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三十一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一国每年支出的费用,不仅有国防费、君主养尊费,而且有国家宪法未规定由何等特定收入来开支的其他必要政费。这些开支有两个来源:第一,专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任何关系的资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

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源泉,由资财及土地构成。

君主由其资财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资财所有者相同,计有两种:一是亲自使用这笔资财,一是把它贷与他人。他取得收入的方式在前者为利润,在后者为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构成全为利润,他们自身是本集团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畜牧者,他们自己监督饲养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获取收入。不过,将利润作为王国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在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状态下的事情。

小共和国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业经营上的利润。据说,汉堡小共和国的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及国营药店。君主有闲暇从事酒、药的买卖,那个国家当然不会是很大的。公立银行的利润常是更大国家的收入源泉。不但汉堡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许多人认为,就连大不列颠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未曾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百分之五点五,按资本一千零七十八万镑计算,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的纯利润,实不下五十九万二千九百镑。有人主张:政府若能以百分之三的利息把这项资本借过来,自行经营,则每年可得二十六万九千五百镑的纯利润。经验表明,经营这种事业,像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政治下有秩序的、谨慎的、节约的政府,才最为适宜,像英格兰这样的政府,不论其优点如何,从未以善于理财著名。它在平时总是做出君主国自然难免的来自怠惰和疏忽的浪费,在战时又常常做出一切民主国易犯的无打算的浪费。让它来经营管理这种事业,它是否能胜任愉快,至少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邮政局本来就是一种商业机构。政府事先垫款设置各邮局并购买或租赁必要的车辆马匹,这种垫款不久便会由邮费偿还,而且有很大的利润。我相信,各种政府所经营的商业能成功的,恐怕只有这种企业。在这种企业上面投下的资本额不是很多,而其业务又不具有什么神秘的性质,但资本不但是确定能收回,而且极迅速。

但是各国君主往往从事其他许多商业,他们同普通私人一样,为改善其财产状态,常常不惜成为普通商业部门的冒险家。可是他们最终成功的不多。一种业务让君主经营,往往不免流于浪费,浪费就使他们的成功变为不可能了。君主的代理人往往以为主人有无尽的财富,因而对于货物以何种价格买来,以何种价格售去,由一地运往他地,花多少费用,他们都是草率从事,不去精打细算。他们往往与君主过着一样的浪费生活,并且有时就算浪费了,仍能以适当方法捏造账目而积聚有君主那样大的财产。据马基雅维利说:麦迪西的洛伦素并不是无能的君主,而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时就是如此。由于代理人浪费,他欠下了债务,使得弗洛伦斯共和国不得不为他偿还了好多次。于是,他放弃了他的家庭从事致富的经商事业。在后半生,他把剩下的财产及可由他自由处置的国家收入使用在更适合于自己地位的事业及用度上。

商人的性格与君主的性格二者互不相容的程度,可以说是无以复加了。如果东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了极坏的君主,那它的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它成了极坏的商人。当该公司专以商人资格经商时,它是成功的,而且能在赢得的利润中支给各股东相当的红利。但是自它成为当地的统治者以来,虽然有三百万镑以上的收入,却仍为了避免当前破产,不得不请求政府临时的援助。在先前的地位上时,该公司在印度的人员都视自己为商人的伙计,在现在的地位上时,他们却视自己为君主的钦差。

一国公共收入的若干部分,往往是得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如果国家积蓄有一笔财宝,它可把这笔财宝的一部分借贷给外国或本国的臣民。

伯尔尼联邦就把一部分财宝借给外国,投资于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的公债中,从中获得了很大的收入。这种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种公债的安全性如何,管理此公债的政府的信用如何;其次要看与债务国继续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在战争爆发的场合,债务国方面最初采取的敌对行为,恐怕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以货币借贷于外国,据我所知,那是伯尔尼联邦特有的政策。

汉堡市设立有一种公共当铺,人们以质物交予当铺,当铺即贷款于人们,取利息百分之六。由这当铺或即所谓放债者提供的国家的收入,计有十五万克朗,以每克朗兑换四先令六便士计,约合英币三万三千七百五十镑。

宾夕法尼亚政府是不曾蓄积何等财宝的,但是它发明了一种应用于人民的贷款方法,不交货币,只交与货币相等的信用证券。此证券规定十五年偿还,在偿还以前,就如银行钞票一样,在市面流通授受,而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一切人民之间使用的法币。人们借此证券,应以两倍价值的土地作为担保,并需付若干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是节俭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常规费用不过四千五百镑,它由这种贷款方法筹到的收入,对于支付这笔费用大有帮助。不过,实行这种策略的功效如何,须视下面的三种情形而定:第一,对于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的需要有多少,换言之,必须以金钱向外国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第二,利用这策略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三,信用证券全部价值绝不可超过在没有这证券的情况下流通界所需金银币的全部价值。在美洲其他几处殖民地,也曾几度施行过这同一策略,但是由于滥用无度,结局多半是利少害多。

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与尊严的,只有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至于不确实的、不经久的资本及信用,绝不可把它当做政府的主要收入资源。所以,一切已经超过游牧阶段的大国政府,从来都不由这种源泉取得其大部分的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收入,都是以国有土地地租为主要源泉。古代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就是如此。它们国家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在很长时间内是取自于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而以往欧洲各国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亦在很长时间内取决于王室领地的地租。

在近代,战争及准备战争这两件事情占了一切大国必要费用的大部分。但是在希腊及意大利古代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服役也好,准备服役也好,费用都由他们自备,国家无须支出很多的费用。所以,一笔不太大数额的所有地的地租就够负担政府一切必要费用而有余。

在欧洲古代君主国中,大多数人们因当时风俗习惯所趋,对于战争都有充分准备,一旦参加战争,依照封建的租地条件,他们要支付自己的费用,或由直属领主出资维持,君主无须增加新的负担。政府其他费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一项,不但是毫无所费,而且为收入源泉,这是我们在前面说过的。乡下人们于每年收获前及收获后,各提供三日劳动,国内商业上认为必要的一切桥梁、大道及其他土木工事,有了这项劳动,就足以营造维持了。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里的官吏,即国家的大官。户部卿是为君主收地租的,宫内卿及内务卿是为他的家庭掌管出纳费用的。警卫卿、部署卿分别料理君主的厩舍。君主所居的宫室,通以城廓形式建筑,无异于他所拥有的主要要塞。这要塞的守护者则类似于卫戍总督。君主平时必须出资维持的武官,但仅限于这些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大块土地的地租,通常就开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费用了。

欧洲多数文明的君主国的现状是,全国所有土地即使全部属一个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够提供的地租恐怕也不会达到各该国平时向人们征收的普通收入那么多。比如说,英国平常的收入,包括其支付必要的日常费用、支付公债利息及清偿一部分公债等用途的,每年达一千万镑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税,以每镑征四先令计,尚不及二百万镑。这所谓土地税,按照设想,不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取的五分之一,而且包括对一切房租、一切资本利息征取的五分之一,免纳此税的资本只有借贷于国家的及用于耕作的部分。这土地税,很大部分是取自房租及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四先令计,伦敦市的土地税计达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九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六万三千零九十二镑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尔及圣詹姆斯两宫殿,三万零七百五十四镑六先令三便士。这土地税的一定部分,按照同样规定向王国各都会各市镇征收,而几乎全都出自房租及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利息。总之,英国值五抽一的土地税,既然不到二百万镑,则全部地租、全部房租、全部资本(贷给政府及用于耕作的资本除外)利息收入总额,当然不超过一千万镑,也就是说不超过英国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额。英国为征收土地税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就全王国平均起来,无疑和实际价值相差太远,虽然在几个州和几个区,该估计和实际价值很接近。有许多人估计,单单土地地租一项,即不计房租及资本利息,每年总额当有二千万镑。他们这种估计是非常随便的,我认为似乎估得过高。但是,如果在目前的耕作状态下,英国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没超过二千万镑,那么,这土地如全部由一个人领有,而且置于他的代办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费和专横的管理之下,那全部土地租额就更不用说二千万镑的二分之一,恐怕连四分之一也提供不出来。英国今日王室领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还不到这土地在属于私人所有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数额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领地继续扩大,则其经营方法必定更加恶劣。

人们由土地获取的收入,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是供人们逐年消费,或者用以交换他们所消费的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其本来可能增加到的程度,无论是什么原因,它使人们收入因而减少的程度总大于它使地主收入减少的程度。英国土地地租,即生产物中属于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地方能达到总生产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土地在某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提供一千万镑地租的,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提供二千万镑地租,又假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都是相当于总生产物的三分之一。那么,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滞在前一耕作状态下所受的损失只不过一千万镑,而人们收入因此所受的损失要达三千万镑,未计入的不过是播种的种子罢了。一国土地生产物既减少三千万镑,其人口就也要按照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根据所养各阶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费用方式所能维持的人数相应减少下来。

目前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公共主要收入的已不复存在,但是君主拥有广大领地仍是一切大君主国共有的现象。王室领地大抵都是林囿,可是有时你行经这林囿三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使国家产物减少,又使国家人口减少。假使各国君主全部卖出其私有领地,则所入货币必很可观,若以之清偿国债,收回担保品,那由此所得的收入,较之该地在任何时候给君主提供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得极好、耕种得极好、当其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土地的售价以三十倍年租为准。王室领地,既未经改良耕植,地租轻微,其售价可望相当于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君主以此大价格赎回国债担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担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数年之内,还会享有其他收入,因为王室领地一且变为个人财产,不到几年,便会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产物由此增加了,人口必会随之增加,因为人们的收入和消费必会因此增大。人们收入和消费增大,君主从关税及国产税得到的收入势必随之增加。

文明国君主由其领地获取的收入,表面看来似对人民个人无损,其实这损害全社会的比君主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来得多。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计,莫若拍卖王室领地将其分配给人们,而君主以往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们提供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

土地用做公园、林囿及散步场所,其目的在于供游乐与观赏,不仅非收入源泉,而且需时常出费葺治。我看,在大的文明君主国,只有这种土地可属于君主。

因此,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大收入源泉,既不适合用以支付、也不足以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需要依靠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们要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人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在本书第一篇中,我说过,私人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这三者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竭尽所能论述以下各点:第一,加于地租的税;第二,加于利润的税;第三,加于工资的税;第四,无差别地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三项还得细分为若干小目。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这些赋税的许多种,虽然开始时打算加于某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之上,但是结果却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中支付,所以非详细讨论不可。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需列举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第一,一国国民都应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每个人需缴纳政府的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应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在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需注意,任何赋税,如果最终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这样提一次,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由于特种赋税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第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若不然,每个纳税人就不免多少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无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哪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成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根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因而确定人们应纳的税额,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第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应给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在普通缴纳房租、地租的同一个时期征收,因为这个时期对于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他在这时期最容易拿出钱来。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是要出在消费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他便会缴纳少许。每购一次,缴纳一次。购与不购是他的自由,如他因这种税的征收而感到任何大的困难,那只有责备自己。

第四,一切赋税的征收,应设法使人们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如人们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造成: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正税以外勒索人们,增加人们的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们的产业,使人们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产,因而国家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赋税实为逃税的大诱因。但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这诱因的加强而相应地加重。这样的法律,先是造成逃税的诱因,继而又用严刑以征逃税,并常常按照诱惑的大小定刑罚的轻重,设阱陷民,完全违反普通正义原则。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这种烦扰严格地讲,虽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仍是一种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来避开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经常困扰人民而无补于国家收入,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

所有国家在制定税法时,都多少留意到了这些原则。它们都曾尽其所知,设法使赋税尽可能地保持公平。纳税日期、输纳方法,务求其确定和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还竭力使人们于输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是下面对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短短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功。

第一项 地租税

一、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

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定额地租,地租额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例如英国就是采用前一方法的。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然平等,但是因各地方在耕作上勤惰不齐的缘故,久而久之,必然会流于不平等。英格兰由威廉及玛丽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在设定之初,就已经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了上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所幸它对于其他三原则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与纳租为同一时期,所以对纳税者是很便利的。在一切场合,地主都是真正的纳税者。虽然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又把它扣还佃农。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极少的。各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润并不与君主分享。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破产的原因,但是这偶尔会加重某特定地产租税负担的情况极其有限,不足阻碍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产。减少土地产量的倾向已然没有了,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也就有,从而对于人们的勤劳绝不会有任何妨害。地主除了要纳赋税,不会有其他不便。

英国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不变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是这利益的发生和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主要是由于若干外部的情况。

英国自评定土地税以来,各地愈见繁荣,所有土地地租无不继续增加而鲜有跌落,因此,按现时地租计算应付的税额和按旧时评定实付的税额之间就生出了一个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差额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渐低落,那所有地主就几乎都得不到这差额了。按英国革命以后的情势,土地税的恒久性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假设情势与此相反,说不定就有利于君主,而不利于地主了。

国税既以货币征收,土地的评价自应以货币表现。自定了此评价以来,银价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如果银价显著上涨,像在美矿发现之前两世纪那样,则此评价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大吃其亏。假如银价显著跌落,像在美矿发现之后一世纪那样,则评价的恒久性会使君主的收入大大减少。此外,如若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同一银量,或被抑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高的名义价格,例如,一盎司银原可铸五先令二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么,在后一情况下吃亏的是收税的君主,在前一情况下,吃亏的是纳税的地主。

因为与当时实际情况多少相异,这种评价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者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只要经过长久时间,那种情况就必有发生的一天。各帝国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其命运终会消尽,但是它们却总图谋永远存在。所以帝国的任何制度,都被认为应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都不应仅求其便利于某些情形,而且当求其便利于一切情形。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度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必然的不变的情况。

征收土地税时应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或依耕作状况的进步或退步而变化。这曾被法国自命为经济学家的那一派学者推为最公平的税。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都应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应该平等地课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源泉。虽然一切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们的最后源泉上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他们这种极微妙的学说,无非立足于形而上学的议论上,我不欲多作辩论。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评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贷与农家的可耕土地,一般征等于地租十分之一的税。租约要在官方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由各地区的税吏保管。假设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后减去税额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这种土地所纳的赋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与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的确公平得多,但是它没有确定性,在估定税额上常常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烦恼,在征收上耗费更多的费用。

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确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上述费用,也许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官方登记册上登记租约。假设一方有隐匿实情的行为,即课以相当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事的他方,这样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地主和佃农合伙骗取国家收入,而且不难由这登记册征知所有租约的内容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求续若干租金。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为贪得现金而舍去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是一种浪费行为。显然,这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是也时常损害佃农,而在一切情况下都对国家有害。因为,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降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于是他感到,提供续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降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如果对于这种续租金课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赋税,或可阻止该行为,而一切与其有关系的人,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全社会,均将受益不浅。

有的租约,规定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采取何种耕作方法,应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件,多是地主自负其具有优越知识的结果(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是毫无根据的)。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额外的地租,所不同的是以劳务不以货币罢了。欲阻止此愚昧无知的办法,唯有对于此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的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

有些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有些地主又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利于地主的少而损于佃农的多。佃农腰包所出,往往多于地主财囊所入。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多是贫乏不堪的,实行愈严格,贫乏便愈厉害。这种贻害全社会的勾当,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对这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那也许制止得了。

当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时,其地租可由邻近农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租如未超过某一定额,则可照威尼斯境内所行办法,略减其若干税额。奖励地主自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大抵较佃农多,所以,耕作纵然不及佃农熟练,也常常能够得到较丰盈的收获。他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一般是有意愿进行试验的。试验不成功,所损于他的有限,试验一成功,所利于全国耕作改良的无穷。可是,借减税鼓励地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若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诱去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国将充满着懒惰放荡的地主管家(为着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拥有的资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许可范围内尽力耕作的认真和勤勉的佃农,尽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地主管家这种浪费的经营,不用多久,便会使耕作荒废,使土地年产物缩减,这样一来,受其影响的将不仅是地主的收入,全社会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也会因而减少。

像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这一种税收由于不确定所加于纳税者的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经营上,也许又可由此导入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国耕作的改善有极大贡献的计划或政策。

土地税随地租变动而变动,其征收费用无疑较额定不变的所费更多。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在各地多设登记机构,当地主决定自耕其土地时重新评定该地的地租,这两者都要增加额外的费用。不过,这一切费用一般都很轻微,和其他收入比这种土地税少得多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实不算一回事。

多变的土地税会阻碍耕地改良,似可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口实。因为如果君主不分摊改良的费用,而只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为地主者,必不愿从事土地的改良。然而,也许有法可以免除这种阻碍。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土地之前,允许其会同收税官吏,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邻近地主及农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课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完全得到补偿,这样他就没有什么不愿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君主因关心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补偿地主而规定的上述期限,只应求达到补偿目的,不应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这利益的时期太久,那恐怕就会大大阻碍君主的这种关心。可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那期限定得太短,倒不如定得略长一些。因为促进君主留意农事的刺激虽再大,也不能弥补哪怕是最小的阻碍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动机。君主的注意力至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做才有所贡献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于地主的注意力,则是在特殊的细密的考虑上,看怎样做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总之,君主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夫关注农事,就是说,使二者能依自己的判断及自己的方法,追寻自己的利益;让他们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劳的报酬;并且在领土内设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交通机关,使他们所持有的生产物得到最广泛的市场,同时能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

如果这种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对土地改良有所促进,那么土地税就不会使地主感到任何不便,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了。

无论社会状态怎样变动,农业怎样进步或退步,银价怎样变动,铸币法定标准怎样变动,这样一种赋税即使无政府注意,也会自然而然地与事物的实际状态相适应,而且在这些变动下,都会同样适当公平。所以,与把这种赋税定为一种总是按一定评价征收的税相比,把它定为一种不变的规定或所谓国家的基本法更为恰当。

有的国家不采用简单明了的土地租约登记法,而是不惜多劳多费,实行全国土地丈量。他们这样做,也许因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会合伙隐瞒租约的实际条件,以骗取国家收入。所谓土地丈量册,似乎就是这种确实丈量的结果。

以前在普鲁士国王领土内,征收土地税都以实际丈量及评价为准,随时丈量,随时变更。依当时的评价,对普通土地所有者课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对教士们课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是依现国王命令施行,据说非常精确。按这评价,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则取其百分之五十;条顿骑士团采邑及马尔达骑士团采邑,通输纳百分之四十;贵族保有地,为百分之三十八点三三;平民保有地,则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三。

波希米亚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据说已进行了百年以上,直到1748年媾和后,才由现任女王命令限其完成。由查理六世时代着手的米兰公领地的测量,到1760年以后才完成。据一般评论,这丈量的精确是前所未有的。塞沃伊及皮德蒙特的丈量,是出于故王沙廷尼亚的命令执行的。

在普鲁士王国中,教会收入的课税比普通土地所有者收入的课税要高得多。教会收入的大部分都出自土地地租,但是用这收入改良土地或在其他方面增加大多数人收入的事却不常见到。也许因为这个缘故,普鲁士国王觉得教会收入理应对国家的急需多负担一些。然而有些国家,教会土地却完全免税。有些国家,即使对其有所课税,也较其他土地为轻。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一切教会土地仅按它的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课税。

在西里西阿,课于贵族保有地的税比课于平民保有地的税高百分之三。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普鲁士国王有以下的想法:前者享有种种荣誉、种种特权,因而能够抵偿他略高的赋税负担,同时,后者所感觉的不如人的耻辱,可从减轻赋税负担方面使其得到几分弥补。然而在其他国家则不然,它们的赋税制度,不但不减轻平民的负担,反而将其加重。如在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内及在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其赋税全由平民保有地负担,贵族保有地却全部免税。

按照一般丈量及评价而估定的土地税,其开始时虽很公平,但是实行之后不久就必定变为不公平。为防止这流弊,政府要不断耐心地关注国中各农场的状态及其产物的一切变动。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都曾实际关注这方面。不过,这种注意很不适于政府的性质,所以很难持久,即使长久关注下去,久而久之,也是对纳税者无所助益,而且会引起更多的麻烦。

据说,在1666年,芒托本课税区所征收的贡税,按照极精确的丈量及评价为准。但是到1727年,这税却变得完全不公平了。为矫正此种弊病,政府除对全区强制征收一万二千里弗尔附加税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较好的方法。这项附加税,虽按规定要课在所有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征课贡税的税区,但事实上只课在实际上纳税过少的地方,借以贴补实际上纳税过多的地方。比如现在有两个地区,其一,按实际情况应纳税九百里弗尔,其二,应纳税一千里弗尔。而按旧的估定税额,两者都应纳税一千里弗尔。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也都定为一千一百里弗尔。但是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前此负担过少的地区,以前此负担过多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额给予救济。所以后者所输纳的,不过九百里弗尔。附加税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它对政府毫无得失可言。不过,这种救济方法的运用,多是凭税区行政长官的裁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独断专行的。

二、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课于土地地租的赋税。这赋税,开始虽由农民垫支,最终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中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每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以便从他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赋税。农民交出这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其大概价值,那是没有的事。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来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在不同情况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会有着不相同的地租。极肥沃的土地,往往产有极丰盈的生产物,那生产物有一半就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价值,在无什一税的场合,也是足够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有一部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总生产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于贫瘠土地,其产量极少而费用又极大,以至对农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需用去总生产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况下,就算无什一税,地主所得地租也不能超过全生产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除相等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就要减到只相当于总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往往相当于每镑四分之一或每镑四先令的税,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要等于每镑二分之一或每镑十先令的税。

什一税经常是加在地租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夫耕种土地为一大妨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却分享这么多的利润,这样一来地主就不肯进行那最重要、也往往是需要最多费用的各种改良,农夫也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一般也是花费最多的谷物。欧洲自什一税实施以来,栽培茜草并独占此有用染料的,只有荷兰联邦,因为那里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恶税。最近英格兰也开始栽培茜草了,这是因为议会法令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亚洲有许多国家,正如欧洲大部分地方的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仰仗于征收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在中国,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国所有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所谓十分之一并没有那么多,许多地方据说还没有超过普通生产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在未经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为五分之一。

亚洲的这种土地税使亚洲的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据说,中国的君主、回教治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为求尽量增加其国内所有土地生产物的分量和价值,都曾竭尽心力从事公路及运河的创建与维持,使得每一份生产物都能畅销于国内。欧洲享有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各教会所分得的什一税数额很少,因此没有人会像亚洲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一个教区的牧师从向国内僻远地方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拓展本教区产物的市场,很难发现有什么利益。因此,这种税如用以维持国家,其所带来的若干利益尚可在某种限度上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维持教会,那就只有不便了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是依某种评价征收货币。

教区牧师和住在自己田庄内的小乡绅,有时觉得以实物收取什一税或地租,也许更有利益。因为,他征集的分量少,征集的区域又小,所以自己对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都能亲自监视。可是,一个住在大都市而有大资产的绅士,如也对其散在各地的田庄的地租征收实物,那就不免产生其承办人及代理人怠慢欺诈的问题。至于由税吏滥用职权所加于君主的损失,无疑还要大得多。一个普通人,哪怕凡事极其粗心大意,但是与小心谨慎的君主比较,在督视使用人上,恐怕也要强得多。公共收入,如以实物征收,由于税吏胡乱处理所遭的损失,最后实际纳到国库的往往不过是人们所纳的一小部分。然而,中国公共收入的若干部分,据说就是这样征收的。中国大官及其税吏们,无疑都发现征收货币容易舞弊。

土地生产物税征收货币,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有的则是按照评价,例如,无论市场状态如何变动,一蒲式耳小麦总是被评做同样的货币价格。以前一方法征收的税的税额,只会随耕作勤惰对实际生产物所产生的影响而变动,以后一方法征收的税的税额,就不但会随土地生产物上的变化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化,乃至随各时代同名铸币所含的贵金属分量的变化而变动。因此,就前一方法而言,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价值总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后一方法而言,税额与那个价值,在不同时期会保持大不相同的比例。

不征收土地生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而收取一定额货币来完全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税,就恰与英格兰土地税为同一性质。这种税既不会随土地地租而起伏,也不会妨碍或促进土地的改良。有许多教区,不以实物征收什一税,而以货币代替。那种税法也与英格兰土地税相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时代,其所属大部分地区,据说是以相当少的货币代替对于征收生产物五分之一的实物,此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借口把公家收入恢复到其应有的价值,在若干州区也把货币代税改为实物付税。可是,在他们的管理之下,这一改变却阻碍了耕作,同时又造成征收上营私舞弊的新机会,所以与他们开始管理那种税收时相比,公共收入大大减少。公司人员可能曾从这个改变中得了好处,但恐怕是以他们的主人及国家为牺牲的。

三、房租税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一般被称为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需要: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向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使他能在一定年限内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在除去地皮租后,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主的利润就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主利润才算是足够的。利润多与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超过上述比率过多,则将会有很多其他行业上的资本移用到建筑业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当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低于该比率过多,则这方面的资本会立即移用到其他行业上,直至建筑业利润再提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

在全部房租中,凡超过提供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做地皮租。在地皮所有者与建筑所有者为不同人的场合,这部分一般要全数付与前者。此种剩余租金,是住户为报酬屋址所提供的某种真实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给的代价。在离大都市遥远、可供建筑房屋的空地很多的地方,那里的地皮租就几乎等于零,或比地皮用于农业的情况下所得不会更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其地皮租有时就昂贵得多。至于特别便利或周围风景佳美的位置,自然更是昂贵。在一国首都,尤其是在对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别地段内(无论是为了营业,为了游乐,或只为虚荣和时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对房租所课的税,如由住户支付,且与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当长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建筑业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润,就会不得已抛弃这行业,如此一来,不用多久,建筑物的需求就会提高,他的利润便会恢复原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同一水准。这种税也不会完全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会自行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住户负担,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支付。

比方,假定有一个人,每年能出六十镑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户支付的房租税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六十镑租金的住宅就要花费他七十二镑,其中有十二镑超过了他认为能担负的数额。这样一来,他将愿意住差点的或租金五十镑一年的房屋,这五十镑,再加上必需支付的房租税十镑,恰恰为他自认每年所能负担的六十镑的数额。为要付房租税,他得放弃房租贵十镑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一部分便利。我说他得放弃这另外一部分便利,是因为他很少放弃其全部。有了房租税,他会以五十镑租到无税时五十镑所租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这种税会把他这个竞争者排除去,那么对于年租六十镑的房屋的竞争自然会减少,对于年租五十镑的房屋的竞争也会同样减少,以此类推,除了租金最低无可再减,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因此增加其竞争的房屋外,对于其他所有房屋的竞争都会同样减少,其结果,竞争减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多少下落。可是,因为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所以,房租税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税最后的支付,一部分会落在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一部分便利的住户头上,另一部分会落在那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头上。至于他们两者间会以何等比例分担这最后支付,那也许是不容易断定的。在不同情况下,这种分配大约会很不一样,而且,住户及地皮所有者会因此税而受到影响也很不一样。

地皮租所有者由于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分担上偶然发生的不平等。但是住户由于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除了分担上的原因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随财产的大小程度而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最多时,此种比例最大,财产逐渐减少,此种比例亦逐渐减低,财产最少时,此种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占据了贫者花费的大部分。他们常有获得食物的困难,所以他们微薄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花费在食物上。富者则不然,他们主要的收入大都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虚饰品而花费,而壮丽的居室最能陈饰他的奢侈品,显示他的虚荣。因此,房租税一般是以富者承担部分为最重。这种不平等也许不算背理。富者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而且应该多贡献一些,这当然是极合理的。

房租在若干点上虽与土地地租相似,但是在某一点上却与土地地租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土地地租的产生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物质,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产生地租。至于房租的产生,却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物质。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会生产什么。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由其他与房屋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取得所需的租金。只要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必与房租本身的来源相同,是由他们的收入来支付的,不管这收入是来自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税是由住户负担,它就不是单独课于哪一种收入来源,而是无区别地课于上述所有收入来源。它在一切方面都与任何消费品税有同一性质。就一般而论,恐怕没有哪一种费用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生活的奢俭。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比例征税,也许所得收入会较今日欧洲任何其他税收更多。不过,房租税如定得太高,大部分人会竭力避免它,得较小房屋而把大部分费用移转于其他方面。

确定房租方面,如采用确定普通地租所用的方法,就容易做得十分正确。无人居住的房屋自当免税。如果对它征税,那税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为不能为他提供收入也不能为他提供便利的东西完税。如果所有者自己居住,其应纳税额不应当以其建筑费为准,而应按房屋租给别人情况下依照公平裁定所能租得的租金为准。如果依其建筑所费为准,那每镑需纳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税,再加上其他税捐,就几乎会把全国的富户大家全部毁掉,而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国若是这样做,也都会得到同一结果。不论是谁,只要留心考察本国若干富户大家的城中住宅及乡下别墅,他就会发现,如按这些地宅的原始建筑费百分之六点五或百分之七计算,他们的房租就几乎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他们所建造的宏壮华丽的住宅,虽然累积数代的经营,但是与其原建造费相比,却仅有极少的交换价值。

与房租比较,地皮租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因为此种税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一般居于垄断地位,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为多为少,取决于竞争该地皮者为贫为富,换言之,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少来使地皮拥有者满意。在一切国家,争用地皮的有钱人以国都中为最多,所以国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并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是不愿出更多的租金的。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都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付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而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当然不应该课税。

在许多情况下,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为所有者不用亲自劳神费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做国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任何妨害。地皮课税以后与未课税以前比较,社会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们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产生变化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恐怕是最适合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了。

单就这点来说,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像。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有赖于地主的关心和经营。地租税如果过重,足以成为这关注和经营的妨害。而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如能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额,完全是由于君主的善政。这善政保障了人们的产业,同时也保护了若干特殊住民的产业,使这些住民能对其房屋所占地皮偿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住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过地皮被人使用所受损失的补偿。对于借国家善政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的税,或使其纳较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为多的税,以支援国家的开支,那是再合理不过的。

欧洲各国虽然大都对于房租课税,但是就我所知,没有一国把地皮租视为税收的对象。税法设计者对于确定房租中什么部分应归地皮租,什么部分应归建筑物租,也许曾感到有几分困难,然而要把它们彼此区分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困难。

英国有所谓年土地税,按照此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该和地租税的税率相同。各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时所依据的评价一般也一样。它在原来已是极不公平,现今依然如此。就整个王国来说,此税课在房租上的依然比课在地租上的要轻一些。在原来税率很高而房租又低落的少数地区,据说征收的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但在大多数地区却将估税吏的好意免除了。这种免除有时会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的小变动,但是整个地区的税率还是一样的。房屋建筑修理之后,租金会有增加,房租税却不增加,这就会使特定房屋的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论实际房租多少,不论有人住着还是空着,一律按其价值课税百分之二点五。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其纳税,尤其是纳那么重的税,这就未免太苛刻了。荷兰的市场利息率一般只有百分之三,对于房屋的整个价值课百分之二点五的重税,那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要达到建筑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过,征税所依据的评价虽极不平等,但是大都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当房屋再建、增修或扩大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即以新评价为准。

英格兰各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有一个想法,即准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他们在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房租保有相当比例的事实来确定。

最初有所谓炉捐,是指每炉取两先令税。为要确定一间房屋中究竟有几炉,收税吏就必须挨室调查。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成为一般人厌烦的对象。所以,在革命后,它便被视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被废除了。

继炉捐之后而出现的为对于每住屋课以二先令税金的税。房屋有十四窗,增课四先令,有二十窗或者是二十窗以上,增课八先令。此税后来有大改变。凡有窗二十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课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课二十先令。窗数一般能从外面计算,不必侵入私人的内室。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炉捐那样惹人厌烦了。

后来,此税又被废止,而代之以窗税。窗税设立后也曾有几过几次变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兰每屋除课三先令,苏格兰每屋除课一先令以外,窗户另税若干,而且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由对不到七窗的房屋课以最低的二便士的税,升至对有二十五窗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课以最高的二先令的税。

这些税惹人反对的地方在于不公平,而其中最坏的,就是它们加在贫民身上的负担反而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重些。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有时比伦敦五百镑租金房屋的窗户还要多。不论前者的住户如何穷而后者的住户如何富,根据这种窗税,前者就得负担较多的国家费用。这样一来,这类税就直接违反前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了。不过,对于其他三原则倒还不见得十分违反。

窗税或是其他一切房屋税的自然倾向就是减低房租。一个人纳税越多,他所能负担的房租就越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施行窗税以来,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却都多少提高了一些。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求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减低的程度。这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繁荣程度已经增大,居民收入已经增多。如果没有窗税,房租也许会提得更高。

第二项 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

由资本产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由资本所有者用来支付利息;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后一部分利润,分明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对投资风险的回报,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报酬是非常少的。资本使用者必须获得这项报酬,才肯继续经营,否则,从本身利益打算的话,他是不会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润的比例直接受课税负担,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把这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即少付利息。如果他按照税的比例提高其利润率,那么,由他垫支的全税最终会按照他的投资方法由以下两种人们之一付出。如果他把资本用做农业资本,栽种土地,他就只能通过保留一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或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来提高其利润率。他要想这样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这样,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如果他把资本用做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他就只能通过抬高货物价格来提高其利润率。在这种情况下,此税最后的支付就完全落到消费者身上了。如果他没有提高利润率,他就不得不把全税转嫁到利润中分归货币利息的那一部分上去。他对于所借资本只能提供较少利息,最终此税将由货币利息担当。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减轻自己的负担时,他就只能采用其他方法来补救。

乍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像。正如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除去投资风险的回报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地租税不会提高地租,因为地租税是偿还农业家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它绝不会在税后大于税前。同理,货币利息税也不会提高利息率,因为一国的资本量或货币量与土地量一样,在税前税后都是一样的。本书在第一篇中说过:普通利润率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换言之,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绝不会因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不增不减,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然会保持原状不变。但是,投资者必要的利润回报部分也同样会保持原状不变,因为投资的风险并无改变。因此,残余的属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会保持原状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相比,货币利息却并适合直接课税,其中有两种理由。

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不可能保密,通常能正确地确定。但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通常是秘密的,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很难做到。而且,资本额容易随时发生变动,不要说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减。对于很难做私人情况的调查,即为求适当课税而调查监视各个人的财产变动,乃是使人非常生气,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不能移动,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可以是一个世界公民,不一定要附着于一个特定国家。某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要离开此地去别处了,而且他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在那里能随意经营事业或是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一旦他移动资本,这资本此前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资本是用来耕作土地的,也是用来雇用劳力的。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衰竭多少。一旦资本向外移动,不但是资本利润,就连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也必会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是满足于使用非常宽大随便的估算方法为满足。采用这个课税方法,其极度的不公平不确定只有用极低的税率才能抵偿。因为照此做的结果便是,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纳的税已经相比于其实际收入为低,那么即使邻人所纳的税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没有什么过不去了。

英格兰的所谓土地税,原来是打算和对资本所课的税采用同一税率。例如,当土地税率为每镑课四先令,相当于推定地租的五分之一时,对于资本也课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在现行土地税初行的时候,法定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镑资本应该课税二十四先令,即六镑的五分之一。法定利息率缩减为百分之五后,每百镑资本应该只课二十先令。这土地税征收的金额由乡村及主要市镇分摊,其中一大部分是由乡村负担的。市镇方面负担的部分大半是课自房屋,而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因为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不打算课税)征的税,远在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以下。因此,不论原始估定的税额多么公平,因为税额轻微缘故,终没有引起什么纷扰。目前,由于全国日益繁荣,在许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资本的价值已增高很多,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于这一切的课税,却依旧使用最初估定的税额,所以在现在看来,那种税收的不公平也无所谓了。加之各地区的税率久无变动,这样一来,这种税的不确定性在对个人的资本课税方面,已大大减少了,同时,也变得更不重要了。如果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依其实际价值的一半估定税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恐怕没有依其实际价值的五十分之一估定税额。在若干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税都是课在房屋上,而对资本和营业全不征税。但伦敦却不是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都曾小心谨慎地回避了严密调查个人私事的举动。

在汉堡,每个居民必须为其所有财产向政府纳千分之二点五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可视为一种资本税。每个人输纳国库的税额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长官面前,把一定数额的货币付入国家金库,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但是他无须宣布其财产数额,也不受任何盘诘。这种纳税方式,一般是非常忠实的。因为一个小共和国的人民都完全信赖长官,都确信赋税是维持国家所必要的,并且都相信,所纳的税将忠实地为维持国家而使用,这种凭良心的自发的纳税办法,有时是会被采用的,并不限于汉堡。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经常遭遇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常有筹集临时费的必要。遇此情况,人们就会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数额,然后据此课税。在久里奇,根据法律规定,每有紧急需要,每个人应依其收入比例纳税,人们对于该收入数额负有发誓宣布的义务。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不会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骗他们。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所有市民都应当宣誓每三个月依法缴付应纳的所有税款。所有商人,甚至所有旅舍主人,都必须亲自登记其在领土内外所卖的货物,每到三个月末尾,就把计算单——在该单下方算出税额——送呈国库官吏。没有人疑虑国库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

在瑞士各联邦中,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对于各市民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是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投机贸易的商人都害怕要公开其财产实况。他能想到,这会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类投机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们,却不会认为自己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荷兰在奥伦治公爵就职总督后,对于全市民的财产课以百分之二或五十便士取一的税。各市民自行估算其财产以及完税的方法,都与汉堡相同。他们纳税也很诚实。当时的人们对于刚经全面暴动而树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特别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但说实话,要是永久征下去,这税就未免太重了。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百分之三,对一般资本的纯收入课以百分之二的赋税,即每镑征取十三先令四便士。人们担此重税后,不被侵蚀其资本的恐怕不多吧。在国家万分危急之际,人们基于爱国热忱可能放弃自己一部分资本,但是绝不能让他们长久这样做下去。否则,这种税便会毁坏人们,使他们完全无力支持国家。

在英格兰,按照土地税法案所课的资本税虽与资本额成比例,但是国家并不打算减少或分去资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税的比例,对货币利息课以相等的税。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四先令。汉堡所课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所课更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但在荷兰,课税对象却是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资本利润课有特别税,这资本有时用于特殊商业部门,有时用于农业。

在英格兰,对小贩商人和行商、出租马车和肩舆,以及酒店主取得麦酒、火酒零售执照所课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最近的战争中,有人曾经提议对店铺课同类的税。战争发动之后,有人认为战争保护了本国商业,由此获利的商人应当担负战争费用。

不过,对于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有合理的利润,而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很少能超过合理利润)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所购之物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一些。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最终税额总是由消费者支付,对商人没有任何压迫。但是当它不是与商人营业额成比例,同税额课于一切商人时,虽然最终还是出自消费者,却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一定会形成压迫。对每辆出租马车一周课税五先令,对每乘出租肩舆一周课税十先令,这种税在由车舆所有主分别垫付的范围内,正和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成比例。这样的税法就既不利于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领麦酒贩卖执照,每年二十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每年纳税四十先令;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每年纳税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零卖酒店也征同样的税,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若干利益,小营业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压迫。因为前者一定比后者容易在货物价格上取还其垫付的税款。不过,因为这种税率较轻,虽不公平也不是很重要,而且,许多人认为,小麦酒店林立,应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课于店铺的税,本来打算大小店铺同等对待,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这种税要想相当正确地按各店铺的营业范围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国家人们绝难忍受的调查外,没有其他方法。这种税如课得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沉重压迫,导致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竞争不存在了,大商人便能垄断经营。他们立即会与其他垄断者联合起来,把利润提高到纳税所需的限度以上。这样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者就不是店铺主,而是消费者了;同时,消费者还要为店主的利润再付一大笔价钱。因为这些原因,这种税被1759年所设的补助税代替。

在法兰西,有一种税被称为个人贡税,这种税以农业资本利润为征税对象,而且也许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所课的最重的税了,欧洲的所有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在昔时欧洲封建政府统治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情势,不得不仅对一般无力拒绝纳税的人们课税。大领主们,在君主有特别急需时虽愿意帮助,但是对于恒久纳税一层终不肯承认,而君主也无实力强迫其承认。欧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农奴。他们后来在欧洲大部分被逐渐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地产保有权。他们在国王或大领主之下,以贱奴的身份保有地产,像英格兰昔时根据官册享有土地的人一样。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的领主之下,以若干年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这样一来,他们也不用依附于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繁荣、独立起来,心生嫉妒,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乐得同意君主课他们以赋税。在若干国家,这种税的对象仅限于那些以贱奴的身份保有的土地;这种税可以说是不动产的贡税。撒丁尼亚故王设定的土地税,以及在兰多克、普罗旺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课税区、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乃至在法兰西其他一些地区,所课的贡税也都是课在上述保有土地上的赋税。在其他各国,这种税其实是对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核定的利润进行征收,不问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税可以说是个人的贡税。法兰西的选举区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这种税法。不动产的贡税,如果只课于一国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虽不公平,一般也不会出现独断专行的情况,虽然有时不免如此。至于个人的贡税,则是打算对某一阶级人们的利润按比例征收,而这种利润究竟有多少只能推测,所以必然是专断的、不公平的。

今日(1775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的贡税,每年课于选举区的二十个课税区的数额,计达四千零一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里弗尔十六苏。各州负担这税额的比例,都取决于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各州收获丰歉的程度,以及其他可增减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因而每年都有变动。每个课税区分为若干选举地域,将总税额按上述报告确定的比例分配于这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担的总额也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报告,因而每年都有变动。照此看来,枢密院立意虽然尽善,但是要想以准确的比例决定当年度某州、某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公正的枢密院错下判断。一个教区对所有选举区课税应分担的比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应分担的比例,也是按照不同情况而逐年不同。这各种情况,前者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后者是由教区的收税员判定,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这些收税员往往或是由于无知和误报,或是由于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怨,对于那些情况错下评判。任何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以前,明显不能确知自己要纳税多少,甚至在税额既经评定以后,他也不能确切知道。如果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课有税,或一个人所纳税超过了他应缴的比例,他们虽然都必须暂时付出税额,但是他们如果申诉并证实了不平的理由,那么为了补偿他们,翌年全教区便当追征一个附加额。如果纳税者破产或者全无支付能力,其应纳的税必须由收税员垫付。为了补偿收税员,翌年全教区也应当追征一个附加额。如果收税员自身破产了,选出他的教区就必须对选举区的总收税员负责。但是,由于控诉整个教区麻烦,所以,总收税员往往先任意选定那区中最富的五六个纳税者,叫他们补偿收税员无力支付的税收损失,以后再向全教区追征以补偿他们。这种追征税就是特定年度贡税以外另收的数额。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税额的数量。他们有的从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减少。于是货物价格因此上涨,那种税的支付,最后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人如从经营中撤回一部分资本,一定毫无利益可言。因为每个农民都要对占有的一定量土地支付地租。要让土地耕作适宜,一定的资本额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就会降低支付地租或赋税的能力。为了纳税,他不能减少农作物产量,也绝不能减少市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这种税绝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于消费者,以取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所有其他营业者一样,需要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他的这种职业。在有了税收负担以后,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他必须输纳的赋税愈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愈少。假设这种税课在租约期满以前,无疑会使农民陷入困难,甚至破产。可是,当租约期满续约时,这种赋税就将要转嫁于地主。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各国,农民所纳的税通常与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因此,他常常不使用良马良牛,而尽量用那些最次等、最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一般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怕他们故意征收重税,于是总装做贫困无力付纳。采用这可怜策略的农民大概没有好好考虑他自己的利益。他因减少生产物而导致的损失,说不定比他减少赋税所节约的还多。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是市场上的供给会减少一些,但是由此导致的价格上涨恐怕就连弥补他减少生产物的损失还嫌不够,哪能使他支付更多的地租给地主呢。这种耕作的退化对公家、农民、地主都不利。因此个人的贡税在许多方面都倾向于妨害耕作,从而减少富裕国家的财富来源,我在本书第三篇中已经陈述过这一问题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存在一种人头税,即对每个黑奴每年所课的税。实际上,它就是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税的最终支付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身份负担了。

以前整个欧洲似乎都曾实行过对农业使用的农奴每人课税,迄今俄罗斯帝国仍有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吧,人们常把各种人头税视为奴隶的象征。但是,对于纳税者来说,纳税不是奴隶的象征而是自由的象征。一个人纳税了,虽然表示他隶属于政府,但是他既然有若干纳税的财产,就说明自身就不是主人的财产了。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由被征税人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支付的。后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既是任意抽征的,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在若干方面,虽是不公平的,但是从来不是任意抽征的。因为主人知道他拥有的奴隶人数,也就明确知道他应当纳税多少。不过,这两种不同的税因为使用同一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同一性质。

荷兰对男女仆役所课的税,不是加在资本上,而是加在开支上的,类似于加在消费品上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每个男仆课税二十一先令,与荷兰的仆役税相同。此税的负担在中等阶级为最重。每年收入百镑的人会雇用一个男仆,每年收入万镑的人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不过贫民不会受这种税的影响。

课在特定营业上的资本的利润税并不会影响货币利息。一个人放债时不会向把资本用于有税项目的人收取低于向资本用于无税项目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国政府如企图按准确的比例对各种项目的资本的收入课税,那么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税会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税,与英格兰的土地税相同,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虽然法国对资本所课的税并不重,但是与英格兰土地税课在资本方面相比,却要正确多了。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年金契约,就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者可随时偿还本金,但是债权者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偿还。这种二十取一的税虽然对所有年金课征,但是似乎没有提高年金的利息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这财产所课的税都不会减少或取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走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是当财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对这财产课税就往往必然减少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所有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所以国家对它们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转移,却常是秘密的,并能长期维持秘密状态。对这种秘密转移直接征税并不容易做到,因此国家采用两种间接方法征税:第一,规定债务契券,财产转移关系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如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不动产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常征收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在古代罗马,奥古斯丁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就是在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时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过详细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如果受惠者是死者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免征此税。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类似。凡旁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旁系遗赠也是如此。夫妻遗赠,不论夫赠给妻还是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方面,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仅征税二十分之一。如果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直接继承,通例无税。父亲去世,对于其生前同居的子女不仅不会增加其收入,反而往往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去世,他的劳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会失去。如果再通过课税取去其一部分遗产,那就未免过于残酷和压迫。但是罗马法中有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苏格兰法中有所谓分过家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立财源的子女,他们在继承时情况有则所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所以,对这种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会比其他遗产业所课的类似的税更不便。

封建法律规定,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都要缴税。以前,欧洲各国就把这种税作为其国王的主要收入之一。

君主直接家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般为一年地租的一定税额。如果继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成年以前,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只需抚养该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亡夫遗产(如果这采邑有应享遗产的寡妇)。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一般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论,继承人未成年时期如果很长,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所有债务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但是在当时却不会产生这种结果。那时普通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律,采邑保有者不得领主同意不能擅自让渡。领主在同意时一般要索取一笔金钱。起初,这笔钱额是随意指定的;后来,许多国家都把这个费用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然废止了其他封建惯例的大部分,但是这土地让渡税却依然保留着,成为君主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伯尔尼联邦,此种税的税率极高,土地为贵族保有的,所征之税占其价格的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的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让渡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如有一个人为转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许多其他国家,有的对所有土地的让渡课税,有的则对依一定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让渡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通过印花税的形式或注册税的形式,间接对其课税。此等税可以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需贴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征收,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决定其税额。最重的印花税为每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这种高额征税,一般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依据,不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契约或文件的注册并不征税,只有管理此册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这些手续费也很少超过该管理者的合理劳动报酬的数额。至于君主,也不会从这方面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并行。这两种税的征收,在多数情况下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的比例征收,而在其他情况下有时又不按照此种比例征收。在荷兰,所有遗嘱都必须用印花纸书写,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从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不等。如果所用印花纸价格低于其应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予以没收。这项税是对遗产税以外的的部分征税。除汇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的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是此税不会随转移物价值比例而增高。所有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必须注册,并在注册时向国家纳占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的船舶,不问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同样也要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也是印花税和注册税并行。前者作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在实施此税的各州,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负责征收。后者则作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对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虽然同为近期的发明物,但是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几乎已经遍行于欧洲,注册税也变得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时,最快学会的总是向人们腰包刮取金钱的技术。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时所课的遗产税,最终会直接落在接受财产者身上。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要完全落在卖者身上。卖者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计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是极为残酷、难堪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一般是出自买者一方,因为建筑家总得获取利润,如果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即使税由他垫支了,买者最终总会偿还给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卖者变卖房屋一般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对于他方便些。每年出卖的新房屋数,一般是受社会需求的支配。如果需求对建筑家不能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但每年出卖的旧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一般与社会需求无任何关系。一个商业城市内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一般也由卖者负担,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一般也出自债务者。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者负担。对于原告或被告,这税都会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财产花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就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财产的资本价值,就必然会减少该财产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能力。人民的资本一般只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就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的收入,所以对经济一般是不利的。

这种税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征收,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未必发生同样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征收的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就更不公平了。不过,此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然有时会加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是支付的期限一般总是便于纳税者的。到了支付的日期,他一般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因此,除纳税本身的无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会增加纳税者其他任何不便。

在法兰西,人民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是对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收税人有找借口随意勒索人民的机会。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性似乎还不是这种税的内在性质。如果确有理由产生这些不公平,那它就是于课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由于此税的性质。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则对大众无任何利益,又往往对个人造成不便甚至危险。一般认为不应存在保守秘密的册据。个人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交给下级税吏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君主收入源泉的情况下,应注册的契据必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据也须注册。于是国家便无限制地增设注册机关。法国有各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端也许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它是此税自然发展的结果。

英格兰加在纸牌、骰子、新闻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准确地说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终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的。对麦酒、葡萄酒及火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原本是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是最终也同样由消费者负担。这类税虽然也被称为印花税,也和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一样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一方法征收,但是它们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是由完全不同的收入担负的。

第三项 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第一篇中努力说明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总是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不增不减或是减退,以及人口是增加、不增不减或是减退,它们支配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并决定其充裕与否。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了必须付给劳动者,使他们每年能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数量。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略微超过税额。比如,假定有一个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决定了劳动普通工资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为五分取一,即每镑取四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他在付过工资税之后必须还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工资。但是,要使课税后的劳动者有这个工资额,这地方的劳动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仅会提高到十二先令,还可能会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就是说,为了使他能够支付五分取一的税,他的工资必须立即提高,不是要提高五分之一,而是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任何情况下,工资都是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或是更高的比例增高的。例如,此税率如为十分取一,劳动工资就会提高八分之一,而不只是十分之一。

直接对劳动工资所课的说,虽可能由劳动者支付,但是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算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状态的情况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和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雇用他的人垫支的,而最终的支付,则在不同的情况下由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因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而制造业主是有权且必然会把垫支金额以及应得的利润转移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因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农民。农民为了维持和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要使用较大的资本。为了收回这较大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他就必须留下较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土地生产物的价值。最终,他向地主支付的地租就会减少。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后都是由地主负担的。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起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如一部分课于地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的税,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上涨。

如果直接对工资所课的税没有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税大大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减少,一般就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因存在这种税,劳动价格总会比在没有此税时高一些,而增加的价格以及垫支此价格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并不会按照此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理由和农民的利润税不会按该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一样。

这种税虽然不合理也有害,但是许多国家都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日工的劳动所课的那部分贡税,严格来说就属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的,并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受额外负担,每年只按不超过二百日估计工资。每人每年负担的税,各年度的情形不同,而这种情形的评定取决于州长委派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变革财政制度之后,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征收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年税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相当于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等级,年税七十佛洛林;第三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等级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篇中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工资,必然与比较低级的职业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种工资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如果课税之后工资没有像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处于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将大为减少,使其又恢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像普通职业的工资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与这个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工资一般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及其直接从属者,一般都倾向于给予超过应有额度以上的工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吏的工资是可以课税的。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工资较多的官职的人,在各国一般都为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或是课以比其他收入更高的税,都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其他收入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税时,少数为人尊敬的官员,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少数为人尊敬的官员,每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的税,这一做法曾极得人心。而且英格兰没有直接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税。

第四项 原计划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原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就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无差别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是劳动工资。

一、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成为完全任意的了。一个人的财富状态每天都会不同。如果不对其进行很难堪地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税额的评定会依估税员的好恶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是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会成为完全不公平的。因为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征收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会变成完全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会变成完全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性总是人们不满的原因。在税轻时,人们还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但在税重时,一点的不公平都将是难以忍受的。

在威廉三世时期,英格兰曾实行过各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依其身份而定。身份的等级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的长子和末子等。商人中所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的,也就是商贾中的小康的,同样要课税,无论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因为在考虑他们的税额时,考虑身份要多于考虑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推定的财富课税的,后来则改为按照其身份课税。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以人头税每镑三先令,后来就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在课税的过程中,所课的税如不过重,那么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不会让人们不满;但税制不确定时,人们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从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在仍然继续施行着。人们中的最高阶级所课税率不变,而最低阶级则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以第一种方法课税。各州的较低阶级人民,则以第二种方法课税。对法国达官显贵征收的税如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他们一般也肯接受;但是如果州长任意估定税额,他们就丝毫不能忍受。但下层阶级人民对于上层认为适当而给予他们的待遇,都得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格兰的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过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在征收做到精密的条件下可收到的金额。相反,法兰西的人头税却总能收足其期望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向各阶级人们课征人头税时,总以得到的金额为满足;不能完纳、不愿完纳(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未强制其完纳的人,虽使国家蒙受损失,政府也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酷的,它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的金额,州长必竭尽所能收足这金额。如果某州申诉说税额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比例予以扣减,但是本年度估定数额还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了确保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这税额估定得比应收额大一些,这样一来,因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他人的额外负担来取偿。这种额外课税的决定至1756年为止,还是由州长作出。但是在这一年后,枢密院就把这种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掌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者观察,各州的人头税中,由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比例最轻。最大部分是课在负担贡税者身上。课税办法是按照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寡,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

加在底层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直接对劳动工资征收的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

征收人头税虽然所收费用有限,但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也会为国家提供一项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不把底层人们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就会征收人头税。不过较大帝国由此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能够提供过的最大金额往往可采取其他对人们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二、消费品税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征收人头税,都不可能真正按照人们的收入比例征收。这种不可能似乎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发明。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按比例地对人们的收入课税时,它就会努力采取间接方式对他们的花费课税。这花费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人们的收入保持有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花费课税,就是把税加在要购买的消费品上。

所谓的消费品,或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一国习俗,倘若少了它,不用说是体面人,就连最低阶级人们,也觉有伤体面的所有商品。例如,严格说来,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必需的。因为希腊人、罗马人虽然没有亚麻,他们还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是在现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哪怕是一个日工,没有穿上麻衬衫也羞于走到人面前去,因为没有衬衫,就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程度。而且人们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做极端的坏事,是不会那样穷的。同样的,习俗使皮鞋成为英格兰的生活必需品。哪怕最穷的男人或女人,没穿上皮鞋,他或她是不肯出去献丑的。在苏格兰,对于最下层阶级男子,习俗虽然也使皮鞋成为生活所必需,但是对同阶级的女子却不然,她就算赤着脚也没有什么不体面的。在法国,无论男女,皮鞋都不是他们的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以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所以,必需品不仅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们所必需的物品,还包括那些有关体面而成为必需的物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我都将之叫做奢侈品。不过,称之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适度的使用有所非难。比如,在英国,啤酒、麦酒,甚至在葡萄酒产国的葡萄酒,我都叫做奢侈品。不论哪一阶级的人,他如果完全禁绝这类饮料,绝不致受人非难,因为大自然没有使这类饮料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风俗也没有使其成为少了它便是有失面子的必需品。

由于各地的劳动工资是部分受劳动需要支配的,部分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支配的,所以,凡提高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都会提高工资,使劳动者仍有力量来购买依照当时劳动情况需要他们应购得的相当数量的各种必需品,不论当劳动需要情况是否增减。对这些必需品所课的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要略高于税额,因为垫支此税的商人一般定要收回这项垫支以及应得的利润。因此,必需品税必定使劳动工资按这种必需品价格上涨的比例而提高。

这样一来,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恰恰相同。劳动者虽从自己手中支出此税,但是就相当长期来说,他甚至连垫支也算不上。那种税最终会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补偿给他。雇主如果是制造业者,他将把这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所以,此税最后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雇主如果是农业者,则这些支付将由地主负担。

对奢侈品课税,甚至对贫穷者的奢侈品课税,产生的影响又当别论,课税品价格的上涨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增高。例如,香烟虽同为富者和贫者的奢侈品,但是对这种奢侈品课税不会提高劳动工资。香烟税在英格兰达到了原价的三倍,在法国达到了原价的十五倍,税率虽然如此之高,但是劳动工资似乎并未因此受到影响。茶和砂糖在英格兰和荷兰已成为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也是如此。对这些奢侈品课税与对香烟课税一样,也没有影响工资。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并无人设想其对劳动工资有何影响。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三先令,以致黑麦酒价格陡增,但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却并未因此提高。在这种附加税未课以前,他们的每日工资约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课税之后所得也没有加多。

这类商品涨价,不一定会减少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家庭的能力。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来说,对这些商品课税,作用犹如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课税会使他们节省使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不再能轻易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节约,他们养家的能力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增加了。一般来说,养活大家庭及供给有用的劳动需要的,主要都是这些朴实勤劳的贫民。确实,贫民并不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放肆的、胡作非为的贫民,在奢侈品价格上涨以后依然会像以前一样使用,不管放纵行为将使其家族如何困难。但是像这样的人很少能养育大家庭。他们的子女,大都由于他们照料不周以及食物缺乏与不卫生而夭亡了。即使子女身体健壮能忍受其双亲带来的痛苦而活下去,但是双亲的不当行为通常会败坏子女的德行。这些子女长大了,不但不能以其勤劳贡献社会,反而会成为社会上伤风败俗的败类。所以,贫民奢侈品价格的上涨,虽然不免增加这种胡乱家庭的困苦,降低其养家的能力,但是不会大大减少一国的有用人口。

不论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上涨多少,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起来,就必然会多少降低贫民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其供给有用劳动需要的能力,不论劳动需要情况如何,或是人口增减情况怎样。

对奢侈品课税,除了这种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增高。对必需品课税,因其提高了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它们贩卖与消费的范围。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无偿支付的,它们是无差别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必需品税对贫民的影响往往在限度内,这种税最终有一部分是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支付的,另一部分是通过提高制造品价格由富有的消费者——地主或其他人支付的,而且他们往往要付相当大的额外数额。真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为贫民消费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其价格的上涨必然要通过提高工资使贫民得到补偿。中等及上等阶级人们如真能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坚决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因为对这两者最后的支付,全都要落在他们的身上,而且还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地主,他的负担最重,因为他对于这种税常以双重资格支付:一是以地主资格,通过减少地租的形式;一是以消费者的资格,通过增加费用的形式。马太·德克尔关于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是十分正当的。他认为,某种税转嫁到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时,有时竟重复计算四次或五次。就皮革价格来说,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子上皮革的税,还要支付鞋匠及制革匠所穿的鞋子上皮革的税的一部分;而且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消费的盐、肥皂及蜡烛等物品的税,乃至制盐者、制肥皂者、制蜡烛者在他们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的税,都要由你来支付。

英国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主要是加在刚才说过的那四种商品——盐、皮革、肥皂及蜡烛上。

盐是世界上最普遍而且最古老的课税对象,在罗马时期就曾对盐课税了。我相信,现在欧洲各地无不实行盐税。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量极少,而且这少量的盐还可零用零购。因此,盐税即使再重,也没有人会因此感到难以忍受。英格兰的盐税是每蒲式耳三先令四便士,约为其原价的三倍,在其他各国,盐税可能还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为必需品了。在冬夜较长的国家,蜡烛为各行各业的必需品。英国的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三便士半。蜡烛则为每磅一便士。皮革税约达原价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肥皂税约达原价的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五;蜡烛税约达原价的百分之十四或十五。这些税虽然比盐税轻,但仍是极重的。这四种商品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的重税,势必会增加那朴实勤劳贫民的费用,从而提高他们劳动的工资。

在英国这样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一项,不仅对烹调食物来说,而且对于在户内工作的各种劳动者生活上的舒适来说,也算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一切燃料中,煤是最低廉的。燃料价格对于劳动价格有重要影响,使得英国所有主要制造业都局限在产煤区域,在其他区域,由于这种必需品很昂贵,它们就难得像这样便宜作业了。此外,有些制造业,如玻璃、铁及其他金属工业,也把煤作为必要原料。假设奖励金在某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对把煤从国内产煤丰饶地带运往缺乏地带加以奖励,那就是合理的了。然而立法机构不但不对这种行为加以奖励,反而对沿海岸运输的煤一吨课税三先令三便士,相当于多数种类的煤出矿价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过从陆运或由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于是在现实中,在煤价低廉的地方,人们可以无税地消费,煤价昂贵的地方,人们反而要负担重税。

这类税虽然提高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劳动价格,但是对于政府却提供了一项不容易由其他方法得到的大宗收入。因此,他们继续实行这类税。谷物输出奖励金在实际农耕状态下有提高必需品价格的趋势,从而发生上述那一切恶果。可是,它对于政府不但无收入可图,反而还要支出一大笔费用。对外国谷物输入所课的重税,在一般丰收年度实际上相当于禁止其进口。法律一般都是绝对仅对活牲畜及盐腌食品输入的,但现在因为这类物品缺乏,这条法律暂时停止适用于爱尔兰及英国殖民地的产品。这些规定都有必需品税所有的一切不利后果,而对政府却无收入可言。要废止这些规定,只要使大众确信这些规定无益就够了,似乎没有必要采取其他手段。

其他许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和英国相比要高得多。许多国家对磨坊研磨的麦粉及粗粉课税,对火炉上烘烤的面包课税。在荷兰,据推测,都市所消费面包的价格因此税增加了一倍。住在乡村的人则有代替此税一部分的其他税种,即根据假定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的种类每年各课税若干。例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课税三盾十五斯泰弗,约合六先令九便士半。据说这种税以及同类其他若干税,因为提高劳动价格而使荷兰大部分制造业衰落了。在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登那公国、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在教皇领地,可见到同类的税,不过没有那样繁重罢了。法国有一位略有声名的著者曾提议改革该国财政,以这最有破坏性的税去代替大部分其他税。正如西西罗所说,“哪怕是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也会有一些哲学家主张”。

家畜肉税比上述面包税还要普遍。固然,家畜肉在各地是否为生活必需品还存在争议。但是据经验,有米麦及其他菜蔬,再辅以牛奶、干酪、牛油——弄不到牛油则代以酥油,这样即使没有家畜肉,也能提供最丰盛、最卫生、最营养、最增长精神的食物。许多地方,为了维持体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衬衫、穿一双皮鞋,但是却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都吃家畜肉。

消费品,不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都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第一,可在消费者曾消费某种货物时,要求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第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定额的税。那种不能立即用完还能继续消费相当长时间的商品,最宜于用前一方法课税;那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速度较快的商品,则最宜于用后一方法课税。马车税及金银器皿税为前一课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其他的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为后一课税方法的实例。

如果好好管理的话,一辆马车可以使用十年或十二年。在它离开制车者以前,不妨一次性课以若干税。但是对买者来说,为保有马车的特权而年纳四镑,无疑要比除马车价外另付给制车者四十镑或四十八镑,或相当于他在使用该马车期间大约要完纳的税额更为方便些。同样,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百年以上。对消费者来说,对该器皿每一百盎司年付五先令,即约等于其价值的百分之一,比起一次付清这项年金的二十五倍或三十倍,确实要容易些,因为在后种一情况下,此器皿的价格至少将上涨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三十。同样地,对于房屋所课各税也要每年付一比较轻微数额更方便。如在房屋最初建筑或变卖时,一次课以相当于各年税额总和的重税,纳税者必然感到比较不便。

马太·德克尔爵士有一个有名的提议,主张一切商品甚至是立即消费,都必须依下面这种方法课税:消费者为得到消费某商品的许可执照,要每年完纳一定金额,而商人不付任何税额。他这项提议的目的在于废取一切输入税、输出税,使商人的全部资本都能使用在购买货物和租赁船舶上,而不必把其任何部分移用于垫付税款,使得所有部门的对外贸易,特别是运送贸易因此有所增加。但是,主张对立即消耗或迅速消耗的商品也以这种方法课税就可能产生以下四种极严重的弊病:第一,这种课税方法和普通课税方法比起来更不公平,就是说,这样就不能按照各纳税者的消费比例课征。由商人垫支的麦酒、葡萄酒及火酒税,最终可由各消费者完全按照他们各自消费数量的比例付出来;而这种税是以购买饮酒许可执照的方式完纳,那节用者按照消费量所付的比例就要比好酒者所付的大得多,宾客频繁的家庭所付的比例就要比宾客少的家庭所付的小得多。第二,如果按照这种方法课税,消费某种商品就要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付许可执照的费,这样一来,对迅速消耗商品所课各税的陆续缴付的便利便要大大减少了。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为三便士半,其中对麦芽、酒花、啤酒所课各税以及酿酒者为垫支这些税而要求的额外利润大概要占一便士半。如果一个劳动者拿得出这三便士半,他就会购买一瓶黑啤酒,如其不能,他将会只买一品脱。由于“节约一便士等于获得一便士”,他因这种节制就获得了一点钱。使用陆续支付税款的方式,人们可愿付就付,几时能付就几时付,所有支付行为完全是自发的;他如想避免付税,也做得到。第三,这种税对于取缔奢侈所起的作用很小。一旦领到消费执照,领照者多饮也好,少饮也好,所纳的税都一样。第四,如果要一个劳动者对所饮每瓶或每品脱的黑啤酒付税,他不会感到有什么不方便的,但如果要他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付出应付税的总额,这个金额恐怕会令他大大叫苦。因此,这种课税方法,如果不用残酷的压迫方式,就不会得到现在课税方法所能取得的同等收入,而现在的课税方法却是没有任何压迫的。然而,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品所课的税就采用了压迫的方法。例如,荷兰人领饮茶执照时每人要付税若干。此外,我已经说过,在该国,农家和乡村消费的面包也按同样方法课税。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课于那些由国内制造并供国内消费的货物上。这种税,只针对销量最广的几种货物。所以,关于课税的货物和各种货物的特定税率人们都清楚明白,没有夹杂丝毫疑问。这种税,除了前述的盐、肥皂、皮革及蜡烛,还加上普通玻璃外,其余几乎全是课于我说的奢侈品上面。

关税的实行远比国内消费税更早。此税名为Customs(习惯),即表示它是由远古习用下来的一种惯例的支付。在最初,它似乎是被看做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在封建的、无政府的野蛮时代,商人和城邑中其他居民一样,人格受到轻蔑,得利受到嫉妒,差不多与解放后的农奴一样。而且,大贵族们已经同意国王对他们自己佃农的利润课税,对于在利益上与自己远远无关因而不想加以保护的商人阶级的利润,自然会同意国王同样课以贡税。在那个愚昧时代,人们不懂得商人的利润是无法对其直接课税的,换言之,所有这种税的最后支付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且还要加上一个额外负担。

与英国本国商人的得利相比,外国商人的得利遭到更大的嫉视,因此,后者所纳之税自然比前者更重。课税在外国商人与英国商人间有所区别这种政策始于无知时代,后来又由于垄断精神,即使本国商人在外国市场及本国市场占有利地位而保留了下来。

除上述区别外,古时关税对所有种类的货物都平等课税,不问其为必需品或奢侈品,或是为输出品或输入品。不过那时似乎有种想法:某种货物商人要比他种货物商人享有更多特惠,输出商人要比输入商人享有更多特惠。

古时关税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所有关税中行之最早的部分,是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税主要是或全部都是出口税。当毛织物制造业在英格兰建立时,国王怕毛织物输出会使他失去羊毛关税,于是把这种税加了在毛织物上面。其他两个部分,一为葡萄酒税,是对每吨葡萄酒课税若干,称为吨税;对其他所有货物所课的税,对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课税若干,称为镑税。例如,爱德华三世四十七年,对所有输出输入的商品,除课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每

镑课税六便士。查理二世十四年,此税每镑提高至一先令,但是三年以后,又由一先令缩减至六便士。亨利四世二年,又提高至八便士,两年后又升回到一先令。从此时至威廉三世九年止,此税一直为每镑税一先令。吨税及镑税曾经由议会依同一法令拨归国王,称为吨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很长时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百分之五(关税用语上所谓补助税一般都是表示这种百分之五的税)。这种补助税——现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照查理二世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已经使用了。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所课的新补助税,是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两者合起来又组成另一种百分之五税;1747年的补助税,为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的第四个百分之五税;1759年的补助税,为对若干特定货物课征的第五个百分之五税;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救国家的急需,有时为依照重商制度原理管制本国贸易,还在一些特定货物上面课了很多种税。

旧补助税是指对输出货物及输入货物不分差别地一律课征。以后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其他对若干特定货物所课各税,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完全加在输入货物上面。对本国产品及国内制造品出口所课的旧时各税,大部分或是减轻或是废除,甚至对这些货物的输出发给奖金。对输入后又输出的外国货物,有时退还其输入税的全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则退还其一部分。其输入时由旧补助税所课的税,输出时只退还一半;但是由以后的补助税及其他关税所课的税,当大部分货物输出时,则全部发还。此种对于输出所给的越来越大的好处以及对于输入所加的阻碍,不受其影响的只有二三种制造原料。这些原料,我们商人及制造业者都希望它们能尽可能便宜地到达自己手中,并尽可能昂贵地到达他们外国敌手及竞争者的手中。为了这个缘故,国家有时允许若干外国原料免税输入,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制亚麻纱线;有时对国内原料及殖民地特产原料的输出加以禁止或课以重税,比如,禁止英国羊毛的输出,对海狸皮、海狸毛及远志树胶的输出则课以较重的税,英国自占领加拿大及塞尼加尔以来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重商制度一天一天地流行起来了。我在本书第四篇中说过,重商学说有利于民众的收入和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对于君主的收入不见得比较有利,尤其在那种收入依赖关税的时候。

这种学说流行的结果导致一些货物的输入完全被禁止了。于是,输入商被迫走私,在某种情况下,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情况下,输入的又有限。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国丝绒的输入也大大减少。在这两种情况下,能由这些物品输入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就完全化为乌有了。

课于许多外国进口物品从而阻止英国消费这些物品的重税,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在奖励走私,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在减少关税收入,使之少于课征轻税所能收到的数额。绥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上,有时二加二不等于四,只能等于一。”他的这议论,对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是十分恰当的。有时,如果重商学说没在多数情况下教我们把课税用做垄断和获得收入的手段,那种重税就不会被人采用了。

对国内产物及制造品输出时发放的奖励金,及对大部分外国货再输出的出口退税,曾引起许多欺诈行为,并且引起了最破坏国家收入的走私。如一般人们所知道的。为了得到奖励金或退税,人们往往把货物载在船上,送出海口,马上又由本国其他沿海地方上陆。关税收入由奖励金及退税招致的短缺非常大,其中一大部分落入欺诈者之手。至1755年1月5日为止,那一年度的关税总收入共计五百零六万八千镑。由这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金(虽然该年度还没对谷物发给奖励金)达十六万七千八百镑;按照退税凭证及其他证明书所付的退税金,达二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镑。二者合计共达二百三十二万四千六百镑。把这一金额扣除之后,关税收入就只有二百七十四万三千四百镑。再从此金额扣除官吏薪俸及其他关税行政费用的开支二十八万七千九百镑,该年度关税纯收入就只有二百四十五万五千五百镑了。可以看出,关税行政费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百分之五与百分之六之间,相当于扣除奖励金及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十以上。

因为对所有输入货物几乎都课以重税,所以我国进口商对走私输入力求其多,而对报关输入则力求其少。相反,有时为了虚荣心,我国出口商装做经营免税货物的巨商,为了获取奖励金或退税,报关输出的数量往往超过他们实际输出的。因为这两方面的欺诈,我国的输出就在海关登记簿上大大超过了我国的输入,这给予了以所谓贸易差额衡量国民繁荣的政治家们一种说不出来的快感。

所有输入货物,除极少数特别免税品外,都课有一定关税。如果输入某种未载入关税表的货物,此货物就凭输入者宣誓的申报,对其价值每二十先令课以四先令九又二十分之九便士的关税,相当于前述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的比例的关税。关税表包含得极其广泛,列举了种类繁多的商品,其中许多甚至是不大使用、不为一般人所知道的。以此缘故,某种货物应属于那个品目,应课以何种税率,常常无从确定。这方面的差错不仅常使税吏为难,也给输入者造成很大的麻烦与苦恼,并且要花费很多费用。所以,就明了、正确及分类清楚各点而言,关税实远不如国内消费税。

为使人民按照他们各自花费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没必要对支出费用购得的每项物品课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负担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只课于若干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许多人有这种意见,认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课于少数物品上,不但不会亏损国家收入,而且会给对外贸易带来很大的利益。

现在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所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若干种类纺织物等。这些物品,几乎提供了现在的大部分关税收入。现在对外国制造品所课的税,如把刚才列举的外国货物中若干货物的关税扣除,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获取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而是以垄断为目的而征收的,即要在国内市场上利于本国商人。因此,废除所有禁令,对外国制造品课以根据经验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度关税,我国工人依然可在国内市场上保持很大的利益,而现在对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物品,到那时也会提供极大的收入了。

一种重税,有时会减少所税物品的消费并会奖励走私,最终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减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奖励走私时,一般可以由两种方法救济: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因素,一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降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因素;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该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根据经验,国产税法在防止走私活动上比关税法效果好得多。在各种税性质许可的范围内,把类似国产税的税政制度用于关税方面,就能大大增加走私的困难。这种变更轻而易举,许多人是能设想得到的。

有人主张,输入应完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自由选择把这些商品搬进他自己所备的货栈,或寄存于国家所备的货栈。不过,在国家货栈保管时,锁钥当由海关人员执掌,海关人员未临场,他不得擅自打开。如果商人把货物运往自己的货栈,那就当立即纳税,且以后绝不退还,为了确定货栈内所存数量与纳税货物数量是否相符,海关人员可以随时检查。如果他把货物运往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到出货时才需要纳税。如再输往国外,则完全免税,不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担保货物定要输出。此外,经营这些货物的商人,不论其为批发商或零售商,都要随时受海关人员的访问检查,并且出示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自己店铺中或货栈中全部货物都付了关税。英国现在对输入蔗糖、酒所课的所谓国产税,就是依此方法征收的。这种管理制度不妨扩大到一切输入品的课税,只要这些税与国产税一样只课于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不过如果现在所说的所有种类货物都改用这种方法征收,恐怕不太容易。那要设备十分广大的国家货栈,而且是极精细的货物或是在保存上非特别小心注意不可的货物,商人绝不放心把它们寄存在别人的货栈内。

如果采用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就是关税相当的高,也能大大阻止走私。如果各种税时而提高,时而减低,若提高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若减低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减低,并且是把课税用做获得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做垄断的手段,那么只需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所得的至少可能与现在的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因此和国产税一样简单、明了、正确。在这种制度下,现在国家由外货再输出(实则会再输入以供国内消费)的退税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损失,就可以完全避免了。这项节省的数额非常大,再加上对国产货物输出所给奖励金的取消(这些奖励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国产税的退税),最终,关税纯收入在制度变更以后,无疑至少可和未变更以前相等。

如果制度这样变更不会使国家收入有任何损失,那么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就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占商品最大多数的未课税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往来运销于世界各地,得到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商品,包含所有生活必需品及所有制造品的原料。生活必需品自由输入后,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必会降低,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会在此限度内降低,但是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至减少。货币的价值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称,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却与它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完全无关。劳动货币价格降低,国内一切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必然随之降低,这样一来,国内制造品就可在所有国外市场上获得很多利益了。一些制造品因原料自由输入,其价格降低得更多。如果中国及印度生丝能够无税输入,英格兰丝制业者就比法兰西、意大利的丝制业者更能低廉地卖出其制品。在那种情况下,外国丝绒的输入就没有禁止的必要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不但能保证我国商人占有国内市场,而且能大大支配国外市场。所有课税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有利得多。如果这些商品由国家货栈取出输往外国,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它就完全是自由贸易了。在此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送贸易将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货物由国家货栈取出是供国内消费,那么因为输入商在未把货物卖予商人或消费者之前没有垫付税金的义务,所以和一经输入就要垫付税金的情况比较,他这时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货物了。这样,在同一税率下,就连有税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的经营也会比现在获得大得多的利益。

罗伯特·沃尔波尔提出了有名的国产税案的目的就是在对葡萄酒及烟草设立一种与上面所提议的无大出入的税制。他那时向议会提出的提案虽只含有这两种商品,但是依一般推想,那只是一种更广泛计划的开端。因此,与走私商人利益结合在一块的营私党派对这项提案掀起了一种极不正当的反对风波。这风波的猛烈程度使首相觉得非撤回那提案不可,而且以后也没有人再敢提议这个计划了。

对于从外国输入为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所课的税,有时虽不免落在贫民身上,但主要则是由中产及中产以上的人们负担。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都属此类。

对于国内产出、国内消费的廉价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人消费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所有阶级人们身上的。贫民付自身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富者则付自身及仆婢所消费的那些物品的税。

这里需注意一件事,在任何国家,下层阶级人们或中层阶级以下人们的全部消费,比起中层阶级与中层阶级以上人们的全部消费,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价值上都大得多。与上层阶级的全部消费相比,下层阶级的全部消费要大得多。第一,各国的全部资本,几乎都是用做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而分配于下层阶级人们的。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所产生的收入的大部分,都用做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及维持费,每年分配于这些阶级。第三,资本利润中有若干部分是属于底层阶级使用自己资本所得的收入。如小商店店主、店伙乃至所有零售商人每年挣得的利润额都非常之大,并在年收入中占有一个极大的部分。第四,甚至连土地地租中的若干部分也属于这一阶级,而在此若干部分中,一大部分为比中层阶级略低些的人所有,一小部分为最下层阶级人们所有,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也保有一两亩的土地。这些下层阶级人们的费用,就个体来看,虽是极小,但是就全体来看,却占了社会全费用中的一个最大部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中,把下层阶级所消费的扣除,剩下来供上流阶级消费的,无论数量上还是价值上,都要少得多。因此,主要以上流阶级人们的消费为对象征收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一切阶级的消费为对象征收的税,甚至比主要以下层阶级费用为对象征收的税,其收入一定要少得多。换言之,即以年产物的较小部分为对象征收的税,比无差别地以全部年产物为对象征收的税,甚至比主要以较大部分年产物为对象征收的税,一定要少得多。所以,在以消费为对象征收的所有课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要数以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为对象征收的国产税,而国产税的这一部门,很多或者说主要是由普通人民负担。以1775年5月5日为终止期的那个年度来说,这一部分的国产税总收入就共计三百三十四万一千八百三十七镑九先令九便士。

不过,我们要记住一件事,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们的奢侈消费,而不是他们的必需消费。要是对他们必需消费课税,其最后支付要完全由上层阶级人们负担,即由年生产物的较小部分负担,而非由年生产物的较大部分负担。因为在所有情况下,此种税必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不把那种税的最后支付加在上层阶级身上,劳动价格就无从提高;不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即所有税最后支出的源泉,劳动需要就绝不会减少。不论劳动需要由这种税而减少的程度如何,劳动工资都不免要因此提高到没有此种税时之上,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这提高的工资的最后支付,必定要出自上层阶级。

在英国,酿造发酵饮料及蒸馏酒精饮料,如不是为了贩卖,而是为了自家消费,都不课国产税。这种免税,其目的虽在于避免收税员到私人家庭作惹人厌烦的访问与检查,但结果却是此税的负担加在富者方面的过轻,加在贫者方面的过重。虽然自家蒸馏酒精饮料不是非常普遍,但是有时亦有。在乡下,许多中等家庭及富贵的家庭都酿造他们自用的啤酒。他们酿造烈性啤酒所费成本比普通酿造者每桶要便宜八先令。普通酿造者对其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及税金都要有利润。所以,和普通人们能够饮用的所有同质饮料比较,这些人家所饮的每桶至少要便宜九先令或十二先令,因此人们都感觉比向酿酒厂或酒店零购所饮啤酒更加方便。同样,为自家消费而制造麦芽,虽然不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检查,但每人却需纳税七先令六便士。七先令六便士相当于十蒲式耳麦芽的国产税,而十蒲式耳麦芽可以说是节俭家庭全家所能消费的数量。可是,宴请频繁的富贵家庭,麦芽饮料不过占其所消费的全部饮料的一小部分。但是也许因为这个税,也许因为其他原因,自家制造麦芽不及自家酿造饮料那样流行。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为什么不必纳制造麦芽的人所纳的上述税,其中原因难以想象。

经常有人说,对麦芽课以较轻的税,其所得收入会比现在对麦芽、啤酒及麦酒课以重税所得的少得多。因为,瞒骗税收的机会,酿酒厂比麦芽制造厂要多得多,为自己消费而酿造饮料的人免纳所有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却不能免税。

伦敦的黑麦酒酿造厂,每夸脱普通麦芽可成酒两桶半以上,有时成酒三桶。各种麦芽税为每夸脱六先令;各种烈性啤酒及淡色啤酒税为每桶八先令。因此,在黑麦酒酿造厂,针对夸脱麦芽的产酒量课在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上的各种税,共计二十六先令及至三十先令。在打算以普通乡村为销售对象的乡村酿造所,每夸脱麦芽的产酒量不低于烈啤酒二桶、淡啤酒一桶,而且有时会产出两桶半烈啤酒。淡啤酒所课各税为每桶一先令四便士。所以,在乡村酿造厂,针对一夸脱麦芽的产酒量,所加于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的各种税,一般为二十六先令,而在二十三先令四便士以下的很少。就整个王国平均计算,针对一夸脱麦芽的产酒量,所加于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上的各种税不少于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

不过,废除所有淡色啤酒税而把麦芽税加大三倍,即将每夸脱麦芽的税由六先令提高至十八先令,那么由这单一税所得的收入,就比由现在各种重税所得的收入会更多。

不过,旧麦芽税中含有苹果酒每半桶四先令的税及烈性啤酒每桶十先令的税。在1774年,苹果酒税收入只有三千零八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这个税额比平常税额稍少,因为该年度对苹果酒所课的税都在平常收入额以下。对强啤酒课税虽重得多,但是因该酒的消费量不大,所以收入还不如苹果酒税。为弥补麦芽税中这两种税的平常额,在所谓地方国产税项下,含有以下四项收入:第一,苹果酒每半桶六先令八便士的旧国产税;第二,酸果汁酒每半桶六先令八便士的旧国产税;第三,醋每桶八先令九便士的旧国产税;第四,甜酒或蜜糖水每加仑十一便士的旧国产税。这些税的收入用以弥补上述麦芽税中所含苹果酒税及强啤酒税的收入,应该绰有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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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芽不仅用于酿造啤酒及淡色啤酒,而且用于制造劣等火酒及酒精。如果麦芽税提高到每夸税十八先令,那以麦芽为一部分原料的那些劣等火酒及酒精的国产税就有降低一些的必要了。在麦芽酒精中,原料中一般含有三分之一的麦芽,其他三分之二有时全为大麦,有时大麦占三分之一,小麦占三分之一。走私的机会与诱惑,在麦芽酒精蒸馏厂里面,比在酿造厂所或麦芽制造厂内要大得多。酒精容积较小而价值较大,所以走私机会多,其税率较高,每加仑达三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所以走私诱惑力强。增加麦芽税,减少蒸馏所税,就可减少走私机会与诱惑,使国家收入有更大的增加。

因为酒精饮料被认为有害于人们的健康和道德,所以英国在过去的某时期曾下令禁止这种饮料的消费。依此政策,对蒸馏所课税的降低不应过大,以免降低此种饮料的价格,使酒精的高价保持不变,而同时,麦酒、啤酒这一类无碍健康而又能鼓舞精神的饮料,则要使其大大降价。这样一来,现在人民怨声最大的赋税负担就可得到部分的减轻,同时国家收入也能大大增加。

达文南特博士对现行国产税制度上的这种改变表示反对,但是他的反对意见似没有任何根据。据他所说:依这一变革,现在平等分配于麦芽制造者、酿造者及零售业者利润上的国产税,在它影响利润的范围内,将全部归由麦芽制造者负担了;酿造者及零售业者可由酒的加价取回其税额,麦芽制造者却不容易做到这层;而且对麦芽课以这么高的税,势必会降低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

就相当长的时期来说,没有一种税能够降低特定职业的利润率;任何职业的利润率一定与其他职业保持相似的水平。现在的麦芽税、啤酒税及淡色啤酒税,并不会影响商人在这些商品上的利润;他们可从增加酒价收回所付的税额,并外加一定的利润。对货物征税固然可能使此货物昂贵,从而减少此货物的消费,但是麦芽的消费是在酿成各种麦芽酒之后。对每夸税麦芽征收十八先令的税不会使酒的价格比征收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的税更贵,相反,这些酒的价格说不定还可能因此降低一些,其消费也可能会增加。

为什么酿造者现在能在酒精增高的价格上,收回二十四先令、二十五先令,甚至三十先令,而麦芽制造者要在麦芽增高的价格上收回十八先令却更困难呢?这是不容易理解的。固然,麦芽制造者对每夸脱麦芽不是垫付六先令的税,而是垫付十八先令的税,但是,酿造者现在却要对其酿造所用的每夸脱麦芽垫付二十四先令、二十五先令,有时甚至是三十先令的税。麦芽制造者垫出较轻的税,一定不会比酿造者现在垫出较重的税还要不利。不过,任何麦芽制造者不会常在仓库中保存过多的麦芽存货,使得卖出这些数量的存货比酿酒者卖出其通常在酒窖中所保存的啤酒、淡色啤酒存货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二者收回资金同样迅速。麦芽制造者因垫付较重的税而出现的困难,只要给他比现在给酿造者长数月的时间来缴清税款就够了。

只要不是大麦的需要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就绝不会减少。假使把酿造啤酒和淡色啤酒的每夸脱麦芽税率,由二十四、二十五先令减到十八先令,那不但不会减少需要,反而会增加需要。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一般与其他同样肥沃和耕作得同样好的土地的地租利润大略相等,如其较少,则大麦耕地的若干部分将转做其他用途,如其较多,则更多土地将立即转来栽植大麦。当土地的某一特定产物的普通价格成为垄断价格时,对此所课的税才会减少那土地的地租及利润。例如,葡萄酒常供不应求,因此其价格就远远高于同样肥沃及耕作得同样好的土地的其他产物。如现在对贵重葡萄酒这种产物课税,就必然会减少葡萄园的地租及利润。因为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了通常上市葡萄酒量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其数量不减,其价格便不会再高,土地也不能转而生产其他同样贵重的产物;如果缩减上市数量,它的损失还要更大。所以,赋税的全部负担就会落在地租及利润上,确切地说是要落在葡萄园的地租上。当有人提议课砂糖以新税时,我国蔗糖栽植者常常说,此税的全部负担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而要落在生产者身上,以往在课税以后,他们从不能把砂糖价格提高到超过未课税以前。可是,未课税以前,砂糖价格似乎已是一种垄断价格了,所以,他们引来证明砂糖不适于课税的论据,恐怕为了正好证明它是适当课税的对象;垄断者的得利随时都是最适于课税的。至于大麦的普通价格却从没有成为一种垄断价格,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相比于同样肥沃和耕作得同样好的其他土地的地租及利润,也从没有超过其自然的比例。课于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的各种税,从未降低也从未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使用麦芽做原料的酿造者对麦芽所付的价格,都在不断按照麦芽税的比例而增高,而这种税和课于啤酒、淡色啤酒的税,曾在不断提高那些商品的价格或不断降低那些商品的质量。因此,这类税的最后支付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

因这种制度改革而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有一种人,即为供自家消费的酿造者。因为一般贫苦劳动者及工匠们所负担的重税,现在在上层阶级反而得到了免除,那确是最不正当、最不公平的了,即使不变更税制,那种免除也是应当废止的。然而,从来妨碍这利国裕民的制度上的改革的,说不定就是这上层阶级的利益。

除上述关税及国产税外,还有若干更不公平、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税。法兰西称为路捐、桥捐的,就是这种税。它在昔日萨克逊时代叫做通行税。它原来开征的目的,似与我国道路通行税及运河与通航河流通行税的目的相同,即用于维持道路与水路。这样的税最宜于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这些税最初原为地方税或省税,用于地方或省区用途,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管理都是委托于纳税地方的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因为在设想上,这些团体是会以这种或那种方法来负责实施此种税制的。在许多国家,对此全不负责任的君主把此项税收的管理权握在自己的掌中。他虽在大多数情况下把税大大提高,却完全不注意它的实施。如果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成为政府的一个收入来源,那我们看看许多国家的榜样,就会十之八九地料到它的结果。这些通行税最终无疑是由消费者付;但是消费者所付的税,不是按照他付税时其消费和所消费货物的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他所消费货物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当这种税不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而按照其核定的价值征收时,严格地说,它已经成为一种国内关税或国产税,会大大阻碍一国最重要部门的商业,即国内贸易的发展。

一些小国,对由水路或陆路通过其领土,从一外国运往另一外国的货物课有与此相类似的税。此税在一些国家被称为通过税。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小国家就从此税取得了一部分收入。这收入完全出自外人,不妨害本国工商业。而这也许是唯一的由一国课加于他国人们的税。世界最重要的通过税,是丹麦国王对所有通过波罗的海峡的商船所课之税。

如同大部分关税及国产税那样的奢侈品税,虽然是平等地由各种收入一起负担,最终由消费货物纳税的人无偿地为其支付,但一般却不是平等地或按比例地落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消费是受他的性情支配的,所以,他纳税的多寡不是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而是视他的性情为转移。浪费者所纳超过适当比例;节约者所纳不及适当比例。大财主在未成年期间,由国家保护获得了大量收入,但是他平时通过消费贡献给国家的却极有限。尤其身居他国者,对于其收入财源所在国的政府可以说是没有在消费上作一点点贡献。如果其财源所在国像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也没有任何重税,那么,这个居留异国者对于保护其享有大收入的政府就没有贡献一个铜板。此种不公平,在政府就某些方面说是隶属于或依赖于他国政府的国家体现得最明显。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一般总是更愿意定居在统治国。爱尔兰恰好是处在这种附庸地位,无怪乎对外居者课税的提议会在该国大受欢迎。可是,一个人要怎样或何种程度的外居才算是应当纳税的外国居住者,或者说所课的税应以何时开始、何时告终,要想确定不免有点困难。不过,我们如把这极特殊的情况排除,则每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很可能由这种税解决;那时,个人的贡献全凭自愿,对课税商品消费或不消费,他可以完全自决。因此,如果这种税的评定没有偏差,课税商品也很适当,纳税的人总会比完纳其他税时少发牢骚。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付出此税的消费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以致几乎忘记自己付了税金。

这种税是完全确定的,或可以说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换言之,关于应缴纳多少,应何时完纳,即关于完纳的数量及日期都能确定,不会留下一点疑问。英国关税或别国类似的税有时显出不确定的样子,并不是因为这些税的性质,而是因为课税法律措辞不很明了或不很灵活。

奢侈品税大都是而且最可能是零零碎碎地缴纳,纳税者什么时候需要购买课税品就什么时候缴纳。在缴纳时间与方法上,这种税是最方便的,或有可能是最方便的。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前面所述课税四原则的前三原则,不下于任何其他税。可是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它都违反了第四原则。

就此税的征收来说,人们所纳多于实际归入国库的数目比任何其他税都大。可能引起此流弊的一共有四种不同情况。

第一,征收此税时即使安排得极其适当,也需要设置许许多多税关及收税人员。他们的薪俸与津贴必须由人们缴纳的一部分税负担。不过不可否认,英国的此种费用还较其他大多数国家为轻。就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年度来说,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各税的总收入,共计五百五十万七千三百零八镑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这个金额是花了百分之五点五的费用征收的,不过,在此总收入中要扣除输出奖励金及再输出退税,这就使其纯收入缩减到五百万镑以下。盐税也是一种国产税,但是其管理方法不同,所以其征收所费也大得多。关税的纯收入不到二百五十万镑,征收人员薪俸及其他事务的费用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十。但是不论何处,海关人员的津贴都比薪俸多得多,在某些港口,竟有多至两三倍的。因此,如果海关人员薪俸及其他开支达到了关税纯收入百分之十以上,那么,把征收该税的全部费用合算起来,就要超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了。国产税的征收人员没有任何津贴,又因这个征税部门的管理机构为最近设立的机构,所以不像海关那样腐败。海关历时久远,许多弊端随之而生,而且得到宽容。如果现在将麦芽税及麦芽酒税的征收转为只对麦芽征收,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预计可节约四万镑以上。如关税只对少数货物课征,而且依照国产税法征收,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应该可以节约得多得多了。

第二,这种税对于某部门的产业是必然会引起妨碍或损害的。因为被课税商品会因此提高价格,所以不免要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消费,从而妨害其生产。如果此商品为国产商品或国内制造品,其生产及制造所使用的劳动就要减少;如果为外国商品,其价格因课税而上涨,那在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固然会因此在国内市场获得利益,从而使国内产业有更大部分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但是,外国商品价格这样的上涨虽会使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受到鼓励,但是所有其他部门的产业却必然要受到损害。例如,伯明翰制造业者所买外国葡萄酒愈贵,他为买此葡萄酒而卖去的一部分金属器具,或者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必然愈贱。与以前相比,这一部分金属器具对于他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动力也减少了。一国消费者对他国剩余生产物付价愈高,他们为买那生产物而卖去自己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或者说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就必然愈低。与以前相比较,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对于他们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们去增加这一部分生产物的动力也减少了。所以,对所有消费品课税,会使生产性劳动量缩减到在无税情况的自然程度以下:消费品如为国内商品,则被课税商品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量缩减,如其为外国商品,则外国商品购买的国内商品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量缩减。此外,那种税常会变更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它转向一个违反自然趋势的不利方向。

第三,走私逃税的企图常常招致财产的没收及其他惩罚,使走私者陷于没落。走私者违犯国法,无疑应加重惩罚,但是他一般并没有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法不把大自然从未视为罪恶的一种行为定为罪恶,他也许可以说是一个优良市民。在政府腐败,至少存在任意支出、滥费公币嫌疑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是不大为人们所尊重的。所以,如果不触犯伪誓罪而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机会,许多人是会毫不迟疑地进行走私的,假装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忌,尽管购买这种物品明显是奖励别人去侵犯财政法规、犯下和侵犯财政法规分不开的伪警罪。这样的人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卖弄伪善,不但不能博得称誉,还会使其邻人认为他老奸巨滑。公众对于走私行为如此宽容,走私者便常常受到鼓励而继续从事其职业。如果税收法律的刑罚要落在他的头上,他往往想使用武力来保护其所谓的正当财产。在最初,他与其说是犯罪者,倒不如说是个粗心的家伙,但是到最后,他就屡屡对社会的法律进行最大胆、最坚决的侵犯了。而且,走私者没落后,他之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就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而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会减少。

第四,此税的施行会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不得不受到税吏的频繁访问和令人厌烦的检查,这样他有时无疑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不胜烦累。前面说过,烦累虽然严格说来不算是费用,但是人为免掉烦累是愿意支付费用的,所以烦累确与费用相等。国产税法其设定的目的是比较有效果的,可是在这点上,它却比关税更招人讨厌。商人输入课税商品时,如已付过关税,再把那货物搬往自己货栈中,那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就不会再受海关人员的烦扰。如货物由国产税课税,情形就不是如此了。商人要不断受稽征人员的检查与访问,而且随时得与他们周旋。因此,国产税比关税更不为人所欢喜,征收国产税的人员亦更不为人所欢喜。有人说,国产税稽征人员执行职务时也许不比海关人员坏,但是因为他们的职务迫使他们常常要找邻人的麻烦,所以大都养成了海关人员所没有的冷酷性格。然而这种说法,十之八九是出自那些从事秘密买卖的不正当商人。他们的走私常被国产税人员阻止、揭发,于是便这样讽刺他们。

不过,只要有消费品税,就几乎免不了这种对人民的不便。英国人所感受到的这种不便,并不比政费和英国一样浩大的国家的人们所感受的来得大。我们这个国家还不完善,处处有待改良,但是与各邻国相比,它却是同样良好或者较为优良。

有些国家由于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所以货物每卖一次就课税一次。他们以为,如果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要课税,那么,介乎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人的利润似乎要同样课税才算公平。西班牙的消费税仿佛就是依此原则设定的。这种税对一切种类动产或不动产的每次变卖征收,最初抽税百分之十,后来抽百分之十四,现在抽百分之六。征收此税,不但要监视货物由一地向另一地转移,而且要监视货物由一店铺向另一店铺转移,所以不得不有许多的税务人员。此外,因为此税,需忍受税吏不时访问检查的不仅是经营某几种特定货物的商人,所有农民、制造业者、商人都在被检查访问之列。实行此税的国家,其大部分地域都不能为销售远方而生产。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和其邻近的消费相适应。乌斯塔里斯把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咎于这种消费税。其实,西班牙农业的凋落也可归咎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课于制造品,而且课于土地原生产物。

在那不勒斯王国也有同类的税,如对契约价值、所有买卖契约价值征税百分之三。不过此两者都比西班牙税轻,并且该王国大部分城市及教区都允许缴纳一种赔偿金作为代替。至于城市教区征取此赔偿金的方法,听其自便,以不阻碍该地的内地商业为原则。因此,那不勒斯的税不像西班牙税那样具有毁坏性。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各地通行的统一课税制度——只有少数无关重要的例外——基本上使全国内地商业及内地沿海贸易实现了完全自由。对内贸易的大部分货物,可由王国的一端运往另一端,不需要许可证、通过证,也不受收税人员的盘诘、访问或检查。虽有若干例外,但都是无碍于国内商业的任何重要部门的。沿海岸运送的货物,固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运输许可证,但是除煤炭一项外,其余几乎都是免税的。由税制统一而取得的这种对内贸易的自由,应该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于每个大国,国内就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好、最广泛的市场。如果把同样的自由扩张到爱尔兰及各殖民地,则国家的伟大和帝国各部分的繁荣应该会远过于今日。

在法国,各省实行的各种税法不仅需要在国家边界,而且需要在各省边界设置许多稽征人员,以阻止某种货物的输入或对该货物课以一定税额。这样一来,国内商业就要受到不少妨害。有一些省,盐税可以用缴纳一种赔偿金代替,而在其他各省则完全豁免;在全国大部分地方,赋税包收人享有烟草专卖权利,而在一些省不实施烟草专卖。各省与英格兰国产税类似的税,征收情况大不相同。有一些省不收此税,而代以一种赔偿金或其同等物。在其他征收此税且采用包税制度的各省,还存在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实施只限于某特别城市或特别地区。至于与我国关税相当的税,则在法国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适用1664年税法,被称为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及内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适用1667年税法,被称为外疆的各省,包括边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这些省允许与外国自由贸易,但是与法国其他各省贸易时,所受关税待遇也与外国相同。如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和邓扣克、贝昂那、马赛三市,都属于这个部分。五大包税区各省(以前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原有特定承包的对象,所以有这个称呼,现在各部门已合而为一了)及所谓外疆各省,都各设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征收限于某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也征收某些地方税,马赛市就是如此。这些税制如何阻碍国内商业,以及为实行这些税各省各区的边界需要增添多少收税人员,这些不言而喻。

除了这复杂税制所产生的一般约束外,法国对其重要性仅次于谷物的产物,即葡萄酒的贸易在大多数省还加有种种特殊约束。这些约束的产生是由于某些特定省区葡萄园所享有的特惠大于其他各省。产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各省。这些省所享有的广泛市场鼓励它们在葡萄的栽培上、在葡萄酒的调制上,能实行良好的管理方法。

然而这种花样复杂繁多的税法,并非法国所特有。米兰公国共分六省,各省关于某些种类的消费品各自定有特别的课税制度。就连更小的帕马公爵领土,也分有三四省,各州也同样有其各别的课税制度。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之下,如不是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这些国家恐怕早就沦为最贫穷、最野蛮的国家了。

对消费品课税,一般有两种征收方法:一是由政府征收,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税收不时的变动而每年变动;一是由政府规定一定数额,责成赋税包税人征收,在这种场合,包税人得自行任命其征收员,这些征收员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受包税人监督,对包税人直接负责。这种包税制度绝不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包税人除取得其预先垫付的规定税额、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外,还需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项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相称的利润。政府如设置一个像包税人那样的管理机构,由自己直接监督,这种巨额利润就可以节省了。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单为了这个条件,这项工作的竞争便会局限于少数人之间。何况在持有相当资本或信用的少数人中,具有必要知识或经验的更为少数。于是这另一个条件就把那竞争局限于更少数人之间了。有资格竞争的最少数人知道,他们彼此团结起来于自己更有利益,于是大家不为竞争者,而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所出的标额就会远在真实价值以下。在国家收入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人一般都是极富裕的人。单是他们的富有就已经引起一般人的嫌恶,而往往与这类暴发财富相伴的虚荣,以及他们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卖弄,更会增长人们的嫌恶。

国家收入的包税人对惩罚企图逃税者的法律绝不会觉得过于苛刻。因为纳税者不是他们的人民,他们根本不会对其怜恤,而且即使纳税者包收期满的次日破产,他们的利益也不会受大影响。在国家万分吃紧、君主对其收入的足数收到非常关心的时候,赋税包税人便乘机大诉其苦,说法律如不变得比现行严厉,他们将无法付出平常的包额。在此国家紧急关头,国家对他们是有求必应的。所以,这包收税法就一天比一天苛酷。因此,最残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国家收入大部分采用包税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见于君主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君主即使再愚暗,对于人们的怜悯心情也一定远过于包税人。他知道,王室的持久伟大依存于人民的繁荣,他绝不会为一时之利而破坏这繁荣。在赋税包税人那里,情形就两样了,他的富裕常常是人民衰落的结果,而不是繁荣的结果。

包税人提供的一定金额,不但取得一种征税的权利,而且取得对课税品的垄断权利。在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包税者向人们课取两个过度的利润,即包税者的利润和垄断者的更大利润。烟草作为一种奢侈品,人们买与不买还可自由选择。但是盐为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向包税人购买一定的分量,因为他如不向包税人购买这一定分量,就会被认为是从走私者那里购买的。对这两种商品所课的税都异常繁重,结果使走私的诱惑变得极大;但同时由于法律的严酷,包税人所用人员的提防,使想走私的人几乎都有破产的风险。盐及烟草的走私每年使数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绞架的人数也很可观。税由这种方法征收,可对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额为二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里弗尔,盐包额为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里弗尔。此两项包征,自1768年起并约定持续六年。看重君主收入而轻视民生疾苦的人,恐怕都赞同这种征税方法。因此,在许多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奥地利和普鲁士领土内以及意大利大部分小国,对于盐及烟草都设立了同种的赋税与垄断经营。

在法国,国王实际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八个源泉,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最后五项,各省一般都采用包征制,而前三项,各地都将其置于政府直接监督及指导之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取自人民的数额的比例来说,前三项实际归入国库的要比后五项多,后五项管理上更为虚糜浪费。

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似乎可以进行三项极明显的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及人头税,增加二十分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一来,国王的收入便得以保存,征收费用也可以大减,贡税及人头税所加于下层阶级人们的负担也会得到减轻,而且大部分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会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分取一税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类似。贡税的负担最终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那是一般所承认的;大部分人头税,是按照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课于贡税的纳税者,所以大部分人头税的最后支付也是由同一阶级人们负担。因此,二十分取一税即使按照贡税及人头税两税所提供的税额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会因此加重。不过,因为现在贡税课于每个人的所有地及租户不是很公平的缘故,一旦改革,许多个人就不免要加重负担。所以,现在享有特惠或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发出的反对,恐怕就是最能阻止此改革及其他类似改革的障碍。第二,统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即统一所有的关税和所有的消费税,这样,这些税就能用比今日少的费用征收,而且法国的国内商业会得以与英国的国内商业同样自由。第三,把这所有税全部归由政府直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这样一来,包税人的过度利润就加入国家收入中。可是,与上述第一种改革计划一样,也会出现由个人私利出发的反对。

法国的课税制度在所有方面似乎都比英国差。英国每年从不到八百万的人民中征取一千万镑税款,却没有什么阶级受到压迫。据埃克斯皮利神甫搜集的材料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著者的观察,法国包括洛林及巴尔在内,人口共约二千三百万乃至二千四百万,这个数目将近英国人口三倍之多。法国的土壤及气候是优于英国的。法国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是先于英国的,凡是需要长久岁月来建造和累积的所有事物,例如大都市以及城市内、乡村内建筑优良、居住舒适的房屋等,法国都胜于英国。没有这种种利益的英国都能不费力地征收赋税一千万镑,法国应该可以不费力地征收三千万镑吧。然而根据我手边算是最好、但我承认是极不完全的报告,法国在1765年及1766年输归国库的总收入,只在三亿零八百万里弗尔乃至三亿二千五百万里弗尔之间,折合英币还未达到一千五百万镑。以法国人口数目,按照英国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我们原本期望其能得三千万镑。上述金额还不到三千万镑的半数,然而法国人们所受捐税的压迫却远甚于英国人们,那是世所公认的。不过,欧洲除英国外,法国还算是有最温和最宽大政府的大帝国了。

据说,在荷兰,课于生活必需品的重税曾破坏了该国的所有主要制造业,甚至连渔业及造船业也都逐渐受其损害。英国对必需品所课的税很轻,没有任何制造业受过它的破坏。英国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有几种原料进口税,特别是生丝进口税。而荷兰中央政府及各都市的收入据说每年有五百二十五万镑以上。荷兰人口不超过英国居民的三分之一,因此,按人口比例计算,荷兰租税肯定重得多。

在所有适当课税对象都课过了税之后,如果国家的急需状态仍继续要求征新税,那就必须对不适当的对象课税了。因此,荷兰对必需品课税并非共和国政府的愚昧无知。由于共和国要取得独立,维持独立,所以平常虽然异常节约,但是遇到费用浩大的战争,就不得不大量举债。何况,荷兰和其他国家不同,为了保住其存在,也就是不被海水所吞没,就得花一笔巨大费用,因而大大加重了人们赋税的负担。共和政体,似为荷兰现在的伟大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家或能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或能间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势力。他们因为这种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哪怕与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这一国使用资本,利润要厚些;在这一国贷出资金,利息要薄些;在这一国从资本取得的少许收入所能支配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要少些,但是他们仍乐于居住在这里。这些富裕人们的定居使得荷兰尽管障碍繁多,该国的产业仍能在某种程度上活跃着。一旦国家灾难发生,共和国的政体被破坏,全国统治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便会因此完全消失,他们就不会愿意再住在不为人所尊敬的国家,他们会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一来,一向由他们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会立即跟在资本之后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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