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资本论
第十四章 反思累进所得税

上一章考察了社会国家的结构和演变,重点关注社会公共需求的本质以及相关的社会支出(如教育、医疗、退休等)。我们将税负总水平视为给定,然后刻画了其演变过程。在本章和下一章,我们将更细致地考察税收和其他政府收入的结构,以兹未来借鉴,而这种收入也正是社会国家形成的不可或缺的要素。20世纪在税收方面的一个主要创新是累进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这一制度在消弭收入不平等上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却遭遇国际税收竞争的严重威胁。这一险境的造成也可能是由于该制度的思想根基从未厘清,因为该制度实属应急之策,根本无暇细思。累进遗产税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它是20世纪第二大财政创新,在近几十年中也遭遇挑战。不过,在我进一步仔细考察这两种税负之前,首先要在累进税的大框架内对两者进行定位,并考察其在现代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

累进税问题

税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和哲学问题,也许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没有税收,社会就没有共同命运,集体行动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常理。每个重要政治巨变的核心都包含着财政革命。当革命议会投票废止了贵族和牧师的财政特权,建立起普遍征税的现代税负体系时,法国旧制度[注释]就寿终正寝了。当英属殖民地的臣民决定掌握自身命运、设定自己的税制时,美国独立战争就爆发了(“无代表,不纳税”)。两个世纪后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问题的核心则始终如一。主权国家之公民,如何能够民主地决定其愿意为如教育、医疗、退休、消减不平等、就业、可持续发展等公共目标贡献多少资源?事实上,采取何种具体的税收形式也因此而成为任何社会中政治冲突的症结。最终目标是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即谁必须以何种原则支付什么,由于人与人千差万别,这绝非易事。特别是人们赚到的收入不同,拥有的资本也不同。在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工资收入很多但遗产继承很少,也会有人正好相反。幸运的是,两种财富来源从来都不完全相关。有关理想税收体系的观点也相应地各不相同。

人们常常把税收分为所得税、资本税和消费税。差不多在所有时期都存在不同比例的三类税负。然而,这种分类并不能排除模棱两可的情况,分界线并非总是很清楚。例如,除劳动收入外,所得税原则上也适用于资本收入,因而也算是一种资本税。资本税通常包括对任何来自资本的收入现金流的课税(比如企业所得税),以及任何对资本存量价值的课税(比如房产税、遗产税或财产税)。在现代社会,消费税包括增值税,以及对进口物品、酒类、汽油、烟草和服务的征税。消费税自古存在并且常常最为大众所痛恨,更是底层民众最沉重的负担(让人想起法国旧制度下的盐税)。由于不直接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和资本,它们通常被称作“间接税”:它们并不直接交付而是作为所购商品售价的一部分间接支付。在理论上可以设想一种直接消费税,基于每个纳税人的总消费征税,但是这种税收从来没有出现过。20世纪出现了第四类税种:对政府发起的社会保障项目的缴费。这些缴费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通常仅针对来自劳动的收入(工资和非工资劳动报酬)。进入社会保障基金的款项旨在为替代收入融资,不管是退休工人的养老金,还是失业工人的失业救济。这种征收方式会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收的使用目的。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使用社会缴纳的方式来支付其他社会支出,比如医疗保险和家庭津贴,使得社会缴费的总额占政府收入的近一半。然而,如此复杂的体系不仅未能厘清税收征缴的目的,实际上还可能掩盖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反,其他国家(比如丹麦)用一个庞大的所得税体系为所有社会支出融资,税收收入被分配到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以及许多其他领域。实际上,这些由于税收的不同法定类别产生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很重要。[注释]

抛开对定义的吹毛求疵,刻画不同种类税收的一个更恰当的标准是,它在何种程度上是比例税或者累进税。当其税率对每个人都一样时,该税种被称为“比例税”(也被称为“单一税”)。当其对某些人的税率高于其他人时,不管是因为这些人挣钱更多,或是拥有财富更多,抑或是消费更多,该税种即为累进的。当其税率对富人降低时,该税收就是累退的。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取得了部分税收豁免(或是合法的,比如财政最优化的结果,或是非法避税),也或许是因为法律强行规定了一个累退税率,比如著名的“人头税”,1990年撒切尔夫人为此让出了首相宝座。[注释]

在现代国家财政中,总税收支付往往与个人收入成比例,尤其是在总额比较大的国家。这并不奇怪:征收一半的国民收入投入雄心勃勃的社会福利项目,却不让每个人都做出实质性贡献,这是不可能的。此外,现代财政和社会国家发展所遵循的普遍权利逻辑也与比例税或者轻微累进税的思想非常符合。

然而,据此即认为累进税在现代收入再分配中无足轻重那就错了。首先,即使对大多数人来说税收比例较为接近,但最高收入者和最大财富拥有者被课以显著的更高(或更低)税率,这一事实本身就会对收入不平等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有证据表明,对超高收入和巨大财产课以累进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自1914~1945的冲击后,财富集中程度从未达到“美好年代”时期的水平。相反,自1980年以来,美国和英国收入累进税的大幅下降(即便两国都曾经是“二战”后累进税的引领者),也许能够解释超高水平收入的增加。同时,在当前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中,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开始增强,这让许多国家免除了累进所得税中对资本收入的征税。欧洲的情况尤其如此,那些相对较小的国家早已被证实无力达成协调的税收政策。其结果就是无休止的竞次(race to the bottom)[注释],导致降低公司税的税率,免除对利息、红利和其他金融收入的征税等,而其后果都要由劳动收入来承担。

后果之一就是在大多数国家对顶层收入者而言,税收已经变为(或很快变为)累退的。例如,2010年对法国税收的一个详尽研究考察了所有的税收形式后发现,整个税收(平均占国民收入的47%)的平均税率随着收入等级是下降的:收入分配底层的50%人口,其税率为40%~45%;往上的40%的人口,其税率为45%~50%;然而,收入顶端的5%甚或1%,其税率却更低;收入顶层0.1%的人口,税率只有35%。穷人的高税率反映了消费税和社保缴费在税收中的重要性(二者占法国税收收入的3/4)。对中产阶层的轻微累进,归因于所得税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加。相反,收入顶层的明显累退反映了在这个水平上资本收入的重要性,资本收入的税收很大程度上从累进税中豁免了。这一效应要大于资本存量税的效应(资本存量税是所有税种中最为累进的)。[注释]所有信号都表明,在欧洲其他地方(在美国也很可能),税收也遵循近似的钟形曲线,形状很可能要比此处的粗略估计更明显。[注释]

如果将来社会顶层阶层的税收变得更加累退,其对财产分配不均的动态影响可能会很显著,从而导致资本的高度集中。显然,最富裕公民的这种财政脱离(fiscal secession)通常可能会对财政共识(fiscal consent)产生巨大损害。支持财政和社会国家的共识在低增长时期本已脆弱,而这时这种共识会被进一步削弱,特别是在中产阶层那里,他们显然无法接受自己比上层社会纳税更多。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将蓬勃而起:既然整个体系不公正,为什么要继续为他人埋单?如果现代社会国家想要继续保持生命力,基本税收体系保持最低限度的累进很必要,或者至少不能在收入顶层发展为明显的累退。

此外,只通过考察顶层收入者的纳税程度来评判税收体系的累进性,显然没有把财富继承纳入考虑,而其重要性正在增加。[注释]实际上,财产的税负要比收入轻得多。[注释]这使得被我称为“拉斯蒂涅难题”的情形更加恶化。如果按照有生之年总资源的积累将个人分类(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化的财产继承,这是更合适的考察累进税的评判标准),对顶层阶层而言,钟形曲线将比仅仅考虑劳动收入的情形有更加显著的累退。[注释]

最后一点值得强调的是:就全球化对富裕国家低技术工人产生的严重冲击而言,一个更加累进的税收体系原则上是合理的,而这又增加了整个问题的复杂性。无可否认,如果想要保持总税收占50%的国民收入,每个人支付相当的数量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可以很容易地构想一个更加大幅度的累进税体系,而不是轻微累进(不考虑最高阶层)。[注释]这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足以显著改善低技术工人的状况。[注释]如果税收体系不能更加累进,在自由贸易中得益最少的人会大力反对它,这毫不奇怪。为了确保每个人都从全球化受益,累进税不可或缺,越来越多的累进税明显缺位,可能最终会侵蚀经济全球化的根基。

基于所有这些理由,累进税是社会国家的关键要素:它在社会国家的发展和20世纪不平等结构的转型中占据核心地位,为确保未来社会国家的活力,它仍然至关重要。但是累进税目前面临严重威胁,不仅在理论上(因为它的各种功能从未充分讨论过),也在政治上(因为税收竞争使得全部收入类别在一般规则下获得豁免)。

20世纪的累进税:混乱中的昙花一现

简单回顾一下,我们是如何达到当前的认识的?首先,累进税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是在混乱环境中被临时采用的急救措施,这也是为何它的各种作用未能充分厘清,为何它在今天遭遇挑战的部分原因。

诚然,许多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采用了累进所得税。在法国,设定“一般所得税”的法律于1914年7月15日通过(在被参议院否决了几年之后),它是对即将发生冲突所产生的可预见的财政需要的直接回应;如果不是宣战迫在眉睫,这个法律仍然不会被批准。[注释]除了这个例外,大多数国家采取累进所得税是同往常一样经过深思熟虑后由国会正式议程批准的。例如,这样的税种1909年在英国被采用,1913年在美国被采用。几个北欧国家、一些德意志国家和日本甚至更早就采用了累进所得税:丹麦在1870年,日本在1887年,普鲁士在1891

年,而瑞典在1903年。到1910年,尽管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累进税制,但是将累进制原则以及将其运用于所有收入领域(即劳动收入和各种资本收入之和,劳动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非工资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包括租金、利息、红利、利润,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收益)的国际共识正在形成。[注释]对很多人来说,这个体系看起来是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分摊税收的方法。全部收入衡量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而累进税则提供了一个限制由工业资本主义造成的收入不均衡的办法,同时,也保持了对私人财富和竞争力的尊重。当时发表的许多书籍和报告帮助普及了这一思想,虽然许多人(尤其是在法国)仍然对累进的基本原则保持敌意,但这一思想也赢得了一些政治领导人和自由派经济学家的支持。[注释]

可以因此说累进所得税就是民主政治和普遍选举权的自然结果吗?实际上,问题要更为复杂。确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即使极高收入者的税率也非常低。各国都是如此,毫无例外。在图14.1中,由世界大战带来的政治冲击之强度非常清楚,该图显示了从1900年到2013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最高税率(即最高收入等级的税率)的演变。1914年之前最高税率都停滞在微不足道的水平,战后则开始飙升。这些曲线在富裕国家中很有代表性。[注释]

在法国,1914年所得税法规定的最高税率仅为2%,只适用于非常少的纳税人。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面临迥异的政治和财政背景时,最高税率才被提高到“现代”水平:1920年为50%,1924年为60%,1925年甚至达到72%。尤为引人注目的是,1920年6月25日,拥有“国家联盟”(National Bloc)多数票的所谓蓝天议会(blue-sky Chamber,法兰西共和国历史上最右翼的众议院之一)通过了一项法律,将最高税率提高到50%,实际上这被视为所得税的第二次生命而该议会的主要代表成员在战前激烈反对最高税率为2%的所得税。右翼在累进税制上立场的截然反转,当然归因于战争造成的糟糕财政状态。战争期间政府积累了相当多的债务,虽然在例行讲演中一个接一个的政治家宣称“德国将会赔付”,但每个人都知道必须找到新的财源。战后物资短缺和对印钞机的依赖将通货膨胀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至于工人的购买力停留在1914年的水平之下,1919年5月和6月的几次罢工险些使国家陷入瘫痪。在这种环境下,政治倾向几乎无关紧要:新财源不可或缺,没人认为那些最高收入者应该独善其身。1917年的布尔什维克革命每个人都记忆犹新。正是在这种混乱和躁动的情况下,现代累进所得税产生了。[注释]

图14.1 1900~2013年最高所得税税率

资料来源: piketty.pse.ens.fr/capital21c

德国的情况特别有趣,因为德国在战前20多年已经有累进所得税。在整个和平时期,税率从未显著提高。在普鲁士, 1891~1914年最高税率稳定保持在3%,然后在1915~1918年提高到4%,在急剧变化的政治环境下,最终在1919~1920年飚升到40%。在美国,接受一个大幅度累进所得税制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准备要比其他国家都充分,而这也引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潮流,其最高税率也是直到1918~1919年才陡然增加,先到67%,又到77%。在英国,1909年最高税率设为8%,这在当时是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直到战后才再一次突然提高到并超过40%。

当然,我们无法预测如果没有1914~1918年的冲击会发生什么。一场运动显然已经发起。然而,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如果没有这一冲击,迈向更加累进的税制的步伐无疑会慢得多,而且最高税率可能也绝不会达到它曾经达到的高度。1914年之前执行的税率,包括最高税率,总是在10%以下(通常在5%以下),这跟18世纪和19世纪的税率并无多大不同。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针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但是之前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所得税,通常对不同收入有不同的规则,而且常常是固定税率或接近固定的税率(例如,允许某固定数目抵扣后的统一税)。大多数情况下税率在5%~10%(至多)。例如,分类所得税就是如此,对每种类型的收入(土地租金、利息、利润、工资等)使用单独税率。英国在1842年采用了这样的分类税,直到1909年“附加税”(一种对全部收入的累进税)产生之前,它都一直是所得税的英国版本。[注释]

在法国旧制度下,也有各种形式的直接所得税,比如taille、dixième和vingtième[注释],典型的税率为5%或10%(正如名称所表明),适用于某些但并非全部收入,有很多的免税条目。1707年,沃邦提议一个名为“dixième royal”的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向所有收入征税(包括贵族和教会的地租),但它从未全面实施。不过,在18世纪的进程中,有各种改善税制的尝试。[注释]革命的立法者,出于对衰落的君主政体的宗教法庭裁判官调查方法怀有的敌意,或是出于敏锐的保护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免于承担过重税负的目的,选择建立一种“指标”税制:税收计算基于那些能反映纳税者纳税能力而不是实际收入的指标,实际收入则不必申报。例如,“门窗税”基于纳税人主要住宅的门窗数量,这被视作财富的标志。纳税人喜欢这个体系,因为不用进入纳税人家里,更不用说检查账簿,当局就能确定纳税额。新体系下最重要的税收是1792年的不动产税,基于纳税人拥有的所有不动产的租赁价格确定纳税额。[注释]所得税基于平均租赁价格的估计值,该值每10年修订一次,当局也同时盘存法国的全部地产;纳税人不要求申报其实际收入。由于通胀水平很低,这不会造成多少差异。实际上,这种不动产税等同于针对租金的统一税,与英国的分类税并无太大不同。(其有效税率随时间和地区不同而变化,但从未超过10%。)

为了壮大这一体系,初生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1872年决定对来自金融资产的收入课税。这是针对利息、股息和其他金融收入的统一税,当时很快在法国扩散,但几乎又被全部免除,即便相似的收入在英国要纳税。然而,跟1920年以后的税率评价标准相比,该税率设定得也非常低(1872~1890年为3%,1890~1914年为4%)。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无论应纳税收入有多高,似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认为对收入征收超过10%的税率是不合理的。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累进税

有趣的是,对于累进遗产税来说也是如此。累进遗产税是20世纪早期第二重要的财政创新。直到1914年,遗产税税率仍保持在非常低的水平(见图14.2)。第三共和国治下的法兰西再次成为标志性案例:这个国家本应培养公民对于公平思想的真正热爱,其男性普选权也在1871年恢复,然而,却在近半个世纪里顽固地拒绝全面接受累进税制。这种态度一直没有真正转变,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它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无可否认,遗产税是由法国大革命建立的,从1791年到1901年一直大体上严格保持稳定,1901年2月25日的法律使其成为累进税。然而,事实上改变并不大:1902~1910年最高税率被设为5%,然后1911~1914年是6.5%,并且每年只适用于少数财产。在富裕的纳税人看来,这个税率似乎过高。很多人认为,确保“儿子能够继承父亲的财产”是一个“神圣的职责”,这样就可以使家族财富永远流传下去,而这种直接的传承不应承担任何类型的税收。[注释]不过,低遗产税实际上未能阻止财产很大程度上原封不动地从一代传至下一代。在1901年改革后,最富有的1%的遗产平均有效税率不超过3%(相较而言,19世纪实行比例税体制下为1%)。事后来看,一切都很清楚,改革对当时已经在进行的财富积累和高度集中过程几乎没有任何影响,遑论彼时人们的思想和信念。

图14.2 1900~2013年最高遗产税税率

资料来源: piketty.pse.ens.fr/capital21c

此外,令人惊诧的是,在法国“美好年代”的经济和金融精英中明显占据大多数的累进税制的反对者,他们频繁假惺惺地以如下论点解释自己的观点:法国作为自然的平等主义国家,没有必要使用累进税。一个特别典型和有教育意义的例子是保罗·勒鲁瓦–博利厄,他当时是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在188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关于财富分配和环境不平等减小之趋势》(Essa isur la répartition des richesses et sur la tendance à une moindre inégalité des conditions,这篇论文讨论了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状况削减的趋势),这是一本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再版多次的著作。[注释]勒鲁瓦–博利厄实际上没有任何数据来证明其“不平等削减之趋势”的观点。但是没关系,基于完全无关的统计,他设法提出一个并不令人信服的模糊论据,来说明收入不平等程度正在减小。[注释]有时他似乎注意到他的论据是错误的,于是他就简单指出不平等的减少迫在眉睫,但无论如何也不能阻挠商业和金融全球化令人惊叹的进程,这种全球化使法国储蓄者可以投资巴拿马和苏伊士运河,并且投资可以很快扩展到独裁的俄国。显然,勒鲁瓦–博利厄着迷于当时的全球化,也极度惧怕突然的革命可能会让这一切陷入险境。[注释]当然,只要不妨碍冷静分析,这种痴迷就并非一定要遭受谴责。1900~1910年法国的最大问题不是布尔什维克革命已然迫近(当时并不比今天更可能发生一场革命),而是累进税制的出现。勒鲁瓦–博利厄及其“中间右派”(相较于主张君主政体的右派)同僚认为,累进税存在一个不可辩驳的错误观点,因而头脑健全者都应该极力反对:他坚称,法国成为一个平等主义国家得益于法国大革命,革命重新分配了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建立起和民法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革命还建立了平等的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权。所以,累进税和没收性税负没有必要。当然,他还认为,这种税收可能在英吉利海峡对岸的英国非常有用,而不是在法国,因为那是一个阶级分化的贵族社会。[注释]

碰巧的是,如果勒鲁瓦–博利厄去翻阅税务当局在1901年改革后不久发布的遗嘱档案,他就会发现共和政体的法兰西,在其“美好年代”的财富集中程度与君主政体的英国几乎一样。在1907年和1908年的国会辩论中,所得税的拥护者频繁提及这一事实。[注释]这个有趣的例子说明,即使是低税率的税收也可以是知识的来源和促进民主透明的力量。

在其他国家,遗产税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转型。在德国,对巨额遗产课税的思想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国会辩论中被广泛讨论。社会民主党领导人,从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和爱德华·伯恩施坦(Eduard Bernstein)开始,就指出遗产税可以减轻工人沉重的间接税务负担,从而改善他们的处境。但是魏玛共和国国会不会同意这一新税收:1906年和1909年改革确实制定了一个非常小的房地产遗产税,但是对配偶和子女的遗产(即遗产的最大部分)全部豁免,不管数额有多巨大。直到1919年,德国的遗产税才扩展到家庭遗产,并且最高税率(针对最高额的遗产)突然从0增加到35%。[注释]战争及其引发的政治变革所起的作用绝对重要,否则,很难想象如何打破1906~1909年的僵局。[注释]

图14.2显示,在20世纪之初,英国的最高遗产税率曲线呈现出轻微上扬的趋势,其上升幅度要稍微大于所得税。最高遗产税率从1896年改革以来的8%升至1908年的15%,这是相当大的比例。在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予税直到1916年才建立,但其税率很快就上升至高于法国和德国的水平。

过高收入的没收性税收:一项美国发明

当我们审视20世纪累进税制的历史,就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和美国走在其他国家前面有多远,尤其是后者,美国创造了对过高收入和财产的没收性税收。在这点上,图14.1和图14.2显示得非常清楚。不管是在两国国内还是国外,这一发现与1980年以来大多数人对英国和美国的看法明显相悖,因此值得我们来一探究竟。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发达国家都开始尝试非常高的税率,常常是以相当不规则的方式。然而美国是第一个尝试实行超过70%税率的国家,先是在1919~1922年针对收入,然后在1937~1939年针对遗产。当一个政府对特定水平的收入或遗产以70%或80%的税率征税时,主要目的显然不是要提高附加收入(因为这些非常高等级的税收从未带来很大收入),而是要终结这类收入和巨额遗产,立法者开始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认为其具有社会不可接受性和经济上的非生产性,或者,即便不是终结,至少也要让其保持高昂的维持成本,并极力阻碍其发展。然而,政府也没有做出绝对禁止或征用的声明。当以强有力的激进方式修正私人激励时(但也总是遵循在民主辩论中讨论得出的规则),自由竞争和私人产权得到尊重,在此意义上,累进税是一个相对开明的消减不平等的方法。累进税因而代表在社会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一个理想折中。美国和英国在其整个历史进程中表现出对个人自由的高度重视,选择比其他国家更加累进的税收体系,这绝非偶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探索了其他道路,例如采取企业公有制和设定高管薪酬。这些措施也来自民主审议,一定程度上是对累进税的替代。

另外,更为具体的因素也发挥着作用。在镀金时代,美国的许多观察家担心美国会变得日益不平等,偏离建国先驱们的理想越来越远。在威尔福德·金1915年关于美国财富分配的书中,他担心国家正在变成他在欧洲看到的极不平等社会。[注释]1919年,时任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欧文·费雪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究。他选择美国的不平等问题作为自己主席演讲的主题,并且毫不含糊地告诉同僚,不断提高的财富集中度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问题。费雪认为威尔福德·金的估计令人震惊。“2%的人口拥有超过50%的财富”和“2/3的人口几乎一无所有”的事实让他觉得像“一个不民主的财富分配”,这威胁了美国社会的整个基础。他指出,与其任意限制利润份额和资本回报(费雪提及这些可能仅仅为了反对它们),不如针对最高遗产征收重税(他提出的税率是遗产规模的2/3,如果遗产超过三代则上升到100%)。[注释]看到费雪比勒鲁瓦–博利厄更为担心不平等问题是多么令人吃惊,即便后者生活在一个更为不平等的社会。担心重蹈欧洲覆辙无疑是美国醉心累进税的原因之一。

而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严重冲击了美国经济,许多人责备经济和金融精英们为了自己致富而把国家推向破产。(记住,20世纪20年代后期顶层收入人群的收入占美国国民收入的份额达到峰值,这主要缘于股票市场的巨大资本利得。)罗斯福1933年当权,当时经济危机已经持续3年,全国1/4的人口失业。他立刻决定大幅提高最高所得税税率,该税率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已经被降至25%,在胡佛灾难性的总统任期内又被下调。最高税率在1933年升至63%,然后1937年又升至79%,超过了1919年的纪录。1942年的《胜利税法》(Victory tax act)将最高税率提至88%,由于各种附加税,1944年又上升到94%。此后最高税率稳定在90%上下,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又跌至70%。总的来说,在1932~1980年几乎半个世纪期间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平均为81%。[注释]

有一点必须强调,没有哪个欧洲大陆国家曾使用过如此高的税率(除了特殊情况,至多几年,而不是长达半个世纪)。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最高税率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在50%~70%波动,从未高达80%~90%。唯一的例外是1947~1949年的德国,当时税率为90%,但是这个时期税收计划由占领国(实际上是美国当局)设定。1950年,德国一经恢复财政主权,很快就恢复到与其传统一致的税率,在几年内最高税率跌至略高于50%的水平(见图14.1)。我们在日本也看到过完全一样的现象。[注释]

如果审视遗产税,盎格鲁–撒克逊人对累进税制的喜爱显得尤为清晰。在美国,最高遗产税税率在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保持在70%~80%,而法国和德国的最高税率从未超过30%~40%,除了1946~1949年的德国(见图14.2)。[注释]

唯一能和遗产税税率峰值时的美国匹敌甚至超越的国家是英国。在20世纪40年代的英国适用于最高收入以至于最高遗产的税率是98%,70年代再次达到峰值—绝对是历史纪录。[注释]也请注意,这两个国家严格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这两个概念。劳动收入来自劳动,包括工资和非工资补偿;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收入,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等。图14.1所示,美国和英国最高税率适用于非劳动收入。有时,针对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要稍微低一些,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注释]这一区分令人关注,因为这种财政术语的翻译反映了对高收入的质疑:所有高得过度的收入都令人怀疑,但非劳动收入比劳动收入更加让人怀疑。目前在很多国家资本/收入比劳动收入更加受到善待,这种今昔反差让人瞠目。也请注意,虽然适用最高税率的阈值随着时间不断变化,但其值一直非常高:用2000~2

010年这10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的话,阈值通常在50万到100万欧元之间。就当下的收入分配而言,最高税率适用于不到1%的人口(大致在0.1%和0.5%之间的某处)。

对非劳动收入征收比劳动收入更重的税负这一要求,反映了与大幅度累进遗产税一致的态度。从长期视角看,英国的例子十分有趣。英国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财富集中度最高的国家,在那里,巨额财产经受的冲击(破坏、征用)没有欧洲大陆沉重,然而英国却选择自己施加财政冲击—没有战争时期那么猛烈但也绝不可忽视:在1940~1980年最高税率在70%~80%或更高。20世纪以来没有其他国家在遗产税方面贡献过更多思想,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注释]1938年11月,约书亚·威治伍德在其1929年关于遗产继承的经典著作的新版序言中,赞同其同胞伯特兰·罗素的观点,“金权民主主义”(plutodemocracies)及其世袭精英未能阻止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他确信“没有将经济体系民主化的政治民主具有天生的不稳定性”。在他眼中,经济民主化是必不可少的,而大幅度累进遗产税是导致经济民主化的主要工具。[注释]

高管薪酬的骤增:税收的作用

经历了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对平等的巨大热情后,美国和英国以同样的热情猛然转向相反的方向。过去30年,其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跌至法国和德国的水平之下,而这一水平曾经显著地高于德国和法国。当后者的税率在1930~2010年稳定保持在50%~60%时(在末期有轻微的减少),英国和美国的税率则从1930~1980年的80%~90%降至1980~2010年的30%~40%(1986年里根税改后有一个28%的低点,见图14.1)。[注释]20世纪30年代以来,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对财富的态度三番四复。相反,欧洲大陆国家(德国和法国相当典型)和日本对顶层收入的态度则保持不变。在本书第一部分我已表明,这一差异的其中一个解释可能是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突然感到自己被其他国家追上了。其他国家正在追赶的观念,催生了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的崛起。无可否认,1950年到1980年的追赶,很大程度上是1914年到1945年欧洲大陆和日本忍受冲击的机械后果。然而英国人和美国人却难以接受:对国家抑或个人,财富等级不光事关金钱,也是荣誉和道德观念的问题。在美国和英国,这一观念的巨大转折后果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审视所有发达国家就会发现,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从1980年至今消减的幅度,与同一时期收入最高1%者占国民收入份额增加规模密切相关。确切地说,这两个现象完全相关:最高税率下降最多的国家,也是最高收入者国民收入份额增加最多的国家(尤其当涉及到大企业高管的薪酬时)。相反,未过多消减其最高税率的国家,顶层收入者国民收入份额的增长要温和得多。[注释]如果有人对基于边际生产率理论和劳动供给的古典经济模型信以为真,他可能会试图如此解释:最高税率的降低激发了高管的才能,增加了劳动供给,提高了生产率。由于他们的边际生产率增加,他们的工资也水涨船高,因而远高于其他国家的高管工资。但是,这种解释并不合理。正如我在第九章所表明的,当涉及解释如何决定最高收入阶层的工资时,边际生产率理论会陷入严重的概念错误和经济学困境(此外还要忍受某种幼稚的设想)。

更加现实的解释是,较低的所得税最高税率完全改变了高管薪酬的决定方式,尤其在最高税率急剧下降的美国和英国。对高管来说,很难说服参与企业事务的其他各方(直接下属、下层工人、股东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让他们相信一个大幅度的加薪—比如100万美元—是完全合理的。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英国和美国的企业高管没有理由去争取这种加薪,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很少倾向于接受,因为无论如何这种加薪的80%~90%会直接给政府。然而,1980年之后游戏完全变了。有证据表明,高管花费相当大的力气去游说其他利益相关方给予他们可观的加薪。尽管客观评价个人对企业产出的贡献很困难,但高级经理发现说服董事会和股东相信其物有所值相对容易,尤其当薪酬委员会成员往往是以狼狈为奸的方式被选出的。

而且,这种“讨价还价能力”的解释与如下事实一致,即1980年以来在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下降和生产率增长之间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关系。具体来说,决定性的事实是自1980年以来所有富裕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几乎完全一致。与英国和美国的许多人所相信的正好相反,经济增长的真实数据(最好是用官方国民账户数据判断)显示,自1980年以来英国和美国并没有比德国、法国、日本、丹麦或瑞典增长得更快。[注释]也就是说,最高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和最高收入的增长貌似没有刺激生产率(与供给经济学理论的预测相反),或者说至少其对生产率的刺激还不够,以致在宏观水平统计上检测不到。[注释]

这些问题仍存在相当多的困惑之处,因为这种对比通常是在短短几年间做的(这一过程几乎可以用来证明任何结论)。[注释]或者,也有人会忘了做人口增长数字的校正(这是美国和欧洲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结构差异的主要原因)。有时,人均产出水平(美国一直高大约20%,在1970~1980年和2000~2010年均如此)被混同于增长率(过去30年两个大陆大致是一样的)。[注释]但是,混乱的最主要来源可能是前面所述的赶超现象。毫无疑问,英国和美国的衰落在20世纪70年代结束了。所谓衰落是在当下意义上,即英国和美国的增长率此前低于德国、法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日本,此后则不再是如此。然而,同样无可辩驳的是,这种收敛的原因非常简单:欧洲和日本已经追上了美国和英国。显然,这和20世纪80年代后两个国家的保守主义革命没有多少关系,至少是大致如此的。[注释]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都充斥着强烈的感情色彩,与民族认同和民族自尊捆绑在一起,以致使人们不能进行冷静的审视。撒切尔夫人拯救了英国吗?没有罗纳德·里根的话,比尔·盖茨的创新会存在吗?莱茵资本主义将吞噬法国的社会模式吗?面对如此严重的关乎存在的焦虑,理性往往无所适从,特别是基于揭示千分之几差别的增长率的比较,客观上很难得出完全精确且绝对无懈可击的结论。至于比尔·盖茨和罗纳德·里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崇拜。(盖茨发明了计算机或仅仅是鼠标?里根单枪匹马摧毁了苏联还是借助罗马教皇的帮助?)回顾美国经济也许会有所帮助,1950~1970年比1990~2010年更富有创新性,这可通过如下事实判断,即前一时期的生产率增长是后一时期的大约两倍。由于美国在两个时期均处于世界技术前沿,所以这种差异必定与创新步伐有关。[注释]最近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论点:美国经济近些年很有可能会变得更有创新性,不过这些创新没有体现在生产率的数字上,而是溢出到其他富裕国家,这些国家是依靠美国的创新来发展的。然而,美国并非总是因其国际利他主义精神而受到称赞(欧洲经常抱怨美国的碳排放,而穷国则抱怨美国小气),如果证明美国没有把提高的生产率留给自己,那倒是颇为令人诧异的。理论上,那正是专利的目的。显然,这一争论远未到结束的时候。[注释]

为了在这些问题上取得一些进展,伊曼纽尔·赛斯、斯特法尼·斯坦特切瓦(Stefanie Stantcheva)和我尝试超越跨国比较,采用一个包含整个发达世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新数据库。我们发现,飙升的高管工资可以很好地用讨价还价模型解释(较低的边际税率鼓励高管为了高薪拼命周旋),与假设的管理层生产率提升没有多少关系。[注释]我们再次发现高管工资关于“运气”的(即不源于管理才能的工资差异,因为很可能同一行业的其他公司同样做得很好)弹性要大于与“才能”相关的弹性(不能用行业变量解释的差异)。正如我在第九章所解释的,这一发现对“高薪是高管良好业绩的回报”的观点提出了严重质疑。而且,我们发现关于运气的弹性—一般来说指高管获得不能被经营业绩证明的加薪的能力—在最高边际税率较低的国家比较高。最后,我们发现边际税率的变化可以解释为什么高管薪酬在一些国家骤然上升,而在其他国家却没有。特别地,公司规模的差异和金融行业的重要性的不同根本不能解释观察到的事实。[注释]同样,认为飙升的高管薪酬是由于缺乏竞争,因而竞争更激烈的市场和更好的公司管理与控制可以消除这一问题,这个想法也并不现实。[注释]我们的发现表明,只有美国和英国在1980年以前使用的那种劝诫性的税收才能完成这个任务。[注释]关于这样一个复杂而综合的问题(包含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经济因素),我们显然无法完全地确信:这正是社会科学之美。例如,涉及高管薪酬的社会规范直接影响我们观察到的不同国家的薪酬水平,而这独立于税率的影响,这种说法是可能的。不过,可以得到的证据显示,我们的模型对观察到的事实给出了最好的解释。

反思最高边际税率问题

这些发现对财政累进税的期望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它们表明,对最高收入征收没收性税率不仅合理,而且也是遏制我们看到的高薪酬增长的唯一方法。根据我们的估计,发达国家的最优最高税率很可能在80%以上。[注释]不要被这一估计表面的精确所误导:没有数学公式或者计量估计能够确切告诉我们多高的税率适用于多高的收入。只有集体评议和民主实验才能做到。然而,可以确定的是,我们的估计适用于非常高的收入,即收入阶层中最高的0.5%或1%。有证据表明,针对超过50万或100万美元一年的收入人群征收大约80%的所得税,不仅不会降低美国的经济增长,而且实际上可以合理限制经济上无效(或甚至有害)的行为,更广泛地分配增长果实。显然,在美国这样规模的国家采取这一政策要比欧洲的小国容易许多,因为这些小国缺乏相互间的紧密财政协调。下一章会更多涉及国际间协调,此处只是简单指出美国足够大,因而可以有效实施这类财政政策。认为所有美国的高管会立即逃到加拿大和墨西哥,有能力和动力运营经济的人都不会留下来的想法,不仅与历史经验不符,也与供我们任意使用的企业层面的数据相悖;此外亦属缺乏常识。适用于一年50万或100万美元以上收入的80%的税率,不会给政府带来大量收入,因为它将很快达到政府的目的:大大消减这一水平的薪酬,但并不会降低美国经济的生产率,因而较低阶层的薪水会上升。政府为了获得其非常需要的收入来发展贫乏的社会,并在医疗和教育上投资更多(同时消减联邦赤字),也必须提高收入分配中较低阶层的税收(比如,对20万美元以上实行50%或60%的税率)。[注释]这样的社会和财政政策美国伸手可及。

然而,似乎不太可能很快采用此类政策。在奥巴马的第二任期内,美国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是否会被提高到40%都不太确定。美国的政治进程已经被1%的人俘获了吗?这个想法在华盛顿政坛的观察者中变得越来越流行。[注释]由于天生乐观和专业偏好的原因,我倾向于带来影响理念和思想的辩论。仔细考察不同的假设和证据,并获取更好的数据,这可以影响政治辩论,并且可能推动事态朝着更有利于普通大众利益的方向发展。例如,正如我在第三部分注意到的,美国经济学家常常低估最高收入的增加,因为他们依赖不合理的数据(尤其是未能体现最高收入的调查数据)。结果,他们将太多注意力放在不同技能水平工人的工资差异上(从长期看是关键问题,但是对于理解为什么1%的人收入那么多并不是很相关—从宏观视角看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注释]因此,利用更好的数据(例如税收数据)可以最终把注意力集中到正确的问题上。

如上所述,20世纪累进税的历史进程表明,趋于寡头政治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也没有理由对美国的前进方向感到乐观。引发累进税制的是战争,而不是普选的自然结果。如果需要证明的话,法国“美好年代”的历程即可证明,当经济和金融精英必须维护自身利益时,其虚伪程度让人触目惊心—这也包括经济学家,他们在美国当前的收入分配中占据令人嫉妒的地位。[注释]一些经济学家怀有保护一己私利的不良倾向,却难以置信地宣称他们在捍卫公众利益。[注释]虽然缺乏这方面的数据,但是美国两党的政治家看起来比其欧洲同行更富裕,与普通美国民众也格格不入,这可能解释了为何他们倾向于混淆其自身利益和大众利益。如果没有猛烈的冲击,目前这种平衡很可能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先驱们的平等思想逐渐被淡忘,新大陆濒于变成21世纪全球经济中的旧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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