好结果,通常没有如此显著,这就因为马术学校费用浩繁,在大多数地方都是由公家办理的。文科教育中最重要的有三部分,即诵读、书写和算术迄今学习这三者,进私立学校的还比进公立学校的普遍。但是学习者却都能够学得所必要学得的程度,学习失败了的几乎没有一个。

就英国来说,公立学校(PublicSchool)固不免腐败,但是和大学相比,却要好多了。在公立学校,青年学到或至少可能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即是说,教师所声明要教的功课或教师应该教的功课,实际都会教给青年。但是在大学,青年既没学到这些法人团体所应该教给他们的科学,同时也找不到学习这些科学的适当手段。公立学校教师的报酬,在许多场合,有一大部分,而在某种特殊场合,几乎全部都是出自学生的谢礼或学费。这种学校是没有任何排他特权的。一个人要取得毕业学位,无须缴纳在公共学校学过一定年限的证书。如果在考试时他显出已经了解公立学校所教的东西,那就不用问他是在什么学校学到这东西的了。

我们可以说,普通归大学教授的那部分功课都没有教得很好。但是没有这些大学,这部分的功课恐怕就完全教不成,而就个人来说,就社会来说,又不免要痛感教育上缺乏了这个重要的部分。

现在欧洲各大学,一大部分原是为教育僧侣而设立的宗教区体,创办者为罗马教皇。在创建之初,学校中所有的教师和学生都完全置于教皇的直接保护之下,而拥有当时所谓的僧侣特权。有了这特权,他们就只服从宗教法庭,而不受大学所在国民事法庭的约束。在这种学校里面所教的,当然要适合其设立的目的,所以一大部分课程如不是神学,就是单为学习神学而预备的学问。

当基督教初由法律认为国教时,转化的拉丁语简直成了西欧全部的普通语。所以说,教堂中举行礼拜,教堂中诵读的《圣经》译文,全用这转化的拉丁语,同时也就是说,用教堂所在国的普通语。自颠覆罗马帝国的野蛮民族侵入后,拉丁语逐渐在欧洲各地不大通行了。但是,最初导入宗教形式和仪节并使其合理化的环境虽然早已经改变,而人民的虔敬却自然把这些既定的宗教形式和仪节保存下来。所以说,拉丁语虽然在各地没有多少人了解,教会举行礼拜却依旧使用这种语言。于是,有如在古代埃及一样,在欧洲行使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即僧侣的语言和人民的语言,神圣者的语言和凡俗人的语言,有学问者的语言和无学问者的语言。僧侣在执行祭务当中既然必须知道几分这神圣的、有学问的语言,拉丁语自始就成了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

至于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情况,却不是这样。所谓绝无错误的教会布告曾宣称以拉丁语译成的《圣经》(普遍称为LatinVulgate),与希腊语及希伯来语的原书同为神的灵感所口授,因而有同等的权威。这样一来,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知识对于僧侣就非必不可少的了。于是,这两种语言的研究很久未成为大学普通课程的必要部分。我敢断定:西班牙的若干大学从未把研究希腊语作为普通课程。最初的宗教改革者们发现《新约》全书的希腊语原书,甚至《旧约》全书的希伯来语原书,与拉丁语《圣经》比较,更有利于他们的主张。不难设想,拉丁语的《圣经》译文已逐渐形成了适合于支持天主教教会的东西。于是,他们开始暴露拉丁译文的许多谬误,而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则被迫出来辩护或说明。但是,辩护也好,说明也好,对于希腊和希伯来语,如果没有若干知识,一定行不通,所以关于这两者的研究,逐渐被拥护宗教改革教理和反对宗教改革教理的多数大学列入学校课程中了。希腊语的研究与各种古典的研究是有密切关系的。古典研究虽然主要是开始于天主教教徒及意大利人,但是到宗教着手改革教理的那个时候,这就成为时尚了。所以说,在多数大学中,在修哲学前要先修希腊语,学生学习了若干拉丁语后就读希腊语。至于希伯来语,则因与古典研究无任何关系,除《圣经》外,再也没有一部用希伯来文写成的有价值的书籍。所以,这种文字的研究总是在哲学研究了之后,当学生研究神学时才开始教授。

最初,各大学的课程中只要求有希腊语、拉丁语的初步知识。直到现在,有的大学还是如此。另外一些大学则认为,学生对这两种语言,至少两者之一已有初步知识,所期在于继续研究。关于这进一步的研究,目下已成了各地大学教育中极重要的一部分。

古代希腊哲学分为三个部门,即物理学或(自然哲学)、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及论理学。这样的区分似乎完全合理。

自然的伟大现象,天体的运行、日食月食、彗星、雷电及其他异常的天文现象;植物动物的生成、生活、成长及死灭等,必然会刺激人类的惊异心,所以自然会唤起人类的好奇心,促使他们探究其原因。最初,迷信企图把这一切惊异的现象归因于神的直接动作,借以满足这种好奇心。往后,哲学努力根据比神的动作更为常见、更为人类所易知的原因去说明它们。这些伟大的现象,因为是人类好奇心的最初对象,所以说明此伟大现象的科学,自然在哲学中成为最初开拓的部门。历史上留有若干记录的最早哲学家,似乎就是一些自然哲学家。

不论在哪个时代和哪个国家,人们总会相互注意性格、意向及行动,总会共同同意、规定并确认关于人们生活行动的许多高尚规则及准则。到了写作流行,许多聪明人或自作聪明的人,就自然要努力来增加这些既经确立和受人敬重的准则,并表示他们自己对于某种行为是正当、某种行为是不正当的意见。他们的做法,有时是采用比较有技巧的寓言形式,如所谓《伊索寓言》;有时又采用比较单纯的箴言形式,如《所罗门箴言》(ProverbsofSolomon),忒奥格尼斯(Theognis)及弗西里迪斯(Phocy llides)的诗,以及赫西奥德(Hesiod)某一部作品等。他们在一个时期内,一味是这样增加智慧及道德的准则,而从未企图用一种极明确、很有组织的次序把它们整理起来。至于使用一个或几个可从而推断它们的原则,有如从自然的原因推断其结果那样把它们联结综合起来,那就更谈不到。把各种不同的观察用若干普通原则联结起来,成为一个有系统的整列,这种优异的做法,最初出现在自然哲学方面的若干古代简浅论文中。往后,与此相类似的事情也渐在道德方面出现。日常生活的各个准则,像在自然现象的研究上一样,也按某种有组织的次序整理起来了,并且也用少数共同原理联结综合起来了。研究并说明这些起联结作用的原则的科学,称为道德哲学。

各不同作家给予自然哲学及道德哲学以各种不同的体系,但是支持他们那些体系的议论往往全无根据,至多不过是极其无力的盖然论罢了。有时,他们的议论不过是诡辩,除不正确的、暧昧的日常说法外,没有其他根据。不论在何时代,思辨体系的采用都只是关于琐细得不能对有常识的人的意见起决定性作用的推论,同时也就是关于没有什么金钱上利害的事情。诡辩对于人类意见,除关于哲学及思辨方面的事件外,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可是对哲学及思辨方面的意见,它的影响往往最大。各自然哲学体系及道德哲学体系的拥护者,自然要努力暴露异己者议论上的弱点。在他们相互讨论异己者的议论当中,必然会想到盖然的议论和论证的议论的差异、似是而非的议论和决定性的议论的差异,由这精审严核引起的种种观察,必然会产生一种科学,讨论正确的和错误的推论的一般原理,这种科学就是论理学。就其起源来说,论理学是较迟于物理学及伦理学的,但是在古代大部分——虽然非全部——哲学学校中,论理学通常总是先于其他二者教授。那时候似有这种想法,要使学生在物理、伦理这种非常重要的主题上进行推论,当然不能不预先教他们如何理解正确推论和谬误推论的差异。

古代哲学分为三部分,而在欧洲大部分大学中则改变过来,分为五部分。

在古代哲学中,关于人类精神或神的性质的教示,通通是物理学体系的一部分。至于这精神或神的本质不论由什么构成,都是属于宇宙大体系的部分,也就是能产生许多最重要的结果的部分。人类理智关于这两部分所能够论断、推测出来的一切,似乎成为说明宇宙大体系如何起源、如何运行的科学的两章——无疑是极关重要的两章。但是在欧洲各大学中,哲学只是作为神学的附属部分教授,所以对于这两章,自然要比哲学的其他部分教得详细些。这两章逐渐地大大扩充起来,更细分为许多的章节,结果,在哲学体系中,为我们知得极少的精神学说就与我们知得极多的物体学说占有同样长的篇幅。于是,这两个学说被视为判然各别的两种科学。所谓形而上学或精神学,所以被放在与物理学相对立的地位,是因为它在这两种科学之中,不但是被看做比较崇高的科学,而且就某一特定职业来说,被看做比较有用的科学。在这种情况下,恰合于实验及观察的主题,也就是在那上面小心注意便可引出极多有用的发现的主题,几乎全没有人留意了。反之,与这正相对立的主题,即除少许极其简单的、几乎是一见就明白的真理外,任凭怎么注意也只能发现暧昧的、不确定的东西,而所以说只能产出狡智和诡辩的那种主题,却被人广泛地研究着。

当上述两种科学这样被放在相对立的地位时,两者间的比较和对照自然会生出第三种科学,本体学,或讨论其他两种科学的主题的共同特质及属性的科学。但是,如果各学派的形而上学或精神学有大部分是狡智与诡辩,那本体学这种无聊的科学——有时也称为形而上学——就全部是狡智与诡辩。

不仅被视为个人,而且视为一个家族、国家乃至人类社会的一员的人,其幸福与至善何在?古代道德哲学的目的就是企图研究这个。在古代道德哲学的观点上,人生的各种义务都被视为是为了人生的幸福与至善。但是,当教授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单是为了神学的时候,人生的各义务却被视为是为了来生的幸福。在古代哲学上,德行的尽善尽美被认为必然会使有这德行的人今生享到最完全的幸福。而近代哲学的观点却认为,尽善尽美的德行,往往或几乎总是与今生某种程度上的幸福有矛盾。天国只有由忏悔、禁欲或者修道僧的苦行和自卑才可跨进,一个人单凭慷慨、宽大、活泼的行动是不能进入天国的。良心学及禁欲道德简直占了各学校道德哲学的大部分,而哲学一切部门中最重要的部分,就这样成了其中最被曲解的部分了。

所以说,欧洲有一大部分大学的哲学教育就是依着以下程序:第一,教论理学;第二,教本体学;第三,教讨论人类灵魂和神的性质的精神学;第四,教一种变质的道德哲学,即被认为与精神学说、人类灵魂不灭学说以及由神的裁判而在来生予以赏罚的学说直接发生关联的学问;最后,通常教以简单粗浅的物理学,以结束全部课程。

欧洲各大学对古代哲学课程内容所作的修改通通是以僧侣教育为目的,使哲学成为神学研究的比较适当的入门。但是其所增添的狡智与诡辩,以及由这修改而导入的良心学与禁欲道德,无疑没有使哲学更适宜于绅士或一般世人的教育,或者说,对于他们悟性的发达或感情的改善并不见得更有作用。

在今日欧洲一大部分大学中,这种哲学课程依然由教师在或大或小程度上教授着,看各大学的组织使教师在这方面勤勉的必要性的大小而定。在那些最富裕、有最多捐赠基金的大学里,导师们往往以教授这变质的课程的零篇断片为满足,而且即使对这零篇断片,他们一般还是教得非常马虎、肤浅的。

近代关于哲学若干部门的改善,虽然无疑有若干部分已在大学中实行,但是还有一大部分未在大学中实行。大多数大学虽然作了这些改善,却不肯赶快地加以采用。那些被推翻的体系和陈腐的偏见虽然已经为世界各地所不容,而若干这些学术团体仍在一段很长时间中愿意充当它们的避难所,它们隐藏在那里,并得到保护。大概最富裕、有最多捐赠基金的大学进行这些改善最迟,同时也最不愿意对行之已久的教育计划作任何显著的变动。在比较贫困的大学中,教师们衣食的大部分都依存于自己的名声,他们不得不更加注意世界时代的思潮,所以说,在这些大学中,改善的实行显得比较容易。

但是,欧洲公共学校及大学虽然其设立原本仅是为某种特定职业而实施的教育,即僧侣职业的教育,虽然它们对于这种职业认为必要的科学也并没有十分用心地教授学生,但是它们却逐渐把几乎一切人民的教育,特别是绅士及有钱人家子女的教育,吸引到它们这边来。人在幼年时期到认认真真地着手事务,即在其余生中经营事务那个时期之间有一段很长时期。这期间的有利消费,在当时似乎没有比进大学还好的方法。然而各公共学校、各大学所教授的大部分东西,对于学生后来经营的事务却并不是最适当的准备。

在英国,青年人刚从学校毕业,不是把他送入大学,而是把他送往外国游学,这件事已经一天一天成了流行的风尚。据说,青年人游学归来,其智能都有很大的增进。一个由十七八岁出国至二十一岁归来的青年人,归国时比出国时大三四岁,在这个年龄,在三四年之中,智能如果没有很大的发展,那才是怪事。他在游学中一般获得一两种外国语知识。不过这种知识很少足够使他说得流利,写得通顺。另一方面,他回国之后,一般变骄傲了,更随便,更放荡,更不能专心用功、勤奋做事。如果他不到外国,留在家中,在短期之中,他绝不会变得如此。这样年轻时的漫游,远离双亲及亲戚的督责、管理和控制,而把一生最宝贵的时光消磨于极放荡无聊的生活,以前的教育在他内心形成的一切有用习惯必然不但是不能坚固确立,反而减弱了,或全行消失了。像这样全无意义的早期漫游的习尚之所以流行,不外乎社会对于各大学的不信任,而无其他原因。为人父亲者,不忍见到儿子在自己面前无所事事地、漫不经意地堕落下去,所以不得已暂时把他们送往外国。

近代教育上若干设施的结果就正是这样。

在其他时代及国家间,似乎有各种各样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设施。

就古代希腊各共和国来说,当时各自由市民通常在国家官吏指导之下学习体操及音乐。体操的用意在于强健肉体,尖锐勇气,并养成堪耐战时疲劳和危险的能力。据一切记录,希腊的民兵是世界过去最良民兵之一,所以,这一部分公家教育无疑完全达到了它企图达到的目的。至于其他一部分教育,即音乐教育,其用意是什么,至少据那些对这种设施留有记述给我们的哲学家及历史学家的意见,乃在于使人通人情,使人的性情柔和,并使人有履行社会生活及个人生活上一切社会义务、道德义务的倾向。


古代罗马有称为演武场的体操教练,那与希腊称为体育馆的体操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并且也似同样收到了好的效果。在罗马人中没有与希腊的音乐教育相类似的东西,可是,罗马人的道德,无论在个人生活上或在社会生活上,都不比希腊人差,而就全体来说,且远较希腊人为优。罗马人在个人生活上优于希腊人的地方,曾由最通晓两国国情的著者波力比阿斯及哈利卡那苏斯的狄奥尼修斯两人予以证明。至于罗马人社会道德的优越,则可由希腊及罗马全史内容得到实证。党派间的争执,不发脾气,不走极端,这是自由民族社会道德上至关重要的事情。希腊人的各党派动不动就流为横暴,表演流血惨剧。反之,在罗马人中间,他们至格拉奇时代为止,却从未因党争而掀起流血事件。格拉奇时代以后,则罗马共和国实际上已算解体了。这样,不论柏拉图、亚里土多德及波力比阿斯具有怎样值得尊重的权威,也不论孟德斯鸠支持此权威有怎样聪明的理由,似乎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对改善道德并无显著的成效。罗马人没有音乐教育,其道德总的来说且比希腊人为优。往时这些哲人对于其祖先所定制度的尊敬,说不定曾指导他们只从古代习俗中寻找政治的智慧,这习俗是由他们的太古社会一直持续流传下来的,未曾中断地传到社会有显著文化的时期。音乐及舞蹈二者是几乎一切野蛮民族的大娱乐,同时也是使他们各人适于社会生活的大艺能。在今日非洲海岸的黑人中是如此,在古代凯尔特人及斯堪的纳维亚人中也是如此,而据荷马所说,在特洛伊战争以前的古代希腊人中也是如此。当希腊各民族组织各小共和国的时候,此等艺能的研究在很长时期内成为当时人们公共教育、普通教育的一部分,那是很自然的。


以音乐体操教授学生的教师们,在罗马,甚至在那法律、习俗为我们熟知的希腊共和国的雅典,似乎都不是由国家供给薪俸,不是由国家任命。为战时捍卫国家计,国家要求各自由市民接受军事训练。但是进行军训的教师则让市民自己去寻求,国家除了备置一公共广场作为市民教练操演的运动场所外,再也没有为此目的做一点什么。


在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初期,除上述种种科目外,教育上的其他科目就是读、写及当时的算术。对于这些技能,富人往往在家庭内请家庭教师——大抵是奴隶,或由奴隶解放了的自由人——教授。而贫穷市民一般到有以教读为职业的教师的学校去学习。但是,不论在家庭学习或往学校学习,教育的这一部分都是由每个人的父母或保护者处置,国家不曾加以任何监督或指导。据梭伦所制定的法律,为亲者如忽视其义务,不使子女习得有用的职业,则子女也得免除其为亲养老的义务。

当文化进步,哲学、修辞学成为流行科学的时候,社会上比较上流的人物,常为了学习这门流行学术而把子弟送往哲学家及修辞学家所在的学校。可是,对于这等学校,国家没给予支持,在一个时期内,国家只予以默认而已。很久以来,哲学及修辞学的需求这么小,最初以此两者之一为专业的教师们竟不能在任何一座都市找到恒久的工作,因而不得不由一个地方跑到另一个地方。埃利亚的芝诺、普罗塔哥拉斯、高尔吉亚、希庇亚斯以及其他许多学者都过着这种生活。后来随着需要增加,教授哲学及修辞学的学校就由流动的变为固定的。雅典首开其端,接着在其他若干城市也有同类学校设立。可是,国家对于这种学校,除了有的拨给一特定场所作为校址外,再同时也不作进一步的奖励。这些学校的校址,有时也是私人捐赠的。柏拉图的学园,亚里土多德的讲学地,斯多噶学派创建者基齐昂的芝诺的学府,似乎都是国家所赐予的。但是伊壁鸠鲁的学校,则由他自己的花园改作。至马卡斯·安东尼时代为止,无论何等教师,都不曾从国家领得薪俸,或者说,教师除由学生奉送的谢礼或学费以外,再无其他任何报酬。卢西安告诉我们:这个爱好哲学的皇帝,曾以奖励金给予一位哲学讲师,但是这种奖励金似乎在他死后就停发了。毕业于这等学校并没有什么特权;想从事某项特定职业或事业的人也没有在这些学校修学的必要。对于这些学校有利的舆论如不能吸引学生前来,那学生就不会来了,因为法律既不强制任何人进这等学校,也不能给进了这等学校的人什么好处。学校的教师对于学生是没有管辖权的。教师除了凭其优秀德行、优秀才能所能够博得对学生的自然权威以外,再也没有其他权威可言。

在罗马,关于民法的研究没有成为大部分市民的教育的一部分,而只为少数特定家族的教育的一部分。所以,想求得法律知识的青年并无一个可入的公家学校,他们除了时常与了解法律的亲戚过从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研究手段。值得指出,十二铜表的法律有许多虽然是由古代某希腊共和国的法律抄来的,但是法律并不曾在希腊的任何一个共和国发展成为一种科学。在罗马,法律老早就成为一种科学了。凡具有通晓法律名声的市民,都会得到显著的荣誉。在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特别是在雅典,普通的法院都是由许多的无秩序的人民团体组成的。他们所作的判决几乎常是胡乱的,常是决定于一时的宗派意见或党派精神的。可是,他们不正当裁判的坏名誉,既由五百人、一千人或一千五百人(希腊有的法院包括有这么多的人数)分担,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的,就不见得怎么厉害。反之,罗马就不是如此。罗马主要的法院例由一个审判官或少数审判官构成,判决如果草率或不公,审判官的人格,特别是在公审的场合,就要大受损害。所以,遇到有疑问的案件,这些法院因要苦心孤诣地避免世人的非难,自然常常力图以本法院或其他法院各前任审判官所留的先例或判例来庇护自己。罗马法就因为这样对于惯例或判例的留意而成为这样有规则、有组织的体系流传至今日。其实,任何他国的法律,凡法院作了同样的留意,都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就性格来说,罗马人是比希腊人优越的,波力比阿斯及哈利卡那苏斯的狄奥尼修斯,曾极力主张此说。但是罗马人之所以有这优越,与其说是由于这两位著者提出的种种情况,倒不如说是由于这较好的法院制度。据说,罗马人特别著名的是他们对于誓约的尊重,当然,惯在办事勤奋、消息灵通的法院前发誓的人,比那惯在无纪律的、无秩序的集会前发誓的人,定会更尊重自己的誓言。

与现代任何国民比较,希腊人、罗马人关于行政上及军事上的能力,至少总该可以说是不相上下的。我们由于偏见,也许把他们的那种能力估价过高。但是,除了关于军事的训练,国家对于这种能力的形成似乎不会尽什么力量。我怎么也不相信希腊音乐教育对于这才能的形成有什么重大的影响。不过,它们比较上流的人们,如要学习当时社会情况视为必要或有益的一切技术及科学,并不难找到教师。对于这种教育的需要,促成了它必须要促成的东西的产生,就是说,促成了满足此需要的才能的产生。此外,无拘束的竞争所激起的竞争心,更使此才能达到极高的完善程度。古代哲学家似乎比近代的教师更能够诱发听讲者的注意,控制听讲者的意见和心机,并对听讲者的行动、言论予以一定的格调和风格。近代公家教师所处的环境,使他们不大关心自己在特定业务上是否有名望,是否已成功。他们的勤勉,便不免多少受到阻遏。加之,他们所得的薪俸正好把那些想与他们竞争的私人教师放在如下所说的那种境地,即好比一个未得到任何奖励金的商人想与那得到了很多奖励金的商人竞争。假使前者以将近同一的价格出卖其货物,他就不能得到同一的利润,纵不破产、没落,至少贫穷乞丐的命运是避免不了的。假使他把货物以过高的价格出售,顾客就必极其有限,因而他的境遇也不会改善好多。况且,在许多国家中毕业的特权,对于多数从事有学问的职业的人,对于大多数需要这种学问的教育的人,那是非要不可的,至少有了这特权就非常便利。但是,这特权的获得又只有去听公家教师的讲授才算获得。私人教师虽然最有教授能力,学生虽然最小心地听他们的讲授,但是不能由此取得可凭以要求这种特权的资格。由于这种种原因,讲授大学普通课程的私人教师在近代一般人看来,是学者中最卑不足道的。具有本领的人要找职业,这要算最可鄙、最无利益的职业了。这样,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捐赠基金,不但使公家教师的勤勉精神堕落了,并且优良的私人教师也不容易找到。

假使公家的教育机构完全没有,那么就没有相当需要的体系或科学,或者说,按当时情形为非必要的、非有用的或非流行的体系或科学,便完全不会有人教授。一种以前认为有用、但是已经被推翻或流为陈腐的科学体系,或一种大家都信其为无用,为卖弄学问、为胡说的科学,私人教师一定不会因教授它得到好处。像这种体系、这种科学,只能存续于教育机构这种法人团体。在那里,教师的繁荣与收入大部分与其名声无关,且完全与其勤勉无关。如果完全没有公家教育机构,一个绅士奋其勤勉与能力,受了当时所提供的最完全的教育之后,那他与世人谈论普通问题,我敢断言他绝不会一无所知。

对于女子施行教育的公家机构是完全没有的,所以,女子教育的普通课程中便全没有无用的、不合理的或者幻想的东西。女子所学的,都是她的双亲或保护者判定她必须学习,或者学了对她有用的课程,而别无其他东西。她所学的一切,无不明显地具有一定的有用目的:增加她肉体上自然的丰姿,形成她内心的谨慎、谦逊、贞洁及节俭等美德,教以妇道,使她将来不愧为家庭主妇等。女子在她的整个生涯中会感到她所受教育的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不对她有某种方便或利益。若在男子则不然,他们所受的尽管是极辛苦、极麻烦的教育,可是一生由这种教育得到了何等方便或利益的人却不多见。

所以说,我们可以反问:国家对于人们的教育不应加以注意吗?如果有注意的必要,那么,对各等级人们,国家所应注意的是教育的哪些部分呢?而且,它应该怎样注意呢?

在某种场合,政府尽管不注意,社会的状态必然会把大多数人安排于一种境地,使他们自然养成为当时环境所需要、所容许的几乎一切的能力和德行。在其他场合,因为社会状态不能把大多数人安排在那种境地,所以为防止这些人民几乎完全堕落或退化起见,政府就有加以若干注意的必要。

分工进步,依劳动为生者的大部分的职业,同时也就是大多数人们的职业就局限于少数极单纯的职业上,往往单纯到只有一两种职业。可是人类大部分领悟能力的养成,必由于其日常职业的影响。一个人如把他一生全消磨于少数单纯的上职业,这些职业所产生的影响又是相同的或极其相同的,那么,他就没有机会来发挥他的智力或运用他的发明才能来寻找解除困难的方法,因为他永远不会碰到困难。这样一来,他自然要失掉努力的习惯,而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他精神上这种无感觉的状态,不但使他不能领会或参加一切合理的谈话,而且使他不能怀抱一切宽宏的、高尚的、温顺的情感。其结果,对于许多私人日常生活上的平常义务,他也没有能力来作适当的判断。至于国家的重大和广泛的利益,他更是完全辨认不了。除非费一番非常特殊的周折,否则教他在战时捍卫国家他也无法做到。他的无变化生活的单调性质,自然把他精神上的勇气消毁了,使他看不惯兵士们的不规则、不确定和冒险的生活。就是他肉体上的活动力,也因这种单调的生活毁坏了,除了他既经习惯了的职业外,对于无论什么职业,他都不能活泼地、坚定地去进行。这样看来,他对自身特定职业所掌握的技巧和熟练,可以说是由牺牲他的智能、交际能力、尚武品德而获得的。但是,在一切改良、文明的社会,政府如不费点周折加以防止,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民,就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

在普通所谓野蛮社会,即猎人社会、牧人社会,甚至在制造业未发达及国外贸易未扩大的幼稚农业状态下的农耕民社会中,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些社会中,各人工作的多种多样,使他不得不奋其能力,不得不随时想些方法去对付不断发生的困难。由此,他们的发明定会层见迭出,他的心力也不会陷于呆滞无作用的状态,像文明社会全体下级人民的智力都无作用的状态那样。我们在前面说过:这所谓野蛮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一个战士,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政治家。关于社会的利益,关于他们的统治者的行动,他们都能作相当的正确判断。酋长在平时是怎样的审判官,在战时是怎样的指挥者,几乎每个人都明白。不过,有一点,在未开化社会,没有人能获得在文明状态下有些人所具有的大巧大智。在未开化社会,每个人的职业虽然非常多样,但是社会全体的职业并没有好多样。每个人几乎都在做或能够做人人所做或能做的一切,每个人同时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知识、技巧和发明才能,但是那种程度毕竟不大。不过,以他们所具有的那种程度去对付社会的全部单纯职业,大概是足够的。反之,在文明社会,虽然大部分个人的职业几乎没有何等变化,但是社会全体的职业则种类多至不可胜数。这各种各样的职业,对于那些自己未从事何等特定职业,有闲暇、有意志去研讨他人职业的人,可以说提供了无限的研究对象。像这样又多又杂的对象的观察,必然会迫使观察者不断运用心思,比较着、组合着,从而使他的智能变得异常敏锐,异常广泛。可是,他们这少数人如不碰巧占据非常特殊的地位,他们这么大的能力纵然对自身是一种光荣,对社会的善政和幸福却可能没有多少贡献。尽管这少数人有大能力,但是人类一切高尚性格,在大多数人民间依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

在文明的商业社会,普通人民的教育恐怕比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注意。有身份、有财产的人,他们大概都是到十八九岁以后才从事他们想从事而扬名的特定事业、职业或艺业。在此以前,他们是有充分时间来取得那能使他们博得世人尊敬或值得世人尊敬的一切知识的;至少,他们有充分时间来准备,使自己在日后能获得这一切知识。他们的双亲或保护者,大概都十分切望他们能有这样的智能,在大多数场合,他们对于必需费用的支出是毫不踌躇的。如果他们不总是受到适当的教育,那由于费用不足者少,普遍都是由于费用的不当,由于教师不足者少,普遍都是由于教师马虎与无能,或由于在当前情况下不易找到或无从找到更好的教师。此外,有身份、有财产者消磨其大部分生涯的职业,并不像普通人们的职业那样单纯、那样不变。他们的职业几乎全都是极其复杂的,用手的时候少,用脑的时候多。从事这种职业者的理解力,是不大会因为不用脑力而流于迟钝的。况且,他们这种人所从事的职业,又不大会使他们终日忙碌,他们大多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对他们在早年已打有相当基础或已养成若干嗜好的各种有用的或作为装饰用的知识作进一步的钻研,从而完全掌握。

普通人民则与此两样。他们几乎没有受教育的时间。就是在幼年期间,他们的双亲也几乎无力支持他们受教育。所以一到他们能够工作,他们即刻就可需要就职谋生。他们所就的职业,大概都很单纯,没有什么变化,无须运用多少智力。同时,他们的劳动又是那样没有间断,那样松懈不得,他们哪有闲暇做旁的事情、想旁的事情呢?

不过,无论在哪种文明社会,普通人民虽然不能受到有身份、有财产者那样好的教育,但是教育中最重要的几部分,如诵读、书写及算术,他们却是能够在早年习得的,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即便预备从事最低贱职业的人,也大部分有时间在从事职业以前习得这几门功课。所以说,国家只要以极少的费用就几乎能够便利全体人民、鼓励全体人们、强制全体人民,使之获得这最基本的教育。

国家可在各教区、各地方设立教育儿童的小学校,取费之廉,务使一个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这样,人民就容易获得基本教育了。这种学校教师的报酬不可全由国家负担,国家只宜担负其一部分,因为全部甚或大部分由国家负担了,教师马上便会习于怠惰。在苏格兰,这种教区学校的设立几乎叫全体人们都会诵读,使一大部分人们都会写算。在英格兰,慈善学校的设立同时也曾收得同一的效果。不过,因为没有设立得像苏格兰教区学校那么普遍,所以其效果也没有那么普遍。假使这些小学校所教的儿童读物比现在普遍所用的更有教育意义一点,假使普通人民的子女有时在学校学习的但是于他们全无用处的一知半解的拉丁语取消不教,而代之以几何学及机械学的初步知识,那么,这一阶级人民的文化教育也许就会达到所可能达到的最完善的程度。没有一种普通职业不提供给人们学习应用几何学及机械学的原理的机会,从而没有一种普通职业不逐渐使普通人民能了解这些原理——这些原理是最高尚、最有用的科学的必要入门。

普通人民的子女中,有些在学业上较为优良。国家对于这种儿童,假设能给予小奖赏或小荣誉奖章,肯定能奖励这最基本部分教育的获得。

国家如果规定在取得加入某种同业组合的权利以前,或在有资格在自治村落、自治都市中经营某种职业以前,一切人都得受国家的考试或检定,那么国家就几乎能强制全体人民必须求得这最基本部分的教育。

希腊、罗马各共和国,维持各自人民的尚武精神,就是依着这个方法,便利人民、奖励人民、强制人民受军事上及体操上的教练。为便利人们,使人们容易学习,各共和国都备有一定的学习和实练场所,并对一定的教师给予在这场种所教授的特权。不过,这等教师既没有由国家领取薪俸,也没有取得任何排他的独占权。他们的报酬完全出自学生。在公立体育馆学习的市民,对于从私人教师学习的市民,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如果后者也学得一样好的话。为鼓励这项学习起见,各共和国对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给予小奖赏或小荣誉奖章。在奥林匹克运动大会或地峡运动大会或尼米安运动大会竞技获奖的,不但是获奖者本人有光荣,其家族及亲戚全体都有光荣。凡属共和国的市民,只要召集,都得在共和国军队中服务一定年限。这义务,就很够强制一切市民学习军事教练及体操教练了,因为不学习这些教练,军队服务的工作一定是干不了的。

治化改进,军事教练实施,便必须由政府费相当气力予以支持,否则不免日渐松懈,从而大多数人民的尚武精神也将随着衰退;关于这种趋势,近代欧洲的事例提示得十分明显。各个社会的安全,总多少依赖大多数人民的尚武精神。在近代,固然没有精练的常备军,单靠尚武精神也许是不够防御社会、保障社会的。但是各个公民如都具有军人精神,那所需的常备军就可减去不少。况且,普遍对有常备军会危害自由的忧虑,无论这个危害是真的危害或只是想象的危害,也必会因市民具有军人精神而减少许多。这尚武精神、军人精神,一方面在外敌侵略时,可以大大便利常备军的行动;另一方面,假使不幸常备军发生违反国家宪法的事,它又可以大大地加以阻止。

就维持大多数人民的尚武精神来说,希腊及罗马往时的制度似乎比近代所谓民兵的制度有效多了。前种制度,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制度一旦确立,即可自行其事,而以最完全的活力维持下去,政府的注意几乎是完全用不着的。至于要在相当程度上维持近代民兵的复杂规则,就必须政府不断的和费力的注意;政府不注意,这规则就不免完全被忽视,或者完全废而不用。加之,古代制度的影响远为普遍。在那种制度下,人民全体都会使用武器。近代则恐怕除瑞士外,各国由民兵规则施教的范围,都不过及于国民中的最小部分。但是,一个不能防御自己或为自己复仇的怯懦者,分明缺乏了人类本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有如某一最重要肢体拆毁了、失用了的人是肉体方面的残废与畸形一样,这样的人是精神方面的残废或畸形。而且,两者之中,前者显然更不幸、更可怜。因为苦乐的感觉全生于心,其受影响于肉体的健全或不健全,即残废或完全的很少,而受影响于精神的健全或不健全,即残废或完全的多。哪怕在社会的防御上已用不着人们的尚武精神,但是为防止怯懦必然会引起的这种精神上的残废、畸形及丑怪在人民之间蔓延传播,政府仍应加以最切实的注意。这好像麻风病及其他讨厌的、令人不愉快的疾病,虽然不会致死或没有危险,但是为防止在大多数人民之间传播,政府仍应加以最切实的注意。这注意,纵使除防止社会的这种大害外,没有任何其他公共利益,也应势在必行。

同样的说法,可适用于那常常使文明社会一切下级人民的理解力失去作用的无知和大愚钝。一个人不能适当使用人的智能,假如说是可耻的话,那就比怯懦者还要可耻。那是人性中更重要部分的残废和畸形。国家即使从下级人民的教育得不到任何利益,这教育仍值得国家注意,使下级人民不至陷于全无教育的状态。何况,人们有了教育,国家可受益不浅呢。在无知的国民间,狂热和迷信往往惹起最可怕的扰乱。一般下级人民所受教育愈多,愈不会受狂热和迷信的迷惑。加之,有教育、有知识的人,常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知礼节、更守秩序。他们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人格更高尚,自己更可能得到法律上居上位者的尊敬,因而他们就更加尊敬那些居上位者。对于旨在煽动或闹派别的利己性质的不平之鸣,他们就更能根究其原委,更能看透其底细。所以说,反对政府政策的放恣的或不必要的论调,就愈加不能欺惑他们了。在自由国家中,政府的安全大大依存于人们对政府行动所持的友好意见,人民倾向于不轻率地、不任性地判断政府的行动,对政府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第三项 论各种年龄人民的教育经费

对各种年龄人民的教育设施,主要是宗教的教育设施。这一种教育,其目的与其说是使人民成为今世的优良公民,倒不如说是为人民作来世生活及更好世界生活的准备。讲授这种教义的教师的生活费,也同其他普通教师一样,有的专靠听讲者的自由贡献,有的则来自经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财源,如地产、什一税、地租、薪水等。他们的努力,他们的热心和勤勉,在前一场合似乎比后一场合要大得多。就这一点来说,新宗教的教师们要攻击成立已久的古旧体系,往往占有不少的便宜,因为,旧教牧师赖有圣俸,往往不大注意维持大多数人民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他们懒惰惯了,甚至不能奋发起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教会。富有捐赠财产的成立已久的国教,它的牧师们常常成为博学及文雅的人,具有绅士或足使他们博得绅士所受的尊敬的品质。但是另一方面,他们易于丧失那些使他们对下级人民有权威和感化力的好的和坏的品质,而这些品质同时也许就是使他们的宗教得以成为国教的本来原因。这些牧师,当遇着一群勇敢的深孚众望但是也许是愚而无知的狂信者的攻击时,就像亚洲南部懒惰的、柔弱的、饱食的国民碰着了活泼、坚忍而苦饥的北方鞑靼人的侵略一样,完全无以自卫。在这种紧急场合,这些牧师通常所采取的唯一手段就是申诉于行政长官,称反对他们的新教徒扰乱治安,而对他们加以迫害、扑灭或驱逐。罗马天主教教士迫害新教徒就是这样假手行政长官,英国教会迫害非国教派也是这样假手行政长官。其实,一个既经被认为国教而安安静静地度过了一两世纪的宗教,通有某种新宗教对其教义教律加以攻击而自己无法作有力的抵抗时,一般都是请政府出面加以阻止。在这些场合,就学问文章来说,也许有时国教派方面占优势,但是新起的反对派总是更长于收买人心,更长于拉拢新信徒的一切技术。在英国,这些技术早被那些拥有巨额捐赠财产的国教教会的牧师们抛在一边了。现在培养这些技术的,主要只有反对国教派及美以美派教徒(Methodists)。不过,在许多地方,反对国教派教师曾靠自由捐赠、信托权利及其他逃避法律的行为,得到了独立的生活资料,他们的热情和活动力似乎已大大减少了。他们很多已变成非常有学问、非常机敏及非常高尚的人物,他们一般已经不是非常孚众望的传道者。就今日说,比反对国教派牧师更得人心的,乃是那些学问远不如反对国教派牧师们的美以美派教徒。

在罗马教会中,下级牧师出于有力的利己动机,他们的勤勉和热心比任何成立已久的基智教会的牧师活跃得多。许多教区牧师的生活资料很大部分是得自人们自愿的贡献,而秘密忏悔又给予他们许多机会来增加这种收入源泉。托钵教团的生活资料也全都出自这种贡献。他们很像那些轻骑快步的军队,不行掠夺就没有给养。教区牧师有类似那些一部分以薪俸、一部分以学生所交束修为报酬的教师,而这报酬的获得,就常需多少依赖其勤勉和名声。托钵教团有类似那些专靠勤勉以换得全部生活资料的教师,所以说,他们不得不用尽能够促进普通民众皈依的种种技术。据马基雅维利观察,在十三世纪及十四世纪,圣多米尼克(St.Dominic)及圣弗朗西斯(St.Francis)两大托钵教团的设立,曾把人们对天主教教会日益衰微的信仰和皈依复活了起来。在罗马天主教各国,这皈依精神全赖修道僧及贫苦的教区牧师的支持。至于那些教会大人物,尽管他们具有绅士及通达世事的一切艺能,有时且具有学者的艺能,并对于维持下级牧师的必要纪律也十分注意,但是关于人民的教育却没有几个肯费神去干。

有一位现代最著名的哲学家兼历史学家说:“一个国家的大多数技术及职业,都具有这样性质,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又对某些人有用或适合于某些人。国家在这种场合,除在一种技术刚刚传入的时候所定立的规则,应听任该职业自由,把鼓励该职业的任务交给从它收获好处的个人。工艺制造者知道了他们的利润来自顾客的光顾,他们是会尽可能增加其工作的熟练与勤劳的。事物如未受有害的干涉所扰乱,那无论何时,商品的供给都会与其需求保持差不多相称的比例

“不过,还有些职业,对国家虽然属有用,甚至必要,但是在个人却无何等利益或快乐。关于这类职业的从事者,最高权力自不得不予以不同的待遇。为维持其生活计,它须得予以公家的奖励。为防止其自然流于怠慢计,它须得对那种职业给予特别荣誉,或严定阶级以为升降,或采取其他敦劝方策。从事财政、海军及政治的人,都是这一类人的实例。

“乍看起来,我们可能自然地认为:牧师、教士的职业属于第一类的职业,和律师及医生的职业一样,对于他们的奖励,我们可以把它安然地委托给那些信仰其教义并从其精神上的服务及帮助得到利益或安慰的人民的施舍。他们的勤勉,他们的注意,无疑都会由于这个附加的动机而增加。他们职业上的技巧,他们支配人民思想的机智,也必由于不断增加的实践、研究和注意而日有进益。

“但是,我们把这事仔细考察一下就会知道:牧师们这种利己的勉励,就是一切贤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因为,除真的宗教外,其余一切宗教都有极大的害处,而且都有一种自然倾向,把迷信、愚想及幻想强烈地灌输到真的宗教里面,使其陷于邪道。各宗教上的从业者为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更显得高贵、神圣,总是向信徒宣说其他一切宗派如何横暴可厌,并不断努力造作新奇,以鼓舞听众弛懈了的信心。至于所授教义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礼节,他们却不注意,而最适合于扰乱人心的教理,却全被采取了。为吸引光顾的人,各反对国教派教徒的集会不惜以新的勤勉、新的技巧,激动俗众的情绪,骗取俗众的轻信。结果,政府将发现:不为教士们设定定俸表面像是节省,而所付代价却是高昂的。并且,实际上,政府要与心灵指导者结成最适宜、最有利的关系,就是给他们固定薪俸,用贿赂引诱其怠惰,使他们感到除了防止羊群误寻新的牧场外,其他进一步的任何活动都是多事。这样,宗教上的定俸制度通常在最初虽然是生于宗教的见地,但是结果却说明是有利于社会的政治上的利益。”

但是,给予牧师、教士以独立的给养,不论利弊如何,定立此制者,恐怕很少考虑到这些利弊。宗教上争论激烈的时代,大概也是政治上斗争激烈的时代。在这时候,各政治党派都发觉或者都想象:与相争各教派的某一教派建立同盟,必有利益。不过,要做到这一层,又只有采纳或赞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胜利的政党那一边,它就必然要共享其同盟者的胜利。借着同盟者的赞助和保护,它马上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敌对教派沉默而屈服。这些敌对教派大概都是与胜利党的政敌结为同盟,它们也就成了胜利党的敌人。这样,这特定教派的教士,即完全成了战场上的支配者,对于大多数人民的势力与权威达到了最高顶点,他们的权力于是变得足够威压自党的领袖及指导者,而且足够强制政府,使其尊重他们的见解和意向。他们对于政府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为他们镇压并制伏一切敌对的教派。第二个要求是给予他们独立的给养。他们既然大有造于政治方面的胜利,要求分享若干胜利品,那于理似无不合。加之,人心反复无常,要他们一味迎合民众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资料,在他们已经觉得可厌了。所以,当这个要求提出时,他们纯是为自己的安逸和快乐打算,至于将来会如何影响他们教会的势力和权威,他们却没有多作考虑。在政府方面,要答应这个要求,就只有把归自己保留的一些东西给予他们。所以,对于这种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准。不过,在需要面前,政府总是要屈服下来,虽然往往几经延搁,推三拨四。

但是,如果政争不曾要求宗教的援助,而胜利的党派博得胜利时,又不曾特别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么,这个政党对于一切不同的教派就会平等看待、一视同仁,让各人去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牧师和教派。在这种场合,无疑会有许许多多的教派出现。各种不同的会众(Congregation),几乎都会自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干特殊教理。这时,充当教师的人要保持现有教徒并增加教徒的数目,他定会感到有大卖气力并使用一切技术的必要。可是,这种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师具有同感的,人人大卖气力,人人使用一切技术,所以任何一个教师或任何一派教师的成功都不会过大。宗教教师利己的、积极的热心,只在社会容许一个教派的场合,或一个大社会全体只分成两三个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师又在一定纪律、一定服从关系下协力动作的场合,才会发生危险与麻烦。如果一个社会分为二三百乃至数千小教派的势力范围,那其中就不会有一个教派的势力能够搅扰社会,而他们的教师的热心也就完全无害于事了。在这种场合,各教派教师见到围绕他们四周的敌人多于朋友,于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为大教派教师所漠视的笃实与中庸。大教派教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为其支援,博得了广大王国或帝国几乎一切居民的尊敬,从而在教师们的周围就布满了门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者,全没有一个反对的人。小教派教师因为觉察到自己几乎是独立无助的,所以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师,他们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适意的这种互让,结果可能使他们大部分的教义脱去一切荒谬、欺骗或迷妄的夹杂物而成为纯粹的、合理的宗教。这样的宗教是世界各时代贤智之士最希望见其建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从来未曾使其建立,而且将来恐怕同时也没有一个国家能看到其建立,原因是关于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总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热的影响,而今后恐怕还要常常受此影响。这种教会的管理方案,更适当地说,这个教会无管理方案,就是所谓的独立教派(Independent)。这种教派无疑是一个拥有极其狂热信徒的教派,有人于英国内战终结时建议在英国成立此种教派。它如果成立,虽然其起源是极其非哲学的,但是到今日也许会使一切宗教教义都出现最和平的气质和最适中的精神了。宾夕法尼亚是实施了这个方案的地方,虽然那里教友派(Quakers)占最多数,但是其法律对于各教派实是一视同仁,没有轩轾。据说,那里就产生了这种合理的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

对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轩轾,纵使不能使一个国家中各教派全体或甚至一大部分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但是教派的数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个教派的势力都小到不够搅扰社会治安,那么,各教派对于各自教理的过度热心就不会产生很有害的结果,反之,却会产生若干好的结果。政府方面如果断然决定让一切宗教自由,并不许任何教派干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着担心它们不会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多数。

在各文明社会,即在阶级区别已完全确立了的社会,往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主义或道德体系同时并行着。其一称为严肃的或刻苦的体系,又其一称为自由的或者不妨说放纵的体系。前者一般为普通人们所赞赏和尊敬,后者则一般为所谓时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过,依我想,对于轻浮这种恶德,这种容易由大繁荣、由过度的欢情乐意生出的恶德所加非难的程度如何,实构成了这两个相反主义或体系间的主要区别。像奢侈、放荡,甚至昏乱的欢乐,无节制的寻欢逐乐,破坏贞节,至少是两性中的一方面破坏贞操等,只要不至于败坏风化,不流于虚妄或不义、自由的或放纵的体系,大概就会非常宽大地予以看待,而且会毫不踌躇地予以宽恕或原谅。至于严肃的体系则不然,这些过度的放荡行为,都是其所极度憎恶与嫌厌的。轻浮的恶德对于普通人总会招致毁灭。哪怕一个星期的胡行与滥费,往往就足以使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永远沦落,并驱使他陷于绝望的深渊,从而铤而走险,以致犯大逆。所以,普通人中比较贤明而良善的,总是极度厌恶这些放荡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会马上给他们这种境遇的人以致命的打击。反之,数年的放荡及浪费却不一定会使一个上流人没落。他们很容易把某种程度的放荡看做他们财产上的一种利益,把放荡而不受谴责或非难看做他们地位上的一种特权。所以说,与他们同一阶级的人,就不大非难这放荡,而只是对其加以极轻微的责备或者全不责备。

差不多一切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间创始的,它们从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和最多数的新的皈依者,因此严肃的道德体系不断为这些教派所采用,其中虽然不无例外,但是为数极少。这个体系,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们首先向其提出改革旧教理方案的那阶级人民的欢心的体系。为要博取这些人的信任,许多教派,也许大多数教派,甚至多方努力,变本加厉地改进这严肃体系,一直做到有几分愚蠢、几分过度的程度。此过度的严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有身份、有财产的人,就其地位来说,是社会中显赫的人物。他的一举一动,社会都在注意,从而他就不得不注意自身的一切行动。社会尊敬他到什么程度和他的权威与名望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凡社会上污名失信的事,他都不敢妄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会对于他这种有身份、有财产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种道德,不管这种道德是自由的还是严肃的。反之,一个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说不上是什么社会的显赫人物,当他在乡村中的时候,他的行为也许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同时也许非当心自身行为不可。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他有他的名声,倘若行为不正就会损及名声。但是当他一走进大的社会,他即刻就沉于卑贱和黑暗中了。他的行为再也没有人观察、注意了,于是他就任情而动,不加检点,委身于一切卑劣的游荡和罪恶,这是常有的事。一个人想从其微贱的境地脱出,想惹起一个体面社会对他行为的注意,那顶有效果的方法无过于做一个小教派的信徒。一做了某教派的信徒,他即刻就会受到几分从来不曾受过的尊重。为了教派的名誉,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鲜耻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违反了同门教友所相互要求的严肃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做极其严峻的惩罚,即开除教籍,虽然这惩罚不带有民法上的结果。所以说,在小教派,普通人们的道德几乎常是特别有规则、有秩序的,比在国教要严肃得多。实在说,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未免过于严格,过于不合人情,使人觉得讨厌。

可是,国家对于国内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严肃到可厌程度的缺陷,不必使用暴力,只需依两种极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矫正。

第一种方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国内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身份及财产者,几乎全都从事科学及哲学的研究。在这种场合,国家不是给教师设定薪俸以养成其怠惰,而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科学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何人,他在就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酬的职务以前,都必须经过这检定或考试。国家如对这一阶级的人强迫其研究学问,就不需要费神供给他们适当的师资,因为他们自己马上会找到比国家为他们供给的教师还要好的教师。科学是对于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剂。一国上流社会人士被从这些毒害中救出之后,一般下级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种方法就是增加民众的娱乐。俗众的迷信及狂妄,常起于其心中的忧郁或悲观情绪。一大部分人民的这种情绪,不难由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乃至一切戏剧表演消除。所以,为着自己的利益着想,在不流于伤风败俗的范围内,专以引人发噱、叫人解闷而从事这些技艺的人,国家当予以奖励或者完全听其自由。煽动俗众的狂信者,总是恐惧公众娱乐,厌恶公众娱乐。由娱乐引起的快适和乐意与最适合这些人的目的、最便于他们的煽动心理的,是完全相反的。加之,戏剧表演常会揭穿他们的奸诡手段,使其成为公众嘲笑的目标,有时甚至使其成为公众憎恶的目标。所以说,戏剧比其他任何娱乐更为他们所嫌忌。

一国法律,如对于国内一切宗教的教师一视同仁,不分畛域,则这些教师与君主或行政当局就不必要保持任何特定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而同时君主或行政当局也不必要在他们职务的任免上有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对待他们的方式,也可如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唯一任务就是维持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压迫,此外,便无其他关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国如有国教或统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两样了。在那种场合,君主如对该宗教的大部分教师没握有一种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就永无安全的日子。

一切国教,其教士都组织有一个大的法人团体,他们协力动作,以一种计划、一贯精神追求他们的利益,有如在一个人的指导下一样,而实际上也常常是在一个人的指导之下。作为法人团体,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从来不相同,有时直接相反。他们的大利益在于维持他们对于人民的权威。这权威基于两种设想:第一,设想他们所谆谆教导的全部教义乃是确实而又重要的;第二,设想要由永远的悲惨解脱则有以绝对信仰采用这全般教义的必要。假使君主不自谨慎,敢对他们教义中甚至最细微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怀疑,或是对其他嘲笑怀疑教义者居然以人道精神曲加保护,则这些同君主没有任何从属关系的教士就认为有失体面,进而宣布君主渎神,并使用一切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效忠那比较正统和驯服的君主。假使君主对于他们的某种要求或侵夺行为表示反对,危险也同样的大。一个君主如敢于像这样反对教会,他的反逆之罪是坐定了,此外,无论他如何严肃声明他的信仰,以及他对于一切教会认为君主应当恪遵的教义的谦抑服从,大概还不免要加以异端伪道的罪名。宗教的权威胜过其他一切权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怖可以克服其他一切恐怖。所以,国教教会的教师如要宣传颠覆君权的教义,那君主就只有凭借暴力,即凭借常备军的武力,才能维持其权威。有时就连这常备军也不能予以永久的保障,因为兵士如果不是外国人(外国人充当兵士的很少)而是从本国人民间募集来的——大概常是如此,那么这些兵士也恐怕会为那种教义所腐化。我们知道,在东罗马帝国存续期间,希腊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堡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后几百年间,罗马教士也曾在欧洲各地惹起了许多次动乱,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一国君主如没有控制国教(统治宗教)教师的适当手段,他的地位就该是如何危险,如何不安定。

宗教信条以及一切其他有关心灵的事件,很明显地都非现世君主所得管辖,君主纵使有资格好好保护人民,却很少被人相信有资格好好教导人民。所以关于上述教条及有关心灵的事件,他的权威往往抵不过国教教会教士们结合起来的权威。可是,社会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于教士们关于这些事件认为应当宣传的教义。君主既不能以适当的压力和权威直接反抗教士们的决定,所以君主必须有影响他们决定的能力。影响的方法,唯有使教士阶级大多数人有所恐惧而又有所希求。褫职或其他处罚是他们所恐惧的,升迁禄位是他们所希求的。

在一切基督教会中,牧师的圣俸可以说是他们终身享受的一种不动产。其享有非凭授与者一时的高兴,只要行为端正即不得任意禠夺。这个财产的保有,如果不是这么稳固,稍稍开罪于君主达官,即有被禠夺的危险,那么,他们对于人民的权威就不能维持了。人民会视他们为从属宫廷的雇佣,对于他们教导的真诚没有任何信心。但是,如果君主滥用暴力,借口他们过于热心散布朋党的或煽动的教义竟行禠夺他们终身享有的不动产,那么,他这种迫害只不过使被迫害的教士及其教义陡增十倍的声誉,因而对于君主自身陡增十倍的烦难与危险。几乎在一切场合,恐怖手段总是治国治人的一种坏工具,绝不可用以对付那些对于独立自主哪怕只有一点点要求权利的人。企图恐吓这种人只能刺激其恶感,坚定其反抗,如果处置稍微宽大一点,这种反抗也许很容易缓和下来或者完全放弃。法国政府常用暴力强迫议会或最高法院公布不孚众望的布告,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顽强不服者通通监禁起来,却可算是十分厉害的了。斯图亚特王室各君主有时也用与此相类似的手段来控制英国议会的若干议员,但是那些议员还是同样地顽强不屈,因此,他们不得不改弦更张了。英国议会今日是在另一种方法上被操纵着。约在十二年前,舒瓦瑟尔公爵曾对巴黎最高法院进行一个极小的实验,由那个实验充分表示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国今日使用的方法,法国一切最高法院可更容易加以操纵。但是这个实验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因为,强制与暴力虽然是政府的最坏、最危险的工具,而操纵与劝说虽然总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是人类似乎生来就是傲慢的,除非他们不能或不敢使用坏的工具,他们总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国政府很能够而且敢于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使用操纵与劝说。不过,根据一切时代的经验,我相信,以强制和暴力加诸国教教会受人尊敬的教士,其危险和导引毁灭的可能性实有过于把强制和暴力加诸任何其他阶级的人民。教士有他们的权利,有他们的特权,有他们个人的自由,只要他们与其本阶级中的人结有良好关系,即在最专制的政府下与其他约有同等身份及财产者比较,其权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宽大温和的专制政府是如此,在君土坦丁堡猛烈狂暴的专制政府也是如此,而在此两极间各种不同程度的专制政府也莫不如此。但是,教士阶级虽然难以暴力强制,却与其他阶级同样容易操纵。君主的安全,社会的治安,似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君主操纵他们的手段,而这手段似乎完全在于他提升他们的禄位。

旧时基督教教会的制度,各主教领区的主教通由主教所辖都市的教士及人民共同选举。人民的这种选举权并不曾保有多久,而且就在保有该权利的时候,他们多半同时也是唯教士们马首是瞻,牧师们在这类有关心灵的事件上,俨然是以人们的自然指导者身份自居了。不过,这样操纵人们也是一种麻烦的事,教士们不久就厌倦了。他们觉得,主教由他们自己选举要容易得多。同样的,修道院院长也由院中修道士选举,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况是如此。主教领区内的一切下级有俸圣职通由主教任命,主教认为适当的,即授予职务。这样,教会一切教士的升迁权力就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这种场合,君主对于他们的选举事项虽然也拥有一些间接势力,虽然教会关于选举乃至选举的结果有时也请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毕竟没有直接或充分操纵他们的手段。所以,每一个牧师的野心就自然使他要阿谀本教会中人,而不阿谀君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满足其升迁的期望。

罗马教皇最先逐渐把几乎欧洲大部分的主教职、修道院院长职(即所谓主教公会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拿到手中。其次,又以种种奸计及口实把各主教领区内大部分下级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拿到手中。这样一来,所留给主教的,除仅仅足使其维持对所管辖教士们的权力外便没有什么了。同时,由于这种安排,君主的境况也弄得比先前更坏,因为欧洲各国的教士们简直编组成了一种宗教军。这种军队虽然散处各国,但是它的一切活动、一切动作,都可由一个首领指挥,并且在一种划一的计划下进行着。每个特定国家中的教士可视为这支军队的一个支队,而各支队的动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队的支持和援助。每个支队不仅对于各自驻在国及给养他们的国家的君主是独立的,而且还隶属于一个外国君主。这个外国君主随时可叫他们反戈转向该特定国家的君主,并使用其他一切支队为其声援。

这种武力的可怕,就我们想象得到的,可以算无以复加了。往时,当欧洲技艺及制造业未发达之前,教士们的富有使他们对普通人们拥有诸侯对其家臣、佃户及扈从的同样权力。诸侯在其领地上拥有一种司法权,依同一理由,教士们在诸侯及私人基于错误的虔敬而捐赠教会的大所有地上,也确立了一种类似的司法权。在此等大所有地范围内,教士们或其执事无须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够维持和平,但是,没有教士们的支持及援助,哪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里都维持不了和平。所以说,有如俗世大领主在其特定领地及庄园所保有的司法权一样,教士们的司法权就与国王的法院独立,而被划在国家司法管理范围以外了。教士们的佃户与大领主的佃户相同,几乎全是可自由退租的佃户,他们完全依靠其直接隶属的主人。所以,教士们一旦有了争斗,要他们参加,他们就得应召前往。教士们的收入计有两种:其一是这些所有地的地租,其二是从什一税得到的欧洲所有国家的一切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这两种地租,大半都以实物缴纳,如谷物、葡萄酒及牲畜等。它们的数量大大超过牧师们自己所能够消费的限度。当时既无艺术品或制造品可资交换,他们对于这大量的剩余就除了像诸侯处置其剩余收入一样,大宴宾客、大行慈善以外,再也没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所以,往时教士们款客和施舍的规模据说是非常大的。他们不但是维持了国家几乎所有的贫民的生活,并且,许多无以为生的骑士、绅士们也往来于各修道院之间,假皈依之名,收款待之实。如此,特殊修道院院长的扈从往往与最大领主的扈从同样的多。把一切教士们的扈从合计起来,也许比一切领主共有的扈从还多。各教士间的团结在程度上大大超过凡俗领主间的团结。前者是在一种正规的纪律和从属关系下服从罗马教皇的权威,后者则不然,他们彼此间几乎常在相互猜忌,并且同在嫉妒国王。所以,虽然把佃户和扈从合计起来,教士们所有的,比凡俗大领主少,而单就佃户来说,也许少得多,但是牧师们的团结力量却使他们更为人所恐惧。此外,教士们的款待和慈善,不但是给予了他们支配一支大的世俗力量的权力,同时又大大增加了他们精神武器的力量。他们已由这博施济众的善举博得了一般下级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这些人民,许多是不断由他们赡养的,几乎全体都间或由他们赡养。一切属于或有关这个有那么大声望的阶级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必然在普通民众眼中成为神圣的了,而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侵犯,不论真伪,通常是罪大恶极的。这样,如果君主抵抗其治下少数大贵族的同盟常常感到困难,那就无怪其抵抗治下的教士们的联合力量更感到困难;何况这种联合力量还有各邻国的同一力量为其声援呢。在此种情况下,君主有时不得不降服就不足奇怪了,君主常能抵抗才是怪事。

古代教士们的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权支配的特权(在我们今日看来,是最不合理的),例如,英格兰所谓教士的特权,正是这种事势的自然结果或更正确地说是必然结果。一个教士不论所犯何罪,他的教会如有保护他的意向,并表示犯罪证据不够处罚神圣人物,或说所加于神圣人物的惩罚过严,那么,君主这时想执法惩治那位教士,该是多么危险呢!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莫如让那位犯罪者由教会法庭去审判。为他们全教会的名誉计,该法庭必尽可能抑制教会中每一个教士,犯大罪固所不许,即惹起世人恶感的丑行也在其必禁范围之内。

在第十世纪、十一世纪、十二世纪、十三世纪以及这前后若干时期,基督教的势力遍布欧洲大部分。罗马教会组织可以说是反对政府的权力和安全,反对人类自由、理性和幸福(这种种,只有在受到政府保护的地方才能发扬)的旷古未有的可怕团结。在这种制度下,极愚蠢的迷信幻想得到如此多数私人利己观念的支持,以致任何人类理性的攻击都不能动摇它。因为,理性虽然也许能够揭穿某些迷信妄想,使普通人也能明白其无稽,但是它绝不能瓦解那基于利己心的结合。设使教会组织没有碰到其他对头,只有无力的人类理性对之施展攻击,它是一定会永远存在的。然而这个广大牢固的组织,这个为一切人类智慧德行所不能动摇、尤其不能颠覆的组织,却由于事物的自然趋势,先变得萎弱,然后部分毁灭,而照现在的倾向,不到几百年恐怕还要全部瓦解。

技艺、制造业及商业的逐渐发达,是大领主权力瓦解的原因,也是教士们在欧洲大部分的世俗权力全部瓦解的原因。像大领主一样,教士们在技艺、制造业及商业的生产物中,找到了可用以交换自己所有的原生产物的东西,并且由此发现了自己可以消费其全部收入的方法。自己既能完全消费自己的所有物,不必分许多给旁人,所以他们的施予逐渐缩小范围,他们的款待也不像先前那样慷慨、那样丰盛了。其结果,他们先前那么多的扈从也由渐渐减少,以致最后全部散去。为要过着大领主那样的生活,为要满足其虚荣和无意识的欲望,这些教士也想由他们的所有地获取较多的地租。但是,要增加地租只好答应跟租地人缔结佃租契约,这样一来,租地人大体上就脱离他们而独立了。从此,使下级人民要听教士们支配的利害关系一天天衰微,一天天瓦解,和那使该阶级人民受大领主支配的利害关系的衰微与瓦解比较,前者的衰微与瓦解还要来得迅速。这是因为大部分教会的采地远不如大领主的领地多,从而每个采地的所有者,自己消费其全部收入就更快、更容易。在十四世纪、十五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大领主的势力在欧洲大部分达于极点,但是教士们的世俗势力,即他们曾一度拥有对大多数民众的绝对支配权,却在这时非常衰微了。教会这时在欧洲大部分的势力,几乎就只剩下了心灵上的权威,甚且连这心灵上的权威也因教士们慈善不行、款待中辍而非常薄弱了。下级人民对于这一阶级,再也不视为是他们苦恼的安慰者和贫穷的救济者了。在另一方面,富有教士们的虚荣、奢侈与耗费,又惹起这般下级人民的愤激和嫌恶,因为一向被视为贫民世袭财产的东西,现在竟被这些教士为自己寻乐而浪费了。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挽回他们曾一度享有的支配教会重要圣职的势力。他们一方面恢复各主教领区副主教及教士选举主教的旧权利,一方面恢复各修道院修道士选举院长的旧权利。这种旧制度的重建就是十四世纪英国制定的若干法令,特别是所谓《圣职授职法令》(StatuteofProvisons)的目的,也是十五世纪法国颁发的基本诏书(PragmrticSanction)的目的。依据这法令或诏书,要使选举发生效力,进行选举必须先得君主的同意,被选的人物也必须得到君主的同意。这样,选举虽然在想象上仍是自由的,但是君主的地位必然会使他掌握一切间接手段来支配其属下教士。在欧洲其他地方也有与这同一倾向的规定,但是罗马教皇任命教会重要圣职的权力,在宗教改革前,似乎在英、法两国被限制得最厉害,而且最普遍。以后在十六世纪时,罗马教皇与法国国王间立了一种协定,根据这种协定,法国国王对于法国教会一切重要圣职(即所谓主教大会圣职),有了绝对推荐权。

自基本诏书及上述协定颁发以来,法国一般教士对于教皇命令的尊敬,就不及其他天主教国家了。每当君主与教皇有所争议,他们几乎常是站在君主一边。这样看来,法国教士们对于罗马教皇的独立,主要就是由于这基本诏书和协定了。在之前的时代,法国教士们极忠心于教皇,与他国教士们并无两样。当卡佩王室第二个君主罗伯特被教皇逐出教会时,教皇的处置虽然极不正当,但是法王的从臣,据说就把法王食桌上的食物投掷于狗。他们拒绝吃罪王所触秽了的一切东西。法王的左右居然这样做,不难推测必是受当时国内教士指使。

对于教会重要圣职任命权的要求(为了拥护这种要求,罗马教皇宫廷常使基督教国家若干最有力君主的王位发生动摇,甚至于倾覆),就是这样在欧洲各国,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被抑制了,被变更了,或者被完全放弃了。随着教士们对人民的势力的减少,国家对教士们的势力日益加大,教士们搅扰国家治安的势力和意向,就大非昔比了。

引起宗教改革的争论开始在德国发生的时候,罗马教会权威就是处于这种倾颓状态。该争论不旋踵间就传播到欧洲各地。新教义到处大受欢迎。传播这新教义者,以一般人攻击既定权威时所常具的那样热烈奋发精神从事宣传。就其他方面来说,新教教师也许不比许多拥护旧教的教士们更有学识,但是大体上,他们对于宗教的掌故似乎比较熟悉,也比较知道旧教权威所由树立的思想体系的起源与沿革,所以在一切论争上,他们总占优势。他们的态度是严肃的,普通人民把他们循规蹈矩的行动和自己大多数教士们的浪漫生活对照起来,就觉得他们分外可敬了。加之,博取名望及吸收信徒的种种技术,这般新教教师都比其反对者高明得多,反对者为教会的骄子,自视不凡,他们视这些为无用的技术,早把其抛在脑后。新教义的理论,使某些人欢喜它;新教义的新奇,使很多人欢喜它;新教对旧教教士们的憎恶和轻侮,使更多的人欢喜它。不过,使最大多数人民欢喜它的,还是宣传新教义者到处谆谆教诲这教义的雄辩,那有时虽然不免流于粗野下流,然而是热诚的、热情的、狂热的雄辩。

新教义的成功,几乎到处都是极大的。当时与罗马教皇宫廷发生龃龉的君主,凭着这教义就不难颠覆自己领域内的教会;教会是失了下级人民的尊敬和崇拜的,大抵都不能有所反抗。德意志北部有若干小君主,因一向受罗马教皇宫廷轻视,曾有些对不起他们的地方,因此,他们就在自己领土内进行宗教改革。克里斯蒂安二世及乌普萨拉大主教特罗尔的暴虐无道,使古斯塔夫·瓦萨能够把他们逐出瑞典,教皇要袒护这暴君及主教,所以古斯塔夫·瓦萨在瑞典进行宗教改革并未发现什么困难。往后,里斯蒂安二世又在丹麦被废,因其行为不改,也像在瑞典时招人厌恨。但是教皇还是袒护他,于是继登王位的荷尔斯泰因的弗雷德里克为报复教皇,仿古斯塔夫·瓦萨的前例实行宗教改革。伯尔尼与苏黎世政府,原是和教皇无特别争执的,但是因少数教士一时的越轨行为,以致这两地方的人民憎恶轻视其全阶级;在这种事发生不久,宗教改革就极容易在这两个地方完成了。

在这种危机四伏的状态下,教皇宫廷不得不苦心孤诣地求好于法国及西班牙的有力君主,后者在当时为德国的皇帝。仗着他们的援助,教皇宫廷才得在大的困难与大的流血惨剧之下,把他们领土内的宗教改革运动完全镇压住,或者大大地阻止了。对于英国国王,教皇宫廷也分明是有意拉拢的,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怕得罪了更有力的西班牙国王兼德国皇帝查理五世,这友好终未结成。英王亨利八世原不尽信革新的教义,但是因这教义已在国内流行了,所以他就乐得顺水推舟,镇压领土内一切寺院,消除一切罗马教会权威。他虽然做到这里就停止,没有更进一步,但是那些宗教改革的拥护者却已有几分满意了。往后英王嗣子继位,政权却操在这般宗教改革论者之手,亨利八世未竟之功,就由他们毫不费力地完成了。

有的国家,其政府是薄弱的,不得民心的,且是未十分稳固的,像苏格兰就是如此。那里的宗教改革运动,不但是有力推翻教会,并且同样有力推翻那企图支持教会的国家。

宗教改革的信奉者散布在欧洲各国。但是他们之间,还未有一个最高法庭,像罗马教皇宫廷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能够解决一切信奉者间的争议,并以不可抗拒的权威给他们规定正教的正确范围。所以,一国宗教改革的信徒如果同另一国宗教改革的信徒的意见发生龃龉,因为没有共同的审判官可向其诉请,所以那争论从未得到解决,而他们彼此之间又多的是这类争论。在各种争论中,关于教会的统治及教会职务的任命这两者,也许和市民社会的和平与福利最有关系。所以说,在一切信徒之间,就产生了两个主要党派或教派,即路德派和加尔文派。新派原也分有不少的教派,但是其教理与教律曾在欧洲各地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却只有这两个教派。

路德的信奉者与所谓英国教会都多少保存了监督制度的形式,教士之间树立有一定的从属关系,一国领土内一切主教职及其他主教会议教士职的任免权,通给予君主,这一来,君主就成为教会的真正主脑了。至于主教领区内下级教士职的任免权,虽然仍操在主教手里,但是君主及其他新教拥护者不但有推荐权,而且这种推荐权还受着鼓励。这种教会管理组织,从开头即对于和平及良好秩序有利,对君主的服从也有利。所以,不论何国,这种教会管理组织一旦确立,就从来没有成为任何骚扰或内讧的根源。特别是英国教会,它自夸对于所信奉的教理忠心恪守,始终没有例外,这的确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种教会管理制度之下,教士们自会努力博取君主、宫廷及国中贵族巨绅的欢心,因为他们所期待的升迁就为那般人的意向所左右。为讨那般人的欢心,无疑的,他们有时流于下流的曲谀和阿附,但是他们通常都很考究那最值得尊敬,从而最易博得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敬重的技巧,如各种有用的及增添风致的学识哪、风度容态的端详自在哪、社交谈吐的温恭旷逸哪、公然轻蔑一般狂信者的背理矫情的苦行哪,不一而足。他们所以公然轻蔑那些狂言者,是因为这些狂言者要博取普通人民的尊敬,同时又为使普通人民对大部分宣称不能刻苦的有身份、有地位者怀抱憎恶,才教诲和假装实行伪善的苦行。但是,这种教士在献媚于上流阶级的同时,又很容易完全忽略了维持他们对人民的感化力与权威的手段。不错,他们是受上等人物的注意、称赞和尊敬的,但是当他们在下级人民前受到那些最无知的狂信者的攻击时,常常不能有效地、使听众信服地防卫他们的稳重和不走极端的教义。

茨温克利的信奉者,或者比较妥当地说,加尔文的信奉者,和路德的信奉者不同。他们把各教会教士职的选举权,赋予各教区人民,教士随时出缺,人民随时可以选举。此外,他们在各教士之间树立最完全的平等关系。就这制度的前一部分说,在它风行的时期,似乎也只不过导致了无秩序和混乱的状态,并使教士们及人民双方都道德沦落。就后一部分来说,除达到完全平等外,似没有任何结果。

各教区人民在保有教士选举权期间,几乎常是依照教士们的意旨行事,而这些教士又多半是最富于党派精神和最为狂热的。为了保持他们在这民众选举上的势力,他们多数人自己成了狂信者,或者装成了狂信者,他们鼓励民众信奉狂信主义,并常把优良位置授予那些最狂信的候选人。一个教区牧师的任命原是一件小事,但是结果不但是在本教区内,并且动不动在一切邻近教区内,酿起了猛烈的斗争。教区如在大城市中,这斗争便会把全区居民分成两个党派。设使那个城市自身构成了一个小共和国家,或者是小共和国的首都,如瑞士、荷兰许多大城市那样,那么,这无聊的斗争,除了激起其他党派的憎恶情感以外,更会在教会内留下新的宗派,在国家内留下新的党派。所以说,在那些小共和国中,政府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起见,就觉得把教士职推荐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乃是紧急要图。在苏格兰,也就是树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最大国家,在威廉第三柄政之初设立的长老会的一个法令,事实上撤消了这种推荐权。这法令至少使各教区某些阶级的人,得以少许的代价购买本区教士的选举权。基于那项法令形成的制度,大约存续了二十二年,卒因这比较普遍的选举到处惹起无秩序和混乱,乃由安妮女王第十年第十二号法令废除了。不过,苏格兰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僻远教区发生纷扰,毕竟不会像在一个小国那样容易惊动朝廷。所以安妮女王同年的法令,把教士职推荐权恢复起来。根据这个法令,凡是由推荐权者推荐的人物,法律虽然一律予以教士职位,全无例外,可是教会(教会关于这方面的决定,并不一样)在授予被推荐者以灵魂监督权或教区的教会管辖权以前,有时要求必须先得到人们的赞同。至少,它有时以教区治安为借口,一直延宕到这赞同能够得到时才授予。邻近有些教士有时为了得到这赞同,但是更经常为了阻止这赞同而进行的私下干涉,以及为了利用这样的机会更有效而研究出颇为有名的手段和技巧,也许就是苏格兰民间或教士间还存有旧时狂信遗风的主要原因。

长老管理教会制度在教士间树立的平等计有两种:第一是权力或教会管辖权的平等,第二是圣俸的平等。在一切长老的教会中,权力的平等算做到了,圣俸的平等却没有做到。不过,圣俸之间的差等,究还没有大到那种程度,使一般教士为要获取较优圣俸,不惜对推荐者作下流的阿谀曲附。在教士职推荐权完全确立了的长老教会中,教士要取得其上位者的爱顾,大概都是凭着学问、生活严整有规律、履行职务忠实勤勉这一类比较高尚、比较冠冕的技术,甚至,他们的提拔者往往埋怨他们过于独立不阿,视其为忘恩负义。其实,说得顶坏,他们也不过因无进一步的希求,态度流于冷淡罢了。所以说,欧洲各地最有学问、最有礼节、最有独立精神、最值得敬重的教士,恐怕要算荷兰、日内瓦、瑞士及苏格兰长老教会内的大部分教士了。

教会圣俸将近同等,其间没有一个很大的圣俸,圣俸这样的拉平状况,虽然或有时不免操之太过,但是对教会本身却有若干极良好的结果。一个小有产者想保持威严,唯一的方法就是具有很可为人模范的德行。如果浮薄虚华,品行乖戾,势必惹人嘲笑,而且会使他趋于毁灭,与一般浮浪者无异。所以说,他们这种人在自己的行为上就不得不遵循普通人所最尊敬的道德体系。他博得普通人的尊敬和好感的生活方式,就是他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指引他去遵循的生活方式。一个人的情况,如多少同我们自己的情况接近,而且在我们看来,应该优于我们,那我们对于这个人就自然而然会产生亲切的感情。所以,普通人对这种教士就同我们对上述人那样亲切,而教士也变得很小心教导他们,很关心帮助并救济他们。对于他这样亲切的人,他甚至不会看不起他们的私心偏见,他绝不会像富裕教会的傲慢教士那样,动辄以轻侮骄蹇的态度对待他们。所以说,就对于普通人民思想的支配力来说,恐怕长老教会的教士要胜过其他任何国教教会的教士。由于这个缘由,普通人民不加迫害即全部改信国教教会这事实,只有在实行长老教会制的国家才能见到。

一国教会大部分的圣俸如很普通,那么大学教职所得的报酬就一般要比教会有俸圣职的报酬优厚。在这种场合,大学的教授人员便会由全国所有教士中抽取选拔,因为在任何国家,教士是有最多数学者的阶级。反之,一国教会大部分的圣俸如很是可观,那教会自然会把大学中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吸引过去,这些学者一般不难找到有权推荐他们的人,因为这些人常以推荐他们为荣耀。在前一种情况下,全国知名的学者将丛集于各大学;在后一种情形下,留在各大学的知名学者将限于少数,而其中最年轻的教师早在他们获有充分的教授经验与学识以前,说不定早已被教会网罗去了。据伏尔泰的观察,耶稣教徒波雷原不算学者中怎样了不得的人物,但是在法国各大学的教授中,还只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读。在产生这么多的知名学者的国家,其中竟然没有一个充当大学教授的,看起来一定该有几分奇怪吧。有名的伽桑狄,在他青年时代,原是艾克斯大学教授,后来正当他天才发泄的黎明期,有人劝他进教会去,说那里容易得到比较安静、比较愉快的生活,并且容易得到比较适合于研究的环境,他听信了,立即舍去大学教职而投身到教会中。我相信,伏尔泰的观察不但是可适用于法国,对一切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也可适用。除了教会不大属意的法律和医学这两方面的人才外,你要想在这些国家的大学教授中找出知名学者,那就真是凤毛麟角了。罗马教会之外,在一切基督教国家中,英国教会要算最富裕、最有捐赠财产的了。从而,英国各大学的一切最优良、最有能力的学者,就不断被这教会吸引过去了。其结果,想在那里找到一个学问驰名于欧洲的老教师,其难得几乎与在任何罗马天主教国家不相上下。反之,在日内瓦,在瑞士新教各州,在德意志新教各邦,在荷兰,在瑞士,在瑞典,在丹麦,它们培植出来的最著名的学者,虽然非全部,但是至少有最大一部分是在充当大学教授。在这些国家,教会中一切最有名的学者不断被大学吸收过去。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除了诗人、少数雄辩家及历史家外,其余最大部分知名的学者,大概都是充当哲学或修辞学的公私教师,这件事同时也许值得我们注意一下。从利西阿斯、伊苏克拉底、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时代,降至普鲁塔克、埃皮克提图、克提图及昆体良时代,这个说法都可适用。把某一特定部门的学科,逐年专责成某一个人教授,那实是使他对于那门学科专精深造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他今年教那一门,明年后年还得教那一门,如果他不是什么都做不成的人,在数年之内,他一定能通达那一门学问的各部分,并且如果他在今年对于某点的见解还欠斟酌,到明年讲到这同一个主题时,他多半会加以改正。科学的教师确是真正想成为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而同时这职业又是使他具备坚实学问的最适当的教育。一国教会的圣俸如仅是普通,则学者大部分自然会从事这最有用于国家、最有用于社会的教学职业,同时又可由此获得他所能够接受的最良好的教育。这一来,他们的学问便会成为最坚实、最有用的了。

应该指出,各国国教教会的收入,其中除特定土地或庄园收入外,虽然也是国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是这一部分没用在国防上,而转用到与国防非常相异的目的上了。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是一种真正的土地税,教会如不把它收去,土地所有者对国防所能够提供的贡献是要大得多的。国家紧急支出的资源,有些人说是专靠土地地租,有些人说是主要依靠土地地租。教会由这资源取去的部分愈多,国家能由这资源分得的部分就愈少,这是明明白白的。如果一切其他情形都一样,教会愈富有,君主和人民就必然愈贫乏,而国家防御外侮的能力同时也就愈薄弱,这很可说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原则。在若干新教国家,特别是在一切瑞士新教州中,往时属于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所有地的收入这两者,已被发现为这么大的资源,不但是足够提供国教教士们适当的薪俸,而且只要略加补充,甚或不需要补充,也足够开销国家其他一切费用。尤其是强大的伯尔尼州政府,它把以前供给宗教的资金节贮起来,约有数百万镑的一大笔金额,其中一部分存贮国库,另一部分投资于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生息,主要是法兰西及大不列颠国家的公债。伯尔尼或瑞士其他新教州各教会费国家多少费用,我不敢冒以为知。根据一非常正确的计算,1755年苏格兰教会教士们的全收入,包括教会所有地及他们住宅的房租,合理估计起来,不过六万八千五百一十四镑一先令五又十二分之一便士。这样极平常的收入,每年要供给九百四十四名牧师的相当生活资料,再加上教堂及牧师住宅不时修葺或建筑的支出,总合计算,每年也不会超过八万镑乃至八万五千镑。苏格兰教会给养过于贫乏,那是不待言的。可是,就维持大多数人民信仰的统一,皈依的热忱,乃至秩序、规则及严肃的道德精神来说,没有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最富裕教会能够超过苏格兰的教会。凡被认为国教教会所能够产生的一切良好结果.属于社会方面的也好,属于宗教方面的也好,其他教会能产出的,苏格兰教会也同样能产出。而比苏格兰教会并不见得更富裕的瑞士新教教会,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出这些结果。在瑞士大部分的新教州中,差不多找不出一个人,公言他不是新教教会的信徒。的确,如有人昌言他是其他教会的信徒,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州境。但是,要不是教士们勤勉,预先诱导人民全体——或许有少数例外——改信国教,像这样严峻或者不如说是压迫的法律,是决难在这种自由国家实行的。所以,在瑞士某地方,因为新教国与罗马天主教国偶然的结合,改宗者不像其他地方那么普遍,这两种宗教就不但是同为法律所默认,而且同被认为是国教。

不论何种职务,要其执行良好,其报酬或薪俸似必须尽可能与该职务的性质相称。如报酬过少,那就很容易由奉职者大部分的卑劣无能而受到损害;如报酬过多,那就很容易由他们的疏忽怠惰而受到更大的损害。一个有大宗收入的人,无论他所执何业,他总会觉得,他应当与其他有大收入者过同一的生活,并且在欢乐、虚荣及放荡上面消费其大部分时间。但是,对于一个教士,这样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照此下去,他不但是会把他应该用在职务上的时间消费掉,并且会使他人格上的庄严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扫地,而人格上的尊严正是使他能以适当的势力与权威履行其义务的唯一凭借。

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一国君主,除了履行种种义务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计,也必须有一定的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级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游观玩好之具,都由朴质而流于奢华,在此种情况下要君主独逆时尚,决难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所费必日益加多,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一点来说,一国君主君临于其臣庶,比之共和国元首对于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望尘莫及,所以为了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总督或市长的官邸自不能与国王宫廷比其华丽。

本章的结论

防御社会的费用,维持一国元首的费用,都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所以说,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全社会每个人的资助,又必须尽可能与他们各自的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也无疑是为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因社会有些人多行不义,势非设置法院救济保护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维持其权利的人。所以说,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人自身无财产资金够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须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费用或州区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警察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州区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大正当的。

维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机关,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的,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最直接地受这费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贾,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捐、桥捐,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如此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国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分明是对全社会有利益的,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当。可是,这费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开支,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带有若干利益。

凡是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维持,或不是全由他们维持,那么,在大多数场合,不足之数就不能不由全社会一般的贡献弥补。所以说,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君主养尊费外,还必须补充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这是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将在下一章中详细说明。


财经大咖
大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